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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22 20:14:11 查看人数:86

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1篇 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精密仪器室管理

第一条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精密仪器室的管理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精密仪器的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规程内容

(一)仪器室要能避免产生电火花。

(二)精密仪器必须配备稳压器,接地良好。

(三)仪器室应有空调设施,每日上下午记录温湿度各一次。红外仪器室应安装除湿机。

(四)仪器室须有隔热避光窗帘。

(五)仪器室地面应能防止产尘。进入精密仪器室应换专用鞋。

(六)精密仪器室必须达到防震的效果。

(七)非仪器室工作人员不能随便进出仪器室。

(八)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程序、检验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规程。

(九)在仪器室内使用试药、试剂时小心操作,若有撒失立即处理,严防沾污仪器设备。

(十)实验完毕,及时清洁仪器设备,罩上防尘罩。

(十一)其他规定遵照《实验室安全管理程序》。

第二部分 微生物检验室管理

第五条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管理,以规范清洁消毒及无菌操作程序,确保检查的正确性,可靠性。

第六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微生物检验室。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严格遵守本程序,保证微生物检验全过程做到无菌操作,防止污染。

第八条 规程内容

(一)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设置

1、内部布局:微生物检验室与普通工作室分开并有缓冲间。普通工作室中的洗涮,消毒、培养间等相对位置合理,配有更衣室。

2、缓冲间:在缓冲间有消毒液洗手盆,消毒毛巾及衣架挂勾,消毒鞋等,在缓冲间及微生物检验室内均设置有适当紫外线灭菌灯和日光灯。

3、微生物检验室内应准备好消毒用的盛有5%甲酚(来苏儿)或0.2%新洁尔灭的消毒缸、酒精灯、镊子、接种棒、酒精棉球和火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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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消毒

1、微生物检验时实验前后的消毒处理。2、每次操作前用紫外线灭菌灯杀菌至少30 分钟,用5%甲酚(来苏儿)、0.1%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拭工作台面及可能污染的死角。在每次操作完毕后,同样用5%来苏儿或0.1%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拭工作面及超净台四周,再打开紫外线灭菌灯杀菌至少30 分钟。3、传递窗的清洁。

4、用湿抹布擦拭传递窗各表面至无污迹。

5、用0.1%新洁尔灭浸泡并拧干的洁净抹布擦拭各表面。

6、清洁顺序:从洁净级别高的一边到洁净级别低的一边。

7、清洁频次:使用前、后清洁。

8、传递窗的门不能同时打开。

第九条 微生物检验室的洁净级别检查

(一)沉降菌按《洁净区(室)沉降菌测试规程》,微生物检验室超净台、每月测试一次,室内空气每季度测试一次。

(二)洁净工作台测试结果应符合100 级洁净级别要求,其他区域测试结果应符合10000级洁净级别要求。

第十条 进入微生物检验室的操作要点

(一)准备

1、洁净工作台按100 级洁净区(室)要求,在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至少10 分钟后,其他区域按10000 级洁净区(室)要求,在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至少30 分钟后,才能开始工作。

2、根据检验程序,将用具物品放入传递窗内,打开紫外灯照射30 分钟,操作人员先用清洁剂刷洗双手,再用2%甲酚(来苏儿)、0.1%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洗双手,用消毒毛巾擦干,依次换上口罩、帽子、无菌衣裤及消毒鞋。凡进入微生物检验室后,不应该再外出取物品,因此,在每次检验中所须用物品必须计划好,并准备好备用物品。进入微生物检验室后,应先用2%的甲酚(来苏儿)、0.1%的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拭工作台面、推车等,然后才能进行试品检验。

3、检验操作过程中在所有操作中均不应大幅度或快速动作,以免搅动空气。使用玻璃器皿应轻取轻放,避免破损,以防培养物扩散。

(二) 在近火焰区操作。

(三) 使用金属接种器具,用前、用后均需灼烧灭菌。

(四) 当灭菌瓶塞或试管塞掉落在工作台上,一般不宜再用,应另换无菌塞。

(五) 在用吸管吸取阳性对照菌后应立即投入消毒缸内灭菌,切勿用嘴直接吸吹吸管。

第十一条 其他检验操作

(一) 接种用具带有蜡质、油质的培养物时,不应立即在火焰上灼烧,应先在内焰里将油质培养物烘干后再烧灼灭菌,以免外溅污染环境。

(二) 在接种培养物时,不应使培养物飞溅,以免污染或产生气溶胶。

(三) 在开启菌种管或其他供试品安瓿之前,应用碘酒或75%乙醇棉球消毒容器。刻痕用的砂轮、锯刀也应消毒,折断时要防止污染。

(四) 在实验室中观察平板培养物时,一般不宜开盖观察,检验结束,可以开盖检查。

如取菌落或菌苔涂片、染色,或做玻片凝集试验时,在火焰区操作,平皿上下盖可适当开缝。

(五) 在涂片、染色时,应使用夹子夹持玻片,切勿用手直接拿玻片,以防污染菌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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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应将所用过的玻片置消毒液中消毒后,再洗刷清洁。

(七) 已培养完的带阳性菌的培养基及其他接触过阳性菌种的物品必须经灭活后,才进行一般的清洁操作。

第十二条 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 假若无菌衣受污染,应脱下翻转包裹,使污染部分包在内部,送往消毒,经清洁灭菌后再用。

(二) 因偶然打破盛有培养物的器皿,致使病原性的菌毒种外溢,污染了工作室及操作者的衣服和体表时,当事人应冷静,切勿乱动以免扩大污染面。应唤他人用浸透消毒液的毛巾或纱布覆盖于碎片上,或将消毒液倒在污染区,待一定时间,先从外围至内逐步清理污染源,最后将衣物彻底灭菌。清理时应避免用手指收集玻璃碎片,以防损伤皮肤,发生病原性微生物感染或流行事故。

(三) 对一般小面积的污染可自行处理,较大范围时则请人协助。

第三部分 理化室管理

第十三条 目的

规定了理化检验室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理化检验室的管理。

第十五条 职责

理化检验人员负责该检验室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规程内容

化验人员每日开始上班进入化验室时,要认真清点实验室所用仪器,若发现有裂痕或 损坏应及时更换。

(一)实验室内严禁饮食吸烟,一切化学药品禁止入口,不能以实验容器代替水杯使用。

(二)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对于有危险性的实验应使用防护面罩和胶手套等防护工具。

浓酸`浓碱等具有强腐蚀性的化学药品,切勿溅到皮肤上和衣服上。使用三氯甲烷等有机溶剂时,一定要远离火焰和热源,使用完毕将试剂瓶塞严,放在阴凉处。

(三)保持室内安静,所有在实验室的人员严禁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物品。

(四)爱护实验室财产,如损坏玻璃和其他仪器时,应填写“玻璃仪器和设备损坏登记表”。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着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五)实验室应保持整齐干净,禁止将固体物投入水槽,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废酸、

废碱应小心到入废液缸,切勿倒入水槽,以免腐蚀下水道。

(六)每位检验人员应知道水、电、气等的阀门的开关位置,以备必要时关闭。

(七)外来人员在化验室应遵守化验室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操作和使用实验仪器。

(八)每日工作完毕,离开化验室前,化验人员应做好地面`台面`仪器卫生。关好水、电、气、门、窗方可离开。

第四部分 感观检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 目的

为保证食品健康安全,规定了感官检验室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感观检验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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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职责

检验人员负责该检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条 规程内容

(一)检验人员每日开始上班进入检验室时,要做好清洁卫生。

(二)保持室内安静,所有在检验室的人员严禁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物品。

(三)爱护检验室财产,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

(四)每一样品检验人员应贴好标签,标签内容应完整清楚,具有可追溯性。

(五)对取回的样品必须摆放整齐,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到规定的时间。

(六)检验室应保持整齐干净,禁止将固体物投入水槽,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小心到入废液缸。

(七)每位检验人员应知道水、电、气等阀门的开关位置,以备必要时关闭。

(八)外来人员在检验室应遵守检验室相关规定。

(九)每日工作完毕,离开检验室前,检验人员应做好地面、台面、样品卫生。关好水、电、气、门、窗方可离开。

第五部分 包装材料检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目的

规定了包材检验室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包材检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责

检验人员负责包材检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程序内容

(一)检验人员每日开始上班进入检验室时,要做好清洁卫生。

(二)保持室内安静,所有在检验室的人员严禁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物品。

(三)爱护检验室财产,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

(四)每一厂家,每一规格都需要标准样品,以采购部提供的样品为准。检验人员应把每个样品贴好标签,标签内容应完整清楚,具有可追溯性。

(五)样品必须摆放整齐,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到规定的时间。

(六)检验室应保持整齐干净,禁止将固体物投入水槽,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

(七)每位检验人员应知道水、电气等阀门的开关位置,以备必要时关闭。

(八)外来人员在检验室应遵守化验室相关规定。

(九)每日工作完毕,离开检验室前,检验人员应做好地面、台面、样品卫生。关好水、电、气、门、窗方可离开。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一) 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 2010 年 1 月 1 日总经理

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第2篇 某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集中了大量的仪器设备、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有的实验需要在高温、高压或强磁、微波、辐射等特殊条件下进行;有的要使用煤气、氧气等压缩气体,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触电、中毒、放射性伤害、污染环境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因此,必须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减少或杜绝事故的发生。

一、用电设备使用安全

1.使用电力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完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2.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有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3.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4.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用。

5.定碳、定流电炉、硅碳棒箱或炉的棒端,均应设安全罩。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故。

6.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7.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8.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9.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变动电器设施,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10.使用高压电力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11.做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12.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二、易燃气体使用安全

1.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最好在室内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2.使用易燃气或有易燃气管道、器具的实验室,应开窗保持通风。

3.发现实验室里有可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特别是煤气,具有双重危险,不仅能与空气形成燃爆性混合物,并可致人中毒、死亡。

4.检查易燃气泄漏处时,应先开窗、通风,使室内换入新鲜空气后进行,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也可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严禁用火试漏。

5.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覆盖以扑灭火焰。

6.人员离开使用易燃气的实验室前,应注意检查使用过的易燃气器具是否完全关闭或熄灭,以防内燃。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气器具。

7.使用煤气时,必须先关闭空气阀门,点火后,再开空气阀,并调节到适当流量。停止使用时,先关空气阀,后关煤气阀。

8.临时出现停止易燃气供应时,一定要随即关闭一切器具上的开关、分阀或总阀,特别是煤气。以防恢复供气时,室内充满易燃气,发生严重危险。

9.在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三、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使用安全

1. 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

2. 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来代替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来减少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3. 实验室应装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风扇等强化通风设备,必要时也可用真空泵、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毒物在室内逸出。

4. 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在不能保证无毒的环境下工作时应穿戴好防护衣物;实验完毕及时洗手,条件允许应洗澡;生活衣物与工作衣物不应在一起存放;工作时间内,须经仔细洗手、漱口(必要时用消毒液)后,才能在指定的房间饮水、用膳。

5. 在实验室无通风橱或通风不良,实验过程又有大量有毒物逸出时,实验人员应按规定分类使用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不得掉以轻心。

6. 定期进行体格检查,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

四、高压气瓶使用安全

1.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应注意事项:

⑴ 搬动存放气瓶时,应须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⑵ 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⑶ 充装有气体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⑷ 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⑸ 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一般高压气瓶使用原则

⑴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实验室内存放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

a. 在钢瓶肩部,用钢印打出下述标记

制造厂、制造日期、气瓶型号、工作压力、气压试验压力、气压试验日期及下次送验日期、气体容积、气瓶重量

b. 为了避免各种钢瓶使用时发生混淆,常将钢瓶上漆上不同颜色,写明瓶内气体名称。

各种气体钢瓶标志

气体类别瓶身颜色字 样标字颜色腰带颜色

⑵ 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⑶ 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注意压力表读数。

⑷ 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

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⑸ 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

⑹ 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约 2kg/cm2~3 kg/cm2表压);h2应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⑺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3.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

⑴ 乙炔: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空气中爆炸极限很宽,为2.5%-80%;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气混合气,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气混合气最易发生爆炸。乙炔和氯、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和爆炸。乙炔在使用储运中要避免与铜接触。

存放乙炔气瓶的地方,要求通风良好。新购乙炔要静放24小时,使用时应装上回闪阻止器,还要注意防止气体回缩。如发现乙炔气瓶有发热现象,说明乙炔已发生分解,应立即关闭气阀,并用水冷却瓶体,同时最好将气瓶移至远离人员的安全处加以妥善处理。发生乙炔燃烧时,绝对禁止用四氯化碳灭火。

⑵ 氢气:氢气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它气体混合。氢气与空气混合气的爆炸极限:空气含量为18.3-59.0%(体积比),此时,极易引起自燃自爆,燃烧速度约为2.7米/秒。

氢气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小屋内,以确保安全,严禁放在实验室内,严禁烟火,应旋紧气瓶开关阀。

⑶ 氧气:氧气是强烈的助燃烧气体,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

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它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禁止用盛其它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来充灌氧气。氧气瓶禁止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

⑷ 氧化亚氮(笑气):具有麻醉兴奋作用,受热时可分解成为氧和氮的混合物,如遇可燃性气体即可与此混合物中的氧化合燃烧。

五、放射性物质安全防护

1. 基本原则:①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②减少人体接受来自外部辐射的剂量;③尽量减少以至杜绝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危害;④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定期按规定处理。

2. 对来自体外辐射的防护

⑴ 在实验中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选择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取危险性小的用。

⑵ 实验时力求迅速,操作力求简便熟练。实验前最好预做模拟或空白试验。有条件时,可以几个人共同分担一定任务。不要在有放射性物质(特别是β、γ)的附近做不必要的停留,尽量减少被辐射的时间。

⑶ 由于人体所受的辐射剂量大小与接触放射性物质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因此在操作时,可利用各种夹具,增大接触距离,减少被辐射量。

⑷ 创造条件设置隔离屏障。一般比重较大的金属材料如铅、铁等对γ射线的遮挡性能较好,比重较轻的材料如石腊、硼砂等对中子的遮挡性能较好;β射线*射线较容易遮挡,一般可用铅玻璃或塑料遮挡。隔离屏蔽可以是全隔离,可以是部份隔离;可以做成固定的,也可做成活动的,依各自的需要选择设置。

3. 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预防

⑴ 防止由消化系统进入体内。工作时必须戴防护手套、口罩,实验中绝对禁止用口吸取溶液或口腔接触任何物品;工作完毕立即洗手漱口;禁止在实验室吃、喝、吸烟。

⑵ 防止由呼吸系统进人体内。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实验中煮沸、烘干、蒸发等均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处理粉末物应在防护箱中进行,必要时还应戴过滤型呼吸器。实验室应用吸尘器或拖把经常清扫,以保持高度清洁。遇有污染物应慎重妥善处理。

⑶ 防止通过皮肤进入体内。实验中应小心仔细,不要让仪器物品,特别是沾有放射性物质的部份割破皮肤。操作时应戴手套,遇有小伤口时,一定要妥善包扎好,戴好手套再工作,伤口较大时,应停止工作。不要用有机溶液洗手或涂敷皮肤,以防增加放射性物质进入皮肤的渗透性能。

六、爆炸性物质使用安全

1. 在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应使用具有预防爆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的仪器和设备,如器壁坚固的容器,压力调节阀或安全阀,安全罩(套)等操作时,切忌以脸面正对危险体,必要时应戴上防爆面具。

2. 实验前尽可能弄清楚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混合物的成分、纯度,设备的材料结构,实验的温度、压力等条件;实验中要远离其它发热体和明火、火花等。

3. 将气体充装入预先加热的仪器内时,应先用氮或二氧化碳排除原来的气体,以防意外。

4. 由多个部件组成的仪器中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应在连接处加装保险器。

5. 任何情况下,对于危险物质都必须取用能保证实验结果的必要精确性或可靠性的最小用量进行实验,且绝对禁止用火直接加热。

6. 实验中要记住并创造条件去克服光、压力、器皿材料、表面活性等因素的影响。

7. 在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不要用带磨口塞的磨口仪器。干燥爆炸性物质时,绝对禁止关闭烘箱门,有条件时,最好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或用真空干燥、干燥剂干燥。加热干燥时应特别注意加热的均匀性和消除局部自燃的可能性。

8. 严格分类保管好爆炸性物质,实验剩余的残渣物要及时妥善销毁。

七、菌类使用安全

1. 针对实验室产生的细菌、真菌、毒菌等不同菌种,定期进行消毒灭菌,以保持工作环境的洁净,消灭细菌繁衍生长的条件。消毒可采用紫外灯照射、辐射灭菌、药液高温熏蒸及喷洒消毒药液等办法。

2. 操作时必须十分谨慎,减少细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细菌室内的废弃物应及时妥善处理,不能随意丢弃。

3. 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皮肤直接接触细菌及其培养基、培养液等。操作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消毒液等洗手,用过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消毒。

4. 严禁在有细菌繁殖的场所休息、饮食、吸烟。

八、腐蚀性物品使用安全

1. 腐蚀性物品应避开易腐蚀物品存放,注意其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酸性和碱性物质不能混放,应分类隔离贮存。

2. 产生腐蚀性挥发气体的实验,实验室要有良好的局部通风或全室通风,并要远离有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如在同楼设置时,应将使用腐蚀性物品的实验室设到高层,以使腐蚀性挥发气向上扩散。

3. 装有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必须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使用腐蚀性物品时,要仔细小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在通风橱内进行。使用完毕,应立即盖好容器,谨防腐蚀剂溅出灼伤皮肤,损坏仪器设备和衣物等。

4. 酸、碱废液应经过处理后排放,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腐蚀性气体、液体流经的管道、阀门应经常检查,定期维修更换。

5. 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若不慎将酸或碱溅在皮肤或衣服上,可用大量水冲洗; 如溅到眼睛里,应立即用水冲洗后就医,以免损伤视力。

九、传动设备使用安全

1. 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应挂'危险'等类警告牌。

2. 启动前应检查一切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能启动。

3. 所接压力容器应定期检查校验压力计,并经常检查压力容器接头处及送气管道。

4. 必须熟悉运转设备的操作后,方能开车。

5. 运转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须及时停车检查,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开车。

6. 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检修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平时应经常检查运转部件,检查所用润滑油是否符合标准。

十、 实验室防火安全

1. 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2. 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经常备有适宜的灭火材料,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类灭火器等。消防砂要保持干燥。

3. 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熄,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不许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4. 人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向燃烧的衣服,再使火焰增大。

5. 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拔电源插头,关闭总电闸煤气阀。易燃液体的固体(多为有机物)着火时,切不可用水去浇。范围较大的火情,应立即用消防砂、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来扑灭。精密仪器起火,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实验室起火,不宜用水扑救。

十一、一般急救规则

1. 烧伤的急救

⑴ 普通轻度烧伤,可擦用清凉乳剂于创伤处,并包扎好;略重的烧伤可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处理;遇有休克的伤员应立即通知医院前来抢救、处理。

⑵ 化学烧伤时,应迅速解脱衣服,首先清除残存在皮肤上的化学药品,用水多次冲洗,同时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救治或通知医院前来求治。

⑶ 眼睛受到任何伤害时,应立即请眼科医生诊断。但化学灼伤时,应分秒必争,在医生到来前即抓紧时间,立即用蒸馏水冲洗眼睛,冲洗时须用细水流,而且不能直射眼球。

2. 创伤的急救

小的创伤可用消毒镊子或消毒纱布把伤口清洗干净,并用3.5%的碘酒涂在伤口周围,包起来。若出血较多时,可用压迫法止血,同时处理好伤口,扑上止血消炎粉等药,较紧的包扎起来即可。

较大的创伤或者动、静脉出血,甚至骨折时,应立即用急救绷带在伤口出血部上方扎紧止血,用消毒纱布盖住伤口,立即送医务室或医院救治。但止血时间长时,应注意每隔1-2小时适当放松一次,以免肢体缺血坏死。

3. 中毒的急救

对中毒者的急救主要在于把患者送往医院或医生到达之前,尽快将患者从中毒物质区域中移出,并尽量弄清致毒物质,以便协助医生排除中毒者体内毒物。如遇中毒者呼吸停止,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心脏按摩,直至医生到达或送到医院为止。

4. 触电的急救

第3篇 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我系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系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药学系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各教研室所辖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我系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药学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系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药学系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药学系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系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药学系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我系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系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领导岗位责任制

(一)药学系主任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级学校关于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系部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制定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指示,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加以落实。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系部的安全责任制,确保部门、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安全职责。

(四)建立组织,设置安全机构,配置安全人员,实现安全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制定药学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督促、检查本系部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组织本系部人员培训、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本系部相关的安全知识、安全实验操作技术,并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上岗。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系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八)组织各类模拟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做出防范措施,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九)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条 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领会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在系部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的指示和部署,协助领导作好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学校领导,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

(四)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安全问题,组织落实整改,督促岗位责任人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遵章作业。发现异常和隐患,及时报告。

(五)督促岗位责任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设备、设施、器材,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保卫处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七)负责编制或修订防火、危化品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负责灭火器材的管理工作。

(八)对本系部各类安全问题调查、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九)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实验操作人员工岗位责任制

(一)积极参加安全作业的培训学习,了解领会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学习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二)严格遵守安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违章规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

(三)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生安全事故要正确分析、判断、处理、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按规定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及危化品、保管防护用品和器具。

(五)严格执行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违规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并制止他人违规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

(六)对违规指挥有权拒绝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实验进行,并及时向系部领导报告。

(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八)实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掌握所用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分子式、主要理化性质、危险性、包装性、包装要求、贮存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措施、灭火方法。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技能训练。

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令、法规和规定。

(2)公司的性质、经营特点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经营物质的特性、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5)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三)实验操作人员须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缺席,实验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工作考勤之内,新入职教师必须要有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系部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考试制度,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请领制度。

(一)根据学校危险品管理制度,为保证药学系教职员工及学生实验课安全,请领试验用毒麻类,易燃易爆类,酸碱类药品及强氧化剂腐蚀性药品类时,需提前1周提出使用申请,周一申请,周三到药品库提取使用药品,用量不超过半个月,用量最大的不超过一周的用量。

(二)化学危险品在领用时,根据实验项目要求控制用量;非实验项目要求,不得领用化学危险品。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由专人填写领用单,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保管员确认数量并签名后,方可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保管及使用制度。

(一)各实验室不得存放超过半个月用量的化学危险品。

(二)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并且必须做好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1)化学、危险品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化学、危险品的名称、规格、性能、危害及出现意外之后的应急防护措施,有关资料详见化学品安全标签。

(2)化学、危险品的储存要求干燥、阴凉、防潮、通风。

(3)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入库时按性质不同(如酸碱类不能混放,防止物品失效)分类存放,并做好明显标识,以免混料,并留出必要的通道。

(4)化学、危险品不得直接摆放在地面上,应全部置于托盘或货架之上。

(5)化学、危险品的容器盖子要密封好,以免挥发及泄漏,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化学、危险品库要严禁各类明火和暗火及各类火种隐患。

(7)化学、危险品库内严禁私自拉设各类电线,对于照明设备,应有防爆系统,对于化学、危险品库内应有必要的通风设施,更不允许有各类明火出现

(三)药学系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四)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七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药学系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请领、保管、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请领、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

(二)药学系实验室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药学系实验室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具备明火(如酒精灯、电炉子、煤气罐、融封设备)和高压用电设备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相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条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各科室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电气设备应配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药学系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药学系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药学系及各教研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药学系全楼严禁吸烟及生活明火。

(二)药学系全楼安全防火距离之内不得有使用明火的操作和设施。

(三)如因施工、修缮需要动火的,必须按安全要求对相应物品进行转移、防护处理后,经检查确认合乎要求,备好消防器材之后,在有专人监护之下,方可动火。

(四)定期对所配备的消防、防护器材、用品进行检查、维护、检测,以保证能正常使用。

(五)经常对药学系全楼进行清理,不使杂物、废品物品在防火通道及走廊内堆积。

(六)所有人员必须掌握所防火消防设施性能;对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危险品特性,以及掌握如何防火、防爆、防腐、防中毒等方法。

(七)严防物料的跑、冒、滴、漏,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实验过程,禁止明火作业(如确因实验或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明火)。

(八)实验操作人员对实验所用原料,产品的性质,必须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防毒面具等,发生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九)实验场地要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除油污、杂物等易燃物。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操作易燃易爆的人员应着防静电工作服、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不穿戴钉的鞋。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实验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二)操作腐蚀性化学品的人员须着工作服、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要的防护物品。操作时须轻搬轻放,禁止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分装、改装、开箱质检需在实验室外进行。

(三)操作毒害性化学品的人员要着防护服、手套、防毒口罩或面具。操作是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

(1)危化品库存检查;

(2)一般药品库存量检查;

(3)实验室及库房安全检查;

(4)查安全防火、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5)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6)查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7)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8)记录是否完整。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

安全检查的方法有: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系部月检、周自查。另外,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注意进行自我安全检查的习惯,是实现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方式。

第二十六条药学系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七条药学系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教研室及系部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系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系部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二)发生事故的实验室或仓库,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系部及学校相关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7天内。

(三)对重大事故,系部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系部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教职人员及学生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五)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六)对重大事故,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实验室、仓库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二)各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各系部主任为主管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三)由系部安全领导小组,对系部事故隐患每学期集中进行排查一次。

(四)由各实验技术人员参加,每周进行一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在停止实验操作的前提下,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一般隐患立即整改。

(五)事故隐患排查记录,要有排查时间、地点、人员和排查内容、(事故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整改结果,每月向系部递交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报表。

(六)隐患的报告: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药学系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系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

第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

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购置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物品及放射性器材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第四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

(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三)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从事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实验的职工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熟悉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五)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有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六)危险化学物品的领用,有专人负责持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严格做好详细的领料、使用记录。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危险化学物品及存放地点,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七)压力气瓶的使用

1.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2.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米以外。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放置地点须由实验室与保卫处和设备处及有关部门审批。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规范安全的地方,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物品的放射源。

4.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6.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7.严禁敲击、碰撞压力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8.压力气瓶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六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管理

(一)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物品应当定期检查。

(四)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监测。

第七条 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

(一)院、系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工作。

(二)保卫处、设备处与学院有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全院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三)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一定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八条 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有关条文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5篇 某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一、 微生物检验科和理化检验科科主任为本科室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盗等工作。

二、 建立《实验室每日安全检查记录》。在下班前由科主任进行实验室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同时进行仪器设备的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如有特殊情况,科主任可责成科室其他人员进行此项工作。

三、 检查时如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丢失的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并迅速查明原因。

四、 实验室南北两侧拉门、走廊门在无人的情况下必须锁闭。理化科负责北侧门、微生物科负责南侧门的安全管理。

五、 因工作失职,造成实验室失火、仪器设备被盗等安全责任性事件,严肃追究科主任及相关人员责任。

吉林疾病预防控制所

2023年1月20日

第6篇 实验室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实验室卫生安全以及废弃物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实验工作的生物安全和正常开展实验研究,保证环境和实验室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实验室安全卫生以及废弃物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实验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卫生安全以及废弃物的收集、运送工作。

(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卫生安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章实验室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条【卫生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不得吸烟,不得吃食品,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实验中应配戴正确的防护用品。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配戴防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他防护用品。

(三)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严禁穿着实验服离开实验室。

(四)实验完成后,实验人员应将容器、玻璃器皿、实验台面等及时进行清洁;试剂、仪器、容器等使用后放回原处;工作台面除必需品外,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五)实验人员应保持个人的清洁卫生,工作服应定期清洗。

(六)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测,放在便于使用的地方,保证随时可用。

第五条【实验废物管理】

(一)实验废物是指实验室在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实验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管理要有专门实验人员负责,并应当接受相关规章制度、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三)实验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实验人员应将实验废物放置在双层黄色垃圾袋中,不得超过垃圾袋容积的3/4,袋口封严。锐器应放置在专用的锐器盒中。

(四)实验人员将实验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填写《废弃物交接记录》(见附件一)。

第六条【废液管理】

(一)化学废弃物是指需废弃的具腐蚀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有害性化学性试剂或化学消毒剂等化学物品。

(二)对低浓度的酸、碱废液,可以用大量清水“无限稀释”后排放至下水道,其他废液严禁倒入下水道。

(三)对易燃易爆性、有毒有害性化学物品,尽可能正确详细标示内容物和组成成分,实验人员将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填写《废弃物交接记录》。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公司总办会授权公司园区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的施行】

本办法年月日起生效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7篇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学校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学校各二级单位必须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程,明确实验室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学校或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区分实验室类型,分别制定管理细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二级单位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责任人与各系所(室),各系所(室)与各科研实验项目负责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置适当的安全教育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校必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学校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学校应当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学校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学校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学校应当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8篇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学校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学校各二级单位必须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程,明确实验室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学校或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区分实验室类型,分别制定管理细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二级单位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责任人与各系所(室),各系所(室)与各科研实验项目负责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置适当的安全教育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校必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学校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学校应当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学校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学校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学校应当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六)学校必须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或导致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射,应视为安全事故,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废弃物储存回收站,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学校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学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学校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高校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某高校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含义

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实施条件的资源,面向全日制在校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独立思考、自由发挥、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做到因材施教,培养高素质人才。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一)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校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各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三)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应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

(四)坚持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实验室应充分挖掘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努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向学生开放。

(五)实验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开放。

三、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一)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计算机应有技术提高型、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成果(实物、论文及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经学生处批准并获得大学生创新基金支持后,结合实验室的条件,到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以学生科技活动的成果(实物、论文及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3.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4.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开放实验:针对非计算机和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可见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5.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如摄影基地、陶艺工作室、琴房等;其训练结果经两名指导教师确认并评定成绩后,可计算奖励学分。

(二)实验室开放应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的业余性:实验室开放对学生应是业余的、课外的。

2.内容的提高性:开放实验内容必须是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或提高,包括综合性、计划性、障碍性实验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

(三)参加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的实验项目学生数量的限制。

1.每位学生每学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实验项目的实验。

2.有未完成实验项目的学生不得申报。

3.为鼓励协作精神,要求学生必须以3人以上的团队形式进行申报,并填写申请表,每个人必须有具体分工。

(四)根据院(系)的专业性质,学校每学期资助各院(系)开放实验项目2-6项。

四、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一)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设备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协调组织,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各院(系)分管教学与实验室工作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应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及实验条件,切实组织好实验室开放工作,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

(二)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

1.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为了扶持开放实验室的运转,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和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等。

2.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的申请:凡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学校按照实验室实际开放实验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核定审批。

3.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所支持的范围包括: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等。

4.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所支持的实验消耗材料,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原则上每个项目每生不超过200元)。

(三)每学期结束前两周由各院(系)实验室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新学期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请,填写《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报表》、《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各一式二份,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和教务处组织审定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各院(系)于新学期初公布开放实验项目,开学后第五周开始,组织本学期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的实施。

(四)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院(系)将本学期内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并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和教务处组织对各实验室本学期内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情况及学生的成绩进行考查核定,奖励学分、核发补贴。

(五)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不同类型实验室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确定开放时间,可以采用'定时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等形式。 各级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六)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有关本实验室开放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特别要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各院、系应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七)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组织交流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实验室开放质量,结果将作为学校今后对实验室考核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是被举报并核定或经检查存在问题的开放实验室,视情节将在全校通报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五、鼓励与奖励办法

(一)开放实验室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等量学分的综合素质提高课,参照《关于学生奖励学分评定的有关规定》最多奖励2学分。

(二)为支持和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学校和各院(系)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开放实验的工作量及效果,对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参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量与酬金计算办法,按标准工作量,标准酬金80元/生、期。指导教师凡由此任务已享受开放实验津贴的。不再享受超工作量酬金,反之亦然。

(三)开放实验所产生的创新性成果,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学生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关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可被认定为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或校优秀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成果一等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可被认定为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校优秀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成果二等奖;以后在申报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是优先考虑。

六、本办法适用于在建制的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面向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开放工作。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我系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系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药学系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各教研室所辖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我系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药学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系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药学系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药学系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系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药学系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我系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系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领导岗位责任制

(一)药学系主任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级学校关于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系部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制定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指示,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加以落实。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系部的安全责任制,确保部门、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安全职责。

(四)建立组织,设置安全机构,配置安全人员,实现安全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制定药学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督促、检查本系部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组织本系部人员培训、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本系部相关的安全知识、安全实验操作技术,并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上岗。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系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八)组织各类模拟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做出防范措施,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九)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条 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领会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在系部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的指示和部署,协助领导作好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学校领导,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

(四)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安全问题,组织落实整改,督促岗位责任人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遵章作业。发现异常和隐患,及时报告。

(五)督促岗位责任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设备、设施、器材,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保卫处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七)负责编制或修订防火、危化品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负责灭火器材的管理工作。

(八)对本系部各类安全问题调查、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九)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实验操作人员工岗位责任制

(一)积极参加安全作业的培训学习,了解领会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学习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二)严格遵守安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违章规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

(三)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生安全事故要正确分析、判断、处理、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按规定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及危化品、保管防护用品和器具。

(五)严格执行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违规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并制止他人违规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

(六)对违规指挥有权拒绝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实验进行,并及时向系部领导报告。

(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八)实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掌握所用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分子式、主要理化性质、危险性、包装性、包装要求、贮存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措施、灭火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技能训练。

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令、法规和规定。

(2)公司的性质、经营特点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经营物质的特性、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5)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三)实验操作人员须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缺席,实验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工作考勤之内,新入职教师必须要有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系部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考试制度,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请领制度。

(一)根据学校危险品管理制度,为保证药学系教职员工及学生实验课安全,请领试验用毒麻类,易燃易爆类,酸碱类药品及强氧化剂腐蚀性药品类时,需提前1周提出使用申请,周一申请,周三到药品库提取使用药品,用量不超过半个月,用量最大的不超过一周的用量。

(二)化学危险品在领用时,根据实验项目要求控制用量;非实验项目要求,不得领用化学危险品。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由专人填写领用单,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保管员确认数量并签名后,方可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保管及使用制度。

(一)各实验室不得存放超过半个月用量的化学危险品。

(二)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并且必须做好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1)化学、危险品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化学、危险品的名称、规格、性能、危害及出现意外之后的应急防护措施,有关资料详见化学品安全标签。

(2)化学、危险品的储存要求干燥、阴凉、防潮、通风。

(3)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入库时按性质不同(如酸碱类不能混放,防止物品失效)分类存放,并做好明显标识,以免混料,并留出必要的通道。

(4)化学、危险品不得直接摆放在地面上,应全部置于托盘或货架之上。

(5)化学、危险品的容器盖子要密封好,以免挥发及泄漏,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化学、危险品库要严禁各类明火和暗火及各类火种隐患。

(7)化学、危险品库内严禁私自拉设各类电线,对于照明设备,应有防爆系统,对于化学、危险品库内应有必要的通风设施,更不允许有各类明火出现

(三)药学系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四)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药学系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请领、保管、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请领、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

(二)药学系实验室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药学系实验室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具备明火(如酒精灯、电炉子、煤气罐、融封设备)和高压用电设备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相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各科室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电气设备应配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药学系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药学系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药学系及各教研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药学系全楼严禁吸烟及生活明火。

(二)药学系全楼安全防火距离之内不得有使用明火的操作和设施。

(三)如因施工、修缮需要动火的,必须按安全要求对相应物品进行转移、防护处理后,经检查确认合乎要求,备好消防器材之后,在有专人监护之下,方可动火。

(四)定期对所配备的消防、防护器材、用品进行检查、维护、检测,以保证能正常使用。

(五)经常对药学系全楼进行清理,不使杂物、废品物品在防火通道及走廊内堆积。

(六)所有人员必须掌握所防火消防设施性能;对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危险品特性,以及掌握如何防火、防爆、防腐、防中毒等方法。

(七)严防物料的跑、冒、滴、漏,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实验过程,禁止明火作业(如确因实验或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明火)。

(八)实验操作人员对实验所用原料,产品的性质,必须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防毒面具等,发生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九)实验场地要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除油污、杂物等易燃物。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操作易燃易爆的人员应着防静电工作服、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不穿戴钉的鞋。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实验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二)操作腐蚀性化学品的人员须着工作服、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要的防护物品。操作时须轻搬轻放,禁止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分装、改装、开箱质检需在实验室外进行。

(三)操作毒害性化学品的人员要着防护服、手套、防毒口罩或面具。操作是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

(1)危化品库存检查;

(2)一般药品库存量检查;

(3)实验室及库房安全检查;

(4)查安全防火、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5)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6)查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7)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8)记录是否完整。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

安全检查的方法有: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系部月检、周自查。另外,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注意进行自我安全检查的习惯,是实现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方式。

第二十六条 药学系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七条 药学系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教研室及系部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系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系部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二)发生事故的实验室或仓库,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系部及学校相关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7天内。

(三)对重大事故,系部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系部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教职人员及学生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五)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六)对重大事故,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实验室、仓库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二)各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各系部主任为主管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三)由系部安全领导小组,对系部事故隐患每学期集中进行排查一次。

(四)由各实验技术人员参加,每周进行一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在停止实验操作的前提下,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一般隐患立即整改。

(五)事故隐患排查记录,要有排查时间、地点、人员和排查内容、(事故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整改结果,每月向系部递交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报表。

(六)隐患的报告: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药学系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系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某某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某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校师生的实验室工作安全和环保责任意识,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包括外来实验人员(以下简称实验人员)。

第三条 学校采取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实验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实行强制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由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和实验室三级构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建立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考试平台'(以下简称'教育考试平台');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学部(学院、所、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内实验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工作;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新进师生员工要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通识教育,具备一般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常识;所有实验人员需接受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所在学部(学院、所、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应当有学时和学分要求,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还要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 强制准入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需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第八条 强制准入制度的实施主要依托于'教育考试平台',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6小时;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九条 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统筹安排相关学部(学院、所、中心)的学生取得准入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各级部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无菌实验室管理规定办法

无菌室标准【1】

无菌室是微生物检测的重要场所与最基本的设施。它是微生物检测质量保证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它的设计要按国家标准-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中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微生物实验室无菌室的施工、安装、验收应按国家行业标准jgj71-1990《无菌室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对于微生物检测工作者和使用管理者来讲,更大量的工作是进行正常管理到日常的使用。无菌室的标准要符合gmp洁净度标准要求。

无菌室的使用管理工作

1、无菌室要符合规范要求:无菌室应采光良好、避免潮湿、远离厕所及污染区。面积一般不超过10m2,不小于5m2;高度不超过2.4m。由1—2个缓冲间、操作间组成(操作间和缓冲间的门不应直对),操作间和缓冲间之间应具备灭菌功能的样品传递箱。在缓冲间内应有洗手盆、毛巾、无菌衣裤放置架及挂钩、拖鞋等,不应放置培养箱和其他杂物;无菌室内应六面光滑平整,能耐受清洗消毒。墙壁与地面、天花板连接处应呈凹弧形,无缝隙,不留死角。操作间内不应安装下水道。

无菌操作室应具有空气除菌过滤的单向流空气装置,操作区洁净度100级或放置同等级别的超净工作台,室内温度控制18—26℃,相对湿度45%—65%。缓冲间及操作室内均应设置能达到空气消毒效果的紫外灯或其他适宜的消毒装置,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无菌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大于10pa。无菌室内的照明灯应嵌装在天花板内,室内光照应分布均匀,光照度不低于300l*。缓冲间和操作间所设置的紫外线杀菌灯(2—2.5w/m3),应定期检查辐射强度,要求在操作面上达40uw/m2。不符合要求的紫外杀菌灯应及时更换。

2、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药厂各个微生物检测检验室都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在登记册中可设置以下项目内容:如使用日期、时间、使用人、设备运行状况、温度、湿度、洁净度状态(沉降菌数、浮游菌数、尘埃粒子数)、报修原因、报修结果、清洁工作(台面、地面、墙面、天花板、传递窗、门把手)、消毒液名称等。

3、建立使用标准操作规范(sop)并严格管理:sop内容至少要有以下几点:

(1)规定净化系统使运转时间要求每次实验前应开启净化系统使运转至少1h以上,同时开启净化台和紫外灯。

(2)物品进入无菌室基本要求:凡进入无菌室的物品必须先在第一缓冲间内对外部表面用消毒剂消毒灭菌,再经物流缓冲间、传递窗1h以上,及无菌空气吹干后送入无菌室。注意带纤维、易发尘物品不得带进净化实验室。无菌室内固定物品不得任意搬出。

(3)人员进入无菌室要求:实验人员进入无菌室不得化妆、带手表、戒指等首饰;不得吃东西、嚼口香糖。应清洁手后进入第一缓冲间更衣,同时换上消毒隔离拖鞋,脱去外衣,用消毒液消毒双手后戴上无菌手套,换上无菌连衣帽(不得让头发、衣等暴露在外面),戴上无菌口罩。然后,换或是再戴上第二副无菌手套,在进入第二缓冲间时换第二双消毒隔离拖鞋。再经风淋室30s风淋后进入无菌室。

(4)温湿度观察要求:观察温度计、湿度计上显示的温湿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作为实验原始数据记录在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寻找原因,及时报修和及时报告实验室主管,并将报修原因和结果记录归档。

(5)沉降菌落计数与浮游菌测定要求:在每次实验同时,对操作室和层流台做微生物沉降菌落计数,将结果记录在使用登记本上,并作为实验环境原始数据记录在实验报告上。每周1次,或在无菌检查等必要时,在每次实验同时对操作室和净化台进行浮游菌测定,将结果记录在使用登记本上,并作为实验环境原始数据记录在实验报告上。

(6)消毒要求:无菌室每周和每次操作前用0.1%新洁尔灭或2%甲酚液或其他适宜消毒液(常用消毒剂的品种有:5—20倍稀释的碘伏水溶液、0.1%新洁尔灭溶液、1:50的84消毒液、75%乙醇溶液、3%碘酒溶液、5%石炭酸(来苏儿)消毒溶液、2%戊二醛水溶液、尼泊金乙醇消毒液(处方:对羟基苯甲酸甲酯21.5g;对羟基苯甲酸丙酯8.6g,75%乙醇10ml)等,所用的消毒剂品种与使用要进行有效性验证方可使用,并定期更换消毒剂的品种)擦拭操作台及可能污染的死角,方法是用无菌纱布浸渍消毒溶液清洁超净台的整个内表面、顶面、及无菌室、人流、物流、缓冲间的地板、传递窗、门把手。清洁消毒程序应从内向外,从高洁净区到低洁净区。逐步向外退出洁净区域。然后开启无菌空气过滤器及紫外灯杀菌1—2h,以杀灭存留微生物。在每次操作完毕,同样用上述消毒溶液擦拭工作台面,除去室内湿气,用紫外灯杀菌30min。

(7)其他要求:如遇停电,应立即停止实验,离开无菌室。关闭所有电闸。重新进入无菌室前至少开启机房运转1h以上。

4、洁净度检查的要求与方法:无菌室在消毒处理后,无菌试验前及操作过程中需检查空气中菌落数,以此来判断无菌室是否达到规定的洁净度,常有沉降菌和浮游菌测定方法。

(1)沉降菌检测方法及标准:以无菌方式将3个营养琼脂平板带入无菌操作室,在操作区台面左、中、右各放1个;打开平板盖,在空气中暴露30min后将平板盖好,置32.5℃士2.5℃培养48h,取出检查,3个平板上生长的菌落数平均小于1个。

(2)浮游菌检测方法及标准:用专门的采样器,宜采用撞击法机制的采样器,一般采用狭缝式或离心式采样器,并配有流量计和定时器,严格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并定时校检,采样器和培养皿进入被测房间前先用消毒房间的消毒剂灭菌,使用的培养基为营养琼脂培养基或药典认可的其他培养基。使用时,先开动真空泵抽气,时间不少于5min,调节流量、转盘、转速。关闭真空泵,放入培养皿,盖上采样器盖子后调节缝隙高度。置采样口采样点后,依次开启采样器、真空泵,转动定时器,根据采样量设定采样时间。全部采样结束后,将培养皿置32.5℃士2.5培养48h,取出检查,浮游菌落数平均不得超过5个/m3。每批培养基应选定3只培养皿做对照培养。

无菌操作台面或超净工作台还应定期检测其悬浮粒子,应达到100级(一般用尘埃粒子计数仪)检测,并根据无菌状况必要时置换过滤器。

5、定期进行洁净度再验证:定期(每季度、半年、1年)或当无菌室设施发生重大改变时,要按国家标准gb/t16292-16294-1996《医药工业无菌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进行洁净度再验证,以确保洁净度符合规定,保存验证原始记录,定期归档保存,并将验证结果记录在无菌室使用登记册上,作为实验环境原始依据及趋势分析资料。并定期对无菌室的环境检测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了解无菌室设施环境质量的稳定状况及变化趋势,决定是否有必要修订相应的警戒和纠偏限度。

6、定期更换新的紫外灯管、更换净化系统的初效、中效、高效头:定期(至少每年1次)更换新的紫外灯管,以确保紫外灯管灭菌持续有效。并同时在使用登记本上做好更换记录,定期归档保存。至少2年1次,或按洁净度验证实际情况,定期更换初效、中效、高效头。以确保净化系统的功能持续有效,并同时在使用登记本上做好更换记录,定期归档保存。

7、使用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人员的走动或活动:平时实验室内应尽可能减少人员的走动或活动,同向无菌室的门要关闭或安装自动闭门器使其保持关闭状态。

8、洁净度不符合规定时立即停止使用:发现洁净度不符合规定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寻找原因,彻底清洁、必须经洁净度再验证符合规定后,才再使用,并同时将情况记录在无菌室使用登记册上,定期归档保存。

9、对进入的外来人员或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非微生物室检验人员不得进入无菌室,对必须进入的外来人员或维修人员要进行指导和监督。

10、无菌室的日常管理:建立安全卫生值日制度,一旦发现通风系统、墙壁、天花板、地面、门窗及公用介质系统等设施有损坏现象,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并保存记录及时归档。从无菌室环境中检测到的微生物应能鉴别至属或种,保留鉴别实验原始记录及菌种,作为无菌生产、无菌检查无菌室环境质量、消毒剂有效性评估及污染源调查的依据,并且也是为无菌检查阳性结果的调查提供第一手资料。

无菌室工作须知【2】

一、无菌室内非请莫入,非本实验室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无菌室内工作。

二、所有药品器材均为无菌室专用,一般不得带初无菌室,作为其他用处。

三、所有物品用后立即放回原处。

四、进入无菌室工作之前需修剪指甲,手清洗后在用1%新洁尔灭溶液洗手消毒,换鞋进入,使用超静台需着无菌室专用工作服并用酒精棉球擦手消毒。超静台每次使用后都应仔细做好清洁整理工作。

五、卫生值日人员要勤打扫。注意保持无菌室的相对无菌条件,经常用新洁尔灭溶液擦洗地面、桌面、台面和试剂厨。经常将无菌室工作服送至洗涤室清洗消毒,使用后的鼠尸及鼠笼随手带出无菌室。每日为除湿机倒水。注意无菌时使用药品、物品的消耗,及时通知工人准备,或汇报负责老师以便补充。

六、配培养基和其他试剂都应有记录,瓶子上映注明品质、浓度、日期及配制人,使用过的培养基及无菌试剂应自觉注明使用人姓名,以防止交叉污染。

七、严格控制细胞之间或病原之间的交叉污染,容易发生交叉污染的细胞或病毒不能在同一超净台内处理。

八、扭力天平使用之后应休止,在将读数盘回零,托盘及天平表面擦洗干净,药勺也应洗净擦干。使用后的药品应将盖拧紧,放回原处。

九、离心机使用时应注意平衡,使用后将离心杯、橡皮套管清洗干净,倒置晾干。

十、co2孵箱为通气培养箱,应自觉维护箱内清洁,定期将托板、托盘换出消毒。如培养瓶内培养基漏出,立即用酒精棉讲瓶外表面迹箱内污迹擦拭干净,箱内蒸发用水威无菌蒸馏水,应注意补充。四周水箱内的水定期补加。co2浓度、温度控制器等零部件请勿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十一、组织培养用眼科剪刀镊子使用后应洗净烘干,防止生锈。

十二、浸泡细胞培养板统一使用75%酒精(cp或ar)或医用酒精。

实验室管理办法(十二篇)

第一部分 精密仪器室管理第一条 目的本标准规定了精密仪器室的管理要求。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精密仪器的管理。第二条 适用范围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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