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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仓库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3

小学学校仓库管理制度

第1篇 小学学校仓库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仓库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是要认真做好校产、校具及采购物品的登记保管工作,要做到家底清,要做到帐物相符,定期清点。

2、新购置的国家资产必须符合审批、采购、验收、报销手续,会计和使用部门按发票登记后方可使用。

3、因是资产确系使用年久,又无法修复使用的,要办理报废手续,由管理者填报废单,经主管部门签意见后由主管校长批准。

4、教学仪器由教导处确定专人管理,有的不常用仪器由管理员管理,仪器一般供校内使用,外单位来人借用,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出借,按时归还,如有损坏的情况按章办事。

5、保管员对教工借用的教具要准确的填写借用字据和报帐单报校财务按月扣租用费。教学用具要及时归还,及时销帐。

6、要配合学校各部门进行勤俭建国、艰苦奋斗、增产节支、爱护公物的教育。

7、学校的财物由校总务处保管员统一管理,教职工因工作学习和生活需要,必须通过保管员领取或借用,一律不得私自任意拿用。

8、领取和借用学校公物必须办理一定手续,属消耗品需签名,贵重的仪器须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借。借用完立即归还或按借用日期归还。

9、归还物品,保管员要验收,如有损坏要查明原因,按责任大小合理处理。

第2篇 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坝北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校舍安全的力度,预防校舍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我校校舍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成立校舍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在开学时必须对校舍进行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三、总务处负责组织每月定期对所有校舍进行一次大检查。

四、凡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滑坡、地震等)造成校舍出现异常情况或造成灾害的,应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及时转移师生,以免造成人员伤亡,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主体、楼面出现异常情况,应由学校主管领导作跟踪记录。如有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六、每一位教师,学生都有义务爱护学校的公共设施,如发现总是应及时汇报,防止不必要情况发生。将隐患消灭在萌芽。

七、因失职造成校舍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篇 小学校园网使用制度

溪鹅小学校园网使用制度

为了更好地使用校园网,充分地利用现代的教学手段,达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目的,现制定校园网使用制度如下:

1、校园网是现代化教学手段的重要工具,每一位教师必须会并经常使用校园网进行教学活动。

2、校园网是为教学服务的,一切与教学无关的严禁使用。

3、上班期间,如发现教师网上聊天、玩QQ、玩游戏、看不健康网上信息、查找与教学无关资料等,将严肃批评处理。

4、鼓励教师积极利用校园网,上网查找教学有关资料,经常浏览网上有关教育教学的新动态、新方法,能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尝试现代教学的新方法、新手段。

5、如果甲教师先在浏览新闻或学习电脑,而乙教师后需要制作课件、准备网上上课资料等,甲教师应主动让乙教师先使用。

6、为了让教师们在课余有充分学习电脑的时间,晚上7:30-9:30和周六、日在网管教师的指导下,教师可继续使用。

7、互联网上网时间:早9:00-11:30下午2:30-6:00晚7:30-9:30

第4篇 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干部教师法制学习制度

实验小学干部教师法制学习制度

实验小学干部教师法制学习制度

一.每季度领导班子专题研究一次法制工作。

二.全校教职工人人要有法律学习笔记本,学法心得,学法时间每年不少于8天、54小时,采取集中和自学两种方式。

三.学生学法以班为单位,每两周一次。

四.每学期召开1-2次法制知识讲座。

五.学生每月向家长宣传1-2条法律知识。

六.每学年组织一次普法考试。

七.学年末做好总结,对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5篇 小学学校奖惩制度

小学学校奖惩制度

1、教工完成本职工作好及全勤者,每月发给奖金。年终评估工作认真达到出勤标准的给予年终奖励。全年满勤给予奖励。

2、教工对学校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记功或奖励。

3、教工指导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显著,为校争光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4、在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中和出显著贡献者,给予记功和奖励。

5、凡受到社会、家长来信表扬者,进行全校表扬并记入教师档案。

6、教师违反学校制度给予批语教育,严重的应受到纪律处分。

7、教职工旷的,除扣除工资奖金外,要进行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要处分。

8、对教工的失职事件和体罚学生的行为,要责成当事者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处分。

9、违反师德,损坏学校荣誉者,应受到批评教育,情节后果严重的要进行处分。

第6篇 中心小学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管理制度

某镇中心小学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对学生进行教育,现制定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管理制度:

1.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管理系统

(1)学校教育方面由校长为首,政教处主任、班主任代表、共青团及少先队负责人共同组成。其职责是宣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协调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对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进行指导,主动沟通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信息渠道,交流教育信息。

(2)家庭教育方面,建立家长委员会,由热心教育工作并有一定威信的家长组成,其职责是参与学校教育管理,共同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传达学校教育信息,成为学校与家庭联系的纽带。

(3)社会教育方面,建立社区教育组织,由社区或地方行政部门分管宣传教育的领导为首,街道、社会教育团体及社区内学校领导等有关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配合学校教育抓好青年学生的社会教育、宣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组织有意义的社会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方面组成的管理系统中,以学校教育为主导,协调其他两方面的工作。

2.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调途径

(1)互相访问

学校同家长就教育孩子问题互相访问、交谈是教育好学生不可缺少的途径。家庭和学校间的互相访问既可交流学生情况,全面了解学生,也可在此基础上研究教育措施、统一教育口径,达到提高教育效果的目的。具体作法有:

①校级进行的研究性家庭访问。这种访问,面不一定宽,可以重点进行一些个案家访。目的在于针对当前学生情况,同家长研究现代家庭教育方面的问题,了解当前家庭教育的现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改进意见,为学校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②常规性访问。这是学校教师和班主任的常规性工作。教师、班主任代表学校就教育孩子问题对家长进行访问。目的在于实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商讨教育策略,明确教育目标,协调统一教育影响,提高教育效果。

③家长访问学校,其目的在于商讨教育策略、明确教育目标、协调统一教育影响,提高教育效果。

④家长访问班主任,其目的在于向学校通报学生在家的表现、了解学生在校的情况、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建议。

(2)通讯联系

家庭和学校之间通过家校联系卡、电话、e-mail等方式实现双方的联系、互通教育信息的途径。这种途径可以弥补因学生多或学生家庭距校路程较远而带来的不便。互相访问、面商也可由学校将某些问题通知家长,或就某些问题征求家长的意见。通讯联系是中小学与家长联系用得较多的途径。

(3)召开家长座谈会

召开家长座谈会是学校与家长联系主要的且具有高效率的途径。家长座谈会包括全校性的、年级的和班级的三种类型,其中较多的采取班级的家长座谈会。家长座谈会的类型不同,其内容的侧重点也各异。全校性的家长座谈会一般由学校领导向家长报告学校情况以及学校下步工作打算和希望家长配合的问题,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年级家长座谈会由分管年级工作的校领导和年级负责教师主持召开,年级内各班班主任负责组织。目的在于通报全年级学生的共同情况,以及学校对学生提出的共同要求,并征求家长对年级工作的意见。这种座谈会多在起始年级和毕业年级召开,班级家长座谈会一般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目的在于向家长通报近期内班内情况及学生表现,分析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同家长共同研究措施。还可以召开部分家长参加的座谈会,目的在于商量特殊学生的教育问题。如特长学生的教育、后进学生的教育等问题。

(4)建立家长委员会

建立家长委员会是协调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工作,共同管理、教育好学生的有效途径,它的特点是增强了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参与程度,提高了家庭对学校工作的责任感,不仅有利于家庭与学校协调一致地教育好学生,而且有利于争取家长更多方面地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家长的委员会的组成状况关系到它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是校长、热心学校工作、联系和活动能力较强、教育子女有效且有一定威信的家长。家长委员会会议由校长主持召集、定期召开,研究学校、家庭如何配合教育学生的问题。家长委员会的委员们要向家长转达学校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以指导家庭教育。同时还要反映家长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如何支持学校教育工作等,以协调学校和家庭之间的关系。

(5)开办家长学校

开办家长学校目的在于提高家长素质,从而提高其教育子女的水平,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家长学校的教育内容一般有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讲授、教子有方的家长经验交流,探讨子女教育中的共同性问题等。家长学校授课的教师由校长、管理处主任和有经验的教师担任,也可邀请专家学者到校授课或请有教子经验的家长承担。

家长学校的特点是能够从理论上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从方法上给家长以指导,从而通过提高家长素质达到提高家庭教育效果的目的,更好地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为学校教育提供良好的基础。

3.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协调的途径

(1)学校的社会宣传、社会服务工作。学校主动地安排、组织社会宣传和服务性工作,这是学校与社会教育做到配合协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学校要向社会各单位、团体宣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宣传教育的功能与作用,宣传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协调配合的重要性以及学校自身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现在进行的主要工作等,以争取社会各界尤其是社会教育机构对学校工作的了解、理解,从而与学校教育工作协调配合,支持、帮助学校搞好对青年学生的教育工作。学校要利用自身的优势适当开展社会宣传服务性活动,宣传党政部门的方针、法规及中心工作和进行科技传播等,强化学生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学校同社会之间的关系,增强社会对学校工作的信任感,从而有利于学校与社会教育的协调配合。

(2)加强学校与社会宣传部门的联系,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与社区联系途径是广泛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将学校的重大事情及将要开展的活动及时向社区反映,以争取通过宣传媒体向社会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学校、支持学校。二是学校要争取社会宣传的配合支持,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健康向上的活动,寓教于各种有益活动之中,丰富学生的课余活动。

(3)建立稳定的社会教育基地。学校要把那些对学生具有教育意义的单位作为教育学生的基地。如驻地解放军、工厂、企业、敬老院、名胜纪念地,这些单位是教育学生的好教材、活教材,学校要加强同这些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这些单位的教育作用,要依托这些单位建立起长久的、稳定的社会教育基地。

(4)聘请校外辅导员。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在一些重点联系的单位中,并经这些单位的同意聘请校外教育

辅导员。聘请校外辅导员的条件是:他们在所在单位具有较高的声望、有专长、关心教育、热爱青少年学生,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教育能力。

**镇中心小学

第7篇 x小学校园临时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长江路第一小学校园临时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总务处备案。

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5、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学校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第8篇 南门小学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一、操场卫生:每天早晨学生到校前,校清洁人员需将校园彻底清扫,全天随时保洁,确保校园整洁卫生。教学楼后车库在每天教师下班后清扫。

二、教学楼卫生;校清洁人员应负责保证教学楼地面无杂物,保持地面清洁,台面无灰尘,确保不留卫生死角。每月必须对墙面进行一次除尘。

三、教室卫生:各班垃圾必须指定地点存放,实行垃圾袋装化,严禁随意乱扔垃圾,确保班级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四、活动室卫生:管理老师每周必须对本室卫生彻底清扫一次,平时注意保洁。使用后,及时督促整理,保证活动室的卫生。

五、每周五下午为全校集中卫生打扫时间,教师应对所负责的卫生区域进行彻底打扫,学校安排检查。如遇接待、参观等,对卫生打扫的要求另行通知。

六、学校对卫生实行集中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如发现卫生责任区没有打扫或卫生保洁不到位,扣除相关责任人当次卫生值日费,教学楼、操场卫生经检查、抽查发现保洁不到位或卫生状况较差,每发现一次扣5-10元。

第9篇 小学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小学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使有限的财产发挥更大的作用,保证财产使用年限,减少人为损坏财产,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全校财产管理落实部门责任人懈干管理的规定。责任人必须对校产负责,定期进行帐物核验,掌握财产现状,考核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六月上旬,在校统一部署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帐务,查明盈亏、坏损原因及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报领导审批。

(二)全校成立财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校长担任,总务主任为副组长,组员由总务处派两人,各年级组组长组成,监督、评价全校财产管理等事宜。

(三)损坏学校财产必须照价赔偿,财产按两大类别划分:即单价在伍佰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产或单价虽不是伍佰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财产(图书、家俱及音像教材等)属固定资产;其他财产属低值易耗品。

(四)固定资产损坏按下列标准赔偿:

1、固定资产(属家俱、课桌椅等)暂定正常自然损耗率为原值的5%以内。

2、属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又无法修复的,必须由财产管理责任人令其损坏财产人写出书面检查外,视情节按原值处以1~3倍的价格赔偿。

3、属无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可按原值的50%价格赔偿。无法落实损坏人收取赔偿费用的,财产管理责任人负间接责任,按原值10%的价格赔偿。

4、对特殊财物(属市场无法购买到的财物)遗失或损坏时,视情节可按原值3~10倍的价格赔偿。

5、各室财产管理责任人经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核查符合正常自然消耗率5%以内的每年可发给50元至200元不等的财产管理奖以鼓励。

(五)各室作用的低值易耗品如灯具、黑板擦、粉笔等,如属正常范围消耗,除卫生用品各班级采用费用包干外,其他低值易耗品由学校统一配备。属无意行为造成的消耗,按原价赔偿;属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坏按原值的1~3倍价格赔偿。无法落实损坏人的财产,各室管理责任人负有间接责任,按原值的10%价格赔偿。

(六)各室(组)必须建立财产帐册,其财产数量、价格、总值作为财产损坏赔偿的依据。

(七)财产损坏赔偿必须填报赔偿处理单,处理单由各室分管财产责任人填报。属教职工损坏财产需赔偿费用的,校财务凭处理单可在工资中扣除。

(八)本制度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第10篇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财政部 教育部

*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11篇 小学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一、建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长、主任负责,定期召开学校卫生工作会议,指导、研究学校卫生工作,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二、学校卫生实行岗位责任制,每日进行卫生巡视,做好教室与卫生区的保洁,认真填写卫生检查记录,每周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卫生大扫除。认真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评比。

三、每年三月作为“健康教育宣传月”,以广播、讲座、板报形式进行以保护视力为中心的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每日做一次眼保健操,不断提高眼操的质量,开展中小学视力普查普治工作。

四、对学校学生的常见病、多发病切实防治工作,主要对近视、龋齿、沙眼、贫血和营养不良、肥胖的六病防治工作。

五、对学生的传染病的防治,要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对学生做好防治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六、中小学生每年要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对体检中发现有各种疾病的中小学生,要下发体检复查通知单及时进行复诊和给予治疗,开展中小学生生长发育的各项指标的统计、分析、对比、评价等调研工作。

七、学校卫生室要做好卫生保健工作,要做好伤病的妥善处理,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八、健全学校卫生工作档案,对卫生工作要建档立卷,做到系统化、经常化、规范化,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化管理。

第12篇 浦袁小学校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我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省市区有关(校务)公开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制度是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要通过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加大全校教职工对学校工作参与和监督的力度,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调动干部和教师的积极性;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工作水平,提高广大干部和教师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树立干部教师公正、高效、廉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袁小的积极性,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 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推行校务公开,必须坚持既要维护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有利于学校领导行使依法治校的权利。

2、坚持内容客观真实、程序简洁清楚、运作规范易行。

3、注重实效,分层次、多形式、逐步推行校务公开。

4、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在校内不同范围公开的事项:

1.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选拔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有关程序和决定;

3、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4、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

5、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教育经费的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

6、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7、教职工 “五险一金”缴纳、劳动保护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8、学校领导党风廉政制度及纪律规定;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二)、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学校招生计划、政策,规程以及结果;

2、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

3、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转学、休学办法等;

4、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四、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教代会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二)其他形式

1、有关会议。校长会议、中层干部会议、教职工大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

2、书面公文。学校通过各种文件、公告、公示、网站、校报、通报、通知等

3、 其他形式。公布信访举报电话等。

五、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六、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组长:

成员:各教研组长

监督小组实行全过程监督,定期检查校务公开的落实情况。每学期综合检查校务公开工作,作出工作总结,提出整改意见交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杭州市浦袁小学

小学学校仓库管理制度(十二篇)

小学学校仓库管理制度1、仓库管理是要认真做好校产、校具及采购物品的登记保管工作,要做到家底清,要做到帐物相符,定期清点。2、新购置的国家资产必须符合审批、采购、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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