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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高中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22

区高中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区高中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区高中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前言

相对于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的课程而言,学生社团活动课程是一种自主性的课程,它完全由学生自主设计、自主实施。同时,与学校其他课程相比,学生社团活动课程是以学生的实践形式为主。因此,自主性和实践性是学生社团活动课程的最基本特点。学校社团活动应包含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学生兴趣爱好培养和拓展,个性塑造和张扬,创新能力激活和提升,校园文化建设和丰富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高中的社团是学校课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有科技创新类、社会科学类、文艺创作类、体育健身类等。是丰富校园生活,精彩青春的重要舞台。如果说德育课程让同学们学会审视自我、塑造更完整的人格,逐步培养进取的“志”,那么精彩纷呈的社团活动课程无疑是同学们展示才能和创意、追逐自己的“趣”的舞台。

**高中社团课程的开发与建设追求“格物致知,明理达人”的理念,更强调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是学生自我锻炼、自我欣赏、自我成长的基地,充分发挥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为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因此,我们在社团机制中引进了“学分制”,将选修课与社团活动组合起来,将一部分优秀的社团活动吸收成为选修课,形成了学校的社团校本课程,纳入学校的课程化体系。

**社团强调:团队合作,格物致和;率性本真,怡情激趣;同伴互助,情深谊长;抱团发展,明理达人。在这个不是家庭却胜似家庭的地方,与一群有着同样追求与渴望的朋友一同努力,共同成长,三年**高中校园生活必然津津乐道,回味无穷。

经过大家的努力,**高中的社团管理必将趋于规范化,每个社团都在向不断成熟、不断茁壮的目标迈进。在学校课程化建设中,学生社团一定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南京市**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高中的社团由学生社团部管理,每个学生社团的成立都必须得到社团部的批准,在社团部注册,其活动、组织章程、规章制度、民主换届等都要得到社团部的审核批准、接受社团部的监督。不注册的社团为非法学生社团,社团部将予以取缔。

各社在学生社团部的领导下,都有符合社团特色的章程,每月召开社长例会,不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每学年伊始,社团会进行统一招新,学年末,社团部会根据一年的表现、影响力等对社团实施评比,激励表彰精品、优秀社团,全面推进学生社团事业的发展。

根据学校“格物致知,明理达人”校本课程学分管理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社团活动。主持一个社团,一学年2学分;参加一个社团,一学年1学分。要求每学期参加社团活动不少于10个小时,活动满10个小时计0.5学分。二年2学分。

社团管理

第一条 社团成立,应具备下列条 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定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可以聘请关心社团活动、思想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在某方面有专长的教师和干部担任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章程,并且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和校纪相抵触。

6.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确实受广大学生欢迎,能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且该社团的运作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成立社团组织要向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备案、学生社团履行正式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活动。并提供:

(1)筹备申请书;

(2)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宗旨和相关章程;

(3)社团筹备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社团财务制度和活动经费的来源说明;

(5)指导老师书面意见。

2.登记:填写《**高中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3.审核批准:经社团部审查讨论后批准通过。

4.批准成立后,社团部向该社团颁发《南京市**高级中学学生社团许可证》,社团须立即开展活动。

5.学生社团的名称前必须冠以“**高中...”字样,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三条 关于社团负责人的基本规定:

1.社团实行社长(会长)负责制,每个学生只能担任一个社长。

2.各学生社团负责人需由民主选举产生或协商推举产生,审查通过后由校社团部正式任命。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一名,理事若干。各社团干部视为校级学生干部,并由社团部建档对其进行定期考察、培训。

3.担任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 件:政治品德表现良好,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

4.社团负责人应接受社团部的监督和指导,社团部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的社团负责人将给予免职处理:

(1)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2)不服从团委、学生会、社团部领导者;

(3)未经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4)所负责社团两个月无活动者;

(5)所负责帐目不清者;

(6)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7)参加例会两次无故缺席者、三次迟到或请假者;

(8)三次未按时完成任务、三次未按时完整上交材料者;对情节严重的,社团部将张榜公布。

5.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选产生,并报社团部审核批准。

6.若社团负责人面临改造,则需向社团部提出报告,新老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

7.各社团理事由负责人提名产生。

第四条 学校内部报刊的审批程序

1.要向校外发行的内部报刊,由主办社团提出,社团部审核同意,报学校团委、党支部备案。

2.只在校内发行的内部报刊,由主办社团提出书面申请,报社团部审核,并经校团委、党支部批准。

第五条 各社团必须有符合自身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能;

4.社团类别,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

5.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管理办法;

6.社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负责人的条 件,产生.罢免程序及权限;

8.社团会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条 件.入退手续);

9.应

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批准成立后的社团必须按要求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到社团部登记注册,填写登记表和所需表项,社团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活动,逾期未注册的,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 规定的;

2.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2.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3.制定修改社团章程;

4.吸收新会员。

第八条 社团活动:

1.社团活动应按照本社团宗旨,树立“精品意识”,在社团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为繁荣校园文化服务。

2.社团活动以校内为主,要坚持业余.资源.小型.多样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对社团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独立自主,有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有偿服务应报社团部批准。

3.注册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和期末放假前一周内向社团部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初步方案.预期效果.预算等;工作小结内容包括组织情况.参与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效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4.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一致,不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如特殊情况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5.学生社团所开展的校内活动必须事先报请社团部,认真填写审批表,由社团部同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在活动时接受社团部的指导和监督。社会上组织重大活动.邀请校外人员进行学术交流活动.跨校际的活动必须报经社团部同意后方可开展。社团活动受社团部监督,社团部有权取消社团活动。

6.学生社团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各社团必须团结友善,不得以不正当行为进行竞争。

8.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取消“优秀社团”和有关评比奖励的资格。

1)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参加社团部召开的社团负责人会议的;

2)不服从管理制度的;

3)校内外活动不提前申报的,并造成严重成后果的;

4)不按规定按期注册的。

第九条 社团经费管理:

1.社团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主要来源有以下方面:

1)社团会员所交纳的会员费。

2)社团通过活动的组织费收入以及所拉赞助所得。

2.社团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坚持节约,合理使用,杜绝

铺张浪费的原则。

3.社团经费必须有专人负责,负责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列清明细帐,并定期向会员公布。

4.社团部有权随时对社团进行帐务审核,并将结果记入社团评比总分。

5.社团获得的赞助费应用于社团活动和社团发展,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社团部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社团部批准,各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商业活动。

6.社团换届或更改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部的财务审计。

第十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均须对本社团内成员注册一次,并将注册情况及有关事宜报告社团部。

第十一条 变更和终止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名,又更改活动范围则视为原社团注销。

2.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和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向团学联社团部申请解散,由社团部讨论后注销并公告。

3.对违反国家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社团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社团部有权视情况作相应整顿和处理,直至勒令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学校行政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社团部有权发出公告予以解散。

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一条 社团部每学年结合各个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日常开展工作情况对社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优秀社团,精品社团。

第二条 结合日常检查和综合评估对受表彰的社团及社团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其社团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2.未经社团部批准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社团部批准的方案不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财务混乱的;

4.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和勒令解散,对受处分的社团,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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