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
2、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防冻措施应完好。
3、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4、喷淋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进出口阀门应常开,标志牌应正确; 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均应正常;启动运行应正常,应有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5、水泵控制柜应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6、水泵接合器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防冻措施应完好。
7、报警阀组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8、水流指示器应有明显标志;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9、喷头设置应符合设计选型;闭式喷头玻璃泡色标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10、末端试水装置应按孔口出流的方式要求设置,阀门、试验孔口、压力表和排水漏斗、排水管应正常。
1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喷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显示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水池液位、管网压力报警等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第五条 系统外观检查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消防供水设施:查看消防水池外观,消防水箱外观,喷淋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消防水泵启动后,查看水位是否上升;查看防冻设施。查看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进出口阀门开启程度;核对启泵与停泵压力,查看运行情况。
2、喷淋泵:查看水泵和阀门的标志;转动阀门手轮,检查阀门状态; 在泵房控制柜处启动水泵,查看运行情况; 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水泵,查看运行及反馈信号。
3、水泵控制柜:查看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