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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及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相关精神,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保证我局基建工作特别是即将开始的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和西部农网改造工程的安全,结合正在开展的反事故斗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工作会、年中工作会、基建工作会、施工企业稳定工作会等重大会议对基建安全工作的要求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并以此指导本局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施工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对工程项目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2、为配合工程实施,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立建全安全保证体系,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资质、素质必须满足要求。
3、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必须齐全、有效,更新完善及时。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安全措施计划、交通管理制度等。
4、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严格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及措施,不准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施工方案。
5、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施工企业应以省电力公司相关规定及危险点控制与分析标准等为指导,根据工程项目具体特点,对危险点作出准确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控制办法,并报送建设管理单位和书面通知参与施工作业的相关人员。
6、重大、特殊、危险作业必须编写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并报电业局审批,同时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现场作业时加强监督。
7、大力推进标准化作业。
8、人员培训:各施工企业必须对项目管理人员、职工、其他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中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临时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签定正式用工合同;(2)临时工必须经体检及三级安全培训、考试并合格后方能上岗;(3)临时工必须由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同时应对临时工工作范围与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10、安全工器具和大型机械的安全使用:安全工器具必须定期检验、检测并建立台账,对大型施工机械必须建立操作规程,并应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同时加强对大型机械的后保养维护。
11、分包管理: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分包,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分包的主体工程部分严禁分包,对可以分包的部分应选择资质合格的企业进行分包,并将分包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电业局。
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1)分包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合同中安全工作条款禁止签定“霸王条款”或“生死合同”。(2)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划分、奖惩原则、安措费等。(3)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制定明确的制度和得力的措施。(4)对分包单位员工应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对待,同等考核、奖惩。
12、现场施工组织:
施工承包企业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措施,工地各类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施工通道必须通畅、安全。
三、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的组织与建设
1、根据工程项目特征的要求设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并执照所设立的组织机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对满足设立安委会的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设立安委会。
2、在工程项目前期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详细规划与安排。即将开展的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由于所处施工环境均位于城区,出现了交通流量大、行人众多、施工条件限制多等情况,安全施工压力巨增,更应加强安全、文明施工。
3、安措费方面: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安全文明实施,在工程建设前期投资估算中必须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考虑充足,同时保证安措费足额支付,并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安措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4、对于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我们将与施工企业一道,积极与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交通、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取得这些部门在政策、协调方面的理解与支持,由于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地理位置特殊,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还要特别注意文明施工。要保证安全措施严格、文明措施到位,以树立我们电力企业、施工企业的良好形象。
5、对于西部农网改造,由于点多面广,管理控制难度较大,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我们还将邀请局安全监察部一道组织人员加大突击检查、抽查的力度,将安全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
本办法要求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施工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我们将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更新本办法,促进基建安全管理良性健康发展。
第2篇 大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厂负责的各项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我厂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二、消防组织
1、基建现场应设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厂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厂办、安监部、设备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领导组成。
2、消防领导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现场须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各施工单位职工组成,人数必须占施工现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监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三、职责
1、基建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的消防管理规定,将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行政工作议程,做到“六同”: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动员和依靠全体职工,落实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负责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4)加强消防宣传和义务消防队的教育管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消防训练工作。
(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负责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监部消防管理职责
(1)了解基建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负责基建现场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维护。
(2)负责对基建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4)负责开展消防教育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负责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的上岗教育和考试。
(5)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更换和维修。
(6)负责召开现场消防例会,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
(7)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8)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及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3、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发现起火时能迅速扑救,避免火势扩大。
(3)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4)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火灾事故的预防
1、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岗位责任制,行政一把手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全体人员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单位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为义务消防员,工地安全员为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检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设施。
3、各施工单位在安排施工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不足的单位按要求补充。
4、各施工单位存放油料、氧气、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设置在安全处,远离人员密集和重要设备存放的地点,并在四周悬挂防火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有条件时采取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5、各施工单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专人管理,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未办理爆破证的人员不得执行爆破任务。
6、各单位的车辆及大型机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7、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用电、动火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值班。
8、动火作业时不允许与油漆、喷漆、木工同时同步位或上下交叉进行。
9、汽机、电气、锅炉在安装试运行前要严格执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中的消防管理规定,并组织人员清理厂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门与安监部必须定期组织全面检查,节假日要结合安全检查进行防火检查。
五、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及时、准确的报告安监部,并打119报警电话,同时积极组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火灾的扑救工作由火情单位领导和安监部进行指挥,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人员、车辆以及救火物资。
3、各施工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除救灾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消防监督
1、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由各单位负责检查、保管、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非火灾情况下禁止使用,发生丢失或耗损时及时补充,到期灭火器必须按时换药。
3、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设备、杂物等。
八、奖励和处罚
1、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施工期内未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给予消防安全奖励。
3、发现火情、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或积极参加扑救,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处罚:
(1)消防组织不健全的。
(2)发生火灾事故损失万元以上或因火灾造成停工两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4)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没有火情损坏、浪费消防器材严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执行消防法规,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2)怂恿他人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4)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违反《消防法》及本办法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只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负责的基建施工现场。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3篇 某基建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拆卸的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起重机械、客货电梯、升降机、各种工程机动车辆。
4 职责
4.1 各承包施工单位对进入本项目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责。
4.2 监理单位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4.3 电厂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协调管理职责。
4.3.1 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3.2 验明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4.3.3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监督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承包单位技术责任人签字,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安装、拆卸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4.3.4 验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的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修特种设备操作证,
4.3.5 验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度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特种设备的进场
5.1.1 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供进场审核(以单台设备为单位)。
5.1.1.1 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5.1.1.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5.1.1.3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5.1.1.4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5.1.1.5 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5.1.2 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各承包施工单位申请的特种设备符合进场要求,签署审核意见,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并报电厂备案。
5.1.3 电厂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登记进、退场日期,每月一次报股份公司工程部质安处。
6 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
6.1 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1.1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6.1.2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特种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6.1.3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6.1.4 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1.5 将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6.1.6 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各承包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6.1.7 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1.8 对投入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每周测量一次垂直度和沉降量,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6.2 项目监理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2.1 审核建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并按类别建立进场特种设备清册;
6.2.2 审核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2.3 审核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监理单位总监签字;
6.2.4 旁站监督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执行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6.2.5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施工作业使用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6.2.6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电厂报告。
6.3 电厂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3.1 根据施工现场给出塔式起重机的布置位置;
6.3.2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6.3.3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在接到项目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7 特种设备的检查、维护
7.1 起重机械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1.1 起重机械的检查
7.1.1.1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次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
7.1.1.2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月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
7.1.1.3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年对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实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4 起重机械遇到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大风后,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5 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起重机械应进行一次以1.25倍额定载荷的静载试验,试验时间为10分钟。
7.1.2 起重机械的保养、维修
7.1.2.1 经常使用(在检修期间内)的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起重机械驾驶员或进过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
7.1.2.2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内容:定期维护保养的周期、内容按企业定期检查的周期、内容进行。
7.1.3 起重机械检修的有关规定:
7.1.3.1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起重机械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械工作的位置;
7.1.3.2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7.1.3.3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悬挂标志牌;
7.1.3.4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7.1.3.5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吊钩上的缺陷严禁补焊处理;
7.1.3.6 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7.2 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2.1 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分为每周、每季、每年。
7.2.2 客货电梯、升降机检查、保养、维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7.2.2.1 在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时,电梯轿厢内不准载客或装货,同时应在电梯各层门厅前、轿箱内操纵箱、机房控制柜等处悬挂“检修停用”、“禁止合闸”等警告牌。
7.2.2.2 客货电梯、升降机进行检查、试验、修理、清洁工作时应将机房电源开关断开,以保证安全。
7.3 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维修规定
7.3.1 工程机动车辆检查、保养、维修,分为例保、定期检修保养、大修。
7.3.1.1 出车前应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例保),检查合格才能出车。
7.3.1.2 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大修按车辆的有关规定(如车辆使用、检查、维护说明书)执行。
8 检查与考核
8.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8.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4篇 后勤管理部加强小型基建的安全管理
为了将小型基建纳入后勤管理部安全性评价的范围,扎扎实实的将安全系列措施开展下去,更好地发挥安全性评价在实践中能及时、全面诊断和消除小型基建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作用,针对小型基建工程外包较多的现象,后勤管理部作为管理方,在小型基建工作中如何引导外方遵守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以达到维护公司的安全生产局面。后勤管理部通过安全性评价的动态管理,使小型基建的安全管理做到“可控、能控、在控”。
小型基建因它所涉及的范围小和资金投入量少,对它的安全管理容易被忽略,与电力生产的大投入、大手笔相比,它的确是“小型”的。但小型基建的安全管理却是整个供电公司安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十大安全理念”涵盖的内容。一个企业的安全局面,是由许多环节组成的,每环都重要,犹如铁链栓大船,一环断,船则翻。“控制源头、监控过程、至始至终”同样是保证小型基建安全的基本手段。
小型基建工作包含非生产性投资的维修、大修、整改等。供电公司内的小型(临增)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水电、土建、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等;通过专业管理以达到全面控制、消除、减少小型基建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依据有关的法律、规程,参照《九江供电公司关于对外协施工单位的有关规定》,实现对小型基建安全全过程的规范管理。九江供电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后勤管理部设安全小组,下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形成自上而下的安全组织框架。以保证各道工序、环节流畅自如,避免反复往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去繁就简,强调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计划经营部依据年度计划下达小型基建任务;后勤管理部按基建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安全监察部对参与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施工能力、安全记录、企业资质进行审查,下发准入证;后勤管理部进行施工前安全检查(a施工协议、b施工安全协议、c检查施工器具、d核查劳保用品、e验证个人保险、f确定双方安全负责人、g双方进行工程安全技术现场交底);安全检查资料上报安全监察部备查;整个施工过程动态监控。
后勤管理部将小型基建的安全管理列入绩效考核管理项目,依据本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后勤管理部与公司签订年度安全责任状,制定安全目标,实行五级控制。分级控制安全指标。小型基建项目涉及到的规模较小,投入的资金不多,大的施工企业一般不屑一顾,主要依靠小型施工队及零星民技工队伍。由于队伍规模小,机构和人员相对不稳定,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弱,其内部近乎无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措施更是难得一见,相应的资金投入微乎其微,相对而言,小型基建的安全管理与大型电力建设的安全管理相比,人员复杂,薄弱环节多,软硬件不配套,针对性的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易引起重视,安全管理难度不逊于大型电力建设。
为求安全,除了严格的准入制审核之外,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可或缺,按流程要求检查每一环节。将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自身的安全体系范围内,加强外协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外协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将安全管理贯穿小型基建的全过程之中。为加强现场管理力度,应赋予安全员在行使安全职责时的决定权。
第5篇 基建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监督管辖项目及所属企业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和运转情况。
(二)编制本单位年度基建安全策划方案,制定基建安全年(月)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习上级基建安全文件,传达文件精神,起草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文件。
(四)负责制定基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负责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管辖项目及所属企业落实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六)督促指导所属企业施工分包队伍管理,收集整理合格施工分包队伍信息,定期组织开展施工分包队伍的专项检查,并督促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七)负责组织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控基建安全重大风险,落实到岗监督要求。
(八)负责本单位基建专业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编制安全检查大纲,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十)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基建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
(十一)监督工程项目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要求,抽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情况。
(十二)负责本单位基建安全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十三)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6篇 电网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竞赛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国网交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监理企业承揽的本单位以外的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满足“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和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费用,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各单位所属经研院、所配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保证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参建项目施工安全费用。
(八)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九)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约情况。
(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审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五)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八)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九)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参与并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四)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五)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以及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
(六)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环境(海拔、地质、边坡等)、工程主要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重要跨越、变电工程间隔扩建等)等内容,并在设计交底时强调相关安全风险。
(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四)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审查施工分包队伍及人员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全过程监督。
(七)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八)审查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十一)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十二)组织或参加项目安全检查、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三)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四)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在项目现场全面落实体系运转要求。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责任,落实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评价考核机制。组织签订分包合同,并监督实施。配齐现场分包管理人员,组织分包培训,开展分包商的评价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十)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责任。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三)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队(班组)班前站班会机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开展施工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七)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监控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八)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书承诺,提出分包计划和分包申请,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及时上报分包动态管控信息。
(九)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参加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负责利用项目现场基建管理新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
(十一)参与编制和执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应急报告制度。
(十二)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调试企业责任
(一)严格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措施,对工程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各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二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三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三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事件。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四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五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经验交流。
第五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 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五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需要,向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六十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拨付施工项目部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投入。
第六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安全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六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报、分阶段验收,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完善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审核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册;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按流程审批工程项目分包申请。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应完善分包安全监理机制,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前把关。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实施闭环管理。
第六十八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和管控、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体系。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册内建立本企业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六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分包性质和内容,明确分包商在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第七十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七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分包商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查备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对分包商管理的动态监管和考核评价等。
第六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基建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理,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估,督促指导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
第七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应重点分析本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作业安全风险开展识别、评估工作,制定并落实预控措施;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进行现场初勘,建立并动态管理安全风险作业清册,监督检查作业现场预控措施落实,履行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通过开展阶段性安全管理评价防控风险;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由企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基建安全风险按分层逐级管控原则进行管理及考核评价。实行上级监督评价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5),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安拆及作业、重型索道运输、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6)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件7),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要时)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项目施工应有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应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条 施工作业需办理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风险等级较低的作业(见附件5)由施工队长签发,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项目(见附件8),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通过宣读作业票的方式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作业人员签名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二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应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后重新交底。
第五十三条 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应重新交底;如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四条 全体作业人员应参加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安全检查与竞赛交流
第八十五条 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
(一)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二)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三)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四)按照基建安全动态管理要求,省公司级单位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配备必要的资源,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基建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情况。
(一)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基建安全检查、两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防汛、分包、施工机械等专项检查。
(二)省公司级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公司系统外工程项目,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期内,省公司级单位应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公司组织抽查。
(七)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的单位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八十七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于构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整改要求和程序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各类基建安全检查工作应尽量采取不预先通知和直接检查工程现场的随机检查方式,确保真实反映项目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基建安全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九十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和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分别对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经研院和监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人员,所属建设队伍安全生产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各级建设队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等,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级单位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装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每年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机制,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二条 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十一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十二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季节、雷电、台风气候特点及野外作业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电、防台风、防冻伤、防滑跌、防暑降温、消毒防疫、防野外动物攻击等措施,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群体性疫情发生。
第十二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基建安全信息逐级报送机制,完善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内容和报送渠道,可通过移动视频系统等信息通信新技术收集施工现场信息,定期考核评价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把关上报的各类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工程项目通过基建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安全信息,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填报工程建设的安全信息数据,按照管理流程完成安全信息闭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承揽公司系统外(含境外)工程项目的省公司级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月应及时统计、逐级上报工程安全信息,省公司级单位汇总至安全月报中。
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根据上报的安全信息,认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基建安全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信息报送质量纳入年度综合管理评价。
第十三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基建专业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基建专业应急预案,落实基建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确保实现快速应急响应。
第九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工程项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十三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人员应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包括通讯方式)。项目应急工作组应建立值班机制;值班人员及通讯方式在其管理范围内公布,并确保通讯畅通。
第九十四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监督施工项目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开展应急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负责在应急状态下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九十五条 根据现场需要,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中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身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二)垮(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三)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四)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五)机械设备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六)食物中毒事件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七)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八)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
(九)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
(十)群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开展演练,并在必要时实施。
第九十六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十七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九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应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九十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一百条 基建安全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即时报告除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外,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基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由现场负责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即时报告,同时要向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二)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六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同级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和行政值班机构报告。
(三)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在收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国网基建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
(四)国网基建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通报国网安质部和总值班室。
第一百零一条 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即时补报;各类事故(事件)均应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应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参与基建安全会议、各类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考核工作按照责权对等、奖罚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负责考核评价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创新、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参照公司评价内容,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考核评价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绩效,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个人,按有关制度处罚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监理、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基建安全奖惩机制,落实奖励费用,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第一百二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要求,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方进行安全考核及评价。合同中应明确安全保证金金额,并作为现场考核资金来源之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 项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是项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据之一,业主项目部应对管理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应通报批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现场发生的违章及未遂事故(件),监理项目部应签发书面通知并进行处罚,报业主项目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并予以公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事故(事件)或重复发生同一类型未遂事故(件)的项目部,取消参与上一级评先评优资格。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业主项目部应评价考核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安全考核评价结果一定时段内与工程招投标挂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系统发生事故(事件),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等级,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基建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按公司有关制度,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22〕1753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用语解释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安全生产费用、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三部分费用的总称。
(二)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予以单独明确,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
(三)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按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采取的文明保障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是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22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22〕289号)文件要求,在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中计列的费用。
(四)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五)高塔:指全高为80m及以上的杆塔。
(六)施工安全方案:是指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7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厂负责的各项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我厂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二、消防组织
1、基建现场应设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厂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厂办、安监部、设备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领导组成。
2、消防领导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现场须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各施工单位职工组成,人数必须占施工现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监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三、职责
1、基建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的消防管理规定,将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行政工作议程,做到“六同”: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动员和依靠全体职工,落实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负责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4)加强消防宣传和义务消防队的教育管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消防训练工作。
(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负责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监部消防管理职责
(1)了解基建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负责基建现场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维护。
(2)负责对基建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4)负责开展消防教育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负责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的上岗教育和考试。
(5)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更换和维修。
(6)负责召开现场消防例会,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
(7)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8)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及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3、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发现起火时能迅速扑救,避免火势扩大。
(3)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4)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火灾事故的预防
1、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岗位责任制,行政一把手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全体人员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单位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为义务消防员,工地安全员为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检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设施。
3、各施工单位在安排施工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不足的单位按要求补充。
4、各施工单位存放油料、氧气、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设置在安全处,远离人员密集和重要设备存放的地点,并在四周悬挂防火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有条件时采取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5、各施工单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专人管理,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未办理爆破证的人员不得执行爆破任务。
6、各单位的车辆及大型机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7、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用电、动火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值班。
8、动火作业时不允许与油漆、喷漆、木工同时同步位或上下交叉进行。
9、汽机、电气、锅炉在安装试运行前要严格执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中的消防管理规定,并组织人员清理厂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门与安监部必须定期组织全面检查,节假日要结合安全检查进行防火检查。
五、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及时、准确的报告安监部,并打119报警电话,同时积极组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火灾的扑救工作由火情单位领导和安监部进行指挥,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人员、车辆以及救火物资。
3、各施工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除救灾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消防监督
1、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由各单位负责检查、保管、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非火灾情况下禁止使用,发生丢失或耗损时及时补充,到期灭火器必须按时换药。
3、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设备、杂物等。
八、奖励和处罚
1、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施工期内未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给予消防安全奖励。
3、发现火情、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或积极参加扑救,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处罚:
(1)消防组织不健全的。
(2)发生火灾事故损失万元以上或因火灾造成停工两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4)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没有火情损坏、浪费消防器材严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执行消防法规,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2)怂恿他人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4)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违反《消防法》及本办法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只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负责的基建施工现场。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8篇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基建系统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强化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质量管理与考核的主导地位,深入开展基建现场安全质量工作,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工程。
第二章 制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电网办[2005]47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250-200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文件。
第三章 检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检查体系按省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现场工程项目部三个层次建立。
第五条 省公司基建部作为公司基建安全质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宣贯,对重要现场的抽查和指导。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作为基建安全质量检查主体,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对所有所辖项目工程进行周期性、计划性检查指导,对施工单位整改落实进行督导。
第七条 现场工程项目部作为基建安全质量自检自查主体,包括项目监理部和施工项目部两部分。
监理项目部负责对整个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的监理,对施工单位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实现对施工安全质量的有效控制;施工项目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和控制,是检查整改落实的实施主体。
第四章 检查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 检查实行公司基建部抽查、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现场工程项目部自查的方式。
第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应每月安排检查计划,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次进行检查。建设管理单位主管基建领导和基建部主管领导每月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检查。每月25日前各建设单位应将本月安全检查情况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十条 省公司基建部针对黑龙江地区在建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各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检查情况,于次月安排部分在建施工现场进行突击抽查。抽查组由基建部相关人员和临时抽调的部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现场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措施和标准的落实情况,对上月检查出的问题整改反馈情况等。
第十一条 省公司基建部组织的检查反馈以两种形式相结合。一是检查后立即进行现场反馈;二是在检查后将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经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下发给现场施工项目部。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组织的检查反馈应参照省公司做法进行。
第十二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省公司基建部或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并由监理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添写不符合整改反馈单上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省公司基建部检查整改反馈应由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确认后上报公司基建部。对整改不合格或反馈内容较差的要退回重新整改后再上报。
第十三条 从检查整改通知单下发到反馈上报时间为7天。反馈内容应包括对整改通知单所列问题整改情况的逐条描述,配以不低于200万像素不高于300万像素的对应数码照片,一张照片不能完全说明的可拍摄多张照片予以说明;对不能整改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并列出整改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下发整改通知单、整改情况的反馈均以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五条 各级检查要结合当时在建项目施工季节、施工进度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各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必须对工程项目各重要作业工序安排检查计划,对重大工序转接,如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应重点把关,必要时可安排多次复检。
第五章 检查标准
第十六条 检查依照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相关规程、规定、制度中相关安全质量管理要求进行,主要包括: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1997版)
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2004版)4.《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250-2009)
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
6.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q / gdw 248.2 - 2008)
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手册》(基建质量[2006]135号)
8.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1000kv及以下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系列规程
9《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及细则编制纲要》(基建质量[2007]89号文)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基建安全质量检查考核与奖惩实施细则,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真正起到监督、激励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主动性、自觉性的作用。
第十八条 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现场,若检查后仍存在重复问题或问题未整改,省公司将在“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简报”中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省公司基建部对各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检查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及时上报或检查不认真的单位在“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简报”中予以通报,并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对未及时上报月度检查情况的扣0.1分/次。
第二十条 各建设管理单位应针对省公司基建部抽查后的现场及时组织整改,省公司基建部将对整改反馈情况进行考核,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对未及时反馈检查整改情况的扣0.1分/次。
第二十一条 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项目若被停工的将在质量评级考核中一次扣减5分/项目·次,并对项目所在建设单位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扣0.5分/项目·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基建部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9篇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
一、基本条件
⒈ 建设项目符合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陕煤化司发〔2013〕101号),列入集团公司当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2. 建设项目开工前开工报告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复。
3.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必须具备规定资质。施工单位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企业二级以上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建相应煤矿建设项目。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斜井垂深大于200米或斜井长度大于1000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级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业绩。
4. 煤炭建设杜绝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地面建设杜绝重伤事故。
二、基本要求
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⑴ 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煤矿基建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满足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⑵ 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准入要求。
2. 安全规章制度
⑴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⑵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3. 隐患排查与治理
⑴ 煤矿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⑵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照等级和类别进行登记建档,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4. 安全技术管理
⑴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⑵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⑶ 煤矿建设项目有关设计、评价等技术文件按照项目建设安全管理要求取得集团批复。
⑷ 各类工程施工前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贯彻符合要求,并建立作业规程信息化管理系统。
⑸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三同时”要求,与煤矿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创造条件超前施工、超前投入使用。
⑹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培训、演练等。
⑴ 规范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准确、及时填绘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图纸资料。
5.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⑴ 不具备培训条件时,应与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签订委托教育培训协议;
⑵ 煤矿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三项岗位”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培(复)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⒍ 安全事故及信息档案管理
⑴ 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完善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和制度,做好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
⑵ 建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归档等制度与台账;
⑶ 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体系,及时掌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动态信息,提高考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7. 安全现场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施工各环节过程的安全质量控制,重点突出爆破、防治水、一通三防、机电设备、顶板和文明施工管理,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评分方法
按表8-2评分,总分为100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第10篇 某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与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 动火管理
4.1 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 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2 动火审批权限。
4.2.1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 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 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 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 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 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 动火工作原则
5.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 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 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 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 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殊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须有一端通大气。
6.1.5 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设备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若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取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 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络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 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 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 动火现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 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
6.2.2 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 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 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
6.2.6 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
6.3.2 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 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 脱硫防腐作业
6.4.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 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 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 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 其它动火规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 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1篇 基建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监督管辖项目及所属企业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和运转情况。
(二)编制本单位年度基建安全策划方案,制定基建安全年(月)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习上级基建安全文件,传达文件精神,起草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文件。
(四)负责制定基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负责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管辖项目及所属企业落实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六)督促指导所属企业施工分包队伍管理,收集整理合格施工分包队伍信息,定期组织开展施工分包队伍的专项检查,并督促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七)负责组织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控基建安全重大风险,落实到岗监督要求。
(八)负责本单位基建专业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编制安全检查大纲,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十)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基建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
(十一)监督工程项目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要求,抽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情况。
(十二)负责本单位基建安全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十三)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12篇 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防火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火灾报警和施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六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3 术语和定义
3.1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消防设施:
指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各种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3.3
消防安全标识
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识,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识、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识、灭火设备的标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识等。
4 职责
4.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1.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1.2 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1.3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4.1.4 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4.1.5 对所辖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1.6 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1.7 建立义务消防队;
4.1.8 组织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2.2 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4.2.3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4.2.5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4.2.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4.2.7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5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5.1 电厂
5.1.1 应监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1.2 协调、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1.3 负责组织编写消防、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1.4 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5.1.5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5.2 施工单位
5.2.1 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避雷及防静电接地等防护设施完整,设置明显标志。
5.2.2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 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2.4 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全部参建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常用灭火器材及本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2.5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5.2.6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5.3 电厂和各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防火档案是记录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况的文书档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防火档案应由保卫部门进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开展。防火档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3.1 电厂(施工单位)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5.3.2 各类防火制度和实施细则。
5.3.3 各级防火领导人、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的名单。
5.3.4 各级防火承包合同书。
5.3.5 各单位义务消防员名单。
5.3.6 各部位、场所消防设施的布置、配备情况。
5.3.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5.3.8 与消防有关的活动、会议和防火检查情况的记录。
5.3.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10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6 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6.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水管网。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6.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6.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设置灭火器一个。且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6.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6.5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6.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防冻采用禁止明火取暖。
6.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分阶段办理动火许可手续或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6.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保证良好的通风,门、窗应向外开启。
6.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12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6.13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6.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6.15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16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6.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6.18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6.19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7 火灾报警及施救
7.1 基建现场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情,发现人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拨打“厂内火警”和“119”报警,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7.2 火灾事故报警要点:
7.2.1 火灾地点;
7.2.2 火势情况;
7.2.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7.2.4 火灾现场人员受困情况;
7.2.5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3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7.4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7.5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7.6 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7.7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8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8.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8.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8.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8.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8.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8.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8.7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8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项目部下属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8.9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8.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 检查与考核
9.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9.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3篇 基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通病整改措施
序号
常见问题
整改意见
考核措施
备注
1
未见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现场。
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在现场加强安全管理。
未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起扣除2000元。
2
未见工作负责人、安全员佩戴标志。
按照规定佩戴明显标志,如袖标等。
不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每起扣除1000元;对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每起扣除2000元;重复发生上述同类问题,加倍扣除。
3
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胸卡。
入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按照规定佩戴胸卡。
未进行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未持“胸卡(安全合格)证”上岗作业,每人次扣除500元;新进厂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参加施工,每人次扣除500元。
4
进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系帽带。
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每起扣除1000元;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每人次扣除200-500元。
5
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或将安全带系在不牢固的地方。
严格执行安全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
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每人次扣除200-500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每起扣除500-3000元。
6
工作票、施工作业票的使用不规范。
按照安全规程和实施细则,正确使用工作票、施工作业票。
未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每起扣除1000-5000元。
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失效。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每人次扣除1000元;超过有效期,每人次扣除500元;未报甲方备案,每人次扣除500元。
8
安全监理人员不足,或资质不全。
安全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每人次扣除1000-2000元。
9
现场明显违章未见及时制止。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未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起扣除2000元。
10
未见区域三牌(作业点施工岗位责任牌、危险点控制标牌、友情提示牌)。
按照规定设置区域三牌。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点告知牌,每处扣除500-1000元。
11
现场遮拦与围栏、警示不全。
按照规定完善现场遮拦、围栏、警示等安全设施。
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边和孔洞作业未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每处扣除500-5000元。
12
未设置沟、孔防护与警示。孔洞盖板有的未盖或不合要求。
按照规定设置盖板。
未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每处扣除500-5000元。
13
未见饮水、吸烟点。作业人员边工作边吸烟,现场烟头、烟盒不少。
设置饮水、吸烟区,不得在现场作业区域或禁烟区域吸烟。
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吸烟,每人次扣除100-500元。
14
施工电源应该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布置,配电箱未接地。
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电源管理与使用。
未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措施,每次扣除500-2000元。
15
切割机、电焊机外壳未接地。
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电气设备与工具。
现场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每项扣除500-1000元。
16
违规使用碘钨灯。
按照规定试用合格、合适的照明灯具。
室内、夜间等作业环境的照明不符合要求,每处扣除500-1000元。
17
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扫地杆不全。
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脚手架的搭设与验收、使用要规范。
未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每起扣除500-2000元;对大型脚手架、高大模版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落实相应的专项措施,每起扣除5000元。
18
作业面脚手板不全,有的未绑扎,多处探头板。
作业面脚手板应满铺,绑扎牢固,不得有探头板。
危险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离,每处扣除1000-2000元。
19
安全通道顶层防护不全,临时楼道不规范,有的防护欠缺。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整改,完善防护措施。
危险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离,每处扣除1000-2000元。
20
顶层临边防护不到位,存在较突出的隐患。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危险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离,每处扣除1000-2000元。
21
高坡、临边无防护、无警示,堆土过高、太近。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整改,
按照规定堆土,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滑坡、坍塌。
危险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离,每处扣除1000-2000元。
22
吊车临近运行线路或电气设备,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采取吊车接地、设置警示、专人监护等措施。
严格执行起重设备安全规定,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起重机械作业时必须设置围栏与警示,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或无人监护,每起扣除2000元。
23
起重时,锚固绞机或滑车的钢丝绳直接与角铁桩接触,未采取保护措施。
按照规定,进行可靠的保护,防止起重伤害或设备事故。
设备安装就位期间,对未可靠固定的设备未做好相应的专项安全措施,每处扣除500-2000元。
24
作业人员使用的木梯不合要求。
按照规定使用合格的工具,包括登高作业的梯子等。
使用未经检测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每起扣除500-2000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每起扣除500-3000元。
25
未及时搞好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管理,未做好相关记录。
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完善安全质量记录。
未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账,每起扣除500元。
说明:
1、以上现场安全“通病”,根据今年开展“抓基础、控风险、防事故”基建安全主题活动,检查记录综合与分析编写。
2、现场安全“通病”在施工现场不同程度存在,个别现场较为突出。
3、各施工现场应结合实际进行整改,并接受基建部复查与考核。考核依据参见《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书范本》等规定。
4、要结合学习国家电网公司近期有关指示和湖北省电力公司近期检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自查与分析,将“抓基础、控风险、防事故”基建安全主题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下去。
第14篇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安全施工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
2. 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施工的重大问题。
3. 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 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与帮助施工企业的技术系统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5. 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6. 必须按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措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7. 在组织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确定工程主要施工单位时,必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8. 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基建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参加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 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15篇 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对华能xxx电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基本要求、设置要求、日常管理与维护、检查与考核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xxx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环节涉及场所、设备、设施及特定区域的安全标志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dl/t 1123-2009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
hcx3-076-fj31 华能xx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x3-079-fj34 华能xxx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1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设施
为防止生产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员误操作、人身伤害或外因引发的设备(施)损坏而设置的安全标志、设备标志、安全警示线和安全防护的总称。
3.2
安全标志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3
安全色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3.4
禁止标志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3.5
警告标志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3.6
指令标志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3.7
提示标志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3.8
说明标志
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形边框和文字构成。
3.9
环境信息标志
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
3.10
局部信息标志
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施工区域的图形标志。
2 设置原则
2.1 安全设置基本要求
2.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有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环境的危险,有效地减少事故发生。
2.1.2 标志设置后,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2.1.3 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与安全有关的标志。
2.1.4 标志应设在人们最容易看见的地方。要保证标志具有足够的尺寸,并使其与背景间有明显的对比度。
2.1.5 应从方便的角度按人员正常流向考察人们初临一个新环境时或遇到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信息。
2.1.6 要将导向标志和提示标志结合使用,远离目标时使用导向标志,在目标位置处使用提示标志以利辨别。
2.1.7 在有必要提醒员工或他人注意的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尽量用适量的标志将必要的信息展现出来,避免漏设、滥设。
2.1.8 标志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要根据周围环境因素选择标志的材质、颜色(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及设置方式,使标志设置后能增加环境的美感。
2.1.9 同一场所的各标志之间要相互协调,应尽量使在不同位置设置的标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质及颜色(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统一。
2.2 标志设置的总体协调性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
2.2.1 电厂安质部负责安全标志设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2.2.2 施工单位负责安全标志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3 设置要求
3.1 设置方式
安全标志的设置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可多样化、材质宜因地制宜,但应遵循稳固、明显、有效的原则。
3.1.1 标志不宜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人员视线障碍物的后面。
3.1.2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如广告牌等),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所遮挡。
3.1.3 标志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 标志尽可能只设置图形标志,不设或少设文字辅助标志。
3.2 设置地点
3.2.1 施工现场的主要入口处应按设置原则,在入口处设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烟、必须戴安全帽、火灾报警电话等标志;
3.2.2 施工现场及道路坑、沟、洞处设置当心坑洞、当心坠落标志;
3.2.3 施工现场较宽的沟、坑及高空分离处设置禁止跨越标志;
3.2.4 未固定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未安装牢固的构件设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标志;
3.2.5 吊装作业区域设置警戒标识线并设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当心吊物、当心落物、当心坠落等标志;
3.2.6 高处作业、多层作业下方设置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停留等标志;
3.2.7 高处通道及地面安全通道设置安全通道标志;
3.2.8 高处作业位置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禁止抛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等标志;
3.2.9 梯子、梯道处设立注意安全、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3.2.10 电源及配电箱设置当心触电等标志;
3.2.11 临时电缆(地面或架空)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3.2.12 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设置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等标志;
3.2.13 仓库及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等标志;
3.2.14 射线作业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线,并设置当心电离辐射标志;
3.2.15 滚、剪板等机械设备设立当心设备伤人、注意安全等标志;
3.2.16 施工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当心车辆、限速、限高、限载等标志;
3.2.17 施工现场“五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地坑口)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3.2.18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宜设置:
3.2.18.1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息防尘”、“戴防尘口罩”等标志。
3.2.18.2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标志。
3.2.18.3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标志。
3.2.18.4 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等标志。
3.2.19 其他有必要提醒员工或他人注意的场所。
4 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4.1 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管控、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4.2 危险已消除的场所,原设置的安全标志及时收回保管。
4.3 沾满灰尘、油脂类等脏污的安全标志,及时清理干净,以确保其所表达的安全信息明确无误。
4.4 安全标志破损,已影响其安全信息的表达时,及时调换。
4.5 安全标志发生位移,及时调正。
4.6 任何人不得将安全标志挪作它用。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本标准按《华能xx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xx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