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市第二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管理组织: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申请:
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我院向区卫生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医务科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每年向卫生局上报下一年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年实际使用数量。
出入库登记:
三、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由医务科负责领取,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到区卫生局办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领取,并认真做好入库登记:领证时间、数量、证件起始号码,经2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四、严格执行卫生部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规定,严禁变相收费。
保管:五、《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由医务科专人负责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严格核对信息,控制废证率,确认无误后按流程签发,并做好发放登记。
档案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材料按照永久保存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定期对存储证明和存根进行检查,发现潮湿、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证明清洁、完整。出生医学证明出现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况要立即报告医院及上级主管部门。
信息管理:六、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报告工作,每月28日前将本月《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网报至吉州区卫生局,每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处罚:七、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不得将信息倒卖、泄露。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局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2篇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
**市第二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5、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三、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留。
四、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废证管理: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
医务科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卫生局备案,统一处理。
医务科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查找原因,作出整改。
第3篇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在院科各级领导下,根据***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2、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完善出入库登记手续,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3、要依据医疗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等有效证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留取证件管理人员名单备案。
4、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格证章分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5、严禁出现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项目内容填写漏项或证章一人统管的错误行为。
6、完善出入库登记,妥善长期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每次领取时交回上次发放存根。
7、《出生医学证明》一律实行微机管理,内容准确,字迹清晰,严禁涂改。
8、凡《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按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到婴儿出生时原发证地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9、严肃处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他物品。
第4篇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市第二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卫生局审批后由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
三、医务科科长直接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使用印章时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四、“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