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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海社区居委会职责工作制度(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5

潮海社区居委会职责工作制度

第1篇 潮海社区居委会职责工作制度

幸福社区居委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一、居委会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居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3、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居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居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协助区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街道办事处及区职能部门排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社区活动。

4、发动社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社区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二、居委会工作制度

(1)社区居委会值班制度:设立“主任信箱”,确定社区居委会成员与社区工作者周六、周日值班制度,保持与居民的联系,尽快地帮助居民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值班记录。

(2)民情责任区制度:居委会成员与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块,确定民情责任区,深入群众、联系居民,每周走访居民,把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3)居委会例会制度:每周周一为工作人员办公例会:汇报上周工作,计划本周条线工作,布置本周居委主要工作。每月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居民中重要事项,通报当月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4)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政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区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5)居民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学习制度:每月安排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习中央、市、区重要文件及*理论,“****”思想,社区工作的业务知识。

(7)居务公开制度:居委会应实行居务公开,便于居民联系和监督,公开内容包括居委会职责任务、成员分工、接待时间、经费收支状况等。应认真履行领导人审批,经手人签字的财务手续。

(8)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社区各类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社区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社区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9)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与社工站合署办公,共同使用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对配置的房屋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居委会对添置、受赠、报损的物品应建立管理台帐,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居委会换届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10)公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公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权委托他人保管。居委会公章应根据法规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应做好用印登记,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地址、盖章人,以备查考。

第2篇 潮海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幸福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二○**年8月*日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会议的性质)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进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会议的职责)

居民会议的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8、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1、由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组成;

2、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3、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2名代表组成。

本居住区的社区党(总)支部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居民代表的选举与结构)

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各居民小组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民主推选的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居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居民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4、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5、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6、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

居民代表的义务:

1、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

第九条(居民代表的任期、换届)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居民小组召集小组居民讨论撤换。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会议的召开)

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当然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相应的居民会议。

除召开选举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会议外,居民会议一般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知会对象,并告之议题。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小组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居民会议的决定)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第十四条(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相应的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居民会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实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第3篇 潮海社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

幸福社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

(二○**年*月*日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是指居民区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与居民区党组织的关系)

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

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五条(听证会的召集)

居委会召集听证会,原则上由相关政府部门征求居委会意见后,由居委会决定。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召集听证会。涉及居民区事务,居委会自行召集听证会。

第六条(听证会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的人员由居委会组织成立听证小组,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项目或重大事项涉及到的有关居民群众代表、居民会议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听证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二)涉及本社区社会稳定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八条(听证会的程序和内容)

听证会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准备程序;

1、居委会决定召集听证会的,应在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七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及与会人员;

2、召开听证会之前,居委会应对需要听政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

3、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二)会议程序:

1、主持人报告议题;

2、居委会通报听政议题的相关情况;

3、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4、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团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

5、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

(三)后续程序;

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的七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由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相关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

协调会制度

第九条(协调会的含义)

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

第十条(有关部门提供服务)

居委会召集协调会时,可邀请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协调会人员的组成)

协调会由有关当事人、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协调会的主要内容)

协调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

(二)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

(三)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

第十三条(协调会的程序和内容)

协调会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准备程序:

1、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在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纠纷和冲突时,可随时召开协调会;

2、协调会召开前,应先由居委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二)会议程序:

1、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居委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调,做好详实记录;

2、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

3、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由居委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三)后续程序:

1、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

2、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以同意,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协调会仪,以三次为限。

评议会制度

第十四条(评议会的含义)

评议会是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对象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被评议对象)

被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公安、工商、税务、环卫、市容监察、房管、卫生等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逐步实施),以及物业公司、社区工作站等居民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评议会的形式)

评议会一般采取综合评议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评议会人员的组成)

评议会的人员由居委会组织成立评议小组,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居民会议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评议会的主要内容)

评议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区有关社区工作,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面的总体情况;

(二)履行社区工作职能,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

(三)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

(四)其他有关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评议会的程序)

评议会的程序包括:

(一)年底召开评议会前的十五日内,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递交工作总结;

(二)评议小组收到工作总结后,对照被评议对象年初递交的全年工作计划,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评议小组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对工作绩效、存在问题,具体整改措施等进行汇报,然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

(四)居委会在评议会召开后的七日内,将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馈。

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将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对部门双重管理、考核和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4篇 潮海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幸福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居委的居务公开工作,加强居民群众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民主监督,促进本居委民主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居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务公开,是指居民委员会向居民公开工作中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中的有关事务,以及协助政府公开政务的一项居民自治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公开原则)

居务公开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

第五条(公开内容)

本居委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事务,都应当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下列事项必须公开:

(一)居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

(二)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

(三)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实事工程及完成情况;

(四)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对重要居务作出的决议及落实情况;

(五)社区工作经费收支情况;

(六)由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项目;居委会社区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居委会接待居民来访时间、地点;

(七)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粮油帮困卡条件及享受人员名单;

(八)居民委员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九)居务监督小组工作报告;

(十)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公开时限)

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如下:

(一)公开内容“(一)、(二)”,按任期公开;

(二)公开内容“(三)、(六)、(八)、(九)”,按年公开;

(三)公开内容“(四)”,按季度公开;

(四)公开内容“(五)、(七)”,按月公开;

(五)其他内容的公开时限,由居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公开形式)

以下几种形式在居务公开中同时采用,相互不能代替。

(一)建立居务公开栏公开;

(二)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公开;

(三)居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上墙公开;

(四)利用印发书面材料和有线广播、电脑网络等其他形式公开。

第八条(公开栏设置和公开时间要求)

居民公开栏设置在居民出入比较多的场所,位置固定,面积能容纳所有公开内容,版面整齐、美观。

居务公开栏每月公开一次居务。为了便于居民了解居务公开时间,及时阅看公开内容,每个月的10日为本居委居务公开栏公开日。按任期、年、季度公开的内容和相应月公开的内容同时公开。

第九条(工作责任)

居务公开列入居民委员会工作内容,居民委员会要分工专人负责居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条(监督措施)

本居委建立居务监督小组。居务监督小组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人组成,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居民代表为主,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小组成员。

居务监督小组成员应当热爱社区,公道正直,坚持原则,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居务监督小组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居务监督小组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按原推选方式予以更换。

居务监督小组督促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对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居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

居民委员会的决定与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或者有重大错误,经指出后不纠正的,居务监督小组可以提议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

居务监督小组至少每年一次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居务监督小组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务监督小组组长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务公开栏中公开街道民政部门或监督部门的居务公开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公开程序)

居务公开工作程序如下:

(一)居务公开前,由居务公开工作负责人督促有关方面准备好所有公开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居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组长逐项签字;

(三)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开居务;

(四)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公开居务时,居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居民或者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利用居务公开栏公开居务后,居务监督小组应当收集、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居民代表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代表和居民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工作档案)

居务公开建立文书档案,以备查阅。居务公开档案按年度、公开时间顺序和档案工作规范要求装订成册,次年第一个月公开上年内容的材料归入上一年度。居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三条(居民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开)

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公开各项收费标准、依据、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居民关心的内容。

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公开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二o**年8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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