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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3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加强高处作业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高处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2.1 定义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高出基准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2 分级:

--高度在1.8~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一般规定

3.1 施工前必须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3 在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作业队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必须在现场监督;

3.4 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全身式安全带(双扣)、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其所挂位置必须牢固;

3.5 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必须符合《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已搭好的脚手架没有“准用”标识,不得使用。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时,吊篮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6 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挂设安全网,拉警戒线。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以上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督;

3.7 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或地面的联系,特殊情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8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必须先将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必须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运;高处作业时,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随时清理干净,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

3.9 在施工区域邻近处,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有专人监督;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10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3.11如发生事故或灾害,而需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紧急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项目组审批;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人员,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级施工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口头批准,实施抢救作业,同时要尽快向本单位领导和项目组报告。

4.高处临边作业管理规定

4.1 所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周边,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栏杆(上下两根,间距不得大于0.6米);

4.2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垂直输送物资的平台,除必须在其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和活动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空应设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必须封闭;

4.3 临街(或道路)高处作业区的周边,必须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防止物体从高处坠落。

5.高处洞口傍作业管理规定

5.1 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临时留有的洞口处进行作业时,为了防止人或物体有坠落可能,以及消除对人身安全的隐患,此时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5.2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必须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外,夜间还必须设红灯作警示;

5.3 对边长或最大直径小于1.5米的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或钢管、钢筋构成的防护网格盖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须封闭时,应在防护网格上满铺脚手板和其他隔离物品;

5.4 对边长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须有防护栏杆,洞口下必须挂安全网;

5.5 在邻近作业的人与物且有坠落危险的竖向洞口、孔及管口处,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6 攀登作业管理规定

6.1 地面或固定平台基础面以上5米内的一次性攀登作业,可使用移动式梯子,应遵守以下要求:

(1) 梯子顶端要高出施工作业面

(2) 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的上下间距应为300毫米,不得有缺档;

(3)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0°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 站在梯子上作业时,只许一人在上作业,上部应留有四步空档,下面应有专人扶梯监护,同时作业人员应把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

6.2 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和项目组批准后实施。对施工所使用的吊蓝等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检查、确认合格后,施工人员方可正式进入吊蓝进行作业,但设备或框架内部不可直视的高处攀登作业,禁止使用吊篮等垂直载人设施。

6.3 对设备壳体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内部攀登作业,可采用绳梯进行,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悬挂在牢固的物体上。

6.4 钢柱、钢梁、屋架、管廊等构件吊装前,应先按要求设置爬梯、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工具。

6.5 在设备、框架等大型设施上,需较长时间作业,应设置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步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6.5.2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6 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绳索、立杆、设备接管、管子、构件预留孔和立柱等非规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上下;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悬空作业管理规定

7.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7.2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机具设施必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2篇 高处施工安全作业审批制度

一、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二、高处作业的分级:

⑴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5米;

⑵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15米;

⑶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米;

⑷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四、对《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口头提出申请并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制订出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确定作业指挥人员和安全负责人。

2、 安全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可批准安全作业。

3、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由站长负责审批。

4、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五、对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六、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高(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习惯性抽筋和精神不振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七、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登高器具和设备。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八、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

九、高处作业现场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十、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兰、吊架、手拉葫芦等材料,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不得使用损坏、损伤、断裂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十一、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备有工具袋,用完工具要放入工具袋中,较大或较重的工具要加拴系绳,找一固定点系牢,防止坠落伤人,严禁将工具乱扔乱放。

十二、高处作业中,除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外,不允许同时进行多层垂直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十三、高处作业人员,要距离低压线1米以上,高压线2.5米以上,并防止搬运物料时,触碰电线。

第3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第4篇 高处作业施工审批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条例,严格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工区、工队。

三、申报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及管理审批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6、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现场进行高处作业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5篇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二、监理期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堆放情况、通道清理情况,妨碍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督促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六、施工过程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发现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七、安全防护措施和损伤设施(如脚手架、损伤平台、悬挑平台等)完成后,应按类别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逐项加以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随着期工程施工向上进展,应采取分层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项检查、验收以及记录工作。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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