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z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院临床工作需要并按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内容,设立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药事委员会为监督、指导本院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的院级组织;为了贯彻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制度。
1、真贯彻执行药事管理政策法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指导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药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期修改本院基本用药目录:根据医学发展,结合医院用药情况和市场药品供应,一般应二年修改一次基本院药物目录,并努力保证供应。
3、制定“新药采购申请制度”:末经在本院使用过的药品必须经过书面申请,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讨论、批准等程序通过,才能采购入院;另特需药品采购须填写特需药品申购单,经业务院长审批同意后,采购部门方可办理。严禁科室,个人私自采购医院临床用药。
4、药品临床验证考察,评议,淘汰制度:定期分析本院药物使用情况,根据临床专家新提药物使用反馈意见表评价本院新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做好新药疗效与质量跟踪,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5、特殊药品管理:监督和检查药剂及各临床科室对麻、毒、精神及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对院内各科室存放药品质量,期效做全面检查(每半年一次)。
6、抗生素合理使用管理:监控抗感染药物使用趋势,降低院内感染率,根据感染科提供药敏情况对高耐药比例抗生素提出处理意见。
7、开展临床药学,药学继续教育:组织院内药学教育、培训,不定期举办药学新进展,新药介绍,药物评价,药事管理讲座,药事查房等工作,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8、药品采购信息反馈制度:药品市场变化大,为了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采购部门必须经常及时向药事委员会反馈药品信息,以作出宏观决策。
9、临床科室药品管理:加强对临床科室的贮备药品管理,保证药品合格、有效。
10、救药品贮存制度:为了保证危急病人的救死扶伤,贮备常规的急救药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保障供应。
11、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组织建立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网”,监督指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价、反馈、上报等工作。
12、负责监督销毁过期失效的药品和超过保存期的处方。
13、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药事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2篇 医院药事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药事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二.原则上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的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三.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四.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五.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六.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七.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八.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3篇 附三医院药事不良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药事不良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1.药事质量事件指在医院药事活动中发生的与药品质量或药事工作质量有关的事件。
2.重大药事质量事件具体包括:
2.1不同种药品或同种而批号不同的药品混合而不能分拣的,异物混入药品的,超量服药或服法错误的,不合理使用药品的,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错购假冒伪劣药品而已经发出的,发出差错,分装药品差错,其性质严重,以致可能或已经威胁药品使用者的安全或造成医疗事故的事件。
2.2涉及在药品、试剂的验收、养护、销售、销后退回等药品供应流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在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药品,或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在药品质量、生产质量、经营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或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的事件。
2.3涉及毒性、麻醉、精神、放射类药品的事件。
2.4导致诉讼的事件。
2.5由于发生药事质量事故,一次造成3000元(含,不计工时)以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3.重大药事质量事件必须按规定报告。
4.发生或发现重大药事质量事件的科室主任、护士长在必要时有义务保护现场、保全证据,以利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5.质量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参与事件的处理,负责事件的调查,按规定报告,归集资料留档备查。
6.发生或发现重大药事质量事件的科室主任、护士长必须立即采取最为妥善的方法着手处理。
7.发现或可疑药品、试剂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和报告。
8.涉及药品质量的,应立即将造成药事质量事件或高度可疑的药品报送有关药品检验单位,进行质量检验。
9.药事管理小组应召开有当事人或责任人、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参加的质量会议,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件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科室认真总结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依据调查结果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签署意见。
10.药房负责人向医院药品质量监督小组组长和有关部门报告,或按规定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1.药事质量事件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直接责任者应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2.事后必须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13.发生重大药事质量事件而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的,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可以与其他处罚一并执行。
第4篇 医院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遇特殊情况可由4名以上委员提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会议应在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实行。
5、药剂科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6、药剂科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药剂科主任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药剂科主任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各种资料,整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按《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医院档案室移交会议档案。
8、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