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装气体的管理工作。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检验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4 术语
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时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5 管理要求或规范
5.1 对于所有在用的气瓶,根据我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气瓶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2 气瓶管理责任部门应经常对气瓶进行检查。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a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b 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c 进行对气瓶表面的涂敷;
d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3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a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b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c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d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启用前必须经过检验方可重新使用。
5.4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b 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c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能起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d 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卧放时,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瓶阀端应朝向一方。
e 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f气瓶运输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5.5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储存处严禁有明火和热源,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b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性质相互抵触的或有毒气瓶应分开放置,并在旁设置消防和防毒设施。
c 气瓶放置要整齐,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要头部朝同一方向。
5.6 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气瓶。
b 气瓶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c 气瓶放置在气瓶架上或固定地点,远离火源和热源,有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还应远离放射源。
d 气瓶立放时,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e 严禁敲击、碰撞。
f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g 操作人员在开关阀门时应该站在阀门接管的侧面,使用适当的工具慢开慢关。
h 气瓶严禁沾染油脂。
i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于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气体。
j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备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等。
k 冬季气瓶嘴冻结时不可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可放到暖和的地方自行解冻。
l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