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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中心检验室工作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08 08:36:17 查看人数:83

社区卫生中心检验室工作制度

第1篇 社区卫生中心检验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验室工作制度

1.收集标本时,应认真查对,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应妥善保管。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应保留24小时。

2.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按规定及时发出报告。

3.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不符合时,主动与全科医师联系,可重新检验。发现检查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4.一般标本和用具使用后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黄袋双层严密包扎,注明可疑微生物名称、产出日期、科室,由医疗废物处置专门机构统一处置,防止交叉感染。

5.实行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保证检验质量。

6.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

第2篇 社区卫生中心医疗投诉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投诉制度

1、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医院医务人员行为守则,维护医院整体形象。

2、各科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就患者及家属提出的各种问题,应在理解对方需要和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恰当的答复。

3、患者对医疗服务中的疑问或争议,可采取信函、电话或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4、医务科在接受患者投诉时应详细询问事情经过,并将投诉的内容登记在《新津县人民医院病人投诉意见登记表》。

5、患者对医疗服务的各种投诉,一般问题可由科室主任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医务科。对严重问题或涉及多个科室的投诉应立即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6、医务科接到患者的投诉后立即对当事医师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并责成当事医师填写《医患纠纷调查表》。

7、对重大事件医务科应将调查结果上报院领导,集体研究后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8、医务科负责将调查的结果汇总后对患者进行答复。对一般投诉能答复的尽量当面明确答复,不能答复的正常情况下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对严重问题或涉及多个科室的问题,由医务科在一周内答复患者。对所有合理投诉的处理应以患者满意为准。

第3篇 社区卫生中心住院部入、出院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部入、出院工作制度

1、患者住院由本院门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所开的住院证以及门急诊病历、支票(自费者按规定预交住院押金)到住院处办理手续,危急患者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

2、由住院处建立住院病历,认真填写病历首页中应填内容,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填好入院卡片及住院登记簿,通知有关病区及接诊室。

3、接诊室接到病人及病历,即进行测体温、体重等工作,然后护送至病区。

4、患者出院由主治医师或负责医师决定,签写出院证,并告知患者或家属。当患者决定出院时,由护理人员整理好病历交至病案室。结帐后住院收费处将盖章的出院证交给患者或家属,再到病区由护理人员验明并点收医院物品后方准出院。

5、病员出院后由病区通知住院处。

第4篇 社区卫生中心放射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放射室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卫生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影像诊疗规程,在工作时间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2、建立健全评片制度,甲级片应占总数的60%以上,废片率<2%。

3、规范书写检查报告,作出诊断或提出诊断参考意见;医师签全名,有条件的单位,*线片应经主治医师复审后签发,疑难病例应进行会诊后签发。

4、诊断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急诊报告应留下患者地址及电话号码,以备查找。

5、保持机房通风、干燥、无尘,避免发生漏电、短路和严重毁机事故。

6、工作中重视仪器设备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7、每台仪器设备均应有《医疗设备使用情况记录》,记录该设备运转、故障、检修等情况;由使用、维修人员共同填写,并存机房保存。

第5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接班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接班制度

1、交班者在下班前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须检查工作有无遗漏,各种物品归还原处,做好办公室、治疗室的清洁工作,写好交班报告。

2、交接班应在办公室进行,危重、新入院、手术患者应在床头进行交接班,做到交接班清楚规范。

3、药品、器械必须当面点清,如有欠缺,应及时寻找,发现差错或损失应及时登记。

4、交班者必须将本班工作完成后方可下班。接班者应将一切工作接清楚,如因交班不清,在接班后发生的问题应由接班者负责。

5、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交接班时,接班者因故迟到,交班者不得先行离开。

第6篇 社区卫生中心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1、抢救危重病人应按照病情严重程序和复杂情况决定抢救组织工作。

(1)一般抢救由有关科室急诊医师和当班护士负责。

(2)危重病人抢救应由该科室急诊主治医师和急诊护士长组织抢救。

(3)遇有大批病人、严重多发伤等情况时,由立即报告医务科,组织专科医师共同抢救。

2、急诊室护士应做好抢救准备工作。遇有危重病人应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护士长,并及时给予必要的处理,如吸氧、吸痰、测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等。

3、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严肃、认真、积极主动,听从指挥,即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

4、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要随叫随到,迅速参加抢救工作。

5、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各种用药要做好记录,要求及时、准确、清楚、扼要、完整,并要注明执行时间。因抢救病人未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6、口头医嘱要准确、清楚,尤其是药名、剂量、给药途径与时间等,护士要复述一遍,避免有误,即时记录于病历上,并补开医嘱和处方。

7、各种急救药品的安瓶、输液空瓶、输血空袋等,用完后应暂行保管,以便统计与查对,避免医疗差错。

8、一切急救用品实行'四固定'制度(定数量、定地点、定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各类仪器要保证性能良好。急诊室抢救物品一律不外借,用后归放原处,定期做好清洁、消毒、清理补充等工作。

9、病人经抢救病情稳定或需转入病房或手术室治疗者,急诊科应派人护送;病情不允许搬动者,需专人看护或经常巡视;对已住院的急诊病人应定期追踪随访,以利提高救治水平。

10、各科室建立抢救登记本,记录抢救病人的病情、抢救经过与经验教训以及参加抢救工作人员名单。

11、抢救工作结束,应认真检查总结。

附件:

危重病人抢救范围

凡病情紧急危及生命立即进行抢救及监护者,均应列为危重抢救病例,包括:

1、各种原因所致的昏迷;

2、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

3、各种原因所致的呼吸、心跳骤停(包括麻醉意外);

4、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

5、各种原因所致的严重心力衰竭、心肌缺血及心率失常(全心衰、急性心肌梗塞、阿斯综合征、重症心绞痛等);

6、各种原因所致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7、各种原因所致的高血压危象;

8、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包堵塞;

9、各种原因所致的重度急、慢性呼吸衰竭(肺心病、休克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气管异物、肺梗塞、羊水栓塞、高血压气胸、急性大量胸腔积液、呼吸肌麻痹等);

10、急性大咯血(支气管扩张症、二尖瓣狭窄、肺结核等);

11、各种原因所致的喉梗阻(急性喉炎、白喉等);

12、急性肝、肾功能衰竭(重肝、尿毒症、肝肾综合症等);

13、严重颅脑损伤,脑疝;

14、海绵窦血栓形成,重型脑出血;

15、大面积烧伤;

16、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各种腹腔脏器穿孔);

17、重度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18、重症急性溶血危象(输血反应、血型不合、蚕豆黄、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等);

19、急性粒细胞缺乏,急性再障;

20、各种药物、食物或毒物急性中毒;

21、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昏迷、高渗性昏迷等;

22、破伤风、气性坏疽等特殊感染病情严重者;

23、重症剥脱性皮炎;

24、自缢、刎殒、电击伤、溺水、坠楼、严重利器伤、扼伤、爆炸伤、车祸伤等;

25、器官移植术后及体外循环术后需抢救者;

26、严重多发性或复合性创伤;

27、上颈椎损伤伴高位截瘫或四肢瘫痪;

28、急性青光眼。

第7篇 社区卫生中心地方病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方病管理制度

1.结合本地区地方病流行情况,制定防治工作计划,开展综合防治工作。

2.做好地方病的登记、统计与上报工作。

3.配合专业机构开展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的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分析和预测地方病情及流行趋势。

4.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5.完善信息网络,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及效果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第8篇 社区卫生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本院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第一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二条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的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其处方权被取消。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三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第四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五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本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二)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第六条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处方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七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药名缩写或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四)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五)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名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六)用量一般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七)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八)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九)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八条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名称》或经批准的专利药品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书写应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二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签名式样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十四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并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十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九条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9篇 社区卫生中心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制度

1.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按照所辖区域、常住人口、服务功能与任务等情况,分片包干,落实管理责任制。

2.积极开展社区卫生诊断,确定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采取干预措施,并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价。社区卫生诊断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3.与社区居民签订《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合同》、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履行合同条款,开展分类、分层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提供主动上门服务、追踪随访。

4.健康管理团队应实行五个统一:文明用语、着装胸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出诊装备(出诊箱和出诊车)统一。

5.在所辖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公示健康管理团队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接受监督,并应保证团队进入家庭实行健康管理的服务时间。

6.对健康管理团队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结合管理户数、管理质量以及管理对象的满意度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10篇 社区卫生中心24小时值班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小时值班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24小时值班电话应向社区居民公示,并保证值班电话畅通。

2、值班医生接到急救电话应于10分钟内出诊。

3、接到电话后应首先问清病情及详细住址,以便及时到达,若不能提供及时出诊,应及时与上级医院急诊科(或120急救中心)联系。

4、及时记录急救电话、出诊和急救情况。

5、接诊医师负责现场紧急救护和紧急转诊全过程处置,并进行记录。

6、急诊出诊配带急救箱。

7、对需转诊的急诊患者应本着'病情允许,治疗需要,联系妥当'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8、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

第11篇 社区卫生中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药剂科在药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放射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属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坚决按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规定进行采购。

2、药剂科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资质和信誉好的药品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需要,依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许可证》,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食'、'消'、'械'等非药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每年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供货单位给予的药品让利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药品采购人员定期进行轮换。

第12篇 社区卫生中心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1、根据卫生局要求,负责本辖区'三网'监测与妇幼卫生报表的统计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加强质量管理。

2、每月对上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核对原始资料和上报数据,及时纠正错报、漏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负责对上报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按时报县妇幼保健院。

4、每年对报表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辖区内妇幼保健的主要指标和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开展敏感指标动态分析,并进行双向信息反馈。

社区卫生中心检验室工作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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