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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30 11:10:03 查看人数:89

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规定

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规定

1 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职能、权限、责任、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供电分公司。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管理职能

3.1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双方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用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3.2公司有关部门、各供电分公司在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3.3供用电合同适用公司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在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的一切活动。

3.4市场营销部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标准实施细则的制订、实施及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3.5市场营销部供用电合同代理签订人必须经过签协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经董事长签发书面委托书,才具备供用电合同签字资格。

3.6 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带有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的电力用户,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供用电合同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7 35千伏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8供用电合同实行微机管理,其内容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确定。

3.9 市场营销部对签订过程中下列事宜作出监督

3.9.1对具备签协资格的签协人进行审定,并向总经理推荐。

3.9.2 根据用户实际情况,本着有利公司和合同履行的原则,与用户协商,提出增补合同条文。

3.9.3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作出解释,必要时汇报公司领导作出结论。

3.10 市场营销部对未正确执行《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造成的损失负责。

3.11供用电合同中有关安全、设备维护、计量等条款,对应的部门未按供用电合同履行,由于监督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供用电合同的格式和分类

4.1.1供用电合同共分《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居民用电须知》。

4.1.2《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小水电并网和供电电压为10kv、35kv的高压电力用户。

4.1.3 低压供用电合同按修统一格式,采用标准印刷文档填写;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供电电压为220/380v普通电力用户。

4.1.5 临时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1.6 居民供用电合同采用发放《居民用电须知》的方式,适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户。

4.1.7 除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外,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自备电源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应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

4.2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4.2.1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供电接线与产权分界示意图,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合同的有效期等条款。

4.2.2 供用电合同除包括该合同的文本外,还应包括与客户签订的相关协议,客户的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及其它的文件,均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3 合同签订后供用电双方都应各自保存好全部相关资料以备查。

4.3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4.3.1新增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草拟,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归口报装专责做好高压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文稿的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2 10kv各类用户续签合同,由用电检查岗位拟订供用电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3 低压供用电合同由董事长授权,各供电分公司负责签订,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员作为合同专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低压供用电合同拟订,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4 临时供用电合同分高、低压两种方式签订。

4.3.5 高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拟订文稿、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6 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根据标准格式,拟定供用电合同,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7居民用电须知由各供电分公司抄收岗位在抄表时与电费通知单一并送达到居民用户。

4.3.8 35kv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用户由市场营销部负责签订。业扩专责作为合同专职员,初步拟订文稿后会同生产技术工程部、市场营销部、安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会审后确定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4 供用电合同的监督、检查

4.4.1 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负责对100kva以下的专变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好协调、处理。

4.4.2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抄收岗位负责对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3 电力监察大队用电检查专责对各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4 对发现电力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应查明原因,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内容,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4.5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

4.5.1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确定为三年,合同到期后由各合同专职员根据情况,办理延长合同期限手续或重新签订合同。

4.5.2 电力用户日常发生的业扩、变更用电申请书、工作单等由各供电分公司、公司营业中心留存,建立用户档案,同时作为该合同附件部份。

4.6 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4.6.1 供用电合同一式三份。高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存档一份,由市场营销部报装专责统一管理,客户档案中留存一份。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存档一份,由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存档一份,客户档案存一份。

4.6.2 新客户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才能办理送电手续。

4.6.3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管理

4.6.3.1 合同使用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待合同审核、双方代表人签字后,方能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4.6.3.2 供用电合同章由公司统一刻制,市场营销部专人保管。

4.6.4 供用电合同编号按电力营销系统客户编码规则进行,并与电力营销系统客户代码保持一致。

4.7 供用电合同应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4.7.1 高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2 低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3 临时供用电合同文本

4.7.4 居民用电须知书

4.8工作指标

4.7.1 供用电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4.7.2 供用电合同续签率达到100%;

4.7.3 供用电合同合格率达到100%。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考核得分计入建设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总分,一并进行奖惩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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