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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9

美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1篇 美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美国化学安全和危害调查署,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事故调查统计。依据美国化学安全和危害调查署(cbs)的报告,在1987~1996年10年内,美国大约有605,000次危险化学品的伤害事故,而实际情况可能还有多。也就是说平均每年大约有60,000起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发生,每年导致2,565人死亡和22,949人受伤,其中死亡333人和受伤的9,962人与固定设施装置有关。资料还显示,42%的事故发生在固定设施内,43%的事故的发生是在物料的传输过程中。设备的失效和人员的失误是造成事故的关键因素。

为防止事故的继续发生,对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和装置,必须执行风险管理计划条例(risk management plan rule)。如果装置在生产过程中含有的危险有害物质多于140

磅,那么必须执行rmps。rmps详细描述了关于化学物质的释放和活性的详细信息,并由此可以防止化学事故的发生以及应对紧急情况。风险管理计划条例主要集中于防止化学物质的释放,降低由于有害化学物质暴露于社区的风险,同时将对环境的破坏后果减少到最低。风险管理计划条例需要对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进行识别,并分析这些化学物质对周围环社区的风险程度大小,以及对紧急情况的反应计划。这些信息都在风险管理计划条例中要进行描述。风险管理计划条例必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事故原因分析,通过原因分析可以估计潜在的对社区环境的风险大小程度。

(2)最近5年以来的危险化学品的意外释放的事故的历史记录。

(3)相关的事故调查报告。

(4)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概述。

(5

)对潜在的危险化学品意外释放或飞溅的应急反应计划(应急预案)。

对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设施的管理,分为三个安全状态层次。因为不是所有的设备设施都会危及人的生命。在风险管理计划条例中将分为三个层次,依据过程中的危害范围和设备设施的事故历史记录。每一个安全水平级对应这不同的安全措施。

第一个安全水平级代表了设备设施中的危险化学品一旦释放对周围环境或社区的危害是最低的水平。一个设施或设备被界定为第一安全水平级则应满足:

(1)在最近5年内应没有对周围环境和社区造成危害的泄漏事故的发生;

(2)在最坏的情景状态下泄漏时对周围的人员没有影响。

由于该水平级的设备设施,其危险性比较低,对社区及周围环境的影响比较小,与此对其可进行较少的危害评估,预防,以及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该水平级的应急响应预案必须与现场的应急预案向一致。

第二安全水平级不像第一安全水平级那样比较合格,可以接受,也不像第三安全水平级那样具有非常大的危险性。第二安全水平级的设施设备主要依据高度危险化学物质过程安全管理条例(the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of highly hazardous chemicals rule, psm)。

第三安全水平级的设备设施,具有最大的危险危害性,必须严格的一步步的对工艺过程、设备进行危害分析,以便于确认在什么地方危险化学品容易泄漏发生事故。

人的失误和机械故障是主要的造成化学品飞溅和泄漏的原因(通过分析1987~1996年美国危险化学品事故。见下图)。事故预防应当确定问题的所在并解决他们。建议采取以下安全措施来降低风险,并减少事故的发生:

(1)对操作员工的培训,可以降低事故的发生。大多数的事故的发生是

由于不安全的状态或不安全的行为。合适的培训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次数。风险管理计划条例中要求要对操作员工以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

(2)保持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完整有效性可以降低风险,使风险程度可以降低。

(3)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可以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4)减少危险提高安全性。

第2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模拟考试题

单位: 姓名: 分数:

一、选择题:请选择一项或多项正确答案将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30分)

1、2007年4月9日,*总理签署了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自()起施行。

(1)2007年6月1日(2)2007年7月1日(3)2007年10月1日

2、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1)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4)安全第一,人人有责

3、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单元(场所和设施)。

(1)安全量 (2)数量 (3)质量

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制度。

(1)审批 (2)许可 (3)登记 (4)资质认定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部门。

(1)安监 (2)质检 (3)公安 (4)环保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二 (2)三 (3)四 (4)五

7、事故隐患泛指()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定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可导致事故发生(2)存在(3)不容忽视

8、化学品安全标签警示词有三个()

(1)危险 (2)警告 (3)注意 (4)小心

9、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

(1) 定期 (2)不定期

10、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照明应采用()灯具。

(1)普通型 (2)防爆型 (3)节能型

1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1)企业负责人(2)安全管理人员(3)装卸管理人员

12、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

(1)应急处理器材(2)防护用品 (3)生活用品

1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1)经营(2)运输(3)包装物 (4)储存

1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 )。

(1)入口(2)出口(3)大门

15、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制度。

(1)检测检验(2)更新(3)淘汰

16、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1)一 (2)二 (3)三

17、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一(2)二(3)三

1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或者公安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1)质检部门 (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3)环保部门

19、当泄漏现场有人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

(1)在泄漏现场进行紧急抢救 (2)将伤员转移到安全地带,紧急抢救

20、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应该()

(1)按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2)按最高等级危险品两种危险品性能标志

(3)对所有危险品的危险性分别进行标志

21、吸湿性强、遇水释放较多热量的化学品沾染皮肤后应立刻( )。

(1)用清水清洗(2)用冷水清洗(3)用软纸、软布抹去

22、遇水燃烧物质起火时,不能用( )扑灭。

(1)干粉灭火剂 (2)泡沫灭火剂(3)二氧化碳灭火剂

2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 )方向疏散。

(1)下风 (2)上风(3)顺风

24、进行腐蚀品的装卸作业应该戴( )手套。

(1)帆布(2)橡胶(3)棉布

25、以下物品中露天存放最危险的是()。

(1)氯化钠(2)明矾 (3)遇湿燃烧物品

26、在易燃易爆场所穿( )最危险。

(1)布鞋 (2)胶鞋(3)带钉鞋

27、下面的做法中错误的是()。

(1)同车运输氧化剂和还原剂(2)公安机关检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3)车辆熄火装卸危险化学品

28、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时,下面( )做法是错误的。

(1)报警(2)进行交通管制(3)所有人员参加事故救援

29、( )不能发生爆炸。

(1)亚麻粉尘(2)砂尘 (3)面粉

30、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穿()。

(1)纯棉工作服 (2)化纤工作服 (3)防静电工作服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25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的管理能力后,方可任职。

3、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经方可上岗作业

4、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制度。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并,保持正常运转。

6、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安全设施投资应该纳入建设项目概莫。

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8、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安全设施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并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于内上报。

1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3、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

14、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制度。

15、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事生产安全的、。

17、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和等情况。

1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

1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

,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20、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皮肤被污染时,应该脱去污染的衣物,用清洗,清洗要及时、彻底。

22、皮肤沾染强酸用大量水冲洗,或用小苏打、肥皂水洗涤,必要时敷软膏;溅入眼睛用温水冲洗后,再用小苏打溶液或硼酸水洗;进入口内立即用大量水漱口,服大量冷开水催吐,或用氧化镁悬浊液洗胃;呼吸中毒立即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体温,必要时吸氧。

2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来调节温湿度。

2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储存。

25、易燃易爆场所需要进行焊接作业必须办理,否则,不能进行作业。

三、判断题:请在正确的后面()打“√”,错误的打“×”

(每题1分,共25分)

1、按照造成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通常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2、处罚事故负责人的罚款额最高等同上年收入。()

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4、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7、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业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8、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经常核对剧毒化学品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情况时,必须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

9、中小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必进行安全评价。()

10、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受。()

11、禁止在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2、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需使用一类包装。()

13、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因出差在外不在现场,不承担任何责任事故。()

1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15、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停车住宿或遇无法正常运输情况时,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16、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实施登记统计管理。()

18、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19、采购危险化学品时,根据需要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0、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该设有避雷设施,并且每5年至少检测一次。( )

22、桶装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23、工人有权了解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培训程序;当有充分理由判断安全与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脱离危险区,并不受不公正待遇。()

24、乙炔与氯或次氯酸盐等化合过程中,在日光照射下会发生燃烧和爆炸。()

25、在雷雨、暴风雨天气里应该抓紧时间进行罐(槽)的装卸工作。()

四、问答题 (每题10分,共20分)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怎样管理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在工艺技术措施上要注意那些方面

答案

一、选择题:

1、(1)2、(2) 3、(2) 4、(1) 5、(1)(2)(3)(4) 6、(4) 7、(1)8、(1)(2)(3) 9、(1) 10、(2)11、(3)12、(1) (2)13、(1)(4) 14、(2)15、(3)16、(2) 17、(1)18、(2) 19、(2)20、(1) 21、(3) 22、(2) 23、(2) 24、(2) 25、(3) 26、(3) 27、(1) 28、(3) 29、(2) 30、(2)

二、填空题

1、全面负责 2、考核合格3、考核合格4、登记5、维护、保养、定期检测6、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7、特殊作业操作8、定期9、安全距离10、保险费11、一小时 12、 赔偿 13、无效14、双人收发,双人保管15、刑事 16、工艺、设备 17、应急措施18、明显标志 19、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3人以上10以下21、流动清水22、5%23、通风设备24、隔离25、动火作业证

三、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15 ×16√17×18√19×20√21(×至少每年检测一次)22√23√24√25 (×雷雨、暴风雨天气或者附近发生火灾不能进行罐(槽)装卸作业)

四、问答题

1、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进料控制,控制原料纯度,温度控制,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第3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 【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共享和比对核查】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七条 【先进技术、专业车辆应用】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厢式、罐式、集装箱等专用车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和运输方式】国家统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布局,发展集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

国家提倡铁路承担危险化学品长距离陆路运输。

第二章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车辆、设备、场地、从业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按法定程序申领许可,或者使用欺骗、虚报、瞒报等方法骗领许可证的,或者现有条件不符合许可规定,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已经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

严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或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并在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完好。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急切断装置。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由无改装资质企业进行改装,严禁非法改装、伪装、私自加装罐体。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不得“大吨小标”、“大罐小标”、“小车大罐”和违规降低罐体壁厚。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从业资格证:

(一)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人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撤销的;

(二)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

(三)吸食毒品的;

(四)患精神抑郁类、心脑血管类等疾病尚未治愈的。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知悉义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知晓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规程。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风险分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评估,购买相应的社会公共安全责任险。

第三章 装载管理

第十六条 【装载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及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在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 【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行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需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充装企业、收货企业、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品名、数量、联系电话等信息,由负责发货的企业和人员核对并签章、签名,随车携带。具体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托运人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制作《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加盖托运人印章,作为提货发货、道路运输、查验核对、收货验货的凭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在发货和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应在《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上对充装情况进行签注。对于不能提供相应《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发货、充装、运输。

第十八条 【比对核查制度】托运人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委托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发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事项进行核对一致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发货和充装。

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查验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外,还应当建立发货和充装环节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前履行以下查验工作:

(一)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是否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查验车辆及罐体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三)查验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

(四)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内容不一致的,运输车辆或者罐体不合格的,无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得发货或者充装。

第二十条 【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实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出厂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或者《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没有本单位和人员签章、签名的,不准驶出。有关检查情况应当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夹寄】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收寄物品进行开封验视。

严禁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同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全面掌握车辆通行路线的情况和交通特点并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事先进行线路勘察,对危险点进行辨识,编制安全运输保障方案和安全操作指导书,告知驾驶人和押运员运输路线、时间、注意事项以及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在现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依法处罚不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通行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路线、时间执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二十七条 【限行区域划定】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长期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景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饱和、容易拥堵的路段;

(六)22时至次日6时容易疲劳驾驶的时段。

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对部分路段采取长期限制通行措施的,在划定的限行起始点之前应当有可以绕行的路线,并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城市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通知义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动态监控提前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管理单位和审批或者同意车辆通行的机关。

第二十九条 【中途停车】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休息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在远离加油站、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停车场地】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繁忙的路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规划建设专门的停车场地。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为进入服务区休息、餐饮、加油、修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便利,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不得随意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服务区。

第三十一条 【违法查处】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严查非法运输、无证运输、伪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人、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以及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三条 【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依托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四条 【事故现场处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中途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情形的,应当疏散周围人群、扩大警示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特点、险情发展和现场状况,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非法运输处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非法经营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

(二)使用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且允许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危化学品的;

(三)驾驶人、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四)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的;

(五)未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

道路运输许可或者从业资格证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吊销等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或者普通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非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比照未依法取得相应运输许可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法改装处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改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所收检验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非法承运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比对核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托运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非法充装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提供《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即发货和充装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查验要求即发货和充装的。

第四十一条 【未履行流向信息登记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登记,或者登记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由主管该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履行出厂检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出厂检查,或者未登记备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公路客运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处罚】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违法处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移送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罚的,应当制作书面移送材料,连同违法车辆等一并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未携带装运清单处罚】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吊销许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超速、超载、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警示标志、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运输、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被查获的违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事故倒查追究】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当事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与制订部门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4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的有效管理,确保原料、产品进出厂各环节的作业安全,本着公正处事,精诚协作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甲醇、mtbe、裂解原料气、丙烷、民用气、丙烯、轻烃等危险化学品的发货和装卸环节及购入环节。我公司无运输危化品车辆,提货车辆为客户自备车辆。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储运车间负责对mtbe、民用气、丙烷、丙烯、轻烃在开具提货单前对提货单位及车辆的各项资质进行查验,并建立查验台帐。

3.2 充装人员负责装载前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查验,装载过程中对装货情况按要求操作,装载后对装载重量及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并进行登记。

3.3 安全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辆状况、人员资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 经营部负责建立客户档案,同时协调公司与客户出现的矛盾,负责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外来车辆及客户进行考核。

4 工作程序

4.1 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

4.1.1 运输企业的资质查验

各车间应要求提货车辆提供所在运输企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进行查验。

4.1.2 提货车辆的资质查验

车间对提货车辆应查验以下内容:

①《机动车辆行驶证》;

②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相一致;

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重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重量一致;

⑤移动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重量。

4.1.3 车辆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查验

车间装卸车人员负责查验提货车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

4.1.4 查验完毕,将查验情况填写在《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所有查验都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部方可开具提货单,提货人员持该表与提货单到罐区提货。

4.2 充装站在装载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的查验

充装人员在装货前必须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查验,重点查验提货车辆的安全附件及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的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充装。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内容如下:

a) 运输车辆罐体固定情况。

b) 运输车辆罐体阀门密封状况。

c) 运输车辆罐体压力表是否灵活好用。

d) 运输车辆罐体温度计是否正常。

e) 运输车辆罐体罐口是否封盖严密。

f) 运输车辆制动、转向系统是否完好。

b) 是否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事故应急处理工具。

4.3 充装人员在装载过程中的操作要求

在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充装危险化学品时现场配备好足够的消防器材和事故处理工具。槽车到达厂区后,必须严格遵守一切安全规定,并作有效检查(包括车辆资质、安全检查、切水、检车等)

3.1 认真检查确认槽车合格后,指挥槽车驶入装卸车道,用手闸制动熄灭引擎。

3.2 现场操作严格遵守防火规定,使用防爆工具,不能在装卸车台敲击金属,装卸车台内严禁修理车辆,正常作业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3.3装卸车操作工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工和押运员或司机在进入装卸车台后,不能离开装卸现场,更不允许在驾驶室内睡觉;预防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否则每次考核200元。

3.4装卸车时如出现雷雨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停止装卸并及时处理。

3.5进入公司严禁带入火种及吸烟,严禁使用手机。违反本规定每次考核100元。

3.6车辆装卸完成后要立即出厂,严禁在装卸车位停留;违反本规定每次考核100元;不服从管理要及时通知经营部、储运车间视情节处以300~500元罚款。

3.7押运员及司机必须遵守公司各种安全规定,服从操作工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3.8当原料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与调度员沟通,以保持生产装置稳定运行;出现因协调不及时而造成波动,每次考核本班调度员,储运车间值班长100~500元。

4.4 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

4.4.1 提货车辆装载完毕后,充装人员必须对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准,并作记录,经检查、核准符合规定,方可过磅。

4.4.2 经过磅后,由司磅人员核准车辆装载重量,符合规定,方可让车辆离厂。

4.5 在以上各工作环节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均须将检查、核准情况在《危险化学品

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认真登记,该表填写完整后由车间保存,保存期三个月。

5考核

5.1装卸过程中操作工离开现场或进入驾驶室内休息,每次考核100元,现场无消防设施的每次考核100元。

5.2装车时未对车辆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批准装车者对责任人考核100元。未按规定或未按领导批示安排装卸车的,根据情节考核责任人100元以上。因超装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考核100~500元。

5.3未见发货单或经营部通知就擅自决定装车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5.4发现地磅检量员与客户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的,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外,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5 禁止在岗位上和客户一块吃饭,发现一次考核200元。

5.6 装车前要认真核对要装车的物料与发货单是否一致,确保准确装车。装卸车操作工装错成品罐一次考核100~10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价值进行陪偿。

5.7 地磅开错单据,一次考核100元,丢失单据根据情节考核100~500元。

5.8 不按序号放车辆进厂一次,根据情节,考核门卫50元以上。

5.9 故意拖延装卸车,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5.10 装卸车操作工违规操作造成客户投诉,根据情节,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以。

5.11 原料车进厂前必须由储运车间派人监督罐车切水、车检、计量;否则根据情节,每次给予责任人考核50元以上,造成损失的,按损失价值赔偿。

5.12 丙烯、气分原料及其它特殊有要求的原料车进厂必须经分析结果出来后,根据分析报告是否合乎公司规定,方可安排卸车;否则按违规操作论处每次按100~500元考核。

6 相关制度

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b)《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a)《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b) 客户登记记录。

2022-11-19

第5篇 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危化品监管科科员生产职责

1.参与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研判管控工作。

2.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5.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6.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7.参与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8.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

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6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素及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

2本规范引用术语和定义

2.1 风险

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包括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

2.2 风险预控

是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控制危险源的过程。

2.3 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

2.4 危险源

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6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化工工艺。

2.7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及在常温(20℃)、常压(101.3kpa)下的易燃、易爆、有毒的6类化学品。

2.8 事故隐患

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隐患是控制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失。

2.9 重大事故隐患

指无法立即整改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2.10 一般事故隐患

指能够及时整改,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可按照隐患治理的负责单位,分为班组级、基层车间级、基层单位(厂)级直至企业级。

2.11 安全检测

通过技术手段检查、测量危险源存在的状态及其变化的过程。

2.12 一岗双责

“一岗”就是个人职责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相关人员不仅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还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2.13 高毒物品危险作业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t4208中规定的ⅰ、ⅱ 级作业场所的作业)。

2.14 高危粉尘危险作业

作业场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从事接触高危粉尘的作业,高危粉尘为《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物质粉尘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为ⅰ、ⅱ 级的粉尘。

2.15 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从业人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指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6 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从业人数300人以上20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40000万元以下,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指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17 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从业人数2000人以上、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上,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指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18 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管理要素及要求

3.1 总体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包括:管理计划、风险及隐患管理、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综合管理、保障管理、检查审核与评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应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plan(计划);do(实施);check(检查);action(改进)】。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应保持实用、简洁、高效、稳定运转。

3.2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计划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计划,计划应:

a)经危险化学品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

b)明确企业安全理念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总目标;

c)对企业及基层安全绩效的承诺;

d)结合现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e)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f)对员工进行实际操作技能持续培训提出要求;

g)形成文件并发布,有组织有层次地实施;

h)传达到全体员工;

i)定期修改,确保其与生产、储运、安全监测等系统及企业的发展相适宜;

j)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3.3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程序。全面辨识物料、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及储运、消防、公用工程等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源,评估危险源的风险等级。通过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异常因素、管理措施的落实程度等影响原因的排查,做到对危险源出现隐患的预警、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3.3.1 危险源辨识管理

3.3.1.1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方法进行危险源辨识:

a)工作危害分析(jha);

b)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c)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d)预危险性分析(pha);

e)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f)故障树分析(fta);

g)事件树分析(eta);

h)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3.3.1.2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对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并确保:

a)危险源辨识前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熟悉辨识危险源的依据;

b)辨识范围覆盖本企业的所有活动及区域;

c)逐一进行危险源辨识、确定其特性,要考虑到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d)对辨识任务及辨识结果应建立清册,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统计、整理、归档。

3.3.2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

3.3.2.1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并确保:

a)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频次应与国家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b)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前,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c)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范围覆盖本企业的所有危险源和活动区域;

d)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方式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并科学整合,或者创新符合本企业实用的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方法、模型,做到简单、实用、有效。应与现场实际相符;

e)采用事故树分析法或鱼刺图分析法或检查表法等方法,从人、机、环、管四方面进行隐患排查,包括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

3.3.2.2 当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组织对危险源进行相关专业的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

a)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新颁布或重新修订的;

b)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c)生产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d)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本单位或类似企业发生事故(包括未遂)的;

f)气候条件发生突然变化或预报重大自然灾害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

3.3.3 风险管理对象、标准和措施

3.3.3.1 风险管理分级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应按照隐患级别提炼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象。

风险管理对象应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按照治理负责单位,可分为班组级、基层车间级、基层单位(厂)级和企业级;

a)班组级,只需要动手或动简单工具立即可以解决的事故隐患;

b)基层车间级,需要调整人员或物的状态或大型工具立即可以解决的事故隐患;

c)基层单位(厂)级,需要调整人、机的作业环境或修改规章制度、补充技术措施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

d)企业级,需要调整生产原料的品种、性质或人、机的作业环境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

3.3.3.2 风险管理

a)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治理单位,可分为基层单位(厂)级和企业级;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风险可接受的标准,评估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的方法可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创新;

b)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定任务和目标、定机构和人员、定经费和物质、定方法和措施、定时限和要求”。事故隐患的治理要有人监督和验收,形成闭环;

c)风险管理对象的提炼要具体,应按人、机、环、管四方面来确定;

d)针对风险管理对象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管理标准应遵从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全过程原则;

e)风险及事故隐患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f)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标准和措施进行修订完善。

3.3.4 危险源监测与安全报警

3.3.4.1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a)危险源监测方法与本单位实际相符,并在风险管理计划中予以明确;

b)危险源监测设备和系统灵敏、可靠;

c)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3.3.4.2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等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并能报警。应确保:

a)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设计并安装危险源的安全检测报警系统;

b)检(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和数量达到有关规范的要求;

c)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认证的产品;

d)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必须采用固定式;

e)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安全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共同值守;

f)便携式检(探)测报警器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3.3.5 风险预警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重大隐患风险进行预警,使各级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隐患风险预警应:

a)针对不同类别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隐患风险预警方法;

b)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3.3.6 风险控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危险源隐患风险控制机制。应包括但不限于:

a)所有的危险源都必须有安全监控系统或人员监控;

b)所有检修任务、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风险辨识及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c)压力设备、系统检修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试压并记录在案;

d)对重大隐患风险的控制应制定预案。

重大隐患风险控制预案可与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合并编制,应符合: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b)当危险源转化成隐患,能够及时发现;

c)当危险源的一般隐患转化成重大隐患时,能够得到报警警示并有效的控制;

d)对危险源产生的隐患风险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e)根据危险源辨识、隐患风险排查结果,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对措施。

3.3.7 信息与沟通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信息沟通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隐患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确保:

a)员工及相关方参与风险预控管理计划的制定;

b)员工及相关方参与危险源辨识及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c)员工参加车间及作业场所安全状态预评估;

d)员工熟悉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知道自己在应急时应怎么做。

3.4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

3.4.1 员工准入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员工准入管理应符合:

a)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b)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c)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3.4.2 员工不安全行为分类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对识别出的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分类。员工不安全行为分类包括:

a)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b)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c) 使用不安全设备;

d) 手代替工具操作;

e)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f)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g)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h)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i) 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j)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k)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l) 不安全装束;

m)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3.4.3 员工岗位规范

在员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的基础上,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员工岗位规范,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岗位规范,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岗位规范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岗位规范应:

a) 种类齐全;

b) 明确各岗位工作任务;

c) 规定各岗位所需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器具;

d) 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岗位规范要明确“一岗双责”;

e) 明确各岗位安全行为标准。

3.4.4 员工培训教育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机制,以提高员工安全知识、意识和技能,员工培训教育应:

a)必须对新录用的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b)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c)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d)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e)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每次安全培训结束,形成单项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f)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要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培训,杜绝习惯性违章。

3.4.5 员工行为监督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员工行为监督制度,及时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应:

a)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

b)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

c)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d)车间主任应定期牵头组织针对本车间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应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e)班组长负责对本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地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对本班组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f)班组长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

g)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

h)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3.5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3.5.1 通用要求

a)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程序,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b)企业应遵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设备安全的规范、标准、规定和制度,完善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c)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先进适用新装备。

d)企业应制定、完善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台帐。

e)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安全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f)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g)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装置。

h)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

i)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j)生产设备的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必要的保护装置,以防止控制指令紊乱。同时,在每台设备上还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

k)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l)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m)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都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

n)企业应实施生产设备设施计划检维修制度,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确保设备处于适用状态。

o)企业应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设备设施腐蚀、磨蚀、疲劳裂纹等不良状况进行监控,发现设备设施异常,应及时予以处理。

3.5.2 特种设备管理

a)企业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b)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c)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强制检测,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d)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应重点检查安全附件、壁厚、动机构(件)等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或其磨损情况,并做出记录。

e)低温液化气体的容器、汽化器及管路系统在使用前,应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除水分或潮湿气。

f)当低温设备上的阀门和仪表、管道连接接头等处被冻结时,严禁用铁锤敲打或明火加热。宜用70~80℃干净无油的热空气、热氮气或温水进行融化解冻。

g)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可靠,应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实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h)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

3.5.3 大型动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a)气体压缩机、驱动机和它们的辅助设备应设置压力释放装置或所要求的防护装置,压缩机每一级的排气侧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均应设置安全阀。

b)泄压设施排放管口应设置在对人员不产生危险的场所。安装在建筑物内的设备,其泄压设施的排放管口应设置在建筑物外,除空气以外的气体的排放管口应高出厂房的最高点。

c)排放管应便于释放装置的排出管路内积聚液体的排放。

d)压缩机的排气系统应安装止回阀;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e)压缩机进口或级间配置分离器或净化器,则应设置排污口和高液位报警器以防止液体进入压缩机。能积聚液体的脉动缓冲器或气罐应配置排污口。

f)离心和轴流压缩机宜采用振动和轴位移报警器和停车装置,以及监控机组的支撑轴承与止推轴承温度的报警停车装置。

g)往复和回转压缩机脉动诱发的振动不应引起材料的疲劳破坏。应通过设置阻尼装置、缓冲器、改变管子长度以避免共振等措施来消减脉冲。

3.5.4 电气设施

a)企业应使用合格的电气设施,如需要强制认证的,还应有认证证书和/或标志。

b)对危及人、财产安全的危险,电气设施应有充分的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c)电气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和/或监视措施,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d)电气设施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e)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f)建筑物内应实施总等电位联结,以及辅助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g)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h)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保护措施;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保护措施中不允许有保护接地装置。

i)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的方式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保护接地的措施和接地电阻应符合有关规定。

j)配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等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维修、实验和监测。

k)电气装置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止电击的措施,点击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等的规定。

l)电气设备上必须有防止静电积聚技术措施,以使其无危害或释放。

m)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应采取措施避免尖角、棱、粗糙表面以及外壳灼热或低温等对人员造成伤害。

n)电气设备的电气联接、机械联接和既是电气联接又是机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导体等必须可靠锁定。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

o)交流电动机除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外,还应根据其用途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低电压保护以及同步电机的失步保护。

p)停电能造成重大危险后果的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自动切换的双路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组、保安电源。

q)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选型、电缆敷设等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的规定要求,电缆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阻火措施;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属于化学腐蚀环境的,还应同时符合《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 20666)的要求。

----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维修防爆电气不得破坏防爆结构,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

----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3.5.5 仪器仪表

a)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生产装置上设置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组分等过程测量与控制仪器仪表。

b)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c)仪器仪表的选型应与所测控的介质相适应,严禁选用测控元件材质与测控介质不相容的仪器仪表。

d)企业应对在用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并保存记录。

e)压力表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并铅封;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f)仪表不应安装在有振动、潮湿、易受机械损伤、有强电磁场干扰、高温、温度变化剧烈和有腐蚀性气体的位置。仪表的中心距操作地面的高度宜为1.2--1.5m。

g)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安装位置和平面布置,应选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和操作维修方便的地方。

h)需要脱脂的仪表、控制阀等组成件,必须按规定进行脱脂处理。

i)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的仪表、仪表线路、电气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等的规定。

----防爆仪表及其电气设备,除本质安全型外,在电源未断开之前,均不得打开;

----本质安全型仪表及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必须有产品防爆合格证;

----用于火灾危险环境的装有仪表及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

j)用电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盒和电缆槽、保护、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由于绝缘破坏而有可能带危险电压者,均应做保护接地。对于供电电压不高于36v的就地仪表、开关等,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可不做保护接地。

k)仪表工程在投用前应进行回路试验。

3.5.6 安全设施

a)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b)企业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3.6 建(构)筑物、平面布置与厂区道路安全管理

3.6.1 通用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到的建(构)筑物结构、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等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标准规定。

3.6.2 防火防爆

a)企业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规定要求。

b)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超过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c)企业总平面布置应满足防火、安全、施工、检修等的要求。

d)有明火设备的装置宜布置在有可能散发可燃性气体的装置、液化烃和易燃液体罐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烟囱排出的烟气不应吹向压缩机室或控制室。配电室宜布置在能漏出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的上风侧。

e)装置的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辅助建筑物,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以外,且靠近装置区边缘。

f)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筑(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

g)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h)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i)企业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并应设在不同方向。

j)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以及同类企业、油库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k)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与人员密集场所、饮用水源等敏感场所或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6.3 厂区道路

a)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行布置。

b)企业内道路可兼做消防车道。兼做消防车道的企业内道路,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转弯等的要求。

c)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罐区、装卸区、仓库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d)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3.7 相关方要素管理

a)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b)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c)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d)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e)应对承包商进行管理,规范承包商准入,预防承包商生产事故,并应:

--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和办法;

--在选择和确定承包商时,须确认其符合安全健康管理要求,具备相关施工资质;

--要求承包商对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并实行风险抵押;

--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条款;

--确保承包商有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具有相应的资质;

--确保承包商有内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并有针对具体项目的作业规程;

--保证开工前所有施工人员接受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每年至少对承包商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价。

f)应对承包商现场施工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应:

--对承包商进场人员、材料、施工机具、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确保现场有具备安全资质的管理人员跟班作业;

--定期、不定期对承包商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确保承包商每班召开班前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

3.8 检查、审核与评审

3.8.1 检查

a)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反映企业全面风险预控管理绩效的考核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

--涵盖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结合企业自身特点;

--符合促进风险预控管理的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b)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照评价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应:

--系统、全面;

--重点关注可能产生不可承受风险的危险源;

--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

c)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重新审核或制定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3.8.2 审核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并保持体系审核程序,定期开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以审核实施情况与体系的符合性,评价 是否能有效满足企业的方针和目标。体系审核应:

a) 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

b) 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c) 对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管理者报告,管理者应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d) 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所有相关方,以便采取纠正措施;

e) 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制定行动计划,并作出跟踪监测安排,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如果可能,审核应由与所审核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注:这里“无直接责任的人员”并不意味着必须来自企业外部。

3.8.3 管理评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

a) 确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

b) 根据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环境的变化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方针、目标和其他要素,提出改进建议;

c) 评审结果应予公布,并应跟踪监测其改进情况;

d) 将评审结果形成文件,并保存管理评审记录。

4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及控制要素管理

4.1 火灾、爆炸

4.1.1 火灾、爆炸事故风险分析

4.1.1.1 火灾、爆炸事故类型

a)火灾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常见的事故类型。易燃物在助燃剂的存在下,由点火源点燃发生意外的燃烧,并蔓延造成事故。

b)爆炸主要指化学爆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化学爆炸事故包括易燃气体爆炸、易燃液体蒸汽爆炸、固体爆炸物爆炸、可燃粉尘爆炸等。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要把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固体爆炸物、可燃粉尘等危险源全部找出。

4.1.1.2 易燃、易爆物品

a)易燃危险化学品的点火能小,闪点与引燃温度低,因此,危险化学品企业火灾事故常常由易燃的气体、液体或固体燃烧引起。易燃液体与固体易于辨识,易燃气体、液体的蒸汽或薄雾不易发现,且更易引燃,或引爆。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汽燃烧时往往会产生回燃。回燃时,即使是很远的距离,也可能引发大火。

b)许多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汽易于扩散或聚集,甚至无色、无味、飘散的很远,需要借助于气体检测仪检测出来。

c)有些易燃易爆化学品是在作业环境中产生的,生产过程生产一些新的易燃易爆物,辨识要结合生产工艺具有针对性。

d)有些可能是未期望产生的,如在酸性溶液腐蚀金属时产生的氢气,电石遇到潮湿的空气时产生乙炔气,银或铜遇乙炔产生的乙炔银等。有些爆炸物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的,如硝化纤维在较高的气温下缓慢分解成易爆炸物品等。对于此类爆炸事故危险源的辨识应有预见性。

e)除了易燃物其他可燃物在引燃后也可能发生火灾,也属于危险源辨识对象。

4.1.1.3 助燃剂与点火源

a)助燃剂的存在是燃烧的必要条件,火灾危险性辨识过程中应对助燃剂进行充分辨识。空气中含有氧气,是最常见的助燃剂。氧化剂是良好的助燃剂。在强氧化剂的存在下,物质燃烧的危险性会提高。

b)环境温度、可燃物体温度的提高也会提高火灾危险性,因此,危险源辨识应注意环境温度与可燃物体的温度。

c)点火源也是燃烧的必要条件。点火源可能是明火、高温、电器火花、静电、雷击等,辨识中应加以甄别。

4.1.1.4 氧化剂与引爆

a)化学爆炸是强烈的氧化还原反应,无论是分子内部,或者是不同分子之间的爆炸性反应,在可燃物(基团)存在的同时,也存在强氧化剂(或基团)。炸药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自身存在氧化还原反应基团,其他爆炸危险源辨识应找出氧化剂。

b)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爆炸需要同氧气(或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爆炸极限范围以外气体与点火源接触可能燃烧,瞬时不会发生爆炸。

c)引爆源可能是明火、高温、撞击、电器火花、静电、雷击与震动等。在爆炸区附近存放的其他爆炸物可能被爆炸冲击波与高温引发殉爆。

4.1.2 风险控制

a)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系统,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措施和报警系统,合理选择和配备防火防爆设施。

b)必须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职工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c)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d)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e)生产或储存烯烃、二烯烃、炔烃等不稳定的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产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f)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储槽和管道,应根据介质特点,选用氮气、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g)严禁在室内排放易燃易爆气体;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h)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如与氯乙烯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不应用铜、银(包括银焊)、汞材质;与乙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严禁选用含铜量70%以上的铜合金,以及银、汞、锌、镉及其合金材质。

i)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以及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排气管和管道间,应按《阻火器的设置》(hg/t 20570.19)要求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j)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必须向大气排放时,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放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k)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l)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大和散发有害气体的设备,应尽可能露天和半敞开布置。

m)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漏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检测报警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检定。

n)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其一级报警设定值应≯20%的爆炸下限;二级报警(与安全联锁配合)设定值应≯50%的爆炸下限。

o)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热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p)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禁止在易燃易爆场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q)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及泄压排放设施;以及紧急加入反应终止剂和/或自动与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r)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s)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t)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u)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氧气压力表应设禁油标志。

4.2 中毒、窒息

4.2.1 中毒、窒息事故风险分析

a)危险化学品企业有毒气体、液体、粉尘或固体在吸入、误食或接触时会造成中毒伤害事故。

b)有毒气体或蒸汽分子移动快造成急性中毒的危险性大。

c)剧毒化学品致死能力强,摄入极少的量就会造成人员伤亡。

d)在缺氧情况下会造成人员窒息。在密闭空间、深井中容易造成缺氧状况。二氧化碳、氮气等常会造成人员窒息。

4.2.2 风险控制

企业防中毒措施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等有关规定。

a)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b)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

c)散发有毒有害物质设备的尾气必须经净化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大气。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

d)有毒有害气体的事故排放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应高于2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顶3m以上,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尚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e)对产生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并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防毒措施。

f)使用剧毒物品进行生产,且采用人工作业时,应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g)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和隔离操作。

h)对职业性毒物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以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有毒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i)产生剧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易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设计防水、防腐等特殊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内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地面应不透水,清洗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j)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企业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k)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洁供水设备和喷淋装置,对有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可能的工作场所,应设淋浴、洗眼设备;淋洗设备、装置的服务半径不超过15m;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l)在工作场所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完整无损,并贴上醒目的标识,以示该物质名称和危险性。

m)凡产生一氧化碳的工作场所,应经常监测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并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生产过程要加强密闭、通风,对管道、阀门、设备应注意维修,防止漏气。

n)工作场所有毒物质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达标。

o)充装毒性气体的充装站还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

----盛贮剧毒液化气体的容器应设在室内,并设有可在容器四周形成水幕用以制止突发事故而造成毒性气浪的给水装置;

----充装剧毒液化气体的充装站,应配置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

p)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q)在有毒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张贴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的规定的警示标识和职业卫生作业守则。

r)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s)有毒物危害作业的岗位,现场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配备足够的防护器材;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其防护器材的配备,还必须同时满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要求。

t)毒物呈粉尘、烟、雾状态时,应配备机械过滤式防毒口罩;毒物呈气体、蒸汽状态时,宜配备化学过滤式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在毒物浓度过高或空气中氧含量过低的特殊作业情况下,应采用隔离操作或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u)对于每个化学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配备专用记录卡,以便记明滤毒罐(盒)或供气瓶的最后检查和更换日期,以及已用过的次数等。滤毒罐在不用时应将通路封塞,以防失效。

v)应定期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以便及时更换,防止失效。面具和口罩应定期清洗、消毒,特别是公用的应在每次使用后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呼吸防护器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

w)用于紧急救援的呼吸防护器应定期严格检查,并妥善存放在邻近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便于及时取用。

4.3 物理爆炸

4.3.1 物理爆炸事故风险分析

物理爆炸包括容器爆炸、压力管道爆炸、锅炉爆炸、动力设备爆炸、液体激热爆炸等。风险分析应包括以下方面: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蓄积能量的物体在强度失效,能量急剧释放便发生爆炸。危险源辨识应找出全部蓄能物体。

b)动力设备拥有或高速运转部件,或活塞缸等蓄能部件在强度突然失效时也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如压缩机的爆炸等。

c)高温物体如炽热的钢水、铝水等,在遇到水时会发生剧烈爆炸。

4.3.2 物理爆炸风险控制

为防止发生物理爆炸,造成对作业人员的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止逆、限量等预防措施。

4.3.2.1 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

a)新建锅炉启动前和在用锅炉受热面结垢、腐蚀程度达到《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清洗条件时,应当进行清洗。

b)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设置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锅炉其他位置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的有关要求。

c)蒸汽锅炉应当装设能够区分不同报警信号的高、低水位报警装置。还应按规定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蒸汽超压报警与联锁保护装置等。

d)设计压力小于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者堵塞的容器或管道系统。

e)因冷却水或者回流中断,或者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气相管道系统。

f)因不凝气积聚产生超压的容器和管道系统。

g)放热反应可能失控的反应器出口切断阀上游的管道。

h)蒸汽发生器产汽设备的出口系统。

i)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出口管道系统。

j)加热炉出口管道,如果设有切断阀或者调压阀时,该加热炉与切断阀或者调压阀之间的管道。

k)因两端切断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者伴热影响产生热膨胀或者汽化的管道系统。

l)管程可能破裂的热交换器低压侧出口管道。

m)减压阀组的低压侧管道。

n)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非压力容器。

o)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

p)设计认为可能超压的其他管道系统。

4.3.2.2 安全附件

a)在非正常情况下可能超压的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b)出口可能被关断的容积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c)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装置防止高压窜入低压系统,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d)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必须安装安全阀:

--独立的压力系统(有切断阀与其他系统分开);

--容器的压力物料来源处没有安全阀的场合;

--设计压力小于压力来源处的压力容器及管道;

--容积式泵或压缩机的出口管道;

--由于工艺事故、自控事故、电力事故、火灾事故和公用工程事故引起的超压部位;

--液体因两端阀门关闭产生热膨胀的部位;

--某些情况下由于泵出口止回阀的泄漏,则在泵的入口管道上设置安全阀。

e)容积为100m3或100m3以上的液氨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双安全阀。

f)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g)当采用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当改用爆破片装置,或者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组合装置。采用组合装置时,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压力容器》(gb 150)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在动作中不允许产生碎片。

h)工艺介质十分贵重或有剧毒,在工作过程中不允许有任何泄漏的设备,应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的泄压设施。

i)爆破片不适用于经常超压的场合;不宜用于温度波动较大的场合。

j)对于一次性使用的管路系统(如开车前吹扫的管路放空系统),爆破片的破裂不影响操作和生产的场合,设置爆破片。

k)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应优先选用爆破片:

--压力有可能迅速上升的;

--泄放介质为含有颗粒、易沉淀、易结晶、易聚合和介质粘度较大的;

--泄放介质有强腐蚀性,使用安全阀时其价格很高的;

--工作压力很低或很高时,选用安全阀则其制造比较困难的;

--使用温度较低而影响安全阀的工作特性的;

--需要较大泄放面积的。

l)为减少爆破片破裂后的工艺介质损失,可与安全阀串联使用。

m)爆破片作为压力容器的附加安全设施,可与安全阀并联使用,例如爆破片仅用于火灾情况下的超压泄放。

n)为增加异常工况(如火灾等)下的泄放面积,爆破片可并联使用。

4.3.2.3 容器的充装

a)容器和槽车容器的充满率不得大于0.95,其最大允许充装量还应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的有关要求;气瓶充装系数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等有关要求。液氯贮槽、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严禁过量充装。

b)以称重法进行充装所使用的称重�器,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每班应对衡器进行一次校正。称重�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c)液化石油气、液氯和液氨等液化气体充装站应配备具有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

4.4 灼烫

4.4.1 灼烫事故风险分析

a)酸碱性化学品及其溶液接触人体可以造成化学灼伤。化学灼伤对眼睛的灼伤尤为严重,碱溶液进入眼睛可能致盲。

b)深冷物体接触人体短时间内可能造成皮肤灼伤。

c)高温气流、液体或固体接触人体会造成皮肤烫伤。

4.4.2 风险控制

4.4.2.1 防化学灼伤

a)具有灼伤可能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b)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的作业方式,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c)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d)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4.2 .2 防烫伤

a)外表面温度高于323k(50℃)的设备或管道及其附件必须进行防烫伤保温。

b)需要经常维护又无法采用其他防烫措施的不保温设备和管道,当表面温度超过60℃,应在下列范围内设置防烫伤隔热层或屏护:

--距离地面或工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1m的;

--靠近操作平台的距离小于0.75m的。

4.4.2.3 防冻伤

a)具有下列工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必须保冷:

--为减少冷介质及载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冷损失者;

--为防止或降低冷介质及载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温度升高者;

--为防止0℃以上常温以下的设备或管道外表面凝露者;

--与保冷设备或管道相连的仪表及其附件。

b)低温液体汽化器的气体出口温度不得低于-10℃。

c)操作人员在充灌或处理低温液体时,应戴上干净易脱的皮革、帆布或棉手套。若有产生液体喷射或飞溅可能,应戴上护目镜或面罩。处理大量低温液体或低温液体严重泄漏时,应穿上无钉皮靴,裤脚套在皮靴外面。

d)操作人员的皮肤因接触低温液体或低温气体而被冻伤时,应及时将受伤部位放入温水中浸泡或冲洗,切勿干加热。严重的冻伤应迅速到医院治疗。

4.5 其他事故风险控制

4.5.1 触电事故

有电器设施的企业普遍存在触电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tn-s,tn-c-s,tn-c系统)或保护接地(tt,it系统)。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b)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部分标准称作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c)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公共场所的应急照明和安全设备,防盗报警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设备电源均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d)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ⅱ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上述设备和环境均不得有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装置;

e)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项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f)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v的电源。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36,24,12,6v)并使用ⅲ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

g)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专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当电气设备采用超过24v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h)采用屏护措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栏、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入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

--金属屏护装置必须接零或接地,屏护的高度、最小安全距离、网眼直径和栅栏间距应满足《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的规定;

--屏护上应根据屏护对象特征挂有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和联锁保护装置;当人体越过屏护装置、可能接近带电体时,声、光报警且被屏护的带电体自动断电。

i)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距离;当无法达到时,还应采取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j)设置防止误操作、误入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k)其他对策措施,如防止间接触电的电气间隔、等电位环境和不接地系统防止高压窜入低压的措施等。

4.5.2 机械伤害事故

工业企业普遍存在机械伤害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b)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c)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d)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4.5.3 高处坠落事故

有高处作业场所的企业存在高处坠落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的规定;

b)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

c)梯段高度大于3米时,应设置安全护笼。

4.5.4 物体打击事故

有高处作业场所的企业还存在物体打击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b)在室内的平台、通道或地面,如果没有排水或排出有害液体的要求,踢脚板下端可不留空隙。否则,踢脚板底部应留有距地面不大于10mm的空隙;

c)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

4.5.5 车辆伤害事故

有厂内机动车辆运行的企业存在有车辆伤害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应暂停货运机动车辆通行;

b)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c)厂内道路在转弯、陡坡、视线不良等地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反光镜等安全设施;

d)企业应根据交通量在厂内道路上设置限速等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

e)跨越道路的架空管线、建(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低于5m,并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

f)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外,机动车辆在厂内无限速标志的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

g)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上下地中�、危险地段、生产现场等地点时,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h)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取得行驶证件。其驾驶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使用车辆之前,必须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合格。

4.5.6 起重伤害事故

有起重机械的企业存在有起重伤害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企业应使用具备资质单位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符合要求的起重设备;

b)起重设备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等的要求;

c)起重机的起重限制器、各种行程限位开关、防起重机倾翻和滑移装置以及联锁保护装置等安全保护设施,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d)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其表面出现裂纹、破口、磨损超过规定要求等不安全状况时,应及时予以更换;

e)任何与起重机械无关的电气设备,均不得连接在起重机械的滑触线上;

f)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指挥人员需持证上岗;

g)进行起重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立警戒线,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h)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以及回转区域内,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i)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均应与架空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j)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雷雨天气,严禁进行室外吊装作业;

k)埋设于建(构)筑物上的安装检修设备或运送物料用吊钩、吊梁等,设计时应考虑必要的安全系数,并在醒目处标出许吊的极限荷载量。

4.5.7 坍塌事故

不稳定的建(构)筑物、边坡、沟沿、物料堆垛,有出现坍塌事故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进入作业场所前应首先探查建(构)筑物、边坡、沟沿、物料堆垛的稳定性;

b)不稳定的建(构)筑物、边坡、沟沿、物料堆垛应进行支护和加固。在确定不稳定的物体已经得到加固后再进入作业场所;

c)在作业场所悬挂有不稳定的物体、物料时,不得进入悬挂的物体、物料的上方或下方作业;

d)在不稳地的物体附近设置警戒线或护栏和警示标志。

4.5.8 淹溺事故

有较深的水池、水坑或流动性好的物料堆放的企业存在淹溺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水池、水坑加盖板密封;

b)在水池、坑边沿设置护栏;

c)在水池、水坑边设置警戒线或警示标志;

d)在有大量的膨胀珍珠岩等轻抛、流动性强的物料时,应注意防止落入物料堆中,或被物料流动所淹没。

4.5.9 其他伤害事故

有些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存在强电离辐射等伤害事故的危险性,也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风险控制。

5生产过程失控风险控制要素管理

5.1 一般化工工艺生产过程控制

5.1.1 生产工艺管理

5.1.1.1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工艺控制程序,以确保工艺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注意以下方面:

a)应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工艺控制指标,设置关键装置和设施运行控制参数;

b)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停用、摘除和投用审批制度;

c)编制开车操作和停车操作等操作规程,明确应急处理方案和安全控制防护措施;

d)结合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组织技术攻关和工艺改进,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

e)组织对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的检查考核,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5.1.1.2 企业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有关的工艺技术文件。工艺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害信息、工艺技术信息、工艺设备信息等。

5.1.1.3 化学品危害信息至少包括:毒性,允许暴露限值,物理参数(如沸点、蒸汽压、密度、溶解度、闪点、爆炸极限),反应特性(如分解反应、聚合反应),腐蚀性数据,热稳定性和化学反应活性,泄漏的处置方法。

5.1.1.4 工艺技术信息至少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化学原理资料,设计的物料最大存储量,安全操作范围(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或组分等),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评估(包括对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的影响等)。

5.1.1.5 工艺设备信息至少包括:材质、工艺流程控制图(p&id),电气设备危险等级区域划分图,泄压系统设计和设计基础,通风系统设计图,设计标准或规范,物料平�表、能量平衡表,计量控制系统,安全系统(如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

5.1.1.6 企业的工艺安全信息可从以下途径获得:

a)从制造商或供应商处获得化学品危害信息;

b)从项目工艺技术包的提供商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商处获得基础工艺技术信息;

c)从设计单位获得详细的工艺系统信息,包括各专业的详细图纸、文件和计算书等;

d)从设备供应商处获得主要设备的资料,包括设备手册和图纸,维修和操作指南、故障处理等相关信息;

e)机械完工报告、单机和系统调试报告、监理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5.1.1.7 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工艺过程的危险性、工作场所潜在的事故发生因素、控制失效的影响、人为的因素等。

5.1.1.8 企业应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

5.1.2 操作规程

5.1.2.1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1.2.2 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阶段的操作步骤;

b)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c)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检测和抑制系统)等。

5.1.2.3 企业生产装置的开停车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5.1.2.4 企业生产装置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的原则妥善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5.1.2.5 企业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5.1.2.6 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进行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指标,不准超过规定。

5.1.3 工艺设备设施管理

企业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a)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

b)泄压和排空系统;

c)紧急停车系统;

d)监控报警系统;

e)联锁系统;

f)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

5.2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过程控制

5.2.1采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必须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5.2.2自动化控制包括视频监控、检测报警、紧急停车、安全泄放、紧急处置、工艺条件控制等。

5.2.3 可能产生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也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自动化控制。

5.2.4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生产过程,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并能保证出现危险时自动切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5.2.5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应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5.2.6凡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3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装置,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以及必要的紧急停车和紧急切断系统;对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液位、压力、温度及泄漏报警等重要数据的连续自动监测和数据远传记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详见附录a)。

5.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4.1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对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级别进行辨识、分级。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或评价,并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4.2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

5.4.3 罐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设置安全监控装备。

5.4.4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必须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5.5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控制

5.5.1 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5.5.2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5.5.3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5.5.4 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5.5.5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5.5.6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5.7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5.5.8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5.5.9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

5.5.10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6 危险化学品储存

5.6.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6.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5.6.3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装设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5.6.4 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核对、检验进库危险化学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入库。

5.6.5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5.6.6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5.6.7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

5.6.8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

5.6.9 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6.10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5.6.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

5.6.1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6.13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5.6.14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仓库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且不应小于0.15m。

5.6.15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5.6.16 闪点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5.6.17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存放。

5.6.18易燃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5.6.19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5.7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厂内运输安全控制

5.7.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与作业环境编制装卸、厂内运输安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生产企业应编制产品、中间产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说明书中阐明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动、运输有关技术要求。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应向生产企业索要带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动、运输有关技术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7.2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动、运输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6危险作业管理

6.1 吊装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吊装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吊装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吊装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规定的要求。

6.2 动火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动火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动火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动火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规定的要求。

6.3 动土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动土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动土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动土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规定的要求。

6.4 断路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断路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断路作业中潜在的风险。断路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 3024)规定的要求。

6.5 高处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高处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高处作业中潜在的风险。高处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规定的要求。

6.6 设备检修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设备检修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设备检修作业中潜在的风险。设备检修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规定的要求。

6.7 盲板抽堵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盲板抽堵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盲板抽堵作业中潜在的风险。断路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 3027)规定的要求。

6.8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受限空间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受限空间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规定的要求。

6.9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规定的要求。

6.10 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危险作业管理

6.10.1 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和存在高危粉尘的企业应建立并保持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危险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危险作业中潜在的风险。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的化学品单位应做到以下安全要求:

6.10.2 必须购买附具中文操作说明书的产生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设备,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6.10.3 应当明确高毒物品、高危粉尘的来源与分布,配备监测工作场所高毒物品、高危粉尘浓度的仪器设备,制定监测计划,由专人负责对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实施自主动态监测,确保监测系统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和整改。

6.10.4 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有毒物质的场所的安全告知应符合《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规定的要求;应当在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危粉尘或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6.10.5 在可能存在有毒物质泄漏的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应当在高毒工作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6.10.6 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等进行维护、检修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明确危害防护措施的维护、检修方案,并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实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识。

6.10.7 应按《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的要求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10.8 发现工作场所的高毒物品、高危粉尘的浓度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当停止高毒物品、高危粉尘作业,并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后,高毒物品、高危粉尘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重新从事高毒物品、高危粉尘作业。

6.10.9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高毒物品作业。

6.10.10 应配置满足安全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

6.10.11 在经常从事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工作场所以外的场所,设置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间、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存衣间及洗衣间,并由专人定期清扫和维护。

6.10.12 结束高毒物品作业或高危粉尘作业后,其使用的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存衣间,不得穿(佩)到非高毒物品或石棉粉尘作业区域,严禁劳动者把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带出作业区域。

7综合要素管理

7.1 应急与事故处置要素管理

7.1.1 管理要求

7.1.1.1 应成立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与事故处置工作。

7.1.1.2 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7.1.1.3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7.1.1.4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7.1.1.5 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规模较小、达不到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定的,必须明确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资质相符的临近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7.1.1.6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7.1.2 应急能力保证

7.1.2.1 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保证应急通讯网络的畅通。

7.1.2.2 应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器材达到相应的水平。

7.1.2.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完整建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化肥、氯碱、纯碱、硫酸以及有机合成等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气防站,气防站的装备配置应符合《化工企业气体防站工作和装备标准》(hg/t 23004)规定的要求。

7.1.2.4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组织演练,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1.2.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应当设立24 h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7.1.3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7.1.3.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1.3.2 事故调查时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1.3.3 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企业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7.1.3.4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7.1.3.5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7.1.3.6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7.2 消防安全要素管理

7.2.1管理要求

7.2.1.1 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2.1.2 应建立并保持消防管理控制程序,以提高应对火灾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7.2.1.3 消防设计必须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灾危险程度、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7.2.2 消防能力保障

7.2.2.1 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宜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一般应采用环状管网。

7.2.2.2 生产装置的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以及火灾危险程度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竖管、冷却喷淋、消防水幕、带架水枪等消防设施。

7.2.2.3 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库应根据生产过程特点、物料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质设计相应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气体灭火设施。

7.2.2.4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7.2.2.5 重点化工生产装置、计算机房、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设施。

7.2.2.6 应根据实际应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并应确保: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编制本单位的灭火器配置标准,现场配置应与标准相符;

--消防器材放置处应设置反光功能的标志牌,放置位置不应挪作它用;

--消防器材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无阻塞;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以及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和要求;

--绘制消防设施分布图和消防器材管理档案;

--对所有的消防器材进行编号;

--建立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灭火器应按规定周期经专业部门检验、维护;

--消防设施维护、检验期间需配备相应替换器材;

--有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7.2.2.7 建(构)筑物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始终保持畅通。

7.2.2.8 应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并应:

--制定年度消防演习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成立义务消防组织,消防队员名单应张贴公布;

--所有专(兼)职消防队员应进行培训和训练;

--应定期向员工宣传消防知识,并应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7.2.2.9 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7.2.2.10 确保消防急救电话和消防队员联系方式向全体员工公示。

7.2.2.11 应建立火灾隐患检查机制,完善重点部位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进行整改。

7.3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物资配备

7.3.1 作业场所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要求(配备标准见附录b)

7.3.1.1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

7.3.1.2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可使用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作为抢险救援物资。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抢险救援物资配备的种类和数量不应低于附录b中的相关要求。

7.3.2 其他配备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除作业场所和应急救援队伍外的其他部门应根据应急响应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配备有关的应急救援物资。

沿江河湖海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配备水上灭火抢险救援、水上泄漏物处置和防汛排涝物资。

除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业场所的应急救援物资外,其他应急救援物资可与周边地区其他相关企业或应急救援机构签订互助协议,并能在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的,可作为本企业应急救援物资。

8预控保障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文化保障等方面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程序,并形成文件。以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运行,促进危险化学品产业优化升级。

8.1 组织保障

企业应首先从组织上给予落实和保证,建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组织机构,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风险预控管理工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运行提供组织保障。一般包括:

a)成立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制订领导承诺管理程序和宣传管理程序文件,负责风险预控管理全过程。形成文件的承诺,并确保这些承诺转变为人力、物力、财力和专项技能技术等资源的支持。

方针和目标的内容包括: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内部、外部要求;

--持续改进的思想;

--对事故预防的重视;

--对企业员工的期望和对承包方的要求;

--创建一个健康的工作环境,积极推进员工健康和福利的改善;

--防止企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所有安全事故;

--逐步减少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以最终消除它们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对一些中、小企业,在建立自己的方针目标时还应包括一些有针对性的内容,如三废排放、道路安全、火炬等。

b)任命管理者代表。

c)组建工作小组外,视企业的规模、特点的不同或预控管理体系建立的需求和进展状况,还可以在相应层次上进行有关人员机构的组织安排:

--机构成员由不同层次的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

--应界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范围,形成文件、付诸实施、并予以保持;

--定期评审,以确保管理体系与企业本身保持相关和适宜。

8.2 制度保障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预控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文件来指导相应的作业活动,为企业的全面风险预控管理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效、规范地落实,来保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承诺、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8.2.1 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的方针和目标管理、资源配置、投入保障、能力评价、信息管理、承包方评价与管理、文件和资料、责任、激励约束、隐患排查、风险管理与控制、员工行为、人才体系建设和文化建设、安全会议、教育培训、技术审批、安全监测、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应急救援和响应、监督检查、考核评审、灾害预防、跟班带班、班组建设、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确保:

a) 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到全体员工;

b) 有相应机构、部门负责上述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

8.2.2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程序,以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并确保:

a) 企业相关活动遵守适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

b) 每年至少评价一次本企业对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并形成评价报告;

c) 及时更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他有关的相关方;

d) 资料齐全完善,有目录清单。

8.2.3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程序,以规范体系文件、记录的管理,保证在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岗位都能得到相关有效的文件、记录,记录不仅是预防和纠正措施的依据,也为审核和评审提供依据。并确保:

a) 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文件收发、传达、归档;

b) 文件收发、归档应有记录,并形成目录清单;

c) 作废文件有标识,销毁文件有记录,无在用的无效、失效文件;

d) 与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相关的各种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

e) 记录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并明确记录保存期限。

8.2.4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用于与生产活动相关的运行控制:

a) 应把运行控制措施纳入其总体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中;

b) 与采购的货物、设备和服务相关的控制措施;

c) 与进入工作场所的承包方和访问者相关的控制措施;

d) 形成文件的程序,以避免因其缺乏而可能偏离风险预控管理安全方针和目标;

e) 规定的运行准则,以避免因其缺乏而可能偏离风险预控管理安全方针和目标。

8.2.5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用于变更管理 <>和应急管理:

a) 识别潜在的紧急情况;

b) 企业应对此紧急情况作出响应,防止和减少相关的安全不良后果。在策划应急响应时,应考虑有关相关方需求,如应急服务机构、相邻组织或居民可行时,也应定期测试其响应紧急情况的程序,并让有关的相关方适当参与其中;

c) 应定期评审其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在定期测试或紧急情况发生后;

d) 对于企业及其活动、材料的变更,或计划的变更管理,企业应在变更前,识别在企业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或组织活动中与该变更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8.2.6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用于企业自评自查:

8.2.6.1 建立宣传培训程序

a) 组织机构在开展工作之前,首先应接受风险预控管理规范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b) 当企业所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正式发布后,需要对全员进行文件培训;

c) 体系运行需要的内审员也要进行相应的培训。

宣传培训的内容应主要围绕风险管理规范的建立来安排。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宣传培训依照管理层次不同,内容要有所侧重。使其工作人员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活动和行为的实际或潜在的安全后果,以及改进个人表现的益处;在实现符合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规范要求,包括应急准备和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职责和重要性;偏离规定程序的潜在风险和后果等。

8.2.6.2 落实责任制,层层分解

各部门(车间)、科室和各班组将评价项目层层分解,明确各自应查评的项目、依据、标准和方法。

8.2.6.3 组织部门(车间)、班组进行自查

一般需要1--2周或更多时间,发现的问题要登记在“安全风险自评自查问题及整改措施”表上,部门(车间)汇总后上报。

8.2.6.4 企业成立查评组

查评组在部门(车间)班组查评的基础上查评各专业的安全隐患,按专业分为若干技术骨干小组,根据部门(车间)班组自查情况准备各专业查评。填好查评扣分记录表,统计评价结果,提出专业查评报告。

8.2.6.5 整理查评结果,提出综合自评报告

预控管理自评报告应包括:文字总结、量化结果明细表、有关表格、整改建议等。

8.2.6.6 认真整改,定期复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制,抓紧整改。班组可边查边改,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资金、工期和负责人,定期复查整改情况。

8.3 技术保障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技术管理与控制程序,用于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专业技术管理 <>,为企业高层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应对因突发技术故障导致的紧急事件发生,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工作。并符合:

a) 应优先采用国际、国内先进安全技术标准、方法、工艺、设备、设施;

b) 应针对危险化学品具体实际,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消除措施,确保在任何紧急情况下均有效;

c) 组织开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d) 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4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和完善资金管理与控制程序,为实施和改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并符合:

a) 企业应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号)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平均逐月提取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使用;

b)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对安全投入资金进行统一决策、管理和支配;

c) 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应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使用”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d) 有专门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投入的安全生产资金有效使用。

8.5 安全文化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并保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管理程序,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要求,根据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内、外部文化特征,积极开展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以发挥安全文化的导向、激励、凝聚和规范功能。安全文化建设应:

a) 明确安全文化内涵、目标、内容、模式、建设流程,并最终形成实施方案;

b) 以实现员工自我管理为目标;

c) 全员参与、全过程、全方位地贯穿于企业的各项管理。形成企业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文化和理念,并转化为每一个员工的日常行为;

d)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从根本上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文化的倡导者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直接责任者。

9参考文献

1.国家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6.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7.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8.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9.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10.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11.jb 8935 工艺流程用压缩机安全要求

12.gb 50093 自动化仪表施工及验收规范

13.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4.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15.gb 19517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6.hg/t 4175 化工装置仪表供电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17.sh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

18.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19.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hg/t 20570.19 阻火器的设置

21.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2.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23.hg 20571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24.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5.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6.gb 150 压力容器

27.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28.hg/t 20570.3 爆破片的设置和选用

29.hg/t 20570.2 安全阀的设置与选用

30.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gb 11984 氯气安全规程

32.gb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3.jb 6898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 使用安全规则

34.hg/t 20585 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35.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36.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37.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38.gb 6067.1 起重机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39.aq/t 3033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40.aq/t 3034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41.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2.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43.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4.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45.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22〕103号)

4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号)

第7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概述

(一)国际运输管理概述

1.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及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53年设立的专门研究国际间危险货物安全运输问题的国际组织。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批准,目前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国有中国、法国、日本、印度、美国等二十六个国家,我国于1988年12月加入该组织并成为正式成员。根据联合围经社理事会1999年65号决议,在2001年7月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改组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两个小组委员会,即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ghs)专家小组委员会和危险货物运输(tdg)专家小组委员会。中国目前只是tdg专家小组委员会成员,还不是ghs专家小组委员会成员。

1955年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提交了第一份工作报告。报告提出了危险品的分类、编号、包装、标志和运输文件以及最低要求。1956年报告改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1996年改为现在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大桔皮书)形式,同时配套出版《试验和标准手册》(小桔皮书)。该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每半年一次小组会。通过会议交流信息、统一认识、研讨提案,对重要规范、法规以及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每两年修订并出版一次《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用以规范和指导国际间危险货物的生产和运输。世界各国和各国际组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立法内容或管理活动都以大、小桔皮书为依据。

规章范本(大桔皮书)包括危险货物分类原则和各类别的定义,主要危险货物的列表、一般包装要求、试验程序、标记、标签或揭示牌、运输单据等。此外,还对特定类别货物提出了特殊要求。随着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分类、列表、包装、标记、标签、揭示牌和单据制度的推广和普遍采用,将大大简化运输、装卸和检查手续,缩短办事时间,从而使托运人、承运人和管理部门受益。总之,通过这一制度的实行,将方便各方面的工作,相应地减少国际间危险货物运输中的障碍,促进被归类为“危险”的货物贸易稳步增长,其好处将日益明显。

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我国于1973年正式加入国际海事组织(im0),现为该组织的a类理事国。此后,我国陆续批准和承认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规则。imo颁布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作为国际间危险化学品海上运输的基本制度和指南,得到了海运国家的普遍认可和遵守,主要包括总则、定义、分类、品名表、包装、托运程序、积载等内容和要求。该规则每两年修订出版一次。自2000年第30版开始,imo对《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改版,主要采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推荐的分类和品名表,迈出了统一危规的第一步。新版本还增加了培训、禁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放射性物质运输要求等内容。我国从1982年开始在国际海运中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规则,并参加《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订工作。

我国正式批准加入或接受的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有:

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l974)以及相关的修正案;

《1973年国际海上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marp01973/78公约)以及相关的修正案;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code);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ems);

《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等。

(二)国内运输管理概述

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国内立法直接受到国际立法的影响。十多年前颁布的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 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主要参考和吸收了联合国桔皮书的内容。而这两个标准则是我国新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法规、规章的重要依据和组成部分之一。与国际立法一样,确认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质也是国内运输立法的核心和前提。我国各种运输方式危险品管理法规规章中的危险化学品性质的确定均以《危险货物品名表》(6b 12268)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它是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规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规定危险化学品名称和分类、限定危险化学品范围和运输条件以及确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等级与性能标志等作用,在行政管理和业务操作中用处很大,我们要学会查阅和使用它。《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中危险化学品品名表的品名编号是4位数,而我国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品名编号是5位数,第一位数表示类别号,第二位数表示项别号,第三到第五位数为顺序号。如果顺序号小于或等于500号,为i级危险化学品;大于500号则为ii级危险化学品。这种编号具有方便、直观的优点,从品名编号本身可直接知道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和危险程度。例如:危险化学品碳化钙(电石),其品名编号为43025,由此可以看出,它是属于第4类、第3项、一级遇湿易燃固体。再如:危险化学品氰化钠,其品名编号为61001,它是属于第6类、第1项、一级毒害品(剧毒品)。

1.《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重新修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包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的这部分内容可归纳为部门职责、资质认定、运输监管和其它规定四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按照现有分工,规定由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资质认定等。针对公路、水路运输分布广、社会性强和近年来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把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公路和水路运输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审查定点工作由经贸管理部门负责,提出了包装的使用管理要求;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以及相关人员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在运输监管方面,针对剧毒化学品特点,分别从公路、水路运输两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提出了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名危险化学品公布程序:另外,对违反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运输、包装规定的行为还规定了处罚内容。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铁路危规》)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将近期公布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国家技术标准纳入了《铁路危规》,同时还参考了大量国内外有关技术管理法规和资料,在标准化、规范化方面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方便我国铁路运输和其他几种方式的联运和外贸进出口运输。《铁路危规》共分十一章,包括总则、包装、托运和承运、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条件、装卸和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危险货物罐车运输、爆炸品保险箱、洗刷除污、保管和交付、附则等规定。同时还编写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便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管理。

3.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现有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包含交通部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和行业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对道路危险货物的托运和运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和改造提出了办理程序和管理要求,还对事故处理、监督检查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总则、运输基本条件、申请与审批、运输管理、维修管理、事故处理、监督检查、附则,共八章,二十七条。公路运输主要工具是汽车,交通部制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行业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主要内容为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分类和分项、包装和标志、车辆和设备、托运和单证、承运和交接、运输和装卸、保管和消防、劳动防护和医疗急救、监督和管理,共11章。

4.《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996年交通部颁布《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水路危规》是在总结我国现有危险货物运输实践经验,参照国际规则制定的,它不仅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参照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则而制订的,内容包括船舶运输的积载、隔离、危险货物的品名、分类、标记、标识、包装检测标准等。《水路危规》从中国实际出发,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特别是在危险货物品名编号、货物分类、适用范围、危险货物明细表、总体格式和运输协调等几方面。《水路危规》适用于国内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该规则共八章七十三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则和各项规定。

第8篇 某危险化学品物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主要业务:液化天然气运输(危化品物流企业)。

主要设备:专用运输车辆。

企业规模:目前车辆10台,远期规模1000台。

运输区域:内蒙、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等省区市。

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策划

企业宗旨:铸货运名牌,创行业一流。

企业愿景:与国际接轨,成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汽车运输服务企业。

企业精神:作风严谨、安全和谐、务实奉献。

团队理念:树立团队协作精神,以整体概念面对工作,多考虑上下游的工作和配合;求同存异,以合适的态度、语言表达观点,善于倾听,集思广益。

工作理念:坚忍不拔、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勇于奉献。

用人理念:卓越的企业品质源自优秀的人才素质。

安全理念: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坚实保障。

职业操守:诚信为本,严肃认真,忠诚服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三、机构设置

(一)主要机构

1.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图如下:

经理

办公室

业务部

安全部

配送部

人事部

财务部

仓储部

业务组

客服组

运输组

调度组

(1)企业应建立以法人代表为负责人,各部门行政主管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企业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监督检查。设置安全生产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满足:

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2)企业应成立以法人代表为负责人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企业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教育和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

(4)企业内各部门行政主管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可根据需要指定一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管理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5)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化工专业技术人员。

2.主要职责

(1)企业经理(主要负责人)职责

①企业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

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③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④组织制定和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⑤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业务技能、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

⑥组织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种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⑦组织落实开展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

⑧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分析,对事故责任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

⑨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安全“三金”(安全事故互助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奖赔预提金),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部门负责人职责

①对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职责。

②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③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部门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④定期向经理或安全员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报告经理或安全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⑤认真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⑥在经理领导下,协调处理、调查收集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有关资料,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承办经理交办的事项和日常工作。接到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经理或安全员报告,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⑦做好事故伤亡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经理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3)安全员职责

①负责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年终安全考核。

②负责制定完善本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制定完善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等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工作。

③协助经理工作,并对其负责,具体组织落实企业各级安全责任制,并对分管的安全工作承担与其职责、权限相应的责任。

④积极协助经理做好宣传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⑤积极协助经理制订本企业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各项安全活动和安全竞赛,定期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有关安全资料,及时向经理汇报。

⑥积极协助经理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

⑦有权拒绝经理或各部门负责人不符合安全的指令和意见。

⑧积极协助经理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⑨发生重特大事故需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善后和结案工作。同时,做好事故车辆的估价、预算和索赔工作。

⑩建立完善各种安全基础资料档案。

(4)驾驶员职责

①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危险货物运输标准;

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确保行车安全;

③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应急处理办法和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了解所运输危险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

④妥善保管并能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⑤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⑥按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做到随车运输证件与标志标识齐全有效;

(5)押运员职责

①对所押运的危险货物负安全责任;

②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了解运输危险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知识以及预防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知识,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办法;

③在运输过程中,监督驾驶人员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及危险货物运输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制止驾驶员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

④监督装卸人员对《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制止装卸人员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

⑤妥善保管并能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并保证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完好无损。

(6)调度员职责

①具体负责全队运输车辆的调度工作,合理安排车辆,完成上级下达的运输工作任务,做好经营参谋。

②应熟悉掌握车辆安全情况和驾驶员的身体精神状态,做到心中有数,资源情况要清楚,路况、加油站情况、车辆容积要清楚,调派车辆一定要根据实际车况及驾驶员技术合理调派。

③认真填写各种单据、表格,对出行归队车辆核实路线、品种运量、过路、桥费、运费收入核算记载报财务部汇总,以便车辆安全行驶公里累计各级保养及维修使用。

(二)公司必须的制度目录

1.公司经营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9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2.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危险性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作业证hg23011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hg2301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hg23013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hg23014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hg23015

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hg23016

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hg23017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hg23018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hg23019—2008

(3)企业主要管理制度

安全监督制度

劳动防护制度

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值班制度

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归档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岗位考核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3.危货运输专用车辆管理制度

专用停车场管理制度

车辆及设施维修和检查制度

危险品槽车清洗消毒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4.危货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学习制度

驾驶员管理制度

押运员管理制度

装卸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驻外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作业许可制度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押运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三)岗位条件:上岗基本要求和资质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通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所需证书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

(四)主要制度

1.作业许可制度

根据《危险性作业管理制度》,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抽堵盲板、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电气作业、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时需申请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条例》,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3)职责

①行政部为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口政府部门组织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办理和审查。

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具体管理。

(4)内容

①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③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

④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⑤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⑥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并向被委托方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

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产生的压力和外部压力,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渗(洒)漏。

⑧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严格遵照当地公安部门指定路线和规定作业。

⑨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和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时必须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

⑩各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危险化学品情况。

3.安全监督制度

(1)企业应建立安全监督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保证安全标准化的有效实施。

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不安全因素,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措施。

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

各种安全监督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2)安全监督检查形式与内容

企业应根据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季节性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①综合监督检查,应对企业各个部位、每台设施设备、车辆运行的每个环节进行全面综合监督检查。

综合监督检查应每季度组织一次。

②专项监督检查(包括节假日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运输车辆、设施设备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每月应组织二次。

③季节性监督检查,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滑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监督检查。

季节性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④日常监督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岗位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出车前检查和交接班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各种安全监督检查应按相应的《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逐项检查,并与责任制挂钩。

4.岗位考核制度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绩效,发挥岗位核评价的激励作用,提高各部门工作的积极创新性,推进总公司各部门工作能更好地开展,现结合总公司目前的工作安排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

公司全体职员。

(2)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有效。

(3)考核内容

①思想政治方面。包括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个人修养与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与组织观念,团结与全局观念,民主作风与群众观念等方面的情况。

②工作作风方面。包括严格管理,敬业精神、奉献精神,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等方面的情况。

③团结协作方面。包括各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能力,互帮互助精神。

④工作业绩方面。包括在履行部门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中,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效果和业绩。

(4)考核工作组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前提下,公司成立考核工作小组。

(5)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述职报告、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各部门根据考核要求做好本部门年度工作总结,撰写述职报告。

民主测评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并实施,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根据各部门的述职报告,及实际工作情况和业绩,填写《测评表》。

测评所占比例及计算如下:

考核成绩计算公式为:测评成绩=总经理测评分×40%+其他部门经理测评平均分×30%+本部门员工测评平均分×30%。

(6)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应作为职务调整、薪酬调整、奖惩等的重要依据。经理层考核结果与其年终绩效奖挂钩,普通员工考核结果与其工资调整、岗位津贴、年终绩效挂钩。

四、员工手册

(一)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通则

(1)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jt617-2004的规定。

(2)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3)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

①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②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③严禁吸烟;

④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5)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 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6)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4h应休息20min以上;24h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h。

(7)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

(8)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9)对装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残留物的运输车辆,不得动火修理。确需修理的车辆,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

2.作业要求

(1)出车前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况应为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栏板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

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2)运输

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

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性质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人和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质检部门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工业企业厂内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应按gb4387执行。

(二)押运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出车前

(1)会同驾驶人员领取并掌握当班作业单据,并听取管理人员的安全告知。

(2)协助驾驶人员做好车辆例行保养。

(3)领取安全防护用品;检查随车必备的消防用具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车辆标志的安装悬挂是否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5)检查车辆、容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必要清洗消毒处理,罐体的装、卸阀门是否可靠关闭。

2.装载时

(1)联系客户,核对客户名称、货物品种、数量是否与“运单”相符。

(2)检视装载作用区的安全情况。

(3)检查车厢、栏板的固定、链接、锁扣装置是否完好,罐体的装、卸阀门是否完好。

(4)监督作用人员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用规程》的规定装载货物。

(5)检查装载危险货物的包装是否适合道路运输的要求,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标志是否齐全、清晰,不符合包装的拒绝装载。

(6)检查装载堆码是否符合所装危险货物的通风、间隙、隔离等特殊要求,捆扎、固定是否牢靠。

(7)做好货物的点收点交及单据交接工作。

(8)监督所装载危险货物质量必须在车辆核定载质量范围内,严禁超限超载。

3.运输途中监督、检查

(1)监督驾驶员的驾驶状态是否正常,是否按照规定的行车速度、路线和《驾驶人员安全行驶操作规程》行驶。

(2)提醒驾驶人员按照规定时间或规定里程停车休息,协助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技术安全状况,并检查所载危险货物的状况是否正常、罐车有无泄漏。

(3)监督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规定,车辆听课应符合有关规定。

(4)遇险时立即拔打110或“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上的紧急救助电话。

对事故情况和危险货物名称、特性等进行详细描述,并针对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的接近。

4.卸载时的监督、检查

(1)联系客户,核对客户单位、货物品种、数量是否与“运单”相符。

(2)检视卸载作业区安全,监督作业人员穿戴安全防护用具。

(3)监督装卸作业人员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定卸货作业。

(4)检查卸载危险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堆跺码放是否危险货物特性的要求。

(5)做好货物的点交点收及单据交接工作。

(6)检查车厢内是否有危险货物泄漏、残留,做好车辆清洁工作。

5.回场后

(1)协助驾驶员做好车辆保养。

(2)协同驾驶员交清当班作业单据。

(3)归还装卸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4)向管理人员报告运输作业过程中的有关客户、安全、质量方面的信息。

(三)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易燃液体槽车卸入灌操作规程

(1)槽车对位后,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2)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3)每班操作工要三人以上,其中甲级工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有一名兼岗安全员。

(4)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5)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6)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7)检查火车槽车罐口铅封是否良好,如被破坏,要报告安全领导同意后才能卸车。

(8)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9)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10)接好火车槽车和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11)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12)槽车卸完四分之三时,应将管头移放到罐底中间的凹坑处,并用扫槽扫刮液体向凹坑汇集,关小开关,慢慢吸入,彻底卸干后停机停泵。

(13)停机后,先卸电缆、管阀,后拆接地线,盖好拧紧罐盖,机、泵、管、灭火器、石棉垫、泵、管、灭火器、石棉垫整齐放回原处。将火车槽车底部“空、重”阀拨到“空”阀处。

(14)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气温35℃以上、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15)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16)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17)卸入贮存罐:打开放空阀、检查呼吸阀是否通风良好,接地是否良好,贮池净空容积能否装得下,槽车货物与贮罐留存物资是否相同。从泵开始沿着管道检查一遍,打开管线有关阀门,关闭邻线无关阀门,确认阀门准确后,才能开机。

(18)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19)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20)卸完后,先关闭沿线各个阀门,后拆掉接地线,关闭顶部放空阀

2.易燃液体从槽车卸入油桶操作规程

(1)至(15)条操作规程与上述相同。

(16)提前将所有空桶有序排放,五排桶为一组单元,中间通道可换漏桶,可走老虎车,边沿通道可通汽车、相邻物资距离一米以上。

(17)提前检查桶内有无杂物、脏水、破漏、物化性能相冲突的空桶,空桶洗净后必须桶底朝天,排净残水。

(18)吸管伸入槽车罐底后,用石棉被盖住罐口。

(19)灌桶时,禁止使用非防暴扳手等工具,操作者必须站在上风口。

(20)每灌好一桶,必须当即拧紧桶盖,每个桶盖必须有胶圈。

(21)灌桶时发现渗漏及漏桶要当即更换。

(22)灌桶的桶液面至桶面距离必须留出15─20公分。

(23)严禁直接在汽车车箱内分装灌桶,灌桶和装车不得同时进行。

(24)灌桶完毕,逐桶全部检查是否有漏,漏桶立即更换。

(25)已灌好的桶原地静置8小时确无漏桶才能过磅转运入库、棚。

(26)液体桶装物资如临时露天堆放,桶盖处必须向上垫高成30度斜放,以防雨水从桶盖处渗入桶内。

第9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守则

1.所有进入消防控制线内的机动车必须安装防火罩,仓库管理人员应注意督促随车人员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2.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较妥当的方法,防止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

3.未经安全主任许可,不得使用机动叉车装卸危险化学品;

4.进入甲类桶装液体仓库和化学原料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完好;

5.在甲类桶装液体仓库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应注意核对物料与标签,开桶取料后应立即恢复密封,开桶操作应缓慢轻柔,禁止敲击;

6.搬运危险化学品应使用专用工具,禁止在地上滚动搬运;

7.在进行任何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操作时,应佩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8.在封闭或通风较差的地点开启危险化学品包装前,应开启固定或移动通风设施;

9.危险化学品不慎溅到身上时,应立即到应急淋浴或其他水源处冲洗;

10.禁止长期将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敞开;

11.任何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完整标识;

12.不得私自携带危险化学品出厂,不得随意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指定区域以外;

13.所有具有易燃、毒害、腐蚀性的危险废弃物必须送往环保站。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四)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六条 引用文件

(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3号);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2〕第40号令);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2);

(四)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

(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22]161号);

(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328号)。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八条 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运作,保证实际效果。

第九条 总工程师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生产技术的应用安全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公司重大危险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技术管理体系,推动体系的有效运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条 安全监察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督部门,是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建立与保存部门。

(一)明确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定期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申报、应急管理和安全报告等工作;

(三)监督各部门开展检测监控、现场处置、应急演练工作,以及、安全规程、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

(四)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五)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保证安全管控、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六)负责对责任单位检修、运行规程编制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单位,是设备管理、检修维护的执行部门。

(一)负责制定设备检修规程,建立设备技术资料台账,重大危险源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

(二)负责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三)负责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设备、安全自动装置的检修维护、检测及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反事故措施;

(四)负责对检修维护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电部为重大危险源运行管控措施的执行部门,是人员出入管理部门。

(一) 负责制定设备运行规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及出入管理制度,

(二) 负责运行操作、日常巡检和人员出入管理,及异常工况的记录;

(三) 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现场接卸的安全技术措施、接卸操作及现场监护;

(四) 负责运行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

(五) 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危险源辨识、评估、建档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和标准,结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及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

第十四条 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可进行专项评估,或结合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一同开展。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按单元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安全监察部要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可代替安全评估报告,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 辨识、分级记录;

(二)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 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对按照评估结论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向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检修维护、巡检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设备部建立重大危险源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压力容器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建立档案。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修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二)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门外指定地点。进入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三)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护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四)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办理审批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一) 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二) 运行人员密切监视设备系统的压力、温度等参数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严格将参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认真进行设备系统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各种缺陷。发生超温、超压时,应立即报告相关专业人员,并详细记录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设备点检(维护)人员每天定期对设备系统进行点(巡)检和设备维护,发现并处理各类设备缺陷,按计划完成设备隐患的治理工作;

(四) 相关专业人每天检查设备系统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认真组织分析,通过分析参数超标的时间、程度情况,评估对设备健康状态的影响,及时制订检查计划;

(五) 安全监察部化学、热控、金属监督主管掌握监督设备的运行、事故及缺陷情况,贯彻反事故措施;

(六) 公司危险物品(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人等,每月核对所管辖危险物品数量,严格控制购入及储存数量;购置新的危险物品类物资时,物资采购人员应掌握购置的危险物品理化特性,将购置情况报送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危险物品分类,组织对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第二十七条 在重大危险源区域从事任何检修与维护工作时,应熟知化学危险品安全作业规范和应急措施,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风险预控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在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八条 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气体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三十条 发现系统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三十一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2%。

第三十二条 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系统,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内施工前,须办理工作票,经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在专业人员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三十五条 发电部负责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三十六条 安监部负责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按照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章 检查、评价与反馈

第四十条 各级安全、技术监督人员每月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及时管控中存在的问题,每月在安全环保例会上通报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季度应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公司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专项检查应将重大危险源作为重点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每三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各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危险源管理办法》(shzd4203-2022-0183)废止。

第11篇 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局长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2.分析研判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安全风险,向本地党政领导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3.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重要议事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统筹部署危险化学品领域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编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按要求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落实经费装备保障,强化监管执法工作。

6.指导督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完成本地党委、政府、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水、大气环境监测的管理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2 供应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外购危化品贮存、防护、和发放的安全管理。

2.3 销售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4 汽运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2.5 武装保卫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保卫、防偷防盗、交通运输管理等工作。

2.6 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置等过程的工艺管理。

2.7 设备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设备管理。

3管理流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流程图如下:

4管理程序

4.1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2 组织领导

4.2.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人员须经单位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的安全教育。

4.2.2 公司成立淮化集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编制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总预案》。

4.2.3 各基层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4.3 采购和销售

4.3.1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3.2 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出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其它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供“一书一签”。

4.4生产、储存和使用

4.4.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4.4.3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4.4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专用化学品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罐内。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消防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

4.4.5 车间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其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分析化验确认,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选择采取隔离、隔开或分离的储存方式。

4.4.6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通讯、报警装置的正常与否,应列为岗位交接班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和批准,严禁擅自拆卸、停用通讯、报警装置。

4.4.7 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4.8 盛装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危险化学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4.9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4.10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4.11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必须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4.12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采取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4.4.13 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

4.4.14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综合办报告。

公司综合办将调查收集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及市公安局。

4.4.15 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危险化学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4.16 凡用于生产半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4.4.17 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出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专管,定期检修和检验,保持完好。

2)严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化学品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应急解毒药品。

4.4.18 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及设施的管理,按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

4.4.19 安全环保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缺陷等问题,各责任单位应不折不扣予以整改。安全评价报告须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4.20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编制产品的“一书一签”,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申报注册登记。当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时,将利用厂前区公示栏、化工报、局域网等手段予以公告,并及时修订“一书一签”。

4.4.21 各基层单位应利用“一书一签”,经常性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危险化学品常识,落实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4.5装卸、运输和销售

4.5.1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未经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

4.5.2 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装卸人员须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4.5.3 作业人员在装卸前必须对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包括槽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包装容器符合装卸条件、清洁无杂物时再进行装卸,严格防止由于禁忌物料混装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或影响产品质量。

4.5.4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条件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渗漏、爆炸等危险事故。

4.5.5 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做到轻拿轻放,防撞击、拖拉和倾倒,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违反配装限制规定,必要时采取隔热、防潮措施。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堵塞泄漏,并清理现场,防止环境污染。

4.5.6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5.7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运输工具要符合以下规定:

1. 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

3. 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要有防晒设施。

4.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车辆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8% 。

5. 严禁用船只承运遇水燃烧及有毒危险化学品。

6. 严禁使用移动式槽罐运输液化气和易燃液体。

4.5.8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押运资格的人员负责。

4.5.9 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严禁超车和超速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在繁华街道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4.5.10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机动车的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4.5.11 铁路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加挂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4.5.12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化学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措施。

4.5.13 检验合格的产品在交付给客户时,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4.6 废弃处置

4.6.1 危险化学品使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供应部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需要销毁的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到指定地点进行。

4.6.2 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经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4.6.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6.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4.7 奖惩考核

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突出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安全环保部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相关记录

5.1 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

5.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3 化学品安全标签

5.4 安全评价报告

美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十二篇)

美国化学安全和危害调查署,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事故调查统计。依据美国化学安全和危害调查署(cbs)的报告,在1987~1996年10年内,美国大约有605,000次危险化学品的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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