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报告、分析、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项目经理或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的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施工现场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当发生事故后,在立即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报告,除电话汇报外,还需进行书面报告。安全主管部门知道情况后,立即用电话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
四、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者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才能清理。
五、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部监督落实情况。
七、事故结案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材料归档,保存备案。
第2篇 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工作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第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事故报告制度
1. 现场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以上事故,事故工区于1小时内报告工区项目部安质部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区项目部在一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2.施工现场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及工区项目部安质部。工区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同时报告集团公司。
3.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 事故发生后,工区和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请目击人或肇事见证人签字。
2.事故调查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项目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项目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工作。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处理:集团公司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4篇 生产事故管理与考核制度
总 则
为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及事故发生后尽量减少损失,迅速恢复生产,使事故的汇报、调查、分析、定级、定性及考核有章可循、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厂。
(一)生产事故的定义:凡因在生产工艺流程中,由于违章操作,组织失误造成上下工序或主要生产与辅助生产失调,动力、原材料供应中断及停产、损坏设备、损坏工业建筑、产品质量劣化、资源损失甚至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均属于生产事故。
(二)、生产事故分类及分级:
1.生产事故的分类:生产工艺事故;生产运输事故;能源动力事故;生产设备事故;生产质量事故;安全环保事故。
1.1各部门在生产事故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运输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能源动力事故,由动力厂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设备事故,由设备科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质量事故,由技术监督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安全环保事故,由安全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具体办法见安全环保有关规定)。
1.2 当发生事故,分析既有操作原因又有设备原因时,按主次责任定性,并归对口相应处室具体管理,。
1.3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由生产处组织、公司领导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1.4原则上,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在事故种类上不重叠或交叉考核。
2、生产工艺事故
2.1炼铁厂事故
2.1.1、烧结机
⑴、各矿槽的堵料;
⑵、各种原燃料断料;
⑶、各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停机;
⑷、因操作失误造成的烧结矿过烧、欠烧;
⑸、各矿槽的混料。
2.1.2竖炉
⑴、矿槽的堵料;
⑵、各种原燃料断料;
⑶、各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停机;
⑷、悬料;
⑸、结瘤;
⑹、导风墙穿孔、倒塌。
2.2 炼铁厂事故
2.2.1渣铁系统
⑴、铁口事故
①、铁水自动流出;
②、铁口连续过浅、“跑大流”、喷焦卡焦;
③、封不住铁口、渣铁外溢;
④、铁口冒泥;
2.2.2、铁沟事故:主沟、支沟渗漏。
2.2.3铁渣事故
①、撇渣器烧穿漏铁;
②、水渣放炮;
③、撇渣器铸死导致铁水外溢、烧坏设备和流入水冲渣沟造成爆炸;
④、渣铁上炕、下地。
2.2.4热风炉系统
⑴、热风炉换错炉;
⑵、开启各种阀门错误造成风口灌渣。
2.2.5上料系统及装料系统
⑴、上料系统事故
①、等料;
②、撕皮带;
③、拉错料;
④、堵料筛。
⑵、装料系统事故
①、炉顶料罐放不下料;
②、炉顶料罐装重料;
③、炉顶上密封阀漏煤气;矿槽跑料。
2.2.6高炉系统
⑴、低料线;
⑵、管道行程;
⑶、悬料;
⑷、连续塌料;
⑸、炉墙结厚;
⑹、炉缸堆积;
⑺、炉冷;
⑻、炉缸冻结;
⑼、炉体跑火、跑渣;
⑽、炉缸烧穿;
⑾、炉底烧穿;
⑿、炉皮烧穿;
⒀、大灌渣;
⒁、高炉结瘤;
⒂、风口吹管烧穿;
⒃、风口烧穿;
⒄、风口二套烧穿;风口大套烧穿;
⒅、紧急停水;紧急停电;
⒆、鼓风机突然停风;
⒇、炉顶打水阀门忘记关。
2.2.7喷煤系统
⑴、煤枪烧坏;
⑵、煤粉罐跑煤;
⑶、喷煤压缩空气突然停。
2.3炼钢厂事故
2.3.1混铁炉区
⑴、铁水包翻铁、跑铁、铸轨;
⑵、混铁炉穿。
⑶、混铁炉洒铁
2.3.2转炉区
⑴、转炉兑铁时跑铁铸炉前炉门、铸炉下轨道;
⑵、转炉出钢时跑钢;
⑶、散装料堵下料口;
⑷、转炉漏炉;
⑸、转炉钢包车、渣车掉道;
⑹、转炉渣罐漏;
⑺、钢水温度太低;
⑻、转炉操作不当大量溢渣;
⑼、转炉操作不当大喷、烧枪。
2.3.3废钢区
⑴、废钢尺寸超标卡炉口;
⑵、废钢中有密闭容器放炮;
⑶、废钢潮湿放炮。
2.3.4钢包周转区
⑴、钢包渣线钻钢;
⑵、钢包包衬漏钢;
⑶、钢包滑板钻钢;
⑷、钢包上下水口钻钢;
⑸、钢包透气砖不透气;
⑹、钢包水口灌渣烧不开眼。
2.3.5连铸区
⑴、连铸大包烧眼偏滑板钻钢;
⑵、连铸中包、水口钻钢;
⑶、连铸中包漏钢;
⑷、连铸中包水口钻钢;
⑸、连铸坯角裂漏钢;
⑹、连铸坯纵裂漏钢;
⑺、连铸坯高温漏钢;
⑻、中间包低温结流停浇;
⑼、连铸开浇起步漏钢;
⑽、中间包套眼事故停浇;
⑾、连铸坯卷渣漏钢;
⑿、塞棒折断停浇;
⒀、中包溢钢停浇。
2.4轧钢事故
2.4.1加热炉
⑴、过热、过烧;
⑵、火灾爆炸;
⑶、煤气中毒;
⑷、拱钢,粘钢,掉钢;
⑸、坯料刮炉墙。
2.4.2粗轧机
⑴、主传动轴疲劳断裂;
⑵、卡钢、翘头堆钢;
2.4.3精轧机
⑴、油膜轴承断油烧坏;
⑵、精轧机咬入打滑,卡钢,堆钢,轧破,甩尾,带头顶侧导板;
⑶、工作辊断辊,支撑辊断辊、掉肉,活套起套;
⑷、跳闸。
3、能源动力事故
3.1凡正式投产的能源(动力)设备和管网系统,不论什么原因(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发生下列情况,即构成能源动力事故。
3.1.1凡正式生产、输送、储存各种能源介质设备或管线损坏;
3.1.2凡正式投产的动力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或人为引起能源介质严重偏离正常值;
3.1.3因保护装置失灵,误动造成设备损坏或使能源介质供应中断;
3.1.4能源介质供应参数严重偏离规定范围,造成生产减产、停产及产品质量明显下降;
3.1.5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能源介质外泄、外排超标,影响生产造成浪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3.2能源动力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参照生产工艺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4、生产运输事故
4.1铁路行车事故:指在生产运输作业(行车或调车)或机车、车辆整备作业中,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规章制度或因设备状态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设备损坏,影响运输正常作业和主体生产厂生产的事故。
4.2汽车运输事故:在生产运输作业过程中,撞坏厂房、设备或管线,造成生产中断的事故。
4.3生产运输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参照生产工艺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三)事故分级
1、重大事故:事故停产时间16小时以上或损失特别巨大。
2、一般事故:事故停产时间4小时—16小时。
3、小事故:事故停产时间2小时—4小时。
4、零星事故:事故停产时间小于2小时。
(三)、生产事故的汇报程序及要求
不同级别、类别的生产事故发生后的汇报程序及相应要求
1. 重大、一般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5分钟内向总调度室汇报。
2. 值班调度长要在接到事故报告5分钟内向生产处处长、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由生产处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立即组织抢修,把损失减少到最少,尽快恢复生产,总调度室根据情况协调好其它单位生产。
3. 小事故和零星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向总调度室汇报,值班调度长要在接到事故报告10分钟内向生产处处长、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由生产厂厂长组织抢修,总调度室根据情况协调好其它单位的生产。
4. 凡出现停产事故必须向总调汇报。出现预计停产两小时以上的停产事故,二级单位的值班人员和主管厂长要到现场组织处理。总调值班员也必须到现场了解情况。
5. 关键设备出现事故及预计停产两小时以上的事故,二级厂厂长必须到现场亲自处理。总调度员要立即向公司主管总经理和值班领导汇报。
(四)、事故分析:
1、每次事故发生后,都要组织事故分析会。一般事故分析会由生产技术科组织,生产、维护、检修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生产事故分析会由厂领导主持。事故分析会的主要内容是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制定防范措施。做到“四不放过”。
2、数理统计分析: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原因等逐项进行分析,从而找出在生产组织、管理、计划及操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便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和进行专题分析。
3、专题事故分析:对从统计分析中找出的薄弱环节和部位进行专题分析;查明原因并制定专题事故预案。
4、对于生产中断2小时以上的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类别等有关情况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主管领导及总调度室,每延迟24小时考核事故单位500元。
(五)、事故的统计:
事故次数,事故时间,事故损失费是事故管理的基本数据,必须如实记录和正确统计。
1、事故次数: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一般按中断一次计算一次,如果在同一生产作业单位连续又发生事故,后一事故应认为是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事故一次,事故时间和事故损失费则要累计计算。
2、事故时间:一般按事故停机到恢复生产之间的时间计算。
3、生产事故损失:包括设备修复费和减产损失费。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
(六)、事故考核:
1、零星事故:由二级单位自行考核;
2、小事故:考核事故单位生产基本奖500-2500元;
3、一般事故:考核事故单位生产基本奖5000-15000元;
4、重大事故:考核事故单位20000元直至100%免奖;
(七)生产事故分析
不同级别的生产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分析的要求
1. 发生事故后于次日(一般不超过24小时)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包括自行召开)。
2. 重大、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主持,召集相关部门分析。
3. 其它事故可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分析。
4. 涉及到厂际之间的事故,由总调度室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生产处处长或公司主管总工程师主持分析。
5. 事故分析要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者,制定出防范措施,必须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罚不放过。
6. 事故处理完毕后48小时之内,事故单位要按《生产工艺事故报告》所列内容详细填写及时上报,其中事故名称、地点、时间、事故责任者姓名、工种、年龄、性别、事故经过、原因、损失和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姓名、年龄、性别、工种、受伤部位)采取措施均要写清楚。
7. 不按规定向公司提交事故报告,每发生一次,考核事故责任单位500元以上。
(八)事故的登记、统计与资料存档
对生产事故的登记、统计与资料存档的要求
1. 生产厂建立事故登记统计台帐。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台帐栏目要求,进行登记,并向领导及相关部门反馈信息。
2. 事故报告由生产处负责存档备查。
3. 事故次数:以生产中断次数为准,生产中断一次,应算一次事故。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对发生重大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他人者。
3、在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救造成事故扩大者。
4、损失特别重大的生产事故。
(十一)值班调度长对在事故抢救、抢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建议给予奖励。
因运行方案、操作规程的制定不明确、不确切而造成事故时,应追究方案、规程的起草、审核、批准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分。
第5篇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全国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国统函〔2006〕34号),制定本报表制度,拟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执行。
二、本报表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发展。
三、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全国从事港口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运营中因安全问题引发的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事故。
四、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五、本报表制度包括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和季报表。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若其为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应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若其为较大事故,应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该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若其为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应立即上报至当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港口行政部门应将该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总之,港口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并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季度后10日前将统计期(即上季度)内本辖区发生的港口生产伤亡事故情况汇总,以报表形式按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没有发生事故的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报告。超过每季度后10日未报,应提前说明情况,如没有说明情况的,则超过48小时后,视为拖延报告期限,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六、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快报表和季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八、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视为谎报,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九、有关单位及其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
十、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负责解释。
第6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事故发生之前,通过对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尽早发现隐患,尽早治理整改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公司事故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排查的责任分工任务
1、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厂长为组长,车间主任为组员,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负全责。
2、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4、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隐患排查形式内容
1、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作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2、专业检查分别由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毒等工作。
3、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青电,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置降温,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暖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为重点。
4、综合检查分为厂、车间、班组三组,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组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一次。
5、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三、隐患排查治理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雅 ”(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心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2、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由主管安全的厂安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3、对现场查出的事故隐患项目,在限期内完不成整改项目的人员和查处的安全违纪人员和分管领导,扣罚工资5%,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4、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各级检查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账,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存档。
6、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纪行为的本公司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7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急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同时(于1小时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事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情况确认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钟内),向负责人简要报告事故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抢险救援等情况。
(3)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对事故发生情况,做出较为详细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后,通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反正的简要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6)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7)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8)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调查以及处理
1、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安全管理机构、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档案保管工作。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存入档案,以便备查。
第8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保证事故处理的真实性,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内容:
2.1发生在本矿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2.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2.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9篇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处理。
2、在施工现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救、施救。
3、发生轻伤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成的伤亡事故调查进行调查。
第10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统计报告
(一) 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 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安监站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镇安监站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 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6、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7、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事故调查工作。
三、 事故处理:
(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安监站、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处理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及擅离职守逃匿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11篇 安全生产逐级监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 安全生产逐级监察及事故隐患排查组织机构及职责
1.1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
集团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其组织、实施及整改等要求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并落实有关要求。
1.2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
1.2.1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为每季度一次。
1.2.2公司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组成,联络员由安质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对大检查的策划、实施、总结分析、整改进行全过程控制。
1.2.3根据在建工程分布情况组成若干检查组,组长由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担任,组员由安质部、工程部、设物部、公安分处和党、工、团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各组由安质部派联络员一人。
1.2.4安质部拟制大检查计划,提出拟检查工程项目、分组人员安排、检查方法和检查重点的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大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中旬。为了及时有效地沟通情况并督促整改,指挥部/经理部应派员参加并配合公司检查组开展工作。
1.2.5公司未安排检查的工点,由工程公司负责在同一时间组织检查,项目经理负责在季度末前10天将自检评价及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或电传)报公司安质部。
1.3指挥部安全质量大检查
指挥部/经理部对所辖工程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组织形式可参照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
1.4 工程公司/项目安全质量检查
工程公司/建设项目对所施工工程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检查,可每半月或每旬一次。组织形式可参照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
2. 安全质量检查程序
2.1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程序
2.1.1受检单位第一管理者作本季度安全质量工作汇报,内容:工程概况;本季度施工情况(及剩余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工作重点及采取的技术或管理措施;措施实施情况;下季度安全质量工作计划。
2.1.2受检单位作自检工作汇报,包括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2.1.3检查组向受检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重点和具体的方针、步骤、内容等。
2.1.4检查组到施工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2.1.5检查组召开内部会议,汇总检查情况,并填写“安全检查评分表”、“质量检查评分表”。
2.1.5检查组通报安全质量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期限,受检单位第一管理者进行确认并作出整改承诺。
2.1.6检查组和受检单位座谈,共同探讨如何作好安全质量工作。
2.1.7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受检单位在要求期限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报告报送安质部。
2.1.8对问题的整改效果在下次安全质量大检查时进行验证。
2.1.9在季度大检查中由属集团公司检查或单位自检的,由项目经理负责在季度末前10天将检查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报至安质部。
2.2指挥部安全质量大检查程序
参照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程序执行,结合实际情况可适当简化。
2.3工程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质量检查程序
可参照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程序执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适当简化,完成检查、评分、整改程序即可。
3. 检查内容和方法
安全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法见《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4. 检查评分标准
为了对各单位进行量化考核,安全质量检查实行评分制度,检查组把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后,对照“安全检查评分表”、“质量检查评分表”的相应栏目进行扣分,得出评分结果。
5. 检查总结
5.1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总结
5.1.1各检查组汇报
各检查组完成所安排的检查任务后,对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
(1)、在安全质量检查中发现的成绩、优点或好的管理方法。
(2)、在对各工点安全质量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打分情况,存在的问题尽量量化。
(3)、各工点对安质委会议决议、以前安全质量大检查提出问题的落实和整改情况,要形成结论性结果。
5.1.2汇总分析
由公司安质部会同各检查组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向各单位通报大检查情况,并上报公司安质委。
5.2 指挥部安全质量大检查总结
指挥部/经理部根据大检查情况,结合所辖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情况,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动态、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以明确下步安全质量管理重点。
5.3 工程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质量检查总结
工程公司/建设项目根据检查情况,结合施工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情况,对施工管理中的安全质量动态、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以发现上个阶段安全质量工作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同时对下步安全质量工作重点作出安排。
第1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由出租汽车公司经理或负责人按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对象及范围应包括:出租汽车等机动车辆及相关装置;管理制度、管理台帐、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和消防设施;以及营运证件等。
三、列入安全检查范围的项目,有专项维护检查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点要害部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查规范及程序。
四、对检查出的隐患,检查人必须下达整改通知书,各项安全检查及隐患的整改,实行责任人及受检当事人签字制度和隐患整改跟踪排查制度。对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并作好隐患的跟踪控制工作。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后,应主动向公司汇报,公司应收缴被吊销驾驶员的营运证件并上交管理部门,要教育、督促其不能驾驶车辆。
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台帐”。各项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必须规范化,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七、对违反本制度及违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