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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中心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8 19:12:06 查看人数:48

社区卫生中心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第1篇 社区卫生中心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1、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须持有《预防接种上岗培训合格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疫苗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症以及预防接种副反应的观察、处理方法;卡介苗接种者必须取得'卡介苗接种人员证'。

2、本地出生一个月的儿童和寄居本地三个月以上流动儿童中的适龄儿童均应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并规范登记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簿。

3、门诊开诊前,应对接种室进行消毒。门诊接种必须分室(分桌)接种,标志明显。

4、接种前应详细询问儿童健康状况,必要时作健康检查,凡有禁忌症者一律不得接种。接种对象、部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时间应严格按有关说明或疾控中心规定执行。被接种的儿童应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方可离开。

5、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使用后的针管要毁型消毒。喂服脊灰糖丸疫苗必须做到一人一勺(一杯)。

6、接种现场应备有冷藏包,发现过期、变色、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安瓿开启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使用完,未使用完的应销毁。

7、做好疫苗的领发、登记、保管、报损的登记工作。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应严格按照冷链要求执行。

8、建立计划免疫门诊日志,对每名接种的儿童逐一登记门诊日志,并填写完整。

9、认真、及时填报计免门诊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10、计划外疫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辖市(区)疾控中心购买,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做到价格公示上墙,儿童家长本着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选择接种。

第2篇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社区医疗秩序,保障社区医疗安全,规范社区医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指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体(即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五条 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条 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第七条 应当依法书写病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门诊病历资料。

第八条 接急救电话或者接到急救请求的,应及时出诊,及时检查并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及时记录出诊、接诊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及时转诊并予以记录,不得延误,但必须就地抢救的除外。

1)严重威胁或者可能严重威胁生命健康的颅脑损伤、腹部损伤等急症和重症疾病与损伤;

2)现有技术水平不能明确诊断或者不能及时正确诊断的疾病与损伤;

3)1岁以下和60岁以上病情复杂的患者;

4)社区治疗3天疗效不明显的;

5)需要住院治疗的;

6)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类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认为应当转诊的。

第十条 严禁下列检查、治疗和预防接种行为:

1)严禁胎儿b超性别检查;

2)严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进行输液治疗服务;

3)不得在夜间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和青霉素类药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带注射药物,但患者书面确认且有证据证明自带药物是从上级医疗机构取得并自愿承担药物使用安全责任的除外;

严禁使用自带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药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药清热解毒静脉注射剂、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严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药物和禁忌使用的药物;

6)严禁未经批准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外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护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体征和检查结果,密切观察与记录过敏药物皮试者,及时发现和抢救过敏性休克患者,及时处理其他严重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 应当使用所属医疗机构统一采购、配送的药物,不得擅自采购药物。

应当坚持安全、合理、经济用药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规范,熟悉各种药物的禁忌使用规范。

依法履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依法处理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进、老年和妇幼保健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封存相应实物,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5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未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发生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或(卫生文秘网:卫生资讯网:卫生健康网:)者残疾的,比照或者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3篇 社区卫生中心饮片调剂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饮片调剂制度

1.根据处方药品的不同体积和重量,选用相应的衡器。所用衡器要随时检查,并经计量部门定期校验,保证衡量器具的准确。

2.调剂人员接到处方后要再次审方,特别注意处方中有无配伍禁忌。

3.调剂人员对所调配的饮片质量负有监督的责任,所调配的饮片应洁净、无杂质等。发现霉变或假冒的饮片应及时更换后才可继续调配。

4.为了便于复核,应按照处方药味顺序调配,间隔摆放,不可混为一堆。

5.一方多剂时,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原则分计量,每一剂的重量误差在±5%以内。

6.需要先煎、后下、包煎等特殊处理的饮片无论处方是否有注脚,均应按照规程要求处理。

7.一张处方不宜两人共同调配,防止出现重配或漏配。调配完毕自查,确认无误签字交给复核人员。

8.有专人负责复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复核无误后签字并分剂包装。

9.发药时要坚持三对:对取药凭证、对姓名、对剂数。发药时向患者说明用法、用量、煎煮方法及有无禁忌等相关用药问题。

第4篇 社区卫生中心综合病房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病房工作制度

1.根据社区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开设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综合病房和日间照顾病房。

2.病房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护士长负责做好日常病区管理工作。

3.认真执行行政查房、业务查房、医师三级查房,开展疑难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做好会诊和转诊工作。

4.按时做好病房交接班工作和交接记录。危重病人实行床头交接,新入院病人和出院病人实行重点交接。

5.严格执行住院病历书写规范,严格病案质量控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6.对病人实行分级护理,落实护理责任制。

7.做好病人的住院管理,入院、出院指导,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8.保持病区环境整洁、空气清新,严格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

第5篇 社区卫生中心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消毒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消毒制度

1、工作人员入室必须按要求更换衣、裤和鞋子,戴口罩帽子,不得将手术衣裤穿出科室。

2、手术各室(手术室、洗手间、冲洗室、休息室等)保持清洁。

3、严格执行刷手规则和无菌操作规程。

4、手术室各种用品应保持清洁整齐,手术包、器械、容器、敷料等物品按规定进行消毒灭菌,注明消毒日期、失效日期,超过一周未使用应重新消毒。

5、凡手术需要开启的无菌包及容器,不得再放回无菌存物间,超过24小时要重新消毒灭菌。手术室其它无菌物品按规定及时更换消毒。

6、手术各室在清洁基础上,每天2次用电子灭菌灯或紫外线照射消毒;按规定要求,做好手术室空气、物体表面、手术器械、消毒液、工作人员手的细菌培养,有记录可查。

第6篇 社区卫生中心感染病例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感染病例报告制度

1、各科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本科的医院内感染监控工作。

2、每日交班时应将本科发生医院感染的病人做为交班内容之一,在查房或护理病人时,应对易感病人进行重点观察,出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应立即报医院感染管理科。

3、医院感染管理科应根据流行趋势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上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

4、发生医院感染病例后,管床医生应认真填写《医院内感染病人上报卡》,报感染管理科。

5、感染管理科的专职人员应及时对感染病例进行个例调查,保存好有关资料,每月底进行统计。

6、医院感染管理科的专职人员应对各科上报卡(原始资料)进行登记、核实、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漏报病例,将信息反馈到各科室,并协助临床科室寻找漏报原因,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7、对于发生医院感染不及时上报的将列入医疗质量考核。

第7篇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输血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输血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主管输血的副院长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医务科长、输血科负责人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委员会成员由医院部分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

3、按照卫生部行政部门要求,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输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推动、促进、完善医院临床输血发展和管理;

4、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每年1-2次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院内输血知识医学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院医护人员输血和管理水平;

5、监督指导临床科学、安全、合理用血;

6、对医院输血管理与技术问题,随时进行监督和管理;

7、开展全院范围内临床输血科研工作协作与交流;

8、积极推广临床输血新技术、新材料、新业务;

9、组织鉴定因输血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溶血反应、输血相关传染病等);

10、每季度进行一次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会议;

11、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12、闭会期间,输血科和医务科负责执行输血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第8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9篇 社区卫生中心转科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科制度

(一)医科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诊断或治疗有困难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转科者,提前与转入科室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科。

(二)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生下达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

(三)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备案。

第10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一次,研究和检查药剂科工作,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政法规情况。

2、核定增添新药、新制剂,淘汰疗效差,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和制剂。

3、定期检查药库、调剂室、制剂室、病房的药品供应,特殊药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4、定期检查、考核处方书写和合理用药情况以及收集门诊、病房的差错处方登记,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5、加强药品知识、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作好新药介绍,定期开展药学学术活动。

第11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文书书写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文书书写制度

1.护理文书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出入量记录、病房交班报告、手术护理记录单、护理病历、护理出诊记录等。

2.护理文书除特殊规定外,一律采用钢笔书写。表达内容真实,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使用规范医学术语,及时记录,并签全名。

3.眉栏项目、页数应逐项、逐页填全,不得空项、漏项。

4.护理文书书写出现错字时,应用双横线画在错字上,进行修改并签名。

5.度量衡单位一律使用国家统一拟定的名称和标准,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6.护理文书纳入病案资料一并保存。

第12篇 社区卫生中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药剂科在药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放射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属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坚决按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规定进行采购。

2、药剂科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资质和信誉好的药品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需要,依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许可证》,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食'、'消'、'械'等非药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每年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供货单位给予的药品让利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药品采购人员定期进行轮换。

社区卫生中心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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