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山地面建筑物、仓库、油库、木料场等都必须有防火措施和防火制度,并且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和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2、矿山地面建筑物之间,要留有消防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首先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井领导。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威胁地区的人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灭火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4、电气设备着火时,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5、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封闭火区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中毒、油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启封火区工作要先制定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第2篇 矿山公司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各项领导值班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产值班规定
1、安全生产值班时间:副经理以上领导为24小时值班制,其它人员为当日下午下班到次日早上班夜间值班制。
2、值班人员:由公司领导带班,成员由部长、办公室、安全部、财务部、值班司机等有关人员组成。
3、值班地点:值班人员必须在各自岗位进行值班。
4、值班人员按公司制定的“公司机关值班表”的安排,按时到岗值班,并在值班室签到。
5、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或随意缺岗,有事请假,由别人替岗时必须由带班领导批准。否则,严厉处罚。
6、班中要由值领导带队对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值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认真填入值班检查表中。
7、值班责任:
a、行政值班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事务的督促检查及事故处理;
b、办公室值班负责公司机关外务接待、接传电话、大楼值班等事务;
c、安全部值班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险情的信息传递与组织抢救,安排救护车随时待命;
d、财务部值班负责本部安全。
8、值班记录由经理办保存,并整理归档。
9、值班人员在岗要求:办公室、安全部、财务部值班人员在各自办公室值班,其他人员必须在公司值班室值班。
二、分公司安全生产值班规定
1、 值班时间。分公司领导为24小时值班时从当日整8点至次日整8点。
2、 值班人员。分公司每天必须有一名经理带班,成员由安全、生产科各一名,看监控接听电话一人,共4人组成。
3、值班地点。值班人员必须在矿上洞口“安全生产调度室”。
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并在值班室签到。
4、值班人员职责。不得擅自职守或随意缺岗,值班带班经理负责当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信息收集(如:入坑人数、跟班领导下井、安全隐患等情况)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发现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如发现重大问题,立即上报公司指挥中心或公司值班领导。
5、安全、生产科及监控看管人员,协助值班领导,做好实时监控、电话接听、信息传递及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值班人员如果未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三、分公司车间安全生产值班规定
1、矿山车间必须每班有一名车间主任在车间内值班室值班,选场车间每班有一名车间主任在车间办公室值班。
2、当班值班主任负责协调解决本车间当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掌握生产作业安全情况,了解现场作业人数,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解决处理。
3、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职工生命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报告洞口安全生产调度室。
4、参与监管各班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
5、班中队所有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巡查,每班不小于两次,并做好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6、对当班未处理的问题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向下班接班主任交待清楚,并提出整改建议或注意事项。
第3篇 矿山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矿山建设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考勤是员工出勤的原始记录,是计发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员工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为规范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三条 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矿区员工星期六、日照常上班,机关由办公室,其它由各坑口、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安排四天轮休,修水办事处员工星期六、日休息,不另外安排轮休。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 行政后勤主管领导负责对公司的考勤工作进行监管:
1、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与审核,由办公室进行统计和分析。
2、监督各部门全面执行本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3、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坑口负责本坑口的考勤管理工作:
1、监督本坑口执行考勤制度,对本坑口员工的考勤情况作真实的记录,按规定时间将月度考勤表交办公室。
2、指定本坑口一名人员担(兼)任考勤员,机关工作人员由专职考勤人员考勤。
第六条 部门考勤员的职责
1、每日及时、准确地记载员工考勤。
2、妥善保存各种考勤凭证。
3、每月及时汇总本部门考勤结果,编制月度考勤表报领导阅后报送核算室。
第四章考勤办法
第七条 公司考勤采取考勤员记录的方式。
第八条 考勤设置种类:
1、出勤
2、旷工
3、请假
4、出差
5、外勤:在外办事(矿区内)
6、休假
第九条 办公室、各坑口必须严格、及时记录本部门本单位员工的当日出勤情况。
第十条 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超过4小时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
3、不服从岗位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第十一条 员工旷工一天,扣罚200%的日平均工资。员工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者,公司予以待岗处理;员工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含)的,公司将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按照《请假管理制度》程序办理,《请休假申请表》应当注明请假种类及原因。
第十三条 员工休假应填写《请休假申请表》,按照请假程序报批,批准后的《请休假申请表》交考勤员处存档。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请假、出差、休假必须得到总经理同意,并由本人告知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系时知道去处。
第十五条 公司行政主管领导不定期进行抽查考勤情况,如各坑口考勤记录与抽查不符合的,考勤以抽查为准,并对坑口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和罚款。
第五章加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提倡高效率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员工加班可倒休(补休)或享受加班费,已安排倒休(补休)的不发加班费。机关工作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非法定节假日不享受加班费。
第十八条 加班费标准:
休息日加班者,按该员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法定节假日加班者,按该员工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第十九条 当月事假超过当月加班时间的不给予加班费。
第二十条 加班人员的加班费,必须经办公室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矿山工程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人身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工作现场的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二条安全设施作为防止人身、设备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病预防卫生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设施管理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务求安全性、时效性、可靠性。如:安全网、脚手架、防护栏杆、防护罩、通风防尘设施,各种限制、联锁、保险装置以及安全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条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安全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检修、检验职责。
第四条 设备动力部对公司内安全设施、装置要定期进行监察,逐步完善,及时增设、更新、安全设施、装置,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五条生产现场及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在有危险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环境下工作,必须设置安全设施、装置的加以保护,安全设施不全、不完善,不得进行作业。对于装有安全设施的停用设备,在设备启动前必须及时投入和使用有关安全设施、装置。
第六条安全设施、装置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它用。由于操作人员乱动或挪作它用,所发生的后果概由操作人员及所在的单位领导负责。
第七条新设置的安全设施、装置必须认真按照审定批准的措施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安装作业,各种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特殊情况需要停用安全设施、装置时,应由有关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后,方可停用。停用安全设施、装置在重新启用前,应检查其是否具备运行和使用条件,经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需要拆除的安全设施、装置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公司领导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拆除。
第十条对于安装或拆除较复杂和具有危险性的安全设施、装置工作应有安装或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并派专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装置,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对安全设施、装置的设置要求
(一)、工作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就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工作项目必有安全设施。
(二)、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工作操作运行现场的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有效。
(三)、工作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四)、工作现场永久性的平台、楼梯、临时搭设的脚手架外侧均应设1.05米高的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且坚固美观大方。
(五)、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安全通道中装设了事故照明或应急灯的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缺。
第十三条对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检查和使用维护
(一)、安全设施、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公司内生产工作安全设施、装置应由动力分厂进行维护、管理。
(二)、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安全防护装置,应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日常与定期维护。
(三)、对一些有关安全运行的设备设施和安全附件(如压力表压力阀等),要定期到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验。
(四)、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的档案台帐,做到一设施一台帐。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6篇 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山地面建筑物、仓库、油库、木料场等都必须有防火措施和防火制度,并且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和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2、矿山地面建筑物之间,要留有消防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首先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井领导。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威胁地区的人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灭火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4、电气设备着火时,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5、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封闭火区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中毒、油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启封火区工作要先制定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第7篇 矿山公司员工招聘解聘内部调岗制度
矿山建设公司员工招聘、解聘、内部调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健全公司人事管理机制,贯彻“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薪酬能增能减”的人事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员工招聘、解聘、内部调岗的基本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含临时用工)。
第二章员工招聘
第四条 本公司招聘的员工分为:合同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临时用工。
第五条 办公室根据公司岗点需要定岗定编及各部门用人申请拟定招聘计划,总经理批准后,公布招聘计划。
第六条 办公室审查应聘者资格,并对应聘者进行考核,合格者,报经理会审定,总经理批准拟聘。
第七条 拟聘人员应当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指定医院、指定项目),合格者,由办公室办理入职手续。
第八条 员工报到时,应向办公室缴验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免冠一寸照片6张。
3、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特殊工程操作及复印件1份。
4、最后服务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学校派遣证。
5、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表。
6、员工履历表。
7、其它。
第九条 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成绩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新聘员工必须经过试用期考核。
试用期原则上不低于三个月(特殊岗位或重要岗位的试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在《上岗通知单》中列明。
员工的试用期工资按本岗位工资的70%至80%计算,经公司经理班子批准特聘的人员除外。
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3日前,办公室行政主管应对试用期的员工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定。员工经试用期合格后,全额计算岗位工资。如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部门书面提出证据,由公司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新聘员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龄:根据实际岗位要求;
2、身体健康,能满足岗位体能和技能要求;
3、应聘特种岗位,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相应岗位操作证书及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三章员工解聘
第十三条 员工解聘应当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办理解聘手续,开具《解聘通知单》。
第十四条 解聘人员所在部门,收到解聘通知后,应督促被解聘者在1天内办理完工作移交。
第十五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移交完成证明》通知财务部办理解聘人员相关财务结算,停办各种保险,如工资发放及其它款项的支付。
第十六条 员工要求辞工的,由本人填写辞工单到所在科室、坑口,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内部调岗
第十七条 部门内部人员岗位调整,由部门坑口提出方案,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每月28日前,将当月人员调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部门坑口之间人员岗位调整,由拟调动人员的所在坑口与部门共同提出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发调令。
第十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岗位调整由总经理及经理会研究决定,由公司发文。
第二十条 各部门须凭《调令》安排相关人员上岗(包括借调、临时性调动)。
第二十一条 员工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分配、岗位调整和生产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一律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保卫部对涉嫌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应立即组织进行调查,并于当日将调查情况告知办公室,办公室请求公司领导同意后,下发停岗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不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员工,应及时休假治疗;对经过治疗后,身体健康状况仍不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员工,应依法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8篇 xx矿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制度
第一条 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 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条 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 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七条 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 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9篇 某公司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 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 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 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 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 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10篇 矿山工程公司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盛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尝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11篇 矿山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矿山建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种费用支出,结合公司特点,特制定财务管理规定:
一、票据管理
1、公司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有三人以上签字,即经手人签字,(注明使用原因,证明属实);财务会计审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总经理审批,计划外支出必须报请董事会批准。
2、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特殊情况小额支出没有正式发票的只能作为往来帐目处理,严禁白纸条报帐。
3、对员工违规处罚金额,统一由公司收取,不得乱收。
4、对员工的工资除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现金外其余部分一律进入员工个人存款帐户,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扣缴。
二、费用审批
除坑口员工按计件标准发放工资外,其余费用一律按年终制定的经营方案下达的控制指标执行。
1、招待费用。(1)公司招待费用:严格控制招待费用,特殊情况需要招待的须经公司总经理、主管领导同意在控制标准的情况下开支,少量客人只能在公司食堂招待。接待客人原则上不发整包烟,确需发烟必须经总经理同意,由接待员登记发放。公司食堂实行单独核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2)坑口每月报销招待费150元。
2、车辆管理费用。公司小车统一由行政办调派,报销燃料费必须有办公室及主管领导签字同意。车辆维修和年检费用必须由司机首先提出申请报告,经行政办小车班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由行政办安排到指定的维修点维修。
3、坑口辅助材料费和水电费。按公司下达的定额标准执行,超额部分由所在坑口负责赔偿。定额标准内的费用报销实行一月一考核,一季一报销,节约部分实行四六分成(即公司40%),60%奖励坑口负责人和所在工种人员。辅助材料中大额材料由公司统一采购,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4、通讯费用。总经理每月话费控制在260元以内;副总经理每月话费控制在150元以内;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及安全顾问、采购员每月控制在120元以内;坑长、科长、司机每月控制在100元以内;副坑长、副科长每月控制在60元以内;安全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每月控制在30元以内。凭话费单实报,超出不补。山上固定电话每月控制在100元以内;办事处固定电话每月控制在80元以内。
5、差旅费用。护送伤员的工作人员到县城只能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15元,住宿费看情况来定),因工作需要出差到九江市以外的城市办事,每天生活补助35元/人,公司派车出差不报销生活补助,住宿费控制在100元以下的标准凭住宿发票报销。出差办事无特殊情况不报销租车费用。
6、劳保费用。员工劳保用品由采购员统一采购。采购员在采购劳保用品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采购前按照公司发放劳保用品的数量提出采购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分期分批采购,防止劳保用品过度压库,劳保用品的采购必须凭增值税发票报帐。
7、材料费。仓库物资统一由公司采购员采购,保管员应按照各坑口、各工种急需的配件、物资数量,填写购买审批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保质、价格合理的条件下进货。仓库保管员凭采购员进货单清点货物。凭采购员进货单、仓库保管员入库单、购买审批单和增值税发票报帐。严格控制仓库物资采购资金计划,防止库存物质压库。坑口辅助材料必须有公司人员验收,坑口证明属实,主管领导审核,由卖方到公司结帐。公司公摊材料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领用。
8、办公费用。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发放,在购买前必须提交购置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采购。购买2000元以上的物资应列为固定资产支出。宣传、培训费用按领导批准执行。
三、各种假期工资发放标准
公司统一放假,工资按《公司经营管理方案》附则第5、6条执行;婚、产假按有关规定发放;事假不支付工资;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发放,计件人员按每月450元计发。
四、财务纪律
1、所有费用开支原则上做到月清月结,不得坐支。
2、会计、出纳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和本规定,坚持原则,抵制不正当开支。
3、未经领导批准,所有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公司财务处预先借用现金。
4、出纳要严格控制现金存放量。现金遗失或出现假币自行赔偿。
5、严禁以少报多、虚报冒领和违反本规定报帐手续的各种支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公司原制订的财务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2篇 矿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七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十九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二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