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介质以气体状态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
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技能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共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气体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调试报告及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3、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应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第五条 系统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4)铭牌清晰,其内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5)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6)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3、瓶组与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牌,选择阀手动启闭应灵活;储瓶的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应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4、喷嘴的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5、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 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6、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