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风电场安全施工管理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安全施工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不仅可以减少工作事故带来的损失,还可以加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安全管理是风电场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如果安全管理不够细致,施工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很容易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下面就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原因及防护措施分别予以阐述。
一、风电工程重点预防的安全事故类别
(1)人身伤亡事故。如高空坠物、架子踏板因绑扎不好崩塌等都容易引起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3)交通事故、中毒事故等。(4)触电伤人以及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5)固土方坍塌、放炮事故、倒杆及倒塔事故。
二、发生事故原因
首先,施工单位对风电施工的安全管理不重视。认为机具设备简单,操作技术易掌握,所以对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得不健全,安全防护措施考虑不周到,造成施工安全先天不足或留有死角。其次,施工准备不充分。如现场勘测不充分,施工场地不符合要求,未装置好安全设施;投入施工的机具未作充分的检查维护,致使作业环境不良,机具带病运转等等。第三,施工现场管理不合格。施工现场对堆放的水泥等物品不采取防潮措施,对成品(地脚、方向桩、已放通的导地线等)没有保护措施;工器具、材料、机械设备乱摆乱放,缺乏标牌;不能做到工完、料尽、场清、整洁,及时恢复地貌。第四,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不及时,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详细或没有进行。致使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知识欠缺,安全防护能力低下。
三、安全施工管理
1.安全施工管理目标和内容
安全施工管理目标三杜绝:杜绝人身伤亡事故、杜绝重大设备质量事故和杜绝其他重大事故。
安全施工管理内容三控制:控制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控制物的不安全和控制作业环境防护。(1)控制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包括管理性违章和现场习惯性违章。要求承包单位通过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的意识。(2)控制物的不安全,包括机具、设备装置性违章。要求承包单位保证使用于工程中的各类材料、工具、设施、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和技术技能,还应该操作简便、灵敏可靠,并且有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各类防护和保险装置。(3)控制作业环境防护。管理和监督部门给施工人员创造良好的、没有危险的环境和作业场所。
2.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针对安全管理内容和五大类安全事故,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方法: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要求承包单位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要求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从而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及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等实施措施。
(3)需用爆破作业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4)要求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施工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施工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2篇 风电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
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
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
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c)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b)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风电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风电场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风电场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去年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风电场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标》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汇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寸甲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风电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
第四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二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风电场生产现场管理,积极推动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将已知的风险控制在生产可接受的范围内,本质安全是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不断降低风险。本质安全创建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集团公司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第三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工作是一个有层次、分阶段、循序推进的过程。创建工作的探索阶段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风电场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发展阶段是通过完善体系运行机制和管控平台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由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突破阶段是通过流程化、轨道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促使风电场安全文化的落地生根。通过创建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最终达到 '人员无伤害、设备无缺陷、系统无障碍、管理无漏洞,人机环和谐统一'的长远目标。
第四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工作依据阶段性工作目标进行规划,在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前提下,进行阶段性评审。通过阶段性评审后,在总结前一阶段的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开展创建工作,循序渐进推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条 风电场属于风力发电企业的基本生产单元,重点是现场管理。评价风电场本质安全建设的水平,核心指标是现场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价和控制水平。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分级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其所属风电陆地风电场,海上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 组织制订、修编集团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
(三) 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分子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分子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进行抽查;
(四) 对各分子公司申报的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风电场应授予'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荣誉称号;
(五) 对已授予荣誉称号的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风电场予以考核;
(六) 研究并修订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评审标准的改进和完善。
第九条 分、子公司职责
(一) 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细则,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集团公司专家对风电场的评审工作,组织、协调所属风电公司的迎检准备工作,确保专家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风电公司开展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对评审符合条件的风电场,负责向集团公司申报。
第十条 风电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编制风电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细则;
(二)认真做好分子公司对风电场的评审、抽查工作,安排好风电场的准备迎检工作,确保评审、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5篇 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措施
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群伤事故,力争无轻伤事故;
2、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施工机械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质量事故;
4、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5、现场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6、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7、杜绝现场发生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第6篇 风电场实验仪器、安全工器具、工具管理和配置
摘要:本文结合风电场现场实际情况及运行工作经验,讨论了风电场试验仪器及工器具配置与管理。
主题词:风电场试验仪器安全工器具配置管理
根据风电场实际运行工作经验以及风电场现场实际情况,现就风电场试验仪器、安全工器具、工具管理和配置等相关问题做一下交流。
一、风电场试验仪器配置与管理
由于风电场无试验资格,且自己的试验结果在安全评价和电网公司不被认可,建议预防性试验等试验有电力公司试验部门完成,而不需要配备太多试验仪器。只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些常用试验仪器,参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可知设备的绝缘电阻的测试是电气设备绝缘测试中应用最广泛,试验最方便的项目。绝缘电阻值的大小,能有效地反映绝缘的整体受潮、污秽以及严重过热老化等缺陷。绝缘电阻的测试最常用的仪表是绝缘电阻测试仪(兆欧表)。因此电场已配置500v、1000v、2500v电压等级的兆欧表各两只或者更多。同时根据现场实际运行和检修需要风电场还应配置数字万用变、钳形电流表、相序表若干。应设置专人保管以便更好地做好仪器保养工作。
二、安全工器具配置与管理
在电力生产中,工作人员经常使用各种安全电气工具,这些工具不仅对完成工作任务起一定的作用,而且对保护人身安全起重要作用,是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因此配置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对于一个电力生产企业至关重要。
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安全围栏(网)和标示牌三大类。
1、绝缘安全工器具分为基本和辅助两种绝缘安全工器具。
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的工器具,如电容型验电器、绝缘杆、绝缘隔板、绝缘罩、携带型短路接地线、个人保安接地线、核相器等。
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绝缘强度不是承受设备或线路的工作电压,只是用于加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的保安作用,用以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电弧对操作人员的伤害,不能用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直接接触高压设备带电部分。属于这一类的安全工器具有: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胶垫等。
2、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安全绳、脚扣、防静电服(静电感应防护服)、防电弧服、导电鞋(防静电鞋)、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防护眼镜、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氧量测试仪、耐酸手套、耐酸服及耐酸靴等。
3、安全标示牌包括各种安全警告牌、设备标示牌等。
公司可以参照下表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制定出我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以便项目公司参照执行,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统一化管理。
风电场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根据风电场变电站电压等级进行划分):
序 号 | 工具名称 (单位) | 220kv变电站 | 110kv变电站 | 66kv变电站 | ||||||||
220 kv | 110 kv | 35 kv | 110 kv | 35 kv | 10 kv | 66 kv | 10 kv | |||||
1 | 绝缘手套(双) | 3 | 3 | 2 | ||||||||
2 | 绝缘靴(双) | 3 | 3 | 2 | ||||||||
3 | 绝缘操作杆(套) | 2 | 2 | 2 | 2 | 2 | 2 | |||||
4 | 绝缘夹钳 | 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
5 | 验电器(只) | 2 | 2 | 2 | 2 | 2 | 2 | |||||
6 | 接地线(组) | 6 | 8 | 6 | 8 | 6 | 6 | 4 | 4 | |||
7 | 工具柜(个) | 根据现场安全工器具及现场环境选择工器具柜数量和类型 | ||||||||||
8 | 安全带(付) | 可根据现场实际人数配置 | ||||||||||
9 | 全身式安全带(件) | |||||||||||
10 | 安全锁扣 | |||||||||||
11 | 安全帽(顶) | |||||||||||
12 | 安全绳(根) | |||||||||||
13 | 绝缘梯(架) | 4(人字、平梯各二) | 3(人字一、平 梯二) | 2(人字、 平梯各一) | ||||||||
14 | 绝缘凳 | 2 | 2 | 2 | ||||||||
15 | 防毒面具(套) | 4 | 3 | 2 | ||||||||
16 | 脚扣(付) | 根据现场实际杆型进行配置 | ||||||||||
17 | sf6气体检漏仪(套) | 1(gis站和室内有sf6开关站) | 1(gis站和室内有sf6开关站) | 1(gis站和室内有sf6开关站) | ||||||||
18 | 接地线架(套) | 根据接地线组数进行配置 | ||||||||||
19 | 标示牌(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块) | 15 | 15 | 10 | ||||||||
20 | 标示牌(禁止分闸!)(块) | 15 | 15 | 10 | ||||||||
21 | 标示牌(禁止攀登,高压危险!)(块) | 15 | 15 | 10 | ||||||||
22 | 标示牌(止步,高压危险!)(块) | 10 | 10 | 10 | ||||||||
23 | 标示牌(在此工作!)(块) | 15 | 15 | 10 | ||||||||
23 | 标示牌(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块) | 15 | 15 | 10 | ||||||||
24 | 红布幔(块) | 8(2.4x0.8m) | 6(2.4x0.8m) | 4(2.4x0.8m) |
另外为了更合理的进行安全工器具管理和使用,建议制定更加规范的安全工器具台账。
三、工具配置与管理
在目前风机生产厂家配置工具较为齐全,建议采用风机厂家配置的工具列表,现就金风科技风机配备维护工具为例说明现场所需工具。
第7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一.总则
1.为了加强风电场生产管理工作,为完善风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现场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规定依据依据国家电力集团公司《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电场事故调查规程》********风电有限责任公司《风电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并结合风电场的实际情况制定。
3.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以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体现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按岗位和业绩进行奖励和分配,考核以生产管理为重点,在安全和文明生产上加大管理力度。
4.本暂行规定从2007年1月1日执行。
二.生产管理规定
1.职责
1.1风电场运行组生产管理职责
运行组负责生产现场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执行各项调度令及运行方式的安排;负责现场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的落实;全过程完成运行生产资料整理、生产经济技术指标的控制和统计;设备的试验、验收、日常维护工作以及风场安全保卫工作等。
1.2风电场检修组生产管理职责
检修维护组负责风电场设备维护、消缺;负责各类检修计划的制定及实施;负责工器具和备品配件的采购;负责职工技术培训等工作。
1.3风电场综合组生产管理职责
综合组负责风电场安全生产的材料供应和后勤保障,负责风电场设备维护、消缺等工作的材料供应;主要工作重点是备件、工器具、材料的管理以及采购计划的编制、存储保管、领用、补充以及资金管理等。
2.文明生产:
2.1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按统一规定着装,并佩带岗位标志,未按照规定着装,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3%/次 。
2.2现场各种记录必须工整、清晰、准确、齐全、不得随意涂改,如违反上述要求,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3%/次。
2.3值班员值班时必须做到:姿势端正,注意力集中、不打瞌睡、不谈笑嘻闹、不擅离岗位,如有上述现象之一者,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3%/次。
2.4各班组所管设备、生产现场及值班室必须保持整洁,否则考核值班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5%/次。
2.5 生产现场(包括控制室和更衣室)禁止吸烟,不能出现烟头;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果皮、纸张和杂物;不准乱倒垃圾,否则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各10元/次。
2.6接待外来人员要热情,凡外单位和上级领导同志来我风场参观或检查工作时,应主动起立,礼貌答询。如造成不良影响者,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各绩效工资10%/次。
2.7各班组要做到公用物品及工器具摆放整齐合理,不得随意乱放,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3%/次。
2.8各班组所辖卫生维护区每月14日,28日前必须清扫干净,不合格者,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5%/次。并限期清扫干净。
2.9使用维护用车辆,应根据路况控制车速,骑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帽,且限速行驶, 不严格执行者考核责任人绩效工资3%/次。
2.10各办公室、值班室、更衣室、休息室、生产生活等办公场所必须每日清扫干净,物品摆放整齐,不严格执行者考核责任人绩效工资3%/次。
3.劳动纪律:
3.1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或被处予治安罚款的,按照公司的有关条款执行;
3.2受党内和行政处分者,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3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以待岗3-6个月的处罚。待岗期间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4被风场停止工作者,1-5天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停止工作 5天以上者,停发两个月绩效工资;
3.5旷工一天当月无绩效工资,旷工半天半个月无绩效工资;
3.6事假每天考核绩效工资10%,其余假期一律每天考核绩效工资4%(缺一天考核一天);
3.7迟到一次考核5元,逐次翻倍,未按有关制度执行者,考核负责人绩效工资3%/次。
3.8早退按离岗处理,考核绩效工资5%/次;
3.9安全生产会、分析会、技术学习等集体活动不参加者考核责任人绩效工资5%/次;
3.10上班时间睡觉者,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各绩效工资5%/次;
3.11上班时间乱窜岗位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5%/次;
3.12上班时间看与生产无关的书报、杂志等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5%/次;
3.13上班时间看与生产无关的光盘、听音乐、玩游戏等等考核绩效工资5%/次;
3.14喝酒后上班被检查发现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各绩效工资5%/次。被停止工作的按有关规定考核;
3.15各组负责人在现场发现有违反劳动纪律的人不加制止者,考核负责人绩效工资5%/次;
3.16考试、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对本人及责任班组进行考核;
3.17按时完成定期工作,并做好记录,不按规定进行定期工作者,按职责考核该班组成员绩效工资5%/次;
3.18现场生产、生活公用物品损坏后照价赔偿,如落实不到个人则按物品实际价格按职责由该班组成员负担;
3.19有盗窃行为并查有实据者,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20班组建设各项管理资料,生产技术培训材料少做一次,按职责考核该班组成员绩效工资5%/次。
三、安全管理规定
1.事故
1.1人身事故
1.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1.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工作的非本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1.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1.1.1.8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1.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1.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
1.1.2.1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达50人及以上者。
1.1.2.2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1.1.2.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1.2设备事故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1.2.1 特大设备事故
1.1.2.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2.1.2 生产设备、场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1.2.1.3 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中国****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1.2.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1.2.2.1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1.2.2.2风力发电机的机舱坠落或塔筒倒塌。
1.2.2.3装机容量在20mw及以上的风电场,发生全场停电事故。
1.2.2.4生产设备、场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1.2.2.5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1.2.2.6其它性质严重事故,经龙源电力集团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
1.2.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2.3.1风电场110千伏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超过8h。
1.2.3.2风电场11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虽然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停运时间超过72h。
1.2.3.3 300k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发生下列情况:
1) 发电机烧毁
2) 齿轮箱损毁
3) 叶片折断
4) 主轴弯曲或断裂。
5) 单台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80天。
1.2.3.4 风力发电机由于本身内部故障引起多台(三台及以上)发电机组同时停运,造成全场投运总容量低于90%并且持续时间超过10天。
1.2.3.5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雷击等原因,风电场线路断线、电缆头爆炸引起停运,停运时间超过10天。
1.2.3.6由于人员的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110kv主变压器被迫停止运行。
1.2.3.7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2.3.8 风电场发生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因故障造成发变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
2)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1.2.3.9 其他经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障碍:
2.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1.1 风电场11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2.1.2风电场110千伏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1.3 风力发电机由于本身内部故障引起单台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7天。
2.1.4 风力发电机由于本身内部故障引起多台(三台及以上)发电机同时停运,造成全场投运总容量低于90%并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
2.1.5 由于人员的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风力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2.1.6 非人员过失引起的风电场10千伏线路故障停运,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2.1.7 由于小动物原因引起少送电。
2.1.8由箱变故障引起风力发电机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2.1.910千伏线路故障引起风力发电机停运,时间超过36小时。
2.1.10 风力发电机定期维护后一个月内消缺超过5次以上者。
2.1.11 升压站监控系统失灵24小时内未恢复者。
2.1.12 风力发电机集中监控系统失灵72小时内未恢复者。
2.1.13 风电场发生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2)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万元。
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千元。
2.1.14经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或风电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构成二类障碍:
2.2.1升压站主设备故障110千伏系统2小时,10千伏系统5小时不能恢复者;
2.2.2全场风力机故障停运容量占总容量50%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全公司风力机故障停运容量占总容量25%以上,时间超过2小时;
2.2.3发电机组故障引起机组停用超过72小时;
2.2.4由箱变故障引起风力机停机超过48小时;
2.2.5 10千伏高压电缆故障引起风力机停机超过24小时;
2.2.6单台风力机故障月累计停用小时超过100小时;
2.2.7风力机定检后一个月内消缺超过5次以上者;
2.2.8严重违章作业,危及人身安全,但未造成伤害者;
2.2.9工作过程中,由于别人或自身的失误造成自己或别人轻伤休假三天以上者。
2.2.10经济损失达到下列价值之一者
1)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
2)由于采购、供应、加工备品备件质量不良,检修不当等造成工具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
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3千元以上;
4)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
2.2.11发供电设备故障,停运检修或停止备用构成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包括风力机组)
1)重要设备停运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
2)辅助设备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
3)升压站监控系统失灵12小时内未恢复者;
4)升压站全部数据丢失48小时以上;
5)升压站监控数据错误连续72小时;
6)测风塔数据丢失48小时以上;;
7)直流系统接地时间超过8小时;
8)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生产用计算机操作系统瘫痪;
9)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小时,或在故障时录波不正常;
10)重要联动装置失灵超过12小时;
11)直流母线失压,1小时未恢复者;
12)由于人为原因造成10千伏电气设备跳闸,或者场用电源开关跳闸;
13)主变上层油温超过规定值或由于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者;
14)充油电气设备油位低至油位计以下需要临时停运加油者;
15)10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电击穿者;
16)由于检修质量不良,造成返工者,或设备达不安全运行要求;
17)已生效的操作票存在问题,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危及设备安全被发现而制止者;
18)检修后设备上遗留杂物或工器具,投入运行后被发现者;
19)由于人员过失,造成检修设备突然来电或设备有突然转动者;
20)变电站站用交流电源失压;
21)蓄电池未进行定期检查或定期充放电;
22)运行中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电压互感器二次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
23)电气设备的主保护退出或误投24小时以上者;
24)安全工器具试验不合格仍在使用者。
2.2.12风力机部分:
1)液压油完全泄漏后才被发现者;
2)齿轮箱油由于泄漏等原因在油标处已看不到油位者;
3)在刹车过程中造成闸片碎裂者;
4)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风力机零部件损坏经济价值超过1万元者;
5)在登机过程中或检修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工具坠落并损坏者;
6)由于定值输入错误造成设备损坏者;
7)风速超过15米/秒仍将机舱盖打开者;
8)同一故障在同一风力机上一月内发生五次以上者;
9)风力机集中监控系统失灵24小时以上者;
2.2.13其它
1)直流回路保险熔断未及时发现者;
2)违反现场制度,强行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者;
2.2.14高空作业
1)高空作业时掉下工具或其它有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物件者或人员掉落,但未受伤者;
2)爬梯和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断裂、倒塌、翻板等;
3)工作人员由1.5米以上高度跌下但未摔伤;
2.2.16车辆安全
1)车辆碰撞未造成人身事故,但影响出车在一天以上者;
2)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扣留执照一周以上者;
3)由于我方责任,造成本场车辆损坏或对方车辆损坏我方承担修复费用达1000元以上者。
4)车辆损坏未及时发现造成严重未遂事故者。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构成异常:
3.1升压站设备保护复位时间超过2小时;
3.2升压站监控系统失灵8小时内未恢复者;
3.3升压站全部数据丢失24小时以上;
3.4风力机数据丢失24小时以上;
3.5测风塔数据丢失24小时以上;
3.6风力机监控系统失灵24小时以上;
3.7直流系统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3.8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9重要装置失灵,设备退出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
3.10发电机组故障引起机组停用超过24小时;
3.11 10千伏系统故障引起风力机停机超过24小时;
3.12由于人为的误操作引起的1台以上的风力机停机;
3.13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0.1万元以上;
3.14液压油未完全泄漏完被发现者;
3.15齿轮箱油由于泄漏等原因在油标处已看不到油位者;
3.16在刹车过程中造成闸片有裂纹者;
3.17箱式变压器出现异常未及时发现者
3.18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风力机修复延期至第二天者 ;
3.19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
3.20不按操作规定使用专用工具造成损坏者。
3.21已生效的工作票存在问题,危及人身安全或危及设备安全被发现而制止者;
3.22安全工器具超过试验周期仍在使用者;
3.23检修现场的接地线(接地刀闸)位置和组数在交接班记录中交代错误者;
3.24送电前遗漏了接地线(或接地刀闸)未能一次拆除(拉开)完,而后被发现者;
3.25走错高压设备间隔(已将间隔打开,准备进入)被制止者;
3.26 10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线路的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
3.27在登机过程中或检修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工具坠落者;
3.28未经批准,无票作业;
3.29风力机检修不戴安全帽;
3.30风力机检修不系安全带;
3.31 玩忽职守。致使生产设备区无照明;
3.32 电锅炉停运未及时发现造成损失者;
3.33供水系统异常停运超过4小时;
3.34由于维护不当造成生产辅助设施损坏;
3.35工作人员无票检修或搭票检修;
3.36同一工作人员名单在两张以上工作票上出现者;
3.37工作现场条件不足,安全措施不全为赶工期冒险作业;
3.38拆除能够造成叶轮失去制动的部件前,不锁定叶轮;
3.39机舱外工作不将安全带固定牢靠既进行工作;
3.40在油脂库或易燃易爆品存贮地吸烟;。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构成差错:
4.1电气工作票或操作票丢失;
4.2运行数据统计表或记录表丢失;
4.3发生故障后不如实作好记录;
4.4工作联系不清,盲目操作;
4.5远方操作起动供电设备不到就地检查;
4.6约时停送电;
4.7送电前不到就地检查;
4.8验电前不检查验电器;
4.9装拆接地线时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而根据工作方便顺手进行;
4.10装拆接地不戴绝缘手套,不验电 ;
4.11不按规定配给电源保险容量,随意加大保险规格;
4.12对设备标志不明确的设备,随意操作停送电;
4.13 10千伏接地,查找故障点时不穿绝缘靴;
4.14混用电压等级不符的测量仪器;
4.15未经考试合格人员代替操作;
4.16值班人员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移开或越过围栏进行工作;
4.17随意动用消防设备移做它用;
4.18操作中监护人员随便离开现场;
4.19高、低压设备,做试验,测绝缘后,不对地放电;
4.20倒闸操作时,监护人及操作人唱票及复诵声音不清楚;
4.21操作前不进行预演,操作图省事,不按操作票顺序操作;
4.22操作人接受命令不复诵,不等监护人发令就先操作;
4.23操作时操作人未看清设备编号、位置就复诵口令;
4.24执行操作任务时,未做到操作一项打一个钩或未操作先打钩;
4.25倒闸操作精力不集中,操作完不进行复查;
4.26操作时不拿操作票,凭印象操作;
4.27雷雨天气,室内外高压设备巡视时不穿绝缘靴;
4.28高压配电室钥匙不按值交接,不登记签名;
4.29开关柜、配电箱配电室、检查操作完后,不随手关门;
4.30设备停送电不到现场检查设备状况和不测量绝缘就送电;
4.31工作中监护人离开时未指定新的监护人;
4.32设备事故抢修,只听交代,不验电即工作;
4.33工作负责人未经值班人员同意私自变更接地线位置;
4.34从事高压检修及高压试验工作,不站在绝缘垫上;
4.35在变电站和高压配电室搬动梯子或任何长物时不放倒搬运;
4.36将带电的电焊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进行工作;
4.37随便引接临时电源;
4.38工作票到期工作未完不按规定办理延期;
4.39随意改变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
4.40未经批准,无票作业或搭票检修;
4.41迟到、早退、不按规定时间进入或退出现场;
4.42检修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4.4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使用工具袋;
4.44高空作业将材料工具上下投掷;
4.45上、下层同时工作中间不搭设临时防护隔板;
4.46凿坚硬和脆性物质时不戴防护眼睛;
4.47使用梯子前不检查或使用有缺陷的梯子;
4.48在水泥地面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下端不固定;
4.49使用人字梯不挂限制开度的拉链;
4.50人在梯子上工作时即移动梯子;
4.51随意动用消防设备移做它用;
4.52工作现场随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53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
4.54 通讯设备不停电就拔插件;
4.55工作前不履行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规定;
4.56工作现场安全措施不全,即开始工作;
4.57工作间断后,重新工作而不复查安全措施;
4.58使用电气工具或电气操作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
4.59检修工作场所不设临时围栏,不挂警告牌;
4.60工作结束后揭开的孔洞盖板不及时恢复;
4.61布置工作不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4.62工作前,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4.63检修工作结束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64在吊有重物的吊钩下工作;
4.65生产现场流动吸烟;
4.66巡视高压设备不戴安全帽;
4.67丢失抄表单或运行数据;
4.68现场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帽;
4.69进出风机塔筒不将塔筒门固定好;
4.70下风机或离开风机不关闭风机照明。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构成不安全现象:
5.1安全帽下腭带不系好; 5.2工作时不穿工作服;
5.3上班穿拖鞋或高跟鞋;
5.4工作时袖口不系好;
5.5女同志戴安全帽不将辫子或长发盘起;
5.6生产现场任意乱堆乱放杂物;
5.7临时放置在现场易使人绊跌的物件,不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5.8迟到、早退、不按规定时间进入或退出现场;
5.9上班期间打盹睡觉,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书、杂志;
5.10抄表不准确,到点不抄表;
5.11不安全关闭计算机,即将电源切断;
5.12不按规定填写和办理工作票;
5.13不严格执行工作终结验收,工完场未清给予结票;
5.14接调度电话不报姓名不记录;
5.15值班期间未经允许擅离职守;
5.16夜间值班不将风场大门锁好;
5.17夜间值班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5.18特殊天气不巡视或不按规定设备;
5.19 在抄表单或运行数据记录单上涂改或乱画;
5.20借阅公用资料不按时归还并影响正常工作;
5.21借用工器具不按时归还并影响正常工作;
5.22工作完毕不按规定填写记录或台帐;
5.23进出配电室不将门随手关好;
5.24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5.25检修人员动用运行设备不向运行人员申请;
5.26检修设备清扫不认真脏污严重;
5.27工作完毕后不将机舱和塔筒内卫生打扫干净;
5.28工作完毕后不清点工具,将工具遗留在工作现场;
5.29高空作业时图省事抛接工具;
5.30使用工具前不对工具进行检查;
5.31驾驶检修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速度行驶;
5.32驾驶车辆前不检查车况,停放车辆不按规定停放。
四、奖惩规定
1.风电场绩效考评的方法和程序:
1.1实行岗位绩效考核,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坚持易岗易奖的原则。
1.2每月按财务经营部核发给风电场的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1.3绩效工资考评程序:
1.3.1风电场考评小组成员:风电场场长、副场长、检修组负责人、运行组负责人、综合组负责人。
1.3.2考评时间:每月10日前召开。由风电场考评小组成员共同参加考评,并每月将考评情况全场公布。
1.3.3考评内容和程序: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劳动纪律技术培训、经济小指标等内容。
1.3.4考核权限:依据考核内容和程序,按照不同岗级的职责范围,实行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严格考核,要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奖罚有据,严禁徇私舞弊,相互包庇。
2.风电场对节余绩效工资的分配:
节余绩效工资用于安全文明生产奖励基金,在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由风场专款专用,用于在安全、文明生产中的奖励。特殊情况下,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班组,可向公司另行申请奖励。
3.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3.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依据其行为及所属责任,逐级考核到责任人;
3.2全场职工相互监督,由风电场相关专责落实是否属实,如果查实,按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处罚款进入奖励基金。
3.3发现职工违章,旁边有人而不加制止,以共同违章处罚。
3.4凡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挽回巨大经济损失者,由风电场上报****公司研究决定后给予重奖,并通报表扬。
3.5发现设备一、二类障碍隐患,并及时弥补或处理者,由风电场按相应比例给予奖励。
3.6发现违章、违规等不安全现象发生,及时监督并制止者,将给予适当奖励。
3.7外单位人员在风电场场区范围内工作时,如果有违章现象,由我场工作负责人负全责。
3.8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遵照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风电场事故调查规程》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9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相关责任人当月无绩效工资,直接责任人两个月无绩效工资。
3.10发生二类障碍、差错、异常及不安全现象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百分比为当月绩效工资百分比):
类型
一类障碍
(次)
二类障碍
(次)
异常
(次)
差错
(次)
不安全现象
(次)
考核范围
风电场内部
风电场内部
班组内部
班组内部
班组内部
相关责任人
10%
5%
——
——
——
次要责任人
20%
10%
5%
——
——
主要责任人
50%
20%
10%
5%
3%
4.其它奖励
4.1根据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原则,结合某些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工作突出和表现出色者给予适当加奖,以资鼓励;
4.2在集团公司、风电公司举办的各类技术比武中取得前三名者给予适当奖励;
4.3其它对风场各项工作有贡献者,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4.4为风电场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或创造巨大效益者,除风电场奖励、上报公司进行重奖外,可申请集团公司进行双重奖励。
********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风电场
二〇〇六年九月
第8篇 风电场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范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二)定期巡视仓库,检查是否有可疑现象,发现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每日应检查门窗是否锁好,所有开关是否关好。
(三)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整理工作,经常打扫仓库,整理堆放货物,及时检查火灾隐患;检查防盗、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等安全措施和卫生措施是否落实,保证库存物资完好无损。
(四)负责物资的收、发、存工作,收货时,对进仓货物必须严格根据已审批的请购单按质、按量验收,并根据发票记录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价格、金额打印入库单,并在货物上标明进货日期。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入库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严格把好质量关。
(五)验收后的物资,必须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做到整齐、美观。
(六)物品出库或入仓要及时打印出库单或入库单,随时查核,做到入单及时。
(七)做好月底仓库盘点工作,备品备件的定额管理工作,及时增补缺少备件,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9篇 风电场及周边村委安全保卫联防联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风电场区域内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做到群防群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在重要节日(国庆节、劳动节、元旦等)风电场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与风电场周边村委会召开信息沟通会,互相介绍治安防范、防火防盗等情况。
2.根据风电场设备投运及设备变化情况,及时与村委会沟通,让村民了解有关注意事项,保证村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3.根据情况编写风电场安全知识、防火、防盗知识材料,以宣传单的形式发放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学习,了解安全知识。
4.遇有发生火灾、治安、刑事案件,风电场与村委会应及时相互通报,沟通信息,共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本区域的安定团结,共创和谐社会。
5.与周边村委会共同组建联防队,特别是在秋、冬季,注意提醒各自村民,避免火灾的发生。
6.风电场与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风电场区域内巡逻,遇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遇有在风电场区域内有打猎、焚烧现象,及时制止,并进行安全教育。
7.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领导身上,各村领导与各村队及农户签订责任书,做到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
村委会联系人: 曾书记 风电场联系人:皮华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13517906176
第10篇 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职责
1.1设立以总经理为主任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保卫部门,负责领导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研究、审批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协调、布置、检查、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宣传教育,确保企业消防安全符合法规。
1.2保卫部门在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总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实施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能,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对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制订企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检查、更新、维护,负责动火监护、业务培训及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统计和防火档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好火灾现场的扑救及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预案和灭火演练等工作。
1.3安全监察部门协助保卫部门做好企业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应共同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1.4各部门、班组应设专(兼)职防火责任人,组织职工实施消防工作计划,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工作,制定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火灾报警、组织扑救及消防器材保管等工作,确保生产、职工人身安全。
1.5企业应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工作。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由主管领导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和职工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2.1禁火区域管理
2.1.1发电厂房、油区、危险品库、油漆间、木工间、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内、液化气库等列为禁火区。
2.1.2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烟火,禁止带入火种,禁止使用电炉和吸烟。
2.1.3在禁火区域内未经办理批准动火工作票手续,严禁启用任何明火作业。
2.1.4禁火区域应设立明显的禁火界限和标志,禁止无观人员进入禁火区内。
2.1.5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严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2.1.6禁火区域内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2.1.7到禁火区域内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外包工、临时工、实习培训生,应由接洽部门负责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2.2重点部位防火管理
2.2.1防火重点部位一般指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发电厂房、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各单位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2.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2.2.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
2.2.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2.5需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3动火安全管理
2.3.1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3.1.1一级动火范围:油区和油库围墙内;电缆沟道内、隧道内、电缆夹层、危险品仓库及汽车加油站、液化气站内。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等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1.2二级动火范围: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2动火审批制度
2.3.2.1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别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2.3.2.2动火工作票,应按规定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一式三份,。
2.3.2.3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经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负责生产的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2.3.2.4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技术员填写,最后经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审批后,由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2.3.3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
2.3.3.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2.3.3.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2.3.3.3在一、二级动火工作前,现场应根据需要临时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2.3.3.4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
2.3.3.5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
2.3.3.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险前。
2.3.3.7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施工单位人员会同本单位负责该工程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工作票。
2.3.4油区动火安全措施
2.3.4.1油区内动火应考虑当时的风力、风向,风力超过5级禁止露天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2.3.4.2动火部分应与相连接系统隔离断开加堵板,并挂警告标志。
2.3.4.3动火部分所有连接处拆开通大气,必要时加强通风。
2.3.4.4动火部分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将剩余积油和油气体冲洗干净,并经仪器检测符合动火条件。
2.3.4.5动火地面附近,应清洗干净,无积油、无杂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围无可燃气体。
2.3.4.6电焊接地线应接在动火的设备或动火管道上,并且距动火地点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电焊线接头应用胶布包好,防止产生火花。
2.3.4.7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2.3.4.8视情况决定采取补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2.3.4.9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系统,如无可靠的隔绝点,严禁动火作业。
2.4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管理
2.4.1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并向保卫部门备案。
2.4.2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2.4.3凡属易爆、剧毒的危险物品,必须做到“双人保管、 双人领用、双人把锁、双本账、双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立即返库,使用部门禁止存放保管。
2.4.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危险品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4.5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件。
第11篇 风电场仓库管理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二)定期巡视仓库,检查是否有可疑现象,发现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每日应检查门窗是否锁好,所有开关是否关好。
(三)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整理工作,经常打扫仓库,整理堆放货物,及时检查火灾隐患;检查防盗、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等安全措施和卫生措施是否落实,保证库存物资完好无损。
(四)负责物资的收、发、存工作,收货时,对进仓货物必须严格根据已审批的请购单按质、按量验收,并根据发票记录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价格、金额打印入库单,并在货物上标明进货日期。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入库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严格把好质量关。
(五)验收后的物资,必须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做到整齐、美观。
(六)物品出库或入仓要及时打印出库单或入库单,随时查核,做到入单及时。
(七)做好月底仓库盘点工作,备品备件的定额管理工作,及时增补缺少备件,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12篇 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风电场生产现场管理,积极推动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将已知的风险控制在生产可接受的范围内,本质安全是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不断降低风险。本质安全创建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集团公司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第三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工作是一个有层次、分阶段、循序推进的过程。创建工作的探索阶段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风电场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发展阶段是通过完善体系运行机制和管控平台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由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突破阶段是通过流程化、轨道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促使风电场安全文化的落地生根。通过创建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最终达到 '人员无伤害、设备无缺陷、系统无障碍、管理无漏洞,人机环和谐统一'的长远目标。
第四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工作依据阶段性工作目标进行规划,在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前提下,进行阶段性评审。通过阶段性评审后,在总结前一阶段的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开展创建工作,循序渐进推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条 风电场属于风力发电企业的基本生产单元,重点是现场管理。评价风电场本质安全建设的水平,核心指标是现场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价和控制水平。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分级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其所属风电陆地风电场,海上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 组织制订、修编集团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
(三) 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分子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分子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进行抽查;
(四) 对各分子公司申报的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风电场应授予'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荣誉称号;
(五) 对已授予荣誉称号的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风电场予以考核;
(六) 研究并修订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评审标准的改进和完善。
第九条 分、子公司职责
(一) 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细则,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集团公司专家对风电场的评审工作,组织、协调所属风电公司的迎检准备工作,确保专家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风电公司开展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对评审符合条件的风电场,负责向集团公司申报。
第十条 风电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编制风电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细则;
(二)认真做好分子公司对风电场的评审、抽查工作,安排好风电场的准备迎检工作,确保评审、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风电场开展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自评工作,对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 对评审符合条件的风电场,负责向分子公司申报。
第三章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基本条件:
(一)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因风电场引起的电网事故;
(四)风电场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事件。
(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向周边居民宣传安全知识、电力设施保护知识。风电场开放的设备、设施安全标志、标识齐全。
(六)树立良好外部形象,自觉保护风电场的周边环境。做好草原(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风电场在满足必备条件前提下,进行综合风险度评审,根据综合风险度,确定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等级。
第四章 分级标准及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 综合风险度的计算方法。
(一)评审单元应得分 = 单元总分值-不参与评审项目分值;
(二)评审单元得分率(%)= 实得分/应得分;
(三)评审单元风险度α(%)= 1-评审要素得分率(%);
(四)综合风险度f(%)= 人员单元风险度×0.3+设备单元风险度×0.2+环境单元风险度×0.2+ 管理单元风险度×0.3。
第十四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分级标准。
(一)三星级。满足评审条件,综合风险度≤5%;
(二)二星级。满足评审条件,10%<综合风险度<5%;
(三)一星级。满足评审条件,15%<综合风险度≤10%。
第十五条 评审方式。
(一)风电场内审。风电企业至少每半年按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评审标准(试行)》,组织所属风电场进行自我评审,对不符合项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持续改进。
(二)分、子公司外部评审。分子公司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专家组对所属风电场进行一次评审,指导风电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集团公司命名评审。分、子公司组织外部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随时向集团公司申请组织命名评审。
第五章 命名及考核
第十六条 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命名评审,符合一星级条件的,集团公司将授予'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称号。
第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应将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活动,纳入风电企业全员绩效考核内容,激励风电企业积极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 '。
第十八条 被集团公司命名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风电场,分子公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风电公司应不定期的对已获得'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称号的风电场进行检查指导,通过保持和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通过检查和抽查,对已经命名,但不符合命名条件的风电场,将撤销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