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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标准(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0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第1篇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和**公司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3引用标准和术语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3.3 《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安监总培训[2007]249号

4 管理职责

4.1 安环科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计划、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负责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资格证持证培训和复审培训。

4.2人资科负责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审核下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培训和复审培训。

4.3 财务科负责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费用落实。

4.4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员工年度安全再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科室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5各科室负责外包单位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1.1 每年11月15日前,各科室按公司要求及时向安环科申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11月20日前,安环科向人资科申报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1.2 每年1月份,人资科汇总下发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2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

5.2.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环科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由安环科和人资科共同组织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机构为自治区安科院,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兼职安全员和副班长由公司和各科室根据管理需要纳入统一培训或单独组织进行专项培训。

5.2.2 各科室需对下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a)新员工;

b) 外来参观、实习人员、外包劳务人员;

c) 调换工种及转岗、复岗人员;

d)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进行设备调、试生产运行的上岗人员;

e) 违章人员;

f)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

5.2.3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管理

a)新入厂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级、科室级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累计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b)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有科室和班组的科室需逐级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级、科室级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只有科室、没有班组的科室需完成公司、科室安全教育。

c)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颁发安全作业证,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未经三级教育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也不得签发安全作业证,不得安排上岗,安排不合格的新员工上岗以及上岗后造成事故,将追究安排人的责任。

d)公司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24学时,教育内容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概况、生产工艺流程、现场主要危险因素、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典型案例教育等;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环科组织完成。

e) 科室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16学时,教育内容为科室安全生产概况、规章制度、科室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历年事故案例等。科室级安全教育由科室正副职负责人或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完成。

f) 班组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8学时,教育内容为班组安全生产概况,班组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岗位安全职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及管理,劳动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和事故预防措施等,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组织完成。

g)新员工在实习期由科室负责人或班组长指定专人为安全监护人或师傅,明确安全责任,由监护人或师傅负责新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

5.2.4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a)外来人员到公司生产现场进行参观学习、实习培训、检维修以及从事生产劳务工作的,需进行安全教育。

b)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有关科室负责组织进行,临时参观学习、时间不超过一天的人员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但要有安全员带领进行参观学习,预防发生事故;学习超过一天而且要进入生产现场的外来参观学习人员,需按规定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交代安全注意事项,进入现场时需有安全员的陪同;保留教育培训记录。

c)外来培训实习人员的安全教育执行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并保留教育培训记录。

d)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交代安全注意事项;生产外包单位人员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外包检维修和施工单位的人员至少要进行科室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保留教育培训记录。

e)公司员工在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跨科室的,应当重新接受科室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只在科室内部调整的,只需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留教育培训记录。

f)公司员工离岗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重新上岗的,重新执行三级安全教育。

g)违章作业人员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由各科室组织实施,并保留教育培训记录。

5.2.5 各科室员工年度安全再教育

a)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员工安全再教育,公司业务科室位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再教育,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保留教育培训记录。

b)再教育培训内容: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法律法规,公司新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安全作业规程、典型事故案例等。

5.2.6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a)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和具体管理要求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培训要求。

b)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培训和复审培训由各科室申报,安环科审核,并报人资科联系有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

c)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建立培训记录表,由人资科负责建立。

5.2.7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试生产操作培训

a)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时,由主持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理论和操作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试车和独立操作,并建立培训考试或考核记录。

5.3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

5.3.1脱产、业余培训,自学、外培、内培;

5.3.2观看电视教学片;

5.3.3现场讲课、实地参观考察、实际操作演练;

5.3.4事故案例剖析、展览及现身说法;

5.3.5安全知识竞赛等。

5.4 安全教育培训师资要求

5.4.1 公司内部可以担任安全教育培训老师的人员:各级领导、专兼职安全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专家;持有安全教师资格证并经公司认可、可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人员等。

5.4.2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公司专职安全培训教师须持有安全教师资格证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鼓励兼职安全培训教师考取安全教师资格证。公司可以根据内部有关规定对兼职安全教师进行课时补贴,专职安全教师不在补贴范围。

5.5 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评价

5.5.1安全培训老师的培训效果评价一般由参加培训人员对老师的讲解进行定性评价,并填写有关培训效果评价记录。以便进一步改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培训效果。

5.5.2 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效果评价一般分为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每一次培训结束后,由培训老师填写培训评语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定性评价;二是每一次培训结束后,组织进行安全培训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进行定量评价。

5.6 安全考试管理

5.6.1必须进行安全考试的类别

a)公司员工年度安全考试,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公司员工(含长期外包人员)必须参加。

b)三级安全教育必须逐级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上岗。

c) “三违”人员待岗学习的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上岗。

d)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试车培训必须进行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上岗。

e) 其它需要组织的安全考试等。

5.6.2安全考试要求和考核标准

a)公司员工年度安全考试每年集中安排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一个季度。

b)公司安环科负责统一安排公司安全考试工作,考试人员包括科级以上干部和员工(含长期外包人员)由公司统一组织考试。

c)考试由公司统一命题、分批考试、分区阅卷原则,具体工作由安环科牵头,各科室共同配合完成,考试成绩报安环科备案。

d)未能按时参加年度安全考试的人员需提前请假,经过批准同意的缺考人员由公司或有关科室重新安排考试。

e)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可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或口试的方法进行。

f) 无故缺考人员考核100元,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考核50元,请出考场。无故缺考人员和违反考场纪律人员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进入待岗学习。参加公司年度安全考试补考仍不及格的人员,不得评为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考核扣款由安环科和有关科室申报人资科考核兑现,次月工资扣除。

g)新入司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及格,重新学习补考,如补考、考核仍不及格,退回人资科并不予录用。

h)参加年度安全考试和日常安全培训考试的人员需进行统计汇总,具体按安全考试记录表填写。

i)科室、班组45-50岁的一般员工(含科级和车间、科室主管级人员)的年度安全考试,可以加10分。50岁以上的一般员工(含科级员工),可以不参加年度安全考试,但要进行相应的口头安全问答考核。

5.7待岗学习管理

5.7.1待岗培训时间最短不能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30天。

5.7.2待岗学习期间执行公司待岗工资,取消待岗期间的公司福利待遇。

5.7.3待岗学习人员由各科室组织学习和考试,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5.7.4人资科和有关科室负责兑现待岗学习人员待岗工资。

5.8 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记录的保存

5.8.1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考试记录由安环科保存,各科室、班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考试记录由各科室、班组保存。保存时间一般为三年,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要长期保存。

5.9检查与考核

5.9.1 安环科和各科室、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按《国投罗钾物业公司安全奖惩考核标准》执行。

5.10本标准由安环科负责解释和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 相关文件

7 相关记录

第2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  按照违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小,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可能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现象,其他违章现象为一般违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

第十条  各级分管副职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全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制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工区、专业所、车间、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工区)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

第十四条  班组是反违章工作的执行主体。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开展自查自纠反违章,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各级党群组织应围绕反违章开展思想政治、创优评先等工作,培育企业反违章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网省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网省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地市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地市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要求,制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工区的反违章工作,对工区的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培训教育,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提高职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宣传反违章工作经验,树立反违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违章现象,定期汇编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调考和考试。严格审核“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宣贯与打击,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章现象,必须立即指出,及时纠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通过安全检查、专项监督、现场稽查进行,也可结合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分析、基层调研等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规范反违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应建立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及时公布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利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落实以及现场安全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宜组织专门人员,配置专用交通工具和装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态机制。

安全稽查人员宜由在职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或有关领导担任,也可抽调或外聘。安全稽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熟悉当前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制度,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章  奖励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下级单位和部门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人员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的作业现场,可给予无违章现场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工区、班组,以及发生违章行为的个人,应予以批评和考核。

(一)按照违章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章考核可分为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形式,可实行“连带处罚”。对违章构成事故者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各单位奖惩办法执行。

(二)对违章频发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违章种类(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和违章性质(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对违章进行记分,实行分级管理,并作为安全考核和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针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分析评估、教育培训、奖励惩罚等环节,应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第3篇 供电公司电力安全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工器具”系指电力作业、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登高、绝缘、起重等专业工器具。专业工器具的种类见附件二。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的购置、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在购置、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新购置的各类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

第七条 在用的各类工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性检验。绝缘和登高工具可由内部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即绝缘工具统一由修试中心试验车间进行检验,登高工具统一由南区供电公司登高工具检验室进行检验。起重机具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外送检测的工器具,送检单位应及时向检测单位索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禁止使用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材料库管理职责

(一)工器具的采购及发放执行上级部门物资供应流程的制度规定。

(二)采购的工器具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工器具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应选用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厂家,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取试用的方法购进新型工器具。

(四)工器具入库前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所验收工器具的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验收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编号(如无编号且检验合格的,验收单位应自行编号)等,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发放到使用单位,不合格者予以退货。

(五)建立工器具采购、发放档案和台账。

第十条 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关于工器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编制总公司工器具内部检测有关操作规程和检验标准。

(二)定期组织对内部检验单位检验工艺进行专业性检查。

(三)定期组织对工器具检测设备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购置工器具专用检测设备,并及时建立在用工器具检测设备档案,制定检修、维护、保养、校验及更新制度。负责校验、更新、停用(或临时停用)、拆除和报废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器具检测设备投用前的检查、验收。

(三)负责对工器具检测设备运行状况、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建立在用工器具台账,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工器具的配备、校验情况。

(二)定期组织对工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校验、报废及人员培训等情况的专业性安全检查。

(三)根据检测单位和使用单位上报的在用工器具检测和使用的异常情况,及时发布特殊批次工器具的继续使用、停用或报废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检验单位职责

(一)绝缘、登高工器具应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性试验。

(二)检验单位应建立检验台帐。对送检工器具应按批次、分单位统计检验结果。对于同批次检验不合格比例超过20%(含20%)的工器具,该批次工器具应统一报废。对于同批次检验不合格比例超过10%(含10%)的工器具,检测单位应根据送检工器具单位和专业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检验单位应分单位按批次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内容包括送检单位、工器具编号、规格型号、检验日期、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送检单位和检验单位保存。保存期限至工器具报废1年后。

(四)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应在适当位置(不妨碍工器具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统一粘贴 “检验合格证”标签。检验合格标签须注明检验人、检验日期及下次检验日期。

第十四条 三级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标准。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

(二)负责编制符合实际的工器具配置计划,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配足工器具。

(三)负责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建立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领取和发放使用的工器具应统一编号。

(四)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工器具及时进行报废销毁,并将全过程资料及时、准确地记入台帐。

(五)负责组织人员每半年对各基层单位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定期检验报告、检查记录应齐全。

(六)负责每半年将工器具台帐抄报安全监督部门。

(七)负责定期组织将在用的工器具送检。送检时,将工器具台帐同时送达检测单位。将下列工器具送检:

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工器具。

2、维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工器具。

3、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工器具。

4、出现质量问题的同批工器具。

5、在使用中突然损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坏的工器具。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标准。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组织员工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

(二)负责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建立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定期将在用的工器具送检,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工器具及时上交三级单位报废销毁,并将全过程资料及时、准确地记入台帐。

(三)公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交。个人工器具自行保管。工器具严禁它用。

(四)每季度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班组管理职责

(一)执行上级工器具管理制度,组织班组成员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

(二)建立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对岗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工器具。

(四)每月对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岗位员工职责

(一)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熟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

(二)使用工器具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三)对超出使用期限的、未按检验周期进行检验的、标识不清的工器具,有权拒绝使用,并及时上报。

(四)对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检查及使用

第十八条 检查及使用的总体要求

(一)三级单位应定期统一组织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工器具的岗位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二)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

(三)使用人员在使用工器具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

(四)对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停止使用。

(五)绝缘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

(六)使用绝缘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十九条 安全帽

(一)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塑料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对到期的安全帽,应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报废。

(二)使用安全帽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箍、顶衬、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三)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四)高压近电报警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其音响部分是否良好,但不得作为无电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安全带

(一)安全带使用期按照《安全带》(gb6095-85)的要求,一般为3~5 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工作环境恶劣、使用频度高的电力线路架设专业,使用期不应超过1年。

(二)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 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三)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2.绳索、编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4.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四)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五)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双重保护。

第二十一条 脚扣

(一)脚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

2.橡胶防滑块(套)完好,无破损;

3.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4.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

(二)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处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有变形和损伤。

(三)登杆前应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

(四)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五)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

第二十二条 绝缘手套

(一)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若发现有发粘、裂纹、破口(漏气)、气泡、发脆等损坏时禁止使用。

(二)进行设备验电,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等工作应戴绝缘手套。

(三)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第二十三条 绝缘杆

(一)使用绝缘杆前,应检查绝缘杆的堵头,若发现破损,应禁止使用。

(二)使用绝缘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三)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第二十四条 绝缘隔板和绝缘罩

(一)绝缘隔板只允许在35kv 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 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用于35kv电压等级时不应小于4mm。

(二)绝缘隔板和绝缘罩使用前应检查表面洁净、端面不得有分层或开裂,绝缘罩还应检查内外是否整洁,应无裂纹或损伤。

(三)现场带电安放绝缘档板及绝缘罩时,应带绝缘手套。

(四)绝缘隔板在放置和使用中要防止脱落,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第二十五条 电容型验电器

(一)电容型验电器上应标有电压等级、制造厂和出厂编号。对110kv 及以上验电器还须标有配用的绝缘杆节数。

(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三)非雨雪型电容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四)使用电容型验电器时,操作人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使用抽拉式电容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

(六)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测试确证验电器良好。如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 核相器

(一)核相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二)核相器绝缘杆部分的使用与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绝缘杆”中的要求相同。

第二十七条 绝缘靴

(一)绝缘靴使用前应检查:不得有外伤,无裂纹、无漏洞、无气泡、无毛刺、无划痕等缺陷。如发现有以上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二)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并要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三)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变电站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第二十八条 绝缘胶垫

绝缘胶垫应保持完好,出现割裂、破损、厚度减薄,不足以保证绝缘性能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 接地线

(一)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应有透明外护层,护层厚度大于1mm。

(二)接地线的两端线夹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动。

(三)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不得使用。

(四)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五)装设接地线,应先装设接地线接地端;验电证实无电后,应立即接导体端,并保证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连接。

(六)设备检修时模拟盘上所挂地线的数量、位置和地线编号,应与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内容一致,与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一致。

(七)个人保安接地线仅作为预防感应电使用,不得以此代替《安规》规定的工作接地线。只有在工作接地线挂好后,方可在工作相上挂个人保安接地线。

(八)个人保安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自行携带,凡在 110kv 及以上同杆塔并架或相邻的平行有感应电的线路上停电工作,应在工作相上使用,并不准采用搭连虚接的方法接地。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所挂的个人保安接地线。

第三十条 梯子

(一)梯子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二)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需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三)梯子应放置稳固,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

(四)梯子与地面的夹角应为65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在距梯顶不少于2 档的梯蹬上工作。

(五)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六)靠在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需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

(七)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八)严禁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九)在变电站高压设备区或高压室内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禁止使用金属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一条 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一)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30~45摄氏度,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二)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三)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四)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毒罐失效。

(五)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 分钟。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二条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

(一)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二)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人体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

(三)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

第三十三条 sf6 气体检漏仪

(一)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二)工作人员进入sf6 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 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 15 分钟,并用 sf6 气体检漏仪测量 sf6 气体含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四条 紧线器

(一)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无裂痕或显著变形;

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转动部分灵活、无卡涩现象。

(二)紧线器必须有自锁装置(不自动缓扣) 、保险装置。螺纹和杆套(螺母)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啮合长度。

(三) 应经常润滑保养。出现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现象时严禁使用。紧线器受力后应至少保留五分之一有效丝杆长度。

(四)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处有无卡住现象。如遇导、地线有卡、挂住现象,应松线后处理。处理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卡线处外侧,采用工具、大绳等撬、拉导线。严禁用手直接拉、推导线。

(五)紧线应在白天进行,如遇五级以上大风、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特别情况下,应制定完备的防护措施。

(六) 紧线作业一般以一个耐张段为作业单位,紧线时要严密监视耐张杆塔变形情况。

(七)抽余线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防止导线突然弹起打伤工作人员。

(八)对交叉跨越处要有看护,防止导线脱出而造成危险。

第三十五条 钢索式速差防坠器

(一)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无裂痕或显著变形;

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转动部分灵活、无卡涩现象。

(二)速差防坠器必须高挂低用,使用时应悬挂在使用者上方坚固钝边的结构物上。

(三)使用速差防坠器前应试锁2~3次,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

(四)使用速差防坠器进行倾斜作业时,原则上倾斜度不超过30度,30度以上必须考虑能否撞击到周围物体。

(五) 速差防坠器关键零部件应定期加润滑剂进行维护保养。

(六) 速差防坠器严禁安全绳扭结使用。严禁拆卸改装,并应放在干燥少尘的地方。

第四章 保管及存放

第三十六条 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第三十七条 绝缘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第三十八条 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第三十九条 绝缘杆应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且不得贴墙放置。

第四十条 绝缘隔板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或垂直放在专用的支架上。

第四十一条 绝缘罩使用后应擦拭干净,装入包装袋内,放置于清洁、干燥通风的架子或专用柜内。

第四十二条 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盒或绝缘工器具存放柜内,置于通风干燥处。

第四十三条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者专用包装盒内。

第四十四条 安全带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不准长期曝晒。

第四十五条 脚扣、防坠器、紧线器等工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的室内。

第四十六条 橡胶类绝缘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第四十七条 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盒)的贮存期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过期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 遮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具柜内。不得出现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现象;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

第五章 报废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第五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工器具。

第五十一条 报废的工器具应及时清理、销毁,不得与合格的工器具存放在同一库房内。

第五十二条 报废的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电力管理总公司组织制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参 考 标 准

1.国家标准 gb 2811~2812-1989 安全帽及其试验方法

2.国家标准 gb6095~6096-1985 安全带及其检验方法

3.国家标准 gb11176-1989 电绝缘橡胶板

4.国家标准 gb7059.1~3-1986 移动式梯安全标准

5.国家标准 gb4385-1995 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

6.国家标准 gb12022-2000 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

7.国家标准 gb12022-1989 防静电工作服

8.国家标准 gb17620-1998 带电作业用绝缘硬梯通用技术条件

9.国家标准gb12168-1990 带电作业用遮蔽罩

10.国家标准gb13398-1992 带电作业用绝缘杆通用技术条件

11.国家标准gb17622-1998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12.国家标准gb2890-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13.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4. 电力行业标准 dl/t879-2004 带电作业用便携式接地和接地短路装置

15.电力行业标准 dl740-2000 电容型验电器

16.原第一机械工业部 jb 2413-78 绝缘操作杆、测量杆

17.国家电力公司 2002 年发布实施的《电力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18.《电力管理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19.《电力管理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20.《国家电力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1.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22.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2-200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23.电力行业标准 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24.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企业工器具规范手册》(修订版)

25.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设施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466号)

第4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及规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规定》、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及设备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设备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观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负责,对于在执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发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而还继续运行,或者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安生部当月的安全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如安生部对所安排的任务有疏漏及失职行为,则安生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安生部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是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则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包括安全专责将承担相应管理负责和领导责任,最后在由各单位对班组和个人进行调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对事故的处理由安生部组织好责任单位对事故原因及班组和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并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对班组长、安全员及事故或事件责任人按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必要时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发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黄、红牌处罚规定》对负责单位进行处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也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5篇 某物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员工和相关方在公司所辖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的人生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过程、活动和服务中人员在离地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工作时的管理。

3.0定义

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本公司的高处作业有:幕墙清洗、电梯井道维修、机电设备维修保养时的高处作业、广告牌安装等。

4.0职责

4.1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应对各类高处作业活动中的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2各部门、管理处负责对本部门所负责的过程、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高处作业过程及人员防护所需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并对其责任范围内的相关方进行安全意识的宣贯及现场施工的监督管理。

5.0内容

5.1高处作业主要类型有: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操作平台、

交叉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执行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5.2高处作业的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5.2.1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人员的防护用品和各种设备

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如保险带、保险绳、安全帽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性能检测,使其符合相关标准。

5.2.2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对操作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杜绝违规操作。

5.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精神或神经系统、高血压、贫血、平衡机能失常、呼吸系统疾病、色盲、视力不良、听力障碍、肢体残障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5.2.4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2.5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并及时清除积水。在大雾、大雨和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2.6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以及高处作业施工时,应设警戒区,并进行围栏标识,以示行人注意安全。

5.2.7高处作业人员要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头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带,进

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5.2.8高处作业暂时不用的工具和零件、螺栓等,应装入工具袋,随用随拿。不用时

不得向下抛掷,使用时防止物件高处掉下伤人。

5.2.9高处作业使用单梯、人字梯要有防滑措施,人在梯上施工时,梯下应有专人扶守。

5.3高空作业事故应急处理

5.3.1发生跌落但未倒地摔伤时,及时组织人员通过保险绳将跌落员工慢慢放下,扶到阴凉处休息,安定该员工情绪。

5.3.2发生轻微跌伤时,首先安定该员工情绪,并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5.3.3发生严重跌伤时,立即拨打120救护,同时对该员工出血部位及时包扎处理,并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5.3.4 对于事故的处理具体执行《事故报告和处理作业指导书》。

6.0相关文件

《事故报告和处理作业指导书》

7.0记录

第6篇 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的安全,依据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12】755号)、济南铁路局(济铁总发【2013】66号)的规定,结合石济客专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第三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管理机构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安质、工程部、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认真落实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规定,按施工级别要求参加现场施工,做好确保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4.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 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施工方案审核

第七条 石济客专建设中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审批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先报公司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

1、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

2、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

3、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具体参见《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九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十四条 加强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

施工人员须经栅栏门管理人员查验施工计划允许后方可进入,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 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 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 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 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 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 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4. 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按相关铁路局原则界定类别。

第十八条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铁路局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经相关站段会签的次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第十九条 临近营业线专项施工注意事项:

1、吊装作业

(1)吊车型号----吊车型号应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变更;吊车应具有相应资质,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审查。

(2)周边环境----作业前应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排除作业障碍;对作业场地进行调查,确定吊车进场路线及作业位置。

(3)吊具----吊具的型式、状态应有监理确认,必要时进行探伤。钢丝绳吊具安全系数应大于8;采用预埋吊环时,应对吊环进行探伤检查,提交探伤报告后方可吊装。

(4)吊点确认----梁体吊点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两端对称布置;对单吊机双吊点钢丝绳捆绑吊装时,应对钢丝绳滑移进行检算,并由监理确认。

(5)地基处理及支垫----作业及吊车站位处地基应符合承载能力要求,不足时应进行处理,支腿支垫措施到位,由监理进行确认。

(6)相应工况对应的额定起重量等进行技术交底,绘制作业工况图(站位、起吊角度、半径等)一般要求安全系数要达到1.4倍。

(7)作业过程----作业前由监理逐项对关键部位进行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般吊重前应按实际吊装工况进行模拟试吊,过程写实,无试吊条件时,正式吊装时应先行起吊200---500mm,确认状态后方可正式起升;作业指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进行确认;对起吊件采取缆绳牵拉措施,避免摆动;风力达6级及以上不得吊装作业,雨雪天气后作业前应进行试吊,确认制动器等设备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

(8)双吊配合作业----双机抬吊时,其吊重负荷不能超吊重能力的80%,多机抬吊不得超75%。履带式吊机载荷行走时,其吊重能力不得超允许值的70%。

2、基坑施工

(1)基坑位置------基坑上边缘距路基坡脚一般应大于2m,汛期应大于5m;靠铁路侧按1: 1.5放坡(软土地区放坡应达到1:2,且采取锚喷防护);位置及放坡达不到要求时,应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护措施:一般按距离及地质条件有坡面锚喷、旋喷桩、钻(挖)孔桩、钢板桩等防护。(铁路侧坡面达不到1: 1.5放坡度时,应采取坡面防护措施;当基坑侵入路基坡脚以内时,应采取防护桩防护;防护桩非密排时,应结合锚喷或其他密闭措施)。

(2)、防排水-----主要指基坑防排水和路基侧排水两个方面;当基坑位置影响路基侧排水时,应采取防导流措施;基坑顶面四周应有放(截)水措施(围堰),基坑底应设置集水坑,向集水坑位置设好排水坡度,备用水泵。

(3)、监控量测----施工期间建立地面、路基、线路、支护结构沉降、位移观测系统,定期观测,及时整修,做好监测记录。

3、桩基施工

(1)、桩基类型----桩基类型是否与审批的方案一致,并掌握桩机高度及与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距离,改变桩机类型应重新审查。

(2)、桩机稳定-----桩机摆动方向应采用重心的长轴方向垂直既有线;桩机放置处地面应进行夯实处理,当孔位侵入路基体时,应首先进行反压夯填至孔口位置方可放置桩机;当桩机高度大于至安全限界距离时,应采取拉锚等防倾覆措施。对旋挖钻机,一般高度较高,钻孔过程中需不断地提钻、旋转、弃渣、不易采取拉锚,应重点关注。

(3)、泥浆池------循环钻机钻孔用泥浆池应采用专用箱槽或远离路基,当其深度大于距离路基坡脚距离时,应对池壁采取防塌、防渗等保证路基稳定的措施,并定期检查。

(4)、护筒设置------临近既有线钻孔时,孔口护筒应适当加深,建议一般不少于5米,特殊地质或距离较近时还应加长。

(5)、防塌孔措施------泥浆比重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且经过试验并由监理确认,钻进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泥浆比重达到要求;期间停工或成孔后未立即灌注时,应保持泥浆循环,且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监视孔位,关注孔内水位变化,避免塌孔形成影响。

人工挖孔每循环开挖进尺一般不大于1米,地质不良或距离既有线较近时应减小循环进尺,可按0.5米循环开挖控制。采用现浇护壁时,完成每循环进尺后应及时施做护壁,禁止在停工时孔壁有临空土体;采用沉管法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周边扩挖,建议在管体预留注浆孔,并将注浆孔面向既有线侧,出现扩挖应及时对管壁外进行注浆。

(6)、限界管理-----对临近线路或线间进行的桩基施工,挖孔出土等施工机具不能侵入限界,并采取防倾覆等固定措施。

(7)、桩体灌注------桩体一般采取明灌的方式进行,灌注期间应视灌注方式确定监护内容和重点,如:线间桩灌注问题,是否存在跨线或过轨输送混凝土问题等。

(8)、线路监测------对在路基本体及临近路基挖孔施工时,自挖孔起至桩体灌注完成前,施工单位和工务段要建立路基、线路观测系统,并根据位置及地质情况制度观测周期,一般前期应适当紧密检测。

4、架体搭拆

(1)、架体搭拆------架体搭设位置是否符合方案和协议要求;在路基本土上搭设时,应对坡面进行处理,原则要求不能开挖路基,采用扫地杆等形式;在路堑顶部搭设时,确认堑体的稳定性,距堑体边缘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架体的材质、结构型式、高度和宽度等应与批准的方案一致;搭设或拆除过程中应分层进行,下层稳定后方可进行上一层搭设,期间停工时应有稳定措施,不能有长悬臂杆件;搭设至一定高度(高度大于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距离时),应按临近既有线施工b类施工办理;架体搭设完成后,及时按要求设置支撑及拉锚措施;拆除跨越架后及时恢复路基及地面原狀。

(2)、防护措施------支架外侧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采用细目铁丝网或尼龙滤网进行封闭防护,防止细小物体掉落侵限。现场检查应特别关注现场防火措施,是否配备灭火器材,防止焊接作业焊渣引燃防护网。

第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公司、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应联系设备管理单位配合,核实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准确定位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请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施工协调小组,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各单位部门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按铁路局相关规定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铁路局安全考核处罚制度。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定,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和相关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创造良好施工生产环境,减少各类事故,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不能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和直属单位统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公司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的控制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即消灭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和影响公路或航运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严防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大力控制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具体指标是:

公司年员工因工死亡率为0,年重伤率控制在0.6‰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在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中予以明确。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在年初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奖罚条款及额度,公司年终进行考核,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表彰,并兑现安全生产奖金;对未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批评,并实行经济处罚。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单位绩效考核、评选优质工程、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责任状规定的目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和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三、组织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规划,组织制定和贯彻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技术培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总工程师安全职责。各级总工程师是本级施工技术管理的总负责人,同时对本级的施工安全技术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控制方案、操作细则,做好技术交底,组织实施。

二、在编制、审定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三、负责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作业。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参与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指导实施纠正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文明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三、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并定期(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搞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并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五、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队长(领工员)对本队(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按照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和安全控制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二、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关心职工生活,合理安排劳动力,对有禁忌职业病的人员,不准安排其从事禁忌工种的工作。

三、严格落实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或施工安全控制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监督检查。

四、落实“三工”制度。组织检查施工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装置,创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作业环境。

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安全生产活动,搞好总结与评比,鼓励先进,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工人安全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从事无安全保障与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的作业;努力学好技术与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作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员(安全长/安全员)职责。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督员负责本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防毒防尘防爆以及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批示,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本级的落实。

二、制订本级安全控制目标、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计划。会同施工技术、质量等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技术交底书,参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做到文明施工。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交通运输的安全状况,及时分析本级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事故调查,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特别危急情况时,应停止其作业或操作,下达安检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立即报告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㈠、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以及运输安全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参与企业资质年检和评先选优工作,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㈤、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对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办证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当好事故定性定责的“主裁判”。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二、项目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部应对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项目部选派技术骨干带招用的零散劳务组成的施工队伍,应视同企业职工队伍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三、项目部招用的零散劳务与企业职工混合编组作业,应同企业职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四、要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企业同步开展“安全月”、“五比”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六、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现场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与重点。各级抓安全的力度应放在现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搞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组织文明施工,积极争创各级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根据环保的要求,做好防污降尘工作,施工便道通行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防尘防毒的治理与管理,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各类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做好铁路复线的“四电”、隧道、桥梁、房建、起重等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特别是既有线“四电”施工作业,要针对不同的特殊条件与环境,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认真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准盲干、冒进。严防铁路行车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挖断既有线光、电缆及损坏既有站场设备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根据施工特点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必要时应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配置,并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搞好车辆维修保养与驾驶员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公司组织进行上、下半年的安全质量大检查,项目部组织本工程的季度安全检查,工点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在安全检查中,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需限期进行整改的,下达《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城市施工要求,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取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施工临时费用和劳动保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包保责任状”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多种有效奖罚的方式,做到奖罚严明。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奖励。

一、公司依据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进行年终考核,对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行文通报表彰,公布奖励。

二、工程项目部、电气化公司连续四年(项目经理的安全成绩按实际施工时间连续计算),物业公司、通信中心连续六年,实现安全生产,由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一次性奖励党政主管各2000元。对年度获得市地(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级、省部级授予的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经公司核准后,在当年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30%-50%的奖金。

三、对年度获得集团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市地级(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经公司核准后,分别奖励项目部党政主管3000元、5000元、8000元。以上各项奖励在年度同时获得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四、以上奖励按照公司批准文件,由公司财务支付奖金。

五、当单位党政主管获奖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获奖数额的80%奖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奖励安全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其奖金由本单位财务支付。

六、对获得集团公司以上的安全奖励,提取25%奖励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处罚。

一、对个人的处罚。

㈠、公司依据与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年终考核后,对未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实施处罚,并行文通报。

㈡、发生职工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工伤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发生的险性事故、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事故,对事故单位的经理、书记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㈢、发生职工因工重伤事故、非因工死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对事故单位的项目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5000的罚款。

㈣、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0-30000元,施工队长5000-15000元罚款。

㈤、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项目部经理、书记分别处以20000元罚款。

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责任者,将按照国家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责任者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实施有限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当单位党政主管受罚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受罚数额的80%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罚安全管理人员。

二、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的处罚规定,凡发生事故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中国铁十四局集团实行经济处罚时,罚款由事故单位自负,其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㈠、因工伤亡事故处罚标准。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2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4万元。

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8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2万元。

㈡、发生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外人员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

㈢、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经济处罚。凡发生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死亡事故的,同企业职工一样实施罚款;工程分承包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对总承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6万元。

㈣、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公路运输及航运安全的经济处罚。发生险性事故的,一次罚款6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罚款1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罚款20万元。

㈤、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挖断既有光、电缆、车辆、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2-10万元。

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以上条款规定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和其它应快报的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牌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3、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及其它应快报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者,处罚隐患单位1-2万元。

5、凡有一个月以上不按规定上报安全月报的,除通报批评外,处以单位200-2000元罚款。

三、对个人、单位的经济处罚,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依据文件追缴。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十四条凡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业务对口,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由安全监察部门综合统计上报。凡发生的各类等级安全事故均影响事故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的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事故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按系统逐级上报。凡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公路、航运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用各种快报方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原因及责任一时难以查清的,也要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待查清原因及责任后,重新补报。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企业发生各类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的事故、无人员伤亡但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的事故,由公司领导和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死亡事故、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单位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领导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因违章施工发生的影响铁路、公路、航运运输的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必须及时亲临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按规定逐级上报调查处理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向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上级审批结案。死亡、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负伤5人及以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并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备案。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事故和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的事故,由公司批复结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附党政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因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三十八条事故统计。事故统计包括事故单位发生的所有伤亡事故。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发生伤亡事故的,与企业职工一样统计上报。工程分承包方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上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根据批复情况统计列报。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为准)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单位做事故伤亡统计并上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月2日前向公司快报上月安全情况,公司每月6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在次年1月8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三十九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列入统计,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故意拖延不报,更不能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励。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中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政府或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8篇 冶金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各级领导、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公司年度专项考核细则》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伤亡事故

1、考核标准

各二级单位、机关部室在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和群体伤害(3人及以上)事故时,实行分组分类划定考核标准如下表:

类别

组别

每发生工亡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

每发生重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

每发生轻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

发生群伤事故减工资标准

第一组

炼钢厂、

60

30

10

按伤、亡事故的人数累加执行,同时单人标准提高5~20元,其中轻伤5元、重伤10元、死亡20元

第二组

动力厂

80

40

15

第三组

其余二级单位、机关部室

100

50

20

2、 计算方法

⑴ 轻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

⑵ 重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600元。

⑶ 工亡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15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1200元;

车间主任予以免职,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任职;

公司安委会委员中,公司领导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其它安委会委员(部门领导)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

安办成员单位核减工资不低于15元/人,其中生产安全部核减工资不低于30元/人;

上述核减工资总额低于攀钢(集团)公司考核额时,差额部分由事故单位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由安办提出考核方案,经绩效考核小组核准后执行。

⑷ 群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5元)×轻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10元)×重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20元)×死亡人数〕×单位总人数。其余考核按相同等级事故的条款执行,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⑸ 事故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核减工资的标准及人数以伤者所在单位为准,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各单位考核比例,其中主要责任单位承担60%~80%,其余责任单位承担40%~20%。

⑹ 重伤、工亡及群伤事故考核中,个人受到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以额度高者执行,不重复考核。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岗位职工需严格认真地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后果者,考核责任者500~1000元;各部门、各单位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者,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建立安委会、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按期召开安委会(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台账、档案等,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4、各单位未制定伤害预知预警(kyt)活动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班组未开展kyt活动和“四件事”活动,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三、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

1、各单位未进行定期专业性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记录不整改,检查单位不督促、复查责任单位整改情况;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各单位新进厂人员未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岗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严格进行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未持有效的上岗证作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四、危险源控制及事故隐患整改

1、各单位未进行危险源辨识登记、风险评价,未落实防范措施;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开展安全评审、风险控制,未制定监控措施、应急预案,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按“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开展相应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五、生产现场安全管理

1、技改、设备大中修项目未成立工程指挥部统一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小甲方未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工程承包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签订专门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3、施工现场未按区域责任制管理;施工区域、重点部位未落实安全措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警示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4、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大型起重、安装、拆卸、爆破、高处施工作业等未将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查备案;现场未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5、各单位从业人员未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导致事故的,按伤亡事故考核条款执行,未造成事故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6、外包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考核按《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长钢办发〔2006〕146号文件执行。

六、事故管理

1、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时间;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贻误时机致使事故扩大的,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其中考核责任人500元。

2、各单位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阻碍调查和嫁祸于他人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10000元,其中考核责任人1000元。

3、事故发生单位未吸取教训,未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致使同类轻伤事故六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十二个月内重复发生,除按事故有关规定考核外,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4、单位未规范《工伤医疗单》签发管理;使用《工伤医疗单》治疗工伤部位以外的其他伤病的,发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人次,其中考核责任人200元/人次。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有关部门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即交付使用;超期使用和转让出售劳动防护用品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其中考核责任人200元。

2、各单位未按标准为职工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护目镜、面罩、呼吸和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网和防辐射器具等),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从业人员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及各生产劳动场所未规范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安全帽未系紧下颏带及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考核责任单位200~500元。

八、其他安全管理履责

1、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有关部门未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标准,未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未进行安全评价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查,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2、各单位未配备防暑降温、通风设施,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未加强汛期主要生产设备、要害部门、重点地段巡查;发生汛情时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时间,未及时进行防汛抢险的,贻误时机致使事故扩大,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4、各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储气罐、工业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装置不齐全、不灵敏,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5、各单位机械传动系统裸露的旋转传动部位(轴、齿)和带电部位的防护罩(栏、屏)、安全栅(档板)、防护网、限制器等安全防护装置及电气联锁、紧急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或失灵;违反机械、电气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6、各单位的一切车辆在厂内道路和生产现场行驶时,未遵守道路和现场管理规定超速、超载、超宽、违章载人或装运易燃易爆物品;车辆装卸物品未遵守有关规定,非专用车辆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7、各单位未按时完成公司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8、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9篇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心7月份综合检查计划

一、检查内容

1、6月份综合检查隐患整改情况;

2、各单位安全教育台账,如安全会议、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检查记录各单位每月自行组织至少开展两次。劳动保护用品领用台账,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3、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台账,如巡检、点检、维修保养、换油、加油、注油,维护保养计划等。

4、现场生产安全隐患,重点是消防设施、警告警示标志、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电线线路老化情况;现场设备的安全防护、标识标牌、运行记录、完好率、利用率的统计、安全操作规程。

5、相关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是否完善并落实;

6、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备档),及特殊作业审批相关情况;

7、办公区域环境卫生、车容车貌、员工仪容仪表、当班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情况;

8、对生产、交通事故学习情况(存档资料);

9、涉及到有外包人员工作的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情况和考试等相关安全情况;

10、政府、安全生产中心下发文件学习和执行情况;

11、各单位7月份安全、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情况;

12、各单位作业证办理、审批情况(如动火、高空、受限空间作业等)。

13、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及建议。

14、防暑降温预防措施。

二、参加检查人员

安全:z

生产:z

设备:z

三、行程安排

1、2022-07-16(星期一)下午――江北站

2、2022-07-17(星期二)――涪陵矿,龙兴

3、2022-07-18(星期三)――赛耀,运道,小南海

4、2022-07-19(星期四)――界石,重钢站,特奇

注:以上行程安排如因天气和道路交通情况有变动将及时电话通知

四、检查要求

1、所有参加检查人员整齐穿戴工作服、安全帽。

2、参加检查人员带好相关资料、器材(照相机)。

3、对各单位的检查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4、各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配合检查。

5、现场检查完毕后要开检查交流会。

五、检查程序(见附表)

安全生产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2日(星期四)

第10篇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内容

公司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实现的具体实施者,是公司安全生产的“正规军”,因此,也是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的主要决定性因素。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掌握安全的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又有生产的经验和懂得生产的技术,是一个安全专职人员的基本素质。要建设好安全专职人员的安全文化,需要企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也需要专职人员的本身的努力。

1.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体系

(1)安全科学(即安全学):这是安全学科的基础科学。它包括:安全设备学、安全管理学、安全系统学、安全人机学、安全法学。

(2)安全工程学:这是技术科学。包括安全设备工程学、卫生设备工程学、安全管理工程学、安全信息论、安全运筹学、安全控制论、安全人机工程学、安全生理学、安全心理学。

(3)安全工程:这是工程技术。包括安全设备工程、卫生设备工程、安全管理工程、安全系统工程、安全人机工程。

(4)专业安全知识:各行业不同,具体的专业要求也不一样。总体来讲,大概包括:矿山安全,机电安全,防火防爆等。

(5)计算机方面的知识:随着社会的发展,计算机在生产、管理方面的应用越来越普及,在安全管理方面也逐步得到利用,所以安全管理人员要掌握一般的计算机使用常识。

2.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目标

通过对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除了具有安全知识的一系列知识体系外,还应该具备如下条件:一要有广博的知识。二要有敬业精神。企业强烈的呼唤“复合型”的安全员。

3.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方法

对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一是通过学校的学历教育;另一方面对在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讲授法、研讨法、读书指导法等进行安全教育,不断获取新的安全知识。

提高安全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适应21世纪安全管理的需求。为此,就需要对安全管理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1)充实安全队伍,将年富力强的人员安排到安全队伍中。(2)抓培训学习、充实基本功。(3)勇于实践、善于总结,使新科技为安全工作服务。(4)多开展交流活动。经常性的经验交流活动,是搞好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通过走出去,请进来,使安全队伍开阔视野、丰富见识,进而取长补短。

第11篇 分公司经理项目部经理安全管理责任制

1、项目部经理是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与建设单位订立工程安全合同与安全申报工作。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施工现场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争创施工现场标准化合格工地和文明了地。关心职工生活,搞好卫生和文明施工。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排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记录入册,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杜绝违章指挥,不准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3、坚决贯彻'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组织班组、职工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作业进行坚决阻止,对阻止不听者,有权责令停工并执行制度加以处理,根据工地实际,完善制订工地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劳动纪律,并贯彻实施。

4、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架、电器、机械等在搭设前做好交底工作,搭设完毕后做好验收工作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挂上合格牌,方准投入使用,按规定做好例检工作和完善施工设备、保险设施的添置维修工作,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资料。

5、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督促检查,并负责整改。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迅速上报,保护现场,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12篇 陕西石油分公司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直接作业环节包括:《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石油公司所属油库、加油站等进行检维修、施工等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取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七条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一级用火作业由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施工单位现场确认签字后,报各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安全监督部门申签后,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发,并报陕西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备案。

2.二级用火作业由油库主任、站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主管部门、施工组织部门、安全部门审核后,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并在安全部门存档。

3.油库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作业班组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油库主任审核,油库主管部门审签;加油站三级用火作业由站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 me审核,加油站主管部门审签。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后,报分公司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系统采取须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后,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4.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5.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6.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17.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分,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检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和作业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等,全面负责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应指派有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不符合动火管理规定或紧急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和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

2.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配合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现场的警戒,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紧急情况,立即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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