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前 言
按矿业公司强化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规定工作,特制定栗矿公司《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
本标准由安环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良坤、韩国富
审 核:宋霁洪
审 定:赵洪来
批 准:吴波
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为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工作,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职能及工作程序。
2 适应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主管领导及部门
3.1.1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经理和总工领导。安环部为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3.1.2厂矿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矿长直接领导。
3.2职责分工
3.2.1事故调查
3.2..1.1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险肇事故,由经理或总工组织调查。
3.2.1.2轻伤事故,由事故厂矿组织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3.2.2事故的统计报告
3.2.2.1全公司的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安环部负责。
3.2.2.2各部门(厂矿)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事故部门(厂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3.3权限
3.3.1安环部的权限
3.3.1.1有权召集事故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
3.3.1.2有权向事故单位和个人索取有关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3.3.1.3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与事实不符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3.3.1.4对不认真分析事故,拖延和贻误上报事故报告的事故部门,提出批评或汇报经理对其考核。
3.3.1.5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向经理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3.2.2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权限
3.2.2.1事故部门对事故分析结论和考核有不同意见,有权向组织调查事故者提出要求。经研究,确实合理,则应重新组织分析。
3.2.2.2事故责任者对其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所在单位研究认定确实合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工作程序
4.1事故调查及处理控制流程图
开始
结束
事故部门:
事故汇报
分管经理、安环部、有关部门领导: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部门: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
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有关部门:
对事故防范措施进行改进
4.2 事故调查
4.2.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安环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拍照录像。
4.2.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须经公司领导、总工或安环部同意。
4.2.3事故发生后,当值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下班离开前,尽快写出事故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保存好事故发生时的记录、录音等原始资料。
4.3事故的调查程序
4.3.1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由矿业公司领导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委员会中包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局、省总工会、省监察局等单位组成调查组,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和事故调查组后勤。
4.3.2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由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成员中包括安环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必要时,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
4.3.2重伤事故及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经理或付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安环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
4.3.3轻伤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环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4.3.4一般险肇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环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4.3.5 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4.4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各款
4.4.1事故发生前,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4.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
4.4.3自动保护装置、断路器、保护器、录像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4.4.4设备资料、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4.5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在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4.6检修、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4.4.7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
4.5原因及责任分析
4.5.1在调查分析基础上,明确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并应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5.2今后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并落实执行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5.3对在事故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处分。
4.5.4凡属责任事故,均应认真追究责任。除根据事故责任的主次轻重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外,有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5.4.1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4.5.4.2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5.4.3对职工安全考核不严,造成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者。
4.5.4.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全。
4.5.4.5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消除。
4.5.4.6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4.6安全情况的报告
4.6.1凡发生事故、障碍、严重违章、重大缺陷及其它重大不安全现象,应迅速汇报本车间(工区)领导,同时汇报安环部。必要时应保留现场。
4.6.2 安环部应迅速了解已发生事故情况。在基本弄清事故情况后,立即汇报总工、经理和市局,再做详细调查。对重大事故,在接到汇报后立即向总工、经理及市局汇报。
4.6.3事故(障碍)发生后,车间应及时填写事故(障碍)报告报安环部,安环部经审核填写事故(障碍)报表在一周内报市局。
4.6.4安环部每月8日前,将上月安全情况,包括事故简况、障碍次数、人身事故及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好人好事,以简报形式发至局各部室、车间、班组。
4.6.5安环部及时转发部、省市局安全情况通报。
4.7事故处理
4.7.1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7.2处理伤亡事故的目的,在于采取措施,吸取教训,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因此,在制定防止事故的措施时,必须明确、具体,要定人、定项目、定时间、定制度,做到措施落实,按期完成。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都有其主观原因,不管事故大小,都要进行处理。如果对一般工伤事故不作处理,就不能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而且发生小事故的原因本身就隐藏着可能发生大事故的因素,所以,只有堵塞一切可能发生事故的漏洞,才有可能避免事故。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组织应该定期检查和督促改进措施的完成,保证改进措施得以落实。
4.7.3对于事故责任者一定要严肃处理,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提起公诉。
5 文件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6 工伤记录
序号
编号
名称
保管场所
保存期限
备注
6.1
lk/wi2106-01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安环部
长期
6.2
lk/wi2106-02
设备事故报告
安环部
长期
7 检查与考核
7.1考核结果与公司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