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和《标准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和市场开发部(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公司所属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城市燃气输配、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业务建立和完善公司技术标准体系,制定或修订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标准化管理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属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是公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调度中心,组织协调公司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制定公司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二) 提出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组织公司企业标准和标准体系的技术审查。
第七条 公司调度中心作为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上级制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并下达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公司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所属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标准项目的宣贯实施工作,对所属单位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所属单位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七)负责标准化成果和标准档案管理,负责标准化咨询工作。
第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明确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所属单位应编制企业标准体系表,作为制订标准、配备标准、实施标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复审
第十条制定公司企业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与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以及公司企业标准相一致;
(二)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利于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保障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和对外的形象,降低经济损失风险。
第十一条制订公司企业标准的对象是: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统一的技术要求;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加以补充或提高的技术要求;
(三)为简化设计、精简品种规格的需要,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择的部分技术要求;
(四)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与实施技术标准有关的需要统一的管理要求;
(五)在执行相应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时与工作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与方法等有关的需要统一的工作要求。
(六)公司在服务、施工、管理、操作规程、设备配备规范等方面需要统一的工作要求。
(七)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特别规定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十二条制、修订企业标准应按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制、修订企业标准一般程序为:
(一)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起草单位应针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
--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以及本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有关的最新科技成果;
--生产和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技术数据、统计资料;
--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和国内相关标准。
(二)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比和优选,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凡符合采标条件的,应积极采标。
(三) 征求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
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决定取舍,形成标准送审稿。
(四)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
(五) 标准的批准、发布公司企业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由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正式行文发布。
第十四条公司企业标准的编号为:
q/tag*/ **.****-□□□□
其中:q--企业标准代号
tag*--公司标准代号
**.--gl.--管理标准
gz.--工作标准
js.--技术标准
****--标准顺序号
□□□□---发布年代号
第十五条企业标准应适时进行复审,以确定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配备标准是实施标准,依据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各单位都应在各级管理岗位、生产技术岗位配备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公司企业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设计、施工作业方案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规定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应按强制性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新产品研制、工程设计、新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应进行标准化审查,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应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备案。只有经过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才能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经营、产品投产鉴定、标准水平认证、评定优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质量仲裁等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所属单位产品标准除在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外,还应向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备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标准化工作人员是科技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工作人员与同级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其中工作成绩显著、为标准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者,应予表彰和奖励。凡获得集团公司或公司级表彰奖励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标准化法》或上级标准化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标准化经费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原国家标准总局联合发布的“(82)财企字第41号”和“(90)财工便字第46号”文件规定,标准化经费应列入企业生产成本,由企业管理费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公司标准化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制、修订公司企业标准所需的调研、资料、试验验证、标准审查、技术咨询、编审和出版等开支。各项开支应严格控制,遵守财经纪律,杜绝浪费。
第二十八条对于编写和修订公司企业标准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标准编写费用。
第二十九条上级划拨的标准补助费应专款专用,可跨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生效后,公司下发的《****燃气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燃运行〔2010〕9号)失效。
第三十一条 对所属单位标准化管理的考核执行《****燃气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