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规程
一、 工作情况
在这次对全市建筑工地员工宿舍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我们重点对全市建筑工地员工宿舍的消防、安全用电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在这次排查整治中,共检查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市**分公司**项目部等六个建筑工地员工宿舍,共发出检查意见书5份。
二、 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
从专项检查情况发现,我市大部分建筑工地员工宿舍存在以下问题:
1、 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施工单位雇佣临时民工流动性大,没有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了解、不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不会利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不会报警、不会组织人员疏散,尤其是施工时间短、作业分散的民工,很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管理层对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用电量大、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违章安装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现象较为严重,也有的直接将配电装置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施工单位忽略烟头点火源管理,民工宿舍;建筑材料堆场;可燃、易燃物较多,并且雇佣的临时民工、外来人员吸烟的随意性强,一旦将烟头丢弃在火灾危险等地方,时间一长,极易造成火灾。
三、 措施及建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检查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工地立即进行整改。为做好我市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工人宿舍、仓库、木作加工场、食堂、配电室及明火作业等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合理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确保消防灭火设施齐全有效,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并设置醒目的消防标志牌。建立企业领导和值班人员检查、巡查制度。明确应急处置办法,把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身上,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认真做好检查巡查工作,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设施,全力实现防患于未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2、加强施工现场及员工宿舍的用电管理。施工单位确定一名经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正确合理地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线路接头是否良好、有无保险装置、是否存在短路发热、绝缘损坏等现象。
3、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筑施工行业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培训,向广大职工宣传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生产常识,使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形成群防群治的消防、安全生产局面。
4、市住建局、公安消防部门和市安监局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所监管工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生产职责,形成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要严肃查处,必要时,采取停产整顿措施,限期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第2篇 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规范操作,严禁酒后、无证驾车和超速行驶,不准将车辆交给公司没有认可的人员驾驶;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处处以安全为中心,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对车辆的“水、电、油”以及关键部位,各项性能进行充分检查,必要时进行添加或调整,认真填写“出车前检查表”及“车辆运行记录表”。
3、驾驶车辆前,驾驶员及所有乘坐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驾驶员确认无误后,方可行驶。
4、行车中,驾驶员必须时刻牢记“集中精力、仔细观察、提前预防”安全行车的三条黄金原则,集中精力,确保行车安全。必须认真观察各工作指示灯及仪表的工作情况,如发现不正常,或听到不正常响声,闻到不正常气味,应停车作充分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行驶。
5、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停放,必须选择安全的地点和位置,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车门及防盗装置,外出归来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并做好“停车后”的车辆检查。
第3篇 机动车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汽车驾驶员除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程:
1、发动机未熄火,不准向汽油箱里加添燃油;
2、加油时不准检修和调试发动机,不准在燃油箱附近吸烟、捶击和磨削,减少各种着火源;
3、严禁用汽油擦洗车辆;
4、严禁采取不经过汽油泵和滤清器而直接使用各种容器或其他自流方式,向发动机上的化油器内加注汽油;
5、严禁将各种盛装汽油的容器放入驾驶室内;
6、严禁在汽缸外随意试火和打“吊火”;
7、严禁用嘴去吸或吹通油管及化油器附件,以防中毒;
8、严禁用短路方法检试电路导线通断情况;
9、调整发电机上的传动皮带时,发电机必须处于停止状态;
10、一切容易发生转动和位移的部位,应避免用手直接接触;
11、不准带手套搬运和安装蓄电池;
12、卸装汽车机件时,不准使用不合适的工具;
13、油箱和油管渗漏,紧急情况下不可用锡焊补漏,一般应把油箱、油管拆下,排尽、清洗尽或挥发尽残余燃油后再进行焊接;
14、拆卸轮胎时,须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再放置托架,以做到稳固,并用三角木塞住其他车轮,以防车轮滑动发生事故;
15、汽车不准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上;
16、用起重设备装卸时,驾驶室不准有人,不得检修车轮;
17、化油器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停车检查、调整,故障不排除前不得行驶;
18、汽油着火时,用灭火器、砂土、麻袋、衣服等扑灭,不得浇水;
19、当出现意外事件时,驾驶员应沉着、冷静、迅速、果断的做出处理。
第4篇 厂内机动车辆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修理工必须努力学习技术业务,熟练掌握各类汽车等运输设备的技术性能构造原理。
2、修理前要了解设备情况,主要问题按照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予以正确处理,提高修理质量确保安全。
3、在修理和分解运输设备时,必须注意:
(1)千斤顶支撑可靠,木防护架好,车轮塞垫牢靠,手刹车拉死,以防车轮侧滑、滚动、位移倾翻等现象发生造成事故。
(2)使用吊车时,一定要检查被吊物件是否拆卸完毕。集体作业时应相互关照,注意安全。
(3)修理翻斗时,必须加强支撑保险,严禁没有保险支撑,只用吊车进行作业。
(4)使用电气焊时,必须将燃油和其他易燃物品移开,实在移不开必须使用电焊时,须经技安员同意,并采取切实措施,方可施焊或切割。
(5)使用吊具、钢索、电动扳手等器具必须定期检查,禁止使用已经有明显断痕的吊具、漏电器具等强行作业。
(6)使用扳手时,必须站好位置,姿势要正确,以防板滑、闪倒造成事故。
(7)使用大锤、手锤、扁铲等工具时,要检查锤把是否牢靠,扁铲有无飞刺等,以防造成事故。
4、试验运输设备时,必须按照技术要求组装完了的设备或总成,经有关人员同意方可进行试验,试验室主修人或班组长必须在场,以便及时处理意外情况。
5、需要路试的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无照驾驶,路试时道路宽广,视界应良好,没有行人时候可试车。
6、每天工作结束时,必须彻底清理现场,用过的废油或棉纱要妥善处理,工作场地严禁吸烟。
第5篇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是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证件,无证人员禁止驾驶。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守《运转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部分。驾驶车辆前严禁喝酒,行车途中不得吸烟、打手机。
使用前严格对车辆的启动、运行、转向、灯光和制动系统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装卸物料时,翻斗的锁止机构开启、锁止要灵活可靠。
车辆起步前观察四周,先鸣笛后起步。坡道上或路面不良时,一律一档起步。下坡时不得高速行驶,禁止脱档高速滑行,尽量避免急刹车。狭窄环境中行驶要注意四周的安全,转弯时不得碰撞它物。
行车速度:厂区内不得超过10公里/时;转弯、路面不良、路上人员较多时不得超过5公里/时;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时。
车辆载物宽度两侧不得超过车厢0.2米,长度不得超过车厢0.3米,高度不得挡住驾驶员的视线。装载散装物料时不得有散落。在危险地带卸料时,要在危险处设置安全挡板,车辆要提前减速,行驶到安全挡板处倒料,不得超越界限。
粘结在翻斗内壁上的物料不易倒出时,要用人工刮出。禁止利用高速行驶制动的惯性卸料。卸料后必须将翻斗复位后再行驶。
驾驶员不得将车辆转借或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否则,导致的事故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不得在坡度大于25度的路面上行驶。不得从传送带、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通过。冬季行驶时,要注意车辆防滑。不能保证安全行驶时,不得行驶。严禁超载、超速行驶。车内只能乘坐一人,严禁超员。
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厂区)内行驶。不得脱线行驶。因脱线行驶造成事故的,由决定人员负全部责任。
装载机驾驶员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6篇 x学校车辆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1、凡未经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者,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服从交警指挥,中速行驶,安全礼让。
2、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制动、灯光、喇叭、转向、仪表、轮胎等各部机件中是否安全可靠,严禁带故障行车。
3、驾驶员行车中,不准打手机,不准赤背、穿拖鞋、不准嬉笑打闹。严禁酒后驾驶。
4、行车中,驾驶室两侧严禁站人,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挡板上,车未停稳乘车人严禁上下车。
5、车辆装载不准超高、超宽、超长、超载,驾驶室不得超员。特殊情况装卸大件时,应事先定出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6、车辆应定期维修保养,车架必须支撑牢固,方可进入车底工作。
7、气制动的汽车,严禁在气压低于7.5公斤/cm2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气压低于415公斤/cm2时,不得发动。
8、气温在0℃以下时,应加防冻液,下班后应放净冷却水,放水时不得放在通道上以免滑倒伤人,每天放净贮气筒积水,以免刹车失灵。
9、在冰雪天中行车要装防滑链条。
10、驾驶员应切实做好在出车前、行车中、停车后的例行保养工作。
11、全体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上述规程外,还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做到尊重交警,服从指挥,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交通安全。
第7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1、厂内机动车辆指叉车,电瓶车及其它厂区运输车辆。
2、行驶要靠右侧,行车距离﹥1.5米,在没有紧急情况下,禁止使用急刹车。
3、遇有其他车时应做到:空车让重车,支线让干线,室内让室外,上坡让下坡,小转弯让大转弯等。
4、禁止货叉上载人行驶或升降,在叉取货物时,叉下禁止站人。
5、禁止超载、超前、超宽。
6、叉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时,要经安全等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7、汽车司机执行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万能机司机等执行,“县厂区内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8篇 货运车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凡参加营运驾驶必须有两年以上驾龄,并有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符合颁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
1、车门上喷有公司名称,车厢喷有安全警语;
2、前排座位备有安安带;
3、张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及里程地图册;
4、车上配有灭火器,枕木,防滑链;
5、车上张贴或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
6、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
7、车身外观保持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牌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门锁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8、驾驶员衣帽整洁,仪容端正;
9、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资格证》、《行驶证》,不得涂改或转借,并在车内安装由运管部门发放的监督卡,路单;
10、驾驶员出车前应首先检查油表,水表是否合格,检查轮胎是否松动,是否有气,刹车是否灵活有效,所有灯具是否合格有效,车门车窗是否开闭自如,门锁可靠,方向转向是否灵活;
11、上车后系好安全带,方可行驶;
12、坚决禁止酒后驾车,思想波动大驾车、带情绪驾车,过渡疲劳驾车;
13、不准将车辆交给外我驾驶;
14、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5、不准在驾车时吸烟饮食,闲谈打电话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6、不得闯红灯,不得超速行驶,不得与行人和非机动车抢道、不得原地掉头。
17、收车时应注意检查乘客或货主遗留的物品;
18、收呈时对车辆履行安全检查;
二、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严密 , 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三、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四、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第9篇 车辆安全例检人员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工作程序
对进站经营客运车辆逐一对转向、制动、传动、灯光、轮胎、悬挂、车身随车安全设施等安全部位进行检查,作好原始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否则,不得签发车辆辆例行检查单。若有不服从检查者,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及科室负责人,便于及时制止和处理。
二、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内容
1、转向: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
2、制动:无漏油、漏气现象;相关连接锁销齐全、牢固;刹车制动有效;气压表工作正常。
3、传动:离合器应结合平稳,分离彻底;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驱动桥壳不允许有裂纹。
4、照明:前照灯、雾灯、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前位灯、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齐全有效。
5、轮胎:轮胎不得有严重磨损(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 . 2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 . 6mm ) ;轮胎不得有破裂和割伤(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气压符合要求。
6、悬挂:不得有断裂、移位现象。
7、车身:安全窗和安全门处有醒目的红色标注和操作方法;安全窗采用安全玻璃的,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玻璃的专用工具。
8、随车安全设施:配备有危险警告标志牌、三角木、防滑链(在冰雪天气时);灭火器在有效期内
三、工作要求
1、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站上的安全管理规定。
2、严守劳动劳动纪律及工作职责,不得离岗,串岗,不得在岗位上做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并妥善妥善处置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3、熟练掌握各种安检设施及器材,并能应用到工作中。
4、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必须严格仔细,不得检“人情车”。
第10篇 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1、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性。
2、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运输证” 。
3、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
4、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5、驾驶员要根据承载危险品的特性和车辆各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停车自检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自身无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单位求助,禁止车辆带故障行驶,禁止所承载货物带隐患行驶。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放油开关必须安装在罐体底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7、凡危险品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未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处理解决。
8、易燃危险品在炎热的季节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3时后运输。
9、严禁将有抵触性能的危险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品库区、场地时,应在消声器上装卸阻火器后,方能进入。
10、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人员稠密、集镇、交通要道、居住区等地域,不准将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在本公司停车场内。如确因装卸不及、停车或过夜修理等,应向领导或负责值班人员报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1、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在清洗、消毒时,应注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识,防止污染、交叉反应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12、凡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13、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黄色三角旗或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等。
14、危险品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规程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11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 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二)车架、工作装置、承载装置等构件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得发生影响安全性能的永久性变形。
(三)各锁止机构应安全可靠,机件无裂纹、变形,工作应当灵敏有效。
(四)转向应当轻便灵活,行驶时不得有异常抖动和明显跑偏现象。
(五)必须具备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功能,制动效能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
(六)灯光、喇叭、开关配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安装牢固,开启、关闭方便。
(七)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工作。
(八)能效、污染物排放以及车外噪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九)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车辆,应当满足该场所规定的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条 (制造、改造、维修单位责任)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单位(以下分别相应简称制造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关活动,并对其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车辆;禁止改造、维修己经报废的车辆或者维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的车辆。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要求)制造、改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车辆设计文件,并对所采用的设计文件负责。
一求第十二条 (出厂检验及随车文件)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在车辆出厂前,应当进行整车调试并检验合格,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交付用户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及液压系统原理图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车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除标明整车的型号、出厂编号及主参数外,还应标明制造或者改造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以及车辆发动机、车架等主要部件的编号。
一求第十三条(产品召回制度)对己销售的存在设计、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负责召回并消除缺陷。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责任)销售车辆者,应当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必须由具有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注册的代理商销售,由代理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禁止销售未取得制造改造许可、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或者己经报废的车辆。
第十五条(改造告知)改造单位应当在改造车辆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生产许可)制造、改造、维修在我国境内使用车辆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七条(许可分级及其管理)车辆的制造、改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车辆的维修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车辆制造、改造、维修许可分级、许可方式、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生产许可条件)制造、改造、维修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能取得许可:
(一)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有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五)申请制造、改造许可的典型产品经第十九条规定的型式试验合格。
具体条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产品型式确认)下列情况,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车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一)申请制造、改造许可(含许可增项)时,能够代表申请项目技术能力的典型车辆产品(试制、试改样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二)制造或者改造车辆的技术参数,超过了本单位制造或者改造车辆已经取得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技术指标,应当进行车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车辆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实施试验或者测试的机构应当出具相应合格证,明确本次试验或者测试结果所确认的能够覆盖的车辆技术指标范围。
第二十条(许可证书)制造、改造、维修许可有效期为4年。制造、改造、维修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超过许可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车辆制造、改造、维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书的覆盖)已取得车辆制造许可的单位,可在制造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车辆的改造、维修活动。从事车辆改造的,应当具备相应项目的制造许可条件。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验-常规产品合格评价)拟投入使用或者改造后的车辆,应当在制造或者改造单位检验后,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投入使用前的监督检验,经检验机构确认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工作以及上述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及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记)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和出厂随车文件等相关资料,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由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
使用登记程序和条件,以及使用登记卡、车辆牌照的颁发程序与要求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验-在用产品合格评价)在用车辆应当在上次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机构确认使用单位工作以及车辆主要安全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的检验周期为1年,其他车辆的检验周期为2年。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登记变更、停用和注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相应手续:
(一)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新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车辆在检验周期届满前停用的,使用单位可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办理停用手续后,可不再进行车辆定期检验。车辆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经检验机构按照定期检验规定检验合格,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三)报废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停用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的变更、停用及注销的程序与要求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等效安全性评价--非常规产品合格评价)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车辆制造、改造活动的,制造、改造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如所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有关的产品标准、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风险评价和型式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论证,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基本安全要求,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应用于制造、改造活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使用车辆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进行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本单位车辆超过30辆(含30辆)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本单位车辆超过10辆(含10辆)不足30辆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本单位车辆不超过10辆的,至少应当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安全检查、维修与维护保养、定期报检、人员培训教育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在内的车辆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及液压系统原理图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车文件。
(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
(三)车辆的维修、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使用登记卡。
第三十一条(自行检查)车辆的司机应当对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维护保养和周期性检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周期性检查并做出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三条(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和改造资格)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可以由使用单位持有相应项目维修资格的人员或者约请取得相应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车辆的改造必须约请取得相应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三十四条(异地使用)未在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车辆,应当在上次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在告知使用登记机构后,向使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异议处理)使用单位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也可向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三十六条(人员及安全教育)车辆的司机和维修人员应当持具有相应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使用或者取得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应当对上述车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车辆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不同项目作业人员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一)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司机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车辆司机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车辆司机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b1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司机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车辆司机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车辆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b2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维修作业人员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事故隐患处理)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改造或者维修等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执行本条规定的工作内容,应当记录在自行检查记录文件中。
第三十八条(应急救援预案)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应急救援装置,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三十九条(保险)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使用单位,应为驾乘人员及车辆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以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四十条(报废)车辆或者部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达到设计寿命期限的;
(二)存在不能达到本规定第九条基本安全要求的严重事故隐患,且改造、维修难以消除的。
车辆的报废由使用单位送当地负责机动车辆报废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解体。
第四十一条(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车辆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车辆过户管理)使用单位购买在用车辆的,必须证照齐全,并在正式使用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租赁)提供车辆租赁的单位和承租者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未明确的,由出租单位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检验与监察
第四十四条(检验机构)车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上述试验、检验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试验或者检验,并及时出具相应报告。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车辆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检验项目资格后,方可进行相应项目的检验。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察)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车辆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十七条(监察人员) 各级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参加,并且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八条(证后监管)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行政许可分级管理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和登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和使用登记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消或者提请撤销原许可、核准和登记。
第四十九条(隐患处理)各级质监部门在安全监察时,发现车辆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相应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同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事故处理)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且按照规定上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条例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法车辆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车辆,改造、维修己经报废的车辆或者维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的车辆,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或者首次违规车辆超过5辆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三条(违法质量证明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制造单位、改造单位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将车辆交付销售者或者用户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四条(违反召回制度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拒不召回己销售的存在设计、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车辆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五条(违反等效安全性评价制度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即将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用于制造、改造活动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六条(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约请无证单位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单位约请未取得相应项目许可单位或者人员进行车辆的改造或者维修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改造定义)本规定所称改造,是指调整车辆的主要结构、材料、重要机构,或者更换车辆部件,致使车辆技术参数改变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实施。2000年6月27日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12篇 半挂平板运输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1.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2. 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到空挡位置,并拉紧手刹车;发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后,方可鸣号起步。施工现场内行驶速度不允许超过5公里/小时。
3. 在坡道被迫熄火停车,应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坡挂前进档,并将前后轮楔牢。下坡时不允许换档、空挡溜放。
4. 车辆通过泥泞路面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车辆陷入坑内,如采用车辆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牵引绳索不得短于3米。
5. 凡气制动的汽车,严禁气压低于2.5公斤/厘米2 时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气压低于4公斤/厘米2时,不允许滑行发动。
6. 货车载人,应按车辆监理部门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载人。载人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良好。
7. 装载构件和其他货物时,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厢20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车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地,并应摆放平稳,捆扎牢固;如装运异形特殊物件,应配备专用搁架。
8. 运输超宽、超高和超长的设备和构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制订出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