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隐患分级追究规定
如下:
(一)董事长、总经理
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具体负责公司资源配置;总体上,对管理框架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1、公司和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签发“01号·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文件,不能确保公司运行轨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
(2)未签发“02号·公司年度年度经营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及实施计划”文件,不能确保生产平衡有调节,事故控制有指标,安全奋斗有目标。
(3)未签发“03号·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未以文件、聘书两种形式确保公司(矿井)班子运营的安全可靠;未明确矿井 “一正四副”五职矿长及总工,主要管理人员资格不具、无证上岗。
(4)未签发“04号·公司全年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技措资金安排计划”文件,未能保证安全投入,安全欠账大。
(5)未签发“05号·矿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生产队班不成建制,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
(6)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规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7)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培训计划”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切合实际。
(8)未签发“07号·发布应急预案”文件,造成本单位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缺陷
(1)每月下井少于3个。
(2)每季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各少于1次。
3、执行法令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二)矿长
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矿的安全工作;总体上,对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人。
1、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制定采掘计划实施方案,造成采掘与设计、计划不符合。
(2)未制定安措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时实施,或实施无效。
(3)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培训工作与计划不符合,或培训未达效果。
(4)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造成应急工作无序。
(5)未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造成安全标准化工作达不到相应等级。
2、矿井人事管理缺陷
(1)未搭建好矿领导班子,造成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无人负责。
(2)未组建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造成业务工作无人抓。
(3)未搞好采掘队班等劳动组合,造成生产队班不固定。
(4)未搞好监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种作业人员不全,矿级监管有真空。
3、矿井责任制度管理缺陷
(1)本人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未定期组织安全办公会、安全检查等。
(2)本人每月下井带班少于5个,造成矿长下井带班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3)本人每月组织安全办公会少于1次,造成安全办公会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4)本人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少于3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5)年初未对矿领导班子按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分工,造成职责分布不合理。
4、矿井规章管理缺陷
(1)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制度形同虚设。
(2)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操作规程,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规程形同虚设。
(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隐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员先制定措施然后施工,造成隐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
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
(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资金、物资计划,造成投入不及时。
(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3)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4)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5)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6)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三)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
矿总工程师对矿井技术工作负责,负责矿井技术方向,负责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总体上,对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两个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副矿长、业务科长。
1、方案缺陷
(1)对外部设计、评价、评估、检测等报告未进行内审,造成通过后的外部报告与矿井实际有巨大出入,甚至不能实施。
(2)采区设计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设计有重大出入。
(3)年度采掘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4)安全技措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5)风量分配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6)瓦斯防治方案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场存在瓦斯失控危险。
(7)作业规程不能指导生产,造成现状与规程严重不符。
(8)采掘工程图失真,造成现状与图纸严重不符。
2、“一通三防”及“六大系统”管理缺陷
(1)矿井进风量不满足设计和风量分配计划要求。
(2)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造成有效风量率低,风量分配不合理,局部风量不足。
(3)防瓦斯、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4)“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5)“六大系统”未及时跟进采掘工程而延伸;未将各系统指明责任矿长分工管理。
3、水害管理缺陷
(1)未及时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类型。
(2)未编制中长远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其中需要设备、物资的,未单独提交申请计划。
(3)需要防水的,在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未进行具体措施设计。
4、技术管理缺陷
(1)未及时将国家新技术应用、淘汰设备工艺融入到生产实践,造成未及时采用锚网喷支护工艺,或仍然采用淘汰设备。
(2)未及时建立公司内部技术规范,导致井下布局混乱,支护不符。
5、现场管理缺陷
(1)未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
(2)未每月进行瓦斯防治、防治水专题研究,未每月检查、部署防治、防治水工作,未从系统上消除重大隐患。
(3)每月下井带班少于10个。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在矿长强行组织生产时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3)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4)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四)生产副矿长
负责组织日常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负责将安全措施贯彻到每天的生产中;总体上,对顶板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采掘队班长、业务科长。
1、生产计划管理缺陷
(1)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和月调度会意见安排生产,计划外组织施工。
(2)不按调度会意见安排大型维修,计划外组织维修。
(3)日常维修无安全措施,造成维修时无章可循。
(4)不按核定能力安排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作业流程管理缺陷
(1)在未编制作业规程的地点安排采掘,在未编制安全措施的地点安排维修。
(2)不按旬召开生产调度会,致使生产无序。
(3)不督促调度室每班召开班前会,致使当班无控制生产。
(4)不在调度会上安排每班监管力量:每班1名带班矿长、1~2名瓦检(安全)员,致使当班无监管生产。
(5)不在调度会上安排需事先整改的事项,致使当班在危险状态下生产。
(6)每月下井带班少于22天。
3、质量管理缺陷
(1)有缺陷的工程质量,过了当班验收关。
(2)有缺陷的煤炭质量,运出了井口。
4、现场顶板管理缺陷
(1)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单体液压支柱等合理的支护方式。
(2)掘进工作面未采用金属支架、锚网喷等合理的支护方式,未采用前探支护,未禁止空顶作业。
(3)巷道维修未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矿领导未现场盯守,未禁止先拆后支。
(4)现场作业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
5、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第2篇 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治理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的突发事故隐患,切实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实处,特制定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 安全指挥中心各级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生产一线认真观查,提高隐患排查意识,并分析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根据危害、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两类:
a类:危害大、处理难度大、危害安全生产的立即停产处理。
b类:不直接危及安全生产,能现场处置的可现场自行解决(由安全员、督查员盯住处理)。
3. 对安全隐患产生的责任者按我矿安全奖惩条例进行处罚并向全矿通报,同时向隐患单位下达整改指令,限期落实。
4. 对发生和存在隐患单位必须上报安全指挥中心书面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严重者免去职务。
5. 特殊情况和原因需要延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制定新的整改措施,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6. 安全指挥中心要根据安全隐患事故类型进行分析举一反三,查找隐患发生根源。采取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对策,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7. 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按矿奖惩条例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从严从重处罚。
第3篇 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道路运输重大安全隐患。
1、一年内违法违规车辆占单位总车数20%以上;
2、一年内1车次超员、超载100%以上、两车次超员、超载50%以上或五车次超员、超载20%以上50%以下;
3、一年内两车次以上超速100% 或五车次超速50% 以上;
4、一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两次以上违法违规扣分在9分以上的驾驶员未及时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
5、 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6、重点线路、重点人员失去监控或监控不到位的;
7、违章指挥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条 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2、存在重大安全用电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3、存在重大治安保卫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5、重点场所、重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或对上级各部门及公司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制度、有关通知、要求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恶劣影响的;
7、对重大不稳定因素未及时发现、汇报、处理并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发生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分管领导写出检查及整改措施,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视情给予记大过、降职或降级、撤职处分。
第4篇 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更为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排查人员;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极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第二条,根据我校实际,落实以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
1、班级责任区内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各班班主任;
2、食堂设施设备食品安全就餐安全排查责任人:食堂领导、食堂从业人员;
3、闲置房、危房、用房、公用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总务主任;
4、体育设施设备、场地安全检查、饮用水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专职体育教师;
5、学生机房、教师机房、多功能室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计算机教师;
6、图书室、阅览室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图书管理员;
7、校门一带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校警值班人员;
第三条,排查人员既是安全隐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员,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性。
第四条,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的排查时间间隔排查。
第五条,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或学校安全科汇报。自己能处理的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或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安全法制科长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第八条,班主任要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其它教师也是一岗双职,要尽到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责任。
2023年12月11日
第5篇 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职责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更为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排查人员;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极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第二条,根据我校实际,落实以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
1、班级责任区内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各班班主任;
2、食堂设施设备食品安全就餐安全排查责任人:食堂领导、食堂从业人员;
3、闲置房、危房、用房、公用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总务主任;
4、体育设施设备、场地安全检查、饮用水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专职体育教师;
5、学生机房、教师机房、多功能室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计算机教师;
6、图书室、阅览室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图书管理员;
7、校门一带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校警值班人员;
第三条,排查人员既是安全隐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员,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性。
第四条,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的排查时间间隔排查。
第五条,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或学校安全科汇报。自己能处理的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或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安全法制科长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第八条,班主任要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其它教师也是一岗双职,要尽到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责任。
2023年12月11日
第6篇 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各矿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将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意识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业务保安责任或监管责任:
1、 对规程、措施把关不严,导致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与规程措施严重不符的;
2、 对业务保安范围内工作监管不到位,导致现场施工出现停产类和立即处理类隐患时;
3、 对查出安全隐患由于督查不力,造成隐患危害进一步扩大的;
4、 对隐蔽工程监管、验收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5、对各类井下工程设计上存在明显失误,造成工程返工或影响使用的;
6、 对重复出现的隐患未制定防范措施,导致同类隐患重复出现的;
7、 由于违章操作或过失,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人;
8、对管辖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9、 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
10、对“三违”人员教育不到位,造成同一人在一个月出现三次以上“三违”的;
11、无规程、措施擅自组织施工的责任单位和主管业务部门;
12、事前责任追究由督查科牵头,安全技术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参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4、事前责任追究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并与季度、年度考核挂钩,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经矿长办公会议裁定处理决定。
第7篇 某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隐患分级追究规定
如下:
(一)董事长、总经理
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具体负责公司资源配置;总体上,对管理框架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1、公司和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签发“01号·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文件,不能确保公司运行轨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
(2)未签发“02号·公司年度年度经营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及实施计划”文件,不能确保生产平�有调节,事故控制有指标,安全奋斗有目标。
(3)未签发“03号·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未以文件、聘书两种形式确保公司(矿井)班子运营的安全可靠;未明确矿井 “一正四副”五职矿长及总工,主要管理人员资格不具、无证上岗。
(4)未签发“04号·公司全年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技措资金安排计划”文件,未能保证安全投入,安全欠账大。
(5)未签发“05号·矿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生产队班不成建制,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
(6)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规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7)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培训计划”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切合实际。
(8)未签发“07号·发布应急预案”文件,造成本单位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缺陷
(1)每月下井少于3个。
(2)每季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各少于1次。
3、执行法令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二)矿长
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矿的安全工作;总体上,对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人。
1、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制定采掘计划实施方案,造成采掘与设计、计划不符合。
(2)未制定安措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时实施,或实施无效。
(3)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培训工作与计划不符合,或培训未达效果。
(4)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造成应急工作无序。
(5)未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造成安全标准化工作达不到相应等级。
2、矿井人事管理缺陷
(1)未搭建好矿领导班子,造成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无人负责。
(2)未组建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造成业务工作无人抓。
(3)未搞好采掘队班等劳动组合,造成生产队班不固定。
(4)未搞好监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种作业人员不全,矿级监管有真空。
3、矿井责任制度管理缺陷
(1)本人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未定期组织安全办公会、安全检查等。
(2)本人每月下井带班少于5个,造成矿长下井带班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3)本人每月组织安全办公会少于1次,造成安全办公会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4)本人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少于3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5)年初未对矿领导班子按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分工,造成职责分布不合理。
4、矿井规章管理缺陷
(1)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制度形同虚设。
(2)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操作规程,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规程形同虚设。
(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隐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员先制定措施然后施工,造成隐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
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
(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资金、物资计划,造成投入不及时。
(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3)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4)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5)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6)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三)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
矿总工程师对矿井技术工作负责,负责矿井技术方向,负责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总体上,对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两个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副矿长、业务科长。
1、方案缺陷
(1)对外部设计、评价、评估、检测等报告未进行内审,造成通过后的外部报告与矿井实际有巨大出入,甚至不能实施。
(2)采区设计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设计有重大出入。
(3)年度采掘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4)安全技措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5)风量分配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6)瓦斯防治方案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场存在瓦斯失控危险。
(7)作业规程不能指导生产,造成现状与规程严重不符。
(8)采掘工程图失真,造成现状与图纸严重不符。
2、“一通三防”及“六大系统”管理缺陷
(1)矿井进风量不满足设计和风量分配计划要求。
(2)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造成有效风量率低,风量分配不合理,局部风量不足。
(3)防瓦斯、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4)“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5)“六大系统”未及时跟进采掘工程而延伸;未将各系统指明责任矿长分工管理。
3、水害管理缺陷
(1)未及时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类型。
(2)未编制中长远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其中需要设备、物资的,未单独提交申请计划。
(3)需要防水的,在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未进行具体措施设计。
4、技术管理缺陷
(1)未及时将国家新技术应用、淘汰设备工艺融入到生产实践,造成未及时采用锚网喷支护工艺,或仍然采用淘汰设备。
(2)未及时建立公司内部技术规范,导致井下布局混乱,支护不符。
5、现场管理缺陷
(1)未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
(2)未每月进行瓦斯防治、防治水专题研究,未每月检查、部署防治、防治水工作,未从系统上消除重大隐患。
(3)每月下井带班少于10个。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在矿长强行组织生产时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3)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4)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四)生产副矿长
负责组织日常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负责将安全措施贯彻到每天的生产中;总体上,对顶板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采掘队班长、业务科长。
1、生产计划管理缺陷
(1)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和月调度会意见安排生产,计划外组织施工。
(2)不按调度会意见安排大型维修,计划外组织维修。
(3)日常维修无安全措施,造成维修时无章可循。
(4)不按核定能力安排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作业流程管理缺陷
(1)在未编制作业规程的地点安排采掘,在未编制安全措施的地点安排维修。
(2)不按旬召开生产调度会,致使生产无序。
(3)不督促调度室每班召开班前会,致使当班无控制生产。
(4)不在调度会上安排每班监管力量:每班1名带班矿长、1~2名瓦检(安全)员,致使当班无监管生产。
(5)不在调度会上安排需事先整改的事项,致使当班在危险状态下生产。
(6)每月下井带班少于22天。
3、质量管理缺陷
(1)有缺陷的工程质量,过了当班验收关。
(2)有缺陷的煤炭质量,运出了井口。
4、现场顶板管理缺陷
(1)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单体液压支柱等合理的支护方式。
(2)掘进工作面未采用金属支架、锚网喷等合理的支护方式,未采用前探支护,未禁止空顶作业。
(3)巷道维修未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矿领导未现场盯守,未禁止先拆后支。
(4)现场作业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
5、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五)安全副矿长
负责生产中的危险控制,确保矿井每处于无事故状态;总体上,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采掘队班长、瓦检员、安全员、业务科长。
1、安全目标管理缺陷
(1)安全目标未指标化,未分解到人。
(2)事故未按月统计分析。
(3)未按季考核安全奋斗目标。
2、安全资格及培训管理缺陷
(1)未统一管理矿井证照、安管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致使证照失效,或无证上岗。
(2)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率未达到100%,未统一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有无证上岗及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现象,培训档案有重大缺陷。
3、安全制度管理缺陷
(1)未按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其存在明显缺陷,两次以上出现有事无人负责,或责任不明现象。
(2)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缺项或缺陷,应该规定的未及时规定,或同一件事两次以上出现不统一现象。应监管的重点制度有:安全办公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班前确认制度、班中控制制度、安全收尾制度、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日报审阅制度,盲巷管理制度,等。
(3)操作规程存在明显缺项或缺陷,应该规定的未及时规定,或不统一。
4、系统监督管理缺陷
(1)井下开拓、生产布局不符合设计、采掘计划、调度会意见。
(2)通风系统不合理,出现不合理串联通风及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或风量分配不满足设计、计划要求,或通风设施不符合要求,或未执行测风制度,或主扇、局扇运行不合规。
(3)瓦斯防治系统不合规,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测仪器仪表配备不充分,检查日报审阅不规范,有瓦斯超限现象,瓦斯超限后处理不合规,未按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4)防尘、防火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
(5)“六大系统” 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运行不合规。
(6)应急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未组织预案演练。
(7)职卫防治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存在发生职业病危险。
5、隐患管理缺陷
(1)未按规定管理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
(2)未按旬组织矿级安全检查,或检查后未按要求组织整改,或整改后未公示。
(3)每班每天排查的隐患,未按“登记、整改、消号、公示”程序管理。
(4)每班检查操作流程,发现未按“班前确认、班中控制、安全收尾”时,未及时纠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工命令。
(5)每班检查监管力量安排,发现有监管真空,未及时补缺或纠正。
(6)发现有无作业规程采掘、无安全措施维修现象,未及时停工并要求纠正。
(7)每月下井带班少于22天。
6、事故事件管理缺陷
(1)对经常出现的隐患,没有进行统计分析,对可以不出现的隐患,没有追究责任。
(2)对出现的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要求进行处理。
(3)安全考核、奖罚不公开、不公正、不公示。
7、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六)机电副矿长
负责机电设备管理,具体负责“六大系统”管理;总体上,对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六大系统方面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机电运输队班长、业务科长。
1、方案管理缺陷
(1)没有及时编制供用电计划、机电物资及设备和仪器仪表更新计划。
(2)没有及时编制六大系统延伸计划。
(3)没有组织编制机电方面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
(4)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法规规定。
(5)没有及时核定提升运输能力和供电系统能力。
2、现场管理缺陷
(1)供用电方面:
①、井下管线混,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现象。
②、防爆电气设备、线缆存在失爆(发热)现象。
③、供用电方面,三大保护不符合。
④、机电硐室管理不合规。
(2)提升方面:
①、提升硬件方面,绞车有故障,钢丝绳检测不规范,矿车及链环插销不符合,一坡三挡不符合。
②、提升环境方面,上中下车场不符合,提升线路及轨道上有障碍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单车装载不符合,列车编组不符合,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红绿灯不符合。
(3)运输方面:
①、运输硬件方面,机车有故障,矿车及链环插销不符合,车载瓦检器、灭火器不符合。
②、运输环境方面,运输线路断面不够,运输线路及轨道上有障碍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单车装载不符合,列车编组不符合,特殊地段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
④、地面煤(渣)坝翻车操作不符合。
(4)排水方面:
①、排水硬件方面:水泵故障,管路破裂。
②、排水环境方面:供电能力不足。
③、排水管理方面:水仓淤塞,日常不按规定排水,泵房脏乱。
(5)六大系统方面
①、不按规定及时延伸。
②、系统运行不正常。
③、运行记录和报表报审阅不规范。
④、在系统故障时不及时通知调度室停止安排该区域作业。
(6)每月下井带班少于15天。
3、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七)采掘队班长
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1、不召开班前会就带人下井。
2、不进行班前安全确认就安排工人作业。
3、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不加强班中控制,致使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验收程序。
4、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5、发现异常,不及时组织撤离人员,或擅自组织生产。
(八)瓦斯检查(安全)员
对下列行为负责:
1、没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2、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瓦斯检查仪失真。
4、有害气体超限时,不及时下令撤退工人并向领导汇报。
5、责任区域内存在盲巷不汇报。
6、对责任区域内其他违章现象、不符合现象不报告。
(九)从业人员
对本人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作业流程负责。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1、领导带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安排整改,整改后及时公示,接受监督;原则上,必须每班、每个作业流程进行隐患排查,整改不能过夜。
2、隐患解决渠道初步划分:
(1)管理人员上、机构体系上、投入上、物资上的隐患,由董事长总经理解决。
(2)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隐患,及综合性或涉及到几个领导分管方面的隐患,由矿长解决。
(3)通风和水害防治系统上的隐患,以及设计、规范方面的隐患,由总工(技术副矿长)牵头解决。
(4)瓦斯、粉尘、火灾防治和职卫方面的隐患,以及制度方面的隐患、作业流程方面的隐患,由安全副矿长解决。
(5)顶板方面、作业安排方面的隐患,由生产副矿长解决。
(6)设备、提升运输、六大系统方面的隐患,由机电副矿长解决。
(7)个人方面的“三违”,由个人解决。
(8)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由分管领导局面细化,由矿长审定。
四、事故隐患追究
1、对工人的人为失误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50元及以上/ 条。
2、对工人的违章操作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100元及以上/ 条。
3、对干部的不履行职责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200元及以上/ 条。
4、对违章指挥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500元及以上/ 条。
5、上列造成隐患情形中,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隐患危害极大的,加倍处罚;是工人的,直至转岗、下岗;是干部的,直至免职、撤职、下岗;因之而造成事故的,从事故处罚。
第8篇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排查专人;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极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第二条根据我校实际,安排以下4个安全排查岗位:
1、危房安全隐患排查:总务主任;
2、消防、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总务主任;
3、用电安全隐患排查:生活管理员;
4、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床架及其他公共设施)综治主任。
第三条 排查专人既是安全隐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员,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用水的安全性。
第四条 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的排查时间间隔排查。
第五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综治办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政务主任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第9篇 学校安全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2、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一般应安排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4)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
(5)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6)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
3、学校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包靠工作制度(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及时进行整改。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10篇 机械公司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责任
1、实行班组自行查找安全隐患,做好记录进行整改。
2、车间(分厂)党、政领导对班组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人、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3、车间(分厂)专(兼)职安全员、技术员负责日常现场安全监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下发整改通知单,由车间(分厂)领导落实整改时间及负责人。
4、安监科全体人员每天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5、公司领导工作日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安监科人员负责到生产调度室查阅记录,对相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6、公司领导夜间10时以后对包括乙炔车间在内的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做好记录,第二天安监科人员到保卫科查阅记录,对相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二、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1、生产单位党、政领导及专(兼)职安监员、技术员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班组不按时整改,每件次罚班长10--50元。
2、安监科下发整改通知后,责任单位不按时落实的,每件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50元。
3、公司领导安全巡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安监科不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措施落实或下发整改通知的,每件次罚安监科10--50元。
第11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责任追究制度
1、为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患于未然,健全安全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安全生产,根据《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矿井安全隐患,系指矿井施工(生产)现场、生产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3、安全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排查出来的隐患要按“五定”的要求落实,一时确实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制定预防措施。
4、安全部门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安全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5、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组织重点力量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好,方可生产;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6、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7、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若出现下列情况,造成安全事故,应追究现场领导责任,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⑵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⑶重大险情不排除,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⑷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致使安全管理混乱的。
8、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对所辖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安监人员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现场的重大隐患因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上报或下达整改通知的;
⑵遇到重大险情不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停止作业的,排除险情,默许工人盲目蛮干的;
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9、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应追究当事人的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并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⑵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⑶发现险情和事故预兆,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⑷对制止“三违”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⑸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了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第12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1、为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患于未然,健全安全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安全生产,根据《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矿井安全隐患,系指矿井施工(生产)现场、生产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3、安全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排查出来的隐患要按“五定”的要求落实,一时确实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制定预防措施。
4、安全部门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安全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5、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组织重点力量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好,方可生产;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6、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7、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若出现下列情况,造成安全事故,应追究现场领导责任,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⑵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⑶重大险情不排除,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⑷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致使安全管理混乱的。
8、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对所辖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安监人员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现场的重大隐患因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上报或下达整改通知的;
⑵遇到重大险情不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停止作业的,排除险情,默许工人盲目蛮干的;
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9、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应追究当事人的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并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⑵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⑶发现险情和事故预兆,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⑷对制止“三违”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⑸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了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