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 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 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29日,国 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 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
(1)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 死亡10人及以上的;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 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 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 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査频次,每半 年至少进行1次抽査.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 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 定,制订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彫中,对该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 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 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 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 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2篇 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2.1公司财务监审部是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的主管部门。
2.2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审批,并为确保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源设施。
2.3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和管理方案的需要,每年末制定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报安全生产管理部,由安全生产管理部汇总后,制定全公司的需求计划,报总经理审批,由财务监审部落实资金计划,确保安全生产使用的资金。
2.4人事组织部根据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列出培训经费需求计划,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监审部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并单独列支。
2.5各单位为确保安全生产所制定的应急措施,应根据措施的具体内容,制定资金需求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监审部落实资金。
2.6工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所需奖励基金,由公司工会提前做出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监审部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2.7综合管理部为防止火灾事故,所添置的消防设施,应事先制定设施购置计划和资金需求,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监审部落实资金。
2.8为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每年为员工进行的体检费用和职业伤害,所需经费由人事组织部做出计划,并落实与政府有关部门(如: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联系费用支出,或直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财务落实资金。
2.9财务监审部负责监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资金及时到位。
3.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3.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
3.1.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计划的组成部分。它是改善企业 劳动条件、有效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3.1.1.1编制原则:
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纳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中,抓住重点, 先考虑改革工艺设备,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
2) 要掌握必要与可能,要充分考虑利用原有设备、设施,尽量用先进技术、措施。按轻重缓急和实施所具备的条件等,安排实施计划。
3.1.1.2编制依据和方法:
1) 编制计划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政策法规和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中的整改项目。
2)各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应在每年1 2月1 5日前报安全生产管理部汇总后报财务部进行平衡,列入年度综合计划。
3.1.1.3编制内容:
1) 安全技术项目主要包括:防止各种工伤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工业卫生措施项目;增加有利于劳动场所中职业健康的辅助房屋及设施.劳动保护宣传教育项目等;
2) 编制项目计划中应明确: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名称;措施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开、竣工日期;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3.1.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和验收。
3.1.2.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批准后,由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调度,土建项目由劳动服务公司修建科安排落实。一般项目可由有关部门负责,小型项目可由所在单位负责;
3.1.2.2经营管理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各项目实施进度,如需调整和变更项目计划时,必须经安全生产管理部同意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不准随意更改;
3.1.2.3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竣工的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对交付使用的项目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纳入统一维护管理。
4.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4.1 设备资产管理
4.1.1 调拨设备的管理。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和生产结构情况以及公司领导决策,经营管理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组织实施;设备调拨由设备管理部门填写设备调拨单,办理相应的手续,调出入部门依据调拨单进行调拔凡属该项设备的附件和工具,也应同时如数转出。设备调出单位,设备调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依据调拨单及时销账、上账。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由设备维修部门负责迁移;
4.1.2 闲置设备的管理。闲置设备是指已安装验收、投产使用而目前工艺暂时不需要的设备。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将闲置设备,以书面形式报经营管理部,经同意后挂牌闲置。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严防锈蚀;
4.1.3 封存设备的管理。长期不用的设备应封存处理,一般以原地封存为主,对于封存的设备要挂牌,并注明日期。设备的封存与启用均需由使用单位向经营管理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1.3.1使用部门对需要封存的设备和仪器仪表填写《设备、仪器、仪
表封存记录》,报送设备管理部门,经设备管理部门鉴署意见,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封存,粘贴“封存”标识,并在标识上注明封存日期;
4.1.3.2封存设备如需继续使用时,应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附《
设备、仪器仪表封存记录》一同报送设备管理部门,待批准后去 “封存”标识,清洗防锈油,擦洗尘污,检查机械,电器部门以及安全装置的性能。并加满润滑油,检查油眼、油路是否畅通,才可按上电源。空车试验按照试车规程进行,试验正常后,方可使用。严禁未经检查,试车,即动用长期封存的设备;
4.1.3.3对封存的设备由使用部门进行原地封存,保管,封存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洗、涂油,并定期保养,长期封存(六个月以上)的设备,应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以防锈蚀及损坏。
4.1.4迁移设备的管理。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设备的迁移调动时,由经营管理部协调后,报主管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调动的设备,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4.1.4.1凡已安装验收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设备,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和主管公司领导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拆卸、迁移。
4.1.4.2因生产和科研的需要,使用部门需对设备进行迁移应以书面形式申报,待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和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迁移。
4.1.5设备的完好鉴定,完好设备主要指达到以下要求:
1)设备的性能良好,精度满足工艺要求,运转无超温、超压现象;
2)设备运转正常,操作系统动作灵敏可靠;
3)电气、润滑、液压、动力、光学等辅助系统功能正常;
4)安全防护设施和控制机构灵敏有效,符合有关规定,精度等级符合有关规定;
5)内外整洁,保持本色;滑导面无损伤,腐蚀;
6)附件齐全、整洁,完好可用,放置合理。
4.1.6报废设备的管理;
4.1.6.1报废条件。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申请报废:
1)已超过规定使用寿命的陈旧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部件己严重损坏,设备效能已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和无修复改装价值的;
2) 因意外灾害或事故使设备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和改装的;
3.)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起事故危险,且不能修复改装的;
4)因产品变动或工艺更改而被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修改利用的;
5)由于技术陈旧,继续使用不经济,需用新型和先进设备替换的;
6)更新替换出的旧设备不能利用的;
7)按能源政策应予淘汰的设备,且不能调出利用的;
8)其它属政策性淘汰的设备;
9)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由设备报废鉴定小组负责,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注销台帐,由设备使用部门设备员贴“报废'标识,由供应处回收处理。
4.1.7 设备的资料管理。设备资料包括设备台账、设备档案等;
4.1.8设备的库存管理。设备仓库存放设备时要做到按类分区,摆放整齐,做好防火、防水、防锈蚀等工作;
4.2 设备的购置与安装
4.2.1设备购置计划是根据企业经营方针、目标,考虑到生产发展、科研、新产品开发、节能、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需要列入年度综合计划的;
4.2.2设备选型应遵循生产上适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满足环保要求等原则;
4.2.3设备的更新改造应针对生产的需要,坚持设备改造和工艺改革相结合;
4.2.4设备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对所需更新或改造的设备进行调研,编写出设备更新改造计划,于每年10月底报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审核汇总后,制定出下一年度的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公司领导审批后纳入年月度综合计划;
4.2.5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年度综合计划,填报“固定资产更新(购置)
“改造申报表”,经经营管理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请主管公司领导审定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定货或采购新设备;
4.2.6计划外进行设备更新改造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经总经理批准,但要在申报表中注明属计划外项目;
4.2.7设备开箱检查由经营管理部组织采购部和使用单位共同参加。开箱检查主要内容为包装和设备外观是否完好,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品、说明书及其它技术文件是否齐全等;
第3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2.1公司财务监审部是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的主管部门。
2.2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审批,并为确保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源设施。
2.3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和管理方案的需要,每年末制定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报安全生产管理部,由安全生产管理部汇总后,制定全公司的需求计划,报总经理审批,由财务监审部落实资金计划,确保安全生产使用的资金。
2.4人事组织部根据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列出培训经费需求计划,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监审部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并单独列支。
2.5各单位为确保安全生产所制定的应急措施,应根据措施的具体内容,制定资金需求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监审部落实资金。
2.6工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所需奖励基金,由公司工会提前做出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监审部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2.7综合管理部为防止火灾事故,所添置的消防设施,应事先制定设施购置计划和资金需求,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监审部落实资金。
2.8为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每年为员工进行的体检费用和职业伤害,所需经费由人事组织部做出计划,并落实与政府有关部门(如: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联系费用支出,或直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财务落实资金。
2.9财务监审部负责监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资金及时到位。
3.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3.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
3.1.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计划的组成部分。它是改善企业 劳动条件、有效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3.1.1.1编制原则:
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纳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中,抓住重点, 先考虑改革工艺设备,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
2) 要掌握必要与可能,要充分考虑利用原有设备、设施,尽量用先进技术、措施。按轻重缓急和实施所具备的条件等,安排实施计划。
3.1.1.2编制依据和方法:
1) 编制计划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政策法规和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中的整改项目。
2)各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应在每年1 2月1 5日前报安全生产管理部汇总后报财务部进行平衡,列入年度综合计划。
3.1.1.3编制内容:
1) 安全技术项目主要包括:防止各种工伤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工业卫生措施项目;增加有利于劳动场所中职业健康的辅助房屋及设施.劳动保护宣传教育项目等;
2) 编制项目计划中应明确: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名称;措施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开、竣工日期;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3.1.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和验收。
3.1.2.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批准后,由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调度,土建项目由劳动服务公司修建科安排落实。一般项目可由有关部门负责,小型项目可由所在单位负责;
3.1.2.2经营管理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各项目实施进度,如需调整和变更项目计划时,必须经安全生产管理部同意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不准随意更改;
3.1.2.3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竣工的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对交付使用的项目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纳入统一维护管理。
4.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4.1 设备资产管理
4.1.1 调拨设备的管理。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和生产结构情况以及公司领导决策,经营管理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组织实施;设备调拨由设备管理部门填写设备调拨单,办理相应的手续,调出入部门依据调拨单进行调拔凡属该项设备的附件和工具,也应同时如数转出。设备调出单位,设备调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依据调拨单及时销账、上账。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由设备维修部门负责迁移;
4.1.2 闲置设备的管理。闲置设备是指已安装验收、投产使用而目前工艺暂时不需要的设备。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将闲置设备,以书面形式报经营管理部,经同意后挂牌闲置。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严防锈蚀;
4.1.3 封存设备的管理。长期不用的设备应封存处理,一般以原地封存为主,对于封存的设备要挂牌,并注明日期。设备的封存与启用均需由使用单位向经营管理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1.3.1使用部门对需要封存的设备和仪器仪表填写《设备、仪器、仪
表封存记录》,报送设备管理部门,经设备管理部门鉴署意见,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封存,粘贴“封存”标识,并在标识上注明封存日期;
4.1.3.2封存设备如需继续使用时,应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附《
设备、仪器仪表封存记录》一同报送设备管理部门,待批准后去 “封存”标识,清洗防锈油,擦洗尘污,检查机械,电器部门以及安全装置的性能。并加满润滑油,检查油眼、油路是否畅通,才可按上电源。空车试验按照试车规程进行,试验正常后,方可使用。严禁未经检查,试车,即动用长期封存的设备;
4.1.3.3对封存的设备由使用部门进行原地封存,保管,封存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洗、涂油,并定期保养,长期封存(六个月以上)的设备,应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以防锈蚀及损坏。
4.1.4迁移设备的管理。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设备的迁移调动时,由经营管理部协调后,报主管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调动的设备,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4.1.4.1凡已安装验收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设备,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和主管公司领导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拆卸、迁移。
4.1.4.2因生产和科研的需要,使用部门需对设备进行迁移应以书面形式申报,待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和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迁移。
4.1.5设备的完好鉴定,完好设备主要指达到以下要求:
1)设备的性能良好,精度满足工艺要求,运转无超温、超压现象;
2)设备运转正常,操作系统动作灵敏可靠;
3)电气、润滑、液压、动力、光学等辅助系统功能正常;
4)安全防护设施和控制机构灵敏有效,符合有关规定,精度等级符合有关规定;
5)内外整洁,保持本色;滑导面无损伤,腐蚀;
6)附件齐全、整洁,完好可用,放置合理。
4.1.6报废设备的管理;
4.1.6.1报废条件。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申请报废:
1)已超过规定使用寿命的陈旧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部件己严重损坏,设备效能已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和无修复改装价值的;
2) 因意外灾害或事故使设备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和改装的;
3.)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起事故危险,且不能修复改装的;
4)因产品变动或工艺更改而被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修改利用的;
5)由于技术陈旧,继续使用不经济,需用新型和先进设备替换的;
6)更新替换出的旧设备不能利用的;
7)按能源政策应予淘汰的设备,且不能调出利用的;
8)其它属政策性淘汰的设备;
9)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由设备报废鉴定小组负责,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注销台帐,由设备使用部门设备员贴“报废'标识,由供应处回收处理。
4.1.7 设备的资料管理。设备资料包括设备台账、设备档案等;
4.1.8设备的库存管理。设备仓库存放设备时要做到按类分区,摆放整齐,做好防火、防水、防锈蚀等工作;
4.2 设备的购置与安装
4.2.1设备购置计划是根据企业经营方针、目标,考虑到生产发展、科研、新产品开发、节能、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需要列入年度综合计划的;
4.2.2设备选型应遵循生产上适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满足环保要求等原则;
4.2.3设备的更新改造应针对生产的需要,坚持设备改造和工艺改革相结合;
4.2.4设备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对所需更新或改造的设备进行调研,编写出设备更新改造计划,于每年10月底报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审核汇总后,制定出下一年度的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公司领导审批后纳入年月度综合计划;
4.2.5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年度综合计划,填报“固定资产更新(购置)
“改造申报表”,经经营管理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请主管公司领导审定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定货或采购新设备;
4.2.6计划外进行设备更新改造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经总经理批准,但要在申报表中注明属计划外项目;
4.2.7设备开箱检查由经营管理部组织采购部和使用单位共同参加。开箱检查主要内容为包装和设备外观是否完好,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品、说明书及其它技术文件是否齐全等;
第4篇 阳光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社区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社区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社区生产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社区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生产单位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社区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
3、生产单位下属各单位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性管理工作。
附件: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带头自觉遵守。督促下属单位和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与其业务相应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工作。按时制订生产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通过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组织对各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4)组织搞好每年的“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加强对单位负责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5)经常深入生产一线指导工作。适时组织实施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两次以上防汛、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单项检查。对单位、部门的抽查,根据需要随时决定,不作限制规定。
(6)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有书面记录,一经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督促。(7)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协调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工作。
(8)帮助各部门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
(9)向各部门通报安全生产工作及情况。
4、建立健全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与相关单位和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责任,分解控制指标,实施考核奖惩,及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5、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6、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认真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广、交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
7、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便于生产单位办公室每月填写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单,并由公司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后按时上报社区。
8、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5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这样规定有三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