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投资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
某投资集团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顺利地完成,遵照“公务用车为工作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原则,并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应熟悉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三条为了便于工作,各部门相对固定用车,如需调配用车,各部门应提前一天告知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统筹安排。
第四条车辆到外地出差需提前一天告知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调配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
第五条员工不得以业务用车名义办理私事。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六条为了确保集团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公务用车,集团公司本部车辆(包括借用车辆)和驾驶员均由综合事务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车辆相对固定到各部门使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并由各部门与集团公司签订公务用车责任书,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用车管理的负责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本部门相对固定用车。
第八条车辆年审、保险及路桥费年票等,由综合事务部统一办理;广州市内加油到集团公司指定油站。
第九条车辆路桥费、保管费及燃料费等,实行部门包干,具体数额见《责任书》有关规定。在限额内由驾驶员凭有效单据,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预算财务部负责控制限额。
第十条驾驶员要增强防盗意识,严禁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原则上应在公司停车场停放,如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必须停放在保管站。部门用车如需在外过夜停放,必须经使用部门领导同意并做好车辆保管停放工作。
第十一条人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车的门窗和防盗锁,启动防盗报警器。
第十二条严禁将行驶证等有关车辆证件放在车内。
第十三条严禁私自配制车辆的钥匙。
第十四条汽车钥匙、防盗报警控制器及车辆证件均应随身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严禁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章车辆维修及保养
第十六条车辆如需进行维修,由车辆使用部门如实填写《报修单》,经使用部门领导审核后,送综合事务部审定,由综合事务部安排到集团公司指定的厂家维修。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要建立档案。维修完毕后,凭维修厂所出具的发票、项目清单经综合事务部核查、登记,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到预算财务部报销。
第十八条如出车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急需修理,驾驶员须经报告综合事务部后可就近维修,返回后再补填《报修单》并说明故障情况。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凡更换价值200元以上的车辆配件,驾驶员应负责将旧件取回,旧件未回收的不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各部门对其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综合事务部,保持车辆良好的待用状态,保证车容车貌的整洁卫生,保管好车辆的各种证件及工具。综合事务部每月对车辆作一次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应进行一次保养。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有关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及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驾驶车辆外出。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例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行车时务必集中精力,不盲目开快车,严禁开“斗气”车和酒后开车。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未安排出车任务时,按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上下班,车辆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员,须经综合事务部备案并考核认定其驾驶资格,未经综合事务部认定资格和备案的人员,不得驾驶公司公务车辆,如把车辆交给没有经综合事务部认定资格的人员驾驶,收回该部门用车。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本部持有驾驶证的专职和非专职驾驶员,都必须参加综合事务部组织的安全学习,并定期接受考核。
第六章车辆被盗及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如未经集团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擅自驾驶车辆外出或外借车辆,所发生的车辆被盗以及交通责任事故,由驾驶者承担赔偿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三十条如违反车辆防盗的有关规定,导致车辆被盗,视情节,由责任人按车辆实际损失的15~30%,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如违反交通规则或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按保险公司免赔额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