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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热电厂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标准格式怎样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火管理的范围及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直属单位和公司范围内的相关方。
2 用火分类及定义: 本标准将用火分为三类:生产用火、固定用火和临时用火。
2. 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2.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
2. 3 临时用火:一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
主要包括:
2.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
2.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接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2.3.3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2.3.4 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 临时用火分级3.1 在热电厂以下地点(区域、设备)的临时用火为一级用火:3.
1.1 全厂所有变压器,油开关,蓄电池室;3.
1.2 全厂所有油系统,油罐区,机组油箱,冷油器,滤油机,稀油站;3.
1.3 瓦斯系统及其管线,分液罐周围10米以内;3.
1.4 锅炉制粉系统磨煤机筒体、粗细粉分离器及连接管、粉仓动火;3.
1.5 酸碱储槽内、酸碱计量箱内;3.2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为二级用火。
3. 3 特殊用火:
3.3.1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
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
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3.2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
3. 4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仅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级不变)。
3. 5 安全用火作业票办理规定:
3.5.1 凡在热电厂一级用火区域内进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均必须办理一级用火作业票。
3.5.2 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使用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打磨、热煨管等明火作业。
必须办理二级用火作业票。
3.5.3 在热电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
必须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4用火审批程序
4.1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临时用火作业票”。
申请临时用火时由用火单位负责人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项目负责人填写“临时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用火所在装置项目负责人会同车间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用火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栏,如需采取栏内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__,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补充安全措施栏填写其它安全措施。
4.2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和管线及有限空间用火必须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票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4.3 一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热电厂安环科批准;
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员)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
特殊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会同机动、车间、施工单位等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hse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经热电厂安环科批准,报请厂安全总监和领导同意后实施。
若上述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还需相关单位确认和签字。
临时用火必须经当班班长签字确认(大检修除外)。
4.4 固定用火由固定用火单位向热电厂安环科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地点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区域平面示意图,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经热电厂安环科审核划定用火区域、确定用火时间,落实安全措施,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由消防大队会签、案后方可用火。
固定用火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对建设项目固定用火区, 热电厂安全环保科、设备技术科、生产运行科、基建科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必须参与固定用火地点风险评价,提出相应安全措施,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其安全措施和火票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不超过2周)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留下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和要求通报施工单位落实。
4.5 临时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车间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用火作业人持有。
临时用火作业票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跨轮班,确属工作需要,临时用火作业涉及到两个(含)以上轮班时,交班车间监护人必须给接班岗位人员交待清楚,接班班长重新指定车间监护人,新指定的车间监护人和当班班长在认真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火作业票”第一、
二、三联上签字。
5 现场用火人员权限、职责
5.1 现场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
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
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
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6 用火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6.1 用火作业的监护,由车间和作业单位各派一人。
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用火监护人。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随时检查用火安全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在用火期间不得离开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车间监护人(由当班班长或车间项目负责人指定)必须是车间岗位操作人员,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具体负责工艺安全措施及环境变化的监护;
作业单位监护人具体负责用火作业工器具、作业过程各项安全措施的监护。
6.2 装置项目负责人职责:是指车间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
根据用火作业需要提出安全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补充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的可靠、完善负责。
作业项目完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6.3 装置安全监督(员)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6.4 相关单位签字人职责:当其他单位用火点距本单位在15米以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威胁时,技术人员要确认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负责落实相关措施,必要时加派现场监护人,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后,在“临时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6.5 用火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审查用火作业票是否按标准办理。
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负责签发一级用火作业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殊用火的安全措施并会签意见,报厂领导审批。
6.6 以上人员有权监督现场用火人员执行“四不用火”原则情况,并有权对用火过程中出现违章情况时采取停止用火和制止、纠正违章行为等措施,对不听劝阻的,有权收回用火作业票,并对当事人行为予以记录,报有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7 安全环保科及各级领导职责、权限
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或用火有危险时,有权停止用火作业,收回用火作业票,并根据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8 用火管理界限的划分
8.1 原则上,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的单位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指派现场监护人;
谁的设备、管线用火,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在谁的区域内用火,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8.2 对于新增加无产权归属的管线、设备用火,在谁的装置区域内,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厂区各条公路及两侧、无人管理区域新增管线设备、热电厂库房、食堂、浴室、环卫队或其它需要用火时,由施工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指派现场监护人,由安环科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会同周围20米内相邻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并会签有效。
相邻单位要加强巡检,遇危及安全生产或安全用火作业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用火人接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用火作业。
8.3 各生产装置区域内钳工房、变配电室、电工值班室、仪表工值班室、化验分析室内等需要用火时,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指派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用火综合安全措施,用火作业票由生产车间会签有效。
8.4 厂区内非本厂库房、食堂、浴室、环卫队等需要用火时,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指派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用火综合安全措施,由用火点所在厂用火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8.5 任何单位要在油品罐区、瓦斯罐区等要害生产部位用火时,用火作业票由上述要害生产部位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并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其它任何单位签出的用火作业票均无效。
8.6 用火点在距其它装置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技术人员要确认用火综合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8.7 设备所属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火作业票,经所辖区域单位负责人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8.8热工车间在工艺车间管辖区域内动火作业由工艺车间签发用火作业票(热工车间所属的电源箱、控制柜内等动火除外)。
8.9 厂内检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必须根据批准合格的临时用火作业票,给予办理用电手续。
9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9.
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9.2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
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9.3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9.
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
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10 用火的基本原则和综合安全措施
10.1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
分析合格后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
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10.2在油罐、油箱、瓦斯分液罐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10. 3.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准用火;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节假日原则上禁止用火,对必须的用火作业,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仅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级不变)。
装置、单元或设施停工排料吹扫期间禁止各类用火。
用火级别按照从高到低依次是特殊、一级、二级,认定有争议时按照级别高的执行。
10.4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风力五级(含)以上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
5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
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在泵房、机房、厂房等场所用火,必须保证2个以上应急通道,并保持畅通。
10.
6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必要时应配消防车保护。
10.
7 用火完工后,由车间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离开。
10.
8 一张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使用。
特殊临时用火、一级临时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不超过72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固定用火作业票不超过一年,固定用火票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大队等单位审验一次。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10.
9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10.10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10.11 进入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11 用火作业票
1
1.1 用火作业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
1.2
一、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包括特殊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固定用火作业票由审批部门存档。
1
1.3 公司实行统一印制的用火作业票。
1
1.4 用火作业票存根保存期为一年。
12 名词解释
用火单位:是指用火点所在单位或用火设备所属单位;
用火作业单位:是指施工及检维修用火单位或具体用火作业实施单位;
用火地点:是指用火点所在的装置具体位置或区域名称,对于环境条件、风险状态、安全措施、监护条件、作业单位、用火等级、作业条件和内容相同,并在同一平面内划定并标示明确的半径不
大于10米的区域可视为一个用火地点,一张用火作业票仅限一个地点;
用火目的:是指用火作业的具体设施对象及作业内容、目的;
用火等级:是指按照标准划分临时用火作业票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特殊;
用火时间:指开始用火作业到用火作业结束的连续时间;
用火种类:是指电焊、气焊、切割、打磨等用火具体类别;
装置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签发检维修作业票的车间技术人员;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维修作业单位在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
用火作业人、作业单位监护人:是指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用火人员和监护人,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
车间监护人:是指负责用火现场监护的车间人员;
用火主管部门:热电厂安环科是一级及特殊用火作业票的审签部门;
申请用火单位车间领导:是指用火点所在单位领导(主任、副主任);
相关单位负责人:是指本装置用火可能影响到的其他装置或其它需要给予协助落实安全措施和监护的单位或设施所属单位的领导或技术人员;
厂领导:是指热电厂单位正职、主管生产副职或值班厂领导;
13 检查与考核
热电厂安环科、安全监督(安全员)负责对所辖范围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4 相关纪录
13.1 j 73--015--202 2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临时用火作业票
13.2 j 73--016--202 2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固定用火作业票
第2篇 热电厂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火管理的范围及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直属单位和公司范围内的相关方。
2 用火分类及定义: 本标准将用火分为三类:生产用火、固定用火和临时用火。
2.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2.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
2.3 临时用火:一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2.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
2.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接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2.3.3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2.3.4 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 临时用火分级
3.1 在热电厂以下地点(区域、设备)的临时用火为一级用火:
3.1.1 全厂所有变压器,油开关,蓄电池室;
3.1.2 全厂所有油系统,油罐区,机组油箱,冷油器,滤油机,稀油站;
3.1.3 瓦斯系统及其管线,分液罐周围10米以内;
3.1.4 锅炉制粉系统磨煤机筒体、粗细粉分离器及连接管、粉仓动火;
3.1.5 酸碱储槽内、酸碱计量箱内;
3.2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为二级用火。
3.3 特殊用火:
3.3.1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3.2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
3.4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仅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级不变)。
3.5 安全用火作业票办理规定:
3.5.1凡在热电厂一级用火区域内进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均必须办理一级用火作业票。
3.5.2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使用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打磨、热煨管等明火作业。必须办理二级用火作业票。
3.5.3在热电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必须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4用火审批程序
4.1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临时用火作业票”。申请临时用火时由用火单位负责人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项目负责人填写“临时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用火所在装置项目负责人会同车间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用火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栏,如需采取栏内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补充安全措施栏填写其它安全措施。4.2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和管线及有限空间用火必须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票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4.3 一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热电厂安环科批准;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员)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特殊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会同机动、车间、施工单位等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hse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经热电厂安环科批准,报请厂安全总监和领导同意后实施。若上述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还需相关单位确认和签字。临时用火必须经当班班长签字确认(大检修除外)。
4.4 固定用火由固定用火单位向热电厂安环科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地点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区域平面示意图,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经热电厂安环科审核划定用火区域、确定用火时间,落实安全措施,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由消防大队会签、案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对建设项目固定用火区, 热电厂安全环保科、设备技术科、生产运行科、基建科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必须参与固定用火地点风险评价,提出相应安全措施,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其安全措施和火票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不超过2周)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留下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和要求通报施工单位落实。
4.5 临时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车间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用火作业人持有。临时用火作业票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跨轮班,确属工作需要,临时用火作业涉及到两个(含)以上轮班时,交班车间监护人必须给接班岗位人员交待清楚,接班班长重新指定车间监护人,新指定的车间监护人和当班班长在认真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火作业票”第一、二、三联上签字。
5 现场用火人员权限、职责
5.1 现场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6 用火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6.1 用火作业的监护,由车间和作业单位各派一人。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用火监护人。用火监护人的职责: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随时检查用火安全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在用火期间不得离开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车间监护人(由当班班长或车间项目负责人指定)必须是车间岗位操作人员,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具体负责工艺安全措施及环境变化的监护;作业单位监护人具体负责用火作业工器具、作业过程各项安全措施的监护。
6.2 装置项目负责人职责:是指车间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根据用火作业需要提出安全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补充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的可靠、完善负责。作业项目完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6.3 装置安全监督(员)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6.4 相关单位签字人职责:当其他单位用火点距本单位在15米以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威胁时,技术人员要确认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负责落实相关措施,必要时加派现场监护人,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后,在“临时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6.5 用火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审查用火作业票是否按标准办理。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负责签发一级用火作业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殊用火的安全措施并会签意见,报厂领导审批。
6.6 以上人员有权监督现场用火人员执行“四不用火”原则情况,并有权对用火过程中出现违章情况时采取停止用火和制止、纠正违章行为等措施,对不听劝阻的,有权收回用火作业票,并对当事人行为予以记录,报有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7 安全环保科及各级领导职责、权限
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或用火有危险时,有权停止用火作业,收回用火作业票,并根据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8 用火管理界限的划分
8.1 原则上,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的单位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指派现场监护人;谁的设备、管线用火,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在谁的区域内用火,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8.2 对于新增加无产权归属的管线、设备用火,在谁的装置区域内,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厂区各条公路及两侧、无人管理区域新增管线设备、热电厂库房、食堂、浴室、环卫队或其它需要用火时,由施工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指派现场监护人,由安环科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会同周围20米内相邻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并会签有效。相邻单位要加强巡检,遇危及安全生产或安全用火作业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用火人接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用火作业。
8.3 各生产装置区域内钳工房、变配电室、电工值班室、仪表工值班室、化验分析室内等需要用火时,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指派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用火综合安全措施,用火作业票由生产车间会签有效。
8.4 厂区内非本厂库房、食堂、浴室、环卫队等需要用火时,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指派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用火综合安全措施,由用火点所在厂用火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8.5 任何单位要在油品罐区、瓦斯罐区等要害生产部位用火时,用火作业票由上述要害生产部位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并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其它任何单位签出的用火作业票均无效。
8.6 用火点在距其它装置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技术人员要确认用火综合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8.7 设备所属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火作业票,经所辖区域单位负责人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8.8热工车间在工艺车间管辖区域内动火作业由工艺车间签发用火作业票(热工车间所属的电源箱、控制柜内等动火除外)。
8.9 厂内检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必须根据批准合格的临时用火作业票,给予办理用电手续。
9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9.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9.2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9.3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9.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10 用火的基本原则和综合安全措施
10.1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10.2在油罐、油箱、瓦斯分液罐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10.3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准用火;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用火;节假日原则上禁止用火,对必须的用火作业,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仅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级不变)。装置、单元或设施停工排料吹扫期间禁止各类用火。用火级别按照从高到低依次是特殊、一级、二级,认定有争议时按照级别高的执行。
10.4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风力五级(含)以上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5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在泵房、机房、厂房等场所用火,必须保证2个以上应急通道,并保持畅通。
10.6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必要时应配消防车保护。
10.7 用火完工后,由车间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离开。
10.8 一张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使用。特殊临时用火、一级临时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不超过72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作业票不超过一年,固定用火票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大队等单位审验一次。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10.9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10.10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10.11 进入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11 用火作业票
11.1 用火作业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 一、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包括特殊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固定用火作业票由审批部门存档。
11.3 公司实行统一印制的用火作业票。
11.4 用火作业票存根保存期为一年。
12 名词解释
用火单位:是指用火点所在单位或用火设备所属单位;
用火作业单位:是指施工及检维修用火单位或具体用火作业实施单位;
用火地点:是指用火点所在的装置具体位置或区域名称,对于环境条件、风险状态、安全措施、监护条件、作业单位、用火等级、作业条件和内容相同,并在同一平面内划定并标示明确的半径不
大于10米的区域可视为一个用火地点,一张用火作业票仅限一个地点;
用火目的:是指用火作业的具体设施对象及作业内容、目的;
用火等级:是指按照标准划分临时用火作业票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特殊;
用火时间:指开始用火作业到用火作业结束的连续时间;
用火种类:是指电焊、气焊、切割、打磨等用火具体类别;
装置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签发检维修作业票的车间技术人员;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维修作业单位在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
用火作业人、作业单位监护人:是指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用火人员和监护人,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
车间监护人:是指负责用火现场监护的车间人员;
用火主管部门:热电厂安环科是一级及特殊用火作业票的审签部门;
申请用火单位车间领导:是指用火点所在单位领导(主任、副主任);
相关单位负责人:是指本装置用火可能影响到的其他装置或其它需要给予协助落实安全措施和监护的单位或设施所属单位的领导或技术人员;
厂领导:是指热电厂单位正职、主管生产副职或值班厂领导;
13 检查与考核
热电厂安环科、安全监督(安全员)负责对所辖范围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4 相关纪录
13.1 j 73--015--2005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临时用火作业票
13.2 j 73--016--2005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固定用火作业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