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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安全工作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71

机动车辆安全工作制度

第1篇 机动车辆安全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站里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办理减免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责任经济索赔工作。

二、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并不断健全、完善。

三、业务科室因工作需要用车,须提前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全面平�派车。

四、本站职工私人用车以及职工家属因病、因事需要用车,须经站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

五、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六、车辆维修、购买部件,到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同意后再到指定地点维修和购买部件。正常维护、小修保养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大修、购买部件由处长批准。

七、汽车加油在指定的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刷卡消费。没有特殊情况不再使用现金加油。每月30日到办公室登记行车里程,以便考核和掌握百公里耗油情况。

八、每月一次安全例会。根据不同时期和上级要求,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自觉遵守纪律和法律意识;及时传达《安全简报》、《事故通报》中与交通相关的事故案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第2篇 内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内部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内部机动车辆的合法、安全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内部机动车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内部机动车的管理指从选型、定购、入库、办证、使用、流转、维护、保养等环节的管理。

1、内部机动车的使用调度由各厂负责。特殊情况必须服从公司生产管理部统一调度;

2、内部机动车证照统一由集团公司生产部管理协调办理并发证管理;

3、各厂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台帐,内容包括设备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使用日期,设备的技术参数等内容;

4、内部机动车的技术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交集团公司档案室负责管理;

5、内部机动车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使用前,必须到政府相关部门(公安车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齐全各种证照,方可登记备案;

6、严格按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程序进行设备的终结管理(流转报废处理)。

二、车辆登记备案管理

(一)属在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办理厂内机动车号牌的,进行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1、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3、机动车的有关技术参数;

4、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5、机动车获得方式及销售价格凭据;

6、注册登记的日期。

(二)属在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证照注册登记的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三)属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注册登记的车辆,按农机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四)机动车所有人,其机动车辆必须在政府相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车管部门、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交由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查,符合要求的,生产管理部方可登记备案,并进行编制越钢集团内部机动车号牌,发放越钢集团内部机动车使用登记证。

三、车辆的使用规定

1、各厂内进行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是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办的合法手续并在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编制了越钢集团内部车号牌的车辆;

2、属承包的内部机动车使用必须与车辆所有人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

3、机动车的号牌必须与车辆一一对应,不许伪造、变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4、驾驶操作机动车的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驾驶证和内部机动车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内部机动车;

5、驾驶、操作机动车辆严格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6、杜绝非本岗位及其他人员驾驶、使用、操作机动车辆;

7、机动车辆未经调度管理部门同意,一律不准进入越钢生活区和擅自离开工作区域;

8、内部机动车只限于在厂内工作区域作业,不得上国家公路营运。若需外出抢险、救灾及支劳等情况时,事先须向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经批准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四、车辆的维护、保养

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应认真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1、坚持检修及润滑工作缺席;

2、机动车辆的用油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选用;

3、参加维护、保养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4、提高维护、保养人员的技术水平,保证维护、保养的整体质量。

5、公司设备技术部必须制定详细的机动车辆使用、维护保养、管理等制度。

五、车辆的定期检验

机动车必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

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协调办理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管理的车辆的周检;运输公司负责协调办理属公安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车辆的周检。

六、违规责任

1、使用未取得合法手续,未经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查备案和编制越钢集团车序号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2、使用属承包的内部机动车的部门未与车辆所有人(产权归属越钢集团公司的车辆)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完成补签协议。

3、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号牌、行车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对使用人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责令及时消除违规做法。

4、无证驾驶操作机动车或非本岗位的其他人员驾驶操作机动车的,每发现一次对负责驾驶该机动车的专职驾驶人员罚款2000元,对无证驾驶或非本岗位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

5、驾驶、操作机动车辆不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故意损坏设备,对直接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罚款2000元。

6、机动车未经调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入越钢生活区或离开工作区域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7、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服从调度部门调度或遇特殊情况不服从生产管理部统一调度的,对属挂靠越钢集团承担内部运输的,取消挂靠的资格,不许承担越钢集团的内部运输业务;属越钢集团产权的,对直接负责管理使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分管领导罚款800元。

8、对机动车不进行维护保养;不按国家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许继续使用,违者对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机动车所有人罚款1000元。

七、其它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文件时起执行。

第3篇 某外企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0 目的

加强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厂区内发生交通运输事故。

2.0 适用范围

厂区内行驶、作业及停放的机动车辆。

3.0 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管理(包括外来车辆)。

3.2 生产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行驶、作业的安全管理。

4.0 内容

4.1 机动车辆必须由上海市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可行驶。

4.2 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3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

4.4 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进行验车(包括外来车辆),合格后方能行驶。

4.4.1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包括限于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

4.4.2 机动车辆司机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行驶时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事情。

4.4.3 机动车辆在厂区主干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次干道、交叉路口转弯或进出车间、仓库,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间、仓库内行驶或倒车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4.5 机动车辆在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的一侧指挥。

4.6 机动车辆司机在厂区内行驶应自觉遵守各种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准乱停车辆,特别是厂区十字路口,车间仓库门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区域。

4.7 外来机动车辆停放应听从门卫的安排和安全提示,在厂区内车辆停放满位的情况下,外来机动车辆应在门卫的协调下停放在厂区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门口禁止停车。

4.8 运送化学品等危险品的车辆,门卫应核对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证”和驾驶员的

“危险用品驾驶员证”以及押运员的“危险品押运员证” ,若无上述证明材料,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应通知仓库相关人员到场外卸货。

4.9 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逐级上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5.0 相关文件

6.0 相关记录

7.0 实施日期:2023年7月1日

编制:生产部 审核: 批准

第4篇 机动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厂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构我厂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经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未经车辆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驾驶。

3、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瞭望、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4、车辆的各种机构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如照明、刹车等)

5、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15千米/小时。

6、非专职司机严禁动用车辆,违者一律开除。造成事故、事件的按照化工厂其他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档复位,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8、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在行走时必须鸣笛,车辆每次倒车都必须鸣笛,并了解背后情况。

9、叉车、铲车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入,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10、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11、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也不得高于500毫米。

1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越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13、严禁空档溜车和超速开车。

14、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5、如违反以上条款一律考核司机、车间主任,考核金额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第5篇 外企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加强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厂区内发生交通运输事故。

2.0适用范围

厂区内行驶、作业及停放的机动车辆。

3.0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管理(包括外来车辆)。

3.2 生产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行驶、作业的安全管理。

4.0内容

4.1机动车辆必须由上海市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可行驶。

4.2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3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

4.4 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进行验车(包括外来车辆),合格后方能行驶。

4.4.1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包括限于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

4.4.2机动车辆司机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行驶时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事情。

4.4.3机动车辆在厂区主干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次干道、交叉路口转弯或进出车间、仓库,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间、仓库内行驶或倒车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4.5机动车辆在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的一侧指挥。

4.6机动车辆司机在厂区内行驶应自觉遵守各种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准乱停车辆,特别是厂区十字路口,车间仓库门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区域。

4.7外来机动车辆停放应听从门卫的安排和安全提示,在厂区内车辆停放满位的情况下,外来机动车辆应在门卫的协调下停放在厂区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门口禁止停车。

4.8运送化学品等危险品的车辆,门卫应核对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证”和驾驶员的

“危险用品驾驶员证”以及押运员的“危险品押运员证” ,若无上述证明材料,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应通知仓库相关人员到场外卸货。

4.9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逐级上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5.0相关文件

6.0相关记录

7.0实施日期:2023年7月1日

编制:生产部审核:批准

第6篇 机动车辆安全运行制度

为了保障厂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构我厂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经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未经车辆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驾驶。

3、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瞭望、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4、车辆的各种机构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如照明、刹车等)

5、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15千米/小时。

6、非专职司机严禁动用车辆,违者一律开除。造成事故、事件的按照化工厂其他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档复位,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8、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在行走时必须鸣笛,车辆每次倒车都必须鸣笛,并了解背后情况。

9、叉车、铲车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入,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10、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11、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也不得高于500毫米。

1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越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13、严禁空档溜车和超速开车。

14、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5、如违反以上条款一律考核司机、车间主任,考核金额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第7篇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站里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办理减免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责任经济索赔工作。

二、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并不断健全、完善。

三、业务科室因工作需要用车,须提前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全面平衡派车。

四、本站职工私人用车以及职工家属因病、因事需要用车,须经站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

五、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六、车辆维修、购买部件,到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同意后再到指定地点维修和购买部件。正常维护、小修保养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大修、购买部件由处长批准。

七、汽车加油在指定的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刷卡消费。没有特殊情况不再使用现金加油。每月30日到办公室登记行车里程,以便考核和掌握百公里耗油情况。

八、每月一次安全例会。根据不同时期和上级要求,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自觉遵守纪律和法律意识;及时传达《安全简报》、《事故通报》中与交通相关的事故案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第8篇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动车加强机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  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 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10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叉车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叉车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叉车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叉车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叉车作业人员认真执行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叉车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叉车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叉车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叉车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叉车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叉车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叉车司机岗位职责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现场主管和理货员的安排,积极完成装卸任务。

保证车辆使用性能的良好,要爱护车辆,要定期维护保养,节能增效。

安全驾驶,禁止开飞车快车,禁止大油门急刹车等现象。保证人、货、车的安全。

装卸大件货物时,确保重心平稳,避免货物落地伤人。

努力提高驾驶技能,装卸货物时要避免叉坏货物和碰撞被装卸的车辆。

现场货物摆放要合理,入库摆放要整齐美观,用完备品要归位,确保道路畅通。

保管好随车工具,严禁外人驾驶操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叉车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国家有关叉车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叉车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叉车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维护。

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严格遵守《叉车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5、对发现的叉车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6、发生叉车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7、认真做好叉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9、参与叉车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叉车操作人员守则

一、工作前:

1.开车前,应检查发动机水位、油位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连 接处和各接头是否渗油、漏油。

2.检查燃油油量、液压油油量及各油管接头有无漏油情况。

3.检查蓄电池电极柱导线是否拧紧,其它导线有无松脱。

4.检查轮胎气压、方向盘、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合适。

5.检查灯光、喇叭等信号装置是否正常。

6.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在出车前进行排除。

7.发动机发动后,检查各项仪表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立即 熄火,进行检查排除,正常后方可运行。

8.叉车作业前先松开制动手柄,然后起步行使,并检查脚踏制 动效果是否良好;检查门架的起升、倾斜动作是否正常,转向是否轻便、灵活;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作业。

9.注意叉车四周安全状况,起动叉车前,确认叉车附近无人。

二、工作中:

1.叉车行使作业时,应注意倾听有否异常声响。

2.叉车在厂区、车间干道上行驶,其速度应控制在10公里/小时速度范围内,并注意来往行人随时鸣喇叭。

3.叉车只能在完全停车后才能换向;严禁提升、倾斜同时操作 及超载运行。

4.出现异常现象,应停车检查,及时排除。

5.严禁将货物置于货叉尖端进行推行或用叉端提升货物。严禁在货叉或托盘上搭乘人员。

6.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入门架机构,门架与叉车之间。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操作台外。

7.当装卸货物时,应慢慢的操作液压控制操纵杆。在升降操作时,禁止突然降落或停止。

三、工作后:

1.发动机熄火前,应使发动机怠速运转。

2.2-3分钟后熄火,发动机熄火停车后,应拉紧制动手柄。

3.低温季节(在零度以下),应放尽冷却水。

4.当气温低于 5 -15度时,应拆下蓄电池并搬入室内,以免冻裂。转动机油滤清器手柄 1-2 转,检查螺栓、螺母有无松脱现象,并及时排除不正常情况。

5.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叉车.

2操作规程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 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 叉车严禁载人行驶

常规检查管理制度

车辆使用中,驾驶员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保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本要求。

1.轮胎。气压符合标准,不能过高或过低,无夹石,无裂痕。

2.全车各部位外露螺栓无松动、不缺少。

3.灯光、喇叭齐全有效。

4.转向。转向盘灵活自如,自由转动量为30度,横直拉杆不松旷,不碰磨。

5.漏油。如变速箱、驱动桥、转向器等无渗漏,燃油箱无渗漏。

6.漏水。散热器无漏水或防冻液水量符合标准,蓄电池无漏液,水泵、缸盖、缸体无渗漏。

7.制动。制动管路无漏气、漏油,储气筒无漏气,放气开关完好,驻车制动器操纵杆移动量合格(3~5齿),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为30~40mm。

8.发动机。检查油面高度应在机油尺刻度标准2/4~4/4之间,高压线无松脱,带无松动、破损,以大拇指按下带松紧度为10~15mm为宜,启动发动机后无异响。

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各部机件必然会逐渐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和损坏。为避免零部件的早期损坏,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即进行车辆的维护工作。

(一)、定期保养

1、日常保养:以清洁、润滑、检查为中心内容,由驾驶员负责完成;

2、一级保养:以检查、润滑、紧固、调整为中心内容,除了日常保养的内容外,还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工作。由驾驶员完成,累计作业100小时进行一次;

3、二级保养:以检查、调整为中心内容,对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易损部件,作业500小时进行一次,由维修员负责,驾驶员协助;

4、磨合期保养:主要是针对新车和大修车的保养,磨合期内,应降低车速,不要满载,初始期一般为40工作小时。

(二)、非定期保养:主要是入冬和入夏的换季保养

1、清洗燃油箱,检查防冻液;

2、按地区季节要求更换润滑油;

3、清洁蓄电池,调整电解液密度;

4、调整好化油器。

定期报检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使场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场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场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场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场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叉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2、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公司培训中心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公司培训中心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培训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单位场内机动车辆,为我单位重点设备。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公司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场内机动车辆倾翻、火灾等。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1、成立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设立现场救援组,由各工程部组人员兼职组成。组长由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负责组织现场具体抢险救援工作;在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

5、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副指挥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现场救援组的职责:

抢救现场伤员;抢救现场物资;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四)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叉车安全档案至少包括叉车台帐、叉车作业人员台帐、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一、叉车台帐:

内容至少包括叉车名称、型号、种类、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购置时间、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它变更情况。

二、叉车作业人员台帐

叉车作业人员台帐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事故记录。

三、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1.叉车安全技术档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见证的重要资料,

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叉车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电气原理图等随机技术文件和资料;

3)叉车、车辆验收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单位自行检查记录;

4)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叉车的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和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6) 叉车订购、改造。

7)叉车改造、大修方案,改造、维修情况记录。

2.档案资料均应分类、注册登记、编制索引,不得遗失和混装,每年进行一次普查。每台叉车均应进行统一编号,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4.相关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记录,并存入相应的技术档案。

5.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由叉车安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为永久保存,只有当该叉车报废后技术档案方可销毁。

6.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一般不外借、外传。如需借用,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

7.常用资料如有需要复印,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分发,并记录在案。

8.叉车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上报,设法补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11篇 校内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各处室:

根据唐山市教育局《唐教自[2010]15号文件(唐山市学校校园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校园场地小、教职工私家车及外来车辆多等实际情况,为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师生安全的大局稳定,树立“生命无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预防事故,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望各位有车的教职工自觉遵守,同时对无车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举报违章违纪司乘人员。具体如下:

第一条、未经本校许可,非本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内,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的车辆除外。

第二条、本校的机动车辆,驾乘人员必须持本校发放的机动车辆停车许可证入校,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停放区域。停车许可证由保卫处发放。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本校机动车辆是指本校公务用车和经许可入校的本校教职工私家机动车。

第四条、本校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为办公楼南侧靠窗一排、阅览室南侧一排、实验楼道西侧一排;可通行的道路为上述区域内的道路及迎宾路。对于执行必要工作任务的车辆视情况(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的车辆)可以在本校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停放或在限制通行道路通行,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尽快离开。

第五条、校内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枪行,在校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车辆除外。

第六条、本校的机动车辆应在下列时段前后进出学校,以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期:

早上7:00--7:20

中午11:50--12:10

下午1:30--1:50;3:40--4:00;4:35--4:55

第七条、已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课间活动时间不得发动行驶,但有紧急公务或其他紧急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严禁在学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试车、练车,非本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在校内洗车。

第九条、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凭本校保卫处发放的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出校园。施工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严禁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运载物。

第十条、对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进入校园的,保卫处有权拒绝其进校园,扣其车辆或及时报警处理。

第十一条、在校门口停放车辆,影响正常通行。

第十二条、禁止在校学生开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保卫处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禁止行驶区域不听劝阻的;

二、机动车辆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区域不听劝阻的;

三、在校内鸣笛或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小时的;

四、校外车辆擅自入校不听门卫工作人员指挥、劝阻的。

五、未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进出校园的;

六、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者,保卫处人员有权批评和劝阻,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如:多次批评、劝阻不听者或有辱骂、殴打情形等)的校外人员,先报保卫处的上一级并在听取上一级决定后,由保卫处以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交公安部门处理;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的校内人员,由保卫处人员交本处的上一级领导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2023年3月18日

第12篇 机动车辆入站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辆进入站内必须遵守交通标志,服从站内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排气管出口处必须安装有合格的防火帽,车上的点烟器不准使用,不得开放收音机和开关车灯,司机不得携带火种。

三、不得在生产区内修车、擦车、放水。

四、进站车辆依次行驶、停放、遇有车辆拥挤时要互礼互让,服从站内管理人员的调动和指挥,不得抢行、超车、逆行。

五、站内如发生意外事故,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人员调动。

六、非司机人员不得动用各种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安全工作制度(十二篇)

一、办公室负责站里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办理减免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责任经济索赔工作。二、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并不断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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