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动工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工具管理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维修效率,节约维修费用,降低生产成本,适应一人多岗、一专多能的要求,特修订本办法,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及使用维护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工具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生产线所有公用、个人及随机工器具管理。
(三)管理职责
1.公司的工具管理工作由公司分管副总领导,供应处、设备保全处负责管理。公司公用工具由供应处仓库集中统一管理;
2.工具的使用一律按工种标准配备,实行领发记卡、交旧领新、丢失赔偿的管理办法;工具管理作为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设备管理检查及考核范畴。
3.各生产部门设备负责人必须亲自指导工具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工具管理制度,并结合各工种特点制定本部门工具管理的具体措施。
4.供应处职责
供应处负责工具的计划汇总,采购及库存,协助做好工具配备工作。
4.1按供应部制订的消耗定额进行分解,做好定额的控制;
4.2负责工具计划汇总,按配备标准对计划进行审核,负责单价在2000元以下工具的采购和验收;
4.3制订部门公用工具卡、个人工具卡,并对部门公用工具卡、个人工具卡进行管理;
4.4及时掌握工具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工具的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的审核;
4.5负责公司工具库房的管理,定期组织工具管理工作的检查,并负责相应的考核工作;
4.6根据保全处提供的维修人员及工种清单做好个人工具卡核发,人员离职时进行会签并督促归还工具,人员换岗时对工具配置进行调整;
4.7负责工具的市场调查,提供高、新、优的工具产品,确保采购的工具质量,并做好工具易损件的供应,未经保全处认可不得擅自改购计划外的工具;
4.8加强使用部门和人员对工具超前管理意识和成本意识,努力延长工具的使用年限,发挥工具的最大效益。
5.保全处职责
5.1按要求制订、完善本公司工具管理办法;
5.2完善公用工具、个人工具配备标准,对配备标准以外的配置按要求进行报批;
5.3负责本公司供应所采购工具的技术确认、验收质量鉴定;
5.4按装备部委托进行采购,按合同对单价在2000元以上工具进行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5.5负责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工具及设备随机工具、自制工具的台帐管理,核定本公司维修人员、维修工种以及人员和工种变化情况报公司审核,以便供应部门据此进行个人工具的核发;
5.6参与供应处组织的对工具的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进行技术鉴定;每季度组织由供应处参加的不少于一次对全公司工具进行一次全面抽查。
5.7保全处负责指导和检查供应处及各使用部门工器具在仓储和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保养。
6.各生产部门职责
6.1 分厂(处室)设备分管领导的职责
6.1.1贯彻实施工具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本部门各工种工具配备工作;
6.1.2督促本部门工具管理工作,检查工具不合理损耗,指导工具的修复和技改工作,保证工具的完好率;
6.1.3协助保全处、供应处推广应用高、新、优工具的工作;
6.1.4加强本部门公用工具库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6.1.5按专业部门要求落实遗失工具赔偿;
6.2 材料员及兼职保管员工具管理职责
6.2.1掌握分厂(处室)范围各工种的工具配备定额标准、使用年限等内容;
6.2.2熟悉工具的正常消耗量,负责各种工具的申报领用手续,并分户建卡登记;
6.2.3部门公用工具库房的台帐,应帐、物相符,月有盘点;精密、贵重、稀少、专用工具的借用,须经分厂(处室)分管领导审批;常用工具每月20日前统一汇总向供应处上报增领计划。
6.3个人工具管理职责
6.3.1熟悉工作范围,根据本岗位特点领用相适应的工具;
6.3.2个人工具及工具卡必须妥善保管,有专门工具柜存放,保持工具的干净、整洁,防止丢失;
6.3.3做好工具使用前的准备,使用中的合理正确操作,以及使用后的维护保养;
6.3.4对非正常使用而损坏及遗失的工具,及时上报班组处理;
6.3.5因工作调动原用工具上交,随卡办理交接手续。
7.工具分类
工具按使用特性分为三类:即公司公用工具、部门公用工具、个人工具。
8.公司公用工具管理
8.1 范围:指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大型或使用频率低的不常用工具,以充分利用公共资源;
8.2 保管:公司公用工具存放在仓库指定区域,由供应仓库专人保管,台帐由保全处管理,供应仓库备份;
8.3 计划申报及采购
8.3.1已投产企业补充工具采购程序。由各子公司先拿出工具配置标准及现有工具配置情况,超出配置方案以外的工具确需补充配置时,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装备部初审,并报股份公司批准后进行补充;未超出本配置方案的公用工具,也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装备部审核。
8.3.2 供应处为采购管理部门,依照批准计划组织供货。
8.4 验收及发放
8.4.1保全处根据计划到货情况负责首次到货公用工具的日常领料工作;
8.4.2 公用工具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司公用工具入库及借用管理台帐》,并制定用后归还考核制度。
9.部门公用工具管理(含班组)
9.1 范围:在日常工作中使用频率较高、公用性强、不需配备到个人的部分工具;
9.2 保管:部门公用工具存放在专门工具间,并由专人保管,工具卡由供应处管理,各部门备份。
9.3 计划申报
9.3.1 品种或配备数量原则上不予增加。超出配置方案以外的工具确需补充配置时,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装备部初审,并报股份公司批准后进行补充;未超出本配置方案的公用工具,也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装备部审核。
9.3.2 因损坏或丢失需要补充的,提出月度计划,主管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正常损坏的由部门出具证明;由于非正常损坏丢失的按标准在部门工资总额中扣出;
9.3.3 因设备大修需短时集中超配备使用的,在公司内部调剂仍不能满足检修需要时,报公司批准后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采购,并回收纳入公司公用库台帐管理。
9.4 进出库及台帐管理
9.4.1 使用部门按照月度计划统一办理领料,领料单上具明“部门公用”字样;
9.4.2 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常用工具的领料及内部借用管理工作,同时应建立台帐;
9.4.3 借用时明确返还期限并落实归还责任人,制定内部归还制度。
10.个人配备工具
10.1 范围:岗位常用便于携带以及适合于个人保管的一般性低值工具;
10.2 保管:由使用人保管,工具卡由供应处管理,各部门备份;
10.3 计划申报及领料
10.3.1 新进人员需配备工具的,使用部门应将人员数量、工种按相应配备标准列表并经人事部门复核后报采购管理部门;
10.3.2 使用部门根据个人工具损坏丢失情况汇总提出月度计划,并统一办理记卡及领料手续;
10.3.3 正常损坏的由使用部门出具证明,非正常损坏丢失的按标准实行有偿配发。赔偿额在部门工资总额中扣出,由所在部门考核个人工资;
10.3.4 个人岗位调整后,原配备工具由所在部门交公司公用工具库后按新岗位重新配发;
10.3.5 人员调离时,所在部门负责个人工具回收并交公司公用工具库,由公用工具库管理员在《离厂交接手续》上签字。
10.4 登记:使用部门应建立个人工具领用台帐,按照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定,指定专人开具领料单,料单上注明“个人工具”字样。
11.工具赔偿标准
工具领用应坚持以旧换新,工具丢失应进行赔偿,非正常损坏除到了使用寿命周期外也应赔偿,赔偿标准和比例如下表;
价值
(净值)
50元
以内
50-
100
100-300
300-1000
1000-3000
3000-10000
1000元
以上
赔偿
标准
90%
80%
60%
50%
40%
20%~40%
20%~30%
个人工具的使用寿命规定如下:低值易耗工具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2年,其他个人工具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见配置标准。
12.工具领用管理
12.1公司公用工具台帐管理:
公司公用工具采购验收出库后保全处应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台帐格式如下:
公司公用工具台帐
领用日期
品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使用
单位
存放
地点
使用单位领用人
发料人
备注
12.2工具卡管理:
工具卡分为个人工具卡和部门公用工具卡两种,个人工具卡(正本)由使用人持有,部门公用工具卡(正本)由使用部门工具管理员持有;个人工具卡(副本)和部门公用工具卡(副本)由供应处工具业务管理人员保管。
a、部门公用工具卡(正本)格式:
领用日期
品名
规格型号
品牌
单位
数量
发料人
备注
年
月
日
b、个人工具卡(正本)格式:
领用日期
品名
规格型号
品牌
单位
数量
发料人
备注
年
月
日
12.3工具领用和公用工具借用管理:
12.3.1个人和公用工具领用时必须携带工具卡(正本),由供应处工具业务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否则仓库不予发放。
12.3.2工具发放后由供应工具业务管理人员及时在工具卡上登记,发料人、领料人分别要在正、副本上签字确认。
12.3.3公用工具日常借用时应建立台帐,台帐格式如下:
公用工具借用表
12.4工具维修:
12.4.1保全处根据日常检查及部门申报的维修计划及时做好工具维修工作,修复所需零、配件及费用列入修理费用。
12.4.2修复后的工具应与新采购工具一样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13.其他管理
13.1 如发生私自外借或丢失现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13.2 技术管理人员随工种配备工具;
13.3 用料部门对采购主管部门所采购工具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监督与反映,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同时向公司考核组建议考核;
13.4 坚持交旧领新制度,有修复价值的工具由保全处组织自修或外委修理并进行质量鉴定;
13.5 使用部门要对照标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防止工具流失。定期与不定期根据台帐对工具的进、出、存情况进行检查;
13.6 保全处每季度牵头组织(供应处参加)不低于一次的公司检查,对各分厂、处室公用工具规范管理情况进行抽检核查并纳入部门考核。
(四)附则
1.本办法由设备保全处负责起草;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