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工安全规程
1、领料时要做到:
(1)注意清点爆破材料的数量。
(2)领料时必须带好“爆破证”。
2、运料时做到:
(1)严禁将雷管和炸药混装在一起,要分开装运。
(2)严禁每人每次背炸药量超过25公斤或挑运超过50公斤。
(3)严禁将领出来的爆破材料任意存放或交给其他人看管。
(4)严禁在中途、在井口、在人群多有明火的地方停留。
(5)严禁把爆破器材放在衣袋里或抱着行走。
(6)爆破工不准擅自携带爆破器材上地面。
(7)不准用灯泡烘烤炸药和雷管。
(8)按规定时间领取爆破器材和点炮。
3、爆破工进入工作面时要注意:
(1)注意检查工作面是否有松石、片帮。
(2)将爆破器材放在顶板和边帮岩石安全处。
(3)注意检查工作面通路是否通畅,要选好点炮后撤退线路确保顺利通行爆破作业。
(4)注意检查工作面的设备,工具是否撤走,未撤走的要撤走,或采取可靠 的保护措施。
(5)检查好照明是否良好,并要有备用。
(6)检查炮眼深度、数量、排列和是否已经吹干净。
4、装药时要注意:
(1)不准用明火照明和抽烟,只准用电器照明。
(2)只准用木炮棍装填,不能用力过猛。
(3)选择合理的起爆顺序,准确连接。
(4)禁止爬入漏斗内装药和边打孔边装药爆破。
5、点炮前和点炮时要注意:
(1)点炮前必须在相邻、相通的巷道、工作面做好警戒,确认响炮完后警戒才能撤除。
(2)爆破作业进行时,不准任何 人在作业场所抽烟,必须采用一次点火。
6、放炮后必须注意:
(1)注意爆破后加强通风吹散炮烟。
(2)注意通风良好后,15分钟内或通风未好时不准进入工作面,有盲炮时至少半小时后才准进入工作面。
(4)半中段及天溜井作业面必须用高压风做通风,并按照半中段作业规程进行。
(3)爆破作业所剩余的爆破器材不准乱丢乱放,不得擅自保管,销毁和转交他人使用,必须退回炸药库保管。
(4)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炮。
(5)导火索、导爆索只准用锋利小刀快速切断。
7、贯穿作业必须认真注意:
(1)注意对贯穿距离小于10米的掘进作业时,不准同时爆破或一边爆破一边进行钻孔、出坊作业。
(2)注意采场采至上中段或巷道贯穿档头,其距离小于5米时,若无专人警戒,禁止爆破。
第2篇 凿岩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 挖掘深坑、深槽、巷道等,应根据地质情况和施工要求,设置边坡、顶撑或固壁支护,严防冒顶、塌方。
(2) 在巷道峒室中施工,要班班“敲帮问顶”,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巷道峒室若发现透水预兆,应停止作业,立即处理。
(3) 在巷道峒室内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并加强通风和个人防护。缺乏水源或不适于湿式作业的,要有防尘措施。
(4) 用手风钻打眼时,手不得离钻机风门,严禁采取骑马式作业。
(5) 使用凿岩机,胶皮风管不准缠绕和打结,不得用折弯气管的方法制止通气。凿岩时钎杆与孔必须保持在一直线上,更换钻头应先关风门。
(6) 爆破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7)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8)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9)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10) 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棒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11)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12) 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b.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c.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d.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e.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f.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13) 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4) 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min前进入工作面。
(15) 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200m。
(16) 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7)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b.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c.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d.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18) 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应保持在10~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800m以上;不足800m的,仓库四周应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1.5m的土堤,或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不得小于400m。
(19) 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20) 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在白天,并由炮工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签字,领用人员并亲送现场,不得转手。
(21) 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22) 运输爆破材料,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准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装运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在明显的地方插上“危险”的醒目标志,途中临时遇到火源应在上风200m以外绕过,下风则应在300m以外绕过;中途停歇或遇雷雨,应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速行驶。
(23) 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同船装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雷管箱内应用柔性材料填实。
第3篇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分项工程名 称
施工部位
交底内容:
1.联结导火线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切割导火索或导暴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米,导暴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暴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3.加工 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4.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5.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6.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7.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手把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电路应使用同一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土0.2欧姆以内。
(3)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连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联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严禁使用裸线连接。
(4)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接地线接在金属管道或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雨,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3米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米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值与计算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0%。
8.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它炸药,必须采取严密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取电力起爆。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规定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装药及爆破时,要规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入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电话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9.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0.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分钟前进入工作面。
11.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米,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200米。
12.坑道内两个临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米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13.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4.在既有行车线上进行爆破作业除应遵循一般爆破的规定外,还要做到:
(1)放炮前应先到车站行车室进行登记,派出驻站联络员,利用行车间隔施爆时,应经车站值班员确认计划施爆的时段内确实没有车列通过施爆地点后方可。
(2)放炮前线路应设好防护;放炮后应首先迅速清理轨道上及限界以内的土、石,将线路抢通,道床上的泥碴不得超过轨面。
(3)一般只宜进行松动爆破,其炮眼的间距、深度、装药量、预计一次爆破的数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与开通线路所需要安排的劳动力数量等,均应在开工前由施工技术部门经过详细计算并周密安排。
(4)在运输繁忙的铁路沿线不宜使用火花起爆,在电气化区段(特别是离接触网较近的场所)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5)严禁使用在列车通过前先将药包装好等待点炮的操作方法。
(6)采用封锁线路进行爆破时要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5.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16.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分钟;如系用延时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分钟。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17.当日没用完的药品及时清点退库。
补充内容:
加工爆炸物品,只限当日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炸物品混放。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交底日期
作业班组人员签名
第4篇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岗位安全职责 1.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并作好日常记录。 1.2负责施工中人员和机械设备安全。 1.3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 接受过良好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 2.2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 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包括炮眼的布置,周边眼、辅助眼的间距及孔深,各种炮眼的装药量,导爆管的连接,起爆的顺序等。 3.2 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鞋、安全帽、防噪音耳塞等。 3.3 熟悉围岩类别,检查爆破品的生产厂家、牌号、规格、批次、受潮及运输工具的情况。 3.4 察看爆破现场,确认要撤离的人员设备。 4、安全操作规程 4.1爆破器材运输,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持证的安全员或爆破员押运,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直接送到工地。 4.2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 4.3 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4.4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4.5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 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4.6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制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4.7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必须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电力爆破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4.8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4.9 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 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4.10 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离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放炮器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 4.11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等到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船只等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4.12放炮完毕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4.13 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4.14炸药、雷管随领随用,由爆破员和安全员专人申领,在爆破前半小时直接领到现场;当天未完的炸药、雷管必须立即退还炸药库房并登记造册,严禁私藏炸药、雷管; 5、其他注意事项 5.1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5.2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5.3 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5.4 作业完毕后,机械设备应在值班人员的指挥下,摆放整齐有序,方可交接班。
第5篇 爆破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一、联结导火索和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人内。
二、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米,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三、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四、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五、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六、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范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持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七、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人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欧姆以内。
3、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米以外。用于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米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第6篇 爆破工程:安全规程交底
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茂湛铁路第二项目部
工程名称
茂湛铁路mzzq-1标
分部分项目工程
桥涵路基石方爆破
工种
爆破作业人员
交底内容:
爆破工程安全规程交底
1.分包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爆破施工的队伍,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以上人员资质证书由合同单位在开工前报项目部和架子队两级安全管理机构。
2.从事爆破施工时,必须要有持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指导施工。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严格禁止无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的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5.爆破员其主要职责是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6.爆破器材保管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7.爆破工程设计方案,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准开工。爆破前爆破施工单位应对爆区周围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上报项目部。
8.使用爆破器材的施工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9.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10.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1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12.爆破设计方案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爆破通告,通告方式及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
(2)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3)爆破通告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4)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天由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5)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天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13.起爆器材的加工,应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准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应制作标记。
14.电爆网络不准使用裸露导线,起爆网络的联结,应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装药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15.装药填塞期间,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派出岗哨,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警戒区内禁止烟火,起爆前30min,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负责警戒的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16.搬运爆破器材,应有专人在现场监督,轻拿轻放,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准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或木箱内,爆破装药现场不准使用明火,作业人员禁止穿戴易引起静电的衣服,事先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在作业现场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绝缘手电筒照明。
17.人工炮孔及药壶、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以前,可以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以不准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装药过程中不准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18.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标志和必要的围挡;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对爆体应采取必要的减振、覆盖防护措施。
19.预警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开始清场工作,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至安全地点后,所有警戒人员到岗到位,才准爆破信号发出,爆破后,必须经过5分钟以上的安全等待时间,检查人员才能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爆破信号。在此之间,警戒岗哨不得撤离,人员不准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
20.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和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准接近。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集中销毁。
21.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技术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22.使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爆破工作领导人负责,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23.工地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危石危胁的偏僻地方,只准存放当天当班作业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准和炸药存放在一起,应设有独立的雷管库房,有持证保管员专职看管,距存放点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库内应设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24.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2)作业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3)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4)危及建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或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9)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10)爆破会造成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25.爆破作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编制:安质部交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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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交底人、施工班组、安质部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第7篇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7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七)
1、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
2、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3、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4、装药时必须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6、电力爆破时,电源要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
第8篇 井下浅孔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第9篇 爆破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爆破工必须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并持有爆破工岗位操作证。
2.爆破作业九不爆:一存在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不爆;二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不爆;三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不爆;四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爆;五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不爆;六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不爆;七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不爆;八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不爆;光线不足或无照明不爆。
3.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穿着化纤衣服。
4.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程:
a.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和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5.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程:
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7.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8.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9.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0.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程: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填写登记卡片。
第10篇 地面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地面爆破工操作规程(选煤厂、矸石山、煤仓)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
2、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爆破的有关安全规定。
3、爆破工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4、严格执行“四人联锁” 爆破制度和集团公司、矿制定的有关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5、按规定领取爆破用具及当班所需雷管、炸药,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坚实的专用非金属容器内,直接送到工作地点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中途逗留。
6、电雷管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班长指定专门人员运送。
7、运送爆破材料人员所乘人车、罐笼等他人不得同时乘坐。
8、检查发爆器和母线,保证完好可靠。。
9、每次装药的药量不能超过600g,只准装1个引药,放置的位置必须距仓壁1m以上,位置选好后,将炮杆固定好,防止炮杆脱落。
10、进入仓内进行扩眼爆破时,严格执行专门爆破安全措施。
11、认真执行“去二回一”制度,按照爆破安全措施规定设好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70米,警戒人员必须躲在坚固的掩体后或小房内。
12、对爆破地点附近洒水灭尘。
13、经班长确认警戒无误后,联炮线,退出爆破地点,沿途敷设并检查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14、进入发爆地点,按规定发出三次爆破信号后,进行起爆。
15、摘下母线、扭结成短路,拔下发爆器手把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16、炮烟排除后,检查瓦斯浓度和爆破情况,有问题及时处理。
17、爆破结束后,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
18、当班装药当班放完,遇特殊情况时,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19、整理好爆破工具、材料,填好消耗单,当班剩余爆破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
20、将发爆器、理研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1、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是雷管、炸药误爆伤人;长期从事该工种作业也易患煤(矽)肺病。
2、雷管从火药库领出后到起爆联线前,每个雷管脚线都要扭结为短路状态。
3、作业时佩戴防尘口罩,正确使用喷雾捕尘装置,放炮前后作业地点洒水,并定期到指定医疗保健部门体检。
第11篇 爆破工程安全规程交底
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茂湛铁路第二项目部
工程名称 | 茂湛铁路mzzq-1标 | 分部分项目工程 | 桥涵路基石方爆破 | 工种 | 爆破作业人员 |
交底内容: 爆破工程安全规程交底 1.分包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爆破施工的队伍,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以上人员资质证书由合同单位在开工前报项目部和架子队两级安全管理机构。 2.从事爆破施工时,必须要有持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指导施工。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严格禁止无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的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5.爆破员其主要职责是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6.爆破器材保管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7.爆破工程设计方案,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准开工。爆破前爆破施工单位应对爆区周围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上报项目部。 8.使用爆破器材的施工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9.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10.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1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12.爆破设计方案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爆破通告,通告方式及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 (2)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3)爆破通告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4)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天由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5)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天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13.起爆器材的加工,应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准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应制作标记。 14.电爆网络不准使用裸露导线,起爆网络的联结,应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装药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15.装药填塞期间,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派出岗哨,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警戒区内禁止烟火,起爆前30min,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负责警戒的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16.搬运爆破器材,应有专人在现场监督,轻拿轻放,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准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或木箱内,爆破装药现场不准使用明火,作业人员禁止穿戴易引起静电的衣服,事先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在作业现场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绝缘手电筒照明。 17.人工炮孔及药壶、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以前,可以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以不准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装药过程中不准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18.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标志和必要的围挡;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对爆体应采取必要的减振、覆盖防护措施。 19.预警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开始清场工作,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至安全地点后,所有警戒人员到岗到位,才准爆破信号发出,爆破后,必须经过5分钟以上的安全等待时间,检查人员才能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爆破信号。在此之间,警戒岗哨不得撤离,人员不准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 20.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和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准接近。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集中销毁。 21.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技术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22.使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爆破工作领导人负责,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23.工地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危石危胁的偏僻地方,只准存放当天当班作业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准和炸药存放在一起,应设有独立的雷管库房,有持证保管员专职看管,距存放点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库内应设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24.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2)作业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3)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4)危及建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或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9)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10)爆破会造成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25.爆破作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编制:安质部交底人签字: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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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掘进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二、安全规定
(一)、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二)、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5)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6)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1)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三)、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四)、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五)、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六)、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三、操作前准备
(一)、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二)、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三)、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螬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6.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四、操作顺序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五、正常操作
(一)、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吱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二)、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暴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指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指向眼口。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三)、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四)、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五)、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倜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问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靖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