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成立安全教育培训小组:
组长:刘德华
副组长:张学友、黎明
组员:郭富城、陈奕迅
三、对在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技工,主要按岗位规范的要求在实践中学习提高,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精神,重点学习有关电气、液压、机械的综合知识,进一步熟悉实际操作技能。
四、对新上岗的机械操作工人,必须按岗前培训教学计划要求,进行机械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维修保养,排除故障等基本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达到岗位规范要求后方能上岗。
五、对新上岗的机械设备维修工人,必须按岗前培训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本工种相应等级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际作业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达到岗位要求,方能上岗。
六、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通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七、安全教育培训小组负责组织全体职民工进行安全形势教育,安全培训工作和检查、考核工作。
八、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保证规划的落实实施。
第2篇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华润电力***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标准、流程和组织机构的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华润电力***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监安全(2022)66号 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制度。
3.1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发电厂内、厂外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各种专用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道、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等附属设备设施。
4 职责
4.1 安全监督机构
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卫制度落实情况。
4.2 综合部
4.2.1 是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2.2 负责地方关系协调。
4.2.3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法制教育宣传。
4.2.4 负责编制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电力设施安全保卫责任制、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落实。
4.2.5 负责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联防联控。
4.2.6 负责公司门卫管理。
4.2.7 负责检查各部门电力设施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4.3 各部门
4.3.1 负责制定分管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细则并落实。
4.3.2 负责安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
4.3.3 负责对所辖生产重点区域人员出入严格管理。
4.3.4 负责对分管相关方人员电力设施安全保卫措施教育。
4.3.5 负责本部门及分管相关方的设备、设施、物资、材料出门鉴定审核。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组织机构
5.1.1 成立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领导小组,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各部门部长担任成员,负责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1.2 各级负责人定期召开治安防范工作会议,布置、督促、落实企业的安全防护工作,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开展情况,纠正违反安全防护规章制度的行为,严格考核。
5.2 人防
5.2.1 综合部设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工作。
5.2.2 所有出入厂区的大门应安排24小时值守的固定岗,对进出厂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审核、登记。
5.2.3 重要部位要重点保护,有关电力设施保护隐患及时得到排查治理,防止发生电力设施破坏及盗窃事件。
5.2.4 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周边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5.2.5 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举办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及反恐怖工作。
5.2.6 警企结合,搞好配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或有恐怖行为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5.2.7 公司所有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电力设施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5.3 物防
5.3.1 主要区域安装防盗门。
5.3.2 厂区周界应设置封闭式的实物屏障(实体围墙、护栏、钢网墙等)、照明设施、警戒标志。
5.3.3 出入口设置门岗,并配置橡胶棒、应急灯等。
5.3.4 大门内外适当位置应划警戒线,配置安检设施、减速装置,设置“停车检查”、“限速”标志。
5.3.5 公司保安人员应配备适量的防暴头盔、防刺服、防护服、防割手套、电警棍、盾牌、防爆毯等防卫器具。
5.3.6 室外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应安装齐全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损害。
5.3.7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新建建筑物,技术支持部对电力线路通道进行检查。
5.3.8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5.4 技防
5.4.1 设置监控室,配置视频监控系统,专人24小时不间断监控。
5.4.2 设置周界(围墙)智能电子脉冲防护网。
5.4.3 设置门禁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
5.4.4 重点部位设置红外(雷达)入侵报警系统。
5.5 应急管理
5.5.1 归口部门进行经常性的风险分析,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5.5.2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有计划、分层次、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 报告与记录
6.1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责任制
6.2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应急预案
6.3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应急演习记录
6.4 门卫人员、车辆出入检查登记表
6.5 物品入厂登记表
6.6 物资、设备出门证
6.7 技防设备清单
6.8 物防设备清单
7 检查与考核
7.1 综合部应定期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7.2 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3篇 电力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管理和使用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可靠,有效指导现场工作人员正确维护和使用工器具,以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电投某风电场电力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管理和使用管理工作。
2 职责
安全工器具使用部门承担其的维护管理职责,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管理内容
3.1.1 电力安全工器具包括:
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安全照明灯具、防毒面具、绝缘杆、绝缘夹钳、绝缘罩、绝缘升降板、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验电笔、绝缘硬(软)梯、脚扣、绝缘绳索、绝缘斗臂车、接地线等。
3.1.2 电气工具和用具包括:
手枪钻、砂轮机、切割机,电动拉铆枪、电动坡口机、电磨头、电剪刀、交直流焊机、磨光机手提电钻、冲击钻、电锤、电吹风、曲线锯、钻床、台钻、风葫芦、电动板手等。
管理要求
:各部门、班组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用具、工器具均要设立档案,具体要求如下:
3.2.1 部门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在设备清册的管理上:各部门按下表格式填写,在填写过程中,按工器具类别的顺序进行填写,以便于查看某类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填写表格如下图: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部门 编号 | 生产厂家 | 领用 日期 | 存放地点 | 备注 |
——安全用具、工器具检验登记的管理:各部门下表格式填写,在填写过程中,按设备清册的顺序填写(建议对于每年检验两次或更多者,在本次检验填写后空出一格,用做本年度下次检验的再次填写,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检查,防止漏检等)。填写格式如下图,
序号 | 名称 | 部门 编号 | 检验人 | 检验日期 | 所在 班组 | 设备状况 | 备注 |
——检验报告:
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部门和班组,对所检验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均要出相应的检验报告,并按类别和时间进行分类保管。
3.2.2 班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设备清册的管理:各班组在填写过程中,各班组按工器具类别的顺序进行填写,填写表格与部门填写相同。
——安全用具、工器具检验登记的管理:各班组在填写过程中,按设备清册的顺序填写(建议对于每年检验两次或更多者,在本次检验填写后空出一格,用做本年度下次检验的再次填写,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检查,防止漏检等)。填写格式与部门相同。
——检验报告:
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班组,对所检验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均要出相应的检验报告,并按类别和时间进行分类保管(此项工作班组管理或部门统一管理都可以,无论谁管理,都要妥善保管好,保证其原始报告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班组或部门,应向被检验工器具的部门提供检验情况(指检验结果是否合格等)。
3.3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定:
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测试标准,规定了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请各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
3.3.1 验电器: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
1 | 起动电压试验 | 半年 | 起动电压值不高于额定电压的40%,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5% | 试验时,接触电极应与试验电极相接触 | |||
2 | 额定电压试验 | 半年 | 在接触电极上施加额定电压并保持5min,在该时间段内指示器能正常工作且显示信号没有间断 | ||||
3 | 工频耐压试验 | 1年 | 额定电压(kv) | 试验长度(m) | 工频耐压(kv) | ||
1 min | 5min | ||||||
10 | 0.4 | 45 | / | ||||
35 | 0.6 | 95 | / | ||||
63 | 0.7 | 175 | / | ||||
110 | 1.0 | 220 | / | ||||
220 | 1.8 | 440 | / | ||||
330 | 2.8 | / | 380 | ||||
500 | 3.7 | / | 580 |
3.3.2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
1 | 成组电压降试验 | 不超过5年 | 对25mm2,35 mm2,50 mm2,70 mm2…接地线的任意两个线夹之间分别施加13a,18a,26a,36a…电流,测量其电压降,其压降应小于或等于同长同截面绞线的压降值,或者不超过型式试验时测得压降的115% | 线鼻与多股软导线压接的应立即做该试验 | |||
2 | 接地绝缘棒的绝缘试验 | 1年 | 额定电压(kv) | 工频耐压(kv) | 持续时间(min) | 试验电压加在护环与紧固头之间 | |
10 | 45 | 1 | / | ||||
35 | 95 | 1 | / | ||||
63 | 175 | 1 | / | ||||
110 | 220 | 1 | / | ||||
220 | 440 | 1 | / | ||||
330 | 380 | / | 5 | ||||
500 | 580 | / | 5 |
3.3.3 绝缘杆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
1 | 工频耐压试验 | 1年 | 额定电压(kv) | 试验长度 (m) | 工频耐压(kv) | ||
1min | 5min | ||||||
10 | 0.4 | 45 | / | ||||
35 | 0.6 | 95 | / | ||||
63 | 0.7 | 175 | / | ||||
110 | 1.0 | 220 | / | ||||
220 | 1.8 | 440 | / | ||||
330 | 2.8 | / | 380 | ||||
500 | 3.7 | / | 580 |
上一页12下一页3.3.4 绝缘夹钳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
1 | 工频耐压试验 | 1年 | 额定电压(kv) | 试验长度 (m) | 工频耐压(kv) | 持续时间(min) | |
10 | 0.4 | 45 | 1 | ||||
35 | 0.6 | 95 | 1 | ||||
63 | 0.7 | 175 | 1 | ||||
110 | 1.0 | 220 | 1 | ||||
220 | 1.8 | 440 | 1 |
3.3.5 绝缘硬梯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
1 | 静负荷试验 | 1年 | 施加1765n静压力,持续时间5min | ||||
2 | 工频耐压试验 | 1年 | 额定电压(kv) | 试验长度(m) | 工频耐压(kv) | ||
1(min) | 5(min) | ||||||
10 | 0.4 | 45 | / | ||||
35 | 0.6 | 95 | / | ||||
63 | 0.7 | 175 | / | ||||
110 | 1.0 | 220 | / | ||||
220 | 1.8 | 440 | / | ||||
330 | 2.8 | / | 380 | ||||
500 | 3.7 | / | 580 |
3.3.6 绝缘罩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
1 | 工频耐压试验 | 1年 | 额定电压(kv) | 工频耐压(kv) | 时间 (min) | 按gb12168方法进行试验 |
6—10 | 30 | 5 | ||||
35 | 80 | 5 |
3.3.7 绝缘手套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
1 | 工频耐压试验 | 半年 | 电压 等级 | 工频耐压(kv) | 持续时间(min) | 泄漏电流(ma) | |
高压 | 8 | 1 | ≤9 | ||||
低压 | 2.5 | 1 | ≤2.5 |
3.3.8 绝缘斗臂车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
1 | 工频耐压试验 | 1年 | 额定电压(kv) | 试验长度(m) | 工频耐压(kv) | ||
1(min) | 5(min) | ||||||
10 | 0.4 | 45 | / | ||||
35 | 0.6 | 95 | / | ||||
63 | 0.7 | 175 | / | ||||
110 | 1.0 | 220 | / | ||||
220 | 1.8 | 440 | / | ||||
330 | 2.8 | / | 380 | ||||
500 | 3.7 | / | 580 |
3.3.9 绝缘绳索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
1 | 工频耐压试验 | 半年 | 试验长度 (m) | 工频耐压(kv) | 持续时间 (min) | |
0.5 | 105 | 5 |
3.3.10 安全带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
1 | 静负荷试验 | 半年 | 种类 | 试验静拉力(n) | 载荷时间(min) | |
大带 | 2205 | 5 | ||||
腰带 | 2205 | 5 | ||||
小带 | 1470 | 5 | ||||
2 | 冲击试验 | 半年 | 80kg重量做自由坠落试验 | 用于悬挂安全带,按gb6096-85方法进行试验 |
3.3.11 安全帽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1 | 冲击性能试验 | 制造之日起2年,以后1年 | 冲击力小于4900n | 按使用场合不同分批进行抽查,按gb2811(2812)-89方法进行试验 |
2 | 耐穿刺性能试验 | 制造之日起2年,以后1年 | 钢锥不接触头模表面 |
3.3.12 脚扣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1 | 静负荷试验 | 半年 | 施加980n静压力,持续时间5min |
3.3.13 升降板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1 | 静负荷试验 | 半年 | 施加2205n静压力,持续时间5min |
3.4 电气工具和用具预防性试验规定
3.4.1 预防性试验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3.4.2 测量工具的绝缘 电阻
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不小于7(兆欧)
3.4.3 绝缘耐电压试验
带电零件与壳体零件间加电压500v—2500v,绝缘电压试验的时间应维持1分钟。
3.5 电力安全用具和工器具使用规定
3.5.1 各部门应根据各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有关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制订相应的安全工器具安全操作规程。
3.5.2 对工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设备的结构、特点、性能,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过必要的考试,合格者允许使用安全工器具。未经过电力安全工器具培训的人员不允许使用。
3.5.3 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
——操作者注意事项。
——工具检验、试验部门、时间,工具检验时限。
3.5.4 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工具使用、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3.5.5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范围配置必需的安全工器具,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个人防护用品由个人保管)。
3.5.6 安全工器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尤其是影响人身安全的工器具,要加强使用前的检查,如在使用安全帽前必须由使用人员对外观、帽带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带要对外观、锁扣牢固等情况认真检查。使用前对安全工器具关键部位的检查必须严格,做到超前控制,防患于未然,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3.5.7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5.8 工具的维修必须由专门指定的维修部门进行,同时应配备必须的检验设备或仪器。
3.5.9 工具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3.5.10 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按照预防性试验项目、周期、要求进行试验,未按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不得在生产工作中使用。
3.5.11 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照产品风电场家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限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工具禁止使用。对虽未超过使用寿命期限,但存在缺陷的安全工器具不允许使用。
4 报告和记录
安全用具、工器具的档案
安全用具、工器具检验登记
第4篇 电力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第七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5篇 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我公司是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安全对对于生产任务的完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施工机械、工器具也是完成生产任务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满足电力建设施工发展的需要。为了把好机械、工器具的购买维修使用关,确保施工中的安全。
2机械、工器具的种类:
2.1.1施工车辆(不包括汽车、吊车)牵引、张力等车辆。
2.1.2起重工具:主要是指的转换、传递用的工具。
2.1.3汽、柴油、电动工具:主要是指以汽、柴油、电能为能源的施工机具。
2.1.4高空工具:主要指高空作业施工的支持与防护工具。
2.1.5专用安全工具或设备,重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1.6绝缘工具。
3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和依据
3.1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必须是经过领导同意,按计划进行。
3.2生产厂家必须是国有企业或知名度较高的、信誉较好的厂家。
3.3厂家必须提供国家对产品鉴定的报告书、生产许可证、还有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的各种技术标准。
3.4所购大型机械生产厂家应有一支及时的售后服务队伍。
4机械、工器具验收和试验:
4.1书检查铭牌与外形尺寸应相符。
4.2外观检查:逐个逐件目视过关检查。
4.3寿命与可靠性检查:检查易损部位、保安装置等。
5性能试验检查、抽样比例与重点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5.1施工车辆:牵引设备都应进行额定负荷、启动、刹车试验,必要时进行循环试验。
5.2起重工具:抽样4-8%,分别做100%、125%额定符合条件下的工作试验检查及外型尺寸有无变形或其他异常现象。
5.3汽、柴油、电动工具:抽样3-6%进行额定荷载试验,多次启动停止,检查是否超温及使用可靠性。
5.4高空工具:应进行额定荷重试验,检查薄弱环节与使用寿命。
6所有的试验都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有安监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7大型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要要经必要的培训工作,使用后应加强机具的管理维修。使用时出现的问题,各队也应及时向公司安全保卫处、技术质量处报告,以便及时研究处理。保证人身、设备安全及工程进度。
8机械工器具的使用和保养:
8.1各处的机械、工器具管理部门对机械、工器具的安全负全责,对所发放的工具必须保证100%的完好率,否则不能发放。发放前应使用发放记录,退回后应及时修理与保养。
8.2各项目部、班组在领用工器具时,除填写领用记录外,还应认真对工器具的外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每日工作前还应对所使用工器具进行外观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8.3各项目部、对、班组内自己的工器具,除了每天外观检查外,还应每月一次对所使用的工器具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证所使用工器具处在一个合格的状态。同时应建立维修记录。
8.4凡因机械、工器具在使用范围内出现各种不安全现象,都要追究发放、维修人员的责任。
8.5所用机械工机具的周期试验,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各处的领导要给予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由安监人员监督执行。
第6篇 电力工程安全文明监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和健康及电力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各级领导,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各企业应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理念,不断完善职工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各级领导,监理公司和各施工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实行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各级领导,监理公司和广大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将安全摆在首位,要正确对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施工进度,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做到文明施工,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也要协助安监人员做好安全工作,同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制度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及兄弟单位管理制度而制订的,其中一些条款是在二个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具体情况而制订的,各单位在执行本制度中遇有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应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安全施工职责
第六条 本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 )和主要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邯郸市宏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按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责任。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是本工程的安全管理机构。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国家和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研究、讨论,通过并发布本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制度;
3.讨论、决定本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各施工主要单位、监理、设计和分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处理。
5.明确发布工程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指令;指导全局安全施工和环境健康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职责:
1.制定“工程施工一级网络图”工期计划,按电力基建程序组织施工;
2.负责向主要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并满足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基础条件;
3.负责向设计、主要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
4.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
5.参加各主要施工单位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7.对未能认真执行签定合同或单位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 主要施工单位的职责:
1.各主要施工单位在现场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施工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制定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规划,并按项目法人规定的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3.建立建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制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
5.成立本单位现场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6.向项目法人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7.各主要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向项目法人呈报本施工单位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8.招用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按新《规定》要求预留分包单位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9.项目法人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与人身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并负责合理分配给电力建设系统外包单位,严禁挪作它用。
10.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单位,总包单位必须予以辞退,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11.承担合同中确定其它安全与健康责任。
第十条 设计单位的职责:
1.设计单位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责任,根据项目法人、施工、监理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
2.设计的文件应按建筑安装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安全。
3.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应为火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构筑厂区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层),提前进行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的设计。
5.应为火电工程土建交付安装阶段即能做到地下设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浇好的要求,及时提供地下设施设计图纸。
6.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及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7.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充分运用安全卫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
1.监理单位必须遵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2.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3.审查各施工承包商的特殊工种资格证、上岗证,无证人员不行上岗。
4.在编制“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5.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7.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8.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9.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10.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11.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2.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3.组织安全大检查,必要时协助业主进行范围更为广泛的安全检查及措施落实,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4.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5.监理人员的权力:
15.1 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15.2 有权仲裁各施工单位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15.3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15.4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15.5 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三章安全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伤亡事故“零目标”。
12.1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12.2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
12.3 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12.4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12.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跨(坍)塌事故。
第四章 安全、文明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为办公室主任。每季度由监理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牵头,由建设单位的安监负责人和各施工单位行政一把手参加,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总结、评定。在联合检查之前,各施工单位按检查表,先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季度末25日前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审核后报工程部安监负责人。(检查表见附表一、二、三)
第十四条 监理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带队每月组织一次,由建设单位工程部和各施工单位安监科长、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文明大检查。
第十五条 监理公司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的形式进行检查。对安全、文明施工中查出的问题,采取现场就地解决或下发整改通知书。对问题较严重的通报形式处理。并严格认真执行奖罚细则。
第十六条 监理公司按照季、月、日相结合,将安全、文明检查结果汇总,考评每个施工单位,然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安全负责人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进行奖励、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部不定时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公司。要求监理公司对个别工地安全管理不力,安全员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要签发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及时,要给予停工或处罚。
第十八条 监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登记卡和整改记录等台帐。
第十九条 对重要工序、重大施工项目、重要部位、危险作业区、多层交叉作业区,监理公司要进行重点临督、检查、防范,连续作业要跟踪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分管该工程项目的专职工程师给予指导。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
1.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及部有关规定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情况,组织参加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各电建施工企业每年年初编制的安全措施计划,应报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审查后执行,并监督经费使用和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1.一切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并要在施工前进行或未交底不准布置开工。
2.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种交叉作业等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3.重大起重、运输、带电作业,特殊高处及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须经施工、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专职工程师负责交底并作好交底记录,工地主任实施安监人员监督落实情况。
4.危险性极大的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如烟囱施工设施搭设与拆除,爆炸、汽包卸车运输、发电机静子、主变吊装就位等作业项目的措施,除施工单位部门、总工审查后,报监理公司组织会审。
5.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审批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审批签字后报本单位安监科一份。
6.单独与建设单位签订,而且工作量小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现场未设置安监部门,编制的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各一份。
7.重大危险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后,检查落实情况及时报监理公司。
第六章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监理公司每周五组织施工单位召开工程调度会,协调解决施工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各施工单位安监科长必须到会。
第二十三条 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的安全例会,研究、讨论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文件要求。协调解决施工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监理公司通报本季度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提出、安排下季度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监理公司每月底组织召开一次各施工单位安监科长会议,在必要时扩大到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会议由监理公司主持,总结本月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开展经验交流,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月要做的工作,并指出重点性的问题。年终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总结,评比表彰大会。
第二十五条 监理公司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状况,适时地组织召开专题安全会议,以保证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七章 安全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由监理公司提出,建设单位安监负责人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分表扬、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有关上级文件精神。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视情况给予奖励。
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每项奖励50~200元。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50~500元。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成绩显著者,奖励50~500元。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及提出切实可行整改意见者,奖励50~500元。
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作用,实现全年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施工现场)事故者,建设单位按年初制定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
在每季度组织的安全施工检查结果,评选成绩显著,大家一致认为好的安全单位,给予奖励。
在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总结,评比、表彰中,对主体施工单位杜绝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设备、重要机械损坏、火灾、交通(施工现场)事故的施工单位第一责任者和安监部门负责人,予以表彰(按安全责任状兑现)。一般单位杜绝以上事故的施工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专职安监负责人,予以表彰(按安全责任状兑现)。
其他在安全、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者,视情况奖励。
奖励基金来源,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预留20%和罚款合并作为奖励基金,财务部立专款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经项目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各承包商预留一定和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预留的保证金数目如下:
(1)设计承包商20万元。
(2)监理承包商20万元。
(3)山西电建三公司50万元。
(4)山东电建一公司30万元。
(5)山西电建四公司25万元。
(6)其它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量及工程情况确定。
第七章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单位,由监理公司提出,建设单位安监负责人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给予处罚。处罚分批评、安全监察通知、通报、经济处罚、终止施工合同等。
1.凡发生以下事故,除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外,还要给予罚款处理。
2.对发生事故单位,除罚款外,施工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在处理过程中要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1000~2000元者,罚款100~200元。
人身重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2000~5000元者,罚款500~1000元。
人身群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5000~10000元者,罚款1000~2000元。
重大伤亡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10000~100000元或者100000元以上者,罚款3000-~50000元(不包括上级有关部门罚款)并终止施工合同。
包工队因安全设施不完善、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扣除全部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以上(1)~(4)给予经济处罚。
3.各施工单位,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给以下经济处罚:
未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未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者,罚款500~1000元。
未按时组织安全活动的单位,缺一次,罚款50~100元。
新入厂职工、临时工、民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上岗者,发现一人次罚款50~100元(包括教育考试未发上岗证者)。
职工未进行年度“安规”考试者,发现一人次罚款150~200元。
班组长、特种工种无上岗证或特种工种证件到期不复查者,发现一人次罚款50~100元。
未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计划”者,罚款500~1000元。
分部工程、单项工程,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已经编制,但开工前未作交底(以交底签字为准),缺一者,罚款1000~1500元。
查记录,大、中型施工机械未进行定期检查及性能试验者,缺少大、中型机械操作规程,每项罚款150~200元;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专职安全员”无标志者,每人每次罚款50~100元。
施工现场及厂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每发生一起罚款500~1000元;情况严重者,报交通部门处理。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规”要求,一处不合格罚款200~500元。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50~100元。
应设置围栏、栏杆、扶手、盖板、安全网等防护设施,而未设置或设置不合格,每处罚款50~100元。
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施工用电不符合“安规”施工用水、用电管理不善,跑、冒、滴、漏,电气设施不符合规定,每项罚款50~100元。
起重、搬运、运输作业中违反“安规”者每人次罚款100~200元。
易引起烧伤、烫伤的处所,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设施设置不当者,每项罚款50~100元。
电缆、电气设备、油系统、煤粉等易引起重大火灾事故,设备损坏按价赔偿外,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的10~20%罚款,但不少于200元。
制氢、制粉系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设备损坏按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的10~20%罚款,但不少于200元。
汽轮机飞车,大轴弯曲,断油烧瓦、发电机绝缘损坏,主变烧损,开关爆炸,恶性误操作、施工机械损坏等,设备损坏按价赔偿外,按事故损失的10%~20%罚款。
被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书面通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因设计而造成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对设计承包商罚款500~20000元,在5万元以上,全部扣除设计承包商的安全保证金。
对监理承包商的安全处罚规定另行下发。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向被罚单位收取,不对个人出罚款收据。各单位接到罚款通知三天内向出罚款收据单位缴纳罚款,否则通知建设单位财务部从工期进度款中加倍扣罚。
第三十条 监理公司缴纳罚款应及时交建设单位财务部立帐专款管理,用作奖励基金。使用时必须由工程部安监负责人及领导审批。
第八章 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自己管辖的包工队,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必须将包工队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招用包工队,由本单位的安监科,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中102条内容标准进行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未经审查不得录用。对于连续使用的包工队,每年初进行审查一次。但对个别包工队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频发,不得连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录用包工队、临时工,安监科应配合劳动部门,对招用的人员进行目测,严禁招用老、弱、病残及童工。要配合本单位劳动工资科,对包工队、临时工进行体格检查,然后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考试,合格者发证上岗。但对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与包工队签订承包合同中,按承包合同总价的5%(或予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保证金。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全部扣除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发生重伤一人次,扣发50%保证金。发生轻伤和严重隐患及习惯性违章,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包工队、临时工人员招用手续全部合格,应发给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班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三十六条 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科汇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发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安监科、技术部门审查合格签字,方可施工。对一些特种危险作业,发包单位的工程、安监部门要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要组织包工队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安全例会。安监科有责任向包工队传达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或通报。
第三十九条 包工队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及时发给本队人员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四十条 发包单位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包工队或个人,也同样参照执行本单位奖励制度,进行奖励。以便鼓励带动较差的包工队。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包工队与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逐条监督、检查发包单位实施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单位,按照处罚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章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施工阶段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文明施工的内容,做到目标明确,内容详尽措施具体.
2.施工开挖的基础,沟道的土石方,有足够的堆放场地和施工中垃圾、废料指定集中堆放,并制定定期清除的措施。
3.土建与安装施工范围划分明确,分割衔接清楚.不得漏项。
4.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现场有明显的隔离设施。
5.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合理,各种物资标识清楚,整齐合理,并要符合安全防火标准。
6.重要的库房,易燃、易爆材料物品,制定防火、防爆、防盗的措施。
7.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明确,无死角,责任落实,并设有明显标记,便于检查、监督。
8.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完善,分工明确。
9.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按照划分统一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每日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定期评比.(检查见附表一、二、三、四)
10.临时断路、断水、断电、断气(氧气、乙炔气、压缩空气)需提前二十四小时申请,经监理公司批准,实施前应通知使用单位和部门,并要有相应措施。
11.现场施工道路,按照划分各负其责,做到平整、畅通、清洁。应有专人维护、清扫,夏季应洒水防尘。重型链轨起重机、推土机通过路面要采取压损路面的措施。
12.现场应按消防规定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要放在明显处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13.根据施工作业区明确划分禁烟区并设禁烟标志,禁烟区内严禁吸烟。地面无烟头,禁烟区设吸烟室。禁止施工人员流动吸烟或边工作边吸烟。
14.设备、材料、物件、工器具必须文明装卸运输,摆放整齐有序,不得阻塞通道和有碍施工。
15.施工现场应每天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将废料、垃圾清理到指定的地点,保持现场干净、整洁、无烟头、无焊条头。
16.禁止在设备、管道和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保持设备、管道和建筑物表面清洁。
17.厂房内的施工区不得长期堆放做设备、材料或用作库房和加工场地。厂房内只准堆放三天内需安装和使用的设备、材料,并且摆放整齐,不得阻塞通道,多余物料和设备及时退库。
18.沟道、孔洞、平台、楼梯等处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或安全警示牌。
19.基础和沟道开挖,土石方不得堆积在坑旁和沟边,应及时运走,需要回填时,再运回。
20.现场地面排水畅通,不得有坑凹积水,已经建筑完临时排水管沟,盖板要齐全、平整,排水应及时。
21.主厂房内要设置两组垂直垃圾通道,每组通道地面配制一个垃圾箱,设专人管理,定时清理到指定地点。
22.施工现场应设有足够固定或移动的卫生设施,布置要合理,有专人负责,保持内部清洁干净。
23.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不论工程大小要实行挂牌施工,标牌上注明单位责任人和工期。
24.按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的要求,按施工阶段现场逐步投入安全标准设施。
第四十三条 试运阶段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试运转机组厂房、车间内保持清洁、干净、无垃圾,地面无积水,无积油,通道畅通。
2.设备、管道、仪表清洁光亮,各种铭牌介质流向标志清楚,照明齐全,光线充足。
3.各层平台、步道、栏杆、扶手齐全,牢固可靠美观。
4.消防器材齐备,消防水投入运行,并经检查符合要求。
5.所有设备要消除漏煤、漏灰、漏烟、漏风、漏汽、漏油、漏水等七漏现象的发生。
6.厂内建筑物门窗完好,无积尘、无污渍,防水良好,不漏雨,不渗水。
7.厂区内道路畅、清洁,无障碍物。
8.试运上岗人员标志明确,主控室设门岗,防止闲散人进入。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工具房、生活区文明管理要求:
1、 宿舍、食堂的内外清洁、卫生、无垃圾,门窗齐全、光亮,夏季通风良好,照明充足,院内地面排水畅通,无积水。垃圾集中堆放。
2、室内外电线排列整齐,无乱拉现象,取暖设施符合要求。
3、办公室内用品、用具、文件资料、工具摆放整齐有序,无积尘。
4、生活区卫生设施齐全,清洁卫生。
5、生活区无赌博和打架斗殴的现象。
6、工具房内台帐、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第十一章 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的职工在工作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都必须按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事故统计范围、实事求是,如实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单位,除按规定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的同时,也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人身事故、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和重大隐患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隐匿事故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出,建设单位给事故单位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每月使用按国家电力公司新“规定”要求填写事故月报。并在次月5日前报出,同时报送建设单位工程部安监科和监理公司各一份。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同样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各一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建设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共同讨论通过,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所属部门,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掌握、贯彻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有问题,可及时向建设单位反应,以便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修改。
第五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解释权所属建设单位。
第7篇 二次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保障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
1.3. 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和技术并重、综合防范”为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开发”的原则。
1.4.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所有涉及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改造、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等均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1.5. 引用标准及规范:
1.5.1.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 30号令
1.5.2.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5号令
1.5.3.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06]34号文
2. 管理职责
2.1. 我公司根据国家电监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行、检修、调试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2.2.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变电站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内涉及到电力调度的生产控制系统和装置,如发电厂的输变电二次系统、自动发电控制功能、无功电压控制功能、电厂报价终端、电能量采集装置、故障录波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控制装置等,由电力调度机构和我公司主管单位共同实施技术监督,我公司其它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
2.3.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监督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技术
2.3. 方案负责审核,对涉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产品选用提出指导意见。
2.4. 成立由主管生产安全领导为组长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名单并报相应电力调度部门、电监会备案。
3. 技术管理
3.1. 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3.2. 根据各自二次系统情况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防护方案应每年滚动修订、完善。
3.3. 涉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产品应具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认可的有关证明。
3.4. 未完成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前应制订安全防护改造应急措施。
3.5. 在对电力二次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应用系统及网络未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执行的应限期整改,若限期之内还不能完成,则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 应急管理
4.1. 制定本单位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现、应急安全隔离措施、事件上报、安全处理、事件反馈等几个方面并定期开展演练。
4.2.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核手续,存放在规定的地方,并根据演习的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4.3. 对在电力二次系统中发生的安全技术事故和安全事件,要采取妥善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在立即向东北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东北电监会报告,并在8 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对隐报、缓报、谎报或未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5. 培训与评估
5.1. 每年需举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能和意识。
5.2. 在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应严格控制风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参加评估的人员应将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3. 对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监督检查专家组对本公司单位电力二次安全防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6. 附则
6.1. 本管理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电力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特制定本制度。
2、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1、入厂教育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参加。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部室级安全教育由部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本部室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何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5)新员工应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特殊工种教育
(1)从事起重、电火焊、带电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门应经常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使员工自觉地遵纪守法,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利用网络、电视、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3)对危险性作业,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并采取预控措施。
4、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必须进行相应的部室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一线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9篇 农村电力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各管理人员应参加上
级安全机构组织的每年一次的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二条 新招收录用的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公司、部门)安全教育、
紧急救护培训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工作。新转换岗位的人员上岗前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
培训和考试合格。以上培训、考试由公司负责。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
训,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档案,其中包括入厂前体检
的健康情况、定期体检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历次安全
规程考试成绩、安全奖惩记录等。
第五条 公司应每年召开生产、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
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自查、互查,不断
提高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月度例会、事故分析会和安
全日活动(三会一活动)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
形式。
第七条 公司每年要制订以“五无”为内容的安全生产目标,做好目
标的层层分解,并同每一位员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生产部
门和安监部应分别制订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
保护措施计划,公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反措、安措”
计划应有定期检查和考评办法。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安全活动,要通
过学安规、忆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考安规、
订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等,强化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要根据行业特点、季节因素,做好每年春、秋季安全大
检查工作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10篇 某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条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隐定和防盗、防止破坏作为安保工作的重点,专门部署。
第三条 风场主要负责人对本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 一些重要的电力设施、场所、车间应该设置为治安保卫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风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专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七条 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安保意识和全员意识,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时期,既要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又要做好设备的正常发电,保障供电的安全。
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第十条 警企结合,搞好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警企结合、专群结合的赛时安保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
第十一条 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以清理。
第十二条 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 室外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五条 风电场所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内容,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
2、工作、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3、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
6、风场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场所的准入,外来人员的管理等。
10、风场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风电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风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风场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风场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风场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风场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风场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风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
第11篇 电力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
3、引用文件:
3.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4.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
4.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 120m 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 120m 2设置灭火器一个;
4.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4.5消防水带、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
4.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响应的防火措施;
4.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响应措施方可进行;
4.9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4.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4.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12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4.13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4.14 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 gbj16 的规定;
4.15 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4.16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m 的单独隔离场所;
4.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4.18 闪点在 45 °c 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禁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化学易燃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落实防燃措施;
4.19 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4.20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内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21 使用保管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有导电设备;
4.22 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负责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
4.23 施工单位用火要严格控制,确需用火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施工、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动火;
4.24 凡在管区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写出申请,经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4.25 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设施,在使用前应向安监、保卫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安监、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领取《冬季取暖用火证》方可使用;
4.26 各种取暖设施,在使用期间,必须有防火专人负责。
第12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 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 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条 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
第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 负次要责任(或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