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竞赛题
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 起施行。
a.2002年1月15日 b.2002年2月15日
c.2002年3月15日 d. 2002年4月15日
⒉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 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a.化学危险品 b.危险化学物品
c.化学危险物品 d.危险化学品
⒊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 、 、 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
a.生产、包装、经营、储存、运输
b.经营、进口、储存、运输、使用
c.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
d.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
⒋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 类危险物品。
a.6 b.7 c.8 d.9
⒌危险化学品单位的 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法人
c.安全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
⒍国务院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a.公安部门 b.质检部门
c.环境保护部门 d.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⒎条例规定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 。
a.事先通知 b.出示通知书
c.出示证件 d.说明单位
⒏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 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a.生产和使用 b.生产和运输
c.生产和储存 d.生产和经营
⒐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 制度。
a.审查 b.备案 c.核准 d.审批
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 项条件。
a.5 b.6 c.7 d.8
⒒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向 提出申请。
a.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b.县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⒓申请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时,应当提交 项文件。
a.5 b.6 c.7 d.8
⒔申请人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a.批准书 b.通知书 c.批准文件 d.核准书
⒕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距离 类场所、区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a.6 b.8 c.10 d.12
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a.第七条 b.第八条 c.第九条 d.第十条
⒗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 。
a.经营许可证 b.安全许可证
c.生产许可证 d.消防许可证
⒘国家禁止用 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a.有毒化学品 b.剧毒化学品
c.易燃化学品 d.易爆化学品
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提供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 ,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 。
a.安全使用说明书 安全标签
b.安全技术说明书 运输标签
c. 安全技术说明书 安全标签
d.合格证 商标
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
a.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b.防火管理规章制度
c.防爆管理规章制度 d.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⒛生产、储存、使用除剧毒化学品以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a.一 b.二 c.三 d.五
21.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 、 装置。
a.通风 防爆 b.通讯 报警
c.通讯 防潮 d.通风 报警
22. 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 报告。
a.公安部 b.省级公安部门
c.当地公安部门 d.当地消防部门
23.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前的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年。
a.1 b.2 c.3 d.4
24.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 、 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a.专用仓库 专用场所 b. 专用仓库 专用场地
c.专用仓库 专用库区 d. 专用库区 专用场地
25.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 收发、 保管制度。
a.双人 一人 b.一人 双人
c.双人 双人 d.多人 多人
26.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 。
a.检验 b.检测 c. 检查 d.查验
27.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 。
a.重大危险源 b.事故隐患
c.事故危险 d.事故危害
28.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 接收。
a.环保部门 b.质检部门
c.工商部门 d.公安部门
29、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 制度。
a. 认可 b. 登记 c. 注册 d. 许可
3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 条件:①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③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a.①② b.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31、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a. 经济贸易管理 b. 行业管理
c. 安全监督管理 d. 计划经济
32、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 部门。
a. 行业主管 b. 公安 c. 环境保护 d. 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
33、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a. 公安消防 b. 工商行政 c. 环境保护 d. 安全监督
34、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 行为:①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②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③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④销售农药、灭鼠药、灭虫药。
a.①② b.①②③ c.③④ d.②③④
35、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年。
a. 二年 b. 一年半 c. 一年 d.半年
36、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 部门报告。
a. 安全 b. 公安 c. 公安消防 d. 有关政府
37、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a. 行业主管 b. 经济贸易 c. 公安 d. 安全监督
38、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a. 公安消防 b. 安全监督 c. 环境保护 d. 公安
39、 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a. 个人 b. 个体 c. 未经批准的单位 d. 私营企业
40、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试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
制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 b. 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d. 当地人民政府
4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 制度。
a. 资格认可 b. 资质认定 c. 审查报批 d. 资格认定
4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 部门规定。
a. 国家公安 b. 国家安全 c. 国务院交通 d. 当地交通部门
43、 应当对条例规定的专业生产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a. 质检部门 b. 行业管理部门 c. 经贸部门 d. 安监部门
4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a.交通 b. 安全 c. 经贸 d. 公安
45、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 。
a. 交通运输许可证 b. 公路运输通行证
c. 安全运输通行证 d. 道路安全通行证
4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
制定。
a. 国务院交通部门 b.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
c. 有关交通部门 d. 国务院公安部门
4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 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a. 省级 b. 市级 c. 地级 d.县级
48、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 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a.登记 b.注册 c.备案 d.审核
49、危险化学品 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a.生产、经营 b.经营、储存 c.生产、储存 d.储存、使用
50、 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a.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b.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c.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d.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
5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a.乡级以上 b. 县级以上 c. (地)市级以上 d.省级
5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a.抢险预案 b.救治预案 c.控制预案 d.应急救援预案
5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
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 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a.交通部门 b.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c. 卫生行政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 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a.公安消防部门 b.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c.人民政府 d.环保部门
55、危险化学品 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a.生产企业 b.经营企业 c.运输企业 d.使用单位
56、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 统一公布。
a.公安部门 b.环境保护部门
c.质检部门 d.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57、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 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a.监督控制 b.检验 c.监督管理 d.审查
58、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的行政处分。
a.降级或者免职 b.记过或者免职
c.记过或者撤职 d.降级或者撤职
59、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
a.1倍以上2倍以下 b. 1倍以上3倍以下
c. 1倍以上4倍以下 d. 1倍以上5倍以下
6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 或者公安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a.质检部门 b.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c.公安部门 d.环保部门
61、涉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单位有 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b.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c.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进行了检查
d.使用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
6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 。
a.立即停业整顿 b.立即关闭
c.立即停售 d.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63、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
a.1万元 b.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3万元 d.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64、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 、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而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a.误售 b.乱放 c.滥用 d.误食
65、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而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操作人员 b.单位领导 c.主要领导 d. 主管人员
66、危险化学品单位有 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a.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设专人管理
b.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c.向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
d.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
67、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
a.易燃化学品 b.爆炸品
c.易腐蚀化学品 d.剧毒化学品
6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 ,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企业,由交通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处罚。
a.经营许可证 b.生产许可证
c.运输企业资质 d.营业执照
69、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部门处 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70、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未向 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公安部门 b.质检部门
c.交通部门 d.环保部门
7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邮寄危险化学品
b.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c.托运人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d.托运人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72、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渎职罪 b.失职罪 c.玩忽职守罪 d.隐瞒罪
73、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责任。
a.保护 b.事故 c. 肇事 d.赔偿
74、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 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a.城镇燃气 b.监控化学品 c.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 d.农药
75、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 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a.参照 b. 不参照 c. 依照 d. 不依照
76、第1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 化学品公约。
a.1970年 b.1980年 c.1990年 d.2000年
77、“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化学品的生产、搬运、贮存、运输、废料的处置或处理,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 ,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a.排放 b.使用 c.存放 d.转移
78、在某出口化学品的会员国因工作安全和健康原因全部或部分禁用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此种禁用的 应由该出口会员国通知进口化学品的国家。
a.时间和原因 b.时间和数量
c.原因和数量 d.事实和原因
79、一九九○年化学品建议书规定,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从雇主处获得 和其他资料,以便能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保护工人避免作业中使用有害化学品而造成的危险。
a.化学品安全标签 b.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c.化学品安全标志 d.化学品危险性鉴别
80、女性工人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应 调换到不使用或不接触对未出生或哺乳期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品的工作,并 在适当时返回其原岗位。
a.有权 有权 b.无权 无权
c.可以 可以 d.有权 无权
8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包括 部分内容。
a.十三 b.十四 c.十五 d.十六
8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采用“ ”的方式编写,同类物、同系物的技术说明书不能互相替代;混合物要填写有害性组分及其含量范围。
a.多个品种一卡 b.一个单位一卡
c.一个品种一卡 d.一个地区一卡
83、编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性部分,应简要概述本化学品最重要的 ,主要包括危险类别、侵入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燃爆危险等信息。
a.危害和后果 b.危害和效应
c.危险性和后果 d.危险性和效应
84、编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废弃处置部分,应写明被化学品污染的包装和无使用价值的化学品的安全处理方法,包括废弃处置方法和 。
a.注意事项 b.预防措施
c.补救措施 d.处置时间
8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从该化学品的制作之日算起,每 年更新一次,若发现新的危害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 年内,生产企业必须对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订。
a.三 一 b.三 半 c.五 一 d.五 半
86、化学品安全标签应 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
a. 粘贴 b.挂拴
c. 喷印 d.粘贴、挂拴、喷印
87、化学品安全标签内标志的颜色按 规定执行,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a.gb12268 b.gb13690 c.gb190 d.gb191
88、化学品安全标签用 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a.文字、分子式和编码 b.分子式、警示标志和编码的组合形式
c.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 d.分子式、警示标志和编码
89、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 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a.低 b. 最低 c.高 d.最高
90、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的规定,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 贮存三种。
a.隔离、隔开、分开 b.隔离、隔开、分离
c.隔断、隔开、分开 d.隔断、隔离、分离
91、《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中将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 类。
a.6 b.7 c.8 d.9
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规定,危险化学品的主标志由表示危险特性的 四个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
a.图案、使用说明、底色和危险品类别号
b.图案、文字说明、颜色和危险品类别号
c.标志、使用说明、颜色和危险品类别号
d.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品类别号
93、危险化学品标志的使用原则是,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来表示 的其他的危险性类别。
a.重要 b.全部 c.另外 d.关键
9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 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a.重量 b.数量 c.质量 d.数目
95、重大危险源分为 重大危险源和 重大危险源两种。
a.生产场所 贮存区 b.使用场所 贮存区
c.使用场所 运输范围 d.生产场所 运输范围
96、当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则每种危险物质实际存在量(t)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t)比值后的总和 1,定为重大危险源。
a.< b. ≤ c. > d.≥
97、职工对 指挥或 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a.正确 告之 b.正确 强令
c.违章 强令 d.违章 告之
98、职工有权获得 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a.安全知识 b.安全技术 c.安全规程 d.安全措施
99、《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志》(gb13960-92)规定,对于未列入分类明细表中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参照 的化学性质相似,危险性相似的物品进行分类。
a、其他 b、另外 c、未列出 d、已列出
10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规定,本标准使用于危险货物 和销售。
a、运输、使用和贮存 b、生产、使用和贮存
c、运输、生产和贮存 d、生产、运输和废弃处理
注:具体竞赛规则请参看《劳动保护》杂志2002年第五期、《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化工报》
第2篇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部门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
4.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8.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有关的安全管理,计划采购规定,按计划办事,不准随意加大计划和超库存,保持年度进出库的平�,认真完成编报计划。
9.做到进货保质量,经验收凡属质量,包装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应即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库采购人员必须亲自协助库管人员一起同时验收入库,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10.计划采购人员在办理申报计划,接待教学、科研订货时要做到:接待主动,有问必答,到货后要即时通知订货人领取,方便教学、科研,服务到位。
11.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存量,流向,用途作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库管人员执行领发工作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们,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外出必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并有专人顶替。
13.库管人员对入库物品要凭采购人员填写深圳大学入库单、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单价、质量等,验收无误后签字方可入库。
14.库管人员做到库存物品分类要清楚,库管人员必按物品分类分库储存,并分类发放,严禁混库、混领、混装,编号准确,排列整齐,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做到按库物品和季节变化,每天上下班后对各库认真检查,库内定时通风,定时降温,各项安全储存管理措施要到位。
15.出库物品的管理人员要凭深圳大学危险化学品试剂领取凭证及使用单位(院)批条或证明方可出库物品,在出库物品时库管人员必须亲自进库拿试剂,不准领取人进入库房。物品出库必须门卫值班人员核实后方可放行。
16.库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库物品管理制度,未做记账或登记的物品不准出库。任何物品如遇特殊情况,教学、科研急需,要经主管单位同意,通过管理人员办理临时领用或借物手续,严禁库管人员私自出库物品送人。
17.库管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和采购人员提供库存信息,以免造成物品积压或断档供应不及时。
18.库管人员在领发危险化学品时,做到服务为第一己任,出库登记划价准确即时,在发放工作中必须根据危险品安全管理,发放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做好账物分类管理的各项工作。
19.认为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出入库登记,清查账目,月进出库结账,报表。年终库存,报提、报废报表,盘亏盘盈报表,年终总结报告,账物核对调账等工作。并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
20.剧毒物品的储存发放必须做到“五双”的工作环节,做好剧毒品种的账目管理,严格按规定办事。
21.危险品应设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职责不能擅自离岗,库区内不准闲杂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做好日常出入车辆和人员登记工作,凡属脱岗、空岗造成事故者追究个人责任和行政责任。
22.库管人员和值班人员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消防器材应放在易拿显眼位置,保持完整、完好、有效,定期检查,专人负责更换。库区内严禁明火作业,装卸危险品时,车辆一律灭火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电源。
23.认真负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凡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办事者,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当事人个人责任。
第3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规范
一、填空题
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3、岗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4、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检查监督和考核奖惩机制,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5、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等安全规程。
6、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针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特性,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时完善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
9、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
10、企业应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1、企业要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2、企业应按规定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设置报警、冲洗等设施,建立从业人员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档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企业的安全投入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14、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15、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
16、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试车和投料过程进行指导。
17、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作。要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8、企业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电气设备、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确保运行可靠。
19、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均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20、企业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要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21、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公用工程的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
22、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23、企业要按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24、企业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
25、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企业要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安全培训教育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
2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27、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队伍,明确职责。
28、大中型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建设具有日常应急管理、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动态决策、应急联动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
29、企业要积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落实危害信息告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各层次的应急预案演练、培训和危害告知,及时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企业应急响应能力。
30、事故发生后,要按照事故等级、分类时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1、建立事故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组织员工学习事故经验教训,完善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共同探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2、要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33、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系统的风险辨识、评价、控制等措施促进管理层安全意识与管理素质的提高,避免违章指挥,提高管理水平。
34、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安全生产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审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35、严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和变更审查关,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条件,持续提高安全准入门槛。
36、针对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普遍存在的违章建筑占压和安全距离不够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彻底消除隐患。
37、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8、安全监管总局2023年制定《实施意见》的出发点是在危险化学品领域,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落脚点是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9、针对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普遍存在的违章建筑占压和安全距离不够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彻底消除隐患。
40、对存在重大隐患限期不能整改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选择题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 d 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a、半年 b、1年 c、2年 d、3年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b (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a、1% b、2% c、3% d、5%
3、企业要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4、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在 c 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系好安全带,禁止从高处抛扔工具、物体和杂物等。
a、5米 b、10米 c、15米 d、20米
5、对转岗、脱离岗位 b (含)以上的从业人员,要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a、半年 b、1年 c、2年 d、3个月
6、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7、企业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 b 、节假日检查和综合性检查。
a、专业性检查、管理层次检查 b、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
c、职责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 d、岗位检查、职责定期检查
8、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方面,下面那一项不属于对企业的具体要求 d
a、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 b、严格作业许可管理
c、加强作业过程监督 d、加强作业人员管理
9、在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具体意见中,下面那一项不属于对企业的明确要求 d
a、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b、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c、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d、建立和不断完善事故隐患台帐
10、不属于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的具体意见的是 a
a、加强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b、加强变更管理
c、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d、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11、不属于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具体意见的内容是 b
a、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
b、提高岗位操作人员素质
c、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d、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
12、不属于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响应水平的详细要求是 b
a、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b、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c、完善应急预案管理
d、建立健全企业应急体系
13、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186号文件共几个部分,多少条 b
a、8个部分33条 b、9个部分38条
c、8个部分38条 d、8个部分33条
14、安全员的学历要求是 a
a、高中 b、中专
c、大专 d、本科
15、专职安全员的学历要求是 b
a、高中 b、中专
c、大专 d、本科
16、隐患排查内容不包括下面的那个方面 c
a、人的不安全行为
b、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缺陷
c、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d、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的排查
17、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a 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a、一个月 b、一季度
c、半年 d、一年
18、下面那一项不属于安全管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d
a、原因查清 b、教训吸取
c、责任明晰 d、整改措施
19、对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b 较大事故的企业,一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五次
20、要监督企业制定有针对性防范措施并限期落实。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要 c 。
a、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b、罚金
c、停产整顿 d、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非题:
1、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后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试车前)
2、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培训,掌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
3、企业应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
(√)
4、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固定形式对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固定形式(定期和不定期)
5、加强事故事件管理,进一步提升事故防范能力的具体意见是:分别从加强安全事件管理、加强事故管理、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等四个方面对企业提出了详细要求。
(√)
6、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企业落实后才会显现效果。
(√)
7、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
(√)
8、作业许可管理,尤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
9、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验收。(×)
验收(监理)
10、《实施意见》从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严格作业许可管理、加强作业过程监督、确保安全验收等四个环节提出加强管理的要求。
(×)
确保安全验收(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
11、《实施意见》的出发点是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
出发点(落脚点)
12、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
13、企业要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机动车辆进入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
机动车辆进入(设备检维修作业)
14、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
(√)
15、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尽快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基本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提高生产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
16、企业要按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
17、作业前要明确作业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确保作业过程涉及到的人员都经过了适当的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
18、企业要加强对作业过程的监督,对所有作业,特别是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都要明确专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
19、应急管理应追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企业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生产调度人员具有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有急可控)
20、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是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好载体。
(√)
21、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
22、企业要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特点,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要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
23、中小企业可聘请内部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鼓励企业聘请内部机构对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评估或安全审核。
(×)
“内”均改为“外”
24、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准则,对员工的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考核。
(√)
25、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
四、简答题:
一、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186号文件的目的是什么
答:贯彻落实《通知》23号文件精神,推动危化品企业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发展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三点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将《通知》的要求在危化品企业具体和细化,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结合近期危化品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企业安全生产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明确的要求,加快推进发展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是督促和指导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答: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安全监管总局2023年制定《实施意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答:出发点:在危险化学品领域,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
落脚点: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做好的工作有哪些
1、领导企业建立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规的制度。 2、及时、准确把握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做好前瞻性工作。 3、领导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构、人员、责任制、管理制度),选好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机制问题)。5、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6、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领导企业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全 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回答4点以上满分,1至3点按总分情况给分)
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七、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哪些
答: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管理,厂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带值班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惩等。
(回答4点以上满分,1至3点按总分情况给分)
八、企业怎样建立和不断完善自己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答:企业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后确认本企业应当执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条文、条款);转化(制定、修订)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九、为什么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答:领导带班制度要结合化工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重在了解基层落实责任制情况和第一时间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及时处理异常和突发事件。带班制度有五大好处 :有利于日常决策、密切干群关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和快速应急指挥。
十、如何抓好领导带班制度的落实
答:对装置重点和要害部位进行特殊作业(开停车、停工抢修、重大工艺调整、特级动火等)、发生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及在特殊时段(重大活动、节假日、夜间),企业领导干部应轮流带(值)班。
十一、《实施意见》对工艺过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哪八个方面的要求
答:1.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2.积极开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3.确保设备设施完整性、4.大力提高工艺自动化控制与安全仪表水平、5.加强变更管理、6.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7.高度重视储运环节的安全管理、8.加快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
十二、隐患整改五到位指的是
答:隐患整改五到位包括: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
十三、加强作业过程监督的过程中要做到那几个方面的安全管理
答:(1)、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3)加强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的安全管理。
十四、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前,建设单位组织“三查四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
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
十五、如何理解“贯彻《实施意见》既要全面贯彻,又要重点突出,务求实效”
答: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出台的意义,牢牢把握《实施意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是针对危化品重点企业--生产和储存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要有针对性。
三要牢牢把握《实施意见》重在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重在事前预防。
四要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企业要逐条对照,完善制度,把《实施意见》精神转化为企业内部制度,纳入日常管理要求,加以贯彻落实。
五、案例分析
一、某县一化工厂有生产科.技术科.销售科.安全科和工会等.2006年5月3日,该厂氨气管道发生泄露,3名员工中毒.在事故调查时,厂长说:因管道腐蚀造成氨气泄露,为不影响生产,厂里组织几次在线堵漏,但未成功,于是准备停车修补:生产副厂长说:紧急停车过程中,员工甲未规定程序操作,导致管道压力大增.氨气泄露量增大,采取补救措无效后.通知撤离,但因撤离方向错误.导致包括甲在内的现场3名员工中毒.员工甲说:发现泄露后没多想.也没戴防护面具就进行处理,再说厂内的防护面具本就很少而且很旧.未必好用.员工乙说:当时我是闻到气味,感觉不对才跑的.可能是慌乱中跑的方向不对.以前也没人告诉过什么情况该往哪里跑.如何保护.现在才知道厂里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科长说: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厂里下达给安全科的任务,由安全科员工组成编制组,预案经我审查后.由生产副厂长签发.事故调查人员调查调查确定厂长.生产副厂长.员工甲.员工乙和安全科长所说情况基本属实,并发现预案签发人为已调离该厂的原生产副厂长,签发日期为2005年7月8日,预案没有属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回答一下问题:
1按照应急准备要素的要求,指出该厂在应急准备工作中的不足.
2指出该厂的预案编制和预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结合此次氨气泄露事故.说明该类应急救援预案中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应包括的内容.
答:1、应急准备工作中的不足:企业配备消防器材大家都知道,但是配备带压堵漏器具、器材和安全防护系列知道的人就少的可怜了,作为应急准备工作主管要为主帅,生产厂长为副帅,安全领导为带压堵漏装备执行管。由主管领导授权安全科长装备好带压堵漏器具和器材,再派遣几人去专业堵漏公司学习,做好这些才能编制泄漏应急方案和预案,其次硬件到位后方案和预案才能真正等到执行和落实,巧妇难做无米之炊。
2、预案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问题在于没有关于泄漏方面的硬件装备,光靠文字预案是无法执行和落实的。建议是先采购相关的止漏带、拉紧器等带压堵漏装备,然后按照带压堵漏行业内十种技术工艺的使用方法和应用范围制订泄漏紧急抢险方案和补充预案。
3 、紧急疏散撤离:带压堵漏行业全称为“不停产不动火快速带压堵漏行业”首先实施带压堵漏方案,未成功再实施预案,还未成功人员要紧急疏散撤离,方法为进入泄漏现场前就要制定现场紧急疏散通道方案,比如紧急疏散通道必须是泄漏上风口,如果没有上风口或必须往下风口撤离,那就要事前发给放毒酸碱服装或面具,如果是在凹坑里堵漏还必须要将凹坑两侧挖出台阶式安全撤离通道,到紧急撤离时在堵漏工安全带上连接上长绳,凹坑外派人拉长绳等......。
二、某液化石油气库建于1998年,位于某县,临江而设,交通便利,环境较好。该石油气库共有工作人员31人,其中有2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液化石油气库占地38400m2,包括球罐区,装车台、残液罐区、压缩机房、地磅房、综合楼、变电所、捧水泵房、消防水泵房等。库区西面建有2000t级液化石油气码头。球罐区设有3个2000m3的液化气球罐,球罐上设置水喷雾灭火装置。生产区与综合生活区用围墙隔开。其主要工作流程为:液化气船将液化气输送到球罐中储存,然后在装车台将液化气装卸到液化气汽车槽车,再送至客户。
问题:
1.请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一1986)的事故分类,指出石油气库各作业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
2.为防止装车台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采取什么安全对策措施。
参考答案:防止装车台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装车台处接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
(2)汽车槽车装车台的胶管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该接头与胶管之间应设置阀门。
(3)汽车槽车装车台应设置静电接地栓,装卸前槽车应进行静电接地连接。
(4)对槽车的装卸油量进行严格控制,避免超装;在装卸过程中,应控制装卸车流速不大于4.5m/s。
(5)液化气罐车进入厂区必须戴阻火帽。
(6)装车台附近按照规范配置消防器材。
(7)严格执行禁火制度。
(8)操作工人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4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守则
1.所有进入消防控制线内的机动车必须安装防火罩,仓库管理人员应注意督促随车人员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2.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较妥当的方法,防止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
3.未经安全主任许可,不得使用机动叉车装卸危险化学品;
4.进入甲类桶装液体仓库和化学原料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完好;
5.在甲类桶装液体仓库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应注意核对物料与标签,开桶取料后应立即恢复密封,开桶操作应缓慢轻柔,禁止敲击;
6.搬运危险化学品应使用专用工具,禁止在地上滚动搬运;
7.在进行任何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操作时,应佩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8.在封闭或通风较差的地点开启危险化学品包装前,应开启固定或移动通风设施;
9.危险化学品不慎溅到身上时,应立即到应急淋浴或其他水源处冲洗;
10.禁止长期将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敞开;
11.任何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完整标识;
12.不得私自携带危险化学品出厂,不得随意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指定区域以外;
13.所有具有易燃、毒害、腐蚀性的危险废弃物必须送往环保站。
第5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素及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
2本规范引用术语和定义
2.1 风险
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包括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
2.2 风险预控
是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控制危险源的过程。
2.3 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
2.4 危险源
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6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化工工艺。
2.7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及在常温(20℃)、常压(101.3kpa)下的易燃、易爆、有毒的6类化学品。
2.8 事故隐患
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隐患是控制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失。
2.9 重大事故隐患
指无法立即整改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2.10 一般事故隐患
指能够及时整改,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可按照隐患治理的负责单位,分为班组级、基层车间级、基层单位(厂)级直至企业级。
2.11 安全检测
通过技术手段检查、测量危险源存在的状态及其变化的过程。
2.12 一岗双责
“一岗”就是个人职责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相关人员不仅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还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2.13 高毒物品危险作业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t4208中规定的ⅰ、ⅱ 级作业场所的作业)。
2.14 高危粉尘危险作业
作业场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从事接触高危粉尘的作业,高危粉尘为《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物质粉尘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为ⅰ、ⅱ 级的粉尘。
2.15 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从业人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指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6 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从业人数300人以上20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40000万元以下,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指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17 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从业人数2000人以上、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上,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指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18 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管理要素及要求
3.1 总体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包括:管理计划、风险及隐患管理、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综合管理、保障管理、检查审核与评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应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plan(计划);do(实施);check(检查);action(改进)】。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应保持实用、简洁、高效、稳定运转。
3.2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计划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计划,计划应:
a)经危险化学品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
b)明确企业安全理念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总目标;
c)对企业及基层安全绩效的承诺;
d)结合现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e)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f)对员工进行实际操作技能持续培训提出要求;
g)形成文件并发布,有组织有层次地实施;
h)传达到全体员工;
i)定期修改,确保其与生产、储运、安全监测等系统及企业的发展相适宜;
j)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3.3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程序。全面辨识物料、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及储运、消防、公用工程等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源,评估危险源的风险等级。通过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异常因素、管理措施的落实程度等影响原因的排查,做到对危险源出现隐患的预警、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3.3.1 危险源辨识管理
3.3.1.1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方法进行危险源辨识:
a)工作危害分析(jha);
b)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c)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d)预危险性分析(pha);
e)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f)故障树分析(fta);
g)事件树分析(eta);
h)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3.3.1.2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对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并确保:
a)危险源辨识前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熟悉辨识危险源的依据;
b)辨识范围覆盖本企业的所有活动及区域;
c)逐一进行危险源辨识、确定其特性,要考虑到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d)对辨识任务及辨识结果应建立清册,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统计、整理、归档。
3.3.2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
3.3.2.1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并确保:
a)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频次应与国家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b)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前,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c)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范围覆盖本企业的所有危险源和活动区域;
d)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方式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并科学整合,或者创新符合本企业实用的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方法、模型,做到简单、实用、有效。应与现场实际相符;
e)采用事故树分析法或鱼刺图分析法或检查表法等方法,从人、机、环、管四方面进行隐患排查,包括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
3.3.2.2 当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组织对危险源进行相关专业的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
a)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新颁布或重新修订的;
b)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c)生产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d)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本单位或类似企业发生事故(包括未遂)的;
f)气候条件发生突然变化或预报重大自然灾害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
3.3.3 风险管理对象、标准和措施
3.3.3.1 风险管理分级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应按照隐患级别提炼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象。
风险管理对象应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按照治理负责单位,可分为班组级、基层车间级、基层单位(厂)级和企业级;
a)班组级,只需要动手或动简单工具立即可以解决的事故隐患;
b)基层车间级,需要调整人员或物的状态或大型工具立即可以解决的事故隐患;
c)基层单位(厂)级,需要调整人、机的作业环境或修改规章制度、补充技术措施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
d)企业级,需要调整生产原料的品种、性质或人、机的作业环境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
3.3.3.2 风险管理
a)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治理单位,可分为基层单位(厂)级和企业级;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风险可接受的标准,评估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的方法可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创新;
b)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定任务和目标、定机构和人员、定经费和物质、定方法和措施、定时限和要求”。事故隐患的治理要有人监督和验收,形成闭环;
c)风险管理对象的提炼要具体,应按人、机、环、管四方面来确定;
d)针对风险管理对象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管理标准应遵从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全过程原则;
e)风险及事故隐患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f)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标准和措施进行修订完善。
3.3.4 危险源监测与安全报警
3.3.4.1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a)危险源监测方法与本单位实际相符,并在风险管理计划中予以明确;
b)危险源监测设备和系统灵敏、可靠;
c)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3.3.4.2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等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并能报警。应确保:
a)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设计并安装危险源的安全检测报警系统;
b)检(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和数量达到有关规范的要求;
c)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认证的产品;
d)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必须采用固定式;
e)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安全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共同值守;
f)便携式检(探)测报警器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3.3.5 风险预警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重大隐患风险进行预警,使各级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隐患风险预警应:
a)针对不同类别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隐患风险预警方法;
b)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3.3.6 风险控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危险源隐患风险控制机制。应包括但不限于:
a)所有的危险源都必须有安全监控系统或人员监控;
b)所有检修任务、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风险辨识及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c)压力设备、系统检修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试压并记录在案;
d)对重大隐患风险的控制应制定预案。
重大隐患风险控制预案可与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合并编制,应符合: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b)当危险源转化成隐患,能够及时发现;
c)当危险源的一般隐患转化成重大隐患时,能够得到报警警示并有效的控制;
d)对危险源产生的隐患风险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e)根据危险源辨识、隐患风险排查结果,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对措施。
3.3.7 信息与沟通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信息沟通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隐患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确保:
a)员工及相关方参与风险预控管理计划的制定;
b)员工及相关方参与危险源辨识及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c)员工参加车间及作业场所安全状态预评估;
d)员工熟悉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知道自己在应急时应怎么做。
3.4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
3.4.1 员工准入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员工准入管理应符合:
a)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b)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c)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3.4.2 员工不安全行为分类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对识别出的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分类。员工不安全行为分类包括:
a)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b)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c) 使用不安全设备;
d) 手代替工具操作;
e)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f)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g)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h)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i) 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j)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k)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l) 不安全装束;
m)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3.4.3 员工岗位规范
在员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的基础上,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员工岗位规范,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岗位规范,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岗位规范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岗位规范应:
a) 种类齐全;
b) 明确各岗位工作任务;
c) 规定各岗位所需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器具;
d) 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岗位规范要明确“一岗双责”;
e) 明确各岗位安全行为标准。
3.4.4 员工培训教育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机制,以提高员工安全知识、意识和技能,员工培训教育应:
a)必须对新录用的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b)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c)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d)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e)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每次安全培训结束,形成单项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f)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要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培训,杜绝习惯性违章。
3.4.5 员工行为监督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员工行为监督制度,及时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应:
a)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
b)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
c)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d)车间主任应定期牵头组织针对本车间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应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e)班组长负责对本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地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对本班组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f)班组长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
g)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
h)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3.5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3.5.1 通用要求
a)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程序,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b)企业应遵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设备安全的规范、标准、规定和制度,完善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c)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先进适用新装备。
d)企业应制定、完善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台帐。
e)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安全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f)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g)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装置。
h)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
i)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j)生产设备的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必要的保护装置,以防止控制指令紊乱。同时,在每台设备上还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
k)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l)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m)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都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
n)企业应实施生产设备设施计划检维修制度,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确保设备处于适用状态。
o)企业应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设备设施腐蚀、磨蚀、疲劳裂纹等不良状况进行监控,发现设备设施异常,应及时予以处理。
3.5.2 特种设备管理
a)企业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b)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c)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强制检测,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d)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应重点检查安全附件、壁厚、动机构(件)等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或其磨损情况,并做出记录。
e)低温液化气体的容器、汽化器及管路系统在使用前,应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除水分或潮湿气。
f)当低温设备上的阀门和仪表、管道连接接头等处被冻结时,严禁用铁锤敲打或明火加热。宜用70~80℃干净无油的热空气、热氮气或温水进行融化解冻。
g)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可靠,应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实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h)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
3.5.3 大型动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a)气体压缩机、驱动机和它们的辅助设备应设置压力释放装置或所要求的防护装置,压缩机每一级的排气侧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均应设置安全阀。
b)泄压设施排放管口应设置在对人员不产生危险的场所。安装在建筑物内的设备,其泄压设施的排放管口应设置在建筑物外,除空气以外的气体的排放管口应高出厂房的最高点。
c)排放管应便于释放装置的排出管路内积聚液体的排放。
d)压缩机的排气系统应安装止回阀;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e)压缩机进口或级间配置分离器或净化器,则应设置排污口和高液位报警器以防止液体进入压缩机。能积聚液体的脉动缓冲器或气罐应配置排污口。
f)离心和轴流压缩机宜采用振动和轴位移报警器和停车装置,以及监控机组的支撑轴承与止推轴承温度的报警停车装置。
g)往复和回转压缩机脉动诱发的振动不应引起材料的疲劳破坏。应通过设置阻尼装置、缓冲器、改变管子长度以避免共振等措施来消减脉冲。
3.5.4 电气设施
a)企业应使用合格的电气设施,如需要强制认证的,还应有认证证书和/或标志。
b)对危及人、财产安全的危险,电气设施应有充分的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c)电气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和/或监视措施,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d)电气设施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e)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f)建筑物内应实施总等电位联结,以及辅助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g)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h)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保护措施;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保护措施中不允许有保护接地装置。
i)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的方式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保护接地的措施和接地电阻应符合有关规定。
j)配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等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维修、实验和监测。
k)电气装置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止电击的措施,点击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等的规定。
l)电气设备上必须有防止静电积聚技术措施,以使其无危害或释放。
m)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应采取措施避免尖角、棱、粗糙表面以及外壳灼热或低温等对人员造成伤害。
n)电气设备的电气联接、机械联接和既是电气联接又是机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导体等必须可靠锁定。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
o)交流电动机除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外,还应根据其用途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低电压保护以及同步电机的失步保护。
p)停电能造成重大危险后果的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自动切换的双路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组、保安电源。
q)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选型、电缆敷设等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的规定要求,电缆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阻火措施;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属于化学腐蚀环境的,还应同时符合《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 20666)的要求。
----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维修防爆电气不得破坏防爆结构,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
----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3.5.5 仪器仪表
a)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生产装置上设置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组分等过程测量与控制仪器仪表。
b)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c)仪器仪表的选型应与所测控的介质相适应,严禁选用测控元件材质与测控介质不相容的仪器仪表。
d)企业应对在用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并保存记录。
e)压力表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并铅封;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f)仪表不应安装在有振动、潮湿、易受机械损伤、有强电磁场干扰、高温、温度变化剧烈和有腐蚀性气体的位置。仪表的中心距操作地面的高度宜为1.2--1.5m。
g)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安装位置和平面布置,应选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和操作维修方便的地方。
h)需要脱脂的仪表、控制阀等组成件,必须按规定进行脱脂处理。
i)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的仪表、仪表线路、电气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等的规定。
----防爆仪表及其电气设备,除本质安全型外,在电源未断开之前,均不得打开;
----本质安全型仪表及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必须有产品防爆合格证;
----用于火灾危险环境的装有仪表及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
j)用电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盒和电缆槽、保护、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由于绝缘破坏而有可能带危险电压者,均应做保护接地。对于供电电压不高于36v的就地仪表、开关等,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可不做保护接地。
k)仪表工程在投用前应进行回路试验。
3.5.6 安全设施
a)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b)企业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3.6 建(构)筑物、平面布置与厂区道路安全管理
3.6.1 通用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到的建(构)筑物结构、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等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标准规定。
3.6.2 防火防爆
a)企业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规定要求。
b)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超过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c)企业总平面布置应满足防火、安全、施工、检修等的要求。
d)有明火设备的装置宜布置在有可能散发可燃性气体的装置、液化烃和易燃液体罐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烟囱排出的烟气不应吹向压缩机室或控制室。配电室宜布置在能漏出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的上风侧。
e)装置的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辅助建筑物,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以外,且靠近装置区边缘。
f)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筑(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
g)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h)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i)企业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并应设在不同方向。
j)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以及同类企业、油库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k)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与人员密集场所、饮用水源等敏感场所或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6.3 厂区道路
a)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行布置。
b)企业内道路可兼做消防车道。兼做消防车道的企业内道路,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转弯等的要求。
c)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罐区、装卸区、仓库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d)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3.7 相关方要素管理
a)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b)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c)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d)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e)应对承包商进行管理,规范承包商准入,预防承包商生产事故,并应:
--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和办法;
--在选择和确定承包商时,须确认其符合安全健康管理要求,具备相关施工资质;
--要求承包商对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并实行风险抵押;
--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条款;
--确保承包商有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具有相应的资质;
--确保承包商有内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并有针对具体项目的作业规程;
--保证开工前所有施工人员接受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每年至少对承包商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价。
f)应对承包商现场施工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应:
--对承包商进场人员、材料、施工机具、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确保现场有具备安全资质的管理人员跟班作业;
--定期、不定期对承包商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确保承包商每班召开班前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
3.8 检查、审核与评审
3.8.1 检查
a)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反映企业全面风险预控管理绩效的考核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
--涵盖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结合企业自身特点;
--符合促进风险预控管理的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b)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照评价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应:
--系统、全面;
--重点关注可能产生不可承受风险的危险源;
--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
c)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重新审核或制定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3.8.2 审核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并保持体系审核程序,定期开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以审核实施情况与体系的符合性,评价 是否能有效满足企业的方针和目标。体系审核应:
a) 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
b) 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c) 对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管理者报告,管理者应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d) 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所有相关方,以便采取纠正措施;
e) 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制定行动计划,并作出跟踪监测安排,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如果可能,审核应由与所审核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注:这里“无直接责任的人员”并不意味着必须来自企业外部。
3.8.3 管理评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
a) 确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
b) 根据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环境的变化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方针、目标和其他要素,提出改进建议;
c) 评审结果应予公布,并应跟踪监测其改进情况;
d) 将评审结果形成文件,并保存管理评审记录。
4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及控制要素管理
4.1 火灾、爆炸
4.1.1 火灾、爆炸事故风险分析
4.1.1.1 火灾、爆炸事故类型
a)火灾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常见的事故类型。易燃物在助燃剂的存在下,由点火源点燃发生意外的燃烧,并蔓延造成事故。
b)爆炸主要指化学爆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化学爆炸事故包括易燃气体爆炸、易燃液体蒸汽爆炸、固体爆炸物爆炸、可燃粉尘爆炸等。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要把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固体爆炸物、可燃粉尘等危险源全部找出。
4.1.1.2 易燃、易爆物品
a)易燃危险化学品的点火能小,闪点与引燃温度低,因此,危险化学品企业火灾事故常常由易燃的气体、液体或固体燃烧引起。易燃液体与固体易于辨识,易燃气体、液体的蒸汽或薄雾不易发现,且更易引燃,或引爆。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汽燃烧时往往会产生回燃。回燃时,即使是很远的距离,也可能引发大火。
b)许多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汽易于扩散或聚集,甚至无色、无味、飘散的很远,需要借助于气体检测仪检测出来。
c)有些易燃易爆化学品是在作业环境中产生的,生产过程生产一些新的易燃易爆物,辨识要结合生产工艺具有针对性。
d)有些可能是未期望产生的,如在酸性溶液腐蚀金属时产生的氢气,电石遇到潮湿的空气时产生乙炔气,银或铜遇乙炔产生的乙炔银等。有些爆炸物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的,如硝化纤维在较高的气温下缓慢分解成易爆炸物品等。对于此类爆炸事故危险源的辨识应有预见性。
e)除了易燃物其他可燃物在引燃后也可能发生火灾,也属于危险源辨识对象。
4.1.1.3 助燃剂与点火源
a)助燃剂的存在是燃烧的必要条件,火灾危险性辨识过程中应对助燃剂进行充分辨识。空气中含有氧气,是最常见的助燃剂。氧化剂是良好的助燃剂。在强氧化剂的存在下,物质燃烧的危险性会提高。
b)环境温度、可燃物体温度的提高也会提高火灾危险性,因此,危险源辨识应注意环境温度与可燃物体的温度。
c)点火源也是燃烧的必要条件。点火源可能是明火、高温、电器火花、静电、雷击等,辨识中应加以甄别。
4.1.1.4 氧化剂与引爆
a)化学爆炸是强烈的氧化还原反应,无论是分子内部,或者是不同分子之间的爆炸性反应,在可燃物(基团)存在的同时,也存在强氧化剂(或基团)。炸药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自身存在氧化还原反应基团,其他爆炸危险源辨识应找出氧化剂。
b)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爆炸需要同氧气(或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爆炸极限范围以外气体与点火源接触可能燃烧,瞬时不会发生爆炸。
c)引爆源可能是明火、高温、撞击、电器火花、静电、雷击与震动等。在爆炸区附近存放的其他爆炸物可能被爆炸冲击波与高温引发殉爆。
4.1.2 风险控制
a)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系统,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措施和报警系统,合理选择和配备防火防爆设施。
b)必须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职工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c)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d)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e)生产或储存烯烃、二烯烃、炔烃等不稳定的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产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f)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储槽和管道,应根据介质特点,选用氮气、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g)严禁在室内排放易燃易爆气体;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h)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如与氯乙烯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不应用铜、银(包括银焊)、汞材质;与乙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严禁选用含铜量70%以上的铜合金,以及银、汞、锌、镉及其合金材质。
i)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以及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排气管和管道间,应按《阻火器的设置》(hg/t 20570.19)要求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j)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必须向大气排放时,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放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k)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l)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大和散发有害气体的设备,应尽可能露天和半敞开布置。
m)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漏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检测报警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检定。
n)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其一级报警设定值应≯20%的爆炸下限;二级报警(与安全联锁配合)设定值应≯50%的爆炸下限。
o)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热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p)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禁止在易燃易爆场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q)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及泄压排放设施;以及紧急加入反应终止剂和/或自动与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r)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s)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t)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u)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氧气压力表应设禁油标志。
4.2 中毒、窒息
4.2.1 中毒、窒息事故风险分析
a)危险化学品企业有毒气体、液体、粉尘或固体在吸入、误食或接触时会造成中毒伤害事故。
b)有毒气体或蒸汽分子移动快造成急性中毒的危险性大。
c)剧毒化学品致死能力强,摄入极少的量就会造成人员伤亡。
d)在缺氧情况下会造成人员窒息。在密闭空间、深井中容易造成缺氧状况。二氧化碳、氮气等常会造成人员窒息。
4.2.2 风险控制
企业防中毒措施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等有关规定。
a)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b)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
c)散发有毒有害物质设备的尾气必须经净化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大气。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
d)有毒有害气体的事故排放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应高于2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顶3m以上,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尚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e)对产生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并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防毒措施。
f)使用剧毒物品进行生产,且采用人工作业时,应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g)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和隔离操作。
h)对职业性毒物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以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有毒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i)产生剧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易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设计防水、防腐等特殊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内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地面应不透水,清洗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j)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企业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k)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洁供水设备和喷淋装置,对有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可能的工作场所,应设淋浴、洗眼设备;淋洗设备、装置的服务半径不超过15m;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l)在工作场所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完整无损,并贴上醒目的标识,以示该物质名称和危险性。
m)凡产生一氧化碳的工作场所,应经常监测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并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生产过程要加强密闭、通风,对管道、阀门、设备应注意维修,防止漏气。
n)工作场所有毒物质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达标。
o)充装毒性气体的充装站还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
----盛贮剧毒液化气体的容器应设在室内,并设有可在容器四周形成水幕用以制止突发事故而造成毒性气浪的给水装置;
----充装剧毒液化气体的充装站,应配置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
p)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q)在有毒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张贴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的规定的警示标识和职业卫生作业守则。
r)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s)有毒物危害作业的岗位,现场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配备足够的防护器材;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其防护器材的配备,还必须同时满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要求。
t)毒物呈粉尘、烟、雾状态时,应配备机械过滤式防毒口罩;毒物呈气体、蒸汽状态时,宜配备化学过滤式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在毒物浓度过高或空气中氧含量过低的特殊作业情况下,应采用隔离操作或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u)对于每个化学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配备专用记录卡,以便记明滤毒罐(盒)或供气瓶的最后检查和更换日期,以及已用过的次数等。滤毒罐在不用时应将通路封塞,以防失效。
v)应定期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以便及时更换,防止失效。面具和口罩应定期清洗、消毒,特别是公用的应在每次使用后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呼吸防护器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
w)用于紧急救援的呼吸防护器应定期严格检查,并妥善存放在邻近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便于及时取用。
4.3 物理爆炸
4.3.1 物理爆炸事故风险分析
物理爆炸包括容器爆炸、压力管道爆炸、锅炉爆炸、动力设备爆炸、液体激热爆炸等。风险分析应包括以下方面: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蓄积能量的物体在强度失效,能量急剧释放便发生爆炸。危险源辨识应找出全部蓄能物体。
b)动力设备拥有或高速运转部件,或活塞缸等蓄能部件在强度突然失效时也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如压缩机的爆炸等。
c)高温物体如炽热的钢水、铝水等,在遇到水时会发生剧烈爆炸。
4.3.2 物理爆炸风险控制
为防止发生物理爆炸,造成对作业人员的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止逆、限量等预防措施。
4.3.2.1 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
a)新建锅炉启动前和在用锅炉受热面结垢、腐蚀程度达到《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清洗条件时,应当进行清洗。
b)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设置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锅炉其他位置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的有关要求。
c)蒸汽锅炉应当装设能够区分不同报警信号的高、低水位报警装置。还应按规定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蒸汽超压报警与联锁保护装置等。
d)设计压力小于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者堵塞的容器或管道系统。
e)因冷却水或者回流中断,或者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气相管道系统。
f)因不凝气积聚产生超压的容器和管道系统。
g)放热反应可能失控的反应器出口切断阀上游的管道。
h)蒸汽发生器产汽设备的出口系统。
i)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出口管道系统。
j)加热炉出口管道,如果设有切断阀或者调压阀时,该加热炉与切断阀或者调压阀之间的管道。
k)因两端切断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者伴热影响产生热膨胀或者汽化的管道系统。
l)管程可能破裂的热交换器低压侧出口管道。
m)减压阀组的低压侧管道。
n)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非压力容器。
o)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
p)设计认为可能超压的其他管道系统。
4.3.2.2 安全附件
a)在非正常情况下可能超压的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b)出口可能被关断的容积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c)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装置防止高压窜入低压系统,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d)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必须安装安全阀:
--独立的压力系统(有切断阀与其他系统分开);
--容器的压力物料来源处没有安全阀的场合;
--设计压力小于压力来源处的压力容器及管道;
--容积式泵或压缩机的出口管道;
--由于工艺事故、自控事故、电力事故、火灾事故和公用工程事故引起的超压部位;
--液体因两端阀门关闭产生热膨胀的部位;
--某些情况下由于泵出口止回阀的泄漏,则在泵的入口管道上设置安全阀。
e)容积为100m3或100m3以上的液氨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双安全阀。
f)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g)当采用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当改用爆破片装置,或者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组合装置。采用组合装置时,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压力容器》(gb 150)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在动作中不允许产生碎片。
h)工艺介质十分贵重或有剧毒,在工作过程中不允许有任何泄漏的设备,应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的泄压设施。
i)爆破片不适用于经常超压的场合;不宜用于温度波动较大的场合。
j)对于一次性使用的管路系统(如开车前吹扫的管路放空系统),爆破片的破裂不影响操作和生产的场合,设置爆破片。
k)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应优先选用爆破片:
--压力有可能迅速上升的;
--泄放介质为含有颗粒、易沉淀、易结晶、易聚合和介质粘度较大的;
--泄放介质有强腐蚀性,使用安全阀时其价格很高的;
--工作压力很低或很高时,选用安全阀则其制造比较困难的;
--使用温度较低而影响安全阀的工作特性的;
--需要较大泄放面积的。
l)为减少爆破片破裂后的工艺介质损失,可与安全阀串联使用。
m)爆破片作为压力容器的附加安全设施,可与安全阀并联使用,例如爆破片仅用于火灾情况下的超压泄放。
n)为增加异常工况(如火灾等)下的泄放面积,爆破片可并联使用。
4.3.2.3 容器的充装
a)容器和槽车容器的充满率不得大于0.95,其最大允许充装量还应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的有关要求;气瓶充装系数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等有关要求。液氯贮槽、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严禁过量充装。
b)以称重法进行充装所使用的称重�器,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每班应对衡器进行一次校正。称重�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c)液化石油气、液氯和液氨等液化气体充装站应配备具有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
4.4 灼烫
4.4.1 灼烫事故风险分析
a)酸碱性化学品及其溶液接触人体可以造成化学灼伤。化学灼伤对眼睛的灼伤尤为严重,碱溶液进入眼睛可能致盲。
b)深冷物体接触人体短时间内可能造成皮肤灼伤。
c)高温气流、液体或固体接触人体会造成皮肤烫伤。
4.4.2 风险控制
4.4.2.1 防化学灼伤
a)具有灼伤可能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b)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的作业方式,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c)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d)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4.2 .2 防烫伤
a)外表面温度高于323k(50℃)的设备或管道及其附件必须进行防烫伤保温。
b)需要经常维护又无法采用其他防烫措施的不保温设备和管道,当表面温度超过60℃,应在下列范围内设置防烫伤隔热层或屏护:
--距离地面或工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1m的;
--靠近操作平台的距离小于0.75m的。
4.4.2.3 防冻伤
a)具有下列工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必须保冷:
--为减少冷介质及载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冷损失者;
--为防止或降低冷介质及载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温度升高者;
--为防止0℃以上常温以下的设备或管道外表面凝露者;
--与保冷设备或管道相连的仪表及其附件。
b)低温液体汽化器的气体出口温度不得低于-10℃。
c)操作人员在充灌或处理低温液体时,应戴上干净易脱的皮革、帆布或棉手套。若有产生液体喷射或飞溅可能,应戴上护目镜或面罩。处理大量低温液体或低温液体严重泄漏时,应穿上无钉皮靴,裤脚套在皮靴外面。
d)操作人员的皮肤因接触低温液体或低温气体而被冻伤时,应及时将受伤部位放入温水中浸泡或冲洗,切勿干加热。严重的冻伤应迅速到医院治疗。
4.5 其他事故风险控制
4.5.1 触电事故
有电器设施的企业普遍存在触电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tn-s,tn-c-s,tn-c系统)或保护接地(tt,it系统)。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b)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部分标准称作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c)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公共场所的应急照明和安全设备,防盗报警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设备电源均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d)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ⅱ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上述设备和环境均不得有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装置;
e)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项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f)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v的电源。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36,24,12,6v)并使用ⅲ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
g)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专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当电气设备采用超过24v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h)采用屏护措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栏、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入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
--金属屏护装置必须接零或接地,屏护的高度、最小安全距离、网眼直径和栅栏间距应满足《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的规定;
--屏护上应根据屏护对象特征挂有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和联锁保护装置;当人体越过屏护装置、可能接近带电体时,声、光报警且被屏护的带电体自动断电。
i)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距离;当无法达到时,还应采取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j)设置防止误操作、误入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k)其他对策措施,如防止间接触电的电气间隔、等电位环境和不接地系统防止高压窜入低压的措施等。
4.5.2 机械伤害事故
工业企业普遍存在机械伤害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b)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c)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d)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4.5.3 高处坠落事故
有高处作业场所的企业存在高处坠落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的规定;
b)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
c)梯段高度大于3米时,应设置安全护笼。
4.5.4 物体打击事故
有高处作业场所的企业还存在物体打击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b)在室内的平台、通道或地面,如果没有排水或排出有害液体的要求,踢脚板下端可不留空隙。否则,踢脚板底部应留有距地面不大于10mm的空隙;
c)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
4.5.5 车辆伤害事故
有厂内机动车辆运行的企业存在有车辆伤害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应暂停货运机动车辆通行;
b)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c)厂内道路在转弯、陡坡、视线不良等地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反光镜等安全设施;
d)企业应根据交通量在厂内道路上设置限速等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
e)跨越道路的架空管线、建(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低于5m,并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
f)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外,机动车辆在厂内无限速标志的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
g)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上下地中�、危险地段、生产现场等地点时,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h)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取得行驶证件。其驾驶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使用车辆之前,必须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合格。
4.5.6 起重伤害事故
有起重机械的企业存在有起重伤害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企业应使用具备资质单位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符合要求的起重设备;
b)起重设备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等的要求;
c)起重机的起重限制器、各种行程限位开关、防起重机倾翻和滑移装置以及联锁保护装置等安全保护设施,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d)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其表面出现裂纹、破口、磨损超过规定要求等不安全状况时,应及时予以更换;
e)任何与起重机械无关的电气设备,均不得连接在起重机械的滑触线上;
f)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指挥人员需持证上岗;
g)进行起重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立警戒线,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h)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以及回转区域内,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i)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均应与架空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j)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雷雨天气,严禁进行室外吊装作业;
k)埋设于建(构)筑物上的安装检修设备或运送物料用吊钩、吊梁等,设计时应考虑必要的安全系数,并在醒目处标出许吊的极限荷载量。
4.5.7 坍塌事故
不稳定的建(构)筑物、边坡、沟沿、物料堆垛,有出现坍塌事故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进入作业场所前应首先探查建(构)筑物、边坡、沟沿、物料堆垛的稳定性;
b)不稳定的建(构)筑物、边坡、沟沿、物料堆垛应进行支护和加固。在确定不稳定的物体已经得到加固后再进入作业场所;
c)在作业场所悬挂有不稳定的物体、物料时,不得进入悬挂的物体、物料的上方或下方作业;
d)在不稳地的物体附近设置警戒线或护栏和警示标志。
4.5.8 淹溺事故
有较深的水池、水坑或流动性好的物料堆放的企业存在淹溺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水池、水坑加盖板密封;
b)在水池、坑边沿设置护栏;
c)在水池、水坑边设置警戒线或警示标志;
d)在有大量的膨胀珍珠岩等轻抛、流动性强的物料时,应注意防止落入物料堆中,或被物料流动所淹没。
4.5.9 其他伤害事故
有些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存在强电离辐射等伤害事故的危险性,也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风险控制。
5生产过程失控风险控制要素管理
5.1 一般化工工艺生产过程控制
5.1.1 生产工艺管理
5.1.1.1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工艺控制程序,以确保工艺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注意以下方面:
a)应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工艺控制指标,设置关键装置和设施运行控制参数;
b)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停用、摘除和投用审批制度;
c)编制开车操作和停车操作等操作规程,明确应急处理方案和安全控制防护措施;
d)结合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组织技术攻关和工艺改进,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
e)组织对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的检查考核,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5.1.1.2 企业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有关的工艺技术文件。工艺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害信息、工艺技术信息、工艺设备信息等。
5.1.1.3 化学品危害信息至少包括:毒性,允许暴露限值,物理参数(如沸点、蒸汽压、密度、溶解度、闪点、爆炸极限),反应特性(如分解反应、聚合反应),腐蚀性数据,热稳定性和化学反应活性,泄漏的处置方法。
5.1.1.4 工艺技术信息至少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化学原理资料,设计的物料最大存储量,安全操作范围(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或组分等),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评估(包括对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的影响等)。
5.1.1.5 工艺设备信息至少包括:材质、工艺流程控制图(p&id),电气设备危险等级区域划分图,泄压系统设计和设计基础,通风系统设计图,设计标准或规范,物料平�表、能量平衡表,计量控制系统,安全系统(如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
5.1.1.6 企业的工艺安全信息可从以下途径获得:
a)从制造商或供应商处获得化学品危害信息;
b)从项目工艺技术包的提供商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商处获得基础工艺技术信息;
c)从设计单位获得详细的工艺系统信息,包括各专业的详细图纸、文件和计算书等;
d)从设备供应商处获得主要设备的资料,包括设备手册和图纸,维修和操作指南、故障处理等相关信息;
e)机械完工报告、单机和系统调试报告、监理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5.1.1.7 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工艺过程的危险性、工作场所潜在的事故发生因素、控制失效的影响、人为的因素等。
5.1.1.8 企业应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
5.1.2 操作规程
5.1.2.1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1.2.2 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阶段的操作步骤;
b)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c)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检测和抑制系统)等。
5.1.2.3 企业生产装置的开停车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5.1.2.4 企业生产装置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的原则妥善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5.1.2.5 企业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5.1.2.6 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进行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指标,不准超过规定。
5.1.3 工艺设备设施管理
企业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a)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
b)泄压和排空系统;
c)紧急停车系统;
d)监控报警系统;
e)联锁系统;
f)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
5.2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过程控制
5.2.1采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必须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5.2.2自动化控制包括视频监控、检测报警、紧急停车、安全泄放、紧急处置、工艺条件控制等。
5.2.3 可能产生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也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自动化控制。
5.2.4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生产过程,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并能保证出现危险时自动切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5.2.5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应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5.2.6凡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3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装置,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以及必要的紧急停车和紧急切断系统;对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液位、压力、温度及泄漏报警等重要数据的连续自动监测和数据远传记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详见附录a)。
5.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4.1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对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级别进行辨识、分级。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或评价,并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4.2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
5.4.3 罐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设置安全监控装备。
5.4.4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必须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5.5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控制
5.5.1 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5.5.2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5.5.3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5.5.4 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5.5.5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5.5.6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5.7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5.5.8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5.5.9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
5.5.10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6 危险化学品储存
5.6.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6.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5.6.3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装设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5.6.4 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核对、检验进库危险化学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入库。
5.6.5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5.6.6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5.6.7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
5.6.8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
5.6.9 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6.10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5.6.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
5.6.1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6.13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5.6.14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仓库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且不应小于0.15m。
5.6.15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5.6.16 闪点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5.6.17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存放。
5.6.18易燃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5.6.19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5.7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厂内运输安全控制
5.7.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与作业环境编制装卸、厂内运输安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生产企业应编制产品、中间产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说明书中阐明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动、运输有关技术要求。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应向生产企业索要带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动、运输有关技术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7.2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动、运输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6危险作业管理
6.1 吊装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吊装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吊装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吊装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规定的要求。
6.2 动火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动火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动火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动火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规定的要求。
6.3 动土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动土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动土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动土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规定的要求。
6.4 断路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断路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断路作业中潜在的风险。断路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 3024)规定的要求。
6.5 高处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高处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高处作业中潜在的风险。高处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规定的要求。
6.6 设备检修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设备检修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设备检修作业中潜在的风险。设备检修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规定的要求。
6.7 盲板抽堵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盲板抽堵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盲板抽堵作业中潜在的风险。断路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 3027)规定的要求。
6.8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受限空间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受限空间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规定的要求。
6.9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规定的要求。
6.10 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危险作业管理
6.10.1 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和存在高危粉尘的企业应建立并保持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危险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危险作业中潜在的风险。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的化学品单位应做到以下安全要求:
6.10.2 必须购买附具中文操作说明书的产生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设备,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6.10.3 应当明确高毒物品、高危粉尘的来源与分布,配备监测工作场所高毒物品、高危粉尘浓度的仪器设备,制定监测计划,由专人负责对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实施自主动态监测,确保监测系统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和整改。
6.10.4 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有毒物质的场所的安全告知应符合《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规定的要求;应当在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危粉尘或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6.10.5 在可能存在有毒物质泄漏的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应当在高毒工作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6.10.6 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等进行维护、检修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明确危害防护措施的维护、检修方案,并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实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识。
6.10.7 应按《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的要求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10.8 发现工作场所的高毒物品、高危粉尘的浓度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当停止高毒物品、高危粉尘作业,并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后,高毒物品、高危粉尘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重新从事高毒物品、高危粉尘作业。
6.10.9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高毒物品作业。
6.10.10 应配置满足安全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
6.10.11 在经常从事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工作场所以外的场所,设置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间、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存衣间及洗衣间,并由专人定期清扫和维护。
6.10.12 结束高毒物品作业或高危粉尘作业后,其使用的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存衣间,不得穿(佩)到非高毒物品或石棉粉尘作业区域,严禁劳动者把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带出作业区域。
7综合要素管理
7.1 应急与事故处置要素管理
7.1.1 管理要求
7.1.1.1 应成立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与事故处置工作。
7.1.1.2 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7.1.1.3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7.1.1.4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7.1.1.5 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规模较小、达不到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定的,必须明确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资质相符的临近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7.1.1.6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7.1.2 应急能力保证
7.1.2.1 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保证应急通讯网络的畅通。
7.1.2.2 应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器材达到相应的水平。
7.1.2.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完整建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化肥、氯碱、纯碱、硫酸以及有机合成等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气防站,气防站的装备配置应符合《化工企业气体防站工作和装备标准》(hg/t 23004)规定的要求。
7.1.2.4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组织演练,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1.2.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应当设立24 h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7.1.3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7.1.3.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1.3.2 事故调查时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1.3.3 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企业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7.1.3.4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7.1.3.5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7.1.3.6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7.2 消防安全要素管理
7.2.1管理要求
7.2.1.1 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2.1.2 应建立并保持消防管理控制程序,以提高应对火灾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7.2.1.3 消防设计必须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灾危险程度、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7.2.2 消防能力保障
7.2.2.1 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宜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一般应采用环状管网。
7.2.2.2 生产装置的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以及火灾危险程度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竖管、冷却喷淋、消防水幕、带架水枪等消防设施。
7.2.2.3 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库应根据生产过程特点、物料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质设计相应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气体灭火设施。
7.2.2.4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7.2.2.5 重点化工生产装置、计算机房、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设施。
7.2.2.6 应根据实际应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并应确保: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编制本单位的灭火器配置标准,现场配置应与标准相符;
--消防器材放置处应设置反光功能的标志牌,放置位置不应挪作它用;
--消防器材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无阻塞;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以及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和要求;
--绘制消防设施分布图和消防器材管理档案;
--对所有的消防器材进行编号;
--建立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灭火器应按规定周期经专业部门检验、维护;
--消防设施维护、检验期间需配备相应替换器材;
--有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7.2.2.7 建(构)筑物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始终保持畅通。
7.2.2.8 应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并应:
--制定年度消防演习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成立义务消防组织,消防队员名单应张贴公布;
--所有专(兼)职消防队员应进行培训和训练;
--应定期向员工宣传消防知识,并应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7.2.2.9 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7.2.2.10 确保消防急救电话和消防队员联系方式向全体员工公示。
7.2.2.11 应建立火灾隐患检查机制,完善重点部位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进行整改。
7.3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物资配备
7.3.1 作业场所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要求(配备标准见附录b)
7.3.1.1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
7.3.1.2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可使用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作为抢险救援物资。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抢险救援物资配备的种类和数量不应低于附录b中的相关要求。
7.3.2 其他配备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除作业场所和应急救援队伍外的其他部门应根据应急响应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配备有关的应急救援物资。
沿江河湖海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配备水上灭火抢险救援、水上泄漏物处置和防汛排涝物资。
除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业场所的应急救援物资外,其他应急救援物资可与周边地区其他相关企业或应急救援机构签订互助协议,并能在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的,可作为本企业应急救援物资。
8预控保障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文化保障等方面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程序,并形成文件。以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运行,促进危险化学品产业优化升级。
8.1 组织保障
企业应首先从组织上给予落实和保证,建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组织机构,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风险预控管理工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运行提供组织保障。一般包括:
a)成立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制订领导承诺管理程序和宣传管理程序文件,负责风险预控管理全过程。形成文件的承诺,并确保这些承诺转变为人力、物力、财力和专项技能技术等资源的支持。
方针和目标的内容包括: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内部、外部要求;
--持续改进的思想;
--对事故预防的重视;
--对企业员工的期望和对承包方的要求;
--创建一个健康的工作环境,积极推进员工健康和福利的改善;
--防止企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所有安全事故;
--逐步减少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以最终消除它们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对一些中、小企业,在建立自己的方针目标时还应包括一些有针对性的内容,如三废排放、道路安全、火炬等。
b)任命管理者代表。
c)组建工作小组外,视企业的规模、特点的不同或预控管理体系建立的需求和进展状况,还可以在相应层次上进行有关人员机构的组织安排:
--机构成员由不同层次的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
--应界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范围,形成文件、付诸实施、并予以保持;
--定期评审,以确保管理体系与企业本身保持相关和适宜。
8.2 制度保障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预控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文件来指导相应的作业活动,为企业的全面风险预控管理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效、规范地落实,来保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承诺、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8.2.1 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的方针和目标管理、资源配置、投入保障、能力评价、信息管理、承包方评价与管理、文件和资料、责任、激励约束、隐患排查、风险管理与控制、员工行为、人才体系建设和文化建设、安全会议、教育培训、技术审批、安全监测、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应急救援和响应、监督检查、考核评审、灾害预防、跟班带班、班组建设、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确保:
a) 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到全体员工;
b) 有相应机构、部门负责上述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
8.2.2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程序,以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并确保:
a) 企业相关活动遵守适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
b) 每年至少评价一次本企业对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并形成评价报告;
c) 及时更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他有关的相关方;
d) 资料齐全完善,有目录清单。
8.2.3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程序,以规范体系文件、记录的管理,保证在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岗位都能得到相关有效的文件、记录,记录不仅是预防和纠正措施的依据,也为审核和评审提供依据。并确保:
a) 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文件收发、传达、归档;
b) 文件收发、归档应有记录,并形成目录清单;
c) 作废文件有标识,销毁文件有记录,无在用的无效、失效文件;
d) 与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相关的各种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
e) 记录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并明确记录保存期限。
8.2.4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用于与生产活动相关的运行控制:
a) 应把运行控制措施纳入其总体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中;
b) 与采购的货物、设备和服务相关的控制措施;
c) 与进入工作场所的承包方和访问者相关的控制措施;
d) 形成文件的程序,以避免因其缺乏而可能偏离风险预控管理安全方针和目标;
e) 规定的运行准则,以避免因其缺乏而可能偏离风险预控管理安全方针和目标。
8.2.5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用于变更管理 <>和应急管理:
a) 识别潜在的紧急情况;
b) 企业应对此紧急情况作出响应,防止和减少相关的安全不良后果。在策划应急响应时,应考虑有关相关方需求,如应急服务机构、相邻组织或居民可行时,也应定期测试其响应紧急情况的程序,并让有关的相关方适当参与其中;
c) 应定期评审其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在定期测试或紧急情况发生后;
d) 对于企业及其活动、材料的变更,或计划的变更管理,企业应在变更前,识别在企业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或组织活动中与该变更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8.2.6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用于企业自评自查:
8.2.6.1 建立宣传培训程序
a) 组织机构在开展工作之前,首先应接受风险预控管理规范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b) 当企业所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正式发布后,需要对全员进行文件培训;
c) 体系运行需要的内审员也要进行相应的培训。
宣传培训的内容应主要围绕风险管理规范的建立来安排。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宣传培训依照管理层次不同,内容要有所侧重。使其工作人员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活动和行为的实际或潜在的安全后果,以及改进个人表现的益处;在实现符合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规范要求,包括应急准备和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职责和重要性;偏离规定程序的潜在风险和后果等。
8.2.6.2 落实责任制,层层分解
各部门(车间)、科室和各班组将评价项目层层分解,明确各自应查评的项目、依据、标准和方法。
8.2.6.3 组织部门(车间)、班组进行自查
一般需要1--2周或更多时间,发现的问题要登记在“安全风险自评自查问题及整改措施”表上,部门(车间)汇总后上报。
8.2.6.4 企业成立查评组
查评组在部门(车间)班组查评的基础上查评各专业的安全隐患,按专业分为若干技术骨干小组,根据部门(车间)班组自查情况准备各专业查评。填好查评扣分记录表,统计评价结果,提出专业查评报告。
8.2.6.5 整理查评结果,提出综合自评报告
预控管理自评报告应包括:文字总结、量化结果明细表、有关表格、整改建议等。
8.2.6.6 认真整改,定期复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制,抓紧整改。班组可边查边改,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资金、工期和负责人,定期复查整改情况。
8.3 技术保障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技术管理与控制程序,用于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专业技术管理 <>,为企业高层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应对因突发技术故障导致的紧急事件发生,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工作。并符合:
a) 应优先采用国际、国内先进安全技术标准、方法、工艺、设备、设施;
b) 应针对危险化学品具体实际,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消除措施,确保在任何紧急情况下均有效;
c) 组织开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d) 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4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和完善资金管理与控制程序,为实施和改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并符合:
a) 企业应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号)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平均逐月提取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使用;
b)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对安全投入资金进行统一决策、管理和支配;
c) 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应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使用”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d) 有专门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投入的安全生产资金有效使用。
8.5 安全文化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并保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管理程序,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要求,根据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内、外部文化特征,积极开展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以发挥安全文化的导向、激励、凝聚和规范功能。安全文化建设应:
a) 明确安全文化内涵、目标、内容、模式、建设流程,并最终形成实施方案;
b) 以实现员工自我管理为目标;
c) 全员参与、全过程、全方位地贯穿于企业的各项管理。形成企业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文化和理念,并转化为每一个员工的日常行为;
d)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从根本上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文化的倡导者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直接责任者。
9参考文献
1.国家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6.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7.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8.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9.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10.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11.jb 8935 工艺流程用压缩机安全要求
12.gb 50093 自动化仪表施工及验收规范
13.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4.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15.gb 19517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6.hg/t 4175 化工装置仪表供电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17.sh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
18.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19.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hg/t 20570.19 阻火器的设置
21.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2.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23.hg 20571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24.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5.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6.gb 150 压力容器
27.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28.hg/t 20570.3 爆破片的设置和选用
29.hg/t 20570.2 安全阀的设置与选用
30.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gb 11984 氯气安全规程
32.gb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3.jb 6898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 使用安全规则
34.hg/t 20585 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35.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36.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37.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38.gb 6067.1 起重机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39.aq/t 3033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40.aq/t 3034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41.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2.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43.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4.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45.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22〕103号)
4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号)
第6篇 科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科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等管理规定,为对学校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所使用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详见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更新版)进行严格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预防和避免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和采购
(一)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使用危险化学品时,由申请单位(人)填写《太原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交所属实验室(中心)主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若申请人为单位负责人,交其所在单位其他领导审核。采购申请审批表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二)学校严禁使用“剧毒化学品”或“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确须使用的,申请单位(人)必须提交登记证书(批准文件)和经省公安厅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在《太原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审批表》中明确标注并附《购买许可证》原件;采购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在采购前将所需品种、数量按照使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要求在专用计算机上采用专用易制毒化学品软件进行备案;采购限额权限和采购方式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和何种采购方式,采购方必须查验供货方《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采购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方还须查验供货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不履行规定程序,未经审批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准故意隐瞒或偷换品种采购,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教务处每学期末汇总全校使用单位的采购审批表,审批通过后提交资产部门,资产部门根据采购审批表与有相应资质的供货方进行集中采购。
二、入库和储存
(一)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均须有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配备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其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及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以下简称库管),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库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库管负责专用仓库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在库存期间的安全管理,但对专用仓库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不具有支配权,不得擅自销毁、借出、使用等,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库管须做好危险化学品入库登记,建立台账,并根据验收单检查外观、品名、规格等及时验收,若发现品名、数量或凭证不符等情况不予入库。
(四)危险化学品验收完毕后须根据性质科学分类、合理存储。专用仓库内应配备危险化学品带锁专用储存橱柜,做到定位摆放,零整分开,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有毒、剧毒化学品应双人双锁保管;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
三、领取和使用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或项目(课题)进度领取,本着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超量领取,领取危险化学品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出库手续,领取化学用品须填写危险化学品出库登记台账,对领取和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进行双帐登记。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领用制度,和库管一起同时开关专用仓库,库管须认真检查出库危险化学品,填写出库单手续。
(三)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实验人员须双人或多人一起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或转借他人,用剩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退库,应建立使用档案,并保存两年备查。
(四)危险化学品仅供教学和科研实验使用,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用途,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一)对废弃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应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二)学校与持有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专业公司签订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合同。各实验室须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废弃危险化学品,定点存放并明确标识,定期交由签约公司集中处置。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中严禁开设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项目,同时实验室须安装通风设施,确保室内空气流通;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废渣类危险化学品,或者混入一般废物和生活垃圾;严禁随意倾倒废液类危险化学品,不得倒入水池或排水管道,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它
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定期向保卫部门备案使用情况,学校保卫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监控和检查;资产、财务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报销进行审核与监督。采用“技术防范和人员防范”等手段,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对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联系相关管理部门共同解决。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7篇 火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摘 要〕 介绍了火电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与特性,针对氢气、氯气、氨水、联氨、强酸强碱、抗燃油、六氟化硫等危险化学品在火电厂的使用情况,分析了可能发生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围,并逐项提出了使用安全管理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火电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废弃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火电厂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各种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为了对危险化学品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预先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可能发生的事故形式、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以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
1 火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特性
危险化学品,按危险特性分为8类,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火电厂根据机组容量及辅助设备的不同,使用的化学品略有不同,但目前大多数大型火电厂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基本一致,主要有:氢气、氯气、氨水、联氨、强酸强碱、抗燃油、六氟化硫等。这些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而且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同时具有这些性质,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综合考虑。
2 火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分布状况及特性
2.1 氢气(h2)
氢冷发电机组利用氢气传热、散热能力良好的特性,将氢气作为发电机的冷却介质。
氢气为无色无臭无味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它是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危险气体。一旦泄漏,便可逸散在空中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且遇火爆炸燃烧后的火焰容易顺风迅速蔓延扩展。
当气体从容器、管道口或其破损处高速喷出时会产生静电。由于静电看不见、摸不着,容易被忽视,所以静电火花是引起氢气发生火灾事故的重要隐患。氢气从钢瓶、制氢缸等处高速喷出时,瓶内存在的铁锈、水、螺栓衬垫处的石墨或氧化铝等杂质都会引起静电的产生。
2.2 氨水(nh3·h2o)或液氨、联氨(n2h4)
发电厂在锅炉补水处理中,利用氨水调节给水ph值,加入联氨等除氧剂进行化学除氧,从而防止给水系统发生腐蚀。
氨水(nh3·h2o)为无色有强烈刺激气味液体,具有弱碱性,易挥发。氨水有一定的腐蚀作用,会刺激眼睛,烧伤皮肤,引起呼吸困难或强烈窒息性咳嗽。质量浓度约为5 mg/l时,有强烈刺鼻气味,质量浓度为20~50 mg/l时,眼和咽喉有刺激感。对粘膜和皮肤有碱性刺激及腐蚀作用,可造成组织溶解性坏死。高浓度时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和心脏停搏。
液氨为无色液体,由气态氨液化而得,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液氨受热后瓶内压力增大,有爆炸危险,空气中氨气体积分数达15.7%~27.4%,有引起燃烧的危险。
联氨(n2h4)为无色油状液体,有类似于氨的刺激气味。联氨易挥发、易燃、易爆,极毒,对眼睛有刺激作用,能引起延迟性发炎,对皮肤和粘膜也有强烈的腐蚀作用。
2.3 氯气(cl2)或液氯
发电厂通常向循环水中加氯杀死水中微生物,防止微生物在凝汽器内繁殖、形成粘垢引起传热效率降低和腐蚀。有的电厂在生活水中加氯进行杀菌。
氯气(cl2)为黄绿色气体,有窒息性臭味,有毒,一般操作场所空气中含氯不得超过0.001 mg/l。它是一种强氧化物质,可以与普通物质发生剧烈的爆炸性反应,或生成爆炸性化合物。当氯气暴露于潮湿的组织,如眼睛、皮肤和上呼吸道时,则会发生快速的腐蚀反应,引起咳嗽、喉及支气管狭窄、肺水肿、眼睛和咽喉的灼伤等。
氯气在压力增加或者在温度低于-34℃时,呈清亮的、琥珀色液体状态,氯气通常被压缩成液体储存在钢制容器中。
2.4 工业盐酸(hcl)及氢氧化钠(naoh)等
发电厂在水处理设备再生过程中,多使用盐酸(hcl)及氢氧化钠(naoh),在锅炉本体及灰管道、汽机凝汽器等的化学清洗中多采用盐酸(hcl)、氢氟酸、亚硝酸钠等。
盐酸为无色液体,一般含有杂质而呈黄色。 氢氧化钠也称烧碱,呈强碱性,对皮肤、织物、纸张等有强腐蚀性。
在化学清洗过程中,除了用到酸、碱,还有钝化剂和缓蚀剂。这些试剂都对人体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毒害作用。亚硝酸钠常用作清洗过程中的钝化剂,误食一定量亚硝酸钠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血管扩展、脉搏加快、血压降低。化学清洗过程中的缓蚀剂根据所选用的品种不同,也具有相当的毒性。
2.5 抗燃油(eh油)
发电厂电液控制系统所用抗燃油是一种抗燃的纯乙磷酸脂液体,难燃性是磷酸酯最突出特性之一,在极高温度下也能燃烧,但它不传播火焰,或着火后能很快自灭,磷酸酯具有高的热氧化稳定性。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大量接触后神经、肌肉器官受损,呈现出四肢麻痹,此外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有一定刺激作用。
2.6 六氟化硫(sf6)
在电力工业中,sf6是一种重要的介质,它用作封闭式中、高压开关的灭弧和绝缘气体。
sf6为无色、无味、无臭、无毒的惰性非燃烧气体。纯净的sf6气体是无毒的,但不能维持生命。尽管纯sf6气体是无毒无害的,但在其生产过程中或在高能因子作用下,则会分解产生若干有毒甚至剧毒、强腐蚀性的有害杂质,如sf4、sof2、sf2、so2f2、hf等均为毒性和腐蚀性极强的化合物,对人体危害极大。
2.7 其他危险化学品
发电厂在分析化验水、煤、油、气等试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使用并接触到一些危险化学分析药品,如遇高温、摩擦引起剧烈化学反应的硝酸铵等爆炸品,氢气、乙炔、甲烷等易燃气体,丙酮、乙醚、甲醇、苯等易燃液体,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氯酸钾等强氧化剂,强酸、强碱等腐蚀性药品,氰化钾、三氧化二砷、氯化钡等剧毒品。在化学水处理设备、管道及某些主设备防腐工作中,使用并经常接触到苯类、酮类、树脂类、橡胶类等易燃、易爆、有毒的试剂。
3 火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火电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及班组,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同时,对本单位的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发现存在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1 氢气使用的安全管理
发电机氢气系统包括:制氢站、输氢管路系统、氢冷却系统、氢置换系统、氢干燥装置、氢检测监测设备及其他与氢气相关连的设备。
3.1.1 制氢站的安全管理
制氢站是重点防火防爆单位,进入该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特别通行证并登记,离开制氢站须在登记簿上注明时间,禁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制氢站;进入制氢站人员不准穿带铁钉子的鞋, 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带防护眼镜。制氢站严禁明火,操作人员禁止吸烟。禁止在制氢站中或储氢罐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操作时使用防爆工具,严禁铁器工具相互撞击以免产生火花。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制氢站必须放置二氧化碳、砂子、石棉布等防火器材。
制氢站在运行过程中,禁止氧气、氢气由压力设备及管道内急剧放出。当氢气急剧放出时,由于静电原因可能引起自动燃烧和爆炸,当氧气急剧放出时,管道的氧化层可能引起火花,这些都可能引起管道设备的燃烧和爆炸。动植物、矿物油脂和油类不应落入有可能与氧气接触的设备上,在操作和维修装置时,手和衣物也不应沾有油脂。
3.1.2 氢系统的安全管理
发电机氢系统运行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精心操作、调整,保证氢冷却系统各项指标、参数在合格范围之内。氢系统进行排污前,必须预先仔细检查排污口附近及周围情况,不得有动火作业进行,排污时排污口周围须设临时安全区并作明显标识。氢系统管路上的滤网、电磁阀应定期检查、吹扫,保证滤网不堵塞,阀门不卡涩。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补充空气的管道必须隔断,并加堵板;当发电机为空气冷却运行时,补充氢的管道也应隔断。
机组检修需进行氢系统气体置换时,工作人员应了解氢系统的管路及设备,熟悉掌握氢系统气体置换规程,氢系统的气体置换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置换所用的二氧化碳钢瓶装运至现场必须进行验收,并作好明显标识,以防其它气体混入,置换下来的空瓶亦须作好明显标识,新瓶和空瓶必须分开放置。进行气体置换时,所有管道、设备、干燥器等必须同时进行置换,并注意检查排污管道,放尽积水,特别要注意检查系统有无置换死角。
对氢系统进行检修时,检修人员应熟悉系统、设备,检修前应编制完整的检修程序,临时抢修也须编制技术方案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检修程序实施。氢系统检修时须使用专用防爆工具,在对充有氢气的发电机进行检修时, 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需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对氢系统与其它系统连接的隔离阀或直通大气的隔离阀必须认真检修,如有必要应在试验台上进行水压试验,保证无泄漏。氢系统的表计管路必须认真清理,决不允许存在堵塞。发电机的氢侧密封瓦的间隙必须严格按要求的参数调整,防止氢气过量泄漏。氢系统设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且验收合格。
3.2 液氨、联氨使用的安全管理
液氨系统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溶氨时要戴氨防毒面具,要缓慢开启氨瓶出口门,同时开启吸气器。氨瓶应涂有明显标志,禁止放在烈日下爆晒和用明火烤。配制联氨溶液时,工作人员应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并启动加药间换气扇。联氨的浓溶液应密封保存,靠近联氨浓溶液的地方不允许有明火。对联氨进行化验时,不允许用嘴吸移液管吸取含有联氨的溶液。
3.3 氯气使用的安全管理
液氯钢瓶运放时不许剧烈碰撞,夏天阳光下不能久晒,接触钢瓶的支墩表面应垫以橡皮。液氯钢瓶内的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一定的剩余压力,一般控制其剩余压力为0.1 mpa或残留液氯量20 kg,严禁抽吸成真空,以防倒吸入潮湿空气或其它杂质。 氯气系统运行时,氯瓶间及加氯间的门必须向外开,加氯现场必须配置防毒面具。加氯工作应由2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根据加氯操作要求,启动加氯气系统进行加氯,不得随意乱动,加氯时必须密切注意加氯机加氯量、蒸发器运行温度、液氯管压力。
加氯系统检修前,必须确认检修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确已执行,严格按要求穿戴各种劳动保护用品,检查氯气室顶的淋水设施和排气风扇,确保正常。拆卸加氯机时,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动地方休息。检修人员应熟知氯气伤害的急救方法,当发生故障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去余氯。
3.4 酸碱使用的安全管理
水处理酸碱系统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系统及设备,在系统良好及各阀门灵活好用、系统无渗漏点的状态下,方可进行树脂的再生操作。作业人员应熟悉酸碱的性质并掌握酸碱烧伤急救措施,应穿戴耐酸手套、防护眼镜及胶靴。操作时需2人以上进行工作,密切监视酸碱计量箱液位,操作过程中不许离开人或同时进行其它操作。启动和停止时各阀门开启及关闭顺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酸碱系统检修前应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确已执行,严格按要求穿戴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在衬胶管道、酸管道及防腐容器上进行电火焊作业,如必须进行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排尽气体及铲掉衬胶层后进行,焊、割时不断地用水冷却等。对存有残余盐酸的罐体,应先冲洗干净,并将盖口打开,方准许焊接。工作现场须备有0.5%的碳酸氢钠及2%的硼酸溶液等急救药品及工业水源。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使用套头式防毒面具。
在锅炉等设备使用hcl、hf进行化学清洗时,现场必须保证照明充足、道路通畅,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分开,并将电源控制板设置在远离清洗系统且便于操作的位置。清洗前准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劳保用品,操作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所有重要部位如酸泵、阀门、加药点都要设置专人值班。酸洗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烟火,现场配备消防器材及用于酸、碱烧伤后的急救药品。配制酸、碱的人员应穿戴耐酸工作服,戴耐酸手套、口罩、防护眼镜。酸洗过程中排出的废液应作中和处理,防止对环境及人身产生危害。
3.5 抗燃油使用的安全管理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勿使油品进入眼中和口中,若油品进入眼中,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再滴入眼药或尽快请医生处理,若油品进入口中,应及时吐出,用水漱口并请医生检查。勿使抗燃油直接接触皮肤,当皮肤接触油品后,要用石油溶剂洗净,再用肥皂清洗。接触抗燃油时,宜带耐油橡皮手套。在室温时,人体吸入油蒸汽没有危险,但应避免在高温下吸入油蒸汽。抗燃油溅落在保温层上应立即擦去,若油已渗入保温层内或热的金属表面,则应擦掉并及时更换该保温层以防止火灾。抗燃油可能对电缆包皮(如聚氯乙稀材料)和一般的油漆有破坏作用,只要接触到,上述材料(不管时间长短)都会软化和起泡,应立即清洗侵蚀处并查明损坏程度。
3.6 sf6的安全管理
3.6.1 sf6气体使用安全管理
sf6新气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sf6新气的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装有sf6气体的钢瓶靠近热源或受阳光曝晒;从钢瓶中引出sf6气体时,必须用减压阀降压;使用过的sf6气体钢瓶应关紧阀门,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气体泄漏。户外设备充装sf6气体时,工作人员应在上风方向操作;室内设备充装sf6气体时,要开启通风系统,并尽量避免和减少sf6气体泄漏到工作区。工作区空气中sf6气体质量浓度不得超过
1 000 mg/l,要用检漏仪做现场泄漏检测。
3.6.2 sf6试验室的安全管理
sf6试验室是进行sf6新气和运行气体测试的场所,化验人员会接触到有毒气体、粉尘和毒性化学试剂。试验室除具备操作毒性气体和毒性试剂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底部通风设施(对通风量的要求是15 min内使室内换气1次)。酸度、可水解氟化物、矿物油测定的吸收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色谱分析的有毒试样尾气和易燃的氢载气应从色谱仪排气口直接引出试验室;生物毒性试验的尾气应经碱液吸收后再排出室外。每个分析人员务必遵守分析试验室操作规程和sf6气体使用规则,新来的工作人员在没有正式工作之前,首先要接受安全教育和有关培训。试验室内不应存放剧毒和易燃品,使用时应随领随用。
3.6.3 sf6设备安全管理
sf6电气设备安装室与主控室之间要作气密性隔离,以防有毒气体扩散进入主控室。设备安装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系统,通风量应保证在15 min内换气1次,抽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设备安装室底部应安装sf6浓度报警仪和氧量仪,当sf6的质量浓度超过1 000 mg/l、氧量低于18%时,仪器应报警。工作人员不准单独和随意进入设备安装室,进入设备安装室前,应先通风20 min,不准在设备防爆膜附近停留。工作人员在进入电缆沟或低位区域前,应检测该区域内的含氧量,如发现氧含量低于18%时,不能进入该区域工作。如发现气体中毒性分解物的含量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气体净化处理、更换吸附剂、更新sf6气体、设备解体检修等。
3.7 分析药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有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它容易相互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的地方。剧毒药品必须具有明显的“剧毒危险”标志,无标签药品严禁使用。
凡使用和保管剧毒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其性能及使用方法,剧毒药品应放在专门的柜内,应用2把锁,钥匙分别由2人保管,领用时必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才可发放。使用剧毒药品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乳胶手套,操作时需在通风柜内或良好通风的地方进行,工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口,并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对过期失效或报废的药品应向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并在安全监督部门和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第8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23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防泄漏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本文件通过对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全过程的泄漏风险实施预防和控制,使泄漏风险处于受控状态,防止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第二装卸区、各外包项目部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防泄漏管理。
3.术语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gb/t19001:2008、gb/t24001:2004、gb/t28001:2001、ismcode管理标准和《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除上述术语和缩写之外,还有:
3.1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3.2液体危险化学品:本文件指易燃液体、液化气体,其闭杯实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3.3泄漏:液体危险化学品外漏或大量释放,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
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和权限
生产管理部
推动本文件的实施,组织季度危险化学品防泄漏专项检查。
第二装卸区经理
项目部经理
组织编制防泄漏控制措施,落实人员和责任;组织月度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防泄漏专项检查。
hse主管
实施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日常安全检查与监督。
工艺装备主管
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对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巡检进行监控;提出设备、管线检测、检修和保养计划建议。
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组织实施本班日常防泄漏控制措施。
流体装卸操作工
按岗位职责要求,落实液体危险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措施。
5.管理规定
5.1船岸接头垫片老化、破损预防控制措施
5.1.1流体装卸操作工
5.1.1.1第一责任人连接前应检查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2第二责任人在连接前应进一步确认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3发现老化破损应报告班长并更换垫片;
5.1.1.4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1.2.1在作业前应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2.2作为第三责任人对第一、第二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确认责任人在连接前是否检查垫片老化、破损;
5.1.2.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4作业过程中,每班不少于1次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工艺装备主管
5.1.3.1抽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3.2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检查);
5.1.3.3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4每周,对库存的接头垫片是否老化、破损进行检查,保证接头垫片的完好,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经理。
5.1.4hse主管
5.1.4.1监督检查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4.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1.4.4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2船岸接头垫片规格型号选用不当预防控制措施
5.2.1流体装卸操作工
5.2.1.1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及适用的介质;
5.2.1.2第二责任人应核对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和适用性符合要求。
5.2.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2.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2.2明确领用人为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2.3要求第二责任人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3工艺装备主管
5.2.3.1根据垫片的规格型号,建立台帐,并做好分类管理;
5.2.3.2做好采办计划,督促采办,参与验收,保证各类垫片的质量和保有量,满足生产需要;
5.2.3.3就接头垫片规格型号的选用要求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2.4hse主管
5.2.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领取垫片时是否对垫片的规格型号进行确认。
5.2.5经理/副经理
5.2.5.1每季度,对工艺装备主管建立的垫片台帐进行检查;
5.2.5.2第二装卸区经理,审核工艺装备主管所报的垫片年度采办需求计划。
5.3船岸接头连接受力不均预防控制措施
5.3.1流体装卸操作工
5.3.1.1掌握正确的船岸接头连接方法:对角上螺帽,先不拧紧;确认密封件正确放入合适位置;确认连接处无残留物;确认端面受力均匀;分步均匀紧固螺栓;
5.3.1.2连接必须由两人配合并严格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3.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3.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工艺装备主管
5.3.3.1每周,对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船岸接头连接进行抽查,确保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2就船岸接头连接操作正确方法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3.4hse主管
5.3.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4.2连接时,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4不进行试密或试密不按要求预防控制措施
5.4.1流体装卸操作工
5.4.1.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必须进行试密;
5.4.1.2试密压力应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
5.4.1.3试密时,在连结法兰处涂抹肥皂水,第一责任人负责观察,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1.4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向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报告,试密结束。
5.4.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4.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4.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在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必须进行试密;
5.4.2.3试密时,明确要求压力必须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2.4核实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后,向调度报告,试密结束。
5.4.3工艺装备主管
5.4.3.1每周,检查以下内容:
1)试密压力是否满足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
2)试密时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3)试密过程中是否及时向班长报告。
5.4.3.2就试密操作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4.4hse主管
5.4.4.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进行试密;
5.4.4.2检查试密压力是否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试密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5.4.4.3对试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夜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4.5调度业务主管
5.4.5.1下达试密操作指令;
5.4.5.2确认试密结果。
5.5阀门故障预防控制措施
5.5.1流体装卸操作工
5.5.1.1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阀门是否有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应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1.2检查发现阀门故障,必须报告班长;
5.5.1.3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1.4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回转半扣。
5.5.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5.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5.2.2检查督促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阀门的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是否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2.3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阀门故障,有否报告;
5.5.2.4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阀门泄漏时,应及时向调度业务主管报告;
5.5.2.5安排流体装卸操作工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2.6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应回转半扣。
5.5.3工艺装备主管
5.5.3.1每周,对阀门状况进行检查;
5.5.3.2每周,抽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巡检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阀门有滴漏现象;
5.5.3.3每周,抽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开/关阀门时,用力是否均匀,旋转是否匀速;开/关到上/下死点时,是否回转半扣;
5.5.3.4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阀门故障,是否报告班长,班长是否及时向调度业务主管报告;
5.5.3.5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阀门泄漏时,应及时向经理报告;
5.5.3.6编制阀门维护保养计划,检查监督各班组是否按维护保养计划,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3.7对阀门的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5.5.4hse主管
5.5.4.1检查监督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巡检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阀门有滴漏现象;
5.5.4.2检查监督工艺装备主管是否按每周对阀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5.4.3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对检查发现阀门故障,是否报告班长,班长是否及时向调度报告,调度是否通知工艺装备主管;
5.5.4.4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阀门泄漏时,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和经理报告;
5.5.4.5检查班长是否安排流体装卸操作工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4.6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开/关阀门时,用力是否均匀,旋转是否匀速;开/关到死点时,是否回转半扣。
5.5.5调度业务主管
5.5.5.1装船作业前,应确认阀门是否完好;
5.5.5.2作业过程中,接到阀门故障报告时,应立即通知工艺装备主管及时处理,并向经理报告;
5.5.5.3阀门发生线漏、喷溅时,应通知库区停泵,并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通知工艺装备主管及时处理,并向经理报告。
5.6管线变形、老化、锈蚀预防控制措施
5.6.1流体装卸操作工
5.6.1.1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管线是否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
5.6.1.2检查发现管线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必须报告班长;
5.6.1.3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上油、上漆工作;
5.6.1.4第二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6.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6.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6.2.2检查督促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管线是否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
5.6.2.3检查发现管线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必须报告调度;
5.6.2.4安排第一、第二责任人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上油、上漆工作。
5.6.3工艺装备主管
5.6.3.1按规范要求,每年9月提出下一年度工艺管线检测需求计划,上报经理;
5.6.3.2每周,对管线进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向经理报告;
5.6.3.3对管线的清洁、上油、上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5.6.4hse主管
5.6.4.1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是否按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5.6.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发现管线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后,是否报告班长;
5.6.4.3检查班长是否安排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上油、上漆工作。
5.6.5第二装卸区经理
每年9月,审核下一年度管线的法定检验检测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
5.7未接好管线先开阀门预防控制措施
5.7.1流体装卸操作工
5.7.1.1第一、第二责任人连接好管线后,由第二责任人向班长报告;
5.7.1.2第二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7.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7.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7.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连接好管线后,向调度报告,然后按调度指令进行下一步操作。
5.7.3hse主管
5.7.3.1检查流体装卸操作工联接好管线后,是否向班长报告;
5.7.3.2检查班长作业前是否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8未连接好先启泵预防控制措施
5.8.1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对操作工的连接作业、试密、阀门开启及船方流程导通操作过程中的每一步进行确认,并报调度。
5.8.2hse主管
检查班长是否对连接作业、试密、阀门开启及船方流程导通进行确认,并报调度。
5.8.3调度业务主管
下达启泵指令前,须与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船方、库区确认是否连接好,是否试密,流程是否导通。
5.9管线作业压力过大预防控制措施
5.9.1流体装卸操作工
5.9.1.1第一责任人按照调度指令(或者工艺作业票)执行阀门操作,正确导通流程;
5.9.1.2第二责任人,进行确认后向班长和调度报告;
5.9.1.3在正常作业开始后,第一责任人按规定每半小时观察管线压力的计数变化,并做好记录,第二责任人要对第一责任人的压力读数进行确认。
5.9.1.4如出现管线作业压力过大(达到或超过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时,操作工立即向班长和调度报告。
5.9.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9.2.1对第一、第二责任人流程导通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确认;
5.9.2.2作业过程中,每班不少于1次对各泊位第一、第二责任人对管线作业压力的观察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5.9.2.3接到泊位操作人员的作业压力过大报告时立即到现场进行确认并处置。
5.9.3调度业务主管
5.9.3.1通过中控系统或与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对泊位流程导通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5.9.3.2下达启泵指令前必须再次与罐区/泊位/船方确认作业流程完全导通;
5.9.3.3下达启泵指令后应通过中控系统监控作业管线流量和压力变化情况,注意与流体装卸操作人员保持联系,接到现场作业压力过大的报告时,及时与中控系统进行核对,同时与船方/库区联系采取措施,必要时指令库区或船方停泵,暂停作业,待查出故障并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5.9.4hse主管
每周1次,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和调度员对管线作业压力过大控制的执行情况。
5.10输油臂摆幅超极限导致拉裂预防控制措施
5.10.1流体装卸操作工
5.10.1.1船舶靠泊时,由第一责任人指挥船舶对位,确保船舶汇管歧口与装卸臂对齐;
5.10.1.2随时检查船舶的系泊缆绳松紧情况,如有异常,及时通知船方调整;
5.10.1.3随时检查船舶漂移情况,发生漂移超过0.5m时,及时通知船方调整缆绳;
5.10.1.4随时检查装卸臂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调度;
5.10.1.5第二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10.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10.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0.2.2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
1)船舶靠泊时,确保船舶汇管歧口与装卸臂对齐;
2)定时对船舶的系泊缆绳松紧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及时通知船方调整;
3)随时关注船舶漂移情况,发生严重漂移时,及时通知船方调整缆绳;
4)随时关注装卸臂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调度,并停止作业。
5.10.3工艺装备主管
5.10.3.1每周,对限位报警器进行检查,确保限位报警器处于良好状态;
5.10.3.2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报告,及时处理。
5.10.4hse主管
检查监督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是否做到:
5.10.4.1班长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0.4.2船舶靠泊时,指挥船舶对位;
5.10.4.3对船舶的系泊缆绳松紧和船舶漂移情况进行检查;
5.10.4.4对装卸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是否立即报告。
5.10.5调度业务主管
5.10.5.1作业过程中对输油臂摆幅进行监控;
5.10.5.2天气、海况突发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告知船方,并通知泊位人员加强巡检;
5.10.5.3输油臂摆幅超极限时,应通知库区/船方停泵,下达停止作业指令,告知船方调整;
5.10.5.4输油臂拉裂时,立即指令中控切断根部紧急切断阀、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关闭闸阀,通知库区/船方停泵,并向经理报告。
5.11检查监督
5.11.1hse主管、调度业务主管、工艺装备主管、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对以上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应保存检查记录。
5.11.2每月,第二装卸区经理、项目部经理应组织hse主管、调度业务主管、工艺装备主管、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根据本文件要求,依据《综合检查表》(rbsg-hse/mi46-01)设置检查内容,对以上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5.11.3每季度,生产管理部经理组织管理人员根据本文件要求,依据《综合检查表》(rbsg-hse/mi46-01)设置检查内容,对以上预防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5.11.4检查发现不合格时,按照《事故、事件、不合格及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bsg/mp10)执行。
5.11.5安全技术部通过检查监督和指导,保持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6.相关/支持性文件
6.1《事故、事件、不合格及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bsg/mp10)
6.2《液体危险化学品装船作业防溢舱安全管理规定》(bsg-hse/mi09)
6.3《危险化工品码头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bsg-hse/mi10)
6.4《hse检查监督工作须知》(bsg-hse/mi46)
7.附录
《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危险源及预防/控制措施》
附录: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危险源及预防/控制措施
序号
危险源
预防/控制措施
1.
船岸接头垫片
老化、破损
1.连接前应检查垫片是否老化、破损,并进一步确认;
2.明确连接操作第一第二责任人,并对责任人进行检查监督;
3.检查发现老化破损应立即报告班长并更换垫片;
4.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2.
船岸接头垫片规格型号选用不当
1.领用人应核对规格型号,领用人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指派;
2.第二责任人应核对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要求;
3.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3.
船岸接头连接
受力不均
1.工艺装备主管应将正确连接方法对操作工进行培训、指导;
2.连接必须由两人配合并严格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3.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4.
不进行试密或
试密不按要求
1.船岸法兰联接结束,连接人须进行试密;
2.试密压力须大于正常工作压力1.5倍或以上;
3.试密时,静置约3-5分钟,在联结法兰处涂抹肥皂水,观察有无气泡;
4.确认无气泡,向调度报告,试密结束;
5.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5.
阀门故障
1.加强现场监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调度;
2.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上油、上漆),防止锈蚀、穿孔;
3.操作时(开/关)按操作要求进行,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
4.调度接到阀门故障报告,通知工艺装备主管及时维修或更换;
5.经理/副经理按国家定期检测要求编制定期检测年度计划及预算;
6.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6.
管线变形、老化、锈蚀
1.工艺装备主管按规范要求提出年度管线检测计划建议;
2.经理/副经理编制上报年度管线检测计划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3.安技部按规范要求审核年度管线检测计划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
4.班组操作人员做好维护保养及巡检工作;
5.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对维护保养及巡检工作进行监控。
7.
未接好管线
先开阀门
1.工艺管线上阀门的开启均须有调度的指令;
2.在接管线时,班长须指定一人监控阀门处于关闭状态,不许在无调度指令时触动阀门;
3.管线联接好后,须向工班长报告,班长向调度报告,按调度指令操作;
4.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对本风险进行监控。
8.
未连接好
先启泵
1.确定启泵装船作业操作流程;
2.调度在没有接到管线联接好并试密报告前,不得向罐区下启泵指令;
3 调度在向罐区下达启泵指令前,须向操作人员重复确认管线联接情况及阀门开启情况;
4.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安全业务应对本风险进行监控。
9.
管线作业
压力过大
1.按调度指令执行阀门操作,正确导通流程,并进行确认。
2.作业开始后,观察管线压力,作业压力不大于正常工作压力的1.5倍。
3.压力过大时,须立即向班长和调度员报告,并接受调度处置指令。
4.调度接到压力过大报告后,须与现场操作人员/船方/罐区进行核对确认,如属实,立即下指令停泵,暂停作业。
10.
输油臂摆幅超出极限导致拉裂
1.船舶靠泊时,指挥船舶对位,确保船舶汇管歧口减小与装卸臂的偏差;
2.随时检查船舶的系泊缆绳松紧情况,如有异常,及时通知船方调整;
3.随时检查船舶漂移情况,发生严重漂移时,及时通知船方调整缆绳;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三、使用单位购进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四、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五、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六、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七、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八、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九、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11篇 某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s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22]1号文)和《sd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中包括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储存、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购买、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学部、所、中心)(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学部(学院、所、中心)二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做好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在校内的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者负有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须经学院批准,其中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需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核汇总,报公安处备案后,到公安及环保部门统一办理购买许可手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凭证采购制度,购买正规合法经营单位的产品,所购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危险化学品购入后需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验收并建账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出入我校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到学校公安处备案,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化学品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压缩气体更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安防技防措施。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及安全界限设定危险化学品最高储存量。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要每隔一个月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第十七条 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链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严禁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气瓶。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摆放在试验台或试剂架上。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送回储存室,实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
品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公安处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收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定期清理过期或没有使用价值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做好退休、离岗教职员工交接工作,相关实验室做好毕业学生离校交接工作。离校人员所使用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交接清楚,账物相符。严禁私自带离学校,严禁遗留不明化合物,无需保存或无使用价值的遗留危险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处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费用应纳入各单位项目预算中。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违反此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sd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火力发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 概述
危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性质,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废弃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造成众多人员的伤亡或形成社会灾害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各种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必须预先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可能发生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确保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根据发电企业的自身特点,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确保把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实现救灾减灾的目的,维护企业安全和稳定。
2. 火力发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特性
危险化学品,按危险特性分为8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大量泄漏,其气体(蒸气)可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团,飘散到较远的地方遇到着火源引爆并迅速回火到泄漏处,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可燃危险化学品的燃烧热值一般较高,发生火灾后火势迅速扩大,温度高,热辐射强,使消防人员难以靠近,增大了灭火的难度;同时,附近的设备、容器因受热而内压升高,可能造成容器破裂或爆炸,扩大事故的危害。爆炸产生的碎片和冲击波能使附近的人员伤亡,建筑物和设备受到损坏,引起连锁反应。另外,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在燃烧、爆炸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烟气,威胁附近人员的安全。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尤其是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和易挥发的物质,其产生的有毒气体能迅速扩散到生产区域以外的场所,造成人畜中毒、植物枯死等社会灾害性事故。某些有毒物质泄漏到水、土壤中,会造成环境污染,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火力发电厂根据机组容量及辅助设备的不同,使用的化学品略有不同,但目前大多数大型火电厂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基本一致,主要有:氢气、氯气、氨水、联氨、强酸强碱、抗燃油、六氟化硫等。这些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同时具有这些性质,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综合考虑。
3. 火力发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分布状况及特性
火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布情况如图:
3.1 氢冷发电机组冷却介质--氢气(h2)
发电厂氢冷发电机组利用氢气传热能力和散热能力等良好特性,将氢气作为发电机的冷却介质。
氢气为无色无臭无味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它是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危险气体。氢气的最小点火能为0.02 mj,只需很小的能量如静电火花,就足以引起燃烧、爆炸。氢气的爆炸极限为4.0%~75.6%。氢气爆炸极限的下限很低,范围宽,遇火极易爆炸。氢气对空气的相对密度很小,为0.07;扩散系数很大,为0.634 cm2/s,一旦大量泄漏,便可逸散在空中迅速大范围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且遇火爆炸燃烧后的火焰容易顺风迅速蔓延扩展。
当气体从容器、管道口或其破损处高速喷出时会产生静电。由于静电看不见、摸不着,容易被忽视,所以静电火花是引起氢气发生火灾事故的重要隐患。氢气从钢瓶、制氢缸等处高速喷出时,瓶内部存有铁锈、水、螺栓衬垫处的石墨或氧化铝等杂质都是产生静电的主要原因。
3.2 锅炉给水处理用药品--氨水(nh3·h2o)或液氨、联氨(n2h4)
发电厂在锅炉补水处理中,利用氨水调节给水ph值,加入联氨等除氧剂进行化学除氧,从而防止给水系统发生腐蚀。
氨水(nh3·h2o)为无色有强烈刺激气味液体,具有弱碱性,易挥发。氨水有一定的腐蚀作用,会刺激眼睛,烧伤皮肤,引起呼吸困难或强烈窒息性咳嗽。浓度约为 5mg/l 时,有强烈刺鼻气味,浓度为 20-50mg/l时,眼和咽喉有刺激感。对粘膜和皮肤有碱性刺激及腐蚀作用,可造成组织溶解性坏死。高浓度时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和心脏停搏。
液氨为无色液体,由气态氨液化而得,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当压力减低时, 则气化而逸出, 同时吸收周围大量的热,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30 mg/m3, 易溶于水, 遇水则变为有腐蚀性的氨水。液氨受热后瓶内压力增大,有爆炸危险,空气中氨蒸气浓度达15.7%-27.4%,有引起燃烧危险。
联氨(n2h4)为无色油状液体,有类似于氨的刺激气味。联氨易挥发、易燃、易爆,极毒,对眼睛有刺激作用,能引起延迟性发炎,对皮肤和粘膜也有强烈的腐蚀作用。
3.3 机组循环冷却水杀菌或生活水杀菌剂--氯气(cl2)或液氯
发电厂通常向循环水中加氯杀死水中微生物,防止微生物在凝汽器内繁殖,形成粘垢,引起传热效率的降低和腐蚀。有的电厂在生活水中加氯进行杀菌。
氯气(cl2)为黄绿色气体,有窒息性臭味,有毒,一般操作场所空气中含氯不得超过0.001毫克/升。它是一种强氧化物质,可以与普通物质发生剧烈的爆炸性反应,或生成爆炸性化合物。当氯气暴露于潮湿的组织,如眼睛、皮肤和上呼吸道时,则会发生快速的腐蚀反应,会引起咳嗽、喉及支气管狭窄、肺水肿、眼睛和咽喉的灼伤等。
氯气在压力增加或者在温度低于-30℉时,呈一种清亮的、琥珀色液体状态,氯气通常被压缩成液体形式储存在钢制容器中。
3.4 水处理设备再生药剂、锅炉本体及灰管道、汽机凝汽器等的化学清洗药品--工业盐酸(hcl)及氢氧化钠(naoh)等
发电厂在水处理设备再生过程中,多使用盐酸(hcl)及氢氧化钠(naoh),在锅炉本体及灰管道、汽机凝汽器等的化学清洗中多采用盐酸(hcl)、氢氟酸、亚硝酸钠等。
盐酸为无色液体,一般含有杂质而呈黄色。是一种强酸,有强烈的腐蚀性,能腐蚀金属,对动植物纤维和人体肌肤均有腐蚀作用。其气体对动植物有害,是极强的无机酸。
氢氧化钠也称烧碱,市售烧碱分固态、液态,纯固体烧碱呈白色,有块状、片状、棒状、粒状,纯液体烧碱呈无色透明体。氢氧化钠有强碱性,对皮肤、织物、纸张等有强蚀性。
在锅炉等化学清洗中还有可能用到氢氟酸等,氢氟酸是氟化氢气体的水溶液,为无色透明至淡黄色冒烟液体,有刺激性气味,可经皮肤吸收,对皮肤有强烈刺激性和腐蚀性。氢氟酸中的氢离子对人体组织有脱水和腐蚀作用,皮肤与氢氟酸接触后, 氟离子不断解离而渗透到深层组织, 溶解细胞膜,造成表皮、真皮、皮下组织乃至肌层液化坏死。氟离子还可干扰烯醇化酶的活性使皮肤细胞摄氧能力受到抑制。吸入高浓度的氢氟酸酸雾,会引起支气管炎和出血性肺水肿。
在化学清洗过程中,除了用到酸、碱,还有钝化剂和缓蚀剂。这些试剂都对人体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毒害作用。亚硝酸钠常用作清洗过程中的钝化剂,误食亚硝酸钠一定量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血管扩展、脉搏加快、血压降低。化学清洗过程中的缓蚀剂根据所选用的品种不同,也具有相当的毒性。
3.5 电液控制系统用油--抗燃油(eh油)
发电厂电液控制系统所用抗燃油是一种抗燃性的纯乙磷酸脂液体,难燃性是磷酸酯最突出特性之一,在极高温度下也能燃烧,但它不传播火焰,或着火后能很快自灭,磷酸酯具有高的热氧化稳定性。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大量接触后神经、肌肉器官受损,呈现出四肢麻痹,此外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有一定刺激作用。
3.6 灭弧和绝缘气体--六氟化硫(sf6)
在电力工业中,sf6是一种重要的介质,它用作封闭式中、高压开关的灭弧和绝缘气体。sf6气体的卓越性能实现了装置经济化、低维护化的操作。与普通装置相比,可以节省最多90%的空间。
六氟化硫(sf6)为无色、无味、无臭、无毒的惰性非燃烧气体。纯净的六氟化硫气体是无毒的,但不能维持生命。尽管纯sf6气体是无毒无害的,但在其生产过程中或在高能因子作用下,则会分解产生若干有毒甚至剧毒、强腐蚀性有害杂质,如sf4、sof2、sf2、so2f2、hf等均为毒性和腐蚀性极强的化合物,对人体危害极大。
3.7 其他危险化学品--化学分析药品、剧毒药品、水处理设备的化学防腐药剂等
发电厂在分析化验水、煤、油、气等试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使用并接触到一些危险化学分析药品,如遇高温、摩擦引起剧烈化学反应的硝酸铵等爆炸品,氢气、乙炔、甲烷等易燃气体,丙酮、乙醚、甲醇、苯等易燃液体,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氯酸钾等强氧化剂,强酸、强碱等腐蚀性药品,氰化钾、三氧化二砷、氯化钡等剧毒品。在化学水处理设备、管道及某些主设备防腐工作中,使用并经常接触到苯类、酮类、树脂类、橡胶类等易燃、易爆、有毒的试剂。
4. 发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发电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及班组,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 氢气使用的安全管理
发电机氢系统包括:制氢站、输氢管路系统、氢冷却系统、氢置换系统、氢干燥装置、氢检测监测设备及其他与氢气相关连的设备。
制氢站是重点防火防爆单位,进入该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特别通行证经登记方可进入,离开制氢站须在登记簿上注明时间,禁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制氢站。进入制氢站人员不准穿带铁钉子的鞋, 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带防护眼镜。制氢站严禁明火,操作人员禁止吸烟。禁止在制氢站中或储氢罐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操作时使用防爆工具,严禁铁器工具相互撞击以免产生火花。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制氢站必须设置二氧化碳、砂子、石棉布等防火器材。
制氢站在运行过程中,禁止氧气、氢气由压力设备及管道内急剧放出。当氢气急剧放出时,由于静电原因可能引起自动燃烧和爆炸,当氧气急剧放出时,管道的氧化层可能引起火花,这些都可能引起管道设备的燃烧和爆炸。动植物、矿物油脂和油类不应落入有可能与氧气接触的设备上,在操作和维修装置时,手和衣物也不应沾有油脂。
发电机氢系统运行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精心操作、调整,保证氢冷却系统各项指标、参数在合格范围之内。氢系统进行排污前,必须预先仔细检查排污口附近、上下及周围情况,不得有动火作业进行,排污时排污口周围须设临时安全区并作明显标识。氢系统管路上的滤网、电磁阀应定期检查、吹扫,保证滤网不堵塞,阀门不卡涩。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补充空气的管道必须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当发电机为空气冷却运行时,补充氢的管道也应隔断。
机组检修需进行氢系统气体置换时,工作人员应了解氢系统的管路及设备,掌握和熟悉氢系统气体置换规程,氢系统的气体置换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正确操作。置换所用的二氧化碳钢瓶装运至现场必须进行验收,并作好明显标识,以防其它气体混入,置换下来的空瓶亦须作好明显标识,新瓶和空瓶必须分开放置。氢系统进行气体置换时,所有管道、设备、干燥器等必须同时进行置换,并注意检查排污管道,放尽积水,特别要注意检查系统有无置换死角。
氢系统进行检修时,检修人员应熟悉系统、设备,检修前应编制完整的检修程序文件,临时抢修前须编制技术方案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检修程序文件实施。氢系统检修时须使用专用防爆工具,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进行检修工作, 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作时,应涂上黄油。氢系统与其他系统连接的隔离阀或直通大气的隔离阀必须认真检修,如有必要应在试验台上进行水压试验,保证无泄漏。氢系统的表计管路必须认真清理,决不允许存在堵塞。发电机的氢侧密封瓦的间隙必须严格按要求的参数调整,防止氢气过量泄漏。氢系统设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且验收合格。
4.2 液氨、联氨使用的安全管理
液氨系统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溶氨时要戴氨防毒面具,要缓慢开启氨瓶出口门,同时开启吸气器。氨瓶应涂有明显标志,禁止放在烈日下爆晒和用明火烤。配置联氨溶液时,工作人员应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并启动加药间换气扇。联氨的浓溶液应密封保存,靠近联氨浓溶液的地方不允许有明火。对联氨进行化验时,不允许用嘴吸移液管吸取含有联氨的溶液。
4.3氯气使用的安全管理
氯气系统运行时,氯瓶间及加氯间的门必须向外开,加氯现场必须配置防毒面具。加氯工作应由两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根据加氯操作要求,启动加氯气系统进行加氯,不得随意乱动,加氯时必须密切注意加氯机加氯量、蒸发器运行温度、液氯管压力。液氯钢瓶运放时不许剧烈碰撞,夏天阳光下不能久晒,接触钢瓶的支墩表面应垫以橡皮。液氯钢瓶内的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一定的剩余压力,一般控制其剩余压力为0.1mpa或残留液氯量20kg,严禁抽吸成真空,以防倒吸入潮湿空气或其它杂质。
加氯系统开始检修前,必须确认检修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确已执行,严格按要求穿戴整齐各种劳动保护用品,检查氯气室顶的淋水设施和排气风扇,确保正常。拆卸加氯机时,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动地方休息。检修人员应熟知氯气伤害的急救方法,当发生故障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去余氯。
4.4酸碱使用的安全管理
水处理酸碱系统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系统及设备,在系统良好及各阀门灵活好用、系统无渗漏点的状态下,方可进行树脂的再生操作。作业人员应熟悉酸碱的性质并掌握酸碱烧伤急救措施,应穿戴耐酸手套、防护眼镜及胶靴。操作时需二人以上进行工作,密切监视酸碱计量箱液位,操作过程中不许离开人或同时进行其他操作。启动和停止时各阀门开启及关闭顺序严格按照规程中规定程序进行。
酸碱系统检修前应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确已执行,严格按要求穿戴整齐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在衬胶管道、酸管道及防腐容器上进行电火焊作业,如必须进行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排尽气体及铲掉衬胶层后进行,焊、割时不断地用水冷却等。对存有残余盐酸的罐体,应先冲洗干净,并将盖口打开,方准许焊接。工作现场须备有0.5%的碳酸氢钠及2%的硼酸溶液等急救药品及工业水源。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使用套头式防毒面具。
在锅炉等设备使用hcl、hf酸进行化学清洗时,现场必须保证照明充足、道路通畅,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分开,并将电源控制板设置在远离清洗系统、且便于操作的位置。清洗前准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劳保用品,操作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所有重要部位如酸泵、阀门、加药点都要设置专人值班。酸洗作业现场挂酸、碱危险标志,禁止烟火,现场配备消防器材,备有被酸、碱烧伤的急救药品。配制酸、碱的人员应穿戴耐酸工作服,戴耐酸手套、口罩、防护眼镜。酸洗过程中排出的废液应作中和处理,防止对环境及人身产生危害。
4.5抗燃油使用的安全管理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注意安全防护措施。勿使油品进入眼中和口中,若油品进入眼中,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再滴入眼药或尽快请医生处理,若油品进入口中,应及时吐出,用水漱口并请医生检查。勿使抗燃油直接接触皮肤,当皮肤接触油品后,要用石油溶剂洗净,再用肥皂清洗。接触抗燃油时,宜带耐油橡皮手套。在室温时,人体吸入油蒸汽没有危险,但应避免在高温下吸入油蒸汽。抗燃油溅落在保温层上后应立即擦去,若油已渗入热金属表面或敷设的保温层内,则应擦掉并及时更换该保温层以防止火灾。抗燃油可能对电缆包皮(如聚氯乙稀材料)和一般的油漆有破坏作用,只要当上述材料接触液体时(不管时间长短)都会软化和起泡,应立即清洗侵蚀处并查明损坏程度。
4.6六氟化硫气体使用安全管理
六氟化硫新气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六氟化硫新气的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钢瓶中引出六氟化硫气体时,必须用减压阀降压。避免装有六氟化硫气体的钢瓶靠近热源或受阳光曝晒。使用过的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应关紧阀门,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气体泄漏。户外设备充装六氟化硫气体时,工作人员应在上风方向操作;室内设备充装六氟化硫气体时,要开启通风系统,并尽量避免和减少六氟化硫气体泄漏到工作区。要求用检漏仪做现场泄漏检测,工作区空气中六氟化硫气体含量不得超过1000μg/l。
六氟化硫试验室是进行六氟化硫新气和运行气体测试的场所,因此化验人员经常会接触有毒气体、粉尘和毒性化学试剂。试验室除具备操作毒性气体和毒性试剂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底部通风设施(对通风量的要求是15min内使室内换气一次)。酸度、可水解氟化物、矿物油测定的吸收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色谱分析的有毒试样尾气和易燃的氢载气应从色谱仪排气口直接引出试验室;生物毒性试验的尾气应经碱液吸收后再排出室外。每个分析人员务必遵守分析试验室操作规程和六氟化硫气体使用规则,新来的工作人员在没有正式工作之前,首先要接受安全教育和有关培训。试验室内不应存放剧毒和易燃品,使用时应随领随用。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安装室与主控室之间要作气密性隔离,以防有毒气体扩散进入主控室。设备安装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系统,通风量应保证在15min内换气一次,抽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设备安装室底部应安装六氟化硫浓度报警仪和氧量仪,当六氟化硫的浓度超过1000μg/l、氧量低于18%时,仪器应报警。工作人员不准单独和随意进入设备安装室,进入设备安装室前,应先通风20min,不准在设备防爆膜附近停留。工作人员在进入电缆沟或低位区域前,应检测该区域内的含氧量,如发现氧含量低于18%时,不能进入该区域工作。如发现气体中毒性分解物的含量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气体净化处理、更换吸附剂、更新六氟化硫气体、设备解体检修等。
4.7分析药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化验人员应穿工作服,饭前和工作后要洗手。禁止用口尝和正对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相互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的地方。
剧毒药品必须具有明显的“剧毒危险”标志,无标签药品严禁使用。凡使用和保管剧毒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其性能及使用方法,剧毒药品应放在专门的柜内,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领用时必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才可发放。使用剧毒药品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乳胶手套,操作时需在通风柜内或良好通风的地方进行,工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并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对过期失效或报废的药品应向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并在安全监督部门和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