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保证生产记录能够准确、及时、全面有效的反应生产全过程的实际情况,并可作为跟踪产品历史的依据。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记录的编制、审核、批准、填写、整理、保存及修订。
生产记录的编制、审核、批准
一、岗位操作记录、批生产记录、台帐、报表等生产记录由车间工艺员设计,送生产技术部、质量部审核,主管副总批准,并将原件存档,复印件交由车间及相关部门使用,凡未经审批的表格一律不予使用。
二、生产记录应根据工艺特点、工艺程序、操作要求和技术参数等内容设计并编号,内容力求精简、全面,能反应个生产环节的实际情况,适应生产管理的需要。
生产记录的填写
一、岗位操作记录由岗位操作人员填写,填写应及时,不允许操作前填写或生产后靠回忆填写,每份记录应有操作者签名。
二、批生产记录由车间工艺员汇总有关岗位工作操作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单等完成,由车间主任审核,交质量部审核批准。
三、填写生产记录的注意事项
3.1 记录应清楚、及时、如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3.2 字迹清晰、易于保存、不得用铅笔填写。
3.3 记录应保保持整洁,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不得使用涂改液,应用单线或双线划去后在旁边重写,划掉部分能看清楚修改人签名、修改日期,不得用刀或橡皮更正。
3.4 除备注栏外按表格内容全项填写,不得有空格,如无操作内容填写时,一律用“——”表示,内容与上项相同时应重复抄写,不用“……”或“同上”表示。
3.5 品名不得简写。
3.6 与其他岗位,班组或车间有关的操作记录,应做到一致性、连贯性。
3.7 操作者、复核人均应填全姓名,不得只写姓或名。
3.8 填写日期一律横写并不得简写,如1998年9月14日不得写成“98”“14/9”“9/14”。
3.9 计量单位一律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
3.10 生产记录及有关统计报表的计算方法、含义、范围、计量单位、呈报期限等规定,各部门不得任意删改,严格执行统一规定。
四、复核生产记录的注意事项
4.1 必须按每批原始记录串联复核,不得前后矛盾。
4.2 必须将记录内容与工艺规程对照复核。
4.3 上下工序、成品记录中的数量、质量、批号、桶号必须一致正确。
4.4 记录应有的工艺员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填写方法,工艺员应监督填写人更正。
生产记录的整理及保存
1、批生产记录应由车间工艺员按批整理,根据生产流程排序,不得缺页、漏页。
2、批生产记录应由车间主任、生产技术部经理、质量部审核,最后交由质量部存档。
3、批生产记录保存至少三年,规定有效期的产品保存至失效后一年。
生产记录的修订
1、当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变更时,应对生产记录做及时的调整
2、生产记录的修订程序和编制时相同,生产记录需要修订时应由车间工艺员按生产实际情况设计,提出修改意见,报生产技术部、质量部审核,最后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经批准的新的记录文本,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复印,下发给使用部门执行,同时将原件收回。
4、新的记录投入使用后,原来使用的旧的记录应及时收回,收回应有记录,在生产现场不得出现原记录文本。
第2篇 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信息;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2、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行政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生产记录本,按照规定事项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安全间隔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农产品销售去向等信息。
3、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禁止毁损、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4、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人员对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检查、监督。
第3篇 生产运行记录管理制度
1、运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才能独立操作。
2、当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运行过程中状态监测、日常点检和各项运行记录。
3、运行中遇到异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根据规程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当班期间,运行人员应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5、压力设备不得超压运行,动力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所有设备不得带病运行,任何一处发生故障都应及时排除,并做好故障排除记录。故障排除后,运行操作人员必须做好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行记录,填好各种表卡,准确地反映设备运行状态。
6、各班组定期将运行记录集中整理后报送公司,以便能以此为依据,综合历次检修记录,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
第4篇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
3、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4、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5、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6、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上报隐患和在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
7、未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8、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10、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诚信系统。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承诺以及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2、发生一般亡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3、发生其他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为一年,其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可根据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缩短为半年。
第5篇 生产运行记录制度
1、运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才能独立操作。
2、当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运行过程中状态监测、日常点检和各项运行记录。
3、运行中遇到异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根据规程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当班期间,运行人员应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5、压力设备不得超压运行,动力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所有设备不得带病运行,任何一处发生故障都应及时排除,并做好故障排除记录。故障排除后,运行操作人员必须做好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行记录,填好各种表卡,准确地反映设备运行状态。
6、各班组定期将运行记录集中整理后报送公司,以便能以此为依据,综合历次检修记录,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
第6篇 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范本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信息;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2、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行政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生产记录本,按照规定事项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安全间隔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农产品销售去向等信息。
3、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禁止毁损、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4、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人员对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检查、监督。
第7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 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 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29日,国 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 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
(1)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 死亡10人及以上的;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 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 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 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査频次,每半 年至少进行1次抽査.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 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 定,制订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彫中,对该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 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 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 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 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8篇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制度
1、本单位每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归纳,传达落实。
2、对安全生产会议中作出重大决定等重要内容不准漏记或错记。
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各部门任何人不能打折扣。
4、年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找出教训,制定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5、年终结束,汇总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装订成册入档。
第9篇 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小编整理了生产者食品生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欢迎阅读!
条文内容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对不同主体的进货查验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1.食品生产者的进货查验制度
“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采购时,对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确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方可予以购进的进货质量保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是关系食品安全的源头,采购的这些物料品质、来源、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其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本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也就是说,食品生产者在采购时应当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资格,检查供货者是否是获得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同时还要检验采购的原料是否有检验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如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卫生证书等。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大多数还处于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状况,有的食品原料可能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方能采购;对于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
2.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具体手段,一方面有利于食品可追溯,确保监管链条不断,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权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括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台账记录。在采购索证方面,企业应查验供货者的证照证件、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等、索取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在进货查验方面,应有专人负责验收,原则上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采购。在台账记录方面,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