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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工作外业管理制度(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4

养护工作外业管理制度

第1篇 养护工作外业管理制度

养护工作外业管理制度

1、岗位划分:在公路养护外业上,本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公路养护方面分为两大块:即路面保洁组和专业维修组。

2、岗位职责:

①路面保洁: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精心部署,严格要求。由中心主任拟定每公里的承包经费,划分路段面向公司在职工人进行招标养护,并与中标人签定养护合同。路面保洁组负责路面日常保洁、巡路、雨季排水及绿化等工作。

②专业维修:养护中心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招投标聘用制,由中心主任与员工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按现行规定实行计量支付、多劳多得。专业维修组负责路面病害的修补及预防性养护,水沟清理,桥、涵养护,路肩整治,机械设备的使用及保养,对外承接专项工程等工作。

3、日常巡查、定期检查:

①日常巡查:公司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不定期对中心的养护生产、安全生产及路政管理进行检查,结合公司领导平时路检工作指示,由养护科、路政科负责执行,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先口头警告并要求整改,如不改正,下达巡查通知书,并要求中心2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养护科。日常巡查采用105分制,占月度考核总分的30%。

②定期检查:由养护科牵头,组织路政科、办公室、财务科、经营科等科室有关人员于每月的21日、22日定期对中心进行检查考核。定期检查采用105分制、分养护生产40分、道班管理25分、安全生产10分、路政管理15分、财务管理10分、机务管理5分六大块,占月度考核总分的70%。

4、雨天巡查制度:各养护中心及作业点要加大雨天及日常养护工作,使之良等路不降级,及时修补路面的各类病害,消灭差等路。

5、巡路抢修制度:

①各道班应经常派人上路巡回检查路况变化情况,雨、雪天要坚持每天巡路,并及时填写记录以加强预防性养护工作和保证公路畅通。

②发生公路水毁,必须全力、及时组织抢修,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水毁损失较大而阻断交通的,应尽快采取一切积极的过渡性措施抢修通车。

③发现公路险情,小范围的道班应主动尽早处理,大范围的除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派人员维护现场和疏导交通外,还应迅速上报公司。

④坚持值班巡路,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公路上打谷晒场、堆放杂物、设置广告牌、龙门架等影响路容路貌的标志,排除防碍交通安全的隐患。

6、中心主任职责:各养护中心主任要起带头作用,认真做好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加大对专业维修组及各作业点的养护监管力度,杜绝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发生,做到检查日与平常养护作业一个样,并认真贯彻'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按照投标承诺书,严格执行合同投标书的要求,切实加强日常养护的核批、落实、检查、考核工作,继承十天一小查,一月一大检的优良传统。严格认真对照公司所下达的公路养护月度考核办法的每一项内容来执行并指导养护生产工作,使公司的公路养护工作有一个良性的发展环境。

7、防讯制度:根据防讯的工作新思路、新目标和新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必须不断增强防讯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做好拓实保畅通工作。防讯工作是一项任务重、责任大、组织严密的工作,各中心及作业点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讯条例》实行统一指标,分级、分部门负责。

①在雨季公路养护工作中,各中心及作业点的职工要切实加大巡查力度,强化雨季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修补路面坑槽及其它公路病害,疏通公路纵横排水,确保路况稳定及排水通畅,同时要储备一定的水毁抢险材料。从思想上、组织、物质储备和技术措施等方面强化保通各项工作。

②实行雨季公路养护动态管理,坚持巡路、报告和应急机制,一经发现公路水毁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并立即组织职工抢险,同时加强水毁现场的交通疏导和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通行。

第2篇 卫生绿化养护工作制度

绿化养护工作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及 标 准 评 分 标 准 得分 备注

绿化养护管理30分 生长茂盛无枯枝,修剪整齐,草坪无杂草 符合5分发现1处扣1分

新苗成活率95%以上,老苗保存率98%以上 符合5分,基本符合3分

虫害的树木不超过总数的2%,绿地病虫害的面积不超过5%,灭虫率达100% 符合5分,基本符合3分

绿化设施无缺损,绿化建筑小品无损坏 符合5分,基本符合2分

按计划养护,按特殊要求养护实施情况 符合5分,基本符合2分

绿化档案齐全、完整,管理养护记录完整 符合5分,基本符合3分

5、规章制度

为了管理区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的优化组合,规范部分管理水平,合理化区域内的管理要求,特制订管理规定及岗位职责如下:

(1)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区域内业主应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垃圾桶清倒垃圾,严禁乱倒乱抛。

2、严禁随地吐痰;禁止向室外泼水、丢抛果皮、烟蒂、杂物等。

3、保持公共楼梯走道整洁,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堆放车辆杂物等。

4、区域内不准养家禽和牲畜,合理、合法,规范饲养宠物等禽畜。

5、不准在大厦内公共场所摆佛堂、烧香拜佛、办理丧事等活动。

6、要保持环境清新,所有业主(或租户)的杂物、废气、污水,要自行处理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2)绿化管理规定

为使小区有一个鲜花盛开、绿树成荫、优美清新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绿化管理规定:

1、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

2、小区内的绿化综合管理有物业公司绿化队负责。

3、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木上凉晒衣物、系铁丝、拉绳索、挂物件等。

4、不准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不准在草坪及绿化带内嬉戏、玩耍。

5、不准在爱绿化带内倒污水、垃圾、焚烧物品。

6、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7、不准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8、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穿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准在绿化带停放车辆。

(3)保洁员岗位职责

1、服从管理处领导,执行管理组各项规定。

2、道路、走廊、平台、停车场、绿化场地等无明显垃圾尘土。

3、垃圾应日产日清,不能长时间的积存堆放。

4、公共配套设施、楼道、建筑物等外观的乱涂、乱画、乱张贴广告、标语等现象应及时清洗。

5、平台、天井无积水、墙角无蜘蛛网、尘埃。

6、楼梯、扶手、玻璃窗、信箱、电表箱、电梯轿厢等定期擦拭、清扫无尘土。

7、对厕所无手纸,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易堵塞物等及时清除,如发生管道堵塞现象应及时汇报。

8、对往楼下乱抛物的现象予以制止,并及时清除。

9、文明服务,作风廉洁,不收小费,拾金不昧。

10、卫生工具(用具)必须按规定使用,执行限额领料、以旧换新制度,对无故损坏者酌情赔偿。

(4)绿化工岗位职责

1、熟悉掌握区内绿化概况,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化面积。

2、提高绿化养护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花草树木的品种、名称、特性和栽培管理方法,掌握花木病虫的防治方法,正确并熟练使用园林具械。

3、对花木进行适当挂牌,标明品种等方便居民欣赏。

4、对花草树木适时浇水、定期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并及时修剪枝叶、补苗。

5、保证绿地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不被偷窃,生长茂盛。

6、妥善保管好绿化械具、工具设备、设施、农药化肥和其他用品。

7、管理好自来水龙头,节约用水,做到人走水断,不准出现长流,其他开关用水龙头损坏要及时修理。

8、完成公司和部门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3篇 高速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zz高速公路全线所有桥涵养护管理工作。

3职责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如下:

3.1贯彻执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高管局(集团)有关桥梁等构造物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3.2负责制定管辖路段高速公路桥梁等构造物管理规章制度;

3.3负责高速公路桥梁等构造物养护技术档案、日常管理和统计工作;

3.4负责管辖路段高速公路桥梁等构造物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3.5参与编制上报高速公路桥梁等构造物日常养护和专项工程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3.6负责制定和组织公路桥梁等构造物养护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审工作;

3.7组织本路段桥梁等构造物专项养护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参加省高管局(集团)组织的专项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

3.8负责高速公路桥梁等构造物的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组织桥梁应急抢险和保畅工作;

3.9组织、参加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培训工作;

3.10负责桥梁养护方面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3.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 检查与评定

4.1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现行的《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4.2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上报情况和安排特殊检查,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确保桥梁和交通安全。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件存在明显缺损时,应立即向省高管局(集团)提交专项报告。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调整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4.3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车运营三年后,桥梁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以确保及时发现桥梁病害。

4.4特殊检查分为专门检查和应急检查,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当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三、四、五类或重要部(构)件达到三类桥梁时应立即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鉴定,并出具桥梁特殊检查报告。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特殊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4.5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4.6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管理处桥梁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定。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由省高管局(集团)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进行复核,各工区应采取应急保障和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4.7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4.7.1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4.7.2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特殊检查,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加大定期检查频率。

4.7.3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及钢管拱桥、钢箱梁桥、刚构桥、异型构造等特殊结构大桥,应根据使用年限及技术状况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5养护管理规定

5.1桥梁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专项工程和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日常养护,安排必要的专项工程,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以确保桥梁安全。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5.2桥梁养护工程由管理处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组织招投标。

5.3管理处工程养护科应加强对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5.4桥梁专项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5.5管理处下设桥梁办公室为桥梁养护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施工安全、保畅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加强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桥梁养护工程质量和施工区域的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向高管局(集团)备案。

5.6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

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6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6.1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用好公路桥梁管理系统cbms,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6.2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6.3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6.3.1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6.3.2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6.3.3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6.3.4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6.3.5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6.3.6交(竣)工验收资料。

6.4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6.5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6.6 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6.6.1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6.6.2桥梁专项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6.7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6.8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6.9及时向省高管局(集团)提供桥梁技术资料。

7 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7.1根据高管局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7.2发生以下突发事件,立即上报省高管局(集团)、省交通运输厅:

7.2.1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7.2.2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7.2.3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4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

(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05〕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5篇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工作标准制度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工作标准

一、供水设施

当班:日常保养、安全操作、运作情况正常、自动控制良好。

周末:维修保养闸阀、逆流阀、水表、联轴器;水泵轴承加油。

季末:泵体检查,更换磨损件,管道系统保养;

年终:上、下半年各清洗水池1次,电机轴承加油。

质量标准:阀门开闭灵活,系统密封良好.管道无滴漏,电机保护齐全,水表计量准确,运转无异常声响。振动、轴承温度正常;连续不间断供水,有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

二、供电设施

当班:日常检查,无缺相,运行正常,记录变压器运行情况。

周末:变压器全面检查,配电房、计量仪表开关标识、安全标识,配电房防尘1次,发电机组运转1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季末:保养变压器接线柱,高低线路,发电机组。

年终:化验变压器油。

质量标准:各连接处无跳火、发热等异常现象,指示灯、信号灯齐全,计量仪表准确,配电房温度不超过40℃,备用发电机组发出额定功率。有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三、电梯

当班:日常保养,安全操作,正确使用,工作有记录。维修、保养的周期、级别、内容严格按国家电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质量标准:专业资质人员操作、维修,持证上岗;桥箱内警铃、风扇、电话保持工作状态,信号灯齐全,运行平稳无振动,到站定位准确,层门开闭灵活;自动性能良好。建立电梯设备技术档案。

设备管理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岗,必须有符合条件的人替岗,并交代离岗时间及去向。

二、根据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密切注视所管设备的运行情况,按规定做好有关记录,按时巡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三、如出现设备故障,而当班人员不能处理,应按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给有关人员。

四、值班人员接到报修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班组,安排人员前往维修。

五、所有值班岗位必须在规定值班时间安排合格的人员值班,如需调班,必须报主管人员同意,原则上领班与领班、值班人员同值班人员对调;在就餐时间,实行轮换就餐制,并通知同班维修人员配合。

设备管理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按统―安排的班次值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不能私自调班、顶班。因故不能值班者,必须提前征得领班同意,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才能请假。

二、交接班双方人员必须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准时进行交班。交接班的准备工作包括:查看运行记录;介绍运行状况和方式,以及设备检修、变更等情况;清点仪表、工具;检查设备状况;等等。交班时,双方领班在值班日志上签字。

三、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交接班:

1.在事故处理末完或重大设备启动或停机时;

2.交接班准备工作未完成时;

3.接班人数未能达到规定人数的最低限度时;

4.领班或由主管指定替代领班的人未到时;

5.接班人员有醉酒现象或其他神志不清情况而未找到顶班人员时。

设备管理报告制度

一、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告(技术员)领班:

1.主要设备非正常操作的开停。

2.主要设备除正常操作外的调整。

3.设备发生故障或停机检修。

4.维修材料的领用。

5.零部件改造、代换或加工修理。

7.运行人员短时间暂离岗位。

8.维修人员工作去向。

9.对外班组联系。

二、出现下列情况必须报告副经理(工程师):

1.重点设备除正常操作外的启动、调整及异常情况。

2.采用新的运行方式。

3.主要设备发生故障或停机检修。

4.系统故障及检修。

5.重要零部件改造、代换或加工修理。

6.成批和大件工具、备件和材料领用。

7.加班、换班、补作、病假。

8.外协联系。

三、出现下列情况必须报告经理:

1.重点设备发生故障或停台检修。

2.影响营业的设备故障或施工。

3.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改变。

4.重点设备的主要零部件改换。

5.系统及主要设备技术改造或移位安装。

6.系统及设备的增改工程及外协施工。

7.领班以上人员岗位调整及班组的重大组织结构调整。

8.副经理(工程师)病、事假,补休、换班。

养护工作外业管理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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