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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31 13:14:20 查看人数:47

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条 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

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 新进厂、临时参加劳动(实习、代培)、变换工种、复工的人员以及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电工、起重、冲压(剪)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亦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关人员带领。

第四条 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本工种岗位所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要把过长(拖过颈部)的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指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第五条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第六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深夜、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七条 凡运转的设备,不准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作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护罩,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八条 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或进行工作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一切动力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准合闸。

第九条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改装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确认绝缘可靠,并配用漏电保护器;行灯和机床应配备隔离变压器,采用安全电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十条 在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行走,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跨越危险区;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严禁在吊物、吊装设备下通过和停留;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安全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志,夜间设红标灯。

第十一条 各班组岗位应设安全员和防火责任人,并将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悬挂张贴。

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或承载压力容器、管道动火施焊、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等场所应在所在的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警告、提示标志,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使用安全防爆电器,不准随意拆除警告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动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购买、入库、领取、发放、使用、销毁等手续。要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双帐、双人发货、双人领取”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变、配电室、乙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十五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责任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生产现场的工件与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要保持厂区、车间的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

第十六条 生产过程发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动防护装置、设施,确认运转有效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新安装或经过大修以及经过改造的设施、设备,需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八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并记入值班记录;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水、电、汽阀门;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第十九条 发生人身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告领导,并保护好现场。 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损害,可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2篇 某煤矿安全生产变化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变化的管理,掌握现场变化情况,实现主动超前预测变化、科学减少变化、有效控制变化,真正把变化落实在基层、落实在现场,着重从人员、时段、“三工”、 系统和环境四个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构建透明、简洁、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实现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变化

(一)、新工人入矿

1、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由单位组织学习相关规程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作业。

3、签订师徒协议,在师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作业,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二)、借调人员

1、本专业内借调人员,由借用单位组织学习规程、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跨专业借调人员,必须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离岗返岗人员

1、离岗返岗人员是指“六假”、外出培训、旅游等离岗一周及以上人员。

2、离岗返岗人员上岗前,单位必须重新传达学习措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单位值班领导或负责分工的班组长必须向其交待本班组施工现场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

二、时段变化

(一)、季节变化

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针对性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重要节假日(双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关键不失控。

2、各基层单位要有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指挥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关键把关。井下采掘及辅助单位党政主管必须有一人值班、下井。

(三)、生产班关键时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时间,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验收员、瓦安员“四员”要加强检查验收,把住安全、质量关。

三、“三工”变化

(一)、工艺变化

生产现场工艺变化,由分管矿长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所在单位技术主管召开现场会,并形成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考试。

(二)、工序变化

生产现场工序变化,由单位行政主管亲自安排,做好工序调整工作。

(三)、工具变化

现场使用的工具变化,必须由供应部门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工具,及时调换质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员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工具。

(四)、“三工”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四、系统和环境变化

(一)、施工地点变化

1、由总工程师牵头召开现场会,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主管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会议纪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进入施工地点施工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现场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运行许可证。

3、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新的规程、措施学习和考试,并传达相关措施。

4、施工前,各工种岗位必须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正常生产的第一个班次,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管理干部带班作业。

(二)、地质条件变化

1、掘进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时,现场跟班干部向矿调度室和单位值班领导汇报,单位要及时向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2、职能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总工程师汇报,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技术人员召开现场会,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纪要。

3、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4、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参加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并进行签名确认。

5、职能管理部门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确保地质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

(三)、单项工程施工

1、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由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牵头,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参加,对其进行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2、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会审批准。

3、施工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所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名确认。

4、施工单位向安全生产部门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经审查批准。

5、施工现场明确指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6、安全生产部门加强现场监管,坚决执行“四不干”原则,确保所有单项工程安全可控。

(四)、应急性工作

现场出现应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门人员到现场协调,现场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组长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五)、系统和环境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五、考核

对各类变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按不尽职直至严重不履职考核,并处100~300元的罚款。

第3篇 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上报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上报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工作效能,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中的情况不掌握、监管不及时、重点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全面等问题,根据我局工作分工,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信息有关内容

1、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包括周、月计划、阶段、年度计划)、措施及工作职责分工。

2、职责内监管工作具体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包括周、月计划、阶段、年度)。

4、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重要工作情况(包括重点检查、督查,会议,工作部署,事故隐患查处,事故调查处理等)。

6、领导交办事项的具体落实情况。

二、工作信息上报程序

信息上报一般应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进行,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直接上报。

1、科室人员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工作信息。

2、科室负责人向主管局长报告工作信息。

3、主管局长向局长报告工作信息。

4、办公室负责对工作信息定期汇总。

三、工作信息上报方法及要求

1、除正在进行中的一般性工作信息或临时性工作信息可以口头上报外,其它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上报。

2、上报情况要及时。注重时限性,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措施、工作职责分工和职责内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应按照局领导要求,及时上报;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及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照周、月、阶段、年度时间要求,进行汇总上报;对重要工作情况,必须要随时上报;对领导交办事项的具体落实情况,要按领导要求搞好上报。

3、上报情况要真实。上报情况中说明或反映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实际,必须是上报人确实了解或亲自掌握的;尤其上报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必须经过上报人调查、核实,真实有据。杜绝使用听说、可能、或许、好象、差不多等词语。

4、上报情况要全面。应按照各种上报的具体要求将工作或问题概况、时间、过程、进度、分析、结果或结论等一一详细说明,涉及数字或能够用数字的尽可能用数字说明,必要时应举出典型事例进行说明。

5、因上报不及时或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上报人负责。

第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一条  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及时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须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全面。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作出定论或推论,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关于事故调查授权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市属、驻扬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必须及时上报至实施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应当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属本市管辖范围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事故协查函》。对《事故协查函》未答复或明示不派人参加的,不影响对事故的调查。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在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下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所有人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统一分工和安排。

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均应以书面形式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是否参加,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出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按照《条例》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外,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勒令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要求退出事故调查;不主动退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让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

(三)关于开展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事故调查顺利进行,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对干预或者阻扰事故调查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相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组形成的意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就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最终签字确认。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附上专门请示,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其中,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复,由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复主送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政府批复直接批至有关部门,抄送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  政府批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依法决定应由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处分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以及调查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批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省对事故调查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5篇 安全生产委员会推广三项制度审核备案工作方案

安全生产委员会推广“三项制度”审核备案工作方案

为在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的审核备案工作,推广试点单位经验,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推广“三项制度”审核备案工作方案。

一、目的任务

通过按行业全面推广“三项制度”审核备案工作,让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学习、交流和借鉴试点单位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帮助、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审核、备案“三项制度”,并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夯实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具体步骤

全区“三项制度”审核备案推广工作,从4月初开始至6月底结束,按照制定推广方案、成立审核机构、召开推广现场会、制定完善审核备案“三项制度”的步骤开展实施工作。

第一步:制定推广方案。4月10日前,由区安委办制定全区“三项制度”审核备案工作方案,各镇(办)和区安监局、教育局、卫生局、文体局、公安分局及其消防科4月20日前制定出所负责单位和行业的推广方案,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步:建立“三项制度”审核备案组织机构。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分别设立制度审核备案组和安全操作规程审核专家组,制度审核备案组重点审核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专家组重点审核安全操作规程制度。

第三步:召开推广现场会。4月25日前,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行业“三项制度”推广现场会,让其它单位学习借鉴试点单位开展“三项制度”审核备案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四步:制定完善审核备案“三项制度”。4月底至6月底,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所辖企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全面展开制定完善审核备案“三项制度”工作。规定动作一:制定完善“三项制度”。各单位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要按照省政府颁发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进行,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以定职、定岗、定责为重点,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事业内部车间、班组和从业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和义务要具体明确。要针对不同情况,发挥各方面作用,制定出覆盖各工序、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制度,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企业安全标准进行;有些行业企业安全标准不全或标准已过时,甚至没有安全标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依靠专家、企业管理部门和科研单位,学习借鉴国内外有关安全管理标准,修改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规章。规定动作二:运行 “三项制度”。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组、专家组要对“三项制度”制定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运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运行情况,分别召开由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一线职工代表三个座谈会,征求各个方面和岗位人员意见后,再进一步充实完善。规定动作三:审核“三项制度”。经制度审核备案组和安全操作规程审核专家组最终审定后,由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方可备案。在企事业单位内部“三项制度”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签名;安全操作规程要有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及具体工作人员签名。规定动作四:备案“三项制度”。各单位一定要按主管部门或行业备案“三项制毒”。全区各企事业单位由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成立的制度审核组和操作规程专家组审核,在区、镇(办)两级安监机构备案。规定动作五:上报“三项制度”。上报“三项制度”备案,必须统一录入微机管理,形成电子版文本上报各备案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统一报区综合制定“三项制度”审核备案办公室归档备案。规定动作六:张挂“三项制度”。凡备案后的“三项制度”,要张贴、悬挂、摆放在各个工作岗位上,让所有职工随时都能看到。

第五步:全区组织验收“三项制度”审核备案推广工作。第一步:由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任务对所辖推广单位逐一组织验收;第二步:由区审核备案办公室对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所辖推广单位进行抽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三项制度”审核备案工作能否推广是检验这项工作成败的标准,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三项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亲自组织力量,专门研究,周密谋划,认真部署,统筹安排,切实按照“三项制度”推广方案落实工作。

2、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推广工作的核心是审核,重点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先重点后一般,抓重点带一般的原则,按照分工审核组重点审核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专家组重点审核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各组成员根据行业特点进行。通过推广工作,使各单位的安全工作基础得到全面加强,各项重大隐患得到全面治理,安全生产水平有质的提高,真正做到重特大事故防患于未然。

3、齐抓共管,狠抓落实。通过推广工作,使单位的法人代表切实履行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使安全生产投入、职工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落到实处,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得到全面加强;各项安全制度、责任、管理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安全规范;完善事故责任台帐,制定切实可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做到常抓不懈。

4、协调一致,重在实效。各部门在方案推广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协调联动,互通情况,交流做法。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文化娱乐场所、教育、卫生、建筑等行业和领域要根据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抓好“三项制度”的推行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抽出专门人员,负责承办此项工作,以确保全区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第6篇 线路维护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为加强线路维护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营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依照市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线路维护中心具体情况,制定线路维护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线路维护中心安全生产小组

组长:苑宪卿

副组长:张帅、张松江、张宝群、王波、刘辉

中心电缆维护部安全员:邹玉国

中心光缆维护部安全员:冯志宏

会战光电缆维护部安全员:张松江

会战设备维护部安全员:刘振东

一、线路维护中心安全生产小组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统筹、指导、督促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分析、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中心各部设安全员(兼职),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和班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组织职责

1、掌握线路维护中心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向中心主任、运行维护部反映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2、统筹安排线路维护中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协调并指导线路维护中心各班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完善中心、各班组、维护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各班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维护人员对班组长负责,班组长对各维护部主任负责,各部主任对中心经理负责。

4、倡导文明、安全、健康的安全文化,推动线路维护中心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5、督促中心各班组执行国家和省、市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6、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组织全体会议,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制定、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办法和奖惩标准按照市公司《安全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生产责任状考核标准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线路维护中心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线路维护中心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市公司关于生产中心各岗位的职责。

生产中心经理(安全小组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生产中心对本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所维护设备的安全。

2、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中心贯彻执行,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

3、组织制订并实施中心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组织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临时工)进行中心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组织全中心的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逃生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6、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

7、对本中心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8、负责本中心动火的申请、审批,组织并落实好安全措施。

9、建立本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充分发挥中心和班组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

10、建立健全中心的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

生产中心副经理及各维护部主任(安全小组副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中心的安全生产负责。

2、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

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

4、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5、负责组织中心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6、负责落实中心维修及临时抢修施工时安全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监护人员。

7、负责对中心干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考核。负责检查新入公司人员的中心级安全教育工作。

生产中心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中心安全员在中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保卫部的指导,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保卫部汇报工作。

2、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中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中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协助中心领导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公司人员的中心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安全教育。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演习。

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中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操作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设备维修、停用、运行的安全措施。

7、负责中心安技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逃生器具的管理。

8、深入岗位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操作,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9、参加中心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健全完善安全保卫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市公司和中心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2、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分公司、中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临时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逃生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工作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接受中心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3、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临时工)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6、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

生产维护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操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规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工 作 制 度

中心安全生产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与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探讨通信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遇有特殊情况或根据工作需要,安委会主任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

中心安全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未发现安全隐患不填写安全检查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汇报,同时必须填写安全检查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中心安全员的检查内容:

1、灭火器的安全检查。

2、生产工具的安全检查。

3、生产车辆的安全检查。

4、防火防盗的安全检查。

5、用水用电的安全检查。

班组安全制度

1、坚持每天班前安全讲话制度。

2、坚持每月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教育、技术学习制度。

第7篇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食品公司

食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安委会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时间由公司安委会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并主持。会议内容:听到安全部门工作情况汇报会,总结本季度各部门安全生产情况;研究、部署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有关活动;解决全局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参加会议人员:公司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资料和会务工作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二、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工作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内容:总结上一个月安全生产进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下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有关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参加会议人员: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成员。

三、全公司系统安全工作例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公司安委会领导小组长或副组长确定并主持。会议内容: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参加会议人员为公司属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及安全生产部门责任人。

第8篇 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1.及时抽排两巷水窝内的积水,杜绝长5米,深0.1米的积水存在;

2.及时清理工作面和两巷中的浮煤、淤泥、矸石及其它杂物;

3.及时清理工作面和两巷设备上的粉尘和设备附近的杂物;

4.两巷中的备用物料、设备必须在超前以外码放整齐,进行挂牌管理;

5.工作面回收的物料及时上交相关职能部门;

6.两巷文明生产检修班有勤杂组长负责管理,班工长负责监督,一次不合格罚款50元,生产班由工长全面负责;

7.两巷的超前内不允许存放任何设备、材料,每件考核20元/天;

8.两巷使用的注液枪,使用后存放在工具箱,注液枪管要悬挂起来,管头用堵头堵好,不按规定存放,每次考核20元;

9.工作面、超前范围、支架间不得存放任何配件、工具、材料,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支架备用胶管下班后及时回收;

10.两巷积水超过规定,每处考核10分,并罚款20元;

11.两巷材料码放不规范,每处考核10分;

12.两巷有浮渣、杂物,每处考核10分;

13.运输顺槽超前支柱数量不足,按每根10分进行考核;

14.支设的单体支柱柱帽不符合规定,考核5分/根;

15. 支设的单体支柱不绑防倒绳或绑扎不符合规定,考核5分/根;

16.端头支架与1#支架间的支护不符合规定,考核5分/次;

17.皮带下的浮煤没有清理干净,每处扣5分;

18.皮带h架倾斜,造成洒煤的每处扣2分;

19.井下工作面上下巷道电缆必须按机电管理标准进行认真吊挂,必须将电缆悬挂整齐,弧度一致,全部使用电缆钩;

20.要定期对工作面两巷道电缆上的煤尘进行全面清扫,确保电缆清洁卫生;

21.领用电缆要建立台帐,井下回收的电缆要及时交回动力科,以防电缆丢失;

22.要在使用中妥善保护好电缆,不应人为的将电缆损坏。

第9篇 安全生产工作工地例会制度

1、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驻地监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召开。

2、工作例会每月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会议。

3、例会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综治安全工作的文件批示,汇报交流综合安全情况,分析研究综治安全形势,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布置下一阶段综治安全管理工作。

4、年度的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由各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上一级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单位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以文件形式下发贯彻执行。

5、安全生产例会由本级领导小组成员和各项目部安全分管领导(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及指挥部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第10篇 如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

摘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就是要求在抓落实上继续下功夫。落实“两个负责制”重在实行“一岗双责”。其一,有助于落实领导责任,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二,有助于完善指标体系,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其三,有助于突出责任重点,有效地实现“关口前移”;其四,有助于加大监管效力,实施有效监管;其五,有助于建立考核机制,使责、权、利有机统一。

胡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搞好安全生产,领导重视是关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今年,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安全生产“落实年”,就是要求在抓落实上继续狠下功夫。把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讲话精神,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做出的决策部署,已经明确的方针原则,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见到成效。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证安全生产中促发展,在加快发展中提高安全的保障能力,实现经济增长与安全生产的同步协调,探索一条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互促共进的新路。当前,各级党政组织的一把手已经站在第一线,形成共识,高度关注安全生产,有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要坚持以“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为内容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助于处理好安全发展与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关系,的确是一种创造和创新,值得为此鼓与呼。落实“两个负责制”重在实行“一岗双责”。笔者从五个方面发表拙见:

其一,有助于落实领导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就是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实际工作中强化两个主体,即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两个责任制,即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的责任制度。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安全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科技再高,投入再大,没有人负责不行,关键是人的责任心。温家宝总理在20xx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对政府来说,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者,安全生产守土有责,重大问题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对辖区内的各类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重大隐患要胸中有数,确保一方平安;对企业而言,直接掌握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就是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起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自觉接受政府的有效监管,行业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有效监督。落实两个责任制,这就体现在各级领导干部政治上与中央是否保持高度一致,能否不折不扣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抓落实,而不是照本宣科,继续下决心解决“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顽症,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在布置经济工作时一定检查考核安全工作,每逢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按分工条线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检查,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由过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一人抓的局面,变成党政组织领导集体抓,各位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都能主动部署、主动督查、主动协调,有力推动领导责任的落实到位。

其二,有助于完善指标体系。实行“一岗双责”,就是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严格考核,真正把责任制建立起来。考核就要有指标,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重要的在于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倡导和树立安全生产政绩观。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是政绩业绩;搞好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是政绩,更是难得的政绩业绩。把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政府政绩、企业业绩,作为评价工作,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有力促进两个负责制的落实。根据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十一五”期间要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奋斗目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与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已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公报,将责任和指标层层分解,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安全生产与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依据安全形势的发展,及时调整和压降控制指标,力促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起初社会上有人不理解,认为死亡人数怎能下指标其实经 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一般有两大类:一类是增长性指标,越多越好,越高越好,如经济增长速度、利润、gdp等;一类是控制性指标,越低越好,越小越好,不要突破控制。如人口增长率、案件发生率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属于后者。这也是一个积极的指标,不是一个消极的指标,这是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之一。指标的核心在于“控制”,实质在于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把事故死亡控制在最可能低的范围内,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也是落实安全发展的最基础环节。

其三,有助于突出责任重点。实行“一岗双责”,就是要有效地实现“关口前移”。必须十分重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确定隐患查处重于事故查处的理念。事故源于隐患。重特大事故往往是重大隐患长期存在、恶性发作的结果。现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始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安全生产方针的这一发展和完善,是我国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反映了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规律认识的深化。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综合治理是安全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因此,各级领导必须把工作基点放在综合治理上,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主要工作精力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减少死亡上来,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综合治理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就是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中体现安全“三同时”。安全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和前提,规划要体现安全,一是要有目标;二是有项目。包括基础设施项目、隐患治理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三要有资金投入和资金保证;四要有措施;五要有支撑。突出责任工作重点,就是领导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现状要做到心中有数。集中精力研究部分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对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力求做到每抓一家就规范一家、完善一家,在整治的基础上形成长效管理的机制措施。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明确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公布整改进度,对整改不力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其四,有助于加大监管效力。实行“一岗双责”,就是要实施有效监管。建立推动工作落实机制,对重点工作实施交办,对落实过程中实行跟踪督办,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实行查办。责任的本能驱使领导创新工作手段,提高监管水平。积极采用安全执法科技手段,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加强事故分析预测,为工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建立事故隐患评估体系,以提高监管服务的技术水平;坚持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事故查处各类事故,强化责任追究,严惩事故背后的腐败和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刑法正案(六)》,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特别规定》和《条例》,以及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负领导责任的要从严查处,切实解决安全执法中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其五,有助于建立考核机制。实行“一岗双责”,就是要使责、权、利有机统一。建立控制指标考核机制,真正把安全规划和控制考核指标落到实处,对于强化地方政府安全责任,调动各级干部抓安全工作积极性很有作用。严格考核,奖惩兑现,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与单位及个人利益挂起钩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通过逐级签订责任状,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县、乡镇和企业,实现有效的压力传递。既要突出对重点工作的考核,又要注意对事故指标控制的考核,既要看工作过程,更要看工作效果。把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紧密结合起来,对指标超控单位及时预警,加强监督。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加大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领导的惩处力度,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其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责任者,一年内职务不得晋升,工资不得升级。在抓好责任目标的同时,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奖励,赏罚分明。

第11篇 甲烷安全生产劳动检查工作制度

一、组织原则

1、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公司工会和安监科、劳人科、公司医院及各分会共同组织成立。各分会设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各班组设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2、各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受同级工会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中的成员可兼任安全员。

3、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安监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担任,委员由公司工会生产干事、人力资源部劳动保护干事、医务所所长、各分会主席担任。

4、各分场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由分会主席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分会委员会确认,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班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工会小组长担任。

二、工作制度

每月由各班组检查本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每季向分会上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员季度报表;分场由各委员参加,每月对本分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一次,每季度向公司工会报告本季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每季全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全公司劳动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工作任务

1、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科技知识,增强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2、建立健全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定期按制度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各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3、建立起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档案,负责制定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隐患通知书制度,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化,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并督促解决。

4、负责进行职工工伤及职工职业病的健康程度鉴定工作,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组,并参与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向上一级工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5、监督和协助改善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适当照顾她们的工作,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6、监督检查和协助行政加强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使用和保养,保证各种劳动保护设施完善有效。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参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

四、工作权力

1、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有直接监督检查的责任,随时进行监督。

2、对各级行政领导疏忽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问题,要及时给予建议,并监督及时改进。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和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违章指挥,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有权不执行或组织职工拒绝操作;如发现机器设备,生产设施存在重大隐患,对有毒有害特别严重,有条件改善而不改善的生产环境,职工有权不在这种环境下工作,并有权建议进行限期整改。对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后,险情尚未解除,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权拒绝工作。

4、在新建、改建、扩建工作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实行“三同时”原则的,有权不进行审查验收,并建议必须进行完善后才能验收。

5、各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成员,在工作现场发现有违反“二票三制”行为,工作人员有情绪不稳,不符合上岗条件的,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操作无监护人等影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有权停止其工作。

6、监督行政合理安排生产,防止过多加班加点,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7、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人提出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8、对半年进行一次的推选优秀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分会必须签置意见,分会委员会成员名额比例不少于30%。

五、工作职责

(一)分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

1、向职工宣传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加强职工教育。

2、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

3、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完好状况,督促与行政协商在落实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责任制。

4、督促企业行政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无为的加班加点行为。

5、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6、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行政查清事故原因,及时上报上级工会组织,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的事件再度发生。

7、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危害职工生命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应立即撤离或组织职工停止工作,并向上级工会及时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二)班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组织职工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条例的学习,督促职工提高劳动保护工作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2、在每周的安全活动学习中,强调劳动保护工作。

3、发生伤亡或伤害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上级工会组织。

4、做好班组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

5、发现生产设备、作业环境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应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6、因坚持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规定,受到责难和打击时,向分会或直接向公司工会报告,由工会进行妥善处理。

第12篇 某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制度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逐级建立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责任。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整改。

各级人民政府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管。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镇、宁海县安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和职能部门监督整改;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规定上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由省安委办监督整改。

(三)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每周确定一个重点实施排查。

镇安监站和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对重要领域、重点行业和隐患排查“零申报”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和互查。

(四)隐患申报与零申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申报。没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也要进行“零申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汇总情况每月报至宁海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后,应迅速组织专家评估,确定级别,会商方案,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监管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有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资料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字。

镇安监站于每月月底前将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的汇总情况报至县安监局备案。报告内容应有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

(五)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制度、公示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举报电话:3963504。事故隐患应分级公示。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在企业内醒目场所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海县安委会和县有关部门每季度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市安委会通过报纸、电视或网络等形式每半年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内容为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主要问题、整治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审查意见和核销批准等。

(六)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分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合执法协调组办公室召集,一般每季度一次,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要明确隐患排查治理部门责任,落实整改内容,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阶段性工作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

(七)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办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办结合联合执法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镇督查组检查重点是隐患“责任、措施、经费、时间和预案”的落实情况,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隐患治理所需经费的落实情况,隐患整改进展情况,隐患治理中停工、关闭和复工落实情况。

检查督办以实地察看为主,并定期在联席会议上通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督办需召开专门会议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成员单位视情况确定。

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本管理制度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一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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