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雷管、炸药库管理制度
一、炸药、雷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管理人员一定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脱岗,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炸药雷管发放制度,领退制度,不得私自外借和乱放或混装,来往帐目要登记清楚,严防丢失。
四、炸药雷管库20m内严禁烟火,库房内要安置灭火器材。
五、炸药管理人员,对领取炸药雷管人员,要求必须携带药箱和雷管箱,并加锁,否则,管理人员不给发放。
六、库房内必须安设防盗、报警装置,若有丢失及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七、必须坚持由值班矿长签字的手续,方可发放。
第2篇 防静电及避雷管理制度
一、防静电装置
(一)储罐、输送管理道必须根据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做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可兼做静电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
(二)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即使修复和更换。
(三)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建立档案,编号并登记。
(四)在爆炸危险区内进行接地装置电阻值测量时,所使用的仪表必须式防爆、隔爆或安全火花型的。
二、防静电危害“八不准”
(一)不准在原料输送过程中,进行储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作业。
(二)不准使用导体和绝缘体两种材质组(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包括绳索)进行作业。使用导体材料时应与罐体跨接,且操作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应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应不大于1m/s。
(三)不准喷溅式灌装甲醇燃料,并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作的容器盛装甲醇燃料。
(四)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等外衣(内衣不应穿两件以上涤纶、腈纶、尼龙等才衬衣)、非防静电鞋以及丝绸或人造纤维袜子进行作业,上罐时不准戴手表或戒指等无关金属物。
(五)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梳头、穿脱任何服装、拍打衣服和互相打闹。
(六)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七)不准用压缩 空气清扫输送管线和储罐。
(八)不准用表面电阻率大于106电阻/cm的材料铺设爆炸危险场的地面通道。
三、避雷管理制度
(一)避雷设施的设计、安装及电阻值要求,检测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二)避雷接地装置应由专职电工进行管理与检查,每年至少检测两次,并做好记录。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新,
(四)避雷装置应建立档案,并编号登记。
(五)遇有雷雨天气,应停止收、发作业,使设备复位。登高作业人员应立即清理现场,返回地面。
第3篇 雷管库、炸药库管理制度
一、炸药、雷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管理人员一定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脱岗,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炸药雷管发放制度,领退制度,不得私自外借和乱放或混装,来往帐目要登记清楚,严防丢失。
四、炸药雷管库20m内严禁烟火,库房内要安置灭火器材。
五、炸药管理人员,对领取炸药雷管人员,要求必须携带药箱和雷管箱,并加锁,否则,管理人员不给发放。
六、库房内必须安设防盗、报警装置,若有丢失及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七、必须坚持由值班矿长签字的手续,方可发放。
第4篇 雷管电阻检查编号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电雷管在发放前一定要逐发导通,电阻值符合规定,并做好记录,导通数量以一个小班发放量为限。
第二条导通检查发现不合格及编号不清楚的产品必须单独存放,登记造册集中处理。
第三条导通作业一定要按照《操作规程》在操作台上进行操作,戴好防护罩,电雷管要放入安全防爆箱内。
第四条严禁发放不导通的电雷管。
第五条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必须进行二次导通并记录。
第5篇 炸药雷管、导火索、炸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企业生产所需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凡属公司生产、施工所需的雷管、导火索、炸药,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向公司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订购、运输、使用。
一、严格执行公安部有关规定,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准运证,取得公司公安保卫部同意,派专人押运,专车运输,雷管、炸管不得同装一车。
二、专人负责装卸管理,轻装轻放,不能摇振,用蓬布盖严,捆绑扎实,严禁拖拉抛掷,保证包装完整。
三、由保卫部门检查运输和发放工作,并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实施,做到谨慎小心,万无一失。
四、运输途中休息,应距离居民区250m外地段。遇有人烟稠密区或遇明火,有绕道行驶,并持公安局准运证。
五、验收工作在保卫人员监督下进行,认真核对收料单、质量保证书等证件,开箱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器具在安全地点进行。
六、不得长期存放,临时存放的必须有安全性较强的专用仓库或租赁委托当地武装部、军区的军火仓库储存。使用后剩余的雷管、导火索、炸药如数退回厂家,不准私自留用或丢失。
七、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私人存放。
八、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须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第6篇 雷管电阻检查、编号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电雷管在发放前一定要逐发导通,电阻值符合规定,并做好记录,导通数量以一个小班发放量为限。
第二条导通检查发现不合格及编号不清楚的产品必须单独存放,登记造册集中处理。
第三条导通作业一定要按照《操作规程》在操作台上进行操作,戴好防护罩,电雷管要放入安全防爆箱内。
第四条严禁发放不导通的电雷管。
第五条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必须进行二次导通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