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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规程(八篇)

发布时间:2024-01-21 15:08:06 查看人数:24

电气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规程

第1篇 电气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规程

第一条 照明灯具的选用与使用

1、 管道施工现场及线路施工室外作业,其照明及安全红灯灯具,应彩用防水式灯具。

2、 在有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场所作业,其照明应采用防爆式的灯具。

3、 当用150w以上(含150w)的灯泡时,不准使用胶水灯具;施工作业的照明,不准使用自带开关的灯具。

4、 在管道沟、坑沿线设置普通照明灯具及安全红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为2m左右;距易燃物至少0.3m。

第二条 行灯(工作手灯)

1、 行灯手柄应绝缘,灯泡带金属护罩;灯泡铜头不得裸露。在人孔、沟、坑及容器内作业,采用行灯照明时,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电压不得超过12v。管道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标志灯电压不超过36v。

2、 使用前必须检查,手柄劈裂、无护罩;灯泡铜头裸露、导线破损、老化等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

第三条 高热灯具

1、 设置、使用高热灯具,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应大于2.5m,距沟、坑边沿至少0.8m,距可燃物要保证安全距离。高热灯具的金属支架应有接地或接零保护;在露天使用,应有防雨措施。

2、 白炽灯钨丝烧断后,不准搭接上再用,以防再次烧断引起灯泡爆裂,危及人身安全。

3、 碘钨灯的安装,必须保持灯管的水平状态,不得倾斜、不得受震动。灯管应有专用灯罩。

第四条 插销、闸刀、开关、熔断器

1、 插销(插头与插座的总称)、刀闸、开关、熔断器必须完整无损,否则不准使用。带电体裸露者,不准使用。

2、 插头与插座孔必须一致方可使用。安全电压插座应采用与高电压插座不同型式的插座以防插错而发生意外。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

3、 线路施工作业用电,应采用多功能插销板(接线板)连接,不准从用户的电气设施上直接接电源;在室外使用插销板,应有防雨措施。插销板导线应为橡套缆线。

4、 管道施工现场所用插销、闸刀、开关、熔断器,必须安装在配电箱、闸箱内。

5、 熔断器的保险丝规格与用负荷必须匹配;不准以其它任何金属丝替代保险丝。

第五条 配电箱、闸箱

1、 配电箱、闸箱应坚固、严密,结构合理,设施齐全、完整。在施工现场使用时,箱门要上锁并写上单位名称及号码。闸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熔断器、闸刀及三、四眼插座。

2、 施工现场使用配电箱、闸箱,须有防雨措施,应设置在安全、稳固、便于操作、防止碰撞和被土埋及水淹的地点,周围不得有易燃物或杂物。配电箱设置高度,底部距地面不应少于1.3m。

3、 施工现场借用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后,应视现场用电情况,设若干个分配电箱,以利安全、方便。分配电箱至闸箱距离为40-60m;闸箱距用电处不得超过5m。

第六条 电源线

1、 施工现场从借用电源处至总配电箱,总、分配电箱与闸箱之间,用电设备、发电机、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标志灯、行灯、高热灯具的导线及电源线,均应使用符合规格的橡套电缆线;安全红灯、普通照明灯电源线,可使用符合规格的塑料软线。

2、 施工现场架设电源线,严禁架设在树枝及糟朽、倾斜、露筋电杆上和房屋的阳台、窗户及站牌等导电或绝缘不良的物体上。严禁敷设在地面上;严禁成束、盘绕架设或用祼线绑扎。

3、 施工现场安全红灯与照明灯,不准同用一路电源线,必须分设。用电设备必须一机一线,不准借用安全红灯、照明灯的电源线路。

4、 线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红灯、照明灯(不含人孔、地下室)电源线,可使用符合规格的塑料软线,架试与使用时,必须有防止触碰、碾压。

5、 严禁用电话线替代电源线和设备、工具的导线。(区,可隔5m设一个;在软窄的道路和繁华的地区,不留间隔并将防护栏连结为一体,同时,采取防止向沟、坑内倾倒的措施。在临时便桥两侧,应设置防护栏,并设置牢固防止倾倒。旗杆、灯杆采用竹竿,和防护栏均刷红、白相间的安全色。安全旗、安全警示红灯跨越道路设置时,应增加高度,以不影响车辆通行为原则。)

第七条 施工现场存放材料、工具和设备,应避免影响交通和不影响建筑。

第2篇 电气设施安装检修工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作业范围

电气设备设施安装、检修作业

2.危险源(或危害因素)分析

1.1触电

1.1.1人体直接接触到设备的带电部位、电源等造成触电事故。

1.1.2安全用具缺陷或失效。

1.1.3漏电。

1.1.4因过载、短路、绝缘老化等引起触电。

1.1.5电缆无标识铭牌,因核实不准切断电缆时造成人员伤害。

1.1.6大电容、电感设备残余电荷致使人触电。

1.2物体打击

1.2.1高空接送物品坠落造成击伤。

1.2.2电机试验轴键、靠背轮、皮带轮 出伤害他人。

1.3机械伤害

1.3.1机械装置、工具造成的挤压、碰撞、砸伤等。

1.3.2防护装置缺损、操作失误。

1.4灼伤

1.4.1配电箱柜清扫、检修造成电击灼伤。

1.4.2盲目送电造成电弧光灼伤。

1.4.3更换配件、接线错误造成弧光灼伤。

1.4.4电烙铁烫伤。

1.4.5拉闸未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电弧灼伤。

1.4.6带负荷分合倒闸,电弧灼伤。

1.5高处坠落

1.5.1用脚扣登高作业被电击,滑落摔伤。

1.5.2登高用具缺陷或失效造成高处坠落。

1.6起重伤害

1.6.1吊装作业时起重伤害。

1.6.2起重作业吊索具缺陷。

1.6.3指挥操作失误。

1.7火灾

1.7.1因过载、短路、绝缘老化等引起的电气火灾。

1.7.2易燃易爆场所使用不合格电气设备设施而导致的火灾。

1.8其他伤害

励磁电源失控,接线错误致电机飞车造成人身伤害及设备事故。

3.依据标准

3.1(gb 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2(gb 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3(gb 5017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3.4(gb 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3.5(gb 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作业要求

4.1作业前

除遵守《电气类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则》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规程。

4.1.1 检查安全用具是否完好、有效。

4.1.2熟悉作业现场电器线路和电气设备的性能用途,安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性能,遵守电气类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3配电室、配电箱、大容量空气开关附近,绝对禁止放置各种油类及其他易燃易爆和杂物,以保安全。

4.1.4执行检查交底制度,特别是局部停电,要使所有工作人员明确,哪些部位带电,哪些部位不带电,执行工作监护制度。

4.2作业中

4.2.1用手弯管时,要集中精力,操作人一定要错开所弯的管子,以免弯管器滑脱时伤人。操作必须选择在宽阔平坦地面,严禁在沟旁和高空房沿无护栏处操作。

4.2.2用火加热弯管时,必须将砂子烘干,用木楔塞紧管口;管子加热时,管口处严禁站人,以防放炮伤人。

4.2.3用弯管机弯管时,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胎模必须与管径匹配。

4.2.4两人以上套管子丝扣时,必须协调一致。在调板牙时,扳把两侧不准站人,以防被套丝扳把打伤;断管时拉锯不可过猛,以防锯条折断伤手;断管后先用锉刀或铣刀去掉管口毛剌。不能用手指去试模。

4.2.5开管沟(槽)、打眼时,锤把必须牢固不得松动,钎子应无飞剌。开混泥土沟槽,打望天眼时,必须戴防护眼镜。使用大锤开沟槽打眼时,禁止用手掌钎,必须用夹钳掌钎,以免大锤伤人,不得戴手套握锤把,打锤人应站在掌钎人侧面,严禁站在对面。

4.2.6削电线头时,刀口要向外,削是时不能过猛,以防伤手指或导线。

4.2.7用大锤砸接地极时,要注意高度适当,锤砸下时要稳准,不要飞锤。扶地极的人要在侧面,不能摇晃,最好用钳夹紧。人距地极要远一些,以免失误伤人。

4.2.8在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传递工具不得上下抛扔,要用绳索、工具袋吊运。

4.2.9吊运作业,必须用钢丝绳或尼龙带,不许用电线、皮带。

4.2.10拆除的灯座、插座及暂不用的电器元件,电气线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绝不允许有金属导线裸露。

4.2.11电动机或电器设施拆除后,遗留线头必须短路后接地。

4.2.12若在高压设备及重要的低压总盘、干线上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验电、监护等制度。

4.2.13工作人员作业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时,其周边设备必须停电。

4.2.14停电时必须切断各条回路可能来电的电源,不能只拉开断路器就进行工作,而必须拉开闸刀开关,使各条回路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变压器与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电压互感器的一、二次熔断器都要取下;断路器的操作电源要断开,闸刀开关的操作手把要锁住。

4.2.15一经合闸,即可把电送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和闸刀开关,其操作把上都应悬挂“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栏以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都应悬挂“禁止靠近”的标示牌。

4.2.16检修设备导体时,要用专用接地线接地,并三相短路。对可能送电给停电设备的各回路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挂设接地线,使作业点处在各接地线中间;工作中作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自行装、撤、变动接地线。

4.2.17专用电器设备维修时,必须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特别应重视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

4.2.18维修风机、砂轮机、电动机时注意要求的正确动作方向,不可接反,以免伤人或发生机械事故。

4.2.19检修真空设备等专用设备电器、电机时,应严格注意运转方向,防止事故。

4.2.20在电容器组回路上作业时,必须先将电容器逐个对地放电,并短路后接地;进行放电作业时应戴绝缘手套。

4.2.21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作业时,要严防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产生高压电伤人。断开电流互感器回路时,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在电流互感器二次侧的专用端子上使之短路,严禁用线缠绕。作业中不许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4.2.22在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母排等长物时,应放倒并由两人搬运,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有专人指挥或监护。

4.2.23机床附属电器,其供电电源线应有电缆沟或预埋钢管敷设,活动部分应有金属软管保护。钢管或金属软管口应做护口或接头,以保护导线绝缘。金属管按规定做保护接地。

4.2.24安装大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熟悉图纸资料后制订安装计划、安全注意事项,并有专人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

4.2.25低压屏柜与高压屏柜不能靠在一起安装,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每一屏柜都必须有良好的符合要求的保护接地。

4.2.26吊扇安装,其预埋件和挂钩必须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安装牢固可靠。

4.2.27安装灯头时,开关必须接在相线上,螺口灯头的必须接在零线上。

4.2.28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选用时要与供电方式(单项、三相)相匹配,符合被保护设备性能要求。不应该装在高温、潮湿、粉尘、振动及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并远离磁场。要分清输入、输出端和零线端,不能错接。被保护的线路(含工作零线)均应接入保护装置,但保护接零除外,而且经保护装置的零线不应做重复接地。各分支保护装置之间各自单独接工作零线,不能相互连接、混接或跨接。

4.2.29所有电气设施其金属外壳、设备地脚螺栓、起重机械的轨道都必须按规定作保护接地。

4.2.30设备故障检修时不准带电作业,需要带电检查时,至少要有二人以上参加,并有防护措施,否则不得进行。

4.3工作后

4.3.1机械附属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先清理现场,然后通电试车。试车时必须与机械使用人一起进行,不许由电工单独试车。

4.3.2施工或检修工作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进行仔细检查工作质量以及遗留物品后,撤警示牌及其它临时设施,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后,工作负责人向值班人员或有关人员详细交待工作内容等有关情况,并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或送电试验。

5.应急措施

5.1发生伤害事故时,应抢救伤员,并及时、如实报告单位领导,保护事故现场。

5.2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拉闸断电,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实施人工急救,并及时送就近医院。触电者脱离电源有可能摔伤时,要采取防止摔伤的措施。

5.3发现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关闭电源,待问题排除后,方可进行作业。

5.4发生火灾、爆炸时,及时报警和报告单位领导。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就近的消防器材,进行初次扑救。

第3篇 通信电气设施、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照明灯具的选用与使用

1.管道施工现场及线路施工室外作业,其照明及安全红灯灯具,应采用防水式灯具。

2.在有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场所作业,其照明应采用防爆式的灯具。

3.当用150w以上(含150w)的灯泡时,不准使用胶木灯具;施工作业的照明,不准使用自带开关的灯具。

4.在管道沟、坑沿线设置普通照明灯具及安全红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为2m左右;距易燃物至少0.3m。

第二条 行灯(工作手灯)

1.行灯手柄应绝缘,灯泡带金属护罩;灯泡铜头不得裸露。在人孔、沟、坑及容器内作业,采用行灯照明时,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电压不得超过12v。管道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标志灯电压不超过36v。

2.使用前必须检查,手柄劈裂、无护罩;灯泡铜头裸露、导线破损、老化等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

第三条 高热灯具

1.设置、使用高热灯具,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应大于2.5m,距沟、坑边沿至少0.8m,距可燃物要保证安全距离。高热灯具的金属支架应有接地或接零保护;在露天使用,应有防雨措施。

2.白炽灯钨丝烧断后,不准搭接上再用,以防再次烧断引起灯泡爆裂,危及人身安全。

3.碘钨灯的安装,必须保持灯管的水平状态,不得倾斜、不得受震动。灯管应有专用灯罩。

第四条 插销、闸刀、开关、熔断器

1.插销(插头与插座的总称)、刀闸、开关、熔断器必须完整无损,否则不准使用。带电体裸露者,不准使用。

2.插头与插座孔必须一致方可使用。安全电压插座应采用与高电压插座不同型式的插座以防插错而发生意外。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

3.线路施工作业用电,应采用多功能插销板(接线板)连接,不准从用户的电气设施上直接接电源;在室外使用插销板、应有防雨措施。插销板导线应为橡套缆线。

4.管道施工现场所用插销、闸刀、开关、熔断器,必须安装在配电箱、闸箱内。

5.熔断器的保险丝规格与用电负荷必须匹配;不准以其它任何金属丝替代保险丝。

第五条 配电箱、闸箱

1.配电箱、闸箱应坚固、严密,结构合理,设施齐全、完整。在施工现场使用时,箱门要上锁并写上单位名称及号码。闸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熔断器、闸刀及三、四眼插座。

2.施工现场使用配电箱、闸箱,须有防雨措施,应设置在安全、稳固、便于操作、防止碰撞和被土埋及水淹的地点,周围不得有易燃物或杂物。配电箱设置高度,底部距地面不应少于1.3m。

3.施工现场借用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后,应视现场用电情况,设若干个分配电箱,以利安全、方便。分配电箱至闸箱距离为40―60m;闸箱距用电处不得超过5m。

第六条 电源线

1.施工现场从借用电源处至总配电箱,总、分配电箱与闸箱之间,用电设备、发电机、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标志灯、行灯、高热灯具的导线及电源线,均应使用符合规格的橡套电缆线;安全红灯、普通照明灯电源线,可使用符合规格的塑料软线。

2.施工现场架设电源线,严禁架设在树枝及糟朽、倾斜、露筋电杆上和房屋的阳台、窗户及站牌等导电或绝缘不良的物体上。严禁敷设在地面上;严禁成束、盘绕架设或用裸线绑扎。

3.施工现场安全红灯与照明灯,不准同用一路电源线,必须分设。用电设备必须一机一线,不准借用安全红灯、照明灯的电源线路。

4.线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红灯、照明灯(不含人孔、地下室)电源线,可使用符合规格的塑料软线,架设与使用时,须防止触碰、碾压。

5.严禁用电话线替代电源线和设备、工具的导线。

第4篇 电气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规程

第一条 照明灯具的选用与使用

1、 管道施工现场及线路施工室外作业,其照明及安全红灯灯具,应彩用防水式灯具。

2、 在有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场所作业,其照明应采用防爆式的灯具。

3、 当用150w以上(含150w)的灯泡时,不准使用胶水灯具;施工作业的照明,不准使用自带开关的灯具。

4、 在管道沟、坑沿线设置普通照明灯具及安全红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为2m左右;距易燃物至少0.3m。

第二条 行灯(工作手灯)

1、 行灯手柄应绝缘,灯泡带金属护罩;灯泡铜头不得裸露。在人孔、沟、坑及容器内作业,采用行灯照明时,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电压不得超过12v。管道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标志灯电压不超过36v。

2、 使用前必须检查,手柄劈裂、无护罩;灯泡铜头裸露、导线破损、老化等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

第三条 高热灯具

1、 设置、使用高热灯具,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应大于2.5m,距沟、坑边沿至少0.8m,距可燃物要保证安全距离。高热灯具的金属支架应有接地或接零保护;在露天使用,应有防雨措施。

2、 白炽灯钨丝烧断后,不准搭接上再用,以防再次烧断引起灯泡爆裂,危及人身安全。

3、 碘钨灯的安装,必须保持灯管的水平状态,不得倾斜、不得受震动。灯管应有专用灯罩。

第四条 插销、闸刀、开关、熔断器

1、 插销(插头与插座的总称)、刀闸、开关、熔断器必须完整无损,否则不准使用。带电体裸露者,不准使用。

2、 插头与插座孔必须一致方可使用。安全电压插座应采用与高电压插座不同型式的插座以防插错而发生意外。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

3、 线路施工作业用电,应采用多功能插销板(接线板)连接,不准从用户的电气设施上直接接电源;在室外使用插销板,应有防雨措施。插销板导线应为橡套缆线。

4、 管道施工现场所用插销、闸刀、开关、熔断器,必须安装在配电箱、闸箱内。

5、 熔断器的保险丝规格与用负荷必须匹配;不准以其它任何金属丝替代保险丝。

第五条 配电箱、闸箱

1、 配电箱、闸箱应坚固、严密,结构合理,设施齐全、完整。在施工现场使用时,箱门要上锁并写上单位名称及号码。闸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熔断器、闸刀及三、四眼插座。

2、 施工现场使用配电箱、闸箱,须有防雨措施,应设置在安全、稳固、便于操作、防止碰撞和被土埋及水淹的地点,周围不得有易燃物或杂物。配电箱设置高度,底部距地面不应少于1.3m。

3、 施工现场借用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后,应视现场用电情况,设若干个分配电箱,以利安全、方便。分配电箱至闸箱距离为40-60m;闸箱距用电处不得超过5m。

第六条 电源线

1、 施工现场从借用电源处至总配电箱,总、分配电箱与闸箱之间,用电设备、发电机、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标志灯、行灯、高热灯具的导线及电源线,均应使用符合规格的橡套电缆线;安全红灯、普通照明灯电源线,可使用符合规格的塑料软线。

2、 施工现场架设电源线,严禁架设在树枝及糟朽、倾斜、露筋电杆上和房屋的阳台、窗户及站牌等导电或绝缘不良的物体上。严禁敷设在地面上;严禁成束、盘绕架设或用祼线绑扎。

3、 施工现场安全红灯与照明灯,不准同用一路电源线,必须分设。用电设备必须一机一线,不准借用安全红灯、照明灯的电源线路。

4、 线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红灯、照明灯(不含人孔、地下室)电源线,可使用符合规格的塑料软线,架试与使用时,必须有防止触碰、碾压。

5、 严禁用电话线替代电源线和设备、工具的导线。(区,可隔5m设一个;在软窄的道路和繁华的地区,不留间隔并将防护栏连结为一体,同时,采取防止向沟、坑内倾倒的措施。在临时便桥两侧,应设置防护栏,并设置牢固防止倾倒。旗杆、灯杆采用竹竿,和防护栏均刷红、白相间的安全色。安全旗、安全警示红灯跨越道路设置时,应增加高度,以不影响车辆通行为原则。)

第七条 施工现场存放材料、工具和设备,应避免影响交通和不影响建筑。

第5篇 海上石油设施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03-18批准 200308-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技术监督处,中国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献装、卢世红、杨洪旭、吕明春、梁金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石油设施电气装置的运行、检查应遵循的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浅海石油设施电气装置的安全操作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dl 408―1991 电业工作安全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

sy 6345―1998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水电电生字第05号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1985年1月15日发布

3 一般规定

3.1 海上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与配备

3.1.1 海上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应符合sy 6345―1998的规定。

3.1.2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固定平台群的中心平台、作业平台,应至少配备两名的电气工程师,并至少保持一名在上述石油设施上。

3.2 证书

3.2.1 海上石油设施配备的电气设备应具有以下证书:

a) 产品合格证书;

b) 经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签发的产品认可证书。

3.2.2 危险区的电气设备应具有有资质单位签发的符合该类危险区要求的防爆防护证书。

3.3 电气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3.3.1 电气设备应按照《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3.3.2 电气设备检维修作业时,应实行挂牌锁定许可制度。

3.3.3 电气人员测量、检查用的仪表、防护用具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有资质单位签发的周期检定证书,未检或无合格证书的不应使用。

3.3.4 施工工具、安全工具、登高器具在施工前均应详细检查,如有缺陷不应使用。

3.3.5 电气作业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

3.3.6 电气作业应至少有两人进行。

3.3.7 未经验电的电气设备应视作有电。

3.3.8 雨天或雾天不应进行室外电气作业,夜间不宜高空作业。

3.3.9 因生产作业或设备调试需要带电作业时,应逐级申请批准,在确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3.3.10 因检修需要断开的线头应分开包扎。

3.3.11 检修或施工完毕,作业人员确认安全可靠,电气主管人员检验合格,下达指令后方可送电。

3.3.12 维修露天装设的配电盘、柜和电机等电气设备不应破坏其防护性能。

3.3.13 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进行与电气有关的作业,未经批准不应进入电气设备控制室和高压室。

3.3.14 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转,接线应牢固可靠。

3.3.15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使用安全电压的除外)。

3.3.16 石油设施上应有防静电措施。

3.3.17 因电气故障或漏电引起燃烧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灭火。

4 安全管理

4.1 电气安全管理责任

4.1.1 海上石油设施的平台经理是电气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1.2 海上石油设施的电气工程师负责日常电气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和故障的处理。

4.2 文件和记录

4.2.1 石油设施上至少应具有以下文件(下列文件可合并使用):

a) 各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b) 用电安全教育制度;

c) 电气安全检查制度;

d) 临时用电制度;

e) 电气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f) 值班制度;

g) 交接班制度;

h)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i) 电工用品管理制度;

j) 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4.2.2 石油设施上至少应具有以下记录(下列文件可合并使用):

a) 各种电气设备的运转记录;

b)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绝缘测试记录;

c) 电气事故记录;

d) 电气事故隐患检查及整改记录;

e) 电气工程师工作日志。

4.3 安全措施

4.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应符合dl 408―1991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

4.3.2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应符合dl 408―1991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

5 变电所电气装置

5.1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高压变电所的值班、高压设备的巡视、倒闸操作应符合dl 408―1991中第2章的规定。

5.2 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

5.2.1 变压器的巡检主要包括:

第6篇 焦化厂防火防爆电气设施要求规程

1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遵守表3的规定。

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3 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4 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但供上述场所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则可一面贴邻建造。已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也应用防火墙隔开。

5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6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的电缆沟入口处,应予填实密封。

7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检修电源。

8 精苯车间应使用铜质导线和电缆。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大修时,必须全部更新。

9 初馏分库房内禁止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和导线,库房外布线也应穿管安装。

第7篇 电气设施安装检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遵守电气安全技术操作《通则》有关规定。

2. 用手动弯管器时,要精力集中,操作人一定要错开所弯的管子,以免弯管器滑脱时伤人。操作必须选择在宽阔平坦地面,严禁在沟旁和高空房沿无护栏处操作。

3. 用火加热弯管时,必须将砂子烘干,用木楔塞紧管口。管子加热时,管口处严禁站人以防放炮伤人。

4. 用弯管机弯管时,按操作规程进行。

5. 二人以上套管子丝扣时,必须协调一致。在调板牙时,扳把两侧不准站人,以防被套丝扳把打伤。断管时拉锯不可用力过猛,以防锯条折断伤手。断管后先用锉刀或铣刀去掉管口毛刺,不能用手指去试摸。

6. 开管沟(槽)、打眼时,锤把必须牢固不得松动,钎子应无飞刺。开混凝土沟槽,打望天眼时,必须戴防护眼镜。使用大锤开沟槽、打眼时,禁止用手掌钎,必须用夹钳掌钎,以免大锤伤人,不准戴手套握锤把,打锤人应站在掌钎人侧面,严谨站在对面。

7. 扫管、穿引线及穿电线时,双方要一呼一应,有节奏地进行,不

要用力过猛,以免伤手或伤电线。

8. 削电线头时,刀口要向外,削时不能过猛,以防伤手指或导线。

9. 用大锤砸接地极时,要注意高度适当,锤砸下时要稳准,注意不飞锤。扶地极的人要在侧面,不能摇晃,最好用钳夹紧。人距地极要远一些,以免失误伤人。

10. 在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规定,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传递工具、材料时不得上下抛扔,要用绳索、工具袋吊运。

11. 高压电动机或电器拆除后,遗留线头必须短路后接地。

12. 高压设备停电工作时,工作人员作业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2所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设备必须停电;距离大于表—2,但小于表—1所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设备,必须装置牢固的临时遮栏(此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表—2的所规定的距离,否则必须停电)。带电部分只能在工作人员的正面或一侧。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的后面或两侧时,若无可靠措施必须停电作业。

表1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7

35及以下 1.0

110及以下 1.5

220及以下 3.0

表2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35

35及以下 0.90

110及以下 1.50

13. 停电时必须切断各条回路可能来电的电源,不能只拉开断路器就进行工作,而必须拉开闸刀开关,使各条回路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变压器与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电压互感器的一、二次熔断器都要取下。断路器的操作电源要断开,闸刀开关的操作手把要锁住。

14. 一经合闸,即可把电送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和闸刀开关,其操作把上都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栏以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都应悬挂“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15. 检修设备导体时,要用专用接地线接地,并三相短路。对可能送电给停电设备的各回路,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挂设接地线,使作业点处在各接地线的中间。工作中作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自行装撤变动接地线。

16. 在电容器组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先将电容器逐个对地放电,并短

路后接地。

17.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要严防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产生高压电伤人。断开电流互感器回路时,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在电流互感器二次侧的专用端子上使之短路,严禁用线缠绕。工作中不许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18. 在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母排登场物时,应放倒并由两人搬运,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有专人指挥或监护。

19. 施工或检修工作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进行仔细检查工作质量以及无遗留物品后,撤警示牌及其它临时设施。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后,工作负责人向值班人员或有关人员详细交待工作内容等有关情况,并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或送电试验。

20. 机床附属电气,其供电电源线应有电缆沟或预埋钢管敷设,活动部分应有金属软管保护。钢管或金属软管管口应做护口或接头,以保护导线绝缘。金属管按规定做保护接地或接零。

21. 安装大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熟悉图纸资料后制订安装计划、安全注意事项,并有专人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

22.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安装作业时,应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设遮栏、挂警示牌。如安全距离不够,带电设备也必须停电方能作业。

23. 使用起重设备吊装电气设备时,必须认真检查吊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捆绑、挂勾时不能损伤设备元件与绝缘。运行及起落时,吊装物垂直下方不准有人通过或作业。

24. 低压屏柜与高压屏柜不能靠在一起安装,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每一屏柜都必须有良好的符合要求的保护接地。

25. 吊扇安装,其预埋件和挂钩必须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安装牢固可靠,严禁用铁线、绳子捆绑。

26. 安装灯头时,开关必须接宰相线上,螺口灯头的螺丝必须接在零线上。

27. 安装漏电保护器,选用时要与供电方式(单相、三相)相匹配,符合被保护设备性能要求。不应该装在高温、潮湿、粉尘、振动及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并远离磁场。要分清输入、输出端和零线端,不能接错。被保护的线路(含工作零线)均应接入保护装置,但保护零线除外,而且经保护装置的零线不应做重复接地。各分支保护装置之间各自单独接工作零线,不能相互连接、混用或跨接。

28. 所有电气设施其金属外壳、设备地脚螺栓、起重机械的轨道都必须按规定作保护接地(接零)。

29. 机械附属电器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先清理现场,然后通电试车。试车时必须与机械使用人一起进行,不许由电工单独试车。

第8篇 电气设施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照明灯具的选用与使用

1.管道施工现场及线路施工室外作业,其照明及安全红灯灯具,应采用防水式灯具。

2.在有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场所作业,其照明应采用防爆式的灯具。

3.当用150w以上(含150w)的灯泡时,不准使用胶木灯具;施工作业的照明,不准使用自带开关的灯具。

4.在管道沟、坑沿线设置普通照明灯具及安全红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为2m左右;距易燃物至少0.3m。

第二条 行灯(工作手灯)

1.行灯手柄应绝缘,灯泡带金属护罩;灯泡铜头不得裸露。在人孔、沟、坑及容器内作业,采用行灯照明时,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电压不得超过12v。管道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标志灯电压不超过36v。

2.使用前必须检查,手柄劈裂、无护罩;灯泡铜头裸露、导线破损、老化等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

第三条 高热灯具

1.设置、使用高热灯具,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应大于2.5m,距沟、坑边沿至少0.8m,距可燃物要保证安全距离。高热灯具的金属支架应有接地或接零保护;在露天使用,应有防雨措施。

2.白炽灯钨丝烧断后,不准搭接上再用,以防再次烧断引起灯泡爆裂,危及人身安全。

3.碘钨灯的安装,必须保持灯管的水平状态,不得倾斜、不得受震动。灯管应有专用灯罩。

第四条 插销、闸刀、开关、熔断器

1.插销(插头与插座的总称)、刀闸、开关、熔断器必须完整无损,否则不准使用。带电体裸露者,不准使用。

2.插头与插座孔必须一致方可使用。安全电压插座应采用与高电压插座不同型式的插座以防插错而发生意外。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

3.线路施工作业用电,应采用多功能插销板(接线板)连接,不准从用户的电气设施上直接接电源;在室外使用插销板、应有防雨措施。插销板导线应为橡套缆线。

4.管道施工现场所用插销、闸刀、开关、熔断器,必须安装在配电箱、闸箱内。

5.熔断器的保险丝规格与用电负荷必须匹配;不准以其它任何金属丝替代保险丝。

第五条 配电箱、闸箱

1.配电箱、闸箱应坚固、严密,结构合理,设施齐全、完整。在施工现场使用时,箱门要上锁并写上单位名称及号码。闸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熔断器、闸刀及三、四眼插座。

2.施工现场使用配电箱、闸箱,须有防雨措施,应设置在安全、稳固、便于操作、防止碰撞和被土埋及水淹的地点,周围不得有易燃物或杂物。配电箱设置高度,底部距地面不应少于1.3m。

3.施工现场借用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后,应视现场用电情况,设若干个分配电箱,以利安全、方便。分配电箱至闸箱距离为40—60m;闸箱距用电处不得超过5m。

第六条 电源线

1.施工现场从借用电源处至总配电箱,总、分配电箱与闸箱之间,用电设备、发电机、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标志灯、行灯、高热灯具的导线及电源线,均应使用符合规格的橡套电缆线;安全红灯、普通照明灯电源线,可使用符合规格的塑料软线。

2.施工现场架设电源线,严禁架设在树枝及糟朽、倾斜、露筋电杆上和房屋的阳台、窗户及站牌等导电或绝缘不良的物体上。严禁敷设在地面上;严禁成束、盘绕架设或用裸线绑扎。

3.施工现场安全红灯与照明灯,不准同用一路电源线,必须分设。用电设备必须一机一线,不准借用安全红灯、照明灯的电源线路。

4.线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红灯、照明灯(不含人孔、地下室)电源线,可使用符合规格的塑料软线,架设与使用时,须防止触碰、碾压。

5.严禁用电话线替代电源线和设备、工具的导线。

电气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规程(八篇)

第一条 照明灯具的选用与使用1、 管道施工现场及线路施工室外作业,其照明及安全红灯灯具,应彩用防水式灯具。2、 在有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场所作业,其照明应采用防爆式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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