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生活区住房管理办法1
物业管理公司生活区住房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生活区住房管理有效实行市场化运作,明确生活区住房的管理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活区住房的性质:生活区住房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员工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生活区住房目前有三种类型,包括100m2公寓房、60m2公寓房和集体宿舍。
第二章入住条件
第四条100m2公寓房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员工;
2、具有高级职称的员工;
3、重大项目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或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4、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企业提出要求并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同意的员工。
第五条60m2公寓房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2、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员工;
3、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企业提出要求并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同意的员工。
第六条集体宿舍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员工;
2、企业有特殊约定或要求入住的员工;
3、集体宿舍规定居住人数最多为4人,不安排家庭入住。
第三章申请手续
第七条住房申请程序:员工根据不同的入住条件向所在单位申请相应的住房(在申请表后附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物业公司根据安排原则及实际情况安排住房。
第八条住房安排的原则:安排入住的员工要符合入住条件,先批复先安排,后批复后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运作时考虑一定的空房率,确保需安排住房的新进员工随时入住。
第四章收费
第九条住宿费包括房租费、水电费、物管费等。
房租费由房屋折旧、外围附属配套设施折旧、维修基金、投资回报等组成。
水电费是指所用水电的实际成本价格,由市场价、生活区使用公摊费等组成。
物管费由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维修材料、管道疏通、垃圾清运费用等组成。
第十条房租费由物业公司结合业主对于房租费的相关要求及
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根据集团'随着入住员工工作年限的增长,个人承担房租费逐渐提高'的原则,具体在补贴标准中体现,由各企业拟订制度明确。
第十二条除房租费外,生活区住房的其它费用原则上由物业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和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于每月10日前将各单位住户上月房租费列出清单,按补贴制度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连同其他费用也可商请由各单位代收代付。
第五章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按房租费收入总额的5%单独建立房产维修基金,房租费盈余部分每月按比例交业主。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独立建帐,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生活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各项管理制度。
2、住户入住时,公司有权要求住户签订入住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与义务、管理办法、约定条款等内容。
3、有权制止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其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责令恢复原状、要求赔偿、取消住宿资格、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等。
4、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能耗费、有偿服务费及其它各项必须缴纳的费用。
5、有权清除占用或堵塞公共场所的堆积物及张贴的广告告示等。
6、因安全和维修等方面的原因,必要时有权关闭或暂停使用某一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待问题或故障消除后再给予重新开放和运行。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职责
1、履行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租费协议等,依法经营。
2、努力做好生活区房屋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交通秩序、清洁卫生、公共绿化等物业管理工作,引导、规范住户的观念和行为,创建生活区良好的文明形象和秩序规范。
3、文明工作、规范服务,应体现万向文化,接受全体业主、住户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负责生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常住人口管理工作,接受该项工作主管部门经警中队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住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住户的权利
1、享有对生活区内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合理使用权。
2、享有按规定手续办好的前提下的居住权,但无权进行转让、转租等。
3、享有对房屋内部进行适当装修的权利,但须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同时须严格遵守《物业公司住房装修规定》。
4、享有对生活区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对物业公司及其员工工作的监督权和投诉权。
6、享有与所交物业管理费相符合的物业服务之权利。
第十九条住户的义务
1、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房租费、水电费等。
2、遵守生活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协助物业公司开展各项工作。
3、有维护生活区消防、治安安全的义务,严禁在生活区通道上停放车辆,不得利用生活区进行赌博、非法同居以及其它非法活动。
4、有维护生活区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的义务,车辆停放在车棚等指定位置,请务必锁好车辆,关好门窗,车内请勿存放贵重物品。
5、有维护生活区清洁卫生的义务,生活垃圾用袋装好,投放到垃圾箱,不得往楼下抛弃垃圾和杂物;生活区任何地方均不能乱涂、乱画和擅自张贴广告告示;如属未成年人所为,应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教育并承担责任;生活区内不得乱丢纸屑、果壳、烟头等杂物。
6、有维护小区公共绿化的义务,住户应爱护生活区的公共绿化,不得损坏绿化设施和攀折绿化植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修订或补充,具体的管理规定、细则等作为本条例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集团生活区住房管理办法》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