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加油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2篇 加油站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制度。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的做法,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果断正确地进行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4、参加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查出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技措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监督审查,组织进行安全预评价工作,使基建、技措、大修项目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要求。
6、协同设备管理部门对锅炉、发电机、加油机、油罐及其它设备的运行进行安全监督工作。
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8、对各种直接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9、搞好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0、参加企业安全工作的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提出奖励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违章人员提出处罚意见,会同安全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1、协助安全部门负责分管安全装备的管理,并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12、协助安全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13、编制、修订、审查加油站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开停工方案,使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14、在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技措施费用,制订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15、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组织基建、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
16、协助人事部门对生产操作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
17、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18、协助安全部门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前期立项工作,落实资金来源,组织制订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第3篇 加油站供配电安全管理措施
1、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2、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6/10kv的外接电源。加油加气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
3、 一、二级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4、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5、 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内。
6、 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7、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8、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按附录b确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9、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第4篇 加油站站长安全管理职责
1、 组织指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抽入(投入)的有效实施。
3、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4、 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 组织指挥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和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5篇 储油罐、加油机管理室及加油站场防火安全要求
1.储油罐的建筑防火要求
(1)加油站的汽油和柴油储罐,应采用卧式圆柱形钢油罐,城市汽车加油站的汽油、柴油储罐应直接埋入地下。汽油储罐严禁设在室内或用盖板掩盖的坑内。储罐容量不宜太大,其单罐容量不应超过15m3,在建筑密度大的地区,宜采用单一品种,只设1油罐,容积不超过10m3,设1台加油泵。
(2)当加油站建在郊区,储罐直接埋入地下有困难时,也可在地上或埋设成半地下式,但应设防火堤。
(3)直埋油罐的进油管、量油孔、呼吸管等结合管,应设在人孔盖上,量油孔应采用铜、铝等有色金属尺槽,以防止钢尺与钢管摩擦打火。
(4)地下油罐应单独设置呼吸管,管径不应小于50mm;呼吸管必须安装阻火器,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铅建筑的墙(柱)上敷设的呼吸管,其管口应高于建筑物1m,与门窗的净距不应小于3m。
(5)地下油管入孔,应设在坚固的操作井内。井盖应用碰撞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6)钢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其接地点应不少于2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当油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装有阻火器钢油罐,可不装避雷针(线)保护。埋地油罐的罐体、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储存可燃油品的地下钢罐,可仅作防感应雷接地。
(7)地下卧式油罐,要在首尾两端设有两组接地装置,其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罐体与接地极之间的连接扁铁或导线,要采用螺栓连接,并做沥青等防腐处理。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检测2次。
2.加油机安装和检修的安全要求
(1)加油机基础中穿过的油品管线、电源线和接地线的孔洞应用砂土填满,以防止油气逸出。
(2)加油机周围,按石油库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划为1级区域。其电气线路应采用电缆敷设和钢管配线,电气设备应选用本质安全型。电源及照明灯的开关,应装在加油站管理室内。
(3)加油机与储油罐之间应用导线连接起来,并接地,以防止两者之间产生电位差。
(4)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并应清除设备内部的尘土及异物。
(5)加油机所采用的电气元年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炸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规定,并有国家指定的检查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书。各电气元件上必须有明显的防爆标志。
(6)泵壳内电线管要做防水弯头。
(7)加油机地线的接法应符合安装说明。
(8)加油机油枪软管,应加强螺旋形金属丝,并用导线与加油机连接,以消除枪口处产生的静电。
(9)接近加油机的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有铁钉的鞋,检修操作要使用不发火花的工具,操作时不得有敲击、碰撞现象。检修现场应避免任何火源。
(10)吸油管、油泵、油气分离器、计量器、视油器、输油软管、油枪等机构及各连接管路不得有渗漏现象。
3.管理室的建筑防火安全要求
(1)管理室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建筑。如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用防火墙分隔。加油机罩棚,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遮棚,以防止加油站火灾竖向蔓延。
(2)管理室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热网、区域锅炉房或临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时,可在加油站内设置小型热水锅炉采暖。该锅炉应设在单独房间内,锅炉间的门窗不得朝向加油机、卸油口油罐及呼吸管口、且门窗距其中径不应小于12m。锅炉排烟口应高于屋顶1.5m,距加油机、卸油口、油罐及呼吸管口距离不应小于12m,且应安装火星熄灭器,严防火星外逸。
4.加油站场地设施的防火安全要求
(1)加油站的四周应设不低于2m高的实体围墙;当与周围建筑物防火距符合要求时,可设金属网或非燃烧材料的棚栏。
(2)为了防止油品流出站外,加油站地面应有一定坡度,并应设置隔油池。
(3)加油站房应设有防雷设施。
(4)加油站应配备大型(推车式)和小型(手提式)的泡沫、干粉灭火器,以及石棉布、砂土等灭火器材。
(5)加油站在进行绿化时,其周围宜植阔叶树。
第6篇 某加油站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强化加油站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1.2 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加油站、加气站适用本细则。
1.3 镇乡安全管理专职人员依照本细则对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实施安全检查,检查时出示安全生产辅助执法证或工作证,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 加油站及周边环境
2.1 加油站与周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要求,对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标准的油气站,逐步推行han隔阻防爆技术。
2.2 加油站内部安全设施必须保证完好无损,确保安全设施能够有效运行。
2.3 加油站应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严禁将油罐置于室内。
2.4 加油机、卸油口、油罐操作井、呼吸管都应设在通风良好的区域。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及邻近区域地坪以下应尽量避免有坑或沟,加油机底部应用沙填实至加油岛顶面,若设管沟必须全部用沙填实,排水沟引出站外前必须设水封井。
2.5 控制油罐和管道标高,合理设定地坪标高,站房地坪标高应高于加油地坪15cm以上。站房内配电箱应安装在远离加油机的侧墙面。若安装落地式配电柜,不可设明式管沟,配电柜应置于不低于15cm的实心基座上。加油区地坪不得坡向加油站站房一侧。
2.6 加油站应配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在周围空旷、建构筑物突出的加油站应装避雷针。油罐接地点不少于两处,罐体、管道、法兰及其它金属附件均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
2.7 控制电气点火源,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使用高于或等于相应区域油蒸气级别或组别的防爆电气设备。电线的连接、敷设均须达到防爆要求。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电器也应是防爆型电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择防爆型。
3 加油站安全管理责任
3.1 加油站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本站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部责任,主要有:
3.1.1 建立、健全本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3.1.2 组织制定本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3 保证本站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1.4 督促、检查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1.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站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2 加油站的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本站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加油站日常安全管理
4.1 加油站应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表,发现安全隐患应注明并报告加油站负责人,加油站负责人必须作出相应决定并记录在检查表上。
4.2 加油站必须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3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 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4.3.2 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4.3.3 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4.3.4 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4.3.5 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m3,油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4.4 加油站应采用密闭卸油,在运油车抵达加油站后必须静置10min以上,让电荷逐渐衰减;打开罐盖前必须先行接地;在天然炎热、干燥、气压低时应喷洒清水;工作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其内衣和外套均应该防静电;必须杜绝喷溅式卸油,不允许将卸油皮管插入罐口卸油,密闭卸油管必须深入罐底,距罐底的高度不得大于20cm,前段做成l形,使油流平缓流入;提倡自流卸油,尽量避免带泵作业;禁止利用加油机直接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卸油时应保证油罐车可靠接地。逐步推广应用带自锁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装置,提高静电导泄的可靠性。雷雨时应停止卸油作业,停于加油站内的油罐车应做接地保护。
4.5 控制修理和烟火,营业期间不得使用电气焊、气割,动火修理时须备有消防器材、消防人员监护到位。加油区禁止吸烟、明火。
4.6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慎用移动式和携带式电器,严禁使用手机、寻呼机、电脑等非防爆电器。应加强对加油站电器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禁止私拉乱接、违章用电。
5 加油站事故应急处理
5.1 加油站发生火灾后注意事项
加油站发生火灾后,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就地取用灭火器材,把火灭掉。如火势蔓延,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同时,尽快向消防部门报警。
5.1.1切断电源,停止一切作业,关闭阀门
5.1.2按照灭火预案迅速组织灭火。根据各自的分工,该报警的要报警,不能延误抢险时机。
5.1.3有秩序地疏散人员、车辆,进出口两侧要有人监视和控制。
5.1.4及时收理票证、现金等贵重物品。
5.1.5引导外部力量支援。
5.2加油站火灾的扑救方法
5.2.1加油站收发作业中车辆火灾的扑救
(1)收油时发生火警,立即扑救,同时关闭油罐车放油阀门,必要时将车迅速撤离现场。
(2)如果是车辆在加油中油箱口着火,可用石棉毯将油箱口堵严,使火窒息。或干粉灭火器扑灭。
(3)如果是摩托车发动机着火,应停止加油,设法将油箱盖盖上,然后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4)车辆发生火灾,一时不能扑灭时,必须边扑救,边将车撤离油站,继续扑救。同时指挥在场车辆迅速疏散,防止蔓延。
5.2.2扑救油罐汽车火灾的方法
(1)若油罐汽车在卸油时起火,应首先停止卸油,迅速驶离现场,再进行扑救。
(2)如果是油罐车罐口着火,可首先停止卸油,用石棉毯将罐口盖上,或使用其他覆盖物(如湿棉衣、湿麻袋)堵严罐口将油火扑灭。当火势较猛时,应使用灭火器对准罐口将火扑灭。
5.2.3站房或操作室内火灾的扑救
(1)首先应停止加油,切断电源,关闭油罐阀门。
(2)组织人员迅速用灭火器扑救。
(3)指挥加油车辆立即驶离加油站。
5.2.4敞口容器内油品火灾的扑救
敞口容器蒸发面积大,如果用油盆装汽油清洗汽车或其他机械的零件是很容易发生火灾的。当敞口容器内的油品发生火灾时,其扑救方法如下:
(1)不可用水浇,不要急于将盆内的零件取出,防止取零件时将油火带出盆外或将油火飞溅到人身上,或在取零件时将油盆翻倒,致使油火四处流散,给扑救带来困难。
(2)用加油站的干粉,或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3)也可用石棉被或浸过水的棉被、麻袋等覆盖着火容器,使油火窒息。
5.2.5电气火灾的扑救
(1)发生电气火灾时,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
(2)电气火灾严禁用泡沫灭火器、水和湿棉被进行灭火。
(3)当无法切断电源时,灭火人员应身着耐火并绝缘的鞋靴、服装,防止触电。然后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直接向电气着火源喷射灭火剂灭火,并应尽快设法切断电源,然后全面灭火。
5.2.6加油站因油蒸气燃烧或爆炸,威胁整个加油站安全时,应采取以下程序扑救
(1)立即停止加油,关闭阀门,切断电源。
(2) 进行火灾报警,并清理疏通站内或站外消防道路。
(3)指挥加油车辆迅速驶离加油站,并派人在交叉路口等待和引导消防车。
(4)组织在场人员利用站内现有灭火器材扑灭火灾,同时转移油桶等小型储油容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5)配合消防队按预定方案投入灭火战斗。
5.2.6人身上着火的扑救
当人身上着火时,常惊慌失措或急于找人解救拔脚就跑,这种方法是错误的。因为人身上粘上油火时,一般是先烧衣服,如果人一跑,着火的衣服得到充足的空气,火就会更猛烈地燃烧起来。另外,着火的人一跑,势必将火种带到经过的地方,有可能扩大火灾。因此,人身上着火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衣服能脱下来时,就应迅速地脱下,浸入水中,或用脚踩灭,或用灭火器、水扑灭。
(2)如果衣服来不及脱,可就地打滚,把火扑灭。
(3)如果有两个以上人在场,未着火的人要镇定沉着,立即用随手可以拿到的麻袋、衣服、扫帚等朝着火人身上的火点覆盖、扑打或浇水,或帮他脱下衣服,但应注意,不能用灭火器向人体上喷射,以免扩大伤势。
6 加油站罚则
6.1 加油站安全监管实行扣分制,违反下了情况的之一的,扣一分,扣满十分,对加油站实施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到安监局接受学习7天。
6.1.1 加油站内有燃烧过的物品
6.1.2 加油站油罐和加油机附近(爆炸危险区)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
6.1.3 对塑料桶加油
6.1.4 对客车载客进站加油未阻止
6.1.5 油罐车卸油未接静电释放线
6.1.6 油罐车卸油前未静置10分钟以上
6.1.6 加油员未持证上岗
6.1.7 安全设施配备不足、消防器材失效
6.1.8无安全警示、警语标志
6.1.9未按规定每日巡查并填写检查表
6.1.10对安全检查表中规定视而不见,或发现未进行整改
6.2 镇乡安全专职人员发现有上述情况的,下达责令改证书,并通报市安监局。
6.3 违反6.1内容的,市安监局可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当场处罚50-1000元,对拒不执行镇乡安全专职人员责令改证书的,依法加重处罚。
6.4 加油站应满足第2、3、4款的要求,违反第2、3、4类“禁止”“必须”等强制项的,未造成事故,责令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到安监局接受学习7天。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名词解释:
爆炸危险区域:加油机、油罐车、地埋油罐、卸油处周边5m范围内空间为爆炸危险区域。
第7篇 加油站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施工进场前须办理的手续u
1)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2)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协议》;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制定施工方案,对施工中可能影响和产生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预防措施;
5)对施工中可能产生的火花与油品的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矛盾,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
施工作业相关许可证:u
1)时动火审批报告、临时动火许可证;2)临时用电许可证;3.)空破土作业许可证;
4)高作业许可证;
5)进设备(轻罐)作业许可证。
加油站在改造、维修、用电等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
u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内容
1)施工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险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2)检查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3.)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情况;
4)查施工操作行为,不得鲁莽施工;
5)施工人员无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设施,不得操作。
6)施工人员未经施工安全教育,不准施工操作;
7)特殊工种人员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准操作;
8)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9)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第二节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在加油站,下列
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在加油(气)站,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
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3、三级动火:在加油站内除了
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以及油站内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加油站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安全储运部和主管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由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3、三级动火,由片区零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
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
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
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用火;
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第三节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一)报批程序:
1、加油站按照油站整改和施工作业需要,确定需要临时用电;2、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填写临时用电申请报告,向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提出申请;3、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核查作业内容,签发临时用电许可证,一旦整改方案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将不批准临时用电;
4、领取临时用电许可证,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临时用电作业。
(二)作业安全要求:
1、装临时线路的人员需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有措施;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
8、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塔、罐等金属设备内,不得超过12伏;
9、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件一致。
第四节破土作业安全
(一)破土作业报批程序:(破土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参照临时动火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执行)
1、一级(重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公司安全经理审批;2、
二、三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由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破土作业安全要求:
1、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2、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3、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措施已落实;
4、已按施工方案图完成施工划线;
5、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6、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7、道路施工作业已报告;
交通部门、消防部门、生产调度、安全部门;
8、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 b、修坡道
9、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10、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 b、防爆灯
1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节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报批程序:
1、一级高处作业(2米至5米);
二级高处作业(5米以上至15米)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与施工队签定《施工安全协议》;2、三级高处作业(15米以上至30米)和特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由油站负责人填报《高处作业票》,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公司安全经理签发;3、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保存,保存期为1年。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4、作业人员携带工具袋;
5、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烟囱及设备的场所,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6、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场所离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8、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9、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措施;
10、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3、特级高处作业配备有通讯工具;
其他措施:佩戴:
(1)过滤式呼吸器、
(2)空气式呼吸器。
第六节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入设备(清罐)作业报批程序
1、凡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市公司计量质量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禁止进入设备作业。
2、待领取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各点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设备(清罐)作业。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二)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测罐内油气浓度;2、罐内油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4%时,可认为安全进罐作业浓度;3、进罐人员应装备整套的防护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适、质量合格的通风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绳;
4、如果罐内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即使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也不宜进罐作业;
5、进罐作业时,通常应分组进罐,每次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6、罐外人孔应设有专人监护,并与罐内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络;
7、每次进罐作业前,都应对通风、防毒面具等进行检查和试验、清洗、消毒,并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可靠;
8、发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人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9、如以上各项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设备作业。
有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进罐作业。
第8篇 县道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
z县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站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站,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加油站,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五条 加油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 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站应制定加油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八条 加油站的负责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站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加油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站。
第十五条 加油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第十九条 加油站的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站。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站内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的,其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油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三)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四)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立方,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第二十八条 加油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 加油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 加油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油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作业;
(五)非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卸油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液压异常等
情况,严禁进行卸油作业;
(七)非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加油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罐区。
第三十五条 加油站内加油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加油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9篇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 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
(二)消防设备清单;
(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
(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
(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相关阀门。收解输油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内残油流(滴)入长江。
第八条在作业中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受油船舶应将加油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加油站应将供油情况记载值班记录簿内。
第十条加油站(船)应按《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要求显示信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对照明灯光进行妥善遮蔽,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加油站(船)的避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船) 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第十二条供、受油船舶靠泊时,应垫软靠把。供受油作业时,应关闭烟囱帽,带好火星熄灭器,加油现场作业人员禁止穿尼龙化纤服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灯具照明。在加油过程中严禁铲锈、发报、使用雷达、充气、吸烟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港内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动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出港,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动销售期间可办理短期定期签证手续,短期定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三) 加油船一次性多点配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时,申请人应向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短期定期签证。
加油船配送作业时,应向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加油站(船)因故停止营运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停止营运期间加油站(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营运超过二个月恢复营运时,加油站(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加油站(船)每季度应当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供油作业情况,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数量等。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长江海事局辖区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办法》(长海船舶[2003]11号)同时废止。
第10篇 加油站安全管理技术关键
汽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我国汽车保有量出现了高速增长的势头,从而导致汽车加油站数量的急剧膨胀。由子加油站多设于交通发达的黄金地段,车辆。人员往来频繁,防火防爆工作尤为重要。加油站的确是一个潜在的“火龙”,但并非不可降服。只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立项,严格按照标准设计。施工和管理,加油站火灾爆炸事故完全可以杜绝,关键是要从技术上把好4个关口:
站点选址合理确定安全距离
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内部因素,二是外部因素。
内部因素,主要是指加油站的建筑规模,规模越大,安全距离越大;规模越小,安全距离越小。现行的国家标准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加油站的建筑规模分为三类,由大到小依次为—级、二级和三级。确定加油站级别的指标有两个,当总容积为≤180m3、≤120m3、≤60m3,或是单罐容积为≤50m3、≤50m3、≤30m3时,则依次确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为了降低加油站潜在的油品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性,《规范》规定城市建成区内一般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以尽量减少易燃易爆品的储存量。
外部因素,主要是指加油站周边建筑设施的性质及规模。外部因素的种类繁多,难以一一列举,主要有重要公共建筑、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企业厂矿、交通道路、电力线路及通信线路等。不同种类、不同规模的建筑物及设施,拥有不同的安全距离要求。
加油站与各种建筑、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主要从油罐(外壁)、通气管管口(中心线)和加油机(中心线)三个部位起算。其中,油罐、通气管管口和加油机与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1500人以上座位的体育馆(影剧院)、500人以上的学校、藏书5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车站等重要公共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最严,无论加油站级别大小均为50m;而与一般公路的安全距离要求均低,仅有5~8m。加油站与民用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则依据建筑规模确定。如三级加油站油罐、通气管管口和加油机与总建筑面积为1000m2至5000(不含5000)m2之间的居民楼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一般为12m;与总建筑面积不足1000m2的居民楼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一般为10m。按此标准计算,除个别加油站外,目前城市加油站一般均符合标准要求。
站内布局规范布置相互间距
加油站内各种建筑物及设施应该如何布置,即站内各种设施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该如何确定,《规范》也有详细规定,共达26个项点,目的是防止因站内各种设施之间相互干扰,引发火灾事故。对于一般加油站而言,内部安全距离要求主要有4项:一是埋地汽柴油罐之间安全距离为0.5m;通气管管口与密闭卸油点之间的安全距离为3m;油罐及通气口与人员出入的站房之间的安全距离为4m,与变配电室安全距离为5m;加油机与站房、变配电室之间的距离分别为5m和6m。
为了杜绝站内建筑物及设施存在“先天性”隐患,并防止加油车辆之间相互影响而诱发火灾爆炸事故,《规范》明文规定站内站房及其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小于二级,加油机顶棚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建造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且站内道路不应采用沥青路面等等。
工艺设计关键防止油气集聚
加油站在工艺设计上有两个核心的安全原则:一是防止由气泄漏,减少油气挥发;二是不产生油气集聚的条件,以防止火灾爆炸的条件生成。基于这两个安全原则,工艺设计要求条款多达26条,其中关键性条款有3条:
一是严禁将油罐设在室内、地下室内及半地下室内,加油机必须露天设置,以杜绝油罐、加油机万一发生泄漏,油气在室内集聚达到爆炸浓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
二是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式卸油方式,油罐进油管应向下伸至距罐底0.2m处,最大限度地防止油品入罐时的油气挥发。
三是汽油罐与柴油罐通气管应分开设置,管口应高于地面4m以上(沿建筑物墙柱向上敷设时应高出建筑物顶面1.5m),以防止挥发性油气在地面集聚,达到爆炸浓度。同时,油罐通气管口应安装阻火器,以防止火星从管口进入油罐,造成油罐火灾爆炸事故。
站内管理务必确立“三防“为先
加油站日常安全管理主要体现在“三防”上。
一防火灾。目前设计的加油站汽油、柴油罐一般都是直埋式,即油罐本体直接埋入地下,仅将罐口、观察孔及通气孔等留在地面,如油罐发生火灾,一般用毛毯睹住罐口,即可扑灭火焰。故加油站内一般均不设计消防给水系统。但是,加油站必须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目的是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一般要求:一个加油站每2台加油机至少应配备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泵及压缩机房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干粉灭火器1只,且总数不得少于2只。除此而外,另配备灭火毯若干只,消防砂若干方。
二防雷电。即防止雷电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因此,站内所有油罐必须保证接地良好,并按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确保接地电阻阻值不大于10ω。
三防静电。地面敷设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安装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管线法兰及胶管两端应用金属线跨接,以确保其导电性能良好。另外,油品罐车卸油台应设置卸车时的接地装置,以防止卸油过程中因流速过快,造成静电电荷集聚,引发火灾事故。各种接地装置电阻值应不大于300ω。
——摘自《劳动保护》2003年第10期
第11篇 加油站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石油销售市场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交通运输业的飞速发展,汽车加油站发展迅速,已遍布城乡各地,沿路林立。加油站的发展虽然有利于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和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加油站安全生产的“瓶颈”问题,努力打造安全型加油站,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的指示精神和管理制度,坚决树立中石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新局面,因此抓好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油站常见的问题:
(一)地下油罐通气管管口阻火装置安装错误。有的不分地下和地上罐都设置成呼吸阀,或者都设置成阻火器。《规范》明确规定,地下油罐应单独设置呼吸管,管径不应小于50毫米,且必须安装阻火器,管口与地面距离不应小于四米。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呼吸管,其管口应高于建筑物1米,与门窗的净距离不应小于3米。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外面的火源引入油罐内造成事故。加油站的埋地油罐与地上油罐不同,埋地油罐内气体空间昼夜之间的温度无明显变化,不会产生小呼吸,而大呼吸时呼吸阀对减少油品损耗不起作用,所以只需要安装阻火器,而不需要呼吸阀,安装了呼吸阀反而增加了卸油时的阻力,延长卸油时间,但地上油罐却应该安装呼吸阀。
(二)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的要求。很多加油站的营业室及值班室内的照明线路不按要求敷设,不使用防爆灯具、防爆开关。有的加油站虽然在建设时采用了防爆电气,但后期管理上不严格按照要求使用,私自乱接乱拉电线导致防爆电气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三)对汽车油罐车卸油场地没有设静电接地装置。检查中发现很多加油站的主管人员知道应该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但对汽车油罐车卸油场地应设静电接地装置的问题都忽视了。汽车油罐车行驶时产生大量静电,卸油场地如果没有防静电接地装置,车体上静电导除不掉,卸油时很容易导致火花使油品发生爆炸。根据规范要求,卸油场地必须设置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
(四)汽车油罐车采用敞开式和喷溅式卸油。加油站的汽车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因为不密闭的卸油容易造成油品的挥发,增加损耗,且油气还会沿地面扩散若遇火源极易引起火灾。而喷溅式卸油容易使油品产生静电发生火花,引起着火。由于卸油时产生静电发生火灾的事例很多,这是卸油时由于进油管未插到罐底油品喷溅产生静电发生火花而引起的。所以,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在设置安装时,必须按《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20厘米处。同时在卸油时要严格控制油的流速,防止流速过快而产生静电。
(五)加油站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给塑料桶(瓶)加油。用油枪往塑料桶(瓶)内加油,汽油在塑料桶内流动磨擦会产生静电,塑料桶为电绝缘物不能及时地将静电导除,因而会造成静电积聚。当静电压和桶内的油蒸气达到一定值时,将会引发爆炸。这个现象在一些乡镇的加油站非常普遍。在加油站的日常管理中,一定要督促加油站采取严格的管理,杜绝此类危险操作。
(六)加油时不按照规定操作。有些加油站在给客车和摩托车加油时为迎合一些怕麻烦的司机,在加油时不遵守规章制度,按规定汽车进站加油只能一车一人,而有的加油站却对此不加限制,不管车内有多少人,都一律开绿灯,甚至有的大客车将一车旅客拉到加油站也不加过问。还有按照规定在给摩托车加油时,必须在加油站内划出专门的摩托车加油区,将摩托车停放在划定的区域内用铁桶将油加入车内。但很多加油站却用加油枪直接给摩托车加油。
二、对策
(一)把好加油站的设计、审核、建设关。一方面要加强对加油站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消防技术规范指导,使之能较好地掌握规范,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去做。另一方面,消防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审核,保证在设计、审核、建设阶段不留下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二)操作环境和人员管理。1.操作工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安全规定,防止油品的渗漏、溅洒。2.对安全阀、呼吸阀、接地线等,应经常检查、测试,保证安全好用。3.汽车进站加油时,车内不应有乘客。4.严格卸油操作管理。汽车油槽车的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在卸油时应停止发动机转动,遇雷雨天时,应停止卸油。5.在汽车油槽车进站卸油时,应停止加油,不准其它车辆进入。测量油量要在卸完油30分钟后进行,以防测油尺和油液面、油罐间静电放电,造成火灾。6.严格控制油的流速。在油品没有淹没进油管口前,油的流速应控制在0.7米~1米/秒内,油管应伸至距离罐底不大于300毫米处,以防止进油时喷溅产生静电。7.加油站内应严禁吸烟。8.站内应配备推车式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6具,以及石棉被、砂等灭火用品。
(三)落实责任。要督促加油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到单位内部有主管,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四)强化消防监督。要加强消防监督部门对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公布群众举报热线,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
加油站的安全工作应该从管理人的规范操作行为,时时做到防患于未然抓起。决不能是有关部门来检查了,安全管理就做得严一点,等检查组走了之后依然如故,这样做往往会酿成大祸。因此,要抓好加油站的安全工作就得让加油站的员工时时提高警惕、天天警钟长鸣,要像在战场上打仗一样时刻绷紧神经,因为你也许一不小心,就会血染沙场。也许只有这样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每个环节,做到不违章操作,才能真正确保加油站的长治久安,才能真正的做到警钟长鸣、事故为零。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提升我们企业的经济效益,安全就是天,安全是我们中石化发展壮大的保障,安全是我们加油站实现效益的根本保障。
第12篇 加油站附属设施可能存在隐患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一步防范各类人身伤害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加油站抵御因附属设施或周边环境不确定因素发生突发意外事故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二章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界定和范围
第三条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在营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范围包括:
1、观察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2、窖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3、消防水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4、厕所化肥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5、挡墙、围墙、护坡
6、作业施工现场
7、分公司及其县市石油分公司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可能存在隐患环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安全组织
(一)县市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应分级成立以明确各级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管理组织。
(二)加油站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三)成立加油站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加强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掌握本站救援器材的性能,并会使用。
(四)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六条 安全教育
(一)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3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加油站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队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加油站租赁设施设备,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条 安全措施
(一)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告示语和警示标牌
(二)加油站所属的附属设施及复杂环境应设置安全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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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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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复杂环境应设置必要的防进入、防跌落、防通过的拦阻装备。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加油站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一下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针对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存在隐患环境的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全员每日对作业现场,重点要害部位、重点盯防的辅助设施,周边可能存在隐患环境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情况;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应对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可能存在隐患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4、每季度和重大节日由分公司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5、闲置--县市分公司经理及安全数质量管理员及闲置场所留守看护人员
6、租赁--分公司资产工作部、县市分公司经理及安全数质量管理员及承租方。。。。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施现状、防护措施是否可靠、警示标识、预案演练以及周边可能存在隐患环境的辨识,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营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物理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应急管理
(一)加油站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
3、建筑物的机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和相互间距;
4、危害分析及危害辨识;‘
5、应急救援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布置,物资抢救、人员救护疏散措施及相应操作程序;
6、各种应急救援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7、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二)加油站各种应急器材应按照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并排放合理,取用方便。
(三)应急救援器材制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条 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