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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5

党校财务管理制度

党校财务管理制度

党校财务管理制度

除执行国家制定的财务法规和莱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外,还应做到:

1、全校的所有财务收支统一纳入会计室与总务处共同管理(其他处室和个人都不准留存公用现金)。

2、每年初财务室应根据现行标准定额基础数字编制全年预算,报分管校长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市财政局。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全年收支的依据。

3、各种专项支出、亦应编制,经批准后办理专项支出。

4、学校各项预算外收支,年初应编制收支计划,经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执行。

5、预算外的各项支出原始凭证必须由有关负责人签字后,会计人员方能办理结算和付额,一切开支必须由分管校长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购买物品必须有验收人签字,5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过主要负责人审签。大额开支,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所有凭证必须有分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记帐。

6、购买物品,提前一周拿出购买计划,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对外签定的经济合同、协议等必须经有关人员研究,并经校长或被委托人签字后方能生效,一般不办理予付现金,必须予付时要经分管校长批准。

7、勤俭办学的收益,应如数交财务,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一样,做为补充教育经费和教职工福利基金的资金来源。

8、财务人员必须做到大公无私,严格按财务规定办事,做到专款专用,不以任何理由挪用公款,有权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9、财务人员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加强财务监督,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与一切贪污、盗窃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10、财务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目准确,每月向校长、分管副校长、总务处处长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流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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