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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中心综合病房工作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0

社区卫生中心综合病房工作制度

第1篇 社区卫生中心综合病房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病房工作制度

1.根据社区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开设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综合病房和日间照顾病房。

2.病房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护士长负责做好日常病区管理工作。

3.认真执行行政查房、业务查房、医师三级查房,开展疑难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做好会诊和转诊工作。

4.按时做好病房交接班工作和交接记录。危重病人实行床头交接,新入院病人和出院病人实行重点交接。

5.严格执行住院病历书写规范,严格病案质量控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6.对病人实行分级护理,落实护理责任制。

7.做好病人的住院管理,入院、出院指导,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8.保持病区环境整洁、空气清新,严格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

第2篇 社区卫生中心饮片调剂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饮片调剂制度

1.根据处方药品的不同体积和重量,选用相应的衡器。所用衡器要随时检查,并经计量部门定期校验,保证衡量器具的准确。

2.调剂人员接到处方后要再次审方,特别注意处方中有无配伍禁忌。

3.调剂人员对所调配的饮片质量负有监督的责任,所调配的饮片应洁净、无杂质等。发现霉变或假冒的饮片应及时更换后才可继续调配。

4.为了便于复核,应按照处方药味顺序调配,间隔摆放,不可混为一堆。

5.一方多剂时,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原则分计量,每一剂的重量误差在±5%以内。

6.需要先煎、后下、包煎等特殊处理的饮片无论处方是否有注脚,均应按照规程要求处理。

7.一张处方不宜两人共同调配,防止出现重配或漏配。调配完毕自查,确认无误签字交给复核人员。

8.有专人负责复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复核无误后签字并分剂包装。

9.发药时要坚持三对:对取药凭证、对姓名、对剂数。发药时向患者说明用法、用量、煎煮方法及有无禁忌等相关用药问题。

第3篇 x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工作负责人每月组织委员、卫生员学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传达上级要求,总结部署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普及健康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自我保护和卫生防病知识,使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卫生工作主要负责人包全面,委员包片,组长包楼门,卫生工作做到经常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每月定期检查街巷和楼门的卫生,检查保洁的工作质量,每季度将所在楼门检查一次,进行评比。

四、坚持开展“城市清洁日”和“周末卫生日”制度,及时清除小广告、垃圾、渣土,捡拾绿地废弃物。

五、开展“除四害”活动,消灭蚊蝇、蟑螂和老鼠,5月―10月每周对重点部位打药灭蝇,按上级要求开展灭鼠、灭蟑工作。

六、6月和12月组织两次评选“卫生之家”、“卫生楼门”活动。

七、年末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卫生评选活动。

第4篇 社区卫生中心感染病例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感染病例报告制度

1、各科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本科的医院内感染监控工作。

2、每日交班时应将本科发生医院感染的病人做为交班内容之一,在查房或护理病人时,应对易感病人进行重点观察,出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应立即报医院感染管理科。

3、医院感染管理科应根据流行趋势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上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

4、发生医院感染病例后,管床医生应认真填写《医院内感染病人上报卡》,报感染管理科。

5、感染管理科的专职人员应及时对感染病例进行个例调查,保存好有关资料,每月底进行统计。

6、医院感染管理科的专职人员应对各科上报卡(原始资料)进行登记、核实、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漏报病例,将信息反馈到各科室,并协助临床科室寻找漏报原因,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7、对于发生医院感染不及时上报的将列入医疗质量考核。

第5篇 社区卫生中心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1.为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护理、治疗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

2.家庭病床收治的病种范围应结合机构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

3.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应由医疗护理技术骨干担任,经培训后上岗,严格执行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

4.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和家庭护理病历,定期查房,并对家庭病床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提供康复指导,必要时安排会诊、转诊。

5.为医护人员配备适用于家庭病床开展工作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设备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6.家庭病床的收费应执行国家统一医疗收费标准。

第6篇 社区卫生中心家庭医生服务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服务制度

1、家庭医生是指对服务对象实行全面的、连续的、有效的、及时的和个性化医疗保健服务和照顾的新型医生。

2、由于特殊原因家庭医生不能出诊时,应联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的其它医生出诊。

3、因年迈、体弱、产后等不便需在家康复、治疗者,在家属或本人同意下,医护人员按需安排出诊。

4、对70岁以上的老人、患慢性病病人、康复期病人或合同服务签约的居民,社区医护人员根据需要和预约上门巡诊,了解病人一般状况、用药效果、康复情况,指导其饮食、治疗与康复方法。

5、医务人员常规出诊前应更换清洁工作服装进入患者家庭。

6、常规出诊前预约患者,医务人员进入患者家庭前,要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7、医务人员提供服务时要体现人性化服务。

8、向患者提供服务的过程、用药、患者的反应以及要求等要做记录。

9、医护人员不能借出诊之机,办私事牟私利,对收取费用必须付给患者和居民正规收据,严格按标准收费。

第7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必须工作严谨,认真负责,精力集中,坚守工作岗位。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严格交接班制度。

3、为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医务人员须按时参加全员医疗安全培训。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作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

4、医务人员坚持'三基三严'及继教培训工作,将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晋级职称评定及工作能力考核依据。

5、新进医务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岗前质量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6、各科室根据每月进行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总结,作出自查缺陷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严防医疗缺陷发生。

7、各科室须建立医疗缺陷登记本,针对发生的医疗缺陷,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部报告,认真作好调查核实工作。

8、发生缺陷后,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9、对已发生的医疗缺陷,应组织医疗安全委员会成员及科室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防措施及处理意见。

10、发生医疗缺陷的科室或个人不按规定上报,有意隐瞒,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11、医院开展医疗缺陷管理,定期统计、分析医疗缺陷,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第8篇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社区医疗秩序,保障社区医疗安全,规范社区医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指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体(即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五条 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条 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第七条 应当依法书写病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门诊病历资料。

第八条 接急救电话或者接到急救请求的,应及时出诊,及时检查并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及时记录出诊、接诊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及时转诊并予以记录,不得延误,但必须就地抢救的除外。

1)严重威胁或者可能严重威胁生命健康的颅脑损伤、腹部损伤等急症和重症疾病与损伤;

2)现有技术水平不能明确诊断或者不能及时正确诊断的疾病与损伤;

3)1岁以下和60岁以上病情复杂的患者;

4)社区治疗3天疗效不明显的;

5)需要住院治疗的;

6)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类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认为应当转诊的。

第十条 严禁下列检查、治疗和预防接种行为:

1)严禁胎儿b超性别检查;

2)严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进行输液治疗服务;

3)不得在夜间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和青霉素类药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带注射药物,但患者书面确认且有证据证明自带药物是从上级医疗机构取得并自愿承担药物使用安全责任的除外;

严禁使用自带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药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药清热解毒静脉注射剂、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严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药物和禁忌使用的药物;

6)严禁未经批准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外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护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体征和检查结果,密切观察与记录过敏药物皮试者,及时发现和抢救过敏性休克患者,及时处理其他严重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 应当使用所属医疗机构统一采购、配送的药物,不得擅自采购药物。

应当坚持安全、合理、经济用药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规范,熟悉各种药物的禁忌使用规范。

依法履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依法处理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进、老年和妇幼保健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封存相应实物,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5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未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发生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或(卫生文秘网:卫生资讯网:卫生健康网:)者残疾的,比照或者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9篇 社区卫生中心地方病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方病管理制度

1.结合本地区地方病流行情况,制定防治工作计划,开展综合防治工作。

2.做好地方病的登记、统计与上报工作。

3.配合专业机构开展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的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分析和预测地方病情及流行趋势。

4.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5.完善信息网络,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及效果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第10篇 社区卫生中心药房调剂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调剂工作制度

1.药剂人员应凭医师处方,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2.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3.调剂处方时应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医师进行更改。发现严重的不合理用药、用药错误和超剂量使用医师未双签字时,有权拒绝调剂。

5.配方时应遵守调配技术常规、称量、计数要准确。禁止取药时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6.瓶签模糊或药品标志不清楚的药品暂不发放,查询清楚后方可调配。

7.处方调剂后,需经严格核对并由调配者及核对者双签字后方可发药。

8.发出的药品,必须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或'用前摇匀',外用药注明'不可内服'等字样,并向病人讲明用法及注意事项。

第11篇 社区卫生中心医疗投诉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投诉制度

1、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医院医务人员行为守则,维护医院整体形象。

2、各科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就患者及家属提出的各种问题,应在理解对方需要和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恰当的答复。

3、患者对医疗服务中的疑问或争议,可采取信函、电话或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4、医务科在接受患者投诉时应详细询问事情经过,并将投诉的内容登记在《新津县人民医院病人投诉意见登记表》。

5、患者对医疗服务的各种投诉,一般问题可由科室主任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医务科。对严重问题或涉及多个科室的投诉应立即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6、医务科接到患者的投诉后立即对当事医师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并责成当事医师填写《医患纠纷调查表》。

7、对重大事件医务科应将调查结果上报院领导,集体研究后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8、医务科负责将调查的结果汇总后对患者进行答复。对一般投诉能答复的尽量当面明确答复,不能答复的正常情况下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对严重问题或涉及多个科室的问题,由医务科在一周内答复患者。对所有合理投诉的处理应以患者满意为准。

第12篇 社区卫生中心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1、抢救危重病人应按照病情严重程序和复杂情况决定抢救组织工作。

(1)一般抢救由有关科室急诊医师和当班护士负责。

(2)危重病人抢救应由该科室急诊主治医师和急诊护士长组织抢救。

(3)遇有大批病人、严重多发伤等情况时,由立即报告医务科,组织专科医师共同抢救。

2、急诊室护士应做好抢救准备工作。遇有危重病人应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护士长,并及时给予必要的处理,如吸氧、吸痰、测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等。

3、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严肃、认真、积极主动,听从指挥,即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

4、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要随叫随到,迅速参加抢救工作。

5、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各种用药要做好记录,要求及时、准确、清楚、扼要、完整,并要注明执行时间。因抢救病人未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6、口头医嘱要准确、清楚,尤其是药名、剂量、给药途径与时间等,护士要复述一遍,避免有误,即时记录于病历上,并补开医嘱和处方。

7、各种急救药品的安瓶、输液空瓶、输血空袋等,用完后应暂行保管,以便统计与查对,避免医疗差错。

8、一切急救用品实行'四固定'制度(定数量、定地点、定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各类仪器要保证性能良好。急诊室抢救物品一律不外借,用后归放原处,定期做好清洁、消毒、清理补充等工作。

9、病人经抢救病情稳定或需转入病房或手术室治疗者,急诊科应派人护送;病情不允许搬动者,需专人看护或经常巡视;对已住院的急诊病人应定期追踪随访,以利提高救治水平。

10、各科室建立抢救登记本,记录抢救病人的病情、抢救经过与经验教训以及参加抢救工作人员名单。

11、抢救工作结束,应认真检查总结。

附件:

危重病人抢救范围

凡病情紧急危及生命立即进行抢救及监护者,均应列为危重抢救病例,包括:

1、各种原因所致的昏迷;

2、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

3、各种原因所致的呼吸、心跳骤停(包括麻醉意外);

4、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

5、各种原因所致的严重心力衰竭、心肌缺血及心率失常(全心衰、急性心肌梗塞、阿斯综合征、重症心绞痛等);

6、各种原因所致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7、各种原因所致的高血压危象;

8、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包堵塞;

9、各种原因所致的重度急、慢性呼吸衰竭(肺心病、休克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气管异物、肺梗塞、羊水栓塞、高血压气胸、急性大量胸腔积液、呼吸肌麻痹等);

10、急性大咯血(支气管扩张症、二尖瓣狭窄、肺结核等);

11、各种原因所致的喉梗阻(急性喉炎、白喉等);

12、急性肝、肾功能衰竭(重肝、尿毒症、肝肾综合症等);

13、严重颅脑损伤,脑疝;

14、海绵窦血栓形成,重型脑出血;

15、大面积烧伤;

16、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各种腹腔脏器穿孔);

17、重度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18、重症急性溶血危象(输血反应、血型不合、蚕豆黄、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等);

19、急性粒细胞缺乏,急性再障;

20、各种药物、食物或毒物急性中毒;

21、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昏迷、高渗性昏迷等;

22、破伤风、气性坏疽等特殊感染病情严重者;

23、重症剥脱性皮炎;

24、自缢、刎殒、电击伤、溺水、坠楼、严重利器伤、扼伤、爆炸伤、车祸伤等;

25、器官移植术后及体外循环术后需抢救者;

26、严重多发性或复合性创伤;

27、上颈椎损伤伴高位截瘫或四肢瘫痪;

28、急性青光眼。

社区卫生中心综合病房工作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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