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三角城际轨道佛肇段gzzh-2标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的实现,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铁道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 根据佛肇城际gzzh-2标施工实际,确定施工安全控制点的重点,制订红线范围,并确定相关责任追求制度。
第三条 营业线、临近营业线、上跨公路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发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在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四条 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项目部将根据本办法对架子队、施工队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 红线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安全管理红线,分为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是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是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六条 营运线、邻近运营线红线范围
一、a类安全红线
1、未与既有线、临近运营线、上跨公路、交差作业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既有线施工未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和和验收擅自施工,不按方案施工、超范围施工。
3、未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未确认光缆、管道径路,或不听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现场防护人员警示,擅自进行开挖桩基、土方作业,造成光缆、管道被挖断、挖伤。
4、既有线施工项目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一卡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施工作业。
5、施工占道未向相关部门报审擅自施工;大型机械在高压线下或临近高压线施工,占道、跨道施工,施工负责人未按相关要求提前向项目部报告、开工前未告知相关线路、道路管理部门请示告知和未按要求设置专人警戒、指挥的。
6、临近既有线、道路的机械设备、机具、材料未按规定堆码摆放造成侵限。
二、b类红线
1、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无专人司索指挥。
3、特种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备、使用防护品、未设置相关安全防护警戒设施。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
5、违章指挥、各类违章作业。
6、擅自移动、破坏、拆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7、基坑、土方、管道、高压线下施工作业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第七条 桥梁施工红线范围
一、a类红线
1、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方案未按要求报批擅自施工;高压线下、临近高压线未经电力部门审批,占道未经交通部门报批擅自施工。
2、10米以上高墩未按要求分段立模、浇筑,连续梁悬臂挂篮拉杆、桥梁墩身模板拉杆未按规范要求上双螺母。
3、机械设备进场手续不全或未经职能部门验收;原材料进场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4、脚手架搭设未验收进行下一工序;拆除未经许可;连续梁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未按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5、门式墩、连续梁、没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没按规范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6、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范设置擅自施工。
6、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投入使用。
7、大型机械进场无检验合格资料,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挖掘、吊装无专人指挥。
8、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为经施工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齐全。
4、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5、违章指挥,野蛮施工,违章作业。
第八条 制梁场红线范围
一、a类红线
1、龙门吊、提梁机安装、拆卸、无方案,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擅自投入使用;安装、拆除无安全保障措施。
2、机械设备进场为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3、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4、拌合站、锅炉房、配电房等设施设备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5、施工用电无方案或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6、张拉机械、压力表未经校验。
二、b类红线
1、有关特殊工种施工人员未专业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进场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
3、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4、高空及双层作业未戴(系)安全帽、安全绳、未设置安全网
5、临边作业未设防护设施
6、大型设备停车待工时无闭锁,起重吊装设备无缆风绳等防溜逸倾倒安全防护措施。
7、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8、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9、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九条 箱梁铺架安全红线
一、a类红线
1、方案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评审、报批,起重机械、架梁设备未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
2、箱梁起吊、转运、铺架准备不充分,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3、环境条件不具备。
4、成品梁体不合格。
5、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或未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二、b类红线
1、作业人员未进行专项教育培训,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高空及双层作业未戴(系)安全帽、安全绳、未设置安全网
3、临边作业未设防护设施
4、大型设备停车待工时无闭锁,起重吊装设备无缆风绳等防溜逸倾倒安全防护措施。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违反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队伍负责人予以黄牌警告,并追求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施工队伍累积违反施工管理a类红线3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进行1000-5000元处罚,对施工队伍负责人进行500-5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对违反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1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予以批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积3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进行500-3000元处罚,对施工队伍负责人进行300-2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2篇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范本
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六、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九、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十、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十一、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十二、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动态达标,“两确认三汇报”符合要求,否则严禁生产。
十三、所有单位隐患排查必须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严禁在未排查隐患、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十四、所有单位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定期进行检测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45g/m3,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的,严禁生产。
十五、所有单位应急避灾演练2次/年,区队更换作业地点要及时进行新区演练,严禁不演练或减少演练次数。
十六、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准确、熟练,严禁无证上岗。
十七、所有资源整合及新建技改项目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生产建设“三同时”,在竣工投产前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否则严禁生产。
十八、所有露天开采煤矿在剥采不合理、边坡治理不到位、防治自燃发火措施不落实、矿区道路行车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严禁生产。
十九、所有地面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及应急预案未进行评价评定和申报的严禁生产。
二十、所有地面单位必须做好火灾、爆炸、有害气体泄漏、安全用电、机械伤害、高空坠落、基坑垮塌、食品药品危害等事故防范。航空做好任何不安全事件的预防和监控。
第3篇 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
根据《潞安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 ,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确保山中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 ,我矿对文件进行了认真贯彻学习,根据文件要求,对 “安全红线”作如下规定:
1、出现下列情况,对安全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严重不到位的 ;未按国家、集团等有关规定认真监督安全计划和各项措施的实施,致使出现安全事故的;未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抢救及追查 、分析、处理工作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2、出现下列情况,对生产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 ;生产业务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主要生产队未任命技术员组织生产的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 “双风机双电源 ”、“三专两闭锁 ”、安全监控系统仍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瓦斯超限断电最大值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 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3、出现下列情况,对机电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担任主副井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 “双风机双电源 ”、“三专两闭锁 ”、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最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连续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 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工艺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39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4、出现下列情况,对通风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 ”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 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未由本矿实行统一管理的 ;矿井通风系统部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 “一通三防 ”、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 、措施未审批的;承压水开采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或者措施未审批的;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未由本矿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 、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5、出现下列情况,对地测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没能贯彻执行地测档案的立卷 、归档、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的 ;没有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政策 、法令、规定的;根据矿井生产布置,没有认真组织地质测量工作的正常开展的 ;没有合理组织日常测量工作 ,满足生产要求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住、突出危险性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 ;承压水开采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或者措施未审批的; 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校核重要工程施工设计 ,制定具体施工方案,没有参加并监督实施的;中腰线的标设和沿向没有按照要求标设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6、出现下列情况,对调度室主任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未按生产要求安排人员组织生产 ,致使生产计划延迟,延误生产的;未能及时完成矿生产作业计划和经济指标的 ;发生重大事故时,没有立即调动所需人力 、物力进行组织抢救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第4篇 义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实施细则
一、正确认识实施“安全管理红线”的必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
出台安全管理红线是针对义煤公司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入手,以事故教训警醒全体员工,推动安全管理转型,防范各类事故发生。60条安全管理“红线”中的每一条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都是煤矿安全规程和措施中三令五申的重要条款,都是在借鉴事故教训基础上总结提炼出来的,背后都有若干典型事故教训作支撑,是依法治矿的具体体现。结合实际重点,突出了这些措施在防范事故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红线”管理形式来强化其严肃性,提升执行力。
二、 依法实施“红线”管理
按公司领导要求,“安全管理红线”经过了各专业部门认真梳理审核,是义煤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河南能源(2022)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要求,依法实施安全管理“红线”。
三、切实做好宣传贯彻
1、明确责任。各矿井矿长是本单位宣传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专业系统、部门负责人是系统内宣传培训、解读指导、执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部署宣贯和执行工作,以身作则抓好落实。宣传培训做到“六全”“四知”:全面宣传、全员培训、全懂条款规定、全会执行、全时监督、全员签订承诺书;“知规定、知案例、知危害、知责任”。各专业系统要将本专业有关红线逐条细化、量化,解读清楚,讲明白,为基层单位规范执行提供技术指导。各单位要进一步结合实际将60条“红线”规定详细分解到矿井各岗位、工种和系统等,所有副科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矿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红线必须全部掌握,熟记于心。
2、广泛宣贯。各单位要利用板报、标语、广播、有线电视、报纸、警示牌和各种会议、技术课和现场模拟讲解等形式集中开展宣传培训。要组织专业人员分专业逐条详细解读,公司业务部门要对本专业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对照典型案例讲明危害,让职工家喻户晓想明白、人人皆知、入脑入心。要在井下主要工作场所和事故易发地点设置相应红线警示警标,时刻警醒员工严格遵守。把无情的制度变成有情的宣教,把踩踏红线可能引发的事故伤害和被查处追究的后果变成事故前自觉主动预防。让“红线”成为人人知道并严格遵守的安全“高压线”,真正使“红线”无人敢踩、无人去踩、无人想踩。
3、严格考核。红线内容的现场培训结果是真正全员有效落实的前提,各单位要对所有员工宣贯情况进行严格的效果考核,根据职工理解红线背后的事故案例教训的熟知情况和现场实操演练情况,评价宣传教育成效,并记录建档备查。必须做到“三个百分百”即:在岗员工百分之百参加培训、考试百分之百满分、新工人上岗前百分之百达标。否则,停止工作,进行再学习、再考试,直到满足百分百要求为止。
4、人人承诺。矿井统一规定格式,以区队为单位组织分工种岗位签订。考试合格的职工人人与单位签订不踩“安全管理红线”承诺书,员工与区队、区队(科室)管理干部与矿井领导、矿井领导与义煤公司领导签订不踩“安全管理红线”承诺书,强化遵章意识和安全诚信意识,促进安全自律。
四、强化责任,合力推进
1、落实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责任主体是矿井。支持鼓励基层单位自主管理、自查自纠,促进矿井、区队安全自主管理。各单位内部查处的触犯“红线”规定行为,由本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其结果不作为上级安全考核扣分的依据。各级领导要把思想统一到义煤公司安全决策部署上来,克服应付、畏惧、怕得罪人心理和变相抵触、对抗、侥幸心理,不搞花架子,严禁采取全线停产、静态迎检,掩盖动态生产过程的隐患,坚决避免规定与现场落实“两张皮”,真正做到“铁制度、硬执行”,确保隐患“可知、可控”,推进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有效运行。
2、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上级各部门要履行“抓系统、系统抓”职责,根据查处违反“红线”落实情况,对基层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与双基建设等安全奖励挂钩。对应查未查、应处未处的,被上一级查处一人次违反“红线”规定的,对单位扣当月“双基”考核3分,对本单位系统分管领导扣当月“双基”考核3分。矿井当月被查出2人次以上违反“红线”规定行为的,上溯一级追究监管责任,依次给予系统分管领导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免职处分。矿井当月被查出3人次以上违反“红线”规定行为的,依次给予矿井主要领导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矿井主要领导进行安全约谈。
3、强化现场管理。跟班区长、班(组)长对本班现场触犯“红线”的行为查处负直接监管责任。对于不负责任,放任、默许或违章指挥本班员工违反“红线”规定冒险蛮干的,按照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给予跟班区(队)长、班长撤职处分;给予区(队)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职工本人违反红线的给予2000元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4、严格上溯追究。上级部门查出或经员工举报落实的违反“红线”规定行为,每查出一人次对上一级公司相应业务部门扣当月“双基”考核0.5分。
5、鼓励广大员工相互提醒并监督“红线”执行,现场制止并报告义煤公司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行为的,经核实后,根据情况每次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对弄虚作假或刻意报复或干扰规定落实的也要严肃追究。
6、加强综合考评。在安全管理“红线”宣传学习、培训考试(以分系统现场抽查为主)、签订承诺书和现场落实等环节实施效果好,位居前三名的,当月“双基”考核给予0.5-1.5分激励。
7、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红线危险,违规必究,要形成全员共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狠抓超前防范,努力给员工创造自觉自律不踩“红线”的环境和氛围,培养安全生产习惯,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附:承诺书
承诺书
(仅供参考,鼓励创新)
为规范全员操作行为,把“用心做事、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安全工作习惯,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管理转型,坚决遵守义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促进义煤安全形势根本好转,在此,我向矿领导和全体员工庄严承诺:
一、我认真学习了义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全部(专业)内容,熟知有关安全管理红线的各项要求,并做到熟记于心。
二、我完全理解义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的深刻内涵和严格实施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认识到安全“红线”神圣不可侵犯的严肃性。
三、我承诺愿意坚守义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规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安全工作,保证不触及红线,并监督身边工友不踩“红线”,做到“三不伤害”,为义煤公司安全生产稳定不懈努力。
四、我自愿接受上级和同事监督,若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行为,愿依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接受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法定代表: 承诺人:
监督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背面为安全管理红线具体条款)
第5篇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三角城际轨道佛肇段gzzh-2标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的实现,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铁道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 根据佛肇城际gzzh-2标施工实际,确定施工安全控制点的重点,制订红线范围,并确定相关责任追求制度。
第三条 营业线、临近营业线、上跨公路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发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在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四条 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项目部将根据本办法对架子队、施工队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 红线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安全管理红线,分为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是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是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六条 营运线、邻近运营线红线范围
一、a类安全红线
1、未与既有线、临近运营线、上跨公路、交差作业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既有线施工未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和和验收擅自施工,不按方案施工、超范围施工。
3、未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未确认光缆、管道径路,或不听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现场防护人员警示,擅自进行开挖桩基、土方作业,造成光缆、管道被挖断、挖伤。
4、既有线施工项目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一卡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施工作业。
5、施工占道未向相关部门报审擅自施工;大型机械在高压线下或临近高压线施工,占道、跨道施工,施工负责人未按相关要求提前向项目部报告、开工前未告知相关线路、道路管理部门请示告知和未按要求设置专人警戒、指挥的。
6、临近既有线、道路的机械设备、机具、材料未按规定堆码摆放造成侵限。
二、b类红线
1、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无专人司索指挥。
3、特种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备、使用防护品、未设置相关安全防护警戒设施。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
5、违章指挥、各类违章作业。
6、擅自移动、破坏、拆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7、基坑、土方、管道、高压线下施工作业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第七条 桥梁施工红线范围
一、a类红线
1、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方案未按要求报批擅自施工;高压线下、临近高压线未经电力部门审批,占道未经交通部门报批擅自施工。
2、10米以上高墩未按要求分段立模、浇筑,连续梁悬臂挂篮拉杆、桥梁墩身模板拉杆未按规范要求上双螺母。
3、机械设备进场手续不全或未经职能部门验收;原材料进场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4、脚手架搭设未验收进行下一工序;拆除未经许可;连续梁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未按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5、门式墩、连续梁、没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没按规范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6、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范设置擅自施工。
6、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投入使用。
7、大型机械进场无检验合格资料,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挖掘、吊装无专人指挥。
8、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为经施工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齐全。
4、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第6篇 电厂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的安全“红线”管理。
2. 目的
为了更好的搞好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明确安全管理重点,实现风险预控,预防人身伤害和重大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发电机组长期稳定高效运行,特制定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3.内容
3.1 通用部分
3.1.1 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3.1.2 严禁岗位人员不掌握岗位危险源、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3.1.3 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
3.1.4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1.5 严禁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没有闭环管理;
3.1.6 严禁雷雨时,禁止接近避雷器的接地点;
3.1.7 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
3.1.8 严禁在生产区域不戴安全帽或不规范佩戴安全帽;
3.1.9 严禁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3.1.10 严禁无票作业;
3.1.11 严禁机组正常运行时无故停用联锁及热工保护
3.1.12 严禁有继电保护的电气设备无保护运行;
3.1.13 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发生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时交接班。
3.2 运行部分
3.2.1 锅炉专业
3.2.1.1水压试验升压过程和超压状态下禁止一切本体及受热面检查;
3.2.1.2 影响锅炉启动的系统和设备检修工作未结束、工作票未终结时,或经运行试验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
3.2.1.3 锅炉主汽压力表、温度表、汽包水位计、给水流量表、炉膛负压表、氧量表、排烟温度表等主要仪表不能全部正常投入禁止锅炉启动;
3.2.1.4 锅炉总联锁、锅炉主保护不能正常投入,禁止锅炉启动;
3.2.1.5 锅炉的排汽门、快速泄压阀、事故放水门、燃油速断阀等安全保护性阀门经试验动作不正常,禁止锅炉启动;
3.2.1.6 锅炉的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安全门未经整定(机组大修后首次点火进行安全门整定时除外)或试拒动,禁止锅炉启动;
3.2.1.7 锅炉水压试验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
3.2.1.8 炉水品质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
3.2.1.9 dcs控制系统不能投入或运行不正常,禁止锅炉启动;
3.2.1.10 fsss系统不正常禁止启动锅炉;
3.2.1.11汽包的水位保护试验在启动前和停炉后用上水和放水的方法进行,严禁用信号短接的方法进行模拟传动替代。汽包水位计应以差压式(带压力修正回路)水位计为基准;
3.2.1.12锅炉点火时严密监视炉膛着火情况,灭火后应迅速关闭各油角阀,保持30%以上风量吹扫5分钟以上,防止灭火爆燃事故的发生,吹扫完成并确认无影响点火的缺陷后再行点火;
3.2.1.13锅炉升压过程中,严格按照升温升压曲线进行,以免汽包壁温差过大和过.再热器壁温急剧升高。
3.2.1.14 锅炉低负荷进行打焦工作时,炉膛严禁吹灰;
3.2.1.15冲洗水位计时应缓慢小心,严禁操作有缺陷的阀门,冲洗水位计时不可站在水位计正对面;
3.2.1.16 排污前应对排污系统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排污,有人检修,禁止排污, 排污必须征得主值同意,排污时应加强水位监视;
3.2.1.17 mft达到动作条件而拒动作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18安全阀动作后不回座,压力下降.温度变化到不允许运行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19所有汽包水位计失灵、损坏,无法监视水位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0炉管爆破,无法维持正常水位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1汽压超过安全门动作值而安全门拒动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2尾部烟道发生二次燃烧,使排烟温度、主蒸汽、再热蒸汽温度不正常地升高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3锅炉房内发生火灾,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4 所有dcs画面黑屏,不能监视运行参数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5炉膛内或烟道发生爆炸,使设备严重损坏时,必须紧急停炉;
3.2.2 汽机专业
3.2.2.1 影响机组启动的系统和设备的检修工作未结束,工作票未注销时,或经试验及试运不合格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2 机组任一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3 机组保护动作值不符合规定,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4 汽机调速系统不能维持空负荷运行,机组甩负荷后不能控制转速在危急遮断器动作转速以下,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5 任一主汽门、调门、抽汽逆止门卡涩或关闭不严,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6 汽轮机汽轮机转子弯曲值偏离原始状态值0.02mm,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7盘车时有清楚的金属摩擦声或盘车电流明显增大或大幅摆动,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8主要显示仪表:(如转速、振动、轴向位移、相对膨胀、润滑油压、eh油压、冷油器出口油温、轴承回油温度、主蒸汽压力与温度、凝汽器真空等传感器和显示仪表以及调节、保安系统压力开关、测量汽缸金属温度的热电偶和显示仪表等)不全或失灵,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9 交流润滑油泵、直流事故油泵,润滑油系统、eh油系统之一故障或顶轴装置、盘车装置失常,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0油质不合格或润滑油温<30℃,回油温度>70℃,eh油温<20℃,油箱油位低于极限值,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1回热系统中,主要调节及控制系统(除氧器水位.压力自动调节、给水泵控制系统、凝汽器水位调节等)失灵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2 汽水品质不符合要求,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3 deh系统不能正常投运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4 dcs系统异常,影响机组运行操作、监视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5 热控信号系统故障,不能正确投入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6主要仪表或热机保护电源失去,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7机组及主要附属系统设备安全保护性阀门或装置动作不正常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8 高压缸内壁上下温差大于或等于56℃,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9 汽轮机转速上升至3330rpm而危急保安器不动作,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0 轴向位移达+1.2mm或-1.65mm,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1 汽轮发电机组发生剧烈振动(轴承振动达0.25mm)或内部发生明显的金属摩擦声或撞击声时,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2 汽轮机发生水冲击或汽机侧主汽温10min内急剧下降50℃及以上 ,。10操作法软盘进入上位机上使用、拷贝。品,以免其掉落伤人。桥抓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3 汽轮发电机组任何一个轴承断油冒烟,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4 任一支持轴承巴氏合金温度升至115℃或推力轴承巴氏合金温度升至110℃以及轴承回油温度上升到极限值75℃,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5 润滑油中断或轴承润滑油压下降至0.07mpa保护未动作,启动交、直油泵无效,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6 油箱油位下降至-330mm补油无效,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7 汽轮机油系统着火,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8 轴封冒火花,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9 发电机内部有摩擦声、撞击声,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30 发电机冒烟、着火或氢系统爆炸,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31 主.再热蒸汽管破裂,机组无法运行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2 凝结水泵故障、排汽装置水位过高,而备用泵不能投入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3 机组甩负荷后空转或带厂用电运行超过15min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4 deh系统和调节保安系统故障无法维持正常运行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5 高、中压缸胀差超过-4mm或+7mm,低压缸胀差超过+15mm,调整无效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6 机组处于电动机状态运行时间超过1min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7 主、再热汽温达到552℃持续时间超过15min或主、再热汽温超过567℃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3 电气专业
3.2.3.1 机组大、小修后工作票未收回、系统未恢复或影响机组启动的电气设备检修后未收回工作票,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2 发电机-变压器组主保护无法投入,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3 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无法满足可靠性、灵敏度和选择性,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4 发电机-变压器组启动前绝缘检测不合格,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5 发电机-变压器组启动前各项联锁试验不合格,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6 发变组各主要表计(电压、电流、有功、无功等)及信号损坏,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7 发电机-变压器组内部主保护动作或后备保护动作且已确认为非系统故障,且未查明原因,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8 发电机氢、油、水系统故障不能正常投运,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9 汽轮机打闸后,逆功率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0 发电机内有摩擦、撞击声,振动超过允许值,应紧急停机;
3.2.3.11 机组内部冒烟、着火、爆炸,应紧急停机;
3.2.3.12 发电机组有明显故障,而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3 发电机互感器冒烟、着火、爆炸,应紧急停机;
3.2.3.14 发电机失磁,失磁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5 发电机定子线圈漏水,并伴有定子接地,应紧急停机;
3.2.3.16发电机主开关以外发生短路,定子电流表指向最大,电压严重降低,发电机后备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7 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紧急停机;
3.2.3.18 发电机定子冷却水中断,应紧急停机;
3.2.3.19 密封油系统故障,无法维持正常运行,应紧急停机;
3.2.3.20 主变.厂高变.励磁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3.2.3.20.1 主变套管爆炸和破裂,大量漏油,油面突然下降;
3.2.3.20.2 主变套管端头过热熔化;
3.2.3.20.3 主变或厂高变冒烟.着火;
3.2.3.20.4 主变压器油箱破裂;
3.2.3.20.5 主变压器漏油,油面下降到瓦斯继电器以下;
3.2.3.20.6 主变或厂高变防爆薄膜.释压阀破裂,且向外喷油.冒烟;
3.2.3.20.7 变压器有异音,且有不均匀的爆炸声;
3.2.3.20.8 变压器因故无保护运行(直流系统瞬时选接地或直流保险熔断.接触不良等经处理能立即恢复正常者除外);
3.2.3.20.9 发-变组或厂高变.励磁变保护拒动;
3.2.3.20.10 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危急情况;
3.2.3.21 励磁系统运行中,运行人员不允许修改微机励磁调节器的工作参数;
3.2.3.22 励磁系统运行中,运行人员可以用dcs对励磁系统进行控制操作,严禁运行人员就地操作;
3.2.3.23 正常情况下,不经值长同意不得任意改变厂用电的运行方式;
3.2.3.24 电气所有倒闸操作只有在事故处理和进行合断开关的单一操作外其余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2.3.25 6kv系统有严重的短路现象,如爆炸声、弧光,不得强送电;
3.2.3.26 6kv系统检修后充电时跳闸,不得强送电;3.2.3.276kv系统开关连跳两次者,不得强送电;
3.2.3.28 6kv 系统强送电时,应注意合闸设备的电流表和母线电压表发现电流剧增,电压严重下降应迅速切断。但不应将负荷电流或变压器的涌流误认为是故障电流;
3.2.3.29 发电机差动、主变差动、高厂变差动、发变组差动、励磁变差动、主变重瓦斯、高厂变重瓦斯、保护信号发出,应立即停机、解列、灭磁;
3.2.3.30 发电机并列时严禁非同期并列;
3.2.3.31 发电机零起升压时主变220kv中性点接地刀闸必须在投入状态;
3.2.3.32 发电机一经冲转,除有关的电气试验工作外,不得在发电机回路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3.2.4 除灰专业
3.2.4.1 电除尘器设备运行时不得进入高压隔离室;
3.2.4.2 电除尘器启动前,如发现高压隔离开关有异常,应通知检修人员查明原因,不能强行合闸;
3.2.4.3 电除尘器运行中应将全部人孔门、检查门、封盖关闭并上锁,严禁打开人孔门进入内部工作;
3.2.4.4 电除尘器运行中严禁打开任何检查门,如必须打开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将相应电场停运,并做好安措;
3.2.4.5 电除尘器运行时,严禁运行人员及其它人员进入电场高压危险区;
3.2.4.6 电除尘器严禁在运行中操作高压隔离开关;
3.2.4.7 电除尘器运行中禁止靠近硅整流变压器引入部位(安装距离1.5米)。
3.2.5 输煤专业
3.2.5.1 在正常情况下,禁止皮带带负荷停机,冲地时禁止往皮带上冲水;
3.2.5.2 输煤监控系统,上位机监控系统运行中,非检修需要,任何人不得进行开关机操作;
3.2.5.3 输煤监控系统,上位机运行中运行人员严禁拔、插模块和插头,拔、插模块和插头必须关掉电源;
3.2.5.4 卸油前要检查油罐的存油量,严防卸油时冒顶跑油,严格控制油的流速(0.7~1m/s),以防发生静电;
3.2.5.5 油库区禁止烟火;
3.2.5.6 检修人员进入油区,应按规定事先联系,持检修工作票进入现场,若动火须持动工作票,严禁将氧气.乙炔气瓶带入油区,工作结束后应核实现场确无遗留火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3.2.5.7 装载机运行时,除驾驶室外其它部位不得有人;
3.2.5.8 堆取料机与推煤机联合作业时,两机应保持5m以上安全距离;
3.2.5.9 严禁超越堆取料能力.俯仰角度范围.回转角度范围进行工作。
3.2.6 化学专业
3.2.6.1 检查漏氢时,只能用肥皂水或微量测氢仪来检查,严禁用火找漏;
3.2.6.2 冻结的氢管道、阀门及其他设备等,只能用蒸汽或热水来解冻,严禁使用火烤;
3.2.6.3 工作人员不宜穿合成纤维、毛料工作服,严禁用铁器工具相互撞击;
3.2.6.4 油脂和油类不能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制氢操作人员的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3.2.6.5 在制氢设备带压力运行的任何部位发生严重泄漏时应紧急停车;
3.2.6.6 氢气或碱液的外漏,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时应紧急停车;
3.2.6.7 制氢装置周围环境出现紧急事故,危及设备安全时应紧急停车;
3.2.6.8 冲取样管时,人站立在阀门侧前方,禁止站在阀门正前方,用手直接操作;
3.2.6.9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必须先通风15分钟,并测量sf6气体含量;
3.2.6.10 试验人员做完sf6相关实验应洗澡,严禁在工作现场吃东西,喝水;
3.2.6.11 运行中设备发生严重泄露或设备爆炸而导致sf6气体大量外溢时,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按照sf6电气设备运行及试验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现场采样和检验;
3.2.6.12 在做sf6相关试验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因缺氧造成的窒息危险,接触有毒气体时应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工作地点应强力通风。
3.2.7 脱硫专业
3.2.7.1 锅炉mft动作,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2 锅炉投油枪或除尘器故障,进口烟气粉尘浓度超过300 mg/nm3,延时30 min,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3 入口烟气温度>170 ℃,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4 烟道压力超出-1200 pa~+1200 pa范围,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5 原烟气或净烟气挡板未开启,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6 三台吸收塔浆液循环泵均跳闸,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3 检修部分
3.3.1 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3.2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工作业;
3.3.3 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
3.3.4 严禁现场工作无监护作业;
3.3.5 严禁无监护进行遥控操作;
3.3.6 严禁工作票未终结即下令操作;
3.3.7 严禁在电气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3.3.8 严禁在未进行安全技术两交底的情况下开工作业;
3.3.9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进行作业;
3.3.10 严禁在油系统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
3.3.11 严禁工作票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作业;
3.3.12 严禁未经充分通风擅自进入密闭容器、sf6 配电室、电缆沟道等;
3.3.13 严禁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接地;
3.3.14 严禁不戴绝缘手套高压验电或装设接地线;
3.3.15 严禁不检查安全措施和确认设备情况盲目作业;
3.3.16 严禁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不办理确认手续开始工作;
3.3.17 严禁不经监护人确认进行作业和操作;
3.3.18 严禁单人作业和非工作班成员参与作业;
3.3.19 严禁超越工作职权和工作范围进行工作;
3.3.20 严禁保护及自动装置无定值单投退;
3.3.21 严禁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3.22 严禁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3.3.23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3.3.24 严禁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档、报备,未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进行工作;
3.3.25 严禁明知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也不采取防控措施,设备带病运行的;
3.3.26 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3.27 严禁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
3.3.28 严禁不办理手续擅自停送电;
3.3.29 电气二次回路工作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3.3.30 不得随意扩大安全措施,需要打开跳闸线或者压板的,要提前写好安全措施票告知运行人员后按措施票执行;
3.3.32 电气作业必须2人或者2人以上,严禁一人工作;
4 考核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并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根据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7篇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 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 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 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
第6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 建设管理红线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
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
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8条 施工管理红线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红线
(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
(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 “三项设备”性能良好。
(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
(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
(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
(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类红线
(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
(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
(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
(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2.b类红线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
(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
(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
(三)移动模架施工
1.a类红线
(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
(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
2.b类红线
(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
(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
(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四)运架梁施工
1.a类红线
(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
(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
(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
2.b类红线
(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
(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
三、责任追究
第9条 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0条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1条 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附 则
第15条 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6条 各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经济考核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8篇 某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
1.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全过程管理,特制订该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红线管理。
3.通用部分
3.1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3.2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3.2.1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3.2.2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3.2.3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3.2.4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3.3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3.4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3.5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3.5.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3.5.2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3.5.3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3.5.4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5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3.6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3.6.1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3.6.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6.3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3.7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3.7.1不具备相应资质。
3.7.2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7.3转包和非法分包。
3.7.4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3.8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3.8.1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3.8.2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8.3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8.4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3.8.5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3.8.6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3.8.7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3.8.8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3.8.9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3.8.10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4.开车安全红线
4.1开车过程总体安全红线。
4.1.1所有员工都通过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掌握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方可组织试生产。
4.1.2接触酸、碱等危险岗位没有按规定配备防酸碱工作服、防酸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化服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允许开展开车工作。
4.1.3有职工不能正确的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开车。
4.1.4未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级救援预案不允许组织开车。
4.1.5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以及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设计和开车需要配备到岗位,不允许组织开车。
4.1.5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开车。
4.1.6没有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操作法,不得进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等工作。
4.2单机开车过程安全红线。
4.2.1单机设备安全隐患未排除,安全确认未确认完毕,不允许进行单机开车。
4.2.2影响开车的设计变更项目未施工完毕,不允许进行单机开车。
4.2.3未设专人监护或监护人没有到现场,不准组织开车。
4.2.4未检查确认开车单元与其他生产或待开车的设备、管道是否隔绝,不准进行开车。
4.2.5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及其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安装未结束,不进行单机开车。
4.3系统开车安全红线。
4.3.1开车范围内的设备没有全部合格,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2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网络没有建立或岗位责任没有制定、落实并执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3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没有确定,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4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和流向及安全色没有按规范标志完毕,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5公用工程没有平稳运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6开车方案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没有批准并印发到岗位及个人,并组织学习,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7开车工艺指标、联锁值、报警值未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并公布,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8生产报表还没有准备齐全并印发到岗位,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9机、电、仪修和化验室没有交付使用,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0在线分析仪器、仪表没有经过调校或不具备使用条件,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1通讯系统没有完全畅通,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2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环保设施、气防器材和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电视监控等防护设施没有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3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职业卫生监测点没有确定,或没有按照规范、标准设置标识牌和警示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4保运队伍没有到位,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5开车现场有碍安全的机器、设备、场地、通道处的杂物等
没有清理干净,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4投料开车安全红线。
4.4.1安全技术规程没有做到人手一册,化工投料开车方案主操以上人员没有做到人手一册,不允许组织投料开车。
4.4.2未进行投料开车方案交底、学习、讨论;事故应急预案没有制定或经过演练,不允许进行投料开车。
4.4.3经开车检查,投料开车条件不具备不组织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
4.4.4指挥不在场,不允许开车。
4.4.5系统开车出现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不允许进行投料开车。
4.4.6未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或不具备条件,化工投料开车不得进行。
4.4.7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开车。
4.4.8在开车系统通入可燃性气体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空气,再以可燃性气体置换惰性气体;在停车检修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系统中的可燃性气体,再以空气置换惰性气体。
4.4.9炉膛点火前,不进行炉内或设备内可燃气体分析或分析不合格,不允许进行点火作业;当点火装置自行熄火时,必须置换尽可燃气体后,方可重新点火。
5.岗位红线管理
违反岗位红线之一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以下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
5.1违反操作规程、检维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操作或检维修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5.2违章指挥或作业安排不合理,致使作业过程中形成重大危险因素或发生未遂事故。
5.3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致使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5.4设备检维修填写《检修工作票》,相关责任人没有对检修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而签发出《检修工作票》,或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电机带电、设备没有完全泄压、可燃或有毒气体没有置换合格、热水冒出等重大危险因素。
5.5严重违反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无证动火或不按规定进行用火分析等。
5.6严重违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6.1作业人员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5.6.2分析不合格、没有防范措施或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时,作业人员擅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6.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擅离作业现场等。
5.7严重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7.1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5.7.2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7.3危险区域高处用火作业不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5.7.4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等。
5.8严重违反安全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生产装置现场不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私接临时用电或临时用电没有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9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装车操作人员、监护人员擅离职守;雷雨天气时安排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车作业等。
5.10辖区内放射作业时,不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未尽到应尽危害告知义务等。
5.11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声光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声光报警消除;擅自将声音报警或光报警摘除。
5.12违反叉车操作规程或违反叉车驾驶安全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5.13应该停机而不停机进行机械故障处理,设备检修时电机应该断电而没有断电、配电柜“有人作业”等警示牌未悬挂或监护人不到位。
5.14机动车辆未办理进入生产装置通行证或没戴防火帽进入装置危险警戒区(红线区)以内。
5.15发生事故上报不及时,“四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
5.16现场巡检不戴安全帽或者没有将头发盘在安全帽内、容易被机械设备卷住头发的行为。
5.17没有及时清扫巡检通道、台阶、楼梯、储罐阶梯等正常生产中人员巡检、采样、检尺作业等必经之路上的积雪。
5.18重大吊装作业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员行走。
5.19在工作岗位饮酒或酒后上岗。
5.20在禁烟区内吸烟。
6.检修、施工红线管理
违反第1、2条红线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红线第3-33条之一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以下红线的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6.1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2严禁冒名顶替代签各种作业票证或未到作业现场签字确认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临时用电、破土、射线作业票证。
6.3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6.4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射线作业或爆破活动。
6.5严禁违反规定采购、销售、储运、发放、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
6.6严禁未经计量确认及工艺复核,进行危化品装卸、输转作业。
6.7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 装卸作业。
6.8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
6.9严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状态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设备。
6.10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11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安全措施进入易然易爆危险区域。
6.12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6.13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6.14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6.15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6.16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17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6.18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6.19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6.20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6.21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
6.22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6.23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6.24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6.25.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6.26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6.27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车辆。
6.28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6.29严禁在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上塔、罐、平台等装置高处施工作业。
6.30严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问作业、射线作业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6.31严禁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危险介质或带压、泄漏、窒息状态检维修时,不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或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不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6.32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泄漏、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6.33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运行时处理缠辊或不停机对转动部位进行检维修、卫生清理等作业。
第9篇 煤矿安全管理红线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二0一0年九月五日
第10篇 化工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生产操作和行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安全红线管理。
第二章 生命安全红线
第三条 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四条 严禁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五条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第六条 严禁未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用火作业。
第七条 严禁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严禁未办理临时用电安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第九条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
第十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操作人员擅离岗位。
第三章 管理安全红线
第十一条 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第十二条 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一)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二)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三)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四)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二)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三)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四)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五)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第十六条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一)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转包和非法分包。
(四)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四)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五)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六)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七)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八)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九)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十)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第四章 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
第十九条 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无指挥不起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二)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四)吊物有人不吊;
(五)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六)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七)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八)斜拉工件不吊;
(九)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十)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十一)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和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十二)禁止无证上岗;
(十三)不办证、不作业。
第二十条 电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二)焊接设备不完好不作业;
(三)进入受限空间不审批不作业;
(四)不系安全带禁止高空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电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三)不挂地线不检修,不摘接地不送电;
(四)不挂牌不作业,不完工不摘牌;
(五)绝缘工具不合格不作业;
(六)移动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不接线;
(七)不正确穿戴绝缘用品不作业;
(八)不唱票不作业。
第二十二条 探伤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票不作业;
(二)不警戒、不隔离不作业;
(三)摄片时室内不留人;
(四)禁止单独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 架子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不系安全带不作业;
(三)脚手架检查不合格,不交付使用;
(四)作业时不抛掷工具物料。
第二十四条 木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二)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不安全不作业;
(三)脚手架及操作平台不稳固不作业;
(四)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不作业;
(五)木工机械及配电设施不完好不作业;
(六)禁止在钢筋骨架上进行作业;
(七)禁止在未加固好的模板上作业;
(八)拆模时不准硬砸、猛撬或大面积撬落;
(九)休息或下班时禁止留下松动和悬挂着的模板。
第二十五条 钢筋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禁止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
(二)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禁止高空抛物。
第二十六条 抹灰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立体交叉作业无可靠的防护措施不作业;
(二)室内抹灰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室外抹灰吊架不规范不作业;
(四)室外抹灰电动吊篮安全附件不全不作业。
第二十七条 瓦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二)使用工具未放稳不作业;
(三)脚手架上码砖高度禁止超过3层砖。
第二十八条 气割焊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动火手续不作业;
(二)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三)易燃、易爆物未清理不作业;
(四)气瓶、仪表及防回火装置不安全可靠不作业;
(五)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作业;
(六)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不符合要求不作业;
(七)气瓶连接不可靠不作业;
(八)焊、割件固定不牢固不作业;
(九)高空作业时,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第五章 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第二十九条 岗位安全红线通用部分
(一)违反操作规程、检维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操作或检维修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二)违章指挥或作业安排不合理,致使作业过程中形成重大危险因素或发生未遂事故。
(三)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致使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四)设备检维修填写相关检维修票证,相关责任人没有对检修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而签发出检维修作业票证,或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电机带电、设备没有完全泄压、可燃或有毒气体没有置换合格、热水冒出等重大危险因素。
(五)高处作业安全红线
1.高处作业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危险区域高处用火作业不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3.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等。
(六)雷雨天气时安排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车作业。
(七)辖区内放射作业时,不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未尽到应尽危害告知义务等。
(八)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声光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声光报警消除;擅自将声音报警或光报警摘除。
(九)违反叉车操作规程或违反叉车驾驶安全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十)应该停机而不停机进行机械故障处理,设备检修时电机应该断电而没有断电、配电柜“有人作业”等警示牌未悬挂或监护人不到位。
(十一)机动车辆未办理进入生产装置通行证或没戴防火帽进入装置危险警戒区(红线区)以内。
(十二)发生事故上报不及时,“四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
(十三)现场巡检不戴安全帽或者没有将头发盘在安全帽内、容易被机械设备卷住头发的行为。
(十四)没有及时清扫巡检通道、台阶、楼梯、储罐阶梯等正常生产中人员巡检、采样、检尺作业等必经之路上的积雪。
(十五)重大吊装作业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员行走。
第三十条 烯烃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dmto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3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反应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2 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2.3 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4 严禁反再两器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两器压差<-30kpa、≥40kpa,反应温度低于350℃、反应压力高报0.16mpa),造成停车;
2.5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6 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2.7 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8 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3.5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6 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3.7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8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9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4.急冷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4.2 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4.3 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4.4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5 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4.6 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7严禁超工艺设计数值运行。
5.急冷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5.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 严禁设备发生故障时带病运行;
5.5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6 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5.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8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5.9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二)烯烃分离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压缩、分离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3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4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5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分离内操人员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3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4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5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6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7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压缩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真空过低禁止机组运行;
3.2 禁止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3.3 润滑油温不达标准禁止机组运行;
3.4 启机过程温升不够禁止启动;
3.5 禁止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6 主机保护装置失灵,禁止机组运行;
3.7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8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10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压缩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5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6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7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8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4.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4.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12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13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5.分离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5.5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5.6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7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5.8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5.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5.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12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5.13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三)c4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1.3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1.4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5 严禁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6 严禁现场作业无监护人;
1.7 严禁不按时组织班员进行安全教育活动。
2.中控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内操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 严禁中控内操睡岗、脱岗;
2.3 严禁中控内操未经请示上级领导擅自更改工艺参数;
2.4 严禁中控内操在主控室大声喧哗、玩手机、看杂志、吃零食等违纪行为;
2.5 严禁中控内操未经确认进行工艺调整;
2.6 严禁中控内操不按时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2.7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3.加氢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3.2 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psa压缩机及机泵;
3.3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4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5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6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3.7 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8 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3.9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10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11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4.醚化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4.2 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机泵;
4.3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4.4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5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6 禁止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7 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8 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4.9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10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11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四)聚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1.3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1.5 严禁违反集团公司,公司制订的各种安全法规、禁令、规章制度;
1.6 严禁开具作业票证不进行现场确认;
1.7 严禁检修作业时以阀门代替盲板。
2.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 严禁在没有其他人的的情况下离开岗位;
2.3 严禁主要工艺参数超标运行;
2.4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5 严禁巡检记录作假;
2.6 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2.7 严禁工作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睡岗。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3.2 严禁t2作业不穿防火服;
3.3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4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5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6 严禁未经批准使用消防水;
3.7 严禁随意使用消防器材和设备;
3.8 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3.9 严禁让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3.10 严禁在防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器材;
3.11 严禁在防爆区使用非防爆工具;
3.12 严禁更换脱气仓过滤袋或清理回收过滤器时,未充分水解;
3.13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或排火炬,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严禁任意排放;
3.14 严禁巡检期间不检查粉料输送储存系统的静电连接情况。
4.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4.2 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4.3 严禁清理水箱时不系安全带;
4.4 严禁无劳保护品清理模板和切刀;
4.5 严禁热水未排净,打开水室侧窗;
4.6 严禁将手伸入旋转加料器内。
(五)聚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聚丙烯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工作期间睡岗、脱岗、酒后上岗;
1.3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5 严禁无票操作或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6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聚丙烯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2.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4 严禁聚丙烯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造成停车或其他重大事故;
2.5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6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7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8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9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聚丙烯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3.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4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3.5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6 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7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3.8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聚丙烯挤压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4.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4.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4 严禁挤压造粒机组超温、振值不达标运行;
4.5 严禁辅助系统不达标机组启动运行;
4.6 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7 严禁靠近、触摸挤压造粒系统运转中的设备;
4.8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9 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10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4.11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2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第三十一条 机电仪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电气运行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误分合断路器、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和误入带电间隔;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二)电气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三)仪表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仪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操作及作业;
5.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6.严禁未将设备余压、余料泄尽,切断水、电、气及物料来源的情况下,进行拆装、检修仪表作业;
(四)电(气)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手持焊把线爬梯、登高;
3.严禁将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4.严禁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沾染油脂;
5.严禁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区域内进行作业;
6.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承载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
7.严禁在未彻底清洗和将盖打开的情况下焊、割盛装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
8.严禁氧气乙炔气瓶混装、混合吊装;
9.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五)机修钳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办理作业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2.严禁在脚手架、操作平台上坐、躺和背靠防护栏杆;
3.严禁由高处抛掷物品;
4.严禁使用十字镐和大锤等工具时戴手套和正面站人;
5.严禁不按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严禁未经专业培训合格操作使用机械设备;
7.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8.严禁对运转中的设备进行注油或维修作业;
9.严禁无票证、无监护、无安全保证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0.严禁无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大型设备检修或吊装作业。
(六)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无措施、方案、交底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3.严禁在起重设备、机具及作业区域内存在不安全因素时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4.严禁在未对吊具索具检查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5.严禁违反“十不吊”原则。
第三十二条 质检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携带易燃物品上岗;
2.设备故障时禁止运行;
3.严禁未穿戴好防护用品进行采样、制样、分析配药等作业;
4.高温设备禁止徒手操作;
5.药品标签标识不清,禁止使用;
6.水样温度过高,禁止取样;
7.采样过程中,禁止离开采样现场;
8.禁止睡岗、串岗,酒后上岗;
9.严禁动火作业不分析就签字确认;
10.严格执行剧毒品“五*定”,禁止将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擅自挪用或带出分析室。
第三十三条 动力及公用工程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通用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者安全培训教育不合格人员上岗;
2.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岗位设备;
4.严禁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5.严禁未穿戴或未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6.严禁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8.严禁在非紧急状况下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9.严禁不确认使用防护用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的防护用品;
10.严禁对出现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不向领导汇报而私自处理;
11.严禁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投用工艺装置。
(二)热电站岗位安全红线
1.热电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热电锅炉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锅炉未达到并汽条件时向主蒸汽母管并汽;
2.2 严禁锅炉灭火后向炉内进煤、进气;
2.3 严禁水位不明向锅炉上水;
2.4 严禁安全门全部解列运行锅炉;
2.5 严禁关小对空排汽门赶火升压;
2.6 严禁所有水位计失灵锅炉运行;
2.7 严禁锅炉高水位高于+250mm;
2.8 严禁锅炉低水位低于-200mm;
2.9 严禁锅炉主汽压超过10.0mpa;
2.10 严禁风机带负荷启动;
2.11 严禁风机故障时运行。
3.热电锅炉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锅炉排污时不带防护用品;
3.2 严禁冲洗水位计时正对阀门;
3.3 严禁不佩戴防护面罩、手套进行捅、放渣作业;
3.4 严禁不开出入口水门投运冷渣机;
3.5 严禁在风机运行时擦拭转动部分;
3.6 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3.7 严禁跨越皮带;
3.8 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3.9 严禁渣子掩埋托辊及拖皮带;
3.10 严禁皮带跑偏运行。
4.热电汽轮机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4.2 严禁主蒸汽管道暖管不充分打开主蒸汽阀门;
4.3 严禁润滑油温、油压、油质不达标准机组运行;
4.4 严禁温升不够启动机组;
4.5 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6 严禁主机联锁保护装置失灵运行机组;
4.7 严禁在汽轮机转子温度未降到规定温度时停止盘车;
4.8 严禁轴振,瓦振超过保护值运行机组;
4.9 严禁转子的轴向位移超过规定值运行机组;
4.10 严禁缸胀和胀差不在规定范围内运行机组;
4.11 汽轮机超速达到规定值,打闸停机。
5.汽轮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泵轴承温度超75℃、电机轴承温度超过80℃运行机组;
5.2 严禁开关蒸汽系统阀门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给水含氧量超标运行;
5.4 严禁除氧器、高温加热器、减温减压器超温、超压运行;
5.5 严禁除氧器发生振动;
5.6 严禁除氧器高水位运行;
5.7 严禁并列除氧器时液位差、压力差、温度差超范围;
5.8 严禁女职工巡检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6.热电脱硫、除尘、脱硝岗位安全红线
6.1 严禁不佩带防尘口罩冲灰作业;
6.2 严禁站在石灰石粉仓下粉口正下方捅堵粉;
6.3 严禁石灰石旋转给料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用手直接拨动转动的链条;
6.4 严禁泵送过程中有吸空或无料泵送现象;
6.5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打开除尘器的人孔门对内进行检查;
6.6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清理阴极振打及大梁加热保温瓷瓶;
6.7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随意拆除各部的电气安全保护接地装置;
6.8 严禁在真空脱水皮带机的皮带上行走及进入运行的皮带机内部检查。
7.输煤岗位安全红线
7.1 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7.2 严禁在皮带上下或其他有关设备上下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及人员;
7.3 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7.4 严禁皮带跑偏运行时用木棒、铁棍等工具校正;
7.5 严禁用手伸入遮栏内给运行的设备加油;
7.6 严禁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7.7 严禁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及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7.8 严禁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入孔门;
7.9 严禁私自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
(三)水处理岗位安全红线
1.水处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 严禁脱盐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1.10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1.11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脱盐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离子交换器本体阀门关闭不严进行再生操作;
2.2 严禁酸、碱操作时离开现场;
2.3 严禁未断电进行离心泵检修作业;
2.4 严禁劳动保护用品不齐全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
2.5 严禁泵空转或反转;严禁在无油或缺油状态下运转,严禁长期超负荷运转;
2.6 严禁各储水箱、水池出现溢流、低液位现象。
3.脱盐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具、无人监护时作业;
3.2 严禁在现场通风设施不完善时进行溶碱作业;
3.3 严禁在倒运酸碱、卸车期间离开现场;
3.4 严禁酸系统维护时不按要求置换直接进行维护作业;
3.5 严禁应急药品、洗眼器不完备进行作业;
3.6 严禁清洗再生时、ph值不稳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取样;
3.7 严禁进行反洗操作时设备憋压;
3.8 严禁反洗水量过大、时间过长;
3.9 严禁用水冲洗带电设备和线路。
4.循环水内操岗位红线
4.1 严禁循环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4.2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3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4.4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5 严禁在发现油位低、风筒门未封等异常情况下启动冷却塔风机。
5.循环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3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5.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5.5 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5.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5.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5.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5.9 严禁风机正在运行时私自移动、拆卸风筒门。
6.回用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6.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6.2 严禁回用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6.3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6.4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7.回用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7.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7.2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7.3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7.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7.5 严禁施工前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7.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7.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7.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8.污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8.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8.2 严禁污水处理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8.3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8.4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8.5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9.污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9.1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法兰操作;
9.2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9.3 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9.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9.5 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9.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9.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9.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四)空分岗位安全红线
1.空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5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6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7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8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9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1.10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空分中控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2 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2.3 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2.4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空分现场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3.2 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3.3 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3.4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5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 包装储运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罐区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二)罐区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3.严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超工艺卡片参数运行;
4.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班长汇报;
5.严禁罐区收付料时,不进行阀门、液位等确认;
6.严禁出现离岗无人监控状态;
7.严禁私自摘除联锁或更改联锁数值。
(三)罐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4.严禁在防爆区域现场接打手机;
5.严禁改流程时,不按照标准程序法确认和执行;
6.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或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进行作业;
7.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8.严禁在罐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检修作业。
(四)pe/pp包装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交接班产品数量盘点不清楚、不当面签字确认;
5.严禁对安全设施不检验及维护。
(五)pe/pp包装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违反包装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4.严禁直接用手对包装机和传送带清理卡塞物;
5.严禁女职工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六)叉车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未经考证或考试不合格无证驾驶上岗;
3.严禁驾驶叉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速行驶;
4.严禁驾驶故障车辆行驶;
5.严禁使用损坏托盘用于包装码垛机,防止码垛塌散。
(七)产品库房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对库房消防系统不定期检查记录;
3.严禁对库存物料发生的安全质量隐患不及时汇报和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可疑现象等不汇报;
5.严禁发生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八)产品库保管员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在出、入库单据上乱涂、乱改、乱画;
3.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和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危险因素等不处理、不汇报;
5.严禁不对仓库的产品物料做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九)汽车装卸栈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4.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不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8.严禁在打雷、暴雨天气时安排装卸车作业。
(十)汽车装卸栈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故障时进行装卸车;
3.严禁装卸车时,不严格按照标准程序作业法进行确认和执行;
4.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严禁在装卸车时不按照规定使用静电接地线;
6.严禁装卸车辆不按照行车路线行驶和指定位置停车;
7.严禁在严禁接打手机区域接打电话;
8.严禁私自移动、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9.严禁让安全检查有问题的车辆进入装卸站。
第六章 检维修安全红线
第三十五条 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六条 严禁冒名顶替代签各种作业票证或未到作业现场签字确认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临时用电、破土、射线作业票证。
第三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射线作业或爆破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销售、储运、发放、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条 严禁未经计量确认及工艺复核,进行危化品装卸、输转作业。
第四十一条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装卸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状态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设备。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第四十五条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安全措施进入易然易爆危险区域。
第四十六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第四十七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第四十八条 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第四十九条.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第五十条.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第五十一条 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第五十二条 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第五十四条 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第五十五条 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第五十七条 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第五十九条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第六十条 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第六十一条 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车辆。
第六十二条 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上塔、罐、平台等装置高处施工作业。
第六十四条 严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问作业、射线作业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第六十五条 严禁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危险介质或带压、泄漏、窒息状态检维修时,不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或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不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第六十六条 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泄漏、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第六十七条 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运行时处理缠辊或不停机对转动部位进行检维修、卫生清理等作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八条 违反生命安全红线之一者,离岗培训一至三个月,并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管理安全红线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停发或减发一至三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操作岗位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员工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某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第12篇 f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
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
担任主负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自动化科科长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运输科科长职务
运输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开发办主任职务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副处长职务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辩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没有编制年度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没有进行避灾演习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一条上述生产业务科室科长(主任)免职的,分管科室科长及分管该业务的副科长一同免职。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队长和支部书记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无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无风、微风作业的;业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仍强行继续生产作业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师(主管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队组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在一定时间段多次发生事故的;本单位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生产业务科室、各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队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同时,各生产作业地点也要制定本作业地点的“安全红线”,并在作业地点挂牌明示,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安全红线”考核由***负责。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