第1篇 企业公司财务盘点制度
公司(企业)财务盘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点范围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
(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 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得采取重点盘点。)
(三)月份检查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及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四)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同。
(八)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第五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二)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三)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 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
(三)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 盘点报告
(一)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帐项调整的依据。
(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
(三)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一)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办理。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五)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第三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示。
第十条 存货盘点
(一)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存货,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
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盘点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存查,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二)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帐。
(三)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影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三)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
(六)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
(七)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八)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十三条 盘点工作奖惩
(一)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部门议处。
第十四条 帐载错误处理
(一)帐载数量如因漏帐、记错、算错、未结帐或帐面记载不清者,记帐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层呈总经理议处。
(二)帐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
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2篇 企业公司伙食委员会工作制度
企业(公司)伙食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伙食委员会系公司为建立健全食堂管理机制,促进食堂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并籍以确实保证全体员工满意就餐而设立的监督性机构。
第二条伙食委员会由工会组织设立,其管理行为对工会负责,工作质量受全体员工监督、评价。
第三条伙食委员会共设委员5人,由全体员工推选、工会认定产生,任职期限为叁月。
第四条委员任职:
1、委员产生要注意代表比例适宜,即处理好常住与临时就餐等。
2、为人正直,工作作风素来认真负责,原则性强,能积极行使本职权限。
第五条职责权限:
1、依据《食堂承包协议》和《食堂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监督食堂工作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2、根据食堂所报情况核定每周饭菜种类和价格,并明确其计量器具的使用办法。
3、每月月底召开食堂工作管理会议,对本月食堂工作作出评价。
4、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地抽查饭菜价格、质量及给量情况。
5、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对食堂工作的相关制度(《食堂承包协议除外》)进行修改与调整。
6、反映就餐员工的违纪行为。
7、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奖惩措施
1、伙食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限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委员任职资格外连带处以5元以上罚款:(1)以公谋私,依仗职权少付或不付个人在食堂的消费费用的。(2)好人思想严重,发现食堂工作人员或就餐员工发生违纪行为置之不理的。(3)其它不良行为。
2、伙食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勇于负责,为食堂管理工作作出一定贡献的,除可连任该职外,在公司举办的各种优秀员工嘉奖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七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订,从20**年4月19日起施行。
第3篇 公司企业资产控制制度
企业(公司)资产控制制度
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
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戮销案,防止重复请款。
第十二条 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 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六条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第4篇 公司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员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引进的员工的档案一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一)原始档案:员工入司时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员工转正后调入公司管理。
(二)新建档案: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三)电子档案:员工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毕业学校、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情况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的形式所形成的记录。
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引进的员工的档案由各分(子)公司人资科管理。
第三条 人事档案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分管或指导,该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具体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对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全权负责对各公司、部门人事档案的监督考核。
二、人事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 新建人事档案收集范围
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形成的材料:
(一)各种履历表、登记表、面试评价表、个人经历材料及求职原始材料。求职原始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照片、面试记录、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和胸透检验单(要求员工在进公司之前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出具的体检证明须真实有效)等材料。
(二)职务任免申请表、行政职务任免材料、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三)工资调整审批表。
(四)鉴定书、鉴定表以及其它各种鉴定材料。
(五)考核、考勤或其它类材料。
(六)有关培训学习经历及成绩、学历情况等材料。
(七)各种处分、处罚材料和通报批评等材料。
(八)有关接收、调配、解聘等情况记录材料。
(九)各种重要的个人申请、承诺、聘用合同(协议)、保险等材料。
(十)各种岗位责任书、竞聘、施政方案等。
通过其它渠道形成的材料:
(一)各类组织成员或代表以及各种先进模范或受奖励材料。
(二)参加各级人大或各类协会代表大会材料。
(三)业务考绩材料、技术方面的贡献材料及各项论文着作篇目等。
(四)出国审批表及在外期间鉴定材料。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体检材料、工伤证明材料。
(六)在原工作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七)在部队或学校等机关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八)重要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记录材料。
(九)对违纪、违法事件的申诉、申报以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五条 人事档案归档材料要求
归档材料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处理完毕,而不是悬而未决或没有最后审定和处理意见的文件。
(二)材料必须以个人为对象。对反映多人有关情况的材料,应当分别制成以个人为单位或反映本人情况的材料,方可归入个人档案。
(三)凡归档材料必须具有凭证性标记,如个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单位公章等;对属于归档范围但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应先将手续补齐,并在办理完备后再行归档。
(四)档案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带有虚构、想象、夸张的成份;人物传记、写人物事迹的报告文学、个人回忆录都不得归档。
(五)档案内容应当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时间不明的材料,要尽可能查清注明;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材料,如需查清,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后,方能归档。确定材料能否归档时,应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还应对档案中应当具备而缺少的材料予以登记,并有计划地进行收集补充。
应妥善处理不应归档的材料:
(一)经过鉴别,凡应转往有关单位保存或处理的材料,应填制《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此指干部或重要人员档案)。
(二)接收单位清点核对后,应按程序办理接收手续。
(三)凡属退还本人的材料、证章等,应开列详细清单,证明材料(物品)名称及份(件)数,经批准后退还本人,并由本人在接收人处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四)对不直接退还本人的材料,可经批准后给予销毁,并应对其本人说明。
(五)销毁人事档案履行一定审批手续,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条 人事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应遵循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原则。
(二)应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三)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与人员管理应相一致。
(四)材料增减时应进行重新整理。
(五)人事档案原件作为正本,对于机密性较高的人事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管理情况建立副本。
第七条 人事档案的建立
(一)集团公司总部新进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按要求收集整理求职人员原始求职材料,并对于员工在岗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须及时予以补充完善。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直接按人事档案建档要求,经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审核后建立并逐步完善各员工的人事档案。分(子)公司人资科于每月的5日前将员工电子文档花名册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三)员工所在部门人事助理建立本部门员工基础档案,并对员工在职期间相关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户籍地、学历、职称、岗位)的变更情况的记录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第八条 人事档案的编号
(一)人事档案编号构成:档案代码+四位数字,按顺序编号。
(二)各分(子)公司、部门人事档案代码取正式名称前三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如采购管理中心,其人事档案编号为cgg。
(三)员工辞职后的档案编号继续保留,不重复使用。
(四)同一部门员工的档案要求放在一起,每10名员工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同一个档案袋内,调动或辞职抽出后不添加新的员工档案,若档案袋中员工档案已抽完,此空档案袋继续保留。抽出档案后应该在档案袋上予以标明。
第九条 人事档案建立的
具体程序
(一)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以及各分(子)公司人事部门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
(二)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顺序。
(三))在档案袋目录上登记材料名称及其相关的内容。
(四)将新的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条 员工在职期间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一)大学生、聘用人员、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每半年整理一次,后备管理干部的材料由其所在公司、部门每月收集整理一次,统一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存档。
(二)其他员工在职期间所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按季度定期收集、整理,并要求归档。
三、 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转递的具体程序
(一)人事负责人依据人力资源调配通知单或调令取出应转走的员工档案材料。
(二)在档案袋的人员编号及姓名后注明抽出的时间、原因(调动、辞职辞退和开除、自离、晋升等)及转入地点。
(三)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四)将《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放入员工档案一起,并将档案袋密封后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五)收档公司、部门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必须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且及时反馈到转出公司、部门。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材料在转递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要求装袋密封交接,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且不能由员工本人带走,携带人员严禁私自拆封偷阅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晋升科级(含)以上级别,转正后一月内由所在公司、部门按转档程序和要求将档案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科级管理干部被免职后,其档案材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按照转档程序和要求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第十四条 员工离职后由其所在公司、部门一月之内将其档案抽出,装订成册存档,并妥善保管二年。销毁时须填写《档案销毁申请单》,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核准后予以销毁。
四、人事档案的查询、借阅
第十五条 档案查询和借阅应按程序办理
(一)档案的查询应先申请,说明查询的对象、理由和范围,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登记查阅。不得随意让人查阅员工档案。
(二)外借员工档案须经所在公司、部门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档登记。最长借阅期限为一星期。若需延长,需办理续借手续。
(三)各公司、部门、个人需要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理由,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或所在公司人事部按规定予以办理。
(四)人力资源中心或各公司、部门内部查阅、借档和出具证明也应按照程序进行。
五、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 人事档案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
第十七条 人事档案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核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人事档案存放必须配备专门设备,不得与其它档案混放一起。
第十九条 人事档案存放应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防盗。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六、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扣除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绩效奖金20-50元/次:
(一)人事档案不全的。
(二)档案交接不清致使员工档案丢失的。
(三)不遵守人事档案保密制度的。
(四)不履行正当手续将人事档案带出档案保管场所的。
第5篇 企业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为了更好的建立安全生产记录,确保安全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特制定此制度。
2、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根据液态奶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了五个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五个管理台帐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教育台帐、安全生产奖罚台帐、安全技术措施台帐和安全事故台帐。
3、生产检查台帐中记录了三个方面的内容:日常性安全检查记录、季节性安全检查记录和综合性安全检查记录。
4、生产教育台帐包括:事业部级安全生产教育台帐、工厂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台帐和安全活动台帐。
5、奖罚台帐包括:安全生产奖励台帐和安全生产处罚台帐。
安全生产技术台帐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改造项目及投资费用、安全隐患整改项的安全投入、安全活动支付的资金投入。
6、生产事故台帐应记载事故类别:人身伤害事故台帐、设备事故台帐和其他的事故台帐。
7、生产的档案由公司安全员根据日常的检查以及各科室安全员上报的相关数据统一管理记录。
第6篇 某公司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怎么写
公司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制度
(一)
第一节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工资。
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三
十六、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
十七、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
十八、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
十九、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
十、 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
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
十二、 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
十三、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
十四、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
十五、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
十六、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
十七、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
十八、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
十九、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附则
五
十、 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五
十一、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7篇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8篇 企业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档案管理制度
一、 职责
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本部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及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外来文件进行管理和控制,所有档案立卷、归档后由行政部实行管理。行政部应设立档案管理员。
二、管理内容与方法
1、立卷归档
(1)公司应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
①证照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以及公司开办、年检、变更等有关资料;
②规章制度:包括公司制定和修改的全部制度、规定、办法、细则等。
③收发文书:包括总公司内部文件、总公司与各子公司(办事处)往来文件、总公司与政府公文及批复、总公司与其它公司业务文件、总公司发出的决定、通报、纪要、重要通知、会议记录等。
④合同资料:包括公司订立的各类合同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
⑤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公司工程技术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设计、施工图纸、设备资料等。
⑥照片、声音资料:包括反映公司发展历程和重大活动的有关摄影、录音、录像、光盘资料。
⑦其他需归档的文件资料。
(2)立卷归档的要求:
①各类文件应分别立卷。所有外来文件、内部文件由行政部统一分类、登记、编制目录、按年按类装订成册,外来文件、内部文件包含公文、传真、会议记录、通报、纪要等。
②文件的正文与附件、底稿等应归案在一起,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③立卷归档的文件要便于查找。
④文件有标题的,应在目录中列上标题。无标题的,应根据文件内容拟定标题,并标上方括号以示立卷人加的标题。
⑤案卷封面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清楚,对破损文件应加以裱糊。
⑥照片、声像、磁盘档案需用文字标明内容、时间、地点。
2、档案的利用
(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应在借阅登记簿上登记。
(2)借阅档案,要填借阅簿,用后应按时归还。借阅人员对所借档案应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得抽换、涂改、勾画、拆散和转借,不得擅自复制。
(3)借阅和查询公司档案,应经借阅和查询人的分管领导批准。
(4)外单位人员借阅和查询公司档案,应经董事长批准。
3、销毁
(1)档案保存期,由行政部提议,报董事长批准。专业性档案(如工程技术、财务等)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制度。
(2)对超过保存期限、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室提出销毁申请,报董事长批准。
(3)销毁档案时,应认真清点,由2名以上监销人员监销。监销人员由行政部经理指定,销毁后,由销毁经办人和监销人员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4)对已销毁文件,应制定目录清册存档。
4、档案室管理
(1)档案室应建立登记、统计制度。档案收进移出、销毁必须在流水帐簿上登记,对保管、利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
(2)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或调职,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3)档案管理人员对保存的档案应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或重点检查,平时注意档案的保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4)档案室须特别注意防火、防霉、防盗、防虫、防鼠、防光、防潮、防尘等工作;电子存档应注意防病毒、防磁、防潮、防挤压,并注意温度适宜。
(5)立卷的档案应分类放入档案盒存放;
(6)档案移交
①由部门自定责任人保管的档案不移交,但每年要接受档案室一年一至两次的档案检查;
②按年度归档的档案,在每个自然年结束后1个月内,由各部门立卷归档,移交档案室;
③负责保管档案的职员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有关档案资料按要求整组卷后,与档案室负责人、部门经理一同进行档案移交,移交给本部门经理或接岗人;
④档案移交时,移交人填制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按清单核对交接,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移交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档案室各执一份。
三、责任
1、损坏、丢失公司档案的;
2、擅自提供、销毁公司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第三条制度,不按制度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5、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档案损失的。
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公司将据《人事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9篇 企业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常用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
2、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和贮存
由专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作购买计划,报技术科主管审核,总经理(厂长)批准后可购买。
入库时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保证包装完整、数量准确、标识清晰、符合要求,药品性质不清时严禁入库。验收合格后由保管签字接收并将药品存放于库房内,上帐登记。
贮存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资料》中'储运注意事项'中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分开存放,严格控制与'避免接触的条件'进行接触。
危险化学品应设专柜分类隔离贮存,并做好标识。
毒害品: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远离火种、热源,保持容器密封。
强酸类: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碱类、金属粉末、卤素等分开存放。
强碱类: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注意防潮和雨淋,应与易燃或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使用时应戴好防护用品。
易燃易爆品: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应与氧化剂、强酸、强碱等分开存放。
应尽量控制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危险化学品贮存时,应于禁忌物分开存放,并采取防挥发、防泄漏、防潮、防火、防爆炸及通风等预防措施;库房或实验室中应备有灭火器等消防安全器材。
有毒、特别是剧毒的化学品应锁在专门的毒品柜中,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管理,使用时填写使用记录。
对于作废的药品,同样保证标识的清晰,由保管负责联系厂家回收,不能回收的药品,收集好隔离存放,做好标识,定期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对于无标签或标签掉的药品和试剂需要经过鉴定,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无法鉴定的药品和试剂按危险废弃物处理,严禁使用不明内容物的药品或试剂。
3、检查、领用
库房保管负责每月检查所有化学品的存放、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在贮存期内,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标识不清、渗漏等情况,应及时整改。
药品的领取由保管具体负责,领用人领取药品后填写领用记录并签字。
4、各类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
在化验室中,暂时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于固定存放点;
保证与禁忌物分开存放并保证与'避免接触的条件'不接触;
并做好防挥发、防泄露、防火等安全措施;
有毒的化学品,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对药品的使用及领取作详细记录;
使用腐蚀性化学品时要注意个人的防护;
禁止口尝、直接鼻嗅、手直接接触的方法鉴别化学药品或危险物质。
用移液管、吸管吸取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时,严禁用嘴直接吸。
药品在器皿中加热时,必须放置平稳,瓶口或管口禁止对着人;在移动沸腾的液体时,应放置在隔热石棉网上,轻拿轻放。
不能把浓酸、浓碱等氧化剂和有机物质放在一起,否则会引起爆炸和燃烧。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远离热源、火源,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加热挥发,须采用水浴加热,严禁用明火,并在通风橱内进行(电源开关、电源插头等须在通风橱外)。
对于无标签的药品需要经过鉴定,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无法鉴定的药品和试剂按危险物处理,严禁使用不明内容物的药品。
使用药品时,药品瓶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以致打碎药瓶。
第10篇 企业公司化学毒品管理制度4
企业(公司)化学毒品管理制度4
化学毒品实行“五双管理”: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
1、采购
(1)批量采购,由生产(经营)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报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
(2)月采购,由使用单位于每月日前,向生产(经营)部门报需求计划,经审核,报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
(3)急需用品,由使用单位向生产(经营)部门报临时需求计划,经审核,报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剧毒品的采购应严格控制。
2、装卸运输
(1)装卸化学毒品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碰撞、倾倒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2)运送化学毒品,应指派专人押运。
(3)运送化学毒品,应根据其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隔离、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3、储存保管
(1)保管员应熟知化学毒品的性质,具有安全防护知识,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保管员要严格遵守库房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履行保管职责。
(3)不得在化学毒品库房内饮食、吸烟、休息和办公。
(4)化学毒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雷、干燥等安全设施。
(5)化学毒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保管,而且要根据其性质限量储存。
(6)要严格遵守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铭牌等,不合格品严禁入库,并定期检查。
(7)化学毒品应该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8)易燃、易爆或容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处存放。
(9)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毒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备有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和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4、领取和使用
(1)化学毒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化学毒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2)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3)使用化学毒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4)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5)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5、报废处理
(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
(2)剧毒物品报废处理,要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报请生产(经营)部门共同处理,严禁随一般垃圾运出。
第11篇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中外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3]很显然,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组织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按照法律分类,外商投资企业法属于我国公司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管辖国内所有公司的一般法,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法则属于解决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公司制度的特别法。
[4]基于这一特别法所设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的含义、股权转让的条件、公司的权力机构等诸多方面,与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实质性区别。[5]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一种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以中外合作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方式和利润分配方式更有别于一般的公司。
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中,因上述公司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导致的纠纷屡屡发生。本文将结合笔者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中所接触到的实际情况和案例,剖析与此类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谁拥有的股权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决权就大。
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一律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6]再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投资方委派董事的人数并不完全取决于其出资的比例,投资方之间可以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委派董事的人数。
[7]董事会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一董事的投票权是平等的,完全依赖表决事项获得多少名董事的支持,与出资比例无必然关系。虽然在实践中存在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但从现代公司制度的本质上看,公司是资本的融合,股东权利的大小应直接与资本的多少成正比。
因此,由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顺理成章的。而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恰在此重要问题上与现代公司的基本制度不一致,由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
笔者曾经接触到这样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外方)与国内某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共同投资设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100万美元,中外双方的出资额分别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30%和70,显然,外方是合资企业的大股东。
但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却是由中方委派的,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外方1名,中方2名。合资企业生产销售体外生化试剂,属高科技项目,在国内外均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合资企业自成立起连年盈利。
然而,作为小股东的中方目睹合资企业的产品畅销,向工商管理部门谎称其为生化试剂产品商标的权利人,同时又注册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并由合资公司的董事长任该企业法人,生产、销售与合资公司相同的产品,从而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的外方董事知道上述情况后,数次致函董事长,强烈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予以处理。
然而,中方利用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明显缺陷,以董事会会议并非“必须”召开为由,拒不召开董事会会议。万般无奈之下,外方向外商投诉中心投诉,后达成和解协议,中方向外方赔礼道歉,收回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上述事件中产生的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的主要缘故,从公司制度方面分析,主要在于合资企业不设立依照投资比例大小决定表决权的股东会;我国《公司法》及《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缺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规定;《公司法》与《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对董事长的职权方面的规定,均不明确,且有很大差异;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董事长及投资一方的非法行为,无法提供相应的有效的诉讼程序上的保护。第一,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设股东会,只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双重职权,因此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要明显大于《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会的权力。[8]董 事会成员不按投资比例而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
上述案例中,尽管外方拥有70%的股权,但仅指派1名董事,且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因此,外方无法通过董事会的表决制度来维护其大股东的利益及合资企业自身的利益。
第二,现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我国《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5条则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而《公司法》第48条则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以及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职权属于董事长;只有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才由董事长委托他人代行此项职权;而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情形,在法律法规中却未作规定。
因此,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中,通常由于董事长不负有必须召开董事会会议或临时会议的义务,他可以利用职权,拖延甚至否决由合营他方所委派的董事提出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法律法规仅仅规定“不能履行”时董事长应采取的措施,却未规定“不履行”时董事长应承担的个人责任或其他董事可采取的补救措施,董事们对董事长的不作为毫无办法。
这样,公司内部的矛盾通常演变为无法克服的合作方之间的争议,并最终可能导致合营企业的解散。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规定其具体的职权。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董事长究竟应承担何种法定职权,理解不同,人们习惯地认为董事长相当于国内企业的第一把手,应行使第一把手的职权。这种理解无疑有悖于国际惯例,也与外商的理解不同。
[9]我国《公司法》第114条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而《公司法》第120条则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和程序上的。第四,虽然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在我国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这些管理人员因触犯上述法律法规而遭到惩罚的却非常罕见。
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无论是《公司法》还是有关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对于由谁来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必须履行何种法定程序后方可起诉;如果董事长触犯公司章程时,由谁代表公司对董事长起诉;假如公司董事会集体违反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董事、总经理具有严重失职行为而董事会不予追究,股东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方式行使权利等一系列重大的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事项,均未作具体规定。
二、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公司资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而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外资法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直接规定。
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7条却明确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此处所谓的“合作条件”是指货币,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10]上述“合作条件”被视同为投资投入合作企业,作为公司的资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提出合作条件这种投资方式,可以避免对实物和工业产权等投资进行作价的困难和麻烦以及有关争端的产生。
[11]这种投资方式,的确更为灵活、自由。但正是这种灵活性,导致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并且在争议发生后难以公平合理解决。
下面,笔者将结合实际,对此加以评析。
(一)不作价的合作条件的性质一直以来,当中外投资者拟成立合作企业时,中方通常向合作公司提供房屋或场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包括港、澳、台投资者)以现金或实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通常约定以外方所提供的现金或实物作价作为该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这种投资结构集中体现在餐饮、娱乐以及房地产等行业。前不久,笔者就审批了这样一家中外合作娱乐有限公司。
合作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260万美元。其中,中方提供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美元现汇出资260万美元。
从上述情形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结论:似乎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来自外方,而提供了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中方分文未出。由此引起人们思考下述重要的法律问题:在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不作价的合作条件的性质是什么?众所周知,土地使用权可以评估作价。
但实践中,合作双方通常约定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的评估,其目的只是为了使交易更为灵活、简便,并不表明不作价的土地使用权是毫无价值的。因此,这种不作价提供的合作条件与另一方的现金投资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价值比例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内在的价值比例关系,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方和提供现金投资的合作方才能在合作合同中对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作出双方均能接受的约定。
大多数合作合同往往仅规定以投入现金一方的资金作为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显然,它是有悖于公司制度的根本原则的。上述案例中,在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以及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确实只能表明提供现金出资一方的出资额,而提供房屋使用权的一方的出资额为“零”。
这极易使人产生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仅由现金出资一方提供的误解。
第12篇 公司企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注释:制订该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法令依据]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财务核算单位。 [注释: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会计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注释:制度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硬件是指支撑财务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计算机软件是指用友财务软件及其他相关软件。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对财务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及对数据库的管理。各分支机构财务系统技术服务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
[注释:以上是总则部分;接下来是分则部分。]
第二章 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公司各财务核算单位必须使用公司指定的财务软件进行本单位的财务核算,并建立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电算化岗位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电算主管岗
由财务管理总部设立,负责公司会计电算化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公司财务用计算机的使用及财务软件的运行;对电算化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分配及管理;负责开、关服务器,管理服务器数据库及数据备份工作;协调、督促财会人员的电算化工作,完善公司的电算化制度。
(二)电算维护岗
由信息技术中心指派专人兼任,负责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管理及维护;维护财务网络的安全、正常运行;协助电算主管规划和推进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会同电算主管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升级工作等。
(三)软件操作岗
由各财务核算单位设立,负责对本单位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输入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
(四)审核记账岗
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没有审核的凭证不能记账;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审核。
此岗位人员应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各财务核算单位均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岗。
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章所称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是指按照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行使岗位职责的会计电算化人员或经财务负责人(总部为财务管理总部负责人,分支机构为财务负责人)批准赋予临时操作、查询权的其他人员。
[注释:会计电算化人员是依照会计电算化岗位进行设置的。]
第九条 操作人员必须以“命名用户方式”登录财务软件系统,操作人员的密码由操作人员自己拟定。操作人员对自己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泄漏密码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务软件系统登录密码先由电算主管在账套管理中统一设定初始密码,并通知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再由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在客户端自行更改。
第十条 会计电算化人员在财务软件系统中均应以实名进行用户登记,并由电算主管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原则赋予相应操作权限。
财务软件系统的集团用户由电算主管及财务管理总部指定人员管理与使用,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注释:第八条至第十条是针对电算主管岗、电算维护岗、软件操作岗、审核记账岗。]
第十一条 日常操作程序
(一)电算维护员每天到岗后,首先检查服务器是否正常开启,检查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是否正常运行,为其他工作做好准备;[电算维护岗]
(二)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运用正确的会计科目填制记账凭证,并打印机制记账凭证,同时签名或盖章确认;[软件操作人员]
(三)审核人员审核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立即对机内对应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如未即时核对机内记账凭证,应将原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与机内凭证核对无误后,才能对机内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 [审核记账岗]
(四)每天工作结束后,电算维护员可依据工作情况选择是否关闭服务器,如要关机应提前通知电算主管,由电算主管通知各在线操作人员,各在线操作人员退出后方能关闭服务器。[电算维护岗]
(五)操作人员离开操作使用计算机的工作现场,应立即退出财务软件系统,否则应承担被人利用本人登录名进行操作的全部责任。[电算维护岗]
第四章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会计数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核算单位应为开展会计电算化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
第十三条 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维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算维护员应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电算维护员应定期对计算机存放场所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包括对消防和报警设备、地线和接地、防静电、防雷击、防鼠害、防电磁波等设备和措施进行检查,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三)电算维护员应对硬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由于本身条件没有能力解决的或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与硬件生产或销售商联系解决,并对故障情况和处理措施及结果等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的维护分为系统软件维护和财务软件维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系统软件维护包括检查系统文件的完整性,系统文件是否被非法删除和修改,以保证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
(二)财务软件维护包括操作维护与程序维护:
对财务软件日常操作维护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电算维护员应及时解决。如不能排除,应立即报告电算主管并联系财务软件供应商予以指导或现场处理。
对财务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等程序维护由财务软件供应商负责,电算主管及电算维护员应与软件供应商进行联系,及时得到新版财务软件。
对正在使用的财务软件进行升级,应报经财务管理总部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并记录升级时间及模块。[电算维护岗和电算主管岗]
第十五条 会计数据的备份
会计数据的备份由电算维护员负责,包括至少每天进行一次硬盘备份或启用自动备份系统,对重要会计数据更新或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份,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刻录备份。
第十六条
各核算单位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确保财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单位财务用计算机应配备优良的正版杀毒软件,以预防、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并定期进行病毒库的升级及版本的更新。
第五章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公司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磁盘、光盘等介质上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以及财务软件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各核算单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书面形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负责保管。
(二)会计电算化记账凭证制单完成后应立即打印输出,打印的记账凭证上应有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应每天登记并打印,做到日清月结。对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也可按旬打印。一般账簿按年打印,遇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检查时,应按其要求,及时打印有关账簿、报表等。
(四)各类账簿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整打印,装订成册存档。发现已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有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
(五)每月结束后10日内、年度结束后30日内,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记账凭证分月、按凭证序号整齐装订成册,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审核人员和装订人员签名或盖章,存档妥善保管。
(六)每月结束后15日内、年度结束后45日内,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整齐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妥善保管。
(七)存储在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上的会计电子文档由电算维护员保管。
第二十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各种会计资料(包括纸质和用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经单位领导同意借阅会计资料,应该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存放在存贮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感染病毒和数据丢失。
第二十一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总部会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解释权限]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