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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办法(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1 21:00:24 查看人数:31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三角城际轨道佛肇段gzzh-2标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的实现,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铁道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  根据佛肇城际gzzh-2标施工实际,确定施工安全控制点的重点,制订红线范围,并确定相关责任追求制度。

第三条  营业线、临近营业线、上跨公路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发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在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四条  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项目部将根据本办法对架子队、施工队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   红线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安全管理红线,分为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是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是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六条  营运线、邻近运营线红线范围

一、a类安全红线

1、未与既有线、临近运营线、上跨公路、交差作业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既有线施工未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和和验收擅自施工,不按方案施工、超范围施工。

3、未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未确认光缆、管道径路,或不听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现场防护人员警示,擅自进行开挖桩基、土方作业,造成光缆、管道被挖断、挖伤。

4、既有线施工项目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一卡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施工作业。

5、施工占道未向相关部门报审擅自施工;大型机械在高压线下或临近高压线施工,占道、跨道施工,施工负责人未按相关要求提前向项目部报告、开工前未告知相关线路、道路管理部门请示告知和未按要求设置专人警戒、指挥的。

6、临近既有线、道路的机械设备、机具、材料未按规定堆码摆放造成侵限。

二、b类红线

1、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无专人司索指挥。

3、特种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备、使用防护品、未设置相关安全防护警戒设施。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

5、违章指挥、各类违章作业。

6、擅自移动、破坏、拆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7、基坑、土方、管道、高压线下施工作业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第七条   桥梁施工红线范围

一、a类红线

1、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方案未按要求报批擅自施工;高压线下、临近高压线未经电力部门审批,占道未经交通部门报批擅自施工。

2、10米以上高墩未按要求分段立模、浇筑,连续梁悬臂挂篮拉杆、桥梁墩身模板拉杆未按规范要求上双螺母。

3、机械设备进场手续不全或未经职能部门验收;原材料进场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4、脚手架搭设未验收进行下一工序;拆除未经许可;连续梁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未按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5、门式墩、连续梁、没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没按规范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6、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范设置擅自施工。

6、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投入使用。

7、大型机械进场无检验合格资料,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挖掘、吊装无专人指挥。

8、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为经施工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齐全。

4、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第2篇 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安全风险防线前移,守住底线,看住红线,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机务系统基本规章 <>制度 <>红线管理办法 <>》(运机运用函〔2022〕33号)、《哈尔滨铁路局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哈铁安〔2022〕4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的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凡是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虽未构成事故,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不能容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棵树机务段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和服务人员。

第二章 触犯“红线”责任追究

第四条 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

1.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

2.制定违背行车基本规章的“土规定 <>”。

3.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4.饮酒上岗、值班擅离岗位。

5.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

第五条 生产(服务)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调离行车岗位并待岗2个月以上

1.冒进关闭的信号。

2.超过线路、机车、车辆规定的容许、限制速度(包括担当救援时距被救援车列2000m内超速运行)。

3.人为关闭lkj、机车信号、音视频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尾装置、平面灯显接口设备、防折关装置、警惕报警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机车6a系统等行车安全装备(包括因不按规定检查导致行车安全装备未正常工作及误操作致使行车安全装备关机或采取非正常手段使行车安全装备变相关机或失去控制作用)。

4.非正常停车后不报告 <>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5.当班饮酒(机车乘务员除外)。

6.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扩大事故后果的违章指挥行为。

7.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不立即停车或盲目运行造成后果。

8.责任机车、设备火情(尚未造成事故的)。

9.对未测酒或吹响测酒器的人员,擅自放行担当乘务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10.无证操纵、操作设备。

11.机车调度员漏派、错派、漏叫机班。

12.不执行作业(工艺)标准造成走行部部件脱落。

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发生严重路风事件。

2.运行中违章作业造成轮箍弛缓、车轮擦伤隐瞒不报或带着安全隐患行车。

3.发生责任交通肇事或路外伤亡(包括发生责任重茬未停车的)。

4.无证驾驶机车或擅自交与无操纵权人员驾驶。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私自处理和帮助他人隐瞒事故的。

6.动车组运行中擅自离开值乘座位的。

7.乘务员不确认行车凭证开车。

8.动车组区间下车处理故障、救援及疏散旅客时,司机未按规定请求邻线限速或区间封锁的调度命令 <>,盲目通知 <>人员下车。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3个月以上

1.作业人身安全防护不到位,包括钻跨车底、扒乘机车车辆、飞乘飞降或未按规定路线行走致使列车停车的。

2.偷盗企业物资(包括燃油、机油等油脂)设备尚未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3.电气化区段违规攀爬车顶。

4.人为造成行车安全装备文件丢失(包括未按规定转储文件,由段或车间通过其他方式重新转储后,发现该文件内含有警告处分类以上严重“两违”问题的)。

5.动车组司机擅自转入或退出隔离模式(被救援时除外)。

四、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2个月以上

1.机车走行部部件漏检,构成严重行车安全隐患的。

2.乘务员擅自、错误解除运行揭示控制。

3.调度员错误操作,造成漏写、错写ic卡数据。

4.漏传、错传行车调度命令;漏摘、错摘运行揭示。

五、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1个月以上

1.由于违章操作造成机车柴油机飞车、油水锤、逆电。

2.错误输入列车车速等级(低输高)、列车计长(长输短)等数据。

3.当班漏岗、擅自离岗、机车乘务员运行中打盹睡觉(间休除外)。

4.职工在上岗前执行测酒制度时(包括机车乘务员在待乘及出勤)首次吹响测酒器后,在15分钟之内复测仍然吹响测酒器。

5.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导致列车或机车、车辆溜逸。

6.监控装置违章解锁。

7.将短股道错输长股道后未修改的。

8.运行中超过线路、机车、车辆允许、限制速度以外的各种限制速度(包括发生责任常用制动)。

第三章 处分、待岗期限和待遇

第六条 撤职处分期为24个月,生产(服务)人员免发3个月奖金(机车乘务员免发3个月奖金及当次乘务工资中的特补奖、计件奖、岗位风险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免发3个月安全风险管理逐级负责制考核奖金。受撤职处分的人员,降低职务级别,安排到下一级岗位任职,待遇按照下一级岗位标准执行。

第七条 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工资待遇、原职务(岗位)和原职务层级。如工作确实需要,必须经考核称职(机车乘务员必须经过理论、实作考试合格并经指导司机以上管理人员鉴定合格)方可重新任用。岗位工资按照重新确定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支给。

第八条 职工因处分调整工作岗位的,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 <>变更手续,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自下达处分决定 <>次月起按核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待岗期限为1至18个月,待岗期间支给待岗生活费(应得部分),标准为:本人技能工资,6档部岗位工资,6档现行局岗位工资60%,工龄工资和各种生活性津贴、补贴。

第十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必须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得岗上待岗,待岗期间的管理、培训按《三棵树机务段职工待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处分程序

1.对职工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通知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

2.由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填写处分呈报表,报劳动人事科。

4.由劳动人事科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后提交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5.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人所在部门及本人,处分决定及相关资料应进入职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处分实施

1.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提请申诉。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另行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部门不得因职工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

2.对职工处分申诉进行复查后,认定存在处分所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处分不当等情况的,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并按规定调整或恢复职工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工资待遇等。被撤销处分或被减轻处分的职工降低的工资待遇,应当予以补发。

3.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核准事实之日起至下达处分决定时止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规定时间不能办结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职工对所犯错误事实拒不承认的,只要证据充分,事实确凿,材料齐全,调查程序合法,应按规定予以惩处。

5.职工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等周期性奖励,不得提高工资等级(档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务层级。

6.责任人员发生的问题涉及多个处理条款时,按所受处理等级最高的条款处理;责任人员在一次作业过程中发生多个问题时,按发生问题性质最严重的处理。

7.对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本人工资收入(指劳统口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收入的20%,扣除后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触及安全红线的生产(服务)人员受到待岗处理时,由职教科组织脱产培训,并负责日常的管理,根据触碰红线的项点确定培训重点内容。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返回原职岗位。

第十四条 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不合格的责任人可延长脱产培训期限,或改职调离行车关键岗位,调整安置到其他工作岗位,按照“易岗易薪”的原则,执行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经资格性培训合格后,改职到其他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责任人,如表现良好,本人申请,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参加原职岗位的竞争上岗。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班组长,要按照岗位安全职责要求,对关键行车岗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触及安全红线问题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对触碰安全红线问题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哈尔滨铁路局干部作风问责办法》(哈铁委联〔2022〕29号)追究责任。对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生产班组长,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对生产(服务)人员的处分及离岗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对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干部协理及行政监察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2日日起施行,前发三机安〔2022〕42号文件废止。段前发文件中涉及事项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主。国家法律法规、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篇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 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 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 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

第6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 建设管理红线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

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

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8条 施工管理红线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红线

(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

(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 “三项设备”性能良好。

(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

(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

(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

(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类红线

(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

(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

(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

(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2.b类红线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

(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

(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

(三)移动模架施工

1.a类红线

(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

(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

2.b类红线

(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

(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

(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四)运架梁施工

1.a类红线

(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

(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

(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

2.b类红线

(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

(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

三、责任追究

第9条 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0条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1条 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附 则

第15条 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6条 各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经济考核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4篇 电厂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的安全“红线”管理。

2. 目的

为了更好的搞好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明确安全管理重点,实现风险预控,预防人身伤害和重大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发电机组长期稳定高效运行,特制定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3.内容

3.1 通用部分

3.1.1 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3.1.2 严禁岗位人员不掌握岗位危险源、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3.1.3 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

3.1.4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1.5 严禁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没有闭环管理;

3.1.6 严禁雷雨时,禁止接近避雷器的接地点;

3.1.7 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

3.1.8 严禁在生产区域不戴安全帽或不规范佩戴安全帽;

3.1.9 严禁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3.1.10 严禁无票作业;

3.1.11 严禁机组正常运行时无故停用联锁及热工保护

3.1.12 严禁有继电保护的电气设备无保护运行;

3.1.13 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发生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时交接班。

3.2 运行部分

3.2.1 锅炉专业

3.2.1.1水压试验升压过程和超压状态下禁止一切本体及受热面检查;

3.2.1.2 影响锅炉启动的系统和设备检修工作未结束、工作票未终结时,或经运行试验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

3.2.1.3 锅炉主汽压力表、温度表、汽包水位计、给水流量表、炉膛负压表、氧量表、排烟温度表等主要仪表不能全部正常投入禁止锅炉启动;

3.2.1.4 锅炉总联锁、锅炉主保护不能正常投入,禁止锅炉启动;

3.2.1.5 锅炉的排汽门、快速泄压阀、事故放水门、燃油速断阀等安全保护性阀门经试验动作不正常,禁止锅炉启动;

3.2.1.6 锅炉的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安全门未经整定(机组大修后首次点火进行安全门整定时除外)或试拒动,禁止锅炉启动;

3.2.1.7 锅炉水压试验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

3.2.1.8 炉水品质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

3.2.1.9 dcs控制系统不能投入或运行不正常,禁止锅炉启动;

3.2.1.10 fsss系统不正常禁止启动锅炉;

3.2.1.11汽包的水位保护试验在启动前和停炉后用上水和放水的方法进行,严禁用信号短接的方法进行模拟传动替代。汽包水位计应以差压式(带压力修正回路)水位计为基准;

3.2.1.12锅炉点火时严密监视炉膛着火情况,灭火后应迅速关闭各油角阀,保持30%以上风量吹扫5分钟以上,防止灭火爆燃事故的发生,吹扫完成并确认无影响点火的缺陷后再行点火;

3.2.1.13锅炉升压过程中,严格按照升温升压曲线进行,以免汽包壁温差过大和过.再热器壁温急剧升高。

3.2.1.14 锅炉低负荷进行打焦工作时,炉膛严禁吹灰;

3.2.1.15冲洗水位计时应缓慢小心,严禁操作有缺陷的阀门,冲洗水位计时不可站在水位计正对面;

3.2.1.16 排污前应对排污系统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排污,有人检修,禁止排污, 排污必须征得主值同意,排污时应加强水位监视;

3.2.1.17 mft达到动作条件而拒动作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18安全阀动作后不回座,压力下降.温度变化到不允许运行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19所有汽包水位计失灵、损坏,无法监视水位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0炉管爆破,无法维持正常水位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1汽压超过安全门动作值而安全门拒动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2尾部烟道发生二次燃烧,使排烟温度、主蒸汽、再热蒸汽温度不正常地升高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3锅炉房内发生火灾,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4 所有dcs画面黑屏,不能监视运行参数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5炉膛内或烟道发生爆炸,使设备严重损坏时,必须紧急停炉;

3.2.2 汽机专业

3.2.2.1 影响机组启动的系统和设备的检修工作未结束,工作票未注销时,或经试验及试运不合格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2 机组任一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3 机组保护动作值不符合规定,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4 汽机调速系统不能维持空负荷运行,机组甩负荷后不能控制转速在危急遮断器动作转速以下,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5 任一主汽门、调门、抽汽逆止门卡涩或关闭不严,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6 汽轮机汽轮机转子弯曲值偏离原始状态值0.02mm,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7盘车时有清楚的金属摩擦声或盘车电流明显增大或大幅摆动,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8主要显示仪表:(如转速、振动、轴向位移、相对膨胀、润滑油压、eh油压、冷油器出口油温、轴承回油温度、主蒸汽压力与温度、凝汽器真空等传感器和显示仪表以及调节、保安系统压力开关、测量汽缸金属温度的热电偶和显示仪表等)不全或失灵,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9 交流润滑油泵、直流事故油泵,润滑油系统、eh油系统之一故障或顶轴装置、盘车装置失常,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0油质不合格或润滑油温<30℃,回油温度>70℃,eh油温<20℃,油箱油位低于极限值,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1回热系统中,主要调节及控制系统(除氧器水位.压力自动调节、给水泵控制系统、凝汽器水位调节等)失灵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2 汽水品质不符合要求,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3 deh系统不能正常投运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4 dcs系统异常,影响机组运行操作、监视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5 热控信号系统故障,不能正确投入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6主要仪表或热机保护电源失去,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7机组及主要附属系统设备安全保护性阀门或装置动作不正常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8 高压缸内壁上下温差大于或等于56℃,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9 汽轮机转速上升至3330rpm而危急保安器不动作,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0 轴向位移达+1.2mm或-1.65mm,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1 汽轮发电机组发生剧烈振动(轴承振动达0.25mm)或内部发生明显的金属摩擦声或撞击声时,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2 汽轮机发生水冲击或汽机侧主汽温10min内急剧下降50℃及以上 ,。10操作法软盘进入上位机上使用、拷贝。品,以免其掉落伤人。桥抓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3 汽轮发电机组任何一个轴承断油冒烟,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4 任一支持轴承巴氏合金温度升至115℃或推力轴承巴氏合金温度升至110℃以及轴承回油温度上升到极限值75℃,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5 润滑油中断或轴承润滑油压下降至0.07mpa保护未动作,启动交、直油泵无效,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6 油箱油位下降至-330mm补油无效,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7 汽轮机油系统着火,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8 轴封冒火花,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9 发电机内部有摩擦声、撞击声,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30 发电机冒烟、着火或氢系统爆炸,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31 主.再热蒸汽管破裂,机组无法运行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2 凝结水泵故障、排汽装置水位过高,而备用泵不能投入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3 机组甩负荷后空转或带厂用电运行超过15min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4 deh系统和调节保安系统故障无法维持正常运行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5 高、中压缸胀差超过-4mm或+7mm,低压缸胀差超过+15mm,调整无效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6 机组处于电动机状态运行时间超过1min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7 主、再热汽温达到552℃持续时间超过15min或主、再热汽温超过567℃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3 电气专业

3.2.3.1 机组大、小修后工作票未收回、系统未恢复或影响机组启动的电气设备检修后未收回工作票,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2 发电机-变压器组主保护无法投入,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3 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无法满足可靠性、灵敏度和选择性,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4 发电机-变压器组启动前绝缘检测不合格,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5 发电机-变压器组启动前各项联锁试验不合格,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6 发变组各主要表计(电压、电流、有功、无功等)及信号损坏,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7 发电机-变压器组内部主保护动作或后备保护动作且已确认为非系统故障,且未查明原因,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8 发电机氢、油、水系统故障不能正常投运,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9 汽轮机打闸后,逆功率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0 发电机内有摩擦、撞击声,振动超过允许值,应紧急停机;

3.2.3.11 机组内部冒烟、着火、爆炸,应紧急停机;

3.2.3.12 发电机组有明显故障,而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3 发电机互感器冒烟、着火、爆炸,应紧急停机;

3.2.3.14 发电机失磁,失磁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5 发电机定子线圈漏水,并伴有定子接地,应紧急停机;

3.2.3.16发电机主开关以外发生短路,定子电流表指向最大,电压严重降低,发电机后备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7 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紧急停机;

3.2.3.18 发电机定子冷却水中断,应紧急停机;

3.2.3.19 密封油系统故障,无法维持正常运行,应紧急停机;

3.2.3.20 主变.厂高变.励磁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3.2.3.20.1 主变套管爆炸和破裂,大量漏油,油面突然下降;

3.2.3.20.2 主变套管端头过热熔化;

3.2.3.20.3 主变或厂高变冒烟.着火;

3.2.3.20.4 主变压器油箱破裂;

3.2.3.20.5 主变压器漏油,油面下降到瓦斯继电器以下;

3.2.3.20.6 主变或厂高变防爆薄膜.释压阀破裂,且向外喷油.冒烟;

3.2.3.20.7 变压器有异音,且有不均匀的爆炸声;

3.2.3.20.8 变压器因故无保护运行(直流系统瞬时选接地或直流保险熔断.接触不良等经处理能立即恢复正常者除外);

3.2.3.20.9 发-变组或厂高变.励磁变保护拒动;

3.2.3.20.10 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危急情况;

3.2.3.21 励磁系统运行中,运行人员不允许修改微机励磁调节器的工作参数;

3.2.3.22 励磁系统运行中,运行人员可以用dcs对励磁系统进行控制操作,严禁运行人员就地操作;

3.2.3.23 正常情况下,不经值长同意不得任意改变厂用电的运行方式;

3.2.3.24 电气所有倒闸操作只有在事故处理和进行合断开关的单一操作外其余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2.3.25 6kv系统有严重的短路现象,如爆炸声、弧光,不得强送电;

3.2.3.26 6kv系统检修后充电时跳闸,不得强送电;3.2.3.276kv系统开关连跳两次者,不得强送电;

3.2.3.28 6kv 系统强送电时,应注意合闸设备的电流表和母线电压表发现电流剧增,电压严重下降应迅速切断。但不应将负荷电流或变压器的涌流误认为是故障电流;

3.2.3.29 发电机差动、主变差动、高厂变差动、发变组差动、励磁变差动、主变重瓦斯、高厂变重瓦斯、保护信号发出,应立即停机、解列、灭磁;

3.2.3.30 发电机并列时严禁非同期并列;

3.2.3.31 发电机零起升压时主变220kv中性点接地刀闸必须在投入状态;

3.2.3.32 发电机一经冲转,除有关的电气试验工作外,不得在发电机回路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3.2.4 除灰专业

3.2.4.1 电除尘器设备运行时不得进入高压隔离室;

3.2.4.2 电除尘器启动前,如发现高压隔离开关有异常,应通知检修人员查明原因,不能强行合闸;

3.2.4.3 电除尘器运行中应将全部人孔门、检查门、封盖关闭并上锁,严禁打开人孔门进入内部工作;

3.2.4.4 电除尘器运行中严禁打开任何检查门,如必须打开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将相应电场停运,并做好安措;

3.2.4.5 电除尘器运行时,严禁运行人员及其它人员进入电场高压危险区;

3.2.4.6 电除尘器严禁在运行中操作高压隔离开关;

3.2.4.7 电除尘器运行中禁止靠近硅整流变压器引入部位(安装距离1.5米)。

3.2.5 输煤专业

3.2.5.1 在正常情况下,禁止皮带带负荷停机,冲地时禁止往皮带上冲水;

3.2.5.2 输煤监控系统,上位机监控系统运行中,非检修需要,任何人不得进行开关机操作;

3.2.5.3 输煤监控系统,上位机运行中运行人员严禁拔、插模块和插头,拔、插模块和插头必须关掉电源;

3.2.5.4 卸油前要检查油罐的存油量,严防卸油时冒顶跑油,严格控制油的流速(0.7~1m/s),以防发生静电;

3.2.5.5 油库区禁止烟火;

3.2.5.6 检修人员进入油区,应按规定事先联系,持检修工作票进入现场,若动火须持动工作票,严禁将氧气.乙炔气瓶带入油区,工作结束后应核实现场确无遗留火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3.2.5.7 装载机运行时,除驾驶室外其它部位不得有人;

3.2.5.8 堆取料机与推煤机联合作业时,两机应保持5m以上安全距离;

3.2.5.9 严禁超越堆取料能力.俯仰角度范围.回转角度范围进行工作。

3.2.6 化学专业

3.2.6.1 检查漏氢时,只能用肥皂水或微量测氢仪来检查,严禁用火找漏;

3.2.6.2 冻结的氢管道、阀门及其他设备等,只能用蒸汽或热水来解冻,严禁使用火烤;

3.2.6.3 工作人员不宜穿合成纤维、毛料工作服,严禁用铁器工具相互撞击;

3.2.6.4 油脂和油类不能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制氢操作人员的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3.2.6.5 在制氢设备带压力运行的任何部位发生严重泄漏时应紧急停车;

3.2.6.6 氢气或碱液的外漏,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时应紧急停车;

3.2.6.7 制氢装置周围环境出现紧急事故,危及设备安全时应紧急停车;

3.2.6.8 冲取样管时,人站立在阀门侧前方,禁止站在阀门正前方,用手直接操作;

3.2.6.9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必须先通风15分钟,并测量sf6气体含量;

3.2.6.10 试验人员做完sf6相关实验应洗澡,严禁在工作现场吃东西,喝水;

3.2.6.11 运行中设备发生严重泄露或设备爆炸而导致sf6气体大量外溢时,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按照sf6电气设备运行及试验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现场采样和检验;

3.2.6.12 在做sf6相关试验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因缺氧造成的窒息危险,接触有毒气体时应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工作地点应强力通风。

3.2.7 脱硫专业

3.2.7.1 锅炉mft动作,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2 锅炉投油枪或除尘器故障,进口烟气粉尘浓度超过300 mg/nm3,延时30 min,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3 入口烟气温度>170 ℃,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4 烟道压力超出-1200 pa~+1200 pa范围,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5 原烟气或净烟气挡板未开启,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6 三台吸收塔浆液循环泵均跳闸,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3 检修部分

3.3.1 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3.2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工作业;

3.3.3 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

3.3.4 严禁现场工作无监护作业;

3.3.5 严禁无监护进行遥控操作;

3.3.6 严禁工作票未终结即下令操作;

3.3.7 严禁在电气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3.3.8 严禁在未进行安全技术两交底的情况下开工作业;

3.3.9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进行作业;

3.3.10 严禁在油系统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

3.3.11 严禁工作票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作业;

3.3.12 严禁未经充分通风擅自进入密闭容器、sf6 配电室、电缆沟道等;

3.3.13 严禁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接地;

3.3.14 严禁不戴绝缘手套高压验电或装设接地线;

3.3.15 严禁不检查安全措施和确认设备情况盲目作业;

3.3.16 严禁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不办理确认手续开始工作;

3.3.17 严禁不经监护人确认进行作业和操作;

3.3.18 严禁单人作业和非工作班成员参与作业;

3.3.19 严禁超越工作职权和工作范围进行工作;

3.3.20 严禁保护及自动装置无定值单投退;

3.3.21 严禁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3.22 严禁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3.3.23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3.3.24 严禁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档、报备,未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进行工作;

3.3.25 严禁明知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也不采取防控措施,设备带病运行的;

3.3.26 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3.27 严禁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

3.3.28 严禁不办理手续擅自停送电;

3.3.29 电气二次回路工作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3.3.30 不得随意扩大安全措施,需要打开跳闸线或者压板的,要提前写好安全措施票告知运行人员后按措施票执行;

3.3.32 电气作业必须2人或者2人以上,严禁一人工作;

4 考核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并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根据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5篇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三角城际轨道佛肇段gzzh-2标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的实现,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铁道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 根据佛肇城际gzzh-2标施工实际,确定施工安全控制点的重点,制订红线范围,并确定相关责任追求制度。

第三条 营业线、临近营业线、上跨公路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发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在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四条 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项目部将根据本办法对架子队、施工队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 红线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安全管理红线,分为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是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是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六条 营运线、邻近运营线红线范围

一、a类安全红线

1、未与既有线、临近运营线、上跨公路、交差作业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既有线施工未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和和验收擅自施工,不按方案施工、超范围施工。

3、未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未确认光缆、管道径路,或不听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现场防护人员警示,擅自进行开挖桩基、土方作业,造成光缆、管道被挖断、挖伤。

4、既有线施工项目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一卡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施工作业。

5、施工占道未向相关部门报审擅自施工;大型机械在高压线下或临近高压线施工,占道、跨道施工,施工负责人未按相关要求提前向项目部报告、开工前未告知相关线路、道路管理部门请示告知和未按要求设置专人警戒、指挥的。

6、临近既有线、道路的机械设备、机具、材料未按规定堆码摆放造成侵限。

二、b类红线

1、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无专人司索指挥。

3、特种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备、使用防护品、未设置相关安全防护警戒设施。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

5、违章指挥、各类违章作业。

6、擅自移动、破坏、拆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7、基坑、土方、管道、高压线下施工作业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第七条 桥梁施工红线范围

一、a类红线

1、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方案未按要求报批擅自施工;高压线下、临近高压线未经电力部门审批,占道未经交通部门报批擅自施工。

2、10米以上高墩未按要求分段立模、浇筑,连续梁悬臂挂篮拉杆、桥梁墩身模板拉杆未按规范要求上双螺母。

3、机械设备进场手续不全或未经职能部门验收;原材料进场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4、脚手架搭设未验收进行下一工序;拆除未经许可;连续梁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未按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5、门式墩、连续梁、没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没按规范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6、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范设置擅自施工。

6、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投入使用。

7、大型机械进场无检验合格资料,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挖掘、吊装无专人指挥。

8、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为经施工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齐全。

4、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5、违章指挥,野蛮施工,违章作业。

第八条 制梁场红线范围

一、a类红线

1、龙门吊、提梁机安装、拆卸、无方案,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擅自投入使用;安装、拆除无安全保障措施。

2、机械设备进场为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3、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4、拌合站、锅炉房、配电房等设施设备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5、施工用电无方案或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6、张拉机械、压力表未经校验。

二、b类红线

1、有关特殊工种施工人员未专业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进场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

3、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4、高空及双层作业未戴(系)安全帽、安全绳、未设置安全网

5、临边作业未设防护设施

6、大型设备停车待工时无闭锁,起重吊装设备无缆风绳等防溜逸倾倒安全防护措施。

7、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8、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9、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九条 箱梁铺架安全红线

一、a类红线

1、方案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评审、报批,起重机械、架梁设备未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

2、箱梁起吊、转运、铺架准备不充分,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3、环境条件不具备。

4、成品梁体不合格。

5、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或未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二、b类红线

1、作业人员未进行专项教育培训,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高空及双层作业未戴(系)安全帽、安全绳、未设置安全网

3、临边作业未设防护设施

4、大型设备停车待工时无闭锁,起重吊装设备无缆风绳等防溜逸倾倒安全防护措施。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违反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队伍负责人予以黄牌警告,并追求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施工队伍累积违反施工管理a类红线3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进行1000-5000元处罚,对施工队伍负责人进行500-5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对违反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1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予以批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积3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进行500-3000元处罚,对施工队伍负责人进行300-2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5篇范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珠三角城际轨道佛肇段gzzh-2标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的实现,根据铁路营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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