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装卸安全规程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搬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四、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不准有动火作业、吸烟、搬运设备要符合防火规范,搬运人员着装要符合防静电要求,不得携带手机、照相机等工作时会产生火花的设备。
第2篇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2.各种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3.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
4.库房内不准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须在库房外进行。
第3篇 易燃溶剂液贮、运、使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1、 易燃溶液系指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松节油、油漆、甲苯、二甲苯和其它各种低溶点的溶液。
2、 运输、贮存(指车间贮存库),使用易燃溶液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程:
(1) 易燃溶液装车应平稳或拿稳,防止撞碰,跌落、倾倒、运输时,必须将桶盖盖好。 (2) 禁止易燃溶液与酸类物品同车装运。 (3) 装运时严禁吸烟,严禁通过靠近火源的地方。 使用要求: (1) 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严禁吸烟、生火和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手续,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前应将易燃溶液送往指定的储存地点。 (2) 领用易燃溶液不得超过本班需用量,下班后必须将剩余溶液送到库房,不许存留在工房过夜。 (3) 盛装易燃溶液的桶槽必须是有色金属制成。必须严密不漏。 (4) 室内电缺设备必须是防爆式的,禁止拉临时线。 (5) 废弃溶液和有过的棉纱、破布应分别送到指定地点的箱桶内,回收再生,不得随便抛洒和倒入地沟。 (6) 通风机管道的溶渣要经常清除。并送到指定地点烧段。 (7) 经过易燃溶液清洗后的工件,必须凉干后,才允许送到下道工序烘干。 (8) 易燃溶液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挪用。 下班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关好门窗,方可离开工作地点。
第4篇 易燃物品使用安全规程
1、严禁在易燃品储存区域明火作业。
2、使用易燃品蒸馏或升华作业时,应注意;
2.1应采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加热,不准用明火加热;
2.2试验仪器应严密;
2.3蒸馏装置下面,应设置金属浅盘;
2.4工作地点应通风良好,严禁放置可燃性物料;
2.5工作时应佩戴防护目镜。
3、实验室存放易燃物总量不许超过三公斤,单类易燃物不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严格领取、回收;
4、遇水易燃物(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
5、发生着火事故,应立即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门,用砂子或石棉布覆盖失火地点或使用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易燃化学物品严禁使用水灭火。
6、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
7、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
8、易燃物包括:醇类;醚类;丙铜;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过氧化钠;金属钾、钠、镁等;。
9、蒸馏提纯或蒸馏实验,明火加热作业时,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一百毫升。应制定防火措施。
第5篇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
第一条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
d-输油管径,米。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大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一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欧姆)。
第十二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 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 清洗设备、器具的几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六条 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
①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②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③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点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静电接地: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九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欧姆。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条 接地连接必须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坚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欧姆,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的足够的静电导电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端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3毫米,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板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可按表4选择。
7、雷电引流线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三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圆钢,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四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欧姆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位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贮罐的采样点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8、贮罐等内壁需涂漆时,应涂比所装介质电导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条 对管网系统的接地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冲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米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连接。
4、在平行金属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以便跨接连线。
6、跨接连线选用多股6毫米25×4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线选多股10毫米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六条 装卸栈台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移动设备也要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欧姆的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可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6篇 易燃易爆液体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重车的过磅
卸车人员接到监磅通知后,对需要卸车的甲醇车辆进行监磅,并严格遵守监磅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监磅时认真核对卸车卡与车辆是否相符,保证卸车甲醇的产品质量。'
在重车过磅后,遵守“谁监磅、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甲醇车辆进行跟踪卸车。保证不留空档时间。
二、安全措施的落实- q5 o; |5 g# j
在重车过磅后,卸车人员指挥车辆停靠在卸车地点可靠位置,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落实。
1、将车辆停放在可靠位置,保证道路畅通。
2、检查车辆的阻火器、静电接地线等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对接地线进行正确现场接地。
3、现场的灭火器、消防水等安全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4、卸车人员和司机必须按规定消除静电,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5、现场人员禁止携带或使用手机,现场安全距离内禁止有带火或带静电的活动、作业。
三、鹤管的对接
1、在对接卸车鹤管前认真检查:卸车鹤管是否完好,有无泄露,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对接。
2、对接时所有管道阀门都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对接鹤管时动作要缓慢进行,防止磨擦产生静电。
3、对接鹤管时要小心谨慎,做好人身的安全防护,防止对接人员身体接触受到伤害。
4、鹤管对接一定要牢靠、密闭,防止卸车过程中出现泄漏。
四、开启卸车泵
1、打开甲醇车根部球阀,使卸车鹤管内充满液体,
2、对卸车泵进行盘车,打开相关阀门
3、按照泵的操作规程,正确开启卸车泵。
五、空车的过磅
1、卸车结束后,立即对空车进行过磅.
2、做好台帐登记和相关数据的统计。
第7篇 易燃易爆库安全操作规程
1.易燃易爆仓库应通风良好。仓库周围应有围墙并装置大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2.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识。严禁烟火,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等带入库内。
3.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中,不得随意乱放。存放电石应注意防潮。
4.库内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亦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5.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过期变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处理。
6.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收发物品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
7.必须配备充分、完好、适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方便的地方。
8.仓库内的电机、电气设备,必须按设计规范采用密闭防爆型设备。要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仓库人员不得拆卸。
9.报警系统必须良好,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10.运送易燃、易爆物品时,盖要拧紧,容器要竖直放稳。运送人员禁止吸烟,沿途须距离火种5米以外。运送电石时,先要把桶盖松开放出气体,中途注意防潮,雨天不准装运电石。
11.压力气瓶的存放、使用和运输,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8篇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
d-输油管径,米。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大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一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欧姆)。
第十二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 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 清洗设备、器具的几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六条 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第9篇 化学易燃品库安全管理规程
1无关人员禁止入库,因工入库人员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易燃物品。
2库区严禁烟火并保持整洁,库房周围10米内无杂草。
3因公进入化学易燃品库的人员,必须先登记后入库,岗位人员认真做好日查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及时采取措施。
4剧毒品,放射性物品按有关规定及化工技术要求守则执行。
5保管人员必须熟悉所管化工材料的性能,并了解发生事故的条件及预防办法。
6化学易燃品要分类定量存放,严格管理,防止自行分解和互相反应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
7为保障人身安全,不准食用生产用化学材料(如酒精、碱面、糖精等)。
8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牢固,发现破漏应立即更换。
9库内保持通风良好,温湿度符合要求,要有避光、防冻、防热等措施,电器照明应防爆。
10库房设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备有效,保管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做到三懂三会,库内应留有通道。
第10篇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目的和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工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工安全技术操作。
2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2.1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按gb 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制造。易燃、易爆仓库应远离其它建筑物,通风要良好。
2. 2仓库周围应有围墙并装置大门。
2.3易燃、易爆物品库,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识。
2. 4必须配备选择适当,合适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方便使用的地方。
2.5仓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电气线路接头处必须联结牢固,并包绝缘,不得有裸露,并要定期检查。.
2.6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物品种类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得随意乱放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也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2.7易燃、易爆物品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对过期变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妥善处理。
2.8易燃易爆物品库严禁明火,不准把火种和铁器等带入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2.9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库内住宿、开会。
2.10易燃易爆物品的收发必须有严格的登记手续。
2.11易燃、易爆物品库的报警系统必须确保有效好用。
2.12运送各种易燃、易爆物品时,盖要拧紧,容器要竖直放稳。
2.13各种压力瓶的存放,必须执行国家质检2003年4月3日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2.14仓库的管理人员及进入仓库的作业人员不得穿带钉子鞋和化纤衣物,以免产生火花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2.15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的机动车辆排烟管必须带防火帽,否则不得进入库内。
2.16库内所用的工具必须用规定的有色金属工具。捆绑索具应采用棕绳或麻绳。
2.17易燃易爆物品库必须设有良好的避雷设施。而且每年要对避雷系统进行检查测试。
第11篇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装卸安全规程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搬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四、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不准有动火作业、吸烟、搬运设备要符合防火规范,搬运人员着装要符合防静电要求,不得携带手机、照相机等工作时会产生火花的设备。
第12篇 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易燃品的作业场所应符合防火要求,安全出口严禁堵塞;
2、使用易燃液体的作业场所相关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应采用防爆电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是否有效;
3、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的电气、装置、设备、容器都应有除静电措施;
4、使用易燃品的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应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维护;
5、生产现场化学易燃品应存放到指定位置,废弃的化学易燃品应按规定的区域存放,不得与其他物料混合。严禁随意倾倒溶剂进行作业或清洁,或将废弃液体倒入下水道、厕所等;
7、试制新品或改变生产设备及操作方法时,应该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8、现场生产工人、管理人员和进入生产车间的办公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9、化学易燃容器应牢固、密封。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易燃品的安全要求。容器包装的外部应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贴有安全标签,注明物品的名称、化学性质、防火,个人防护注意事项。容器包装应完好无损,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0、禁止在贮存化学易燃品区的库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或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11、库房或临时存放间内,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12、搬运化学易燃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重压、倾倒或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