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7]977号)的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指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及异地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务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二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尚未购买硬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等舱位)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
第十一条 学院除院领导外,原则上不得自带车辆出差,因特殊需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经批准。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按下列标准包干使用。
住宿费标准为:
级别 标准 省内 省外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200元 300元
其他人员 120元 150元
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准的,经批准后报销。低于以上标准的,节约部分的50%返还个人。员工报销时必须提供有效住宿发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30元。
第十八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等凭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五一”、“十一”黄金周及春节期间出差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第31天至60天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0天的,第6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外地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外地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有效票据。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外地出租车费报销。
第六章 会议、学习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开合肥市外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通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再报销。参加会议的人员报销伙食补助费,需持无伙食补助证明。凡此期间已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再另行计发。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习、进修差旅费的报销
(一)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第一次赴外地及最后一次学完回学院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学习、进修时间每满一年,可按出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学院所在地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
(二)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且必须由学院开支住宿费的,按规定住宿标准报销。
第七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员工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出差。会务出差必须在《出差申请单》后随附《会议通知》。无《出差申请单》的一律不予报销。员工报销时填妥《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出差申请单》、《会议通知》和有效票据,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学院正常报销程序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外发生的招待费按招待费规定执行。已报销招待费的当天伙食补助费不再另行报销。
第二十九条 自带车辆的不得另行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条 职工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原则上只能报50%,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凭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由分管院长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遗失,必须取得出票单位的购票证明;火车票、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经过本人承诺,不再重复报销,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可根据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借款返校后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不报账,会计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