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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29

电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1篇 电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电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 ,手机: )。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2篇 变电站安全活动制度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安全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预防与效果相结合,将安全活动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防止设备、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活动时间为每周五。且每次进行安全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3、安全活动应有计划地安排以下内容:

3.1学习《电业工作安全规程》以及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各条规章制度、规定等。

3.2学习上级基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及临时制定的制度、条例、规定和安全措施。

3.3学习电业法规、事故调查规程及本公司的各种安全简报、事故通报。

3.4学习停电计划及设备的检修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

3.5分析本班组的职责范围和所管辖设备区域内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制定防止发生事故的对策。

3.6总结一周来本班组的安全情况,并提出表扬和批评。针对工作任务、计划内容做出事故预想和保安措施。

3.7检查本班组使用的安全用具,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或送验),并做好记录。

3.8上级布置的其他安全活动。

4、活动质量:站长又计划的落实执行安全活动内容,突出主题,确保安全活动质量。

5、检查与考核:机电部负责对班组安全活动的检查监督。机电部按照考核制度对班组的活动情况进行考核。

第3篇 变电站安全保卫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变电站安全保卫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变电站的安全保卫工作。

2.站内应有门卫室,其人员的生活设施不得与运行人员混用,变电站大门正常应关闭并上锁。

3.如有外来人员需进入变电站的,应由门卫人员事先询问来人情况,并通过站内电话或对讲机征得当值主值同意,方可办理进站手续。

4.凡分公司机关人员及支公司人员,需要出入变电站,必须凭本人工作证,并在门卫室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站。

5.凡分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职工进入站内工作,必须持有工作票,并在门卫室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站工作。

6.外来人员进入变电站必须在支公司领导的陪同下,或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示有关证件,经变电站人员核实后方可进入,并由门卫人员做好登记。

7.外包工进(出)站内工作,必须自动出示支公司安监股签发的临时工作证,服从带队人和工作监护人的指挥,严禁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随意游荡,并严格遵守站内各项规章制度。

8.严禁本站职工家属、亲友进入站内生产区域。如遇特殊情况,需会见本站职工的必须经站长(副站长)同意。

9.除本站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在站内住宿,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在站内住宿的必须经站长批准。

10.本站职工借用公物必须经站长批准,并持站长(副站长)签发的出门证方可将公物带出,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检查或拒绝其带出。

11.变电站门前道路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和停放车辆。非门卫人员严禁在门卫值班室闲谈聊天、看阅报刊杂志,以免妨碍门卫人员的正常工作。

12.站内严禁停放外来车辆,遇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必须经站长(副站长)同意,并按规定位置停放。

13.运行人员在巡视设备时,应兼顾安全保卫设施的巡视。

14.安全保卫人员每日必须对变电站大门、围墙、重要设备周围及其他要害部位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向站长汇报,并采取措施处理。

15.变电站围墙不得随便拆除,因工作需要确需拆除的,必须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制定出有效的防盗措施后方可拆除。

16.变电站各室门窗均应安装牢固,正常时均应上锁,并每月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7.运行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工作场所的门窗关闭,并上锁。

18.变电站重要区域(安全用具室、库房等)应安装防盗门,窗户应加固。

20.运行人员若发现有人进行盗窃等破坏变电站设施的行为,应立即报警。

21.变电站室外照明应充足,满足运行巡视及检修需要。

第4篇 变电站安全保卫制度其它各项制度

1、变电站为我公司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由站长负责,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保卫制度。

2、凡进入本站检查、参观、学习的人员必须持公司介绍信或有上级领导带领的人员方可进入。

3、进入站内工作的车辆,必须听从站内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严格遵守站内的规章制度

4、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枪支弹药带进站内

5、变电站内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要有专人负责。

6、严禁外人进入站内,本站通讯电话一律不准外借。

7、变电站无权留宿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留宿的,必须请示上级领导。

承德县建龙矿业公司

第5篇 变电站安全防护制度范文

1 变电站安全防护制度可分为倒闸安全防护,作业安全防护和巡视安全防护。

1.1 倒闸安全防护:执行调度命令和变电站倒闸作业制度。

1.2 作业安全防护:

1.2.1 配电所进行检修作业时,工作执行人或配电所值班员为检修作业的安全监护人,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除全所停电或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的作业外,工作执行人不得参加具体作业。

1.2.2 当作业人员较多或作业范围较广,可以设两个及以上工作组,由工作领导人负责统一指挥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每个作业组可以设一名工作执行人,加强作业监护。

1.2.3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

1.2.4 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室外带电作业。

1.2.5 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人员也必须戴好安全帽。

1.2.6 使用梯子作业时,登梯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脚要放置稳固严防滑移,人字梯要有限制开度的拉链。使用时,梯子放置的位置要保证梯子各部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专人扶梯。金属梯子下部梯脚应有防滑胶垫,梯子上只允许一人进行作业。

1.2.7 在配电所内搬动梯子或长大工具、材料、部件时,要时刻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0kv 为0.7m,35kv 为1.0m)。

1.3 巡视安全防护:

1.3.1 巡视时不得进行其它工作。

1.3.2 当一人单独巡视时,禁止移开、越过高压设备的防护栏或进入高压分间。

1.3.3 雷雨天气不要求巡视室外设备,若必须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并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且注意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2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管理:

2.1 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2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2.3 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2.3.1 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2.3.2 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2.3.3 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2.3.4 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2.4 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记录,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并按班交接。

2.5 定期校验和维护

2.5 运行人员要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公用劳动防护用具应定期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2.6 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2.7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第6篇 水电站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工作制度

1.巡回检查:有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四部分组成,各车间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对巡回检查作出具体的规定,制定巡回检查路线图(或巡回检查表),明确检查的设备、项目、周期,对检查结果应认真记录在值班记录簿上。

2.交接班检查:应根据运行方式的变化进行全面而有重点的检查对上班变动过的系统和操作过的设备及存在缺陷的部位尤其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对设备检修的状况和安全措施要及时掌握。

3.班中检查:应按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彻底的检查,防止漏项。

4.定期检查:各车间应具体明确的规定检查的设备、项目及时间、周期、运行人员应按规定认真执行。

5.特殊检查:除按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在特殊情况下:如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特殊运行方式,自然条件恶劣等,应加强对设备的检查,并应按临时规定的措施及有关领导的指示及要求执行。

6.设备系统发生严重故障,除按规程的规定进行及时的检查处理外,还应对可能波及的其他有关设备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检查。

7.巡回检查人员必须由责任值班人员执行或监护值班员进行,不得由实习人员,徒工或其它人员代替。

8.巡回检查时应随时携带必要的工具和用具(如电筒,听棒和其它检测工具等),检查中应认真细致,根据设备运行特点看、听、摸、嗅和试。但必须执行安全规程,注意设备及人身安全。

9.为了掌握、监视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异常和缺陷,对运行及备用设备,应进行定期和特殊巡视检查,并在检查中发现缺陷及时消除缺陷。

(1)巡视周期。电厂运行设备每二小时巡视一次,特殊巡视按需要进行。

(2)电气设备定期巡回检查项目内容:

1)注油设备油面是否适当,油色是否清晰,有无渗漏。

2)瓷绝缘子有无破碎和放电现象。

3)各接连接点、触点有无过热现象,发现异常运行情况时,查看电压、电流及继电保护动作情况。

4)变压器及旋转电机的声音、温度是否正常。

5)变压器的冷却装置运行是否正常。

6)电容器有无异音及外壳是否有变形膨胀等现象。

7)电力电缆终端盒有无渗漏油现象。

8)各种信号指示是否正常,二次回路的断路器、隔离开关位置是否正确。

9)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压板位置是否正确。

10)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指针有无弯曲、卡涩现象;电度表有无停走或倒走现象。

11)直流母线电压浮充电流是否适当。

12)蓄电池的液面是否适当,极板颜色是否正常,有无生盐、弯曲、断裂、泡胀及局部短路现象。

13)设备缺陷有无发展变化。

(3)、锅炉运行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内容:

1)水轮机检查:水位是否正常,汽压是否稳定,特别要检查、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警报器、等所有安全附件是否安全、准确、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操作台上的值班员及值班长,以便引起注意或采取措施,并记入缺陷记录本内。

2)检查调速器情况,注意负荷,检查辅机设备的运转,有无异常现象。

(4)风机检查:

1)电动机及风机轴承温度;

2)油位和冷却水量;

3)内部无磨擦声,地脚螺丝和连螺丝;有无松动;

4)引风机和送风机的振动情况;

5)调整机构是否完好良活;

6)电动机电流正常;

7)设备周围清洁无杂物,照明良好。

(4)特殊巡视项目:

1)大风来临前,检查室外设备的周围有无杂物,防止杂物吹上设备;大风时,注意室外软导线风偏后相间及对地距离是否过小。

2)雾、雨、雪天过后和雷电过后,检查瓷绝缘有无放电痕迹,避雷器、避雷针是否放电。

3)夜间熄灯巡视,检查瓷绝缘有无放电闪络现象、连接点处有无过热发红现象,巡视时应遵守安全规定。

4)巡视高压配电装置一般应两人一起进行,经考试合格并由单位领导批准的人员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时,必须随手把门关好。

5)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并不准进行任何操作;若有必要移动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下列安全距离:

10kv 及以下0.7m

35kv 1m

6)高压设备的导电部分发生接地故障时,在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戴绝缘手套。

7)巡回检查中应同时进行设备整洁工作及检查润滑油,调整冷却水等设备维护工作。

10.巡回检查中发现设备缺陷时,应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要求执行,加强监视,设法消除,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应向班长报告,对威胁运行安全的问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专业主管,发现缺陷及处理情况和措施应详细记录缺陷记录本,由专业组长通知检修班组,将通知时间做好组长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11.班长接班前应对机电的主要设备和系统进行一次全面而有重点的检查,掌握其运行方式和运行工况,并应了解运行情况及参数合格与否等。

12.各岗位设立巡回检查记录本,并按巡回检查周期定时填写。

第7篇 电网变电站安全保卫制度

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全保卫制度

一、进出站管理

1、非变电站运行人员(如清洁、生活及保卫人员等)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变电站。

2、非本单位人员进入变电站必须由变电站保卫人员核实相关手续,并向值班人员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填写'变电站进出人员(车辆)记录'。

3、工作人员进行检修、试验等工作时凭工作票或工作证由变电站保卫人员进行核实后方可进入。并填写'变电站进出人员(车辆)记录。

4、进站人员或车辆必须听从变电站保卫人员或运行人员的指挥和安排,进站人员或车辆在站内期间如有违规行为,变电站保卫人员或运行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情况严重时向供电局有关部门汇报。

5、变电站保卫人员或运行人员有权对进出变电站的人员进行询问。

二、防盗管理

1、变电站保卫人员正常情况下必须锁闭站门。

2、变电站运行人员正常情况下必须锁闭设备室及各功能室门窗。

3、装有防盗报警系统的变电站,保卫人员应定期检查、试验报警装置的完好性,有故障的要即时处理。

4、变电站保卫人员每日必须对变电站大门、围墙、重要设备周围及其它要害部位进行巡视,发现问题立即向值班负责人汇报。

第8篇 光伏电站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电力企业向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报送范围

第三条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范围包括电力安全综合信息、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第四条 电力安全综合信息包括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如重要保电信息等。

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包括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3。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整改措施等。

第五条 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专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其统计范围见附1)、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同时包括电力企业参与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电力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可能对电力企业、电力行业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信息安全事件,具体类型见附2。

第六条 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简况、电力企业人身伤亡情况、重要电力设施受损情况、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停运情况(含配网)、对外供电(热)受影响情况(含停供用户数统计及重要用户受影响情况)、电力抢险救灾及供电恢复情况等。

第三章 报送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完善报送工作程序,明确报送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若有变动,应及时重新报送。

第八条 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的电力企业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中,跨区跨省输电通道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涉及资产单位、运维单位、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电大规模脱网,发电企业、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业主、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委托运维的电力生产项目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委托单位、运维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第九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应当经本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应当经本企业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 电力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或事件)等级,须先报告事故(或事件)情况,待事故(或事件)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应坚持“逐级上报”的原则,电力企业在所在区域有上级公司的,由上级公司汇总其下属企业的安全信息,统一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四章 报送时限及方式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电力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电力安全信息统计报表,次年元月5日前报送年度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电力事故信息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4。

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企业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十四条 电力事件信息

电力事件类型中,第1、4、6、8、9、10、11、12、13、14、15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信息报送时限参照电力事故报送时限执行。其它事件信息报告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12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电力企业应在自然灾害对电力安全造成影响后1小时内将本企业受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告能源监管机构。灾情得到控制前,应即时报告受灾和抢险救灾最新工作动态;灾情得到控制后,应于每日17时前报告抢险救灾和供电恢复进展情况,直至电力设备(施)恢复运行和供电全部恢复后结束。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信息报告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汇报,再书面报告。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的电力事故(或事件)应于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需要要求报送的安全信息,电力企业应按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各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能源监管机构定期通报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每年对信息报送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报送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附1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范围

1、电力生产(建设)类人身伤亡事故:包括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非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用户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交通类人身伤亡事故:包括厂(场)内交通事故,作业路途中发生的道路、水上等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交通部门牵头调查的交通事故除外)。

3、自然灾害类人身伤亡事故: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电力生产(建设)人员的伤亡事故。

注:

1、“电力企业”范围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规定执行。

2、发生上述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信息,事后定性与初判不符的可在后续统计中调整。其中,地方政府定性为意外的人身伤亡事故,取得国家能源局承装(修、试)资质的非电力企业从事电力用户业务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企业人员私自从事工作范围以外涉电工作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纳入事故信息统计范围。

第9篇 光伏电站安全管理运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光伏电站安全管理,确保光伏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杜绝倒送电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光伏电站。各员工均有责任保护光伏电站的各项设施,并有权对损害电站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岗位职责

3.1凡电站工作人员,必须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并执行安全管理维护规程。

3.2电站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电工知识,了解电站各部分设备的性能,并经过运行操作技能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条值班人员是值班期间电站安全运行的主要负责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值班人员值班时应遵循以下事项:

4.1 值班人员应随时注意各项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时巡回检查,并按时填写值班记录。

4.2值班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离开时,应有人代替值班,并经站长允许。

4.3值班时不得喝酒,游玩。

4.4严格按照规程和制度进行操作,注意安全作业。

4.5未经批准,不得拆卸电站设备。

4.6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电站参观。要保证经批准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交接班制度

5.1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运行情况,并填写值班日志,对设备运行情况及缺陷处理情况、运行操作、调度命令等进行详细记录。

5.2交班人员应认真清点工具,仪表,查看有无损坏或短缺,向接班人员点交,并检查主控、设备间、宿舍、卫生间的卫生是否合格、具备交接条件。

5.3交班时如发生事故,应分清情况,由交接班人员共同处理,严重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

5.4未正式交班前,接班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交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5.5在接班人员接清各项工作分别签字确认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条生产管理

6.1电站应根据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的原则,遵守当地电网公司的发电计划曲线。

6.2要制定必要的生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发供电计划的完成。

6.3电站应按批准的计划停、送电时间执行,不得随意借故缩短或增加送电时间。因故必须停电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管理权限办理停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执行。

6.4停送电、检修时,必须服从当地供电局、地区调度命令。

6.5要定期检查光伏电池方阵的金属支架有无腐蚀,并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定期进行绝缘检验。方阵支架应良好接地。

6.6在使用中应定期对光伏电池方阵的光电参数包括其输出功率进行检测,以保证方阵不间断地正常供电。

6.7遇有大雨,冰雹,大雪等情况,光伏电池方阵一般不会受到损坏,但应对电池组件表面及时进行清扫,擦拭。

6.8应每月检查一次各光伏电池组件的封装及接线接头,如发现现有封装开胶进水,电池变色及接头松动,脱线,腐蚀等,应及时进行理处。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汇报。

第七条逆变器维护管理

7.1应严格按照逆变器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操作使用、尤其是,在开机前注意输入电压是否正常;在操作时要注意开关机的顺序是否正确,各表计和指示灯的指示是否正常。

7.2逆变器一般均有断路,过流,过压,过热等项目的自动保护,因此在发生这些现象时,无需人工停机;自动保护的保护点一般在出厂时已设定好,无需进行调整。

7.3逆变器机柜内有高压,操作人员一般不得打开柜门,柜门平时应锁死。

7.4在室内温度超过3 0度时,应采取散热降温措施,以防止设备发生故障,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7.5应定期检查逆变器各部分的连线是否牢固,有无松动现象,尤其应认真检查风扇,功率模块,输入端子,输出端子以及接地等。

7.6一旦告警停机,不准马上开机,应查明原因并修复后再开机,检查应严格按逆变器维护手册的规定步骤进行。

7.7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应达到能够判断一般故障的产生原因并能进行排除,如能熟练的更换熔丝等,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使用设备。

7.8如发生不易排除的事故或事故的原因不清,应做好事故的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电力管理部。

第八条配电柜和测量控制柜的维护管理

8.1配电柜和测量控制柜的具体操作使用和维护检查,按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要求进行。

8.2值班人员对配电柜的巡回检测的内容主要包括:1)仪表,开关和熔断器有无损伤;2)各部件接点有无松动,发热和烧坏现象;3)触电保护器动作是否灵敏;4)接触开关的触点是否有损伤;5)检查接地情况,用兆欧表测试外壳接地电阻应小于1 0欧;6)柜体有无锈斑.

8.3配电柜检修内容主要包括:1)清扫配电柜,修理,更换损坏的部件和仪表;2)更换和紧固各部件接线端子;3)修理损坏的引线绝缘;4)箱体如有锈斑,应清除锈斑并涂防锈漆,检修后,必须检查接线和极性完全正确后方可通电实验。

第九条值班人员应定时监视测量控制柜指示的有关数据。如有异常,立即汇报、处理。

第十条由于测量控制柜内有直流高压,非值班人员不经允许不得打开机柜。

第十一条在逆变器内设置孤岛效应的检测防护功能。当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需要办理停电安全措施时,应先断开并网逆变器,避免检修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 其它

22.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2.2本安全管理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10篇 水电站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1.水电站属于重要生产部位,外来人员必须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值班人员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持有效证件操作,必须会扑救电气火灾和正确使用灭火器。

2.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禁止在岗位内喝酒、吸烟、娱乐、睡觉等,严禁擅离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登记和工作记录。

3.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水电机组、高低压配电室内电器设备的性能及运行方式,掌握操作技术。所内不得堆放杂物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雷雨天气需要巡视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

5.进出高低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经常保持门窗完好,防止小动物进入和防盗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高低压室。

7.停送电操作必须按照倒闸操作顺序依次操作,杜绝带负荷停送电 。

8.用绝缘棒拉合高压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刀闸和油开关,都应戴绝缘手套 ,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上 。

9.在不可送电的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操作把手上都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拦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 。

10.在春秋季检修或临时工作需要停电时,值班电工应该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临时接地线、装设遮拦和悬挂警示牌,会同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无电,并交代附近带电设备位置和注意事项,然后双方办理许可开工签证,方可开始工作。严禁约时或者电话通知停送电 。

11.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撤离,工作负责人向值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共同检查,然后双方办理工作终结签证后,值班人员方可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在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或检修设备合闸送电 。

12.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并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试验证明验电器良好,高压设备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

13.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为有电,不得触及设备,以防突然来电。

14.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时,值班人员可不经联系立即断开有电设备的电源,以进行抢救 。

15.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应该用干粉、四氯化碳、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扑救,只有在周围全部停电后才能用泡沫灭火器扑救,高低压配电室门窗应加设网栏,防止鼠害。

车田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日

第11篇 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此规定适用于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灾隐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义务消防队;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实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生产、检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统筹安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责任人,指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应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教育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完成单位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给的的其它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由各单位留存备查,

第七条公司员工(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应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各班组指定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炸药库、变电站、油库以及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的员工,依照规定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警、扑救初火灾和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

(四)明确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由各单位指定的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点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人员在岗情况;

第六章其它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畅通、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被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员工应爱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栓和灭火器不被遮挡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员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各单位报告。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主管各单位或安全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逐级上报,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第12篇 z电站安全例会制度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营造企业良好的安全氛围,提高安全生产能力,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电站负责人主持,主要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分析当前的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防范措施和解决办法,并决定有关安全工作重大事宜。对上年度安全工作全面总结和表彰,并且计划部署下年度安全工作。

三、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在年度总结汇报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用、养修情况,讨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影响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四、电站每月不得召开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当月安全生产情况,对生产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解决处理意见,部署下月的工作。

五、月安全例会由电站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组织召开。

六、安全会议实行签到制,由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统计并作为职工考勤的组成部分,纳入个人考勤范围。对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旷工处理。

七、安全会议要有专人记录,每次会议都要将会议的有关内容记录清楚。

电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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