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务监督管理标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油务监督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油务监督的管理工作。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组织机构
在总工的领导下,由试验中心负责,发电部、检修部、供应公司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具体组织全厂的油务管理工作,监督各用油单位和供应公司贯彻执行油务管理制度。
2.2油务管理的范围是:生产设备所用的各种润滑油、绝缘油、抗燃油、辅机炉设备用油及油处理设备的管理。
2.3职责分工
2.3.1发电部化学车间
化学车间在厂部油务专工的组织下,负责新油的验收,油组库存油的保管、处理和配发,以及各种油的检验。参与制定质量标准和正确维护等监督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a)在总工的领导下,监督专工的指导下,研究油质劣化原因,提出改进油质的有效措施,经领导同意后,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实施。
b)负责各种新油的检验工作,并将结果及时上报油务专工,以便作出可否购置的判断。
c)根据国标编制各种油的年度监督计划。试验结果除以报表报送外,还应填入原始记录中。
d)研究和选择再生方法,进行运行油和库存油的处理和再生。
e)在技术上指导现场运行油的处理和维护工作,以及指导吸附剂的准备更换工作。
f)每月上报电力用油的储备量,经油务专工认可后,督促供应公司及时按质、按量准备。备用油应经常合格,并且保证按质、按量供给。
2.3.2各用油单位
各用油单位负责本单位运行油的维护和处理,以及维护用油的管理工作。并进行所用各种油类的领退、保管、补加和更换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a)负责进行运行中抗燃油的过滤和吸附再生工作,并根据油务管理专责人的通知,及时更换吸附剂。
b)负责进行变压器热虹吸过滤器的更换工作,并根据油务监督专责人的通知,及时过滤和再生绝缘油。
c)现场领退油工作,由用油单位负责进行,并事先办理领退油手续,领油时应提前与油组联系,以便按时准备,退油工作应及时进行。
d)在用油设备上,油务管理组提出的改进工程和改进项目,其材料预算,设备的制作和安装等,均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进行。
e)各用油单位应指定专人,根据油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各种油类(运行油、维护用油和各种废油)。
f)作好用油设备的维护工作,及时消除漏油缺陷,不断降低油耗。
g)各用油单位报用油计划时,应注明油种牌号、所用设备和购买理由,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质检中心审批备案。
2.3.3供应公司
负责全厂各种油类和油处理材料的及时供应,以及库存备用油的如数储备,并负责油品的保管和领发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a)供应公司应根据油务管理人员提出的,油务专工核准的储备油种类和数量,及时采购质量合格的油品(必要时监督人员应到油品供应部门采购样品)。
b)新购油到厂后,供应公司应向油务专工详细交代新购油的品种、牌号和质量,出示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油务专工核对无误后通知化验人员采样化验,化验合格后应填写专用合格证,贴在桶上进行储备。
c)新到油必须经油务监督人员对该油的质量认可后,才能进行财务结算。d)协同油质监督管理人员,定期盘点库存油。
e)随时接受油务监督管理人员对库存油和新进油的检查监督。
f)每月28日前,计划员应将各种库存油的数量上报试验中心。
2.3.4油务管理专工的职责
a)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油质监督的指示和规定。
b)严格审核各用油单位的用油计划,及时将计划下发供应公司并监督其按质按量供给。
c)严格按照国标要求监督油的化验监督工作。
d)随时抽查油处理室、检修部、供应公司库存油的质量、存放情况。
e)随时抽查油质及油的使用情况,并及时了解油的储存使用情况。
f)参加与油质监督有关的重大事故分析,查明原因。
g)制定本厂有关油质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措施。
h)审核本厂油质实验报告、报表和油质监督工作的总结、计划等。
i)严格油质监督,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必要时向领导汇报,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2.4新油的采购和验收
2.4.1采购新油时,供应公司应向供油单位索取油品合格证和油质化验报告合格单,送质监油务专工审核,同时详细说明所进油的数量和用油设备,由试验中心组织油务监督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购买。如有必要,应随同采购人员前往供油部门采样,并监督油品装车。
2.4.2购进的新油,在入库前(包括油处理室的油罐),必须按照取样规程采取油样,进行全分析,合格后应填写专用合格卡,贴在油桶上进行储备。领用油单位以此领用。
2.4.3对抗燃油或特殊油种(机油、齿轮油、液压油等),必须经化验合格,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认可,方可购买入库。杜绝进油时不检查、化验、使用后发现问题才找原因这一现象的再次出现。
2.5库存油的保管和领发
2.5.1油的保管
a)所有油桶(包括空桶),均应放在棚库内,并分类按顺序存放,且应以挂牌编号或画色等方式辨别油种、牌号。如不能及时放在棚库内时,则应用雨布将油桶遮盖(不允许长时间漏天存放)。
b)油品放入油桶前应进行详细检查,不严密、不洁净的油桶不得存放油类,油桶应倒盖存放,并在底部衬上木板。
c)一切油类均不得盛满容器(油桶、油箱),以免因热胀而溢油或损坏容器。盛入油体积,不得超过容器锝90%。
d)露天油库油箱及其进出油和现场的输油管,均应有良好的保温,保温层损坏时,应及时修补,以免因阳光照射,提高油温,而促使油质劣化变质。
e)露天油库油箱应改玻璃式油位计为防冻型油位计,以免冻裂。
f)油组应建立出入油台帐,及时记录,逐月结算,并每季与物资库帐面校对一次,如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加以消除。
g)现场不允许存放油品。新油、旧油、退出系统的油应严格分开,并有明显的标志,限期拉走。
2.5.2库存油的发放
a)各单位领油时,应先办理领料手续。没有领油凭证不予发油。但事故情况下,可先发油后办理领油手续。
b)发油后,油处理人员应立即将油种、牌号、数量、所用设备等,登记在记录薄上,并在当月终进行结算,将结算结果报供应公司以便下帐。同时计算油耗,报试验中心。
2.6废油的收集和处理
2.6.1各种废油均应根据油种牌号分别收集, 同牌号的废油,亦应根据质量和污染程度分别收集,在收集的过程中,应避免混入污物和水分。
2.6.2机、电、炉等主厂房内,应设置废油收集器,该容器具有锥形底,以便排除污物。废油收集容器,定期由所管单位清理。
2.6.3一切废油均应妥善保管,除混杂油外,所有废油均分期分批地再生,不得长期积压,混杂油应经油务专工认可后,与供应公司联系出售或作为燃油用,同时必须建立台帐,以便备查。
2.6.4废油再生前,应进行小型试验,以确定再生方法和经济剂量,未进行小型试验,不得以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再生。小型试验后的再生油应进行全分析。
2.6.5各油务采购、保管、使用、监督单位每月对油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书面汇报试验中心,由分管副总汇总在月度生产会上通报。
3检查与考核
3.1本标准由主管厂领导进行检查。
3.2本标准按《太原第一热电厂通用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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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提出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伟贤
审 核:原雪明
审 定:
批 准: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