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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制订修订实施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86

企业标准制订修订实施管理办法

第1篇 企业标准制订修订实施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制订修订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企业标准化工作,规范公司企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企业主导产品生产必须有依据,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特制订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实施管理办法。

第起自动代替原标准。

第六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按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有色金属工业国家、行业标准编写示例》的要求编写。企业军用标准的编写按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写。第三章 企业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七条 各部门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本部门下年度需要制(修)订的企业标准计划(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或修订、标准起草人、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生产质量部。

第八条 生产质量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计划进行汇总,经与科技部确认后报公司领导批准,于下一年一月底之前下达制(修)订任务书。

第九条 对于需制定产品标准、分析方法标准的科研项目,由科技部在项目立项后,书面通知生产质量部,由生产质量部负责组织制(修)订标准。

第十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生产质量部可临时下达公司急需制(修)订的标准项目。

第十一条 生产质量部根据工作进度的安排,一般在六月底对各项标准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标准草案稿完成后,由标准起草人提交生产质量部,生产质量部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生产质量部反馈给起草人,起草人修改完善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起草人正式提交生产质量部,并由生产质量部组织专家召开审定会进行审查,标准起草人必须按照按审定会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在审定会召开一个月后完成报批稿上报生产质量部进行审核。经生产质量部审核合格后,由生产质量部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发布、实施,产品标准报标准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企业标准的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贯穿于公司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作为生产、检测、验收、供货的依据,在公司内部必须严格执行。若公司以外的人员或单位需借阅或复制,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生产质量部负责人批准,在生产质量部登记后方可提供。第五章 企业标准制(修)订费用

第十四条 标准制定完成后,由公司对每项标准的起草人给予300元~400元的标准制订劳务费或视具体情况下拨一定的制(修)订经费,如果是修订标准则根据标准实际完成情况以及标准起草人工作量大小在制定发放标准基础上酌情发放。标准化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由公司按评审标准50元/项计发。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制(修)订任务必须按进度完成,如当年度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滚动进入下一年度继续进行,待标准制(修)订完成后再下发标准制(修)订劳务费。第六章 企业标准制(修)订的考核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逐步建立本部门的产品标准(检测中心应积极开发或制订相应配套的分析方法标准),三年内消除产品生产无标准的情况,并以此作为岗位 目标之一。

第十七条 各部门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纳入公司各部门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按《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考核办法》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同时代替zg-01-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实施细则》及__ /spm―gl―15―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由生产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供应商的管理办法

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对提供产品的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为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各供应商。

3 术语

供应商:指为本公司供应材料、设备及配件的工厂、公司、店铺及承包人。

4 职责

4.1 供应科负责对供应商的管理工作,对供应商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修订本程序;负责对所购产品进行符合安全要求的验证,并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评价。

4.2 安环科及生技科参与对供应商安全资格认证和评价;

4.3 采购员负责保存供应商安全评价记录并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

4.4 生技科、安环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健康的要求。

4.5 使用部门应检查、评价供应商安全表现,并将其表现反馈至供应科。

5、 管理办法

5.1 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价。

5.1.1 供应科负责收集和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内容包括:

a) 供应商的资质证书;

b) 供应商以往的业绩;

c) 了解供应商安全计划、实施程序和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等);

d) 产品的性能和产品供应的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体系;

e) 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保证书;

f)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1.2 供应商(供方)评价

5.1.2.1 供应科负责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1.2.2 供应科负责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单”,报总经理批准。

5.2 选择供应商

5.2.1 供应科进行物资采购以及发生招、投标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合格供方名单”中的供应商。

5.2.2 当出现生产及检维修等紧急情况时,凡需要在合格供方名册以外进行采购时,应经部门经理审核,最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5.3 签订合同

供应科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供应商在合同条款中所包括的安全内容:

a)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执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b)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c) 明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的处理措施;

d) 对产品出现的问题应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等。

5.4 产品验收和验证

5.4.1 采购的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备品配件等由安环科、生计科负责验收,符合要求的入库。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5.5 供应商(供方)管理

5.5.1 供应科每一年根据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械的供货质量、价格、安全管理和交货情况,组织安环科、生计科对供应商的安全、质量表现及产品售后服务进行评价,对有关的危害及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考评结果实施优胜劣汰。

5.5.2 由安环科填写“供应商一年评价情况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供应科据此编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册”,经批准后提交一份由安环科安全标准化协调员备案。

6 相关记录

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供应商安全资格评审记录

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3篇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会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会费。

第三条会费的收支管理应当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至 12月31日 之间缴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第五条会费最低标准:

(一)市开发企业每年10,000元人民币;

(二)县开发企业每年5,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会费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有关项目工作会议及本协会秘书处日常开支。

(二)开展专业论坛、工作座谈、调查研究、拟订相关标准和规则的费用。

(三)开展本协会宣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经营活动以及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四)编辑出版本协会刊物、建立和维护本协会信息网络、开展区外、境外和国外交往活动以及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七条本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帐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范围使用会费。

第八条本协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本协会应当将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代表报告。

第十条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4篇 水泥企业作业行为管理标准

1.建立人员行为安全观察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行为观察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环节内容。

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观察,做好相应记录。观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2.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2.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2.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2.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2.6其他危险情况。

3.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将控制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如当上下楼梯时,如果附近有扶手,必须抓住扶手。

员工在执行操作任务时,要遵守相关程序内提及的所有安全规定。程序内若有未提及的安全问题或不能完全理解的条款,要立即和主管联系。

4.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预热器清堵、水泥筒型储库清库、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吊装、预热器清堵、水泥筒型储库清库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5.设备检修作业时应实行停送电制度。

6.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参与水泥窑系统检维修的人员必须佩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以防碎片对眼部造成伤害。

7.进入有限空间检修,应严格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有专人监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7.1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有限空间存在的风险;

7.2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7.3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7.4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7.5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7.6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7.7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7.8使用符合现场环境的安全电压照明;

7.9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7.10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11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和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并按期进行复审。

第5篇 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生产企业(含生产场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场点和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应设置专职安全员,生产班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销售企业(含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储存库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同时负责全面推进和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达标;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民爆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兼职安全员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与治理、危险源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绩效考核、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风险管理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企业安全规程和各工序、各岗位操作规程应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安全监管规定,适应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变化。规程编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等要求。

第九条 操作岗位醒目位置处应张贴岗位操作要点,工(库)房入口区域应张贴与工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要点和应急避险路线图。

第四章 区域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 企业应划分生产、行政、辅助和生活等区域,并有清晰的分区界线和明确的管理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区域安全巡查。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保持环境整洁,标识清晰规范,道路平整硬化,安全通道合理畅通。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起爆器材类生产区与工业炸药类生产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入登记、检查制度,设置明确的警示告知标牌,鼓励应用智能化门禁系统。进入生产区、试验(销毁)区和总仓库区的人员必须穿戴纯棉质或防静电衣、帽、鞋(雷管区域必须穿防静电鞋),不得携带烟火、移动通讯工具。

企业应对进入危险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配备专用证牌和衣、帽、鞋,由专人引导和陪同。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同一生产区存在工业炸药类和起爆器材类生产线时,不同生产区域的工作人员应配发有明显颜色区别的衣帽。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承担施工项目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工(库)房生产作业时,其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施工。

第五章 作业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源标识管理制度,按照民爆危险源标识标准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危险源附近设置危险源标识牌。标识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等级、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等。

第十五条 企业定员定量定置应严格执行行业相关规定,现场管理应按照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等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现场不得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并应及时清理浮药、残药。鼓励创新和采用先进安全管理模式,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现场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生产现场防雷、防爆、防静电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生产线超温、超压、断流等安全连锁装置应每月进行全系统实测和有效性验证,消防雨淋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第六章 工艺技术及设备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确保检修周期内无故障运行。要进一步完善设备维修制度,严格维修程序和设备维修维护档案管理,生产设备应每周组织一次检查维修,生产线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系统检查维修。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专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生产线专用生产设备结构、功能及技术参数,不得在生产线上进行设备试验。

第七章 风险管控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对各类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及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档案,包括企业主要风险因素、安全生产事故、员工工作状态、周边及社会影响因素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相关制度,对安全隐患实施闭环管理,采用“危险点巡视卡”等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危险源动态管理,要针对技术进步、工艺调整、设备更新等因素带来的风险,及时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判别并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符合行业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应对设备故障、动力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况的专项措施。生产区域应按照预案要求,清晰设置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应急标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报警、紧急停机的相关制度,根据工艺技术和实际管理水平,在主要工序设置手动应急报警按钮,在关键危险工序设置紧急停机装置。

第八章 岗位培训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健全和完善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培训制度,积极改进培训方式方法,突出岗位技能操作培训,提高培训实效;应根据工序安全生产特点、岗位要求及员工素质等,充实相关培训内容,强化员工的危险源辨识、故障排除、应急处置等技能。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及时开展专项培训,加强实际操作演练,严格现场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控室操作人员、专用设备维修人员等必须经过企业专题培训,熟练掌握工艺流程、工艺技术特点、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进行自查和考评。

第二十九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6篇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生产企业(含生产场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场点和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应设置专职安全员,生产班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销售企业(含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储存库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同时负责全面推进和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达标;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民爆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兼职安全员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与治理、危险源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绩效考核、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风险管理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企业安全规程和各工序、各岗位操作规程应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安全监管规定,适应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变化。规程编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等要求。

第九条 操作岗位醒目位置处应张贴岗位操作要点,工(库)房入口区域应张贴与工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要点和应急避险路线图。

第四章 区域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 企业应划分生产、行政、辅助和生活等区域,并有清晰的分区界线和明确的管理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区域安全巡查。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保持环境整洁,标识清晰规范,道路平整硬化,安全通道合理畅通。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起爆器材类生产区与工业炸药类生产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入登记、检查制度,设置明确的警示告知标牌,鼓励应用智能化门禁系统。进入生产区、试验(销毁)区和总仓库区的人员必须穿戴纯棉质或防静电衣、帽、鞋(雷管区域必须穿防静电鞋),不得携带烟火、移动通讯工具。

企业应对进入危险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配备专用证牌和衣、帽、鞋,由专人引导和陪同。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同一生产区存在工业炸药类和起爆器材类生产线时,不同生产区域的工作人员应配发有明显颜色区别的衣帽。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承担施工项目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工(库)房生产作业时,其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施工。

第五章 作业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源标识管理制度,按照民爆危险源标识标准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危险源附近设置危险源标识牌。标识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等级、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等。

第十五条 企业定员定量定置应严格执行行业相关规定,现场管理应按照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等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现场不得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并应及时清理浮药、残药。鼓励创新和采用先进安全管理模式,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现场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生产现场防雷、防爆、防静电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生产线超温、超压、断流等安全连锁装置应每月进行全系统实测和有效性验证,消防雨淋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第六章 工艺技术及设备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确保检修周期内无故障运行。要进一步完善设备维修制度,严格维修程序和设备维修维护档案管理,生产设备应每周组织一次检查维修,生产线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系统检查维修。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专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生产线专用生产设备结构、功能及技术参数,不得在生产线上进行设备试验。

第七章 风险管控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对各类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及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档案,包括企业主要风险因素、安全生产事故、员工工作状态、周边及社会影响因素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相关制度,对安全隐患实施闭环管理,采用'危险点巡视卡'等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危险源动态管理,要针对技术进步、工艺调整、设备更新等因素带来的风险,及时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判别并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符合行业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应对设备故障、动力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况的专项措施。生产区域应按照预案要求,清晰设置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应急标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报警、紧急停机的相关制度,根据工艺技术和实际管理水平,在主要工序设置手动应急报警按钮,在关键危险工序设置紧急停机装置。

第八章 岗位培训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健全和完善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培训制度,积极改进培训方式方法,突出岗位技能操作培训,提高培训实效;应根据工序安全生产特点、岗位要求及员工素质等,充实相关培训内容,强化员工的危险源辨识、故障排除、应急处置等技能。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及时开展专项培训,加强实际操作演练,严格现场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控室操作人员、专用设备维修人员等必须经过企业专题培训,熟练掌握工艺流程、工艺技术特点、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进行自查和考评。

第二十九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

第7篇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供应商管理办法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对提供产品的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为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各供应商。

3术语

供应商:指为本公司供应材料、设备及配件的工厂、公司、店铺及承包人。

4职责

4.1供应科负责对供应商的管理工作,对供应商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修订本程序;负责对所购产品进行符合安全要求的验证,并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评价。

4.2安环科及生技科参与对供应商安全资格认证和评价;

4.3采购员负责保存供应商安全评价记录并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

4.4生技科、安环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健康的要求。

4.5使用部门应检查、评价供应商安全表现,并将其表现反馈至供应科。

5、 管理办法

5.1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价。

5.1.1供应科负责收集和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内容包括:

a) 供应商的资质证书;

b) 供应商以往的业绩;

c) 了解供应商安全计划、实施程序和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等);

d) 产品的性能和产品供应的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体系;

e) 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保证书;

f)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1.2供应商(供方)评价

5.1.2.1供应科负责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1.2.2供应科负责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单”,报总经理批准。

5.2选择供应商

5.2.1供应科进行物资采购以及发生招、投标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合格供方名单”中的供应商。

5.2.2当出现生产及检维修等紧急情况时,凡需要在合格供方名册以外进行采购时,应经部门经理审核,最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5.3 签订合同

供应科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供应商在合同条款中所包括的安全内容:

a)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执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b)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c) 明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的处理措施;

d) 对产品出现的问题应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等。

5.4 产品验收和验证

5.4.1 采购的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备品配件等由安环科、生计科负责验收,符合要求的入库。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5.5供应商(供方)管理

5.5.1供应科每一年根据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械的供货质量、价格、安全管理和交货情况,组织安环科、生计科对供应商的安全、质量表现及产品售后服务进行评价,对有关的危害及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考评结果实施优胜劣汰。

5.5.2由安环科填写“供应商一年评价情况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供应科据此编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册”,经批准后提交一份由安环科安全标准化协调员备案。

6相关记录

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供应商安全资格评审记录

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8篇 某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管理标准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管理标准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供电公司标准化工作需要,为规范工会工作而制定。

本标准由***供电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工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aaa

本标准审查人:ggg

本标准批准人:ggg

本标准委托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公司民主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国工会章程》1988―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04―13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0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2―10―23

3 管理职能

3.1 职能部门

3.2 工会是***供电公司民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民主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职能,下设工会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3.3 职责与分工

3.3.1 工会办组织专职:

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民主管理工作的计划、总结、培训、检查与督促等具体工作。

3.3.2 工会办其它专职:

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和配合工会组织部门搞好民主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学习培训、检查和督促等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落实五项职权, 维护和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4.1.1 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内容一般为听取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审议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实施决议。

4.1.2 企业的经营承包(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的订立和废止,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4.1.3 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由职代会审议决定。

4.1.4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奖惩的依据之一。

4.2 完善职代会制度,做到工作程序规范化。

4.2.1 职工代表的产生,各类人员的比例必须符合《职代会条例》的要求,召开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4.2.2 每届对职工代表至少培训一次。

4.2.3 参加企管会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代表数不少于企管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2.4 修改职代会通过的方案,决议和处理提案按《***供电公司职代会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4.2.5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4.3 健全民主管理组织,做到活动正常,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4.3.1 实行三级民主管理(局直工区实行二级),工会职工代表组每半年开会一次,班组民主会每月开一次,并要求健全制度,落实职权,发挥作用。

4.3.2 各专门工作小组(或委员会)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能发挥作用。每年活动不少于一次。

4.3.3 开展合理化建议、民主接待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并持之以恒,注重实效。

4.3.4 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中期管理有措施,年终有检查,并向职代会报告。

5 检查与考核

公司工会每年对分工会民主管理与工会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在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分工会,85分至95分(含85分)之间的为先进分工会,70分至85分(含70分)之间的为合格分工会,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分工会。

具体见《***供电公司分工会民主管理与工会建设考核办法》。

第9篇 民用爆炸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生产企业(含生产场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场点和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应设置专职安全员,生产班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销售企业(含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储存库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同时负责全面推进和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达标;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民爆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兼职安全员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与治理、危险源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绩效考核、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风险管理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企业安全规程和各工序、各岗位操作规程应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安全监管规定,适应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变化。规程编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等要求。

第九条 操作岗位醒目位置处应张贴岗位操作要点,工(库)房入口区域应张贴与工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要点和应急避险路线图。

第四章 区域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 企业应划分生产、行政、辅助和生活等区域,并有清晰的分区界线和明确的管理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区域安全巡查。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保持环境整洁,标识清晰规范,道路平整硬化,安全通道合理畅通。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起爆器材类生产区与工业炸药类生产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入登记、检查制度,设置明确的警示告知标牌,鼓励应用智能化门禁系统。进入生产区、试验(销毁)区和总仓库区的人员必须穿戴纯棉质或防静电衣、帽、鞋(雷管区域必须穿防静电鞋),不得携带烟火、移动通讯工具。

企业应对进入危险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配备专用证牌和衣、帽、鞋,由专人引导和陪同。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同一生产区存在工业炸药类和起爆器材类生产线时,不同生产区域的工作人员应配发有明显颜色区别的衣帽。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承担施工项目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工(库)房生产作业时,其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施工。

第五章 作业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源标识管理制度,按照民爆危险源标识标准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危险源附近设置危险源标识牌。标识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等级、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等。

第十五条 企业定员定量定置应严格执行行业相关规定,现场管理应按照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等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现场不得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并应及时清理浮药、残药。鼓励创新和采用先进安全管理模式,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现场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生产现场防雷、防爆、防静电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生产线超温、超压、断流等安全连锁装置应每月进行全系统实测和有效性验证,消防雨淋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第六章 工艺技术及设备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确保检修周期内无故障运行。要进一步完善设备维修制度,严格维修程序和设备维修维护档案管理,生产设备应每周组织一次检查维修,生产线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系统检查维修。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专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生产线专用生产设备结构、功能及技术参数,不得在生产线上进行设备试验。

第七章 风险管控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对各类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及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档案,包括企业主要风险因素、安全生产事故、员工工作状态、周边及社会影响因素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相关制度,对安全隐患实施闭环管理,采用'危险点巡视卡'等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危险源动态管理,要针对技术进步、工艺调整、设备更新等因素带来的风险,及时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判别并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符合行业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应对设备故障、动力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况的专项措施。生产区域应按照预案要求,清晰设置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应急标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报警、紧急停机的相关制度,根据工艺技术和实际管理水平,在主要工序设置手动应急报警按钮,在关键危险工序设置紧急停机装置。

第八章 岗位培训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健全和完善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培训制度,积极改进培训方式方法,突出岗位技能操作培训,提高培训实效;应根据工序安全生产特点、岗位要求及员工素质等,充实相关培训内容,强化员工的危险源辨识、故障排除、应急处置等技能。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及时开展专项培训,加强实际操作演练,严格现场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控室操作人员、专用设备维修人员等必须经过企业专题培训,熟练掌握工艺流程、工艺技术特点、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进行自查和考评。

第二十九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

第10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其他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1、按本部门安全职责的规定,切实搞好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或经营的组织与治理,并负有直接责任。

2、根据本专业生产、施工的需要。及时编制或修订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和措施,保证各项生产、施工有章可循,建立良好的生产、施工秩序。

3、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把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技术业务培训,指导安全技术治理,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题。

4、参与本专业的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11篇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考核期内由于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每死亡1人,否决矿井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5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第三条 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以矿为单位对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级。

2、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

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

3、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4、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年度达标,矿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公司按季度进行全面检查;已达标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并根据复查得分决定该矿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升降级。

第12篇 企业标准化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 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2 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3. 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 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5 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 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 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 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 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 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 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 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 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 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 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 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 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

在使用搬动工具时,应小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

企业标准制订修订实施管理办法(十二篇)

企业标准制订修订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企业标准化工作,规范公司企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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