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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15 查看人数:60

某某物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1篇 某某物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某物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稳定员工队伍,保证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方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符合公司聘用条件,被公司正式录用,且在公司工作满四周者。

2、有固定的工作岗位且该岗位属常设性质。

3、未与其他单位订立了仍在生效的劳动合同。

4、个人资料已全部备齐并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存档。

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1、首次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均为'到岗日期',终止日期有两种选择:(1)一、二季度到岗人员,劳动合同结束时间为'第二年6月30日'。(2)三、四季度到岗人员,劳动合同结束时间为'第二年12月31日'。

2、试用期限一律填写'2个月'。

3、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的开始日期为'首次合同终止日期的次日',终止日期为'次年的6月30日'。合同期限有半年和一年两种。

第二次及以后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的开始日期为'每年7月1日',终止日期为'次年的6月30日',合同期限固定为一年。

三、劳动合同签订程序

a、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1、各部门人事管理员每月25日前根据部门当月到岗人员情况填写《签订劳动合同审批表》(需在备注中注明'首签'), 由部门经理确认后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同时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劳动合同签署声明》及按规定填写的《劳动合同书》,由其本人亲笔签名后,交部门人事管理员。

2、《劳动合同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甲方签署并盖公司公章,由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一份由公司保存,一份由个人保存。

b、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

1、续签合同工作安排在每年的六月进行。

2、该月10日前,部门经理可根据部门岗位安排及人员的工作状态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合同,并通知部门人事管理员。

3、如部门经理决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其续签的,该月20日前,部门人事管理员根据经理的安排,填写《签订劳动合同审批表》(需在备注中注明'续签'),由经理确认后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其余程序与首次签订程序相同。

4、如部门经理决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的,该月20日前,部门人事管理员需填写《不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经部门经理确认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 25日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意见反馈给部门,部门需于劳动合同到期三天前以部门经理签发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员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最后一天在部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离开。

5、如员工决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公司续签的,应于劳动合同期满之前提前三十天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一栏注明:'本人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将与××年××月××日期满,经考虑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按辞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于合同期满后,办理离职手续。

四、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a、劳动合同的解除(由员工本人提出):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1)各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审批权限

1、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由部门经理负责审批,并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由部门经理负责审核,并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2)各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要求

1、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本人决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报部门经理审批,并于期满后方可领取本月薪金。

3、凡属临时向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人员,需及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并办理完善手续,经报部门经理批准后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月后,方可领取本月薪金。

4、未提前30天书面申请者,各部门应视情况要求其赔偿一个月以内的工资。

5、部门接到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审批,两天内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或逐级上报直至得到批准。

6、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申请没有获得批准前,必须坚守岗位,服从部门管理,否则以擅自离开岗位处理,作自动离职论处。

b、劳动合同的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1)员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最后警告后,该员工再一次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或该员工犯有严重错误的,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劝退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及公司各项要求者。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仍未痊愈或虽已痊愈但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3、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者。

4、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

5、服务态度恶劣,服务形象不佳,严重损害顾客利益或公司声誉者。

6、持非法取得的或无效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称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合格证书》而上岗者。

7、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者。

8、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者。

9、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2)部门经理拟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由部门经理在《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获得批准之后签发,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签名确认后于当日办理离职手续。

4)部门经理须与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面谈,若有需要,可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调。

五、离职手续的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必须办理好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开部门,具体手续如下:

1、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归还所借公款。

3、归还办公用品。

4、交还公司发放的工作证、工作牌、出入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和物品。

5、员工须交还公司所发工作服。

6、住公司宿舍员工必须及时办理好退房手续,在公司食堂就餐员工必须结清有关餐费。

7、部门人事管理员根据部门经理最终签名确认的《离职人员完善手续表》制作工资结算单。

8、*********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工资结算单和有关资料,无误后办理有关薪金结算手续。

附相关表格;

1、劳动合同签署声明;

2、签订劳动合同审批表;

3、不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

4、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

第2篇 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5

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合法利益,根据《劳动法》及《公司人事管理总则》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则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具体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公司实行合同化管理,公司与员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附件1)。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七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对于经营管理者(董事会聘任人员),依据《公司法》规定,其劳动合同应与董事会签订,但公司对外委派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保密协议(附件2)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或者在平时收入发放时,直接以保密费形式予以体现)。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涉密岗位包括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业务人员、文秘档案人员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等。

第十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员工本人和公司代表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在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明显调整(岗位性质发生变化)或职务出现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在万向内部调动,须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四条其他特殊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此处所指特殊事项是指特殊事件发生并对员工在公司的工作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或潜在的重大影响。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致伤(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胜任现岗位或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录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者。

5、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6、员工的错误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或声誉的。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9、故意违抗或消极对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1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90天的。

11、屡次违反公司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其中2-4条,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为员工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条款执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有特殊约定的从特殊约定。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属本制度第十六条第1项、第5-11项规定情况的,不受本条限制:

1、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批准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

3、员工达到法定离职年龄;

4、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5、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

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任期未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由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综合服务部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员工所在部门发合同期满续订通知(附件3)。

其中,对骨干人员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3个月,对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人员等的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6个月。

在提前通知期内,双方均有续订合同意向,则双方即可续签劳动合同,无需至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方续签。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公司和员工就应严格遵守,否则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或视同合同到期)及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违约金:

1、未满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而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员工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上一年度员工折月平均收入*(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对签订短期用工合同、聘用协议(不超过一年)的,其违约金为其一个月的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额定。

第三十条员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对经营、管理、企业形象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按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员工对公司认定的商业秘密均不得泄露。

在职员工泄密的,公司除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外,还要向该员工索取违约金。

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后,在保密期限内(不超过3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从事公司相同的产品生产,否则公司按其本人劳动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总收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价,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劳动法》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依法制订的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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