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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管理办法(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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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第1篇 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公司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工程施工的有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穿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是工程质量、进度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条   公司除应执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本办法对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施工企业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设计、勘察和构配件、设备器材、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单位与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工程部应鼓励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改进安全防护设施、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实行建设安全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建设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包括管理职责、管理措施、文明施工管理、工程现场管理办法、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附则、附录(即施工用电、“三宝四口”防护、塔吊、吊篮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安全检查标准)共六部分内容。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2、为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它必要条件;

3、督促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其安全职责并检查、监督其落实情况。

4、做好因工伤亡事故发生时的现场保护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监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应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4、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5、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6、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7、建立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制度。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资料上签字;

8、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9、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施工生产和季节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和存在隐患的问题均应进行登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10、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建档制度。对安全技术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11、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12、必须使用合格的机具、设备,已报废的或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机具设备及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要把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大型安全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并对其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13、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告,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14、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项目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15、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以及队伍素质等,按施工部位列出施工的危险点,对照各危险点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并对各种防护措施的用料计划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同步组织实施,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公司工程部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安全施工事故预防任务书》,见附表一,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地下工程施工;

2、脚手架(包括悬、挑、挂、吊篮等特种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3、起重、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

4、安全防护设施的架设;

5、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6、模板工程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8、其它危险作业。

以上所列危险作业项目设备、设施在安装后、使用前分公司工程部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严格验收。

第十一条   在工程开工前,公司工程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会签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模板支撑体系、基坑支护、塔吊基础设计、自制的物料提升机等重要部位、设备,公司工程部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有丰富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专家组进行专项安全会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或使用。

第十三条   工地代表应每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工作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并填写《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工地代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整改通知单,并要求施工单位对相关问题及时回复。

第十五条   冬季施工是安全事故的易发阶段。为了确保工程冬季施工安全,防止坍塌、火灾、中毒、机械伤害、触电等事故的发生,工地代表必须加强工程安全的检查力度,每周检查一次,并按照《冬季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的内容进行检查。见附表三。

第十六条   公司工程部应积极配合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施工现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公司工程部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查封的施工现场,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未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现场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七条   公司工程部经理应每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安全联查,并召开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现场围档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档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档高度不应低于1.8m。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进行封闭管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应佩带工作卡以示证明,出入口应有专职门卫人员及门卫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施工场地路面应进行硬化并具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工程施工废水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施工现场的管道不能有跑、冒、滴、漏或大面积积水现象;施工现场应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吸烟处,吸烟场所应远离危险区并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材料、工具、构件等必须按施工总平面图的位置分规格、分品种整齐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规定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将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不能混用;寒冷地区冬季住宿应有保暖措施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炎热季节应有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宿舍内生活用品应放置整齐,室内无异味;室内照明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条件订立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当建筑高度超过30m时,为了解决单纯依靠消防器材灭火效果不足的问题,要求配备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自救的用水量,立管直径在dn50以上,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保证水压,每层应设有消防水源接口。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在生活区适当设置工人业余学习和娱乐的场所,以便使劳动后的施工人员能有合理的休息方式。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进行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第二十七条   为了进一步对职工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应在施工现场的明显处设置必要的安全内容的标语,并应该设置读报栏、黑板报等宣传园地,丰富学习内容,表扬好人好事。

第二十八条   生活设施要求:

1、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有条件的应设水冲式厕所。

2、建筑物内和施工现场应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高层建筑施工时,可隔几层设置移动式简易厕所,以切实解决施工人员的实际问题。

3、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应定期检查等。

4、食堂应在明显处张挂卫生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白开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并有专人管理。

6、施工现场应按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足够使用的淋浴设施,淋浴室在寒冷季节应有暖气、热水,淋浴室应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7、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不能与施工垃圾混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健急救

1、为适应临时发生的意外伤害,现场应备有急救器材(如担架等)以便及时抢救,不扩大伤势。

2、施工现场应有经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3、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社区服务

1、工地施工不扰民,应针对施工工艺设置防尘和防噪音设施,做到不超标(施工现场噪音规定不超过85分贝)。

2、按当地规定,在允许的施工时间之外必须施工时,应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并做好周围工作。

3、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程现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相关责任主体人员的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必须保持基本稳定,项目经理不得更换,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执行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劳务队伍需提前1月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取得同意,同时人员变动不得对工程施工造成实质影响。

2、以上要求不得违背,若有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重新组织单位实施工程施工和管理。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工期损失一并计入过错方。

第三十二条   分包管理办法

1. 甲方分包进场时必须和总包方签订《三方安全协议》。

2. 分包方进场时,须向总包方交纳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押金3000元,如果没有罚款,完工时退还押金。

3. 如果使用总包方水、电的,须向总包方交纳水、电费押金,或包干等,交纳金额双方协商,多退少补。

4. 进场材料及设备等,如果总包方也有以上材料和设备,要求到总包方登记,便于撤场时由总包方开具出门证。

5. 各种材料堆放要服从总包方统一布置协调。

6. 现场施工质量管理须有总包参与。

7. 各分包单位施工必须对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成品进行保护。

8. 必须执行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细则,并交纳一定额度的质量保障金,损坏其它单位的成品、或质量达不到要求影响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处罚,剩余部分金额完工时退还。

9. 分包方进场施工时,必须将进场施工人员花名册及个人教育资料,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报到总包单位。

10. 必须遵守总包单位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处罚条例。

11.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佩带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保护楼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确实需要拆除,必须经得总包方同意,方可拆除,不得随意拆除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一经发现,要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总体规划管理

1、施工过程中变更现场布置或更改施工方案,需要事先报请监理单位并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认可相应工程量并强行予以拆除,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特殊工序、重点部位、冬雨季施工、安全文明等要依据各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专项方案报监理审批后方可施实。

2、为便于工程施工管理及工作交流,本工程实行周例会和月例会制度,周例会

参加人员应有并不限于甲方人员、相关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员、安装负责人,月例会参加人员应有甲方工程部主要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及总监代表和内业人员、施工单位的备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同时约定施工单位不得以主管工长代替项目执行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应等同于备案项目经理。

如有特殊情况要向总监和甲方请假征得批准。若项目经理擅自不参加会议者罚款1000元/人次,与会迟到罚现金为100元/人次,若记账则翻一倍/人次。现场技术负责人擅自不参加会议者罚款500元/人次,与会迟到罚现金为50元/人次,若记账则为100元/人次。其他人员未按通知参加会议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三十四条   工程材料、检测仪器、主要设备的管理

1、进场材料应与投标文件约定材料品质、品牌相吻合,要资料齐全。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设备等)批号必须明确并与资料相吻合,否则令其退场。不按业主、监理要求退场者,强行其退场。

2、需要复验而未经复验的材料直接用于工程,经补办材料复验不合格者,责令施工单位将其退场并将已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予以拆除,并承担相应的损失,经复试合格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罚,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3、材料未经监理见证取样,实验结果无效。材料“三证、一复试”、隐蔽记录、砼、砂浆强度报告,要及时报监理备案。

4、检测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应具有有效校验证明,并按规定定期校验,不经校验不得使用,未经许可使用仪器形成的测量成果无效,并对用该仪器检测的工程要重新复测。

5、重要的大型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要经政府安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强行使用者做重罚处理,并责令验收或退场。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

1、工程施工中发现设计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本工程的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执行,由此造成的增减费用在施工单位收到变更通知后14日内递交到甲方审计部门,甲方在14日内给予书面核定,费用的发生还应有现场隐蔽资料及图片或影响资料做支撑;

2、现场发生的签证资料,应在发生前由施工单位提出费用增加申请,报监理及建

设单位核实认可,发生后14日内递交相关资料及费用的计算书,若超过14日未完成,业主、监理可拒绝审核,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甲方于14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超过14日甲方未审核视为默认签证费用。

3、由于施工单位采取的新工艺、新方法,导致施工工期提前的,甲方不予奖励;由此造成的工程造价成本减少,甲方享有减少成本总额60%的所有权;由此造成的工程造价成本增加,由施工单位独自承担。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目标: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结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顾客满意度100%。

2、质量控制点(轴线、坐标、标高、沉降观测、材料复试、隐蔽验收等)按有关规范实行报验制度。未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擅自进行下道工序并自行隐蔽者,必须剥离检查,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处罚款。

3、施工单位有责任发现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告监理、建设单位,积极同监理、建设单位商定改进(正)措施。

4、分项、分部工程报验,施工单位除报验保证资料和验收资料外,应经班组自检,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统一检查验收签认合格。若不认真自检、互检,分部分项验收时发现重大原则性问题的,将处重罚。

5、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私自变更设计工艺及工序的甲方将做罚款处理。

6、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施工程序者,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各项费用支出自负,工期不予顺延。

7、拒不服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正常管理,态度恶劣者。处以重罚。

8、现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或需旁站的部位施工时,作业面须有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现场组织指导施工(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现场协调等)。如有违背将处以罚款。

9、施工单位分部(项)工程经验收评定,若存在一般质量缺陷允许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存在较大质量缺陷的,责成有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及论证,有责任方负责修复,同时甲方有权利做追加处罚;本工程不允许出现严重质量缺陷。

第三十七条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在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计量签证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降低项目成本,保障公司利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1、计量签证的适用范围:

⑴、本规定适用于:土建、水电、装饰、景观绿化、智能化、零星工程等;

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量调整;

⑶、合同附件中有约定的需要签证的内容;

⑷、公司临时安排的零星工程。

2、计量签证的有关人员的组成:

⑴、现场甲方代表不得少于2人;

⑵、审计公司代表不得少于1人;

⑶、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

⑷、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3、工程计量签证单填写的原则:

⑴、简单扼要阐述发生签证的原因和依据,应注明时间、地点、施工部位、内容、工程量等,能以图示表示的尽量画示意图,并标明相关尺寸;

⑵、应有完整的计算过程,过程数据和最终结果;

⑶、在签证单中最后一条签证内容下面应注明“以下无内容”的字样;

⑷、签证单涂改一律无效;

⑸、隐蔽工程计量签证应附照片或影像资料;

⑹、签证单填写需要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

4、工程量签证的程序:

⑴、现场专业工程师应根据需计量签证的工程的特点,督促施工单位在需计量工程(须隐蔽工程项目)完工后下道工序前(最长不超过3天)提交工程量签证报告,需要提前的应提前24小时提交报告;

⑵、若需计量工程为最后一道工序,要求施工单位最迟在工程完工10日内完成工程量签证确认;

⑶、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工程计量报告后对其初步进行审查,时间期限为1天,现场专业工程师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审核过的工程计量报告后,再次对其进行审查,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工具,审查完成后填写工程计量签证单。

5、现场核实工程量要求:

现场核实工程量时,参加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实测实量认真仔细核实计量签证的工程量,现场专业工程师根据需要可通过摄影、录像等多种形式记录形成影像资料备查。

6、证单最终必须由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材料管理办法

(一)、甲供材料的管理

1、审计公司负责收集相关工程材料的信息资料;

2、审计公司根据设计图纸及市场实际情况,提供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相关市场信息;

3、工程部及审计公司共同考察被确定的材料及商家,并进行谈判,形成书面意见;

4、根据考察意见,工程部及审计公司初步确定使用材料,由工程部形成书面意见报公司批准;

5、由审计公司负责、工程部参与起草工程材料类合同文稿,进行合同细节谈判,签署相关意见、建议;

6、工程部负责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的组织工作,负责材料质量验收;审计公司予以配合。

(二)、乙购材料的认价

1、工程部根据设计图纸确定使用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2、由审计公司了解被确定的材料市场价格;

3、由审计公司、工程部配合,共同与施工方进行谈判,并报公司审批;

4、凡未由甲方签证确认的材料,施工方一律不准使用。即先签证后采购;

5、需要认价的材料,乙方在采购材料前,必须提前两周向甲方提交材料名称、产地、等级、样品等;

6、所有认价单必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工程部、审计公司、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公司工程管理和造价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竣工结算资料要求:竣工资料应为已备案完毕的完整资料,结算资料提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补充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此负责。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套数: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一式四套和竣工结算书一式四套。

第四十条 竣工结算审查程序

1、结算申请: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书的编制。编制完成后,出具书面结算申请书与结算书一并上报。该工作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2、监理批准:监理公司核实工程是否通过验收,以及结算书中所附结算资料是否属实。并在结算申请书上书写意见,该工作在一周内完成。

3、工程部审查:监理公司将同意结算的批复意见报至工程部,工程部应对监理公司的意见进行审查,对于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现场实际完成情况提出意见,并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4、财务审查:财务对结算合同的已付款情况以及涉及财务方面的事宜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审核完毕后转给审计公司。

5、审计公司审查:审计公司对结算书做全面复核,并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封面、正文、附件等,正文包括工程概况、咨询目的(结算审核)、审核依据、审定结果(原报多少,审减多少、审减的主要工程量等)附件一般包括审核结果确认表及审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审计报告完成后应报工程部进行复核,复核完毕无异议后,在审核结果确认表上签字并盖章。

第四十一条   竣工结算书是由施工方在工程按合同约定条件顺利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编制的工程实际造价文件。竣工结算书必须包含合同内造价及变更、签证等内容,并附带所有证明资料。

1、每项工程的结算书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新组价的清单计价项目必须提供单价分析表。

2、装订要求:所有组卷均应精装,采用a4幅面并附卷内目录,第一卷内附分卷总目录。

3、 结算书包括的内容

3.1 编制依据

3.1.1经监理、工程部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图纸交底;

3.1.2工程施工合同;

3.1.3招投标资料;

3.1.4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3.1.5设计变更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

3.1.6 经确认的各种现场签证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

3.1.7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3.1.8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2封面:有编制人、日期和经济指标数据。

3.3总目录

3.4工程预算书

3.5 现场签证及预算

3.6设计变更及预算

3.7材料价差调整

3.8索赔事宜确认函

3.9奖罚

3.10 财务中心确认的财务对账单

第四十二条 审查确认的工程结算报告由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执行的重要文件双方留存。

第四十三条 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结算报告经审查确认后,审计公司将有关资料送工程部,由工程部组织将剩余工程款及有关费用按照公司工程款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结算管理办法自正式颁布起执行,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附表

第2篇 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地段营业线行车安全控制,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共保体系,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按照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的桥涵)或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第二章 施工类别的划分

第3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

1.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包括立信号机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线路拨接、临近营业线的爆破施工、在营业线装卸桥片或跨越营业线搬运钢轨、轨枕、信号机柱、水泥电杆等大型路料设备的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且侵入营业线限界的,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挖掘机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和挖掘装载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临近营业线3米范围内的大型机械施工作业。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及可能危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2)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3)上跨铁路电力、通信线路下方的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第三章 施工计划编制及实施

第4条 施工单位上报的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应初步判定施工类别,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预审,核定项目类别。属于a类及b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按ⅲ级施工规定强化安全管理,其月计划、日计划审查、审批、发布程序与现行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施工项目相同。属于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需编制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步骤执行“一表三书”。

第5条 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编制

1.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及c类施工,由施工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中不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进行汇总,填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附表1),经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盖章后报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审核。

2.经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

3.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运输处审批,下达月度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以施工计划附件形式下发)。

4.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不需申报施工日计划,实际施工时间有变化时,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提前2天以电报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单位。

5.未纳入“临近营业线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施工项目确需施工时,按照以上申报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前7天报运输处,运输处以电报形式公布。

第6条 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实施及信息反馈

1.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提前3天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报送《施工开工通知书》(附表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内容、计划进行核对,在2日内向相关车务、机务、工务、电务、通信、车辆、水电,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发《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附表3)。

2.工务、电务、通信、水电等设备管理单位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由主管安全副段长组织相关业务科、安全科对开工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协议、开工报告等进行审核,达不到施工条件要求的不准开工。达到施工条件的,设备管理单位调度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附表4),指派现场监管人员按时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监护。车间、工区在没有接到单位调度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派人监管或防护。

3.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设置《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登记簿》(附表5),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主持,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必须按规定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签到。监护人员未到达现场或未进行签到,施工单位不得提前擅自开始施工。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负责人、监管人员共同确认停止施工,并进行离场确认登记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组织实施,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建设管理机构、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根据此计划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设备管理单位作业人员、工务线路安全检查员、监管人员日常检查时,对辖区范围内临近营业线的各种施工,要认真记录,发现新开工、无计划施工(包括严重违章施工)作业项目时,要及时与段调度核对,段调度对未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的施工,立即报段领导,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属地安全监察大队报告。如发生漏报情况,列有关单位与施工单位同等责任。

(2)机务段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对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运用车间提前编制施工地点、施工项目、机械作业等信息,按照机车交路,在“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由机务段按规定制作,乘务员出乘时携带)中专项提示。列车运行中,机车乘务员按照标明的施工地点加强瞭望、鸣笛,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发现有未纳入“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的施工作业或列车通过时施工机械未按规定停止作业时,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就近车站,由车站转报列车调度员,调度员按重要信息反馈程序通知属地安全监察大队进行核实处罚。

(3)监理单位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要及时安排专职监理人员进场,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对施工单位保证营业线行车安全和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管理。

5.施工单位每日将施工进度情况向建设单位施工调度和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调度收到施工单位的进度报告后,对施工作业地点改变的(施工地点前后移动超过800米),经核实准确后,每日12时前将次日临近营业线施工地点变更计划,通过局域网以《施工地点变更通知书》(附表6),发到相关车务、机务、工务、电务、通信、车辆、水电、地区安监大队等监管单位,机务段运用车间据此编制施工地点、施工项目、机械作业等信息,按照机车交路,在“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中专项提示。其他监管单位根据专业监管需要,据此安排监护人员进行监护,对无计划施工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立即反馈。

第7条 对于临时产生的临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须提前7天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报施工计划及施工类别。计划提报前须经设备管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会签。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查并编制临时施工监督计划,运输处以电报形式下达临时监督计划(涉及lkj数据变化的施工不得少于20天)。

第8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的强制性规定

1.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的施工方案集团公司不予审查。

2.施工方案未经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运输处不得安排其施工计划。

3.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影响施工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必须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

4.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工程局技术负责人签认。

5.新建跨越营业线大型桥梁等对营业线安全威胁大、工序复杂的施工项目,应按不同的实施阶段分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中防护棚架(现浇支架)的搭设、拆除必须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否则,不予对防护方案进行审核。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

1.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的(含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

3.各施工项点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或未签到),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

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影响供电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

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禁止施工。

6.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营业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或整改完未经检查单位确认,禁止复工。

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管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或未签到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明确要求设置现场和驻站防护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必须配备对讲机、口笛、信号旗、防护服等相关防护用品,否则禁止施工。

9.对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既未纳入月度临近营业线安全监督计划,也未上报运输处以电报形式公布下发,禁止施工。

10.施工单位未与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禁止提报施工监督计划,严禁开工。

11.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安全协议”内容,设置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开工。

12.夜间施工未达到夜间施工条件,禁止施工。

13.无封锁计划的临近营业线的爆破,禁止施工。

第10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责任体系

施工单位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的主体。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牵头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加强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施工安全负主体管理责任。

1.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责:

建管、运输、工务、电务、机务部门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主管或牵头部门。

(1)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或牵头部门召集相关业务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安监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对施工项目和影响范围进行界定,审核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提出控制措施落实要求,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监管责任落实组织体系。

(2)审核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预审的施工方案。

(3)协调解决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定期组织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检查、督导。

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管理的主体单位,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

(1)负责组织对施工、监理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铁道部、集团公司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施工单位入场前,要积极组织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防护等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3篇 建设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xxxx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 号)的规定和xx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xx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xx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

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xx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xx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xx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xx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xx建设指挥部按《xx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由xx建设指挥部按《xx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xx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2. 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

3. 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 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第4篇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根据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的特点,规范安全施工及安全管理和职工安全行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搞好董家山隧道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2.1成立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周安胜

副组长:王 伟 周 灿 范嗣民 张昌勇

组 员:林 安 廖 波 杜永伦 杨永治 石建忠 王文斌 何瑞金 田树华 蒋 强 周 杰 董文章 陈洪君 赵洪锦 王 旭 杨松林 方忠义 赵桂平 朱永贵

2.2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组长对隧道施工安全负组织领导责任

副组长对隧道施工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组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对隧道施工安全负岗位、检查、执行,并监督作业人员责任。

2.3瓦斯隧道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

副经理 总 工

办公室 安质部 工程部

安全员、领工员

施工队队长、安检员、瓦检员

操作人员自检、互检、交接检

第三章 认识瓦斯

3.1 瓦斯:是英文gas不规则发音,又叫沼气,它的主要成份是甲烷,是一种无毒、无味、无色、可燃烧的气体。

3.2 瓦斯的形成:煤的形成过程中氢、氧的分解溢出不完全,一部份没有散失到大气中的碳氢化合物,形成以甲烷为主的各种可燃气体--瓦斯。

3.3 瓦斯爆炸的四个必要条件:

a 存在瓦斯气体聚集;

b有空气和足够的氧气;

c火源-金属碰撞出火花、灯炮玻璃破裂灯丝燃烧、电焊、运输设备鸣号、消声器尾气;

d时间,当时间太短也不可能爆炸。

3.4 瓦斯突出:指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层与大量瓦斯从煤体内突然喷向开挖空间的现象。隧道施工中钻眼过程、爆破都有可能产生瓦斯突出现象。

3.5 瓦斯隧道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就是降低瓦斯浓度、防止聚集。掌子面浓度不超过0.3%,其它作业空间瓦斯浓度不超过0.3%通风始终不低于3级,人能感觉到刮风,不管是瓦斯突出、喷出都会被不断更换的新鲜空气所稀释排到洞外。瓦斯作业环境是安全的(如果停风,事故隐患就会增大,危险就会降临)。

第四章 安全操作规程

4.1 开挖工作面附近2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3%,必须采用湿式钻孔,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米。

4.2 爆破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3%。

4.3 炮眼内岩粉应清除干净,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4.4 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矿用炸药;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4.5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不足0.9m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

4.6 爆破网络和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爆破连线必须采用串联方式,线路所有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绝缘层并悬空。

b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隧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

c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其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d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4.7 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4.8 爆破15min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0.3%,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4.9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4.10 瓦斯浓度检测地点及范围

a开挖面及其附近20m范围内;

b断面变化交界处上部,导坑上部,衬砌与未衬砌交界处上部以及衬砌台车内部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地方;

c局扇20m范围内的风流中;

d总回风流中;

e各洞室和通道;

f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

g岩石裂隙、溶洞和采空区瓦斯溢出口;

h局部通风不良地段;

i技术负责人指定的检测地点。

4.11 瓦斯隧道通风设施应保持完好。通风机应有两条独立的供电线路。

4.12 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集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办法以消除瓦斯聚集。

4.13 瓦斯照明:

a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不应大于110v;

b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严禁使用裸线和绝缘不良的导线。

4.14 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在正洞内不得大于3m。

b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若受条件限制,当电缆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m。

c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l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

4.15 隧道开挖要做到“少扰动、早喷锚、勤测量、紧封闭”

4.16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五章 瓦斯防治

5.1 隧道施工期间,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监测人员配备光感式瓦检仪和便携式瓦检仪,洞内必须设置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按要求悬挂在规定的位置。

5.2 瓦斯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照明灯。

5.3 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电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5.4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固定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5.5 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数,应大于总人数的10%;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不得发放,发出的矿灯应保证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

5.6使用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出动或下班时,必须进行处理;

5.7 掘进作业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掘进工作面内,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0.5%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3%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台面,只准人工复电。

5.8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置;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风区内瓦斯不超过0.4%,二氧化碳都不超过1%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工作。临时停工地段不宜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与警告牌,严禁人员进入。

5.9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性,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5.10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碰击,铲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5.11在洞内装设各种电器设备和进行检测、维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

5.12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5.13高瓦斯地段和瓦斯突出地段,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高压低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5.14隧道内的低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5.15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5.16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5.17隧道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d ii型防爆照明灯;

(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d 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5.18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5.19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5.20高瓦斯地段和瓦斯突出地段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面的电器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5.21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避雷装置;

(2)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3)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5.22隧道内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l)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2)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5.23在任何情况下停止机械通风,必须经过工地负责人的同意。在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止通风时,应立即通知停工,洞内人员撤至洞外,并停止供电。

5.24 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5.25 隧道施工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隔 60min进行一次检测,并将结果记录在册。对危险易坍塌地段或已坍塌部位、瓦斯易聚集部位的检测要增加频次。

5.26 瓦斯检查员必须 挑选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业务能力、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进行检测工作。

5.27 瓦斯隧道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瓦斯知识和防止瓦斯爆炸的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爆破工、电工、通风工、瓦检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措施

6.1 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期间,应利用预留洞室或横通道设置避难所,并应有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电话,所内必须备用自救器、急救和抢救设备等设施,并指定专人保管,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抢救设备不得挪做他用。

6.2 (据亲身经历过瓦斯爆炸的人员回忆,瓦斯爆炸前感觉到附近空气有颤动的现象发生,有时还发出嘶嘶的空气流动声,一般被认为是瓦斯爆炸前的预兆),发现这种情况时,要沉着、冷静,采取措施进行自救。具体方法是: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在地面,以降低身体高度,避开冲击波的强力冲击,并闭住气暂停呼吸,用毛巾捂住口鼻,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最好用衣物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肉体暴露面积,以减少烧伤。爆炸后要迅速按规定佩戴好自救器,弄清方向,沿着避灾路线,赶快撤退到新鲜风流中。

6.3 撤退时,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惊慌、不能狂奔乱跑。应在现场负责人及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有组织撤退。

6.4 发生瓦斯爆炸及时报告,立即启用“瓦斯爆炸应急预案”。

第七章 瓦斯管理制度

7.1 作业队、班组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队安全生产机构对本队施工安全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施工负责。

7.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职责;

a 瓦检员岗位职责;

b通风工岗位职责;

c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d瓦斯隧道钻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瓦斯监测、监控、报告制度;

f瓦斯隧道仪器、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维修检定制度;

g瓦斯防爆防火安全警戒制度;

h瓦斯隧道通风管理制度;

i交接班制度。

7.3 洞口设洞口值班员并佩戴红袖章。违者罚款50元。

7.4 进入隧道、必须佩戴安全帽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违者罚款50元。

7.5 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岗人员检查并进行登记,严禁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违者罚款500元;严禁在隧道内 吸烟,违者罚款 500元。

7.6 进入隧道人员必须关闭手机,违者罚款100元。

7.7 严禁酒后进入隧道,违者罚款200元。

7.8 隧道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7.9 洞口值班员、瓦检员上班时间不得看书、看报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洞口值班员及瓦检员不得脱岗,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

7.10严格瓦斯隧道安全管理工作,发生违章除对相应责任人处罚外,并对相应管理作业队每人次罚款1000元。

7.11 严格爆破药品(领工员)跟踪监督制,违者罚款100元。

7.12隧道施工电气设备、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做到“防尘、防潮防雨”,严格“一机一闸、一机一漏”。违者罚款 500元。

7.12 隧道内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违者罚款300元。

7.13 爆破作业必须鸣哨、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绿旗作好警戒、解除工作。违者罚款500--1000元。

7.14 瓦斯隧道特殊作业必须进行审批。进行特殊作业前,必须经瓦检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特殊作业。

7.15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意识、发挥全员安全积极性,对及时纠正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有功人员,经调查核实给予200--1000元奖励。

7.16对经理部人员违章罚款,由财务从工资中扣除;对作业队违章及作业队人员违章从验工中扣除;奖励从罚款资金中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8.1本办法解释权归都汶项目部安质部。

8.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一、施工现场防扬尘措施

1.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3.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如采用临时施工道路,主要道路和大门口要硬地化,包含基层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并随时洒水,减少道路扬尘。

4.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用严密遮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以减少扬尘。

5.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

6.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

二、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的各项措施

1.人为噪声的控制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

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3.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

(1)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2)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声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4.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

第6篇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7篇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损失;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夯实施工现场安全基础,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按照中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基点,以实现安全目标、指标为准则,以推动施工生产为重点、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整改和控制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和中铁×××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ohsm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四条 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体系,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第五条 安全文明标准工地管理办法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和《××××××××××××安全、文明标准工地规划》和中铁×××《企业文化指导手册》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对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

第七条 ××××××××××××工程的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预想、有序可控。

第八条 ××××××××××××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实现三杜绝、三消灭。

三杜绝:杜绝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及旅客列车险性以上事故;

杜绝责任职、民工重伤以上事故;

杜绝责任火灾、爆炸、中毒、机械设备、交通事故。

三消灭:消灭铁路行车一般事故;

消灭火灾、爆炸、中毒、机械设备、交通一般事故;

消灭民工轻伤事故。

第九条 各单位需根据安全目标,结合各自工程的特点,如工程性质、施工方案、施工人数、周围环境及铁路运输要求等,在开工前建立本单位安全质量方针及目标,可以量化的目标则建立指标。

第十条 把安全生产目标、指标逐级逐岗分解,做到横向到边(部门、科室人员),纵向到底(班组岗位工人)的安全目标管理网络,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由指挥部安委会负责。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见附表。

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及安全投入;调查、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并组织上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等。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及各单位第一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项目部设立副职领导为主管安全工作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系统管理、逐级负责。

第十三条 安质部是项目部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管理。各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专项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管理。

第十四条 作业队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检查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检查专职人员,数量为1-2人。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独立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及体系。

第十五条 作业队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原则上要上下对口;安全管理人员调整、更换须征得上级安全主管领导、部门同意,以保障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监督连续有效。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学历、能力,要认真选拔,使其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项目部建立安全管理网络。管理网络包括项目部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主管、各工点负责人、安全防护(盯控)人员;各项目分部也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部及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工作正常开展。首先从大量现行法规、制度及办法等文件中选择适用的,其次根据本身工程特点及人员组织进行补充细化,使之更便于操作,行之有效。

项目部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它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中铁×××及建安公司相关要求制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明确、细化、落实项目部领导和职能部门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所有人员对安全生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建立起严密的、有效的、互相配合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排布置施工生产任务时对安全质量工作不做安排、布置,发生事故后查无记录的列项目经理责任;无施工方案、无安全交底及签认的发生事故列总工、技术主管责任;安全质量检查不到位、监控不力,未及时发现隐患而发生事故的列安质员责任;未经培训上岗发生事故的列劳资员责任;违章指挥发生事故列主管生产副经理、领工员、施工指挥人责任;违章作业列施工队、操作者责任。

第二十条 形成逐级负责制: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对项目部负责,项目部对公司负责。明确各自分工和职责,各负其责,上级对下级管理和要求,下级对上级负责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会制度。项目部每月由经理负责召集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如重要文件学习传达、发生事故等,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应留有记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a提高全员安全意识;b懂得安全重点和基本常识,岗前100%培训;c管理人员的强化学习;d特殊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和持证上岗;e危险性较高作业的专项培训;f关键特殊过程的培训。

对操作工人,除了一般性作业外,对国家规定的电气、电气焊、起重、架子工、锅炉压力容器、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专业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培训,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其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项目部进行抽查及不定期的安全综合检查;项目部除每日由专业人员进行例行的'事故易发点控制'检查外,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综合检查,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做到检查要有布置、有记录、有整改、有总结。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外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与外部劳务安签订安全协议,对外部劳务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标准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安质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工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工。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分析、辨识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填写了事故易发点检查表,并加以控制;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配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交底,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是否有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班组建设制:班组是日常教育的基本单位和管理的前沿。应:a提高外协施工队的主体安全质量意识和自管能力,产生兼职安全质量员,配合项目分部及项目部的日常安全管理;b强化班前讲话、班后总结,增强班、队的自律自查自纠能力,项目分部班组需有书面记录;c确保人员动态变化后及时管理及新入场人员及时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严格施工作业安全交底制度。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作业人员在每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将该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卡控重点、作业要求及卡控措施上报项目部,经项目部工程部、安质部签认同意后,向施工作业班组(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项目部对作业队的安全质量交底也必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建立有针对性的交接班制度。尤其是现场负责人变化、现场机械操作人员变化、现场防护人员变化、关键岗位(如电缆监控、带队路工、起重指挥人等)人员变化时,必须要履行交接班值班,前任人员一定要将施工形成的安全质量情况向后任人员说明,并留有交接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施工现场人员或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第一管理者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 建立安全考核、奖罚制度。对各作业班组进行季度安全考核。以此激励各层次管理和作业人员发挥各自安全质量作用,减少隐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施工密切相关,可随工程开展情况逐步落实。项目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要求,各作业队严格执行、认真落实。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所属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安全技术措施制定的责任人。每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将施工计划及安全控制措施上报工程部及安质部。

项目部工程部负责总体、全面安全措施的制定工作,如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措施及分类工程的安全措施;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后整改措施的制定;所有安全措施必须由工程部、安质部双方审核、补充后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工程项目的规模及类别进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为:现场设备、设施、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防暑降温、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全技术措施,预防人身伤亡、行车事故、交通、爆炸、中毒事故安全技术措施,高度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劳动保护措施等,进行必要安全投入。

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作业、拆除施工等施工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发放至相关人员。

1.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范围:施工用电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

2.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内容:

① 施工用电:方案中应有负荷计算,变压器选择,导线和电气件选择,施工用电线路平面走向布置图,系统立面图、电箱接线图,施工用电搭设、使用、维护及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求;

② 基坑支护:方案中应有地质勘察资料,固壁支撑负荷计算,支撑材料选择,支撑固定示意图,深基坑分层次固壁措施及检查维护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

③ 土方开挖:方案中应有地下物体勘察资料,附近构筑物资料,深基坑分层次开挖要求,土方运输和堆放要求,机械开挖安全操作要求,应急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④ 降水工程:方案中应有相关地质勘察资料和附近构筑物地基资料、对周围构筑物影响的评估以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⑤ 模板工程:方案中应有模板支撑强度设计计算书、细部构造放样图、支撑材料选择要求和立杆、横连杆、剪刀撑、基础的设置要求、支撑架平面布示意图和立面示意图、模板支撑搭设和验收及拆除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等内容;

⑥ 起重吊装工程:方案中应有施工作业场地(周围环境)资料、起重机械的选择、作业区周围外电线路的防护措施、桅杆式吊架风绳和地锚的设置要求、起重机械的进场检查验收要求(包括各种吊索、吊具)、吊装作业人员(持证)安全操作要求、吊装指挥人员确定、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起重物就位固定措施等内容:

⑦ 脚手架工程:方案中应有设计计算书(包括基础、悬挑架、立杆、横杆、剪刀撑强度验算)、材料选择要求、构造细部放大图、脚手架立面图和平面图、脚手架防护要求(地基处理、挑板、安全网、防雷击、防腐、排水等)、脚手架搭设和检查验收以及拆除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等内容;

⑧线路工程:方案中应有施工作业场地(周围环境)资料、符合组装道岔的程序和工艺、安全要求,线路封锁要严格执行北京铁路局的43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既有线施工审批手续,和设备站段签定施工安全协议和施工配合协议,设防护员防护。

3.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施前由项目部工程部向负责具体施工的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并由施工负责人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施后应由项目部的总工程师、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5.危险性比较大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施中,应明确安全监管人员,实施监控,建立监控记录。

此外,涉及临近营业线施工应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行车线设备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包括既有线两侧动土施工、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的电杆、拉线、供电设备、通信信号设备等。

防止材料机具侵线及路料管理措施:a工程料具看守;b控制机具、料具侵线。

既有线作业安全控制措施:a既有线施工;b电气化区段施工;c工电结合部安全控制;d工程卸料安全控制;e跨股道搬运等。

封锁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起拨道、换岔、拨接口拨接等施工作业内容。

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包括外租机械及车辆。

第三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特殊作业场所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要考虑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安全技术措施、所有安全技术交底均应向施工的人员交待且应有书面交底、签字。

第六章 现场安全行为及形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作业应行为规范化、形象标准化。

第三十八条 现场安全标志: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应设立以下安全标志并建立管理台帐:注意电缆、小心触电、小心机械伤人、小心坠物、禁止跨越、请带安全帽、禁止烟火等。其他标志作业队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设置。

第三十九条 作业行为规范化:既有线作业设置隔离带;防护员作业标准化;驻站员及既有线作业登记规范化;高空作业系安全带、戴安全帽;各类机械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规范作业。

第四十条 作业形象标准化:施工现场需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各单位工程介绍牌、综合项目四牌一图、材料配合比、成品半成品标识、安全标语、人员规定着装、胸卡(臂章)、彩旗、临时工棚、围档等。

第七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及项目部所属各单位要严格信息记录管理,保证信息畅通。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每周开展对本周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形成安全周报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总工组织项目部各部门进行下周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出重大危险源列出清单上报公司安质部。同时要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并在施工现场将周重大危险源清单公示。

第四十四条 在营业线附近作业时(尤其是土方开挖、要点作业),项目分部要在作业前一日将次日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上报项目部,项目部与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进行联系,项目分部安排专人填写施工作业配合通知单,并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及作业队双方签字认可,签认后的施工作业配合通知单要妥善进行保管。

第四十五条 安全质量检查员的检查资料要每周进行整理,记录包括各种检查记录;事故、事件、不符合及不合格记录;纠正及预防措施记录;各种信息交流记录(包括上级通知、相关方要求、内部交流等)。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临近营业线的施工作业必须由专人负责进行记录,日常作业中的对既有行车设备防护、线路养护等记录由作业队负责,封锁施工开通验收记录由项目部负责,各种记录必须妥善保管。

第八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

第四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铁道部《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认真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职工(含民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事故快报。发生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民工、计划外用工)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凡发生交通事故、非因工事故以及分包工程企业民工死亡事故和铁路行车大事故,均应以快速手段在一小时内报告到指挥部。

第四十八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发生职工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调查处理结案,报公司备案;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部上报公司,公司调查处理结案;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会同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批复结案;发生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和铁路行车事故按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和铁路法规有关条例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实事求是提供事故发生原因和经过,任何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对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实事求是,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秉公执法,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和故意改变事故性质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依据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考核奖惩制》对各作业队实行季度考核。综合得分85分以上奖励5000元,75分以下处罚5000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和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规范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促进我公司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定义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是指在本公司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非本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范围

1、在公司生产、工作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均作统计上报;

2、所有与公司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公司上报,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3、外包施工队员工不在本公司生产、生活区域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作统计上报;

4、公司与矿外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承包工程,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四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在一个星期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全环保部门;

2、炮烟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部门;

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报告安全部门,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 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份物品时,应做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的隐患由外包施工队组织,安全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一份给矿安全部门备案;

3、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香格里拉县安委会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分析,最终形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结案。

4、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时间的规定要求:

(1)轻伤事故应在一个星期内调查分析、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在三十天内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

(3)死亡事故在九十天内调查分析结束。

5、事故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

(3)事故类别

(4)事故经过

(5)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6)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7)事故发生现场的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及条件

(8)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9)确定事故责任者

(10)事故防范措施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1、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扣罚外包施工队500元,并同时按《迪庆有色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综合安全管理现状量化考评表》进行考核处罚。在结案前将处罚款项交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列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2、外包施工队一年轻伤人数超过五人次,扣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1000元,一次性扣罚;

3、外包施工队在迪庆有色公司一年累计发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动解除当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准再签合同。

第八条 事故档案管理

1、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登记表;

2、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经济损失计算单;

6、死亡证明书;

7、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8、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和矿务局有关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和局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公司在建项目试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的制度。

第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措施费)是为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生产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随意增减。安全文明施措施费的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划、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报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审核,经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所列费用方可计入项目安全文明施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单位安排专业人员购买,归口物资部门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生产)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订,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涵盖工作内容:

一、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涵盖范围:

㈠按规定需设置的施工现场围档及简单装饰,大门、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的费用。

㈡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沐浴室、娱乐室、仓库、加工场水电设施等按规定标准设置的费用。

㈢封闭施工、施工道路及场地的硬化、外墙脚手架底座及出入口洗车槽的硬地化费用。

㈣现场污染源的控制、设立洗车槽、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施工垃圾入池、生活垃圾入桶加盖、排水措施、除四害措施费用。

㈤宣传栏及不扰民措施的费用。

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涵盖范围:

㈠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㈡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㈢“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㈣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㈤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㈥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㈦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㈧抢险应急措施;

㈨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㈩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十一)提升架体安全网的购置费用;

三、按国家、施工所在省、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公司每年按固定资产折旧额的5%控制,各单位编制计划时不得大于本项目固定资产折旧的4%;公司按缓、急统一平�。按规定的设备使用年限和价值,属固定资产的,各单位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予以验收和管理,并计提折旧。属低值易耗品的,分期计入成本。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有相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执行(中标合同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未进行约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当地地方政府参考费率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取)。

第五条 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施工所在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的工作内容及预定的计划方案,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第六条 公司、项目两级安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做好此项专用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列入安全文明措施经费;凡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措施,当年必须落实。此项将作为公司年度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尘毒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10篇 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本工程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和工作、生活环境,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以下简称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施工费

1、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

1、“七牌二图”的费用;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

6、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7、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8、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9、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10、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1、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临时设施费

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

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的费用。

5、其他临时设施费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

第11篇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含广州四航岩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的行业法规,遵照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岩土公司名义承接的中国境内工程项目(下称项目部)。

第三条 各项目部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规程及合同文件等进行施工,并对所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四条 按照“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各项目部应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专检和交接检工作,自觉抓好施工质量,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能。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为顾客提供满意服务。

第五条 各项目部承建的工程(产品)质量均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第六条 各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是公司对各部门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本办法逐级制订有关施工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并不断健全完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设立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管施工质量的领导、主管施工质量的部门负责人和各项目部主管施工质量工作的领导组成。

第十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公司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和抽查各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三)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四)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协调解决重大质量事项和争端;

(五)考核和评价各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六)审核、推动优质工程的评选和申报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自动任免,不另行文,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公司工程部负责。

第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设立施工质量管理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归口管理本单位施工质量工作,开展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质量信息管理及指导、考核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分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公司对施工质量实行公司管理,公司和各项目部控制所管辖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各项目部应制定、落实施工质量分级责任制,完善岗位质量职责、质量检查及考核办法。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改进措施等。

第十五条 公司法人代表是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施工的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是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施工的项目副经理是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总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负技术责任;主管施工质量的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的各级相关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章 施工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重点工程项目进行一年不少于一次的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在公司内通报或讲评。

第十八条 公司工程部应对其所属辖的施工项目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施工质量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质量大检查,检查结果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质量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

(二) 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

(三) 工程质量目标的制定、分解落实;

(四) 对分包队伍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

(五) 岗位人员能力、业务指导、培训等;

(六)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

(七) 质量自查情况及质量整改情况;

(八)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及执行;

(九) 技术交底情况;

(十) 施工测量、试验、检测;

(十一)隐蔽工程及工序验收;

(十二)工程实体质量;

(十三)工程(交)竣工资料整理;

(十四)文明施工和成品保护。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质量隐患必须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并报送整改情况。

第五章 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工程质量信息报告制度。项目经理部应采取工程质量简报形式向公司工程部报送工程质量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部按季度填报中交集团工程质量信息统计报表(中交质表1),于季度末报公司工程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按年度报告质量工作计划与总结于当年12月中旬报公司工程部。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年度质量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

(二)公司重点工程的质量和攻关、治理质量通病、创优规划等;

(三)公司级以上优质工程获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各项目部进行施工质量年度考核,考核成绩纳入项目考核,并于经济责任制挂钩。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程质量以预防为主,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工程永久性缺陷、使用标准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工程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不同工程类别按相关建设行业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相关建设行业规定及时报告。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规定进行事故报告;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按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其它类型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工程部,并且填写中交集团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中交质表2),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 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及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四)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 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司施工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公司范围内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质量问题,由各项目部组织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工程部。若同时发生死亡事故,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肃认真进行处理。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司工程部。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事故相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一经查实,由上一级单位按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工程质量事故预防、报告及处理细则,防止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章 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第三十九条 按照局“实施精品工程战略”要求,加强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创优积极性,提高品牌效应。

第四十条 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创优活动和质量检查,组织经验交流,观摩学习,共同提高,推动质量创优活动。

第八章 奖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项目部应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信誉意识。

第四十四条 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是对各项目部班子考核的重要部分,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建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影响企业信誉,使生产经营严重受损的项目部和个人不得参加各种荣誉评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施工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

1、违章是指各项施工生产活动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有可能对人身、机械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现象,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2、本处罚制度不仅适用于分公司对项目检查的处罚,同时适用于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和劳务班组的检查处罚。

二、违章行为分为管理性违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等。

1、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2、作业性违章:指在工程施工中,职工个人不遵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及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等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3、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管理人员或直接领导;

4、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乃至施工负责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人是指挥者本人。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一)一类违章

序号

违章表现

1

塔吊、门吊、大型脚手架无安(拆)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

2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

重大特殊作业无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4

大型起重机械无保护、警示装置或擅自解除保护、警示装置。

5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6

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7

六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

8

在高处平台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跨越栏杆。

9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及防坠落装置。

10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二)二类违章

序号

违章表现

1

起重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或多人指挥。

2

吊装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3

安全网布置不到位、绑扎不牢固。

4

管道沟、基坑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5

在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逗留和通过。

6

交叉作业无安全防范措施。

7

吊装工器具超负荷使用或带缺陷使用。

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

9

重点防火区无防火设施。

10

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

擅自更改已审批的专项方案或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三)三类违章

序号

违章表现

1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2

临时电源布置不规范,私拉乱接。

3

操作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非操作人员操作施工机械。

4

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5

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6

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

7

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8

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9

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无防护装置。

10

超高、超限的设备、物资堆放无固定措施。

11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和超越安全警戒线。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一)作业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

2

穿高跟鞋,穿露脚趾、脚跟的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衫或裸背、长发披肩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

随意拖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将安全设施挪作他用。

5

不召开班前会,不组织周安全活动,无记录,无内容。

6

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例会。

7

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8

无危及生命和财产的特殊情况,砸撬配电箱或开关箱门锁。

9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10

非电气工作人员修理电气设备。

11

带电区不设安全围栏和悬挂安全警示。

12

对电气设备进行耐压实验不设警戒绳。

13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14

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

15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6

电源进出线未从配电箱底部通过而从门框外通过的。

17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机、木工机械等)未装漏电保护器,操作蛙式打夯机、磨石子机时不戴绝缘手套。

18

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作业。

19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使用ⅰ类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

20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亮或白天开长明灯。

21

现场配电箱、开关箱门未关闭。

22

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代替三相电源插座使用。

23

用电设施引接电源时先接电源进线端,后接负荷端。

24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熔丝。

25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道路、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26

流动电源箱、开关箱至固定配电箱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27

电源线未使用橡胶软电缆。

28

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29

在金属容器内或管道内或坑、井、沟、槽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沟、槽内。

30

在电源盘柜、电缆周围2米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31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裸露,未包扎绝缘。

32

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的氧、乙炔气胶管及焊、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序号

违章表现

33

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设备、物件。

34

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或放在地上,或作照明用。

35

电焊二次线接在轨道上或用钢筋、型钢随意搭接作为焊接引线。

36

氧、乙炔气软管接头处未用抱箍和金属丝作为固定。

37

使用紫铜管作为乙炔气软管接头。

38

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

39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安全带,在垂直攀登或高处作业活动范围较大时,未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40

高处作业时抛掷物件。

41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高处堆放的物品无防坠落措施。

42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边或孔洞附近,无防坠落措施。

43

高处作业切断、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出高处落物。

44

造成高处落物的责任者。

45

在高处作业场所追跑、打闹、打架等,在作业现场躺卧休息。

46

高处作业使用撬棍双手施压双脚悬空。

47

沿绳、脚手架立杆、栏杆、设备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48

攀爬高结构立柱、斜撑或横梁、大径管道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49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沿、安全网内休息。

50

无视安全标志或监护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51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稳定物上工作。

52

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53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按规定设明显警告标志并及时恢复。

54

擅自搭、拆脚手架。

55

脚手架不验收随意使用。

56

未经同意随意拆割架杆。

57

非专业架子工搭、拆大型、承重脚手架。

58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已损坏的梯子,或梯角无防滑措施。

59

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工作。

60

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61

无防坠落措施站在水泥瓦、油毡、苇席、彩钢板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62

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重物。

63

搭乘载货吊笼。

64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操作和指挥起重机械、从事司索、焊接、切割、电工、冲剪等作业和机动车辆驾驶。

65

起重作业时未明确专人指挥或未使用规定的、有效地指挥联络信号。

66

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67

吊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68

未经审批起吊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物件。

69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

70

在吊车吊着的重物上进行加工作业。

序号

违章表现

71

起重机歪拉、斜吊物件。

72

起吊作业时不听从指挥。

73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置物时进行起吊作业。

74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75

起吊物件时在钢丝绳与物件棱角、刃口接触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76

起吊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件。

77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78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设置牢固的溜绳。

7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80

塔吊、龙门吊使用完毕后未将全部夹轨钳夹紧。

81

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钢丝绳。

82

将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拆成单股使用。

83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84

钢丝绳相互套挂连接使用,未用卸卡连接的。

85

直接用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捆绑起吊物件

86

以栏杆、脚手架、平台、运行的管道和设备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87

吊运物件时不事先招呼人员对物件避让,而从人头上越过。

88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89

机动车在厂内超速行驶。

90

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

91

货运车辆人货混装。

92

非起重司机操作起重机械。

93

起重司机在操作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4

起重机械违反规程不打支腿起吊重物

95

起重机械在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室。

96

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97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未经审批手续超铭牌使用。

98

机动车辆装运设备时未绑扎牢固。

99

钻床车床等旋转加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

100

使用砂轮机、车、铣、钻床等机械或进行气焊、气割、敲电焊药渣时不戴防护眼镜。

101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102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03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104

施工电梯运行时不关闭电梯门或层间门。

105

敲打电梯、平台、联络电讯器材的。

106

无视施工电梯限载规定,强行进入。

107

在易燃、易爆区域未经批准动用明火或穿带铁钉的鞋;在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流动吸烟,在禁火区发现烟头。

序号

违章表现

108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灭火罩。

109

不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110

氧气、乙炔同车运输。

111

乙炔瓶卧放使用,氧气、乙炔放置距离不够。

112

氧气、乙炔同放置在工具房或住房内。

113

氧气、乙炔气胶管混用。

114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对下方的设备、设施未进行保护或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115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116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取用消防水。

117

压力容器或锅炉水压试验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工作。

118

施工现场用明火取暖。

119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盛装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施焊。

120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火种遗留物。

121

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122

用包装箱板当脚手板使用。用不稳定物当脚手架使用或站在不稳定物上作业。

123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24

高处拆模未按《安规》要求进行,用钢模板做脚手架板。

125

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在厂房结构上任意打洞、开孔者。

126

未采取措施对盛装过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

127

在金属容器内等受限空间施焊时,容器外或受限空间外未设专人监护。

128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129

计量柜不上锁、动力柜后门不上锁。

130

电焊线、气焊软管、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

131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132

闸门熔丝与闸刀不相匹配。

133

电源线接头处未使用绝缘胶带包裹,没有防止拉开的措施。

134

电源线未使用双层绝缘的软橡胶电缆,用单层绝缘的塑料线、花线、护套线等做移动电源线。

135

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相互交织在一起或与气瓶交织在一起。

136

碘钨灯的金属支架,未采取接地保护。

137

用碘钨灯或普通灯具作移动照明或固定照明灯具吊挂高度低于2.5米。

138

工(机)具库发出的电动工器具、机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39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40

通往高处作业地点未设爬梯、斜道等安全通道。

141

未经设计自行在设备或结构上焊型钢并当作脚手架用。

142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无防尘、毒或通风措施。

143

锅炉房、汽机房各层氧气、乙炔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措施。

144

氧气、乙炔气管道阀门漏气。

145

氧气、乙炔表计损坏后还在继续使用,乙炔气瓶卧放或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气瓶夏季无防晒措施。

146

因堆物、存放设备和设置机械等导致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序号

违章表现

147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不良,或施工完毕(中断)后24小时内,其作业区周围30米内有明火。

148

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遮布不是防火阻燃布。

149

在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50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时,未将葫芦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吊物上加保险绳。

151

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未采取支承措施。

152

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再用时未进行检验。

153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防护罩,设在通道上无防护措施。

154

电焊线、电源线、卷扬机钢丝绳、氧乙炔软管设在路口、楼梯、通道处无安全措施,妨碍通行。

155

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156

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轨道小于1.5米。

157

施工前对所有工器具不检查或擅自更改施工方案者。

158

检修转动机械部位不挂警示牌者或切断电源且闸刀不挂警示牌者。

159

非本工种人员动用电、火、焊作业。

160

违章作业不服从安监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刁难、辱骂安监人员者。

161

焊接热处理场所不设围栏警示牌。

162

随意损坏现场的安全标志。

163

使用砂轮机在正面用力打磨工件者。

164

使用裸露电焊线与钢丝绳接触。

165

在管道联箱内存放工具和材料。

166

闸刀接线后不装好保护罩。

167

使用破损的保护罩、插座。

168

工具间、住房内使用碘钨灯照明。

169

电源线直接绑在钢梁等金属构架上。

170

无关人员进入起重机操作室。

171

施工电梯超载使用。

172

电焊、气割作业不带皮手套和防护镜。

173

氧气、乙炔皮管横穿马路、铁轨无防压措施。

174

焊工施焊时不穿戴劳保防护服、绝缘鞋。

175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同时进行电焊、气割。

176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不设通风设施、不设专人监护。

177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将割矩、焊矩移出作业面。

178

焊条进入热处理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岗。

179

对周围违章作业人不加制止者。

180

闸刀和电线裸露,乱拉乱接及不合理使用临时电源者。

181

开挖沟槽、坑基、井坑时不设安全坡或固壁支撑。

182

起重机械作业完毕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者。

183

在起重吊物下停留或通行者。

184

破坏别人的劳动成果,随意破环安全措施。

185

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

186

作业人员不走安全通道,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187

按规定须使用接地的用电施工机具未装接地线。

188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189

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且不采取防范措施。

190

对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的。

(二)装置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电动机械、配电箱柜外壳无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规范、多台用电设备串联接地。

2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盘柜内护盖、开关把手不安全或损坏、导电部分裸露。

3

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4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5

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6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7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8

用电设备电源柱头裸露无防护措施。

9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等受限空间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0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1

配电箱、开关箱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

12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3

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14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15

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安规定定期试验。

16

租用的工器具、机械无出租方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17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就使用。

18

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版未绑扎牢。

19

竹木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20

高出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或未装设防护立网。

21

施工现场、高出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或孔洞盖板、围栏上无安全警示标识。

22

高处作业下方未搭设分层安全网或防护设施。

23

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24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

25

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26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和安全界线隔离。

27

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28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

29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示标识。

30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31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回收。

32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龙头。

33

不安要求布设消防器材。

34

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35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36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37

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38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起重工器具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

39

悬挑式脚手架未经设计,明确其承载能力。

40

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的。

(三)指挥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2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3

开工手续不全,专项方案、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核。

4

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外包队伍。

5

未签分包合同先行安排施工。

6

不顾员工身体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7

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有较严重的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8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9

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履行全员交底、签字确认制度。

10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11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12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13

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4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15

未按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16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违章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罚和教育。

17

不认真吸收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隐患重复发生。

18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1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应论证的方案未进行论证。

2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指定监护人。

21

安排或默认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22

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23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证,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24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及到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25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6

凡需设监护人的工作未设监护人或虽设监护人,但人员不到位。

27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28

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29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30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1

不服从现场安监人员管理、监理及业主方管理。

32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33

未对所辖范围的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和管理。

34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35

未组织对起重、电气、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和建立管理台帐,现场使用无标志的三类工器具。

36

施工项目不编制安全措施而施工。

37

同意在起重机械作业安全装置不良时施工。

38

班组会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进行作业区域危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文明施工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路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

2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

在施工现场的禁烟区内吸烟以及施工时游流动吸烟。

4

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没有明显标志。

5

施工场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6

责任区域无围护设施。

7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8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9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

10

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意乱放。

11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12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防护棚顶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3

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内任意凿洞者。

14

高空拆模未按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15

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16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包装物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17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18

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

19

对焊条头未进行回收。

20

扬尘较大,不采取措施或未定时对现场道路洒水,。

21

违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在现场或设备及容器内大小便。

(五)二次污染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起重用钢丝绳、脚手架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工作面拖拉。

2

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对自身及环境造成损害。

3

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4

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5

污染或损坏油漆、粉刷好的设备、物件或墙面。

6

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完工后未对焊口、焊缝表面进行清理。

7

搅拌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未与地面隔离。

8

使用消防设施后,残余物未及时清理。

9

电焊作业焊渣不清除。

10

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

11

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

12

使用梯子是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

13

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14

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

15

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

16

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损害不承压路面。

17

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

18

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

19

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和环境造成污染。

三、查处违章的主要原则

1、反违章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制度,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2、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3、施工中制定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重视,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违章后,均有权向违章人员、现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二),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第13篇 检修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办法

为认真执行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贯彻好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机组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施工安全措施

第一条 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到工前讲安全,现场查安全,工后评安全。人人坚持质量标准,个个严格工艺作风,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不麻痹大意,不玩忽职守。

第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前,对所有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组织学习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各类规章制度,并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同时接受总工室安环专职的检查和监督。从事改造项目的人员还需事先进行技术学习,熟悉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防止质量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三条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专业、检修班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做好与安监人员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四条 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及监护制度,停、送电申请制度,主动与运行人员配合,确保检修设备的可靠隔离。

第五条 施工前对使用的电气工具、绝缘工具、登高安全用具、起重工具等进行认真检查试验并建立台帐,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所有检修电源盘检修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六条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并必须检查各系统,特别是公用系统已与运行机组可靠地隔离,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工作负责人不可随便离开其负责的工作现场。

第七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都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下颌带。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八条 遵守厂区严禁吸烟的规定,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先办动火工作票,并按动火工作票的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气瓶要垂直放置并固定好,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不得小于10米。

第九条 对油漆、丙酮、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液体的使用,必须清楚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其周围应设有围栏,挂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使用后的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倒入电缆沟或灰沟内。

第十条 任何危险品进入现场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好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施工中确需在建筑物上穿孔时,应事先得到生产部审定、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进行。电缆孔洞封堵保持完好,因施工将封堵拆开后,工作结束时及时恢复封堵。现场设置的灭火器材不得移动或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工具袋,作业时的工器具、材料不准上下抛掷。

第十三条 平台、扶梯、脚手架及设备上,不准任意放置工具、器材、边角料,因工作需要必须做好防高空落物的措施。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板、罩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拆除的扶梯、平台、栏杆等,必须得到有关技术人员的许可方可进行,但工作结束或告一段落,必须及时恢复或装设临时围栏。

第十五条 在高处拆卸设备的区域下方应设置安全隔离带,禁止行人通行和逗留,必须切实做好防止高空落物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厂内机动车辆持证驾驶,不准超载,不得人货混装,不得超速行驶,注意按厂区交通标志行驶。

第十七条 脚手架在施工中是一项不可缺少的施工设施,使用人、搭设人必须严格执行《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焊接工作应坚持做到“十不焊”(即:未经专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焊割;焊割工具和设备有缺陷,不准焊割;带有压力的设备上,不准焊割;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油漆未干的结构或物体上,不准焊割;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仓库内,不准焊割;储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上,不准焊割;下雨雪天,露天未采取防雨雪措施,不可焊割;起吊着的物体,不可焊割;风力超过5级的露天作业,不准焊割;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不可焊割),做到材质清楚,工艺严格,质量保证。严禁使用氧气做气源打磨工件,严禁使用氧气充压查漏。

第十九条 现场使用的焊钳线、氧气、乙炔皮管不准乱拉乱接,乙炔瓶出口应设回火防止器,工作结束或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必须及时切断焊机电源或关闭氧气、乙炔气源阀门。

第二十条 在焊接工作中,严禁使起吊钢丝绳烘烤受热或利用钢丝绳、手拉葫芦或油管道作接地线使用。根据风向和焊割火花溅落点,首先要清理动火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现场应存放足够的灭火器材,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起吊工作必须坚持“十不吊”的原则(即:超过额定负荷不吊;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清,光线暗淡不吊;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行车悬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歪拉斜挂不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动物不吊;氢、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体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有棱角快口物体未垫好不吊;违章指挥不吊),并由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起吊设备必须由专人操作,严禁非起重人员擅自指挥和操作。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正在吊物时,吊杆吊物下面禁止任何人停留或通过,并设有专人监护。因起吊需要进行的楼板打孔,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及有关土建专工现场审定、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打孔。吊物的孔洞,工作结束后或告一段落,应将孔洞盖板及时恢复。

第二十三条 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禁止在吊运重物上站人,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第二十四条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它电线相接触。一旦发现钢丝绳有接地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查出隐患整改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使用220v的电气工具,必须戴绝缘手套,使用装有触电保安器、就近可切断电源的配电盘。对现场使用220v临时照明,应事先申请联系,待安监部审批后,由专业人员架空敷设,不准擅自拆除或迁移,更不准手提导线或灯具作行灯使用。进入金属容器内工作,应使用12v行灯,电气工具的电压不应超过24v。

第二十六条 进入容器、油箱内部进行检修、清理工作,必须先进行充分通风,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外面必须设有监护人。对盛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需进行电、火焊的,必须先用蒸汽或热碱水冲洗干净后,才准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容器、管道及阀门解体或拆除后,对敞开部分应封盖,朝上管口应封堵,其内部不准放置工具或物件。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而揭开的电缆沟、管沟及灰沟等盖板,工作结束或告一段落,必须及时将其恢复或采取临时封盖措施,否则应设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三十条 当安全与进度发生矛盾时,首先要服从安全。在施工中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重点要防止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 安全监督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公司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对执行规程、规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掌握检修现场安全工作动向,不断总结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反事故斗争。

第三十三条 每天深入检修现场,检查装置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的行为,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考核意见,报安全监督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及时制止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向发生

不安全行为的部门的当事人索取有关资料,拍摄现场录像和照片,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召开调查分析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做到原因清楚,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督主要内容,参照〈机组检修现场安全工作规定〉的

要求和检修机组调试阶段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文明施工要求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焊接电缆线应挂好,不乱丢电焊条。焊条头、螺帽、短线及板、管件等及时清理,拆下的仍可使用的设备部件,不得扔入废料堆。完工后的脚手架、临时照明线及时拆除、物件放置整齐,保证道路畅通,现场垃圾、杂物及时清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道不乱放、杂物不乱丢)。

第三十八条 检修结束后,设备的保温、护罩、护板应完整、规范。

第三十九条 检修现场照明保证安全、充足、走线规范。

第四十条 电缆、管道走向规范、孔洞封堵规范。沟道、孔洞盖板平整、齐全,遮栏、栏杆齐全、规范。

第四十一条 检修中拆下的零部件、工器具摆放应采取必要的铺垫措施,以免损坏门窗玻璃、地砖、墙面、基座瓷砖。

第四十二条 检修后,设备标志应齐全,色环清晰,色环、色标准确,介质流向清楚。

第四十三条 检修后,现场地面不应有积油、积灰、泥垢,应见本色,设备、基座、地面不应有老的积油、积垢痕迹。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作废。

第14篇 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

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

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

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

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

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

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

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

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

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第15篇 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1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1、 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 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 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 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 2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 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3、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4、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 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6、 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 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8、 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9、 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

10、 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 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

12、 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 3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

1、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2、 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 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4、 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5、 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

6、 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02年为白色;2003年为红色;2004年为黄色;2005年为绿色。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

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

7、 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

施工、监理管理办法(15篇范文)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公司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工程施工的有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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